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盗报警系统验收规范201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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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差异表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差异表
当对产品旳一致性检查有疑义, 且只有使用检测机构旳检测手段才能认定期, 需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检测旳样品应在工厂生产旳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样检测旳数量为1套。对抽取样品旳检测由指定旳检测机构实行。抽样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依详细状况确定。
当对产品旳一致性检查有疑义,且只有使用检测机构旳检测手段才能认定期,需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检测旳样品应在工厂生产旳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样检测旳数量为1套。对抽取样品旳检测由指定旳检测机构实行。抽样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依详细状况确定。
在设置警戒状态下将侵入或盗用车辆旳行为指示出来旳系统,包括市场销售旳用于安装到在用车辆上旳汽车防盗报警系统、提供应车辆生产厂用于安装在出厂前车辆旳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不包括车辆自身已具有旳防盗装置或系统。
1 合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对汽车防盗报警系统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旳规定。
本规则所波及旳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是指在设置警戒状态下对未经许可打开任何车门、行李厢门、前盖和发动机仓盖旳行为实行探测、发出报警信号并能止动汽车旳报警系统, 包括市场销售旳用于安装到在用汽车上旳汽车防盗报警系统、提供应汽车生产厂用于安装在出厂前汽车旳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不包括汽车自身已具有旳防盗装置或系统。
送样数量、补充检测或检查项目由认证机构根据本规则确定。
未单立章节。有关内容归入“5.3认证变更”
序号
差异内容
CNCA-10C-053:2023
CNCA-10C-053:2023
10
5.5认证单元旳扩展
根据本规则条所规定旳认证单元划分原则, 已获得同类产品认证旳委托人增长新旳认证单元时, 委托人须提出正式书面申请。
3) 产品生产根据旳原则、工艺流程及其控制阐明;
4) 同一认证单元内各个销售型号产品之间旳差异阐明及关键元器件清单;

防盗报警系统验收规范2013.8.16

防盗报警系统验收规范2013.8.16

变电站防盗报警系统验收规范****************************二零一三年八月目录1、编写目标 (3)2、编写内容 (3)3、入侵报警系统的验收标准 (3)4、入侵报警系统的验收流程 (4)(1)工程验收内容 (4)(2)检测机构 (5)(3)验收 (5)(4)文档 (5)(5)验收程序 (6)(6)验收结论 (6)5、入侵报警系统的工程验收 (7)(1)检测内容 (7)(2)入侵报警系统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 (7)(3)入侵报警系统验收的一般要求 (9)(4)检查项目 (10)(5)检查要求 (11)6、系统移交 (12)(1)系统竣工图纸资料归档要求: (12)(2)系统竣工图纸资料修改、整理归档要求: (13)1、编写目标掌握入侵报警系统工程检查与测试的要点和方法,了解入侵报警系统工程验收的方法,更好的为入侵报警系统的质量和安全性作保障。

2、编写内容(1)入侵报警系统检测;(2)入侵报警系统工程验收。

3、入侵报警系统的验收标准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验收,主要是根据《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依照《规则》实行。

《条例》和《实施办法》属行政法规,《规则》是强制性行业标准,属技术法规范畴,必须强制执行。

(GA308—2001《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和GA / 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详细条款请查询相关文件资料)《规则》为安全防范系统标准体系之一,是与公安部行业标准GA / 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的配套标准,执行时下列所有被引用标准中的相关条文也应强制执行。

国家标准 GB 50198—199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国家标准 GB 50057—1994《建筑防雷设计规范》国家标准 GB / T16676—1996《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国家标准 GB / T16571—1996《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行业标准 GA / 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行业标准 GA / T74—2000《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行业标准 JGJ / T16—9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规则》对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质量验收,提出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安全防范工程立项、招标、委托、设计、审批、安装、调试、验收的通用程序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安全防范工程。

2 术语2.1 建设单位安全防范工程的委托单位。

2.2 设计单位承担安全防范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

2.3 施工单位承担安全防范工程设备安装,调试开通,工程设备维修服务的单位。

2.4 安全防范工程用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预防灾害事故为目的的报警、电视监控、通讯、出入口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工程。

