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2016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探讨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探讨作者:陈宏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6年第05期摘要:财政部近期发布了最新修订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发布该文件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对于国家机关单位的差旅费进行更加有效的管理,从而使得机关人员的出差活动能够得到更加有效的监督。
当前随着国家反腐力度的增强,国家也越来越重视党政廉洁建设,强化对于机关差旅费的管理也是对于当前反腐倡廉的积极响应。
而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发布之后,要想使得其作用能够得到有效的发挥,还必须要有效的对其加以执行,只有加大执行力度,同时加强监督和管理,才能够使得《办法》充分发挥其作用。
所以本文就最新修订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一定的探讨。
关键词:《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管理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5-0000-01在最新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对于机关出差活动的差旅费管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以期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更加的公开和透明,各个监督单位以及群众能够依据该办法对于机关单位的出差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而要进一步的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就需要各级机关单位有效地对其加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必须要从出差申请、审批以及报销等相关流程入手,这样才能够保证整个出差活动是真实合规的。
所以对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申请阶段的执行探讨在机关单位的个人或者是团体出差之前,首先需要由一名出差人员提出申请,在进行出差申请的过程中,必须要说明出差人员、预计的出差时间、是否用车、出差乘坐的交通工具、出差事由、出差地点以及出差任务等,必须要在申请中明确这些内容,然后进行审核。
要在申请阶段对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加以有效的执行,首先需要申请人如实对于上述的信息进行填写。
完整版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报财政部,经财政部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节约会议经费开支【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文 号】财行(2016)214号【发文日期】2016-06-29【实施时间】2016-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会议费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财政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6年6月29日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抓紧修订本地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政部2013年12月31日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中央规定2016年公务员出差新标准
中央规定2016年公务员出差新标准 平时出差,选哪家酒店,坐飞机还是⾼铁,伙⾷费标准多少?很多公务员出差前都会犯嘀咕,担⼼超标不能报销。
据财政部⽹站消息,从2016年1⽉1⽇开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将执⾏新的标准。
⾄此,公务员出差时的“吃住⾏”全都重新划定了红线,标准也越来越细。
今后出差可得注意了,千万别超标,否则后果很严重,违规资⾦不但会被追回,还可能被通报处分。
(1)住宿费:部分城市提⾼标准,青岛拉萨等分淡旺季 根据新调整的住宿标准,省部级官员在北京、上海两地最⾼可以⼊住1100元标准酒店,其他省份是800或900元,司局级和处级及以下⼲部的住宿标准也有不同幅度的提升。
财政部表⽰,调整的原因是近两年全国各地区宾馆住宿费价格变动,以及实际⼯作需要。
我们在某旅⾏⽹站查询发现,按照新的标准,如果⼀名处级⼲部到北京出差,可以⼊住市区的中档酒店,⽽且交通便利,这对出差办事的⼈来说挺重要。
本次调整中值得注意的是,在拉萨、西宁、哈尔滨、海⼝、⼤连、青岛这6座城市引⼊了淡旺季的概念,标准可上浮20%-50%。
拿青岛来说,夏天这⾥游客众多,酒店⼀房难求,适当提⾼标准,保证顺利⼊住,可以避免耽误事。
这⼀调整,也是从实际出发的务实之举。
(2)交通费:省部级才能坐头等舱,市内交通每天80元包⼲ 2014年起执⾏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对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如果坐飞机出⾏,省部级⼲部才能坐头等舱,司局级和其他⼲部只能坐经济舱。
乘坐⽕车的情况稍微复杂⼀些,县处级及以下⼲部只能坐硬座、硬卧,⾼铁⼆等座等。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超标”乘坐了交通⼯具,⽐如县级⼲部坐了飞机头等舱,那么差价需要⾃⼰补上。
出差在外,少不了打车或者坐公交。
市内交通这⽅⾯,不同级别⼲部的标准没有差别,都是⼀天80元包⼲使⽤。
这项费⽤值得注意,⽐如在北京、上海等⼤城市出差,打车单程的费⽤都可能会超过80元,出⾏前要好好盘算盘算。
差旅费办法2016
陕西鸿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2016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费用,提高效率,规范出差人员的审批及费用报销程序,参照2014年1月新颁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本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差旅费,是指集团公司员工经批准因公在本公司(含分公司)驻地以外省、市出差所支付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
该项费用在“管理费用”科目中设“差旅费”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第三条集团公司员工在集团内部驻外分支机构、外地业务单位之间公务往来当日可以返回的交通费用和员工探亲休假按规定应报销的交通费用不包括在“差旅费”之中。
第二章出差申请第四条出差申请。
员工因工作需要出差,无论是否借款,出差前均应填写集团公司统一制式的《公司员工出差申请单》(见附件),写明出差任务、出行路线、逗留时间及随行人员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出差审批。
经营公司(分公司)员工出差申请应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在《出差申请单》上审核签字,总经理审查批准;分公司总经理出差由经营公司总经理审查批准;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部门负责人、经营公司总经理及相当于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出差,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审查批准;集团公司总经理出差,由集团董事长审查批准。
出差未经审批的,不予借支和报销差旅费。
第六条经批准的《出差申请单》由综合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各留存一份,分别作为考勤及差旅费报销依据。
第七条员工出差前如需要借款,应根据《出差申请单》确定的借款金额填写《借款单》,经部门负责人和财务主管签字后由总经理批准。
出差人员凭总经理批准后的《借款单》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
