租船分散知识点(针对租船实务考试的小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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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船运输的概念与特点:
1.概念:
也称不定期船运输,即运输的组织是根据货源的情况,不确定的在国际间各港口之间进行,是通过船舶出租人(SHIPOWNER)与承租人(CHARTER)之间签订运输合同进行货物运输的基本营运方式。
2.特点:
1)不定航线,不定船期
2)适合大宗干散货运输
3)租金或运费随行就市
4)一般通过经纪人成交业务
5)租约条款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
6)各租船方式均有相应的标准格式合同
二、各租船方式的性质与特点:
1.航次租船(voyage charter,V/C)
性质:
承揽运输
1)出租人占有和控制船舶,负责船舶的营运调度,负担营运费用。
2)航次租船的"租金"通常称为运费,运费按货物的数量及双方商定的费率计收。
3)租约应订明货物的名称或种类,数量,装卸港口和货物装卸费用等。
4)约定装卸时间,计算方法和滞期速遣的费率等。
5)最常用的标准格式合同为GENCON合同。
2.定期租船(time charter,T/C)
性质:
介于承揽运输与财产租赁之间
1)船东对船舶仍有xx和控制权
2)船舶的营运调度由承租人负责,并负担船舶的营运费用和相关的时间风险。
3)租金按船舶的载重吨、租期长短及商定的租金率计算。
4)较长期的定期租船合同中常订有"自动递增条款(Escalation clause)"。
<1.思考题:
试分析期租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
2.报价练习>
3.航次期租船(TIME CHARTER ON TRIP)
航次期租船又称日租租船,它是一种以完成一个航次运输为目的,但租金按完成航次所使用的日数和约定的日租金率计算。
近年来,TCT日益流行,在租船市场上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
4.光船租船BARE-BOAT CHARTER/DEMISE CHARTER)
1)这一租船方式是由船东和租船人的特殊目的而形成的.
2)光租的性质是财产租赁,不具有运输承揽的性质。
3)全部船员由承租人配备并听从承租人的指挥。
4)承租人负责船舶的经营及营运调度工作,并承担在租期内的时间损失。
5)除船舶的资本费用外,承租人承担船舶的全部固定的及变动的费用。
6)租金按船舶的装载能力、租期及商定的租金率计算。
<*光船租购>
5.包运租船(COA)
1)包运租船合同中不确定船舶的船名及国籍,仅规定船舶的船级、船龄和船舶的技术规范等。
2)租期的长短取决于货物的总量及航次周期所需的时间。
3)船舶承运的货物主要是运量特别大的干散货或液体散装货物。
4)船舶航次中所产生的时间延误的损失风险由船舶所有人承担,而对于船舶在港装、卸货物期间所产生的延误,通常由承租人承担。
5)运费按船舶实际装运货物的数量及商定的费率计收,通常按航次结算租船市场的作用
1)为船东和租船人提供租船业务机会。
2)调节世界航运市场。
3)为业内人士提供丰富的信息资料。
主要租船市场
1.xx市场
2.纽约市场
3.xx市场
4.xx、xx、xx市场
5.xx市场
租船经纪人的定义与分类:
船东经纪人,承租人经纪人,固定经纪人
租船经纪人应具备的素质:
1.必须精通业务,专业功底扎实,知识面宽。
2.信息渠道畅通,信息量大。
3.具备开拓客户发展客户的能力。
4.要有良好的谈判和协调能力。
5.具有足够的心理承受能力。
租船经纪人的作用:
1.租船市场的主要调节者
2.为船东和租船人提供洽租机会
3.为船东和租船人承担事务性工作
4.减少订约方在租约中的风险
5.是船东和租船人之间的一个缓冲
租船经纪人在实务中容易产生的法律责任:
1.由于粗心大意、责任心差所引发的责任
2.xx船东、租船人的真实身份
3.赚取运费差价操作中的问题:1)制作不同的订租确认书2)签订背靠背合同
租约条款的分类:
1.条件条款与保证条款的区别
2.判断条件条款的标准
3.中间性条款的不稳定性
装卸港口的规定:
1)装卸港口的规定方法
(1)指定具体的装卸港口
(2)规定特定的装卸泊位或地点
(3)规定选择港口
2)规定装卸港时的注意事项
明确规定允许承租人使用的港口数量和每个港口中允许使用的泊位数量。
关于安全港
1)安全港的定义:
是指一个港口或泊位能使船舶在抵达,进港,在港停泊和离港的整个相关期内,在未出现某些非常事件的情况下,不会处于运用了良好的航海技术和船艺仍不能避免的危险中.