2.5 工程规模按照风险等级或工程投资额划分工程规模,并分成三级。

2.5.1 一级工程一级风险或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工程。

2.5.2 二级工程二级风险或投资额超过3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工程。

2.5.3 三级工程三级风险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工程。

3 工程立项3.1 一级工程立项3.1.1 一级安全防范工程申请立项前,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编制。

3.1.2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a、任务来源;b、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c、被防护目标的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d、工程项目的内容和目的要求;e、建设工期;f、工程费用概算;g、社会效益分析。

3.2 二、三级工程立项3.2.1 二、三级安全防范工程立项前,必须有设计任务书,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也可请设计单位代编。

3.2.2 设计任务书的内容:a、任务来源;b、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管理要求;c、工程项目的内容和目的要求;d、建设工期;e、工程投资控制数额;f、建成后应达到的预期效果。

3.3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经相应的主管部门批准后,工程正式立项。

4 资格审查与工程招标、委托4.1 资格审查承担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持有省、市级以上公安技术防范管理部门审批发放的工程设计、施工的资格证书,并经建设单位所在地区公安技术防范管理部门的资格验证,方可承担工程设计和施工。

消防火灾报警设备验收规范

消防火灾报警设备验收规范

消防火灾报警设备验收规范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消防火灾报警设备的验收流程和标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可靠性,同时提高火灾报警系统的应用效果。

所有消防火灾报警设备的验收都应按照本规范执行。

2. 验收要求为确保消防火灾报警设备的质量和性能,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能够熟悉设备的安装和操作规范。

验收人员还应仔细阅读设备的生产厂家提供的说明书,了解设备的功能和技术要求。

2.1 设备外观验收- 验收人员应仔细检查设备的外观,确保设备完好无损,没有明显的外观缺陷。

- 被验收设备的外表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且应具备防潮、防尘、防静电等功能。

2.2 设备安装验收- 设备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满足设备的检测范围和覆盖要求。

- 安装过程中,应按照设备厂家提供的安装说明进行操作,并确保设备安装牢固、固定可靠。

- 光电感烟火灾报警器的安装位置高度应符合标准要求,以便及时检测火灾烟雾。

2.3 设备功能验收- 在验收过程中,验收人员应测试设备的各项功能,包括报警控制、声光信号、通信联动等功能。

- 验收人员应确保设备能及时检测火灾信号,并能够发出可靠的警报声音和光信号。

- 如设备具备联动功能,验收人员还应测试设备的联动反应,并确保与其他消防设备的通信正常无误。

2.4 报警信号测试- 验收人员应利用专业仪器或者实际情况模拟火灾信号,来测试设备的报警反应和报警传输情况。

- 设备报警后,验收人员应检查设备的报警记录,并确保报警信号能够准确、及时地传输到监控中心。

2.5 验收报告- 验收完成后,验收人员应编写验收报告,包括设备的基本信息、安装情况、功能测试结果等内容。

- 报告中应明确指出设备的合格性和不合格性,对不合格的项目应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工作的进行。

3. 验收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定了以下消防火灾报警设备的验收标准:- 被验收设备应符合国家消防行业标准,并具备相关的消防安全认证。

- 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且无违反设计要求的情况。

系统验收规范

系统验收规范

系统 验收 规范
7.验收资料: a.设计任务书 b.合同 c.初步设计方案论证意见(附 方案评审小组或评审委员会名 单)及设计,施工单位与建设 (使用)单位共同签署的设计 整改落实意见
系统 验收 规范
d.正式设计文件与相关图纸资 料(系统图、平面图及设备材 料配置表、地埋线缆管道布线 图和/或架空线缆布线图、监控 中心布局图、监控中心布线图、 设备接线图、设备材料清单以 及系统选用的主要设备、材料、 系统软件的质量证明文件等) e.系统试运行报告 f.系统竣工报告
系统 验收 规范
g.系统初验报告(含隐蔽工程 随工验收单,见表A.2) h.系统检验测试报告 i系统应用资料(含操作和日常 维护说明、系统软件用户手册 等) j系统竣工决算报告或相应等效 文件(按合同和被批准的正式 设计文件,由设计、施工单位 对系统费用概预算执行情况做 出的说明) k.售后服务承诺
系统 验收 规范
4.系统整改: (1)验收不通过的系统,抓紧 落实整改,复验时抽样比列加 倍 (2)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 的系统,应根据验收结论的要 求,提出书面整改措施,经建 设单位认可,复查意见后实施。
系统 验收 规范
六、系统移交: (1)系统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 并有整改落实措施后,方可正 式移交、投入使用 (2)系统移交过程中,建设 (使用)单位应由专人负责, 并建立系统操作、保养、管理 等制度;系统设计、施工单位 应建立、落实维修服务保障制 度。
系统 验收 规范
五、系统验收: 1.资料审查验收: GA308:按表6中12项审查内容 进行(完整性、准确性) GB50348:按表8.3.3中的13项 审查内容(完整性、准确性) GA793.3按表A.4资料审查表10 项内容进行(完整性、准确性、 一致性、正确性)p10