出差人员所借款项返回时必须及时结清,不得长期拖欠,否则,财务部门实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第八条单位领导审批时,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2016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近日中纪委公布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级别工作人员出差,交通、住宿、伙食等花多少钱和报销注意事项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部级官员可坐头等舱,省部级住宿800元。
以下是《办法》全文: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第八条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返回
第三章住宿费
第九条财政部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分别确定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第十条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副部长级人员住套间,司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差旅费管理办法
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有关规定,同时参考电建股份有关规定及公司(财〔2016〕1号)文件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参照公司(财〔2016〕1号)文件规定标准内执行。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
第四条交通费及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公司国(境)外出差人员伙食费实行定额包干,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六条项目各部门应遵照本办法,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交通费第七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凭票据实报销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如下:(一)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可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飞机公务舱(或商务舱)、轮船一等舱和其他同等级舱位。
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首席专家:可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和其他同等级舱位。
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给予同等待遇。
(二)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师、安全总监、总法律顾问、部门主任、部门副主任及相当职级人员:可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飞机经济舱、轮船二等舱和其他同等级舱位。
(三)其他人员:可乘火车硬卧硬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位。
若因特殊原因,需要乘坐飞机的,应从严控制,遵循以下原则:出差路途较远(广东、广西、福建、海南、云南、贵州、四川、重庆、新疆、西藏、甘肃、青海、宁夏等省、市、区)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乘飞机者,须事先经过项目主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经济舱,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乘坐单程或往返,否则超支费用自理。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
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由国务院
制定,批准并发布。
本办法,旨在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是否发放差旅费,如何发放差旅费以及发放差旅费标准等方面的规定。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差旅费管理,规定其办理各项行政管
理事项时,批准发放差旅费标准以及发放范围、目的和权责等方面的
规定。
二、本办法批准发放标准
(一)食宿费发放标准: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放给公务员和有关人员的食宿费总额,不得超过其去往地本级市场
价格不超过每天50元(统一计算)。
(二)补贴发放标准: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发放给公务员和有关人员的补贴总额,不超过其给付的水电费、
通讯费和其他必要费用总额,但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每年3000元(含3000元)。
三、本办法有效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取消、改变或修改本办法,由国务院决定。
本办法旨在保障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差旅费标准,强调干部服务业
务行政管理活动必须节约开支,保证公务员和有关人员在完成公务时
拥有充足、合理的差旅费用。
此外,本办法强调公务员及其他有关人
员的差旅往返必须首先通过经济实惠的公共交通工具,防止出现差旅
费用的浪费。
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6.29•【文号】财行〔2016〕214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21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2016年6月29日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附差旅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抓紧修订本地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政部2013年12月31日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1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2016年差旅费管理办法
差旅费管理办法一、为了加强资金管理、节约开支、降低费用,提高差旅费使用效率,严肃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负担差旅费的人员的出差费用管理。
三、根据工作需要出差的人员,出差前应认真填写《出差借首先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地点和任务,明确出差时间、,款审批表》报所属部门分管副总经理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出差。
出差前由财企部负责登记出差情况明细表,实时掌握单位出差情况,以共享出差资源,能代办的尽量代办,减少重复出差。
出差人员返回单位后,应及时到财企部登记本次出差任务完成情况,以考核出差效率与效益,否则不予报账。
四、差旅费的开支办法、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发票报销。
按出差的实1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不予报销。
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也不得以补助的形式发放。
(日历)按出差的自然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2晚八点后出差及早七点前返回不发放当统称为补助费。
,天数计算天补助费。
因办事、等车等因素在出差途中所经地区停留时间超小时按出6小时,当天补助费按所经地区标准执行,未超过6过差目的地标准执行。
、路途交通费实报实销,一律乘坐硬卧、硬座或汽车,出差41小时以内的不得乘坐卧铺。
6路途时间在、地区分类:5类地区:区外经济特区、省会城市、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A类地区:区内盟市首府及区外地级市B 类地区外的其它地区B类、A类地区:除C、出差人员的住宿费、补助费标准如下:6准标项目职务级别类地区C 类地区B 类地区A80 180 300 经理级宿30 60 100 环节费20 40 90 其他人员40 60 100 经理级补25 30 60 环节助费其他人员15 25 50,公里/元0.13①货车司机出差:补助费赤峰市内、旗县区赤公里,过路费、存车费实报实销,根据车辆管/元0.2峰市外地区理员填写的派车单标示里程为依据。