2)判断安全港(泊)的实体因素
a.自然条件方面的安全
b.港口设施方面的安全
c.航海方面的安全
d.装卸货物方面的安全
应对特殊情况的条款
1.附近港口卸货条款
2.罢工条款(GENERAL STRIKE CLAUSE)
3.战争条款(WAR RISKS CLAUSE)
4.冰冻条款(GENERAL ICE CLAUSE)
受载期的含义:
所谓受载期是指船舶到达合同指定的装港并做好装货准备,随时可接受货物装船的期限.
承租人应考虑因素:
合同和L/C中装运期的规定;备货进度;港口装卸效率;港口泊位及装卸设备等情况。
解约日的含义:
一般为受载期的最后一天,是指航次租船合同中规定的如果船舶不能在约定的受载期抵达装货港,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日期.
质询条款(interpellation clause):
当船东将船舶不能如期抵达的情况通知租船人时,后者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取消租约或延长解约日的答复.
预备航次(preliminary voyage):
指船舶从装货港的前一港口(通常是前一航次的卸货港)到装货港这段航程.
装卸时间的术语
1)日(day):
2)工作日(working day:
WD)
3)晴天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
WWD)
4)24小时晴天工作日
(Weather working days of 24 hours)
5)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
(Weather working days of 24 consecutive hours)*关于WWD的变形:
WWD,SHEX;
WWD,SHEX,UU;
WWD,SHEX,EIU;
WWD,SHINC
装卸时间的起算:
1.递交NOR的条件
a).到达船舶
ⅰ.港口合同
ⅱ.泊位合同
b).做好装卸准备
ⅰ.实质上的要求
ⅱ.法律上的要求
c).按规定方式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给承租人。
*WW:
WIBON;WIPON;WFPON;WCCON
装卸时间的止算
装卸时间的统算
1.共用装卸时间(all purposes)
2.互换装卸时间(reversible laytime)
3.均分装卸时间(to average laytime or to average)
滞期时间的计算:
a).按同样的日(per like day)
b).一旦滞期,永久滞期(once demurrage, always on demurrage)
B.速遣时间的计算
a).节省全部时间(all time saved,ATS)
b).节省全部工作时间(all working time saved,AWTS)
责任终止条款的含义:
承租人在装货港将货物装船,并支付了运费,亏舱费和装货港的滞期费后,即解除进一步履行合同的义务。
对卸货港产生的滞期费等费用,承运人应通过货物留置向收货人收取。
共存理论:
既然租船人让船东在卸货港以留置权作为收取延滞费,亏舱费等的保证,那么这项留置权必须是切实可行的,否则租船人就不能终止他在本租约下本该承担的责任.
GENCON'94留置权条款的重大变化
1.GENCON 94取消了责任中止条款,只有在第8条的留置权条款。
2.多加了一个对分租约运费(sub-freights)的留置权。
3.GENCON 94明示留置权所针对的项目不再是传统的运费、滞期费、亏舱费及滞期损失,它包括了“所有损害赔偿(”claims for damages)和“所有其他应付的钱(”all other amounts due)。
4.在GENCON 76中,留置货物都是船东责无旁贷的事,所花的费用是由船东承担,而这笔钱不一定能从收货人那里通过留置货物取得。
但在GENCON 94,已加上这些费用,写作“including costs of recovering same”。
实施货物留置权的注意事项:
1注意不同国家相关法律的差异
2选择合理的留置地点
3留置的货物数量应当合理
4注意合同的相反规定
运费的法律地位
1.普通法:
到付运费原则
2.GENCON’76下的运费条款:
到付原则
3.GENCON’94的新规定:
"如按第13栏规定运费应预付,则运费视为已挣得,无论船舶/货物是否灭失,不得返还。
除非运费已支付给船东,否则船东或其代理无需签发运费预付提单。
运费的扣减:
过去的两三个世纪以来,法庭判决包括我国都认为运费是不能任意扣除的,租家如果要就货损等提出索赔的话,也应当先支付了运费,再另行索赔,二者互不相干,不能互相对冲(SET-OFF)。
运费的种类:
1.包干运费
2.比例运费
3.距离运费
装卸费用分担条款
1、班轮条件(Liner Terms,or Gross Terms)
2、船东不负责装卸费用(Free In and Out——F.I.O.)