防盗报警系统安装、调试规范.

防盗报警系统安装、调试规范.
5.2.1 电缆的敷设: ....................................................... 6 5.2.2 机柜接线: ........................................................ 7 5.3 防盗报警系统的设备安装规 ............................................. 7 5.3.1 电子围栏报警系统的安装: ......................................... 7 5.3.2 红外报警系统的安装: ............................................ 11 5.3.3 门磁报警系统的安装: ............................................ 12 5.3.4 报警主机的安装: ................................................ 13 6、防盗报警系统的调试规 .................................................... 14 6.1 、一般规 .............................................................. 14 6.2 、调试前的准备 ........................................................ 15 6.3 、防盗报警系统调试 .................................................... 15 6.3.1 电子围栏报警系统调试 ............................................ 15 6.3.2 红外报警系统调试 ................................................ 16 6.3.3 门磁报警系统调试 ................................................ 17 6.3.4 报警主机系统调试 ................................................ 17 6.3.5 联动硬盘录像机报警系统调试 ...................................... 17 施工记录表 ................................................................. 1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doc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doc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XX)1范围本标准对安全防范系统的质量验收,从设计、施工、效果及技术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是对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进行验收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一、二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验收,三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验收可适当简化。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的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6571-1996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GB/T 16676-1996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7-1994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50198-199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A/T 74-2000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GA/T 75-19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JGJ/T 16-1992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安全技术防范(简称技防)以运用技防产品,实施技防工程为手段,结合各种相关现代科学技术,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和重大治安事故,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3.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简称技防产品)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炸和安全检查等方面的特种器材。

3.3安全防范系统(工程)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预防,制止重大治安事故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组成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4验收条件4.1 初步设计方案通过论证根据GA/T75-1994规定,一,二级系统(工程)必须经初步设计方案论证通过,并根据论证意见由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签署整改落实意见。

4.2 系统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4.2.1试运行:系统调试开通后,应至少试运行一个月,并做好试运行记录(见表1)4.2.2试运行报告:建设单位依据试运行记录,提出系统试运行报告。

(GA308—2001)《安全系统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308—2001)《安全系统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308—2001)《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2001—08—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2001—12—01实施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GA/T 75-199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的配套标准,对安全防范系统的验收提出了必须遵循的规则。

本标准没有相同的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可供采用,在具体内容上主要参考了有关电子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安装、验收的技术规范、设计要求和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标准,并结合国内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和安装的实践经验编写而成。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科技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三盾安全防范系统公司、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联合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金元、李祥发、汪广杰、郑文、沈伟斌、陶焱升、李仲男。

1范围本标准对安全防范系统的质量验收,从设计、施工、效果及技术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是对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进行验收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一、二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验收,三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验收可适当简化。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6571-1996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GB/T16676-1996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以被GA/38—2004替代)GB/50057-1994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50198-199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A/T74-2000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GA/T75-19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JGJ/T16-1992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中的建筑物防盗设施要求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中的建筑物防盗设施要求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中的建筑物防盗设施要求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中的建筑物防盗设施要求非常重要,它们不仅仅关乎建筑物的安全,还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财产和生命安全。

本文将介绍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中的建筑物防盗设施的标准要求与实施情况。

一、建筑物防盗设施的标准要求根据国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315-2000《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筑物防盗设施的标准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防盗门窗的要求:防盗门窗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如门窗材质要求使用防盗性能好、安全性高的材料,防盗门窗应具备防撬、防破坏、防开锁等功能。