②小车出差过路费、存车费实报实销。
中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二、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后,各地区定点饭店的确定,以及定点饭店的相关信息汇总、发布等工作需要一段时间完成。
在此期间,出差人员住宿主要以各地区、各单位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为主。
内部宾馆、招待所接待条件不具备的,一般应住宿在社会上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
出差人员暂时按照副部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
各地区饭店定点工作完成后,将另行通知。
三、请各单位将收集到的各方面反映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驻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司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单位级别在司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2016年差旅费管理办法
差旅费管理办法一、为了加强资金管理、节约开支、降低费用,提高差旅费使用效率,严肃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负担差旅费的人员的出差费用管理。
三、根据工作需要出差的人员,出差前应认真填写《出差借款审批表》,明确出差时间、地点和任务,首先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所属部门分管副总经理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出差。
出差前由财企部负责登记出差情况明细表,实时掌握单位出差情况,以共享出差资源,能代办的尽量代办,减少重复出差。
出差人员返回单位后,应及时到财企部登记本次出差任务完成情况,以考核出差效率与效益,否则不予报账.四、差旅费的开支办法1、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发票报销。
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也不得以补助的形式发放。
2、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统称为补助费.晚八点后出差及早七点前返回不发放当天补助费.因办事、等车等因素在出差途中所经地区停留时间超过6小时,当天补助费按所经地区标准执行,未超过6小时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执行。
4、路途交通费实报实销,一律乘坐硬卧、硬座或汽车,出差路途时间在6小时以内的不得乘坐卧铺。
5、地区分类:A类地区:区外经济特区、省会城市、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B类地区:区内盟市首府及区外地级市C类地区:除A类、B类地区外的其它地区6、出差人员的住宿费、补助费标准如下:①货车司机出差:补助费赤峰市内、旗县区0.13元/公里,赤峰市外地区0。
2元/公里,过路费、存车费实报实销,根据车辆管理员填写的派车单标示里程为依据。
②小车出差过路费、存车费实报实销.补助费在市区凌志车司机6元/天;桑塔纳司机4元/天,市区以外出差执行“其他人员"的标准,填写补助表由行政部负责人签字确认.③外派学习、开会:如果食宿费包括在学费、会务费里面,则不再进行宿费及补助费的报销。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6.04.01
•【文号】财行[2016]71号
•【施行日期】2016.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
明细表》的通知
财行[2016]7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按照《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497号)的有关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执行财政部制定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市县出差执行地方财政部门制定的住宿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的统一部署,目前,各地财政部门已将差旅住宿费标准细化到地市。
为方便执行,我们将相关标准汇总整理后,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现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该明细标准已同时发布在财政部门户网站行政政法司子网站
()政策发布栏目,各部门可根据需要自行下载。
今后标准如有
调整,我部将及时更新。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财政部
2016年4月1日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 〕 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002.doc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四条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
2016差旅费管理规定
xxxxxxxxxxxxxxx关于差旅费标准调整的通知根据目前物价水平,结合我所实际,经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原差旅费标准和报销办法调整如下:一、住宿标准及报销办法1、员工出差住宿费实行限额控制、凭税票报销的办法。
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部分原则不予报销。
住宿标准如下:2、所领导及下属企业领导按上述标准可上浮50%以内;中层干部按上述标准可上浮20%以内。
3、员工、中层干部和下属企业领导两人同行并为同性别的,原则上应选择标准间合并住宿。
4、出差人员住本所办事处和有对方单位对口接待的,不报销住宿费。
出差住亲朋家的,按住宿标准的50%予以补贴。
5、参加各种会议期间的住宿费,按会议安排凭税票实报实销。
二、交通费及报销办法1、所领导及下属企业领导出差乘火车,可购买硬卧铺票。
其他员工乘火车,乘车时间超过10小时且在车上过夜超过8小时的,可购买硬卧铺票。
2、员工乘坐长途汽车出差,交通费可凭票实报实销。
3、员工在出差期间,发给每人每天市内交通费10元,包干使用,不再凭车票报销市内交通费。
乘坐出租车的当天不发放包干交通费。
4、出差参加各种培训和会议的地址与住宿地相近的,包干交通费只发放到达和离开两天,期间不发放。
5、员工出差乘坐软卧、飞机、轮船二等舱、高铁一等座(含包车、市内出租车)等特殊情况,须经所长及下属企业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相关费用。
三、出差补助费标准1、员工乘火车出差可购买硬卧铺票而未购买的,可按所购硬座车票的50%发给出差员工路途补贴。
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超过10小时的,发给每人20元路途补贴。
2、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
市境内不发,市境外省境内每人每天30元,省外一般地区每人每天40元,经济特区、直辖市、省会和计划单列市每人每天50元。
3、驾驶员出差期间除按上述标准发给伙补助费外,按行驶车距离发给行车补贴。
每月行车距离基数为1500公里,在行车基数内,每100公里发给4元补贴;超过行车距离基数部分,每100公里发给6元补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近日中纪委公布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级别工作人员出差,交通、住宿、伙食等花多少钱和报销注意事项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部级官员可坐头等舱,省部级住宿800元。
以下是《办法》全文: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中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报财政部,经财政部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参照所在市公务接待工作餐、会议用餐等标准提出伙食补助费标准报财政部,经财政部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
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财政部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1月13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