3、船东不负担装货费用(Free in——F.I.)其变形:
FILO
4、船东不负担卸货费用(Free Out——F.O.)其变形:
LIFO
5.船东不负责装卸,理舱,平舱费用(Free in and out,stowed and trimmed——FIOST)船东在揽货配载时主要参考的因素:
准备工作:
确定船舶卸空的时间,发布船舶动态,甄别货盘的虚实。
1)充分利用船舶的载货能力。
2)判断受载期是否合适
3)衡量装卸港口的情况
4)考虑以后航次的安排
5)运价的高低
6)租船人的信誉
7)租约其他条款
5)运价的高低。
6)租船人的信誉。
7)租约其他条款。
8)其他因素
十二字方针:
“全面了解,综合考虑,仔细评估”
船方节约港口使费的主要途径:
1)船方必须了解和掌握各港各种费目的收费规则,及其费率调整情况。
2)船方应十分注意合理安排船舶在港内的各项作业,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3)正确掌握船舶进出港时间。
应努力争取白天进出港口,因为各国港口领航、拖轮、系解缆等费用,在夜间、节假日都增收附加费。
4)船舶进出港前,在可能的条件下,尽可能调平船舶的首、尾吃水,以减少船舶最大吃水。
因为有些港口,如日本港口的引航费,是按船舶的总吨位和首、尾最大吃水为准。
5)正确地申报船舶吨位。
船舶吨税、船舶港务费、灯塔费等都以船舶的吨位为计算依据。
对于二层或二层以上全通甲板的船舶,都可在两舷勘绘三角吨位标志,并用大小不同的两种吨位,来替代过去遮蔽甲板船的开闭式吨位。
当吨位标志没入水中时,船方应申报大吨位;当吨位标志未没入水中时,船方应申报小吨位。
6)合理地积载货物。
争取各货舱同时作业,各舱的装卸时间尽可能取得平衡,以缩短船舶在港时间。
交船与还船:
交船地点与还船地点(PLACE OF DELIVERY & REDELIVERY)
(一)交船地点
1.在可抵达的泊位交船(AT THE AVAILABLE /REACHABLE BERTH),又称"泊位交船"
2.到达引航站交船(ON ARRIVAL PILOT STATION, APS)
3.引航员登轮交船(ON TAKING INWARD PILOT, TIP)
4.在上一港口引航员下船交船(ON DROP OFF PILOT A NAMED PORT, DOP)
(二)还船地点
交还船状态(STATE OF THE SHIP ON DELIVERY AND REDELIVERY)
所谓“各方面适于",通常认为交船时应具备如下条件:
1)全部船员均已配齐;
2)船舶适于适航状态;
3)处于适于装载货物的状态;
4)船舶必须办完一切进口报关,检疫等手续,并经过船舶检验,取得证明;
5)货舱清洁,装卸机械能正常工作等.
撤船权的放弃:
1)接受承租人的迟付
2)过迟的撤船等于放弃权利
3)出租人默许承租人继续使用船舶等于放弃撤船权
停租:
是指在租船期间因约定的原因而妨碍承租人对本船的有效使用时,承租人可以在停止使用期间中断继续支付租金义务的一种权利。
在NYPE93的停租条款里含有一“等距离条款”,该条款的内容如下:
“船舶在航行中,非由于货物发生事故或下述的任何其他原因,违反承租人的指示或命令,而发生绕航或返航,则从船舶绕航或返航之时起,至船舶再次驶回相同航向或距目的港等距离的地点时止,承租人停止支付租金,并且推定航次从那里开始。
”设立这一条款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停租后遗症,保护承租人免受船舶因海损事故而修理的绕航时间损失,从另一个角度体现了“净时间损失原则”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