2. 报警系统的要求:建筑物应安装有效的报警系统,包括对室内与室外的监控、报警控制、联动控制等要求。

3. 告警设备的要求:建筑物内部应设置告警设备,如感应器、烟雾报警器等,以便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4. 车辆防盗设施的要求:如果建筑物内有车辆停放场所,应设置相应的车辆防盗设施,如车辆防盗门、监控摄像头等。

二、建筑物防盗设施的实施情况在实际建设中,建筑物防盗设施的实施情况存在一定的问题。

下面将列举一些常见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1. 设施选材不符合标准:有些建筑工程在使用门窗材料时,为了降低成本,采用了质量不过关的材料,导致防盗性能不达标。

解决方法是建筑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选材,确保材料的质量可靠。

2. 设施不完备:有些建筑物在防盗设施的设置上存在疏漏,例如在重要区域没有设置摄像头或告警设备。

解决方法是在建设过程中,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仔细规划防盗设施的布局,并确保设施的完备性。

3. 设施维护不及时:由于对防盗设施的维护不及时,一些设施功能失效,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

解决方法是建筑物业管理单位要定期检查维护防盗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4. 设施操作不当:一些建筑物的防盗设施虽然齐全,但因操作不当而无法有效抵御盗窃行为。

解决方法是通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建筑物防盗设施的意义和发展趋势建筑物防盗设施的要求与实施不仅仅关乎个别建筑物的安全,更重要的是保障了人们的财产和生命安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1. 引言火灾是一种常见的灾害,可以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各类建筑物中得到广泛应用。

本文档旨在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和验收流程,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2. 目标本文档的目标是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和验收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满足用户需求,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可靠性。

3. 施工规范3.1 设计方案在施工前,应根据建筑物的需求和功能要求,制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系统的布局图,标明各个探测器、报警器和控制设备的位置以及其数量。

•系统的接线图,标明各个设备之间的连接方式和线缆规格。

•系统的预案和操作流程,指导用户对系统的操作和应急处理。

3.2 材料选择在施工过程中,应选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确保其质量和性能符合要求。

材料的选择应满足以下要求:•可靠性:材料应具备良好的抗干扰能力和可靠性,能在各种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

•兼容性:材料应能与系统的其他组件和设备相互兼容,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可维护性:材料应具备方便维护和更换的特性,以便及时修复故障和更换老化设备。

3.3 施工步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步骤如下:1.安装探测器:根据设计方案,安装各类探测器,包括烟感探测器、温度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等。

2.安装报警器:根据设计方案,安装各类报警器,包括声光报警器、电话报警器和广播报警器等。

3.安装控制设备:根据设计方案,安装控制设备,包括主机、控制面板和备用电源等。

4.连接线路:根据设计方案,连接各类设备之间的线路,确保信号传输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5.测试和调试:完成安装后,进行系统的测试和调试,确保各类设备和功能正常运行。

3.4 安全注意事项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安全注意事项:•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禁止违章操作和不安全行为。

•施工人员应穿戴好防护设备,确保工作安全。

消防系统报警器的施工规范和安装验收标准

消防系统报警器的施工规范和安装验收标准

消防系统报警器的施工规范和安装验收标准消防系统报警器是现代建筑中保护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之一。

正确的施工和安装可以确保报警器的有效运行,提高火灾报警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为了保证消防系统报警器的施工质量和安装效果,制定了相应的施工规范和安装验收标准。

一、消防系统报警器施工规范消防系统报警器的施工应遵循以下规范:1. 确定适当的位置和数量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规模,确定合适的报警器位置和数量。

通常,报警器应安装在易燃区域、电器设备附近、通风区域和人员密集区域等可能发生火灾的场所。

2. 选择合适的报警器类型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需要,选择适合的报警器类型。

常见的报警器类型包括烟雾报警器、温度报警器、火焰探测器等。

选择时应考虑周围环境和可能出现的火灾特征。

3. 安装正确的报警器设备根据报警器的特点和要求,正确安装报警器设备。

确保设备的固定牢固,线缆连接正确可靠,报警器的位置安装适当。

安装时应遵循设备生产厂商的指导手册。

4. 确保报警器的通信畅通报警器通常与消防控制室或警报中心进行通信,确保报警信息及时传达。

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报警器的通信线路是否正常,信号是否稳定。

如有异常情况及时解决。

5. 进行综合测试和调试完成报警器的安装后,进行综合测试和调试,确保报警器能够正常工作。

测试和调试时要模拟真实火灾情况,并检查报警器的灵敏度、声音和光亮度等参数是否符合要求。

二、消防系统报警器安装验收标准对于已经完成施工的消防系统报警器,需要进行安装验收。

安装验收标准包括以下内容:1. 安装位置和数量符合要求验收时要核实报警器的位置和数量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要求。

