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人应付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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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的分类
在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领域中,酒精中毒对人的精神所造成的损害被称为酒精中毒所致精神障碍,可以分为急性酒精中毒和慢性酒精中毒所致的精神障碍两大类。
(一)、慢性酒精中毒所致精神障碍
慢性酒精中毒,又称酒精依赖,指由于长期较大量饮酒成瘾而造成的慢性酒精中毒精神障碍。根据司法精神病学统计资料显示,所有的慢性酒精中毒均有精神病症状,通常表现为酒依赖、酒中毒性人格改变、酒中毒性妄想症、酒所致震颤谵妄等病症。在酒依赖和酒中毒性人格改变的情况下,有些人只是会出现记忆障碍和轻度的智能障碍,综合判断能力降低。一般认为这两种慢性酒精中毒属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中毒者一般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其他的病症则属于精神病的范畴,急性发作时,由于幻觉、妄想支配或意识障碍,行为人通常无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因此评定为无责任能力。由于不同状态下的慢性酒精中毒所致精神障碍的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同,因此应先根据具体的情况做出诊断,据此判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从而定罪量刑。
(二)、急性酒精中毒在临床上的表现又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生理性醉酒、复杂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三大类。
1、生理性醉酒,又称为普通醉酒,是指一次大量饮酒所引起的精神障碍。现代医学研究表明,在生理性醉酒下,人的精神、心理会出现三个变化时期:兴奋期、共济失调期和昏睡期。第一时期是兴奋期,在兴奋期,行为人的自我控制力将会下降,情绪容易激动,容易发生争斗、欧打及其他轻率行为;第二期为共济失调期,在共济失调期,行为人则表现为辨认能力下降;第三期是昏睡期,行为人在昏睡期则表现为知觉丧失、酣睡、昏迷。单纯性醉酒具有以下特征:意识清晰水平降低,出现行为控制能力减弱或丧失现象;对醉酒过程基本能够回忆;存在着一定的躯体运动障碍。
2、复杂性醉酒属于异常醉酒,是介于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之间的中间状态,复杂性醉酒常常发生在一次大量饮酒之后,与生理性醉酒相比,在意志障碍上,只是存在着程度上的区别,并没有质的区别;在复杂性醉酒的状态下,行为人的控制能力降低,有易激惹、暴发性的特征;随着饮酒量的增加而出现明显的精神运动性兴奋;有明显的意识障碍;发作之后大部分遗忘;复杂性醉酒可能会反复发作。对于复杂性醉酒,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初次出现,一般可以认为行为人是部分行为能力者,如果再次出现,应当严格认定,以完全行为能力者认定。
3、病理性醉酒,又称为病理性酒精中毒,是与生理性醉酒相对的概念,是指行为人饮用了少量的酒后出现的严重的精神障碍。病理性醉酒主要是因饮用少量的酒精而引发急性精神病。病理性醉酒一般只发生在少数人的身上,是由其特殊的体质引起的,或者与行为人的头部外伤、患有动脉硬化症等器质性因素有关。在发生病理性醉酒后,行为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将会大大降低甚至丧失。病理性醉酒具有以下主要特征:与饮酒量无关,少量饮酒也会引起;行为障碍的出现比较突然;行为特征与日常的性格及处境没有联系;存在着严重的意识障碍,明显出现定向障碍;一般有器质性脑变或者人格障碍等病理基础;发作以后完全遗忘;发作时可以发现瞳孔对光反映迟钝及膝反射减弱或消失;不会出现身体运动障碍。现在通说认为,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范畴。
三、醉酒人犯罪的概念
醉酒人犯罪就是指行为人在醉酒的状态下,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由于醉酒的原因和表现是复杂的,醉酒人犯罪包含的内容也是多方面的,包括急性酒精中毒状态和慢性酒精中毒情形下实施的危害行为。慢性酒精中毒和病理性酒精中毒,普遍认为属于精神病范畴,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争议主要集中在生理性醉酒和复杂性醉酒后实施的犯罪行为,而生理性醉酒与复杂性醉酒的区别只是在意志障碍上的程度不同,而非质上的区别,复
杂性醉酒犯罪可以纳入到生理性醉酒犯罪中进行研究。
在实践中,许多人将“醉酒人犯罪”简单的等同于“酒后犯罪”,认为醉酒人犯罪就是酒后犯罪。乍一看,这种观点没有什么错误,其实不然,“醉酒人犯罪”与“酒后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刑法中规定的醉酒人犯罪一般是指现实生活中的普遍性醉酒。醉酒人犯罪既包括行为人故意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犯罪,也包括过失或者由于他人的原因而陷入无责任能力的状态而实施了犯罪行为。法律不能预见到行为人在醉酒后实施何种具体的犯罪行为,因此法律只是概括地规定醉酒的人实施犯罪行为是否负刑事责任,而不能作出具体的罪名规定,只能根据行为人在醉酒后实施的犯罪行为的不同来进行定罪处罚。
酒后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只有交通肇事罪中有一个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车辆的”,解读法条:.一个人如果仅仅因为违反交通法规,交通肇事致使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但是没有酒后或者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辆等情节的,并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酒后犯罪是指由于某种违法行为发生在行为人饮酒以后从而构成犯罪的情形,而如果行为人没有饮酒而实施这种违法行为并不能构成犯罪。“醉酒人犯罪”所包括的犯罪行为并不是特定的,醉酒人会因为实施了不同的犯罪行为而构成不同的犯罪,而且其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只不过是在醉酒的状态下实施的;“酒后犯罪”只能是刑法分则作出的特殊规定,其罪名是特定的。
四、我国醉酒人刑事责任的立法完善
(一)、各种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1、对于病理性醉酒和慢性酒精中毒的情形,属于精神病范畴,各国刑法的认识比较一致,认为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已经丧失或者削弱,对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应当减轻或者免除。但是,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具有病理性醉酒或慢性酒精中毒的特质,故意饮酒,以便使自己在无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并达到逃避刑事处罚的目的,或者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可能会因为饮酒而导致病理性醉酒或者慢性酒精中毒的重复发作,实施了危害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对于复杂性醉酒情况下实施了犯罪行为,鉴于复杂性醉酒是界于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之间的一种状态,如果初次出现,一般可以认定行为人为部分行为能力者,如果再次出现,则应严格认定,按照完全行为能力者处理。
3、对于生理性醉酒人犯罪的罪过形态,主要可以做以下分类:
(1)、行为人存在对原因行为(即醉酒行为,下同)的故意,即行为人故意使自己处于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的状态,同时行为人在实施原因行为时具有实施特定犯罪的故意,行为人利用自招的无责任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状态来实行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醉酒者犯罪应当定为故意犯罪,并按照故意犯罪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为了实施犯罪而故意使自己陷于限制责任能力或无责任能力状态而实施了犯罪行为,这种情况属于直接故意犯罪;2、在故意实施醉酒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预见性,但是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行为人自陷于醉酒状态并实施了危害结果。这种行为属于间接故意犯罪。
(2)、行为人实施原因行为时存在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醉酒行为容易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可能在醉酒的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行为人没有预见到或者轻信能够避免,而发生了醉酒犯罪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醉酒人犯罪成立过失犯罪,应当按照过失犯罪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3)、对于由于不能归责于行为人的原因,导致行为人陷入了醉酒的无责任能力的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