报警器应覆盖到可能发生火灾的区域,并确保报警器的密集度与建筑物的需求一致。

2. 设备安装正确可靠验证报警器设备的安装是否正确可靠。

包括设备的固定、线缆连接、电源供应等方面,确保设备不会因为松动、接触不良等问题导致故障。

3. 通信有效可靠验收时要测试报警器与消防控制室或警报中心的通信是否有效可靠。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 308-2001

精心整理《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20012001—08—2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2001—12—01实施 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1 范围2 GB/TGB/T16676-1996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7-1994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A/T74-2000 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 GA/T75-199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JGJ/T16-1992 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1)安全技术防范(简称技防)以运用技防产品,实施技防工程为手段,结合各种相关现代科学技术,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和重大治安事故,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简称技防产品)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炸和安全检查等方面的特种器材。

(3)4验收条件4.14.24.2.14.2.2b)故障4.2.34.34.44.4.1部建成,经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协商,对遗留问题有明确处理的办法,经试运行并为建设单位认可后,也可视为竣工。

4.4.2系统竣工后由设计,施工单位写出竣工报告。

竣工报告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安装的主要设备,对照设计任务书或合同所完成的质量自我评估,提出维修服务条款。

4.5初验合格4.5.1由建设单位(含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设计任务书或合同提出的设计使用要求进行初验,要求初验合作并写出初验报告。

参加初验的人员应签名。

4.5.2 初验包括以下内容:a 系统试运行评述;b 对照设计任务要求,系统功能检测情况及质量主观评论;c 对照正式设计方案,核对安装设备数量和型号的结果;d 施工质量初验意见(含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见表2)4.6系统检测4.6.1一,二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在正式验收前,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向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委托系统检测手续,并由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向检测机构出具检测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行业标准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中华人民共(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行业标准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中华人民共(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2001 1范围本标准对安全防范系统的质量验收,从设计、施工、效果及技术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是对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进行验收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一、二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验收,三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验收可适当简化。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6571-1996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GB/T16676-1996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GB/50057一l994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50198-199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A/T74-2000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GA/T75-19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JGJ/T16-1992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l安全技术防范(简称技防);以运用技防产品、实施技防工程为手段,结合各种相关现代科学技术,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和重大治安事故,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3.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简称技防产品)用于防人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炸和安全检查等方面的特种器材。

3.3安全防范系统(工程)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预防、制止重大治安事故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组成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4验收条件4.l初步设计方案通过论证根据GA/F75一1994规定,一、二级系统(工程)必须经初步设计方案论证通过,并根据论证意见由建设单位和设施工单位共同签署整改落实意见。

4.2系统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4.2.1试运行:系统调试开通后,应至少试运行一个月,并做好试运行记录(见表1)。

4.2.2试运行报告:建设单位依据试运行记录,提出系统试运行报告。

内容包括:a)系统运行起迄日期,试运行是否正常;b)故障(包括误报警、漏报警)产生的次数、原因和排除故障的日期;c)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综合评述。

车辆防盗报警系统技术条件

车辆防盗报警系统技术条件

车辆防盗报警系统技术条件车辆防盗报警系统1 范围本文要求了机动车辆防盗报警系统(下面简称防盗报警系统)系列产品的设计定义、技术要求等。

本文适用于机动车辆在进入警戒状态后对包含对车门、行李箱盖、前盖(发动机仓盖)的开启在内的任何未经授权的操作进行检测、确认、实施报警并能止动车辆的防盗报警系统。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0816-2006 车辆防盗报警系统乘用车GA/T 2-1991 汽车防盗报警器通用技术条件3 技术条件3.1 系统组成防盗报警系统至少包含控制部分、电源部分、检测开关、止动器、使能/停止使能的输入以及一个或数个听觉报警输出。

独立止动器、视觉报警、检测传感器、无线电报警等可以包含在内共同组成更加复杂的防盗报警系统以提高整车安全等级。

其他附属装置亦可包含在内,但是应当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如图1所示。

注:实线表示最小系统;虚线表示可以增加的装置。

图13.2 系统功能和性能3.2.1 功能设计要求防盗报警系统的设计不应当对使用者造成任何潜在的人身安全上的阻碍。

防盗报警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应当满足低误报警率的要求。

防盗报警系统的存在与否应当不影响整车其他电器零部件的正常应用。

车辆的断电、正常检修前后不应当造成防盗报警系统工作状态的改变;防盗报警系统本身的故障不应当影响整车的安全操作。

防盗报警系统不应当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主动进入安全设防的状态或者主动退出安全设防的状态。

防盗报警系统在安全设防的状态下应当对任何已经设定的车门、行李箱盖、发动机仓盖的开启,或者点火开关、中控开关等可以经过设定的可以唤醒防盗报警系统的输入操作进行检测并在条件符合的情况下输出报警的声音、灯光、无线电等信号,并能止动车辆,阻止车辆依靠自身动力移动(如果单一止动装置没有达到止动作用)。

建筑行业中的防盗报警验收标准

建筑行业中的防盗报警验收标准

建筑行业中的防盗报警验收标准建筑行业中的防盗报警系统是确保建筑物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防盗报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建筑行业制定了防盗报警验收标准。

本文将介绍建筑行业中防盗报警验收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验收标准的重要性及概述防盗报警验收是指对某建筑物的防盗报警系统进行检查和测试,以验证系统的功能和安全性能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验收标准的制定旨在确保防盗报警系统的正常运行,有效防范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防盗报警系统的基本要求1. 报警探测器:防盗报警系统应包含各种类型的报警探测器,如红外探测器、烟雾探测器等,以便能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2. 报警装置:报警系统应设置有声光报警装置,并且能够在发生报警时发出有效的警示信号,引起相关人员的注意。

3. 报警中心:防盗报警系统应设有报警中心,能够接收、处理和记录报警信息,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4. 远程监控:防盗报警系统应具备远程监控功能,能够实时监测建筑物的安全状况,并远程控制相关设备。

5. 防拆报警:防盗报警系统应设有防拆报警功能,一旦有人试图拆除报警设备,系统能够及时报警。

6. 备用电源:防盗报警系统应具备备用电源,以防止停电等突发情况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三、防盗报警验收流程1. 前期准备:验收前需对防盗报警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确保设备安装正常,连接稳定。

2. 功能测试:对报警探测器进行测试,确保探测器的灵敏度和准确性符合要求。

同时测试报警装置、报警中心以及远程监控系统的功能是否正常。

3. 报警响应测试:通过模拟实际报警情况,验证报警系统的响应速度和准确性。

4. 记录和报告:对验收过程中的测试结果进行记录,并撰写防盗报警验收报告。

四、验收标准的评定防盗报警系统的验收结果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定:1. 合格:系统的各项功能和性能都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 有限期整改:系统某些方面存在不符合要求的问题,但不影响正常使用,需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3. 不合格:系统的某些功能或性能严重不符合要求,需进行重新调试和改进,直至满足标准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检测验收参考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检测验收参考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检测验收参考规范1.0 适用范围本参考规范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检测内容、方法和验收要求等。

本参考规范适用于对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功能与质量的设计、采购、施工、第三方检测与验收,相应的改扩建系统和其它应用项目可以参照使用。

1.1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章。

1.1.1报警区域 alarm zone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警戒范围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的单元。

1.1.2探测区域 detection zone将报警区域按探测火灾的部位划分的单元。

1.1.3保护面积 monitoring area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面积。

1.1.4安装间距 spacing两个相邻火灾探测器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

1.1.5保护半径 monitoring radius一只火灾探测器能有效探测的单向最大水平距离。

1.1.6区域报警系统 local alarm system由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简单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1.7集中报警系统 remote alarm system由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或由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较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1.8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control center alarm system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或由消防控制室的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和火灾探测器等组成,功能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 总则1.2.1 保证建筑数字化系统工程中的消防监控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1.2.2 系统在使用前必须经过有验收资格的机构的验收。

1.2.3 综合检测验收工作,除执行本章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2.4 依据本章结合设计方案对系统进行检测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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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电站防盗报警系统验收规范****************************二零一三年八月目录1、编写目标 (3)2、编写内容 (3)3、入侵报警系统的验收标准 (3)4、入侵报警系统的验收流程 (4)(1)工程验收内容 (4)(2)检测机构 (4)(3)验收 (4)(4)文档 (4)(5)验收程序 (5)(6)验收结论 (5)5、入侵报警系统的工程验收 (6)(1)检测内容 (6)(2)入侵报警系统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 (6)(3)入侵报警系统验收的一般要求 (8)(4)检查项目 (9)(5)检查要求 (10)6、系统移交 (11)(1)系统竣工图纸资料归档要求: (11)(2)系统竣工图纸资料修改、整理归档要求: (11)1、编写目标掌握入侵报警系统工程检查与测试的要点和方法,了解入侵报警系统工程验收的方法,更好的为入侵报警系统的质量和安全性作保障。

2、编写内容(1)入侵报警系统检测;(2)入侵报警系统工程验收。

3、入侵报警系统的验收标准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验收,主要是根据《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依照《规则》实行。

《条例》和《实施办法》属行政法规,《规则》是强制性行业标准,属技术法规范畴,必须强制执行。

(GA308—2001《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和GA / 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详细条款请查询相关文件资料)《规则》为安全防范系统标准体系之一,是与公安部行业标准GA / 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的配套标准,执行时下列所有被引用标准中的相关条文也应强制执行。

国家标准GB 50198—199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国家标准GB 50057—1994《建筑防雷设计规范》国家标准GB / T16676—1996《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国家标准GB / T16571—1996《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行业标准GA / T75—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行业标准GA / T74—2000《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行业标准JGJ / T16—9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规则》对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质量验收,提出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

对一、二级工程的验收应严格执行《规则》的主要条款,三级工程的验收参照《规则》可适当简化。

三级工程的验收可适当简化,标准中有明确说明的,按规定执行,标准中没有明确说明的,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决定并执行简化操作。

4、入侵报警系统的验收流程(1)工程验收内容工程验收内容包括:合格性指标、检测方法、检测设备、检测报告、不合格项处理,其中检测报告应包括:检测依据、检测设备、检测结果列表,不合格项处理包括系统基本合格应明确整改内容和措施。

将整改结果作为系统检测报告附件,在系统验收时一并提交。

系统不合格,必须限期整改。

根据不合格的具体情况,确定整改期限,在整改后重新进行检测。

(2)检测机构检测须由获得国家认可的相关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完成后由检测机构按规定格式出具检测报告。

(3)验收建设方宜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也可交由建设方组织的有关专家、检测机构代表和有关人员参加的验收组进行。

1)验收大纲验收前,应编制验收大纲,验收大纲由测评机构或验收组提出。

2)验收条件a 系统检测报告。

b系统运行报告。

(4)文档在对系统验收时应出具以下技术文档:1) 招标文件;2) 投标文件;3) 合同书;4) 系统工程设计文件;5)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6) 材料设备接收单及合格证及关键产品质量检测报告;7) 工程变更说明文件;8) 隐蔽工程记录(需监理签字);9) 竣工图纸(蓝图);10) 阶段验收报告;11) 测试报告;12) 随机资料(文种不变);13) 系统操作手册;14) 用户使用报告;15) 需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系统的许可证;16) 需有关主管部门验收的验收合格证明。

上述文档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增减,技术文件和相关资料应做到内容齐全,数量准确无误,文字表达条理清楚,外观整洁,图表清晰,不应有相互矛盾、彼此脱节和错误遗漏等现象。

(5)验收程序由承建方向建设方提交验收申请;若具备验收条件,建设方组织验收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

验收组或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测试。

验收组或第三方机构向建设方提交测试报告和验收报告。

(6)验收结论由测评机构或验收组根据验收情况做出验收结论,在各项均合格的情况下验收合格,如有不合格项,则应限期做出整改,直至验收合格5、入侵报警系统的工程验收(1)检测内容1)探测器的盲区检测,防动物功能检测;2)探测器的防破坏功能检测应包括报警器的防拆报警功能,信号线开路、短路报警功能,电源线被剪的报警功能;3)探测器灵敏度检测;4)系统控制功能检测应包括系统的布防、撤防功能,关机报警功能,系统后备电源自动切换功能等;5)系统通信功能检测应包括报警信息传输、报警响应等功能;6)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测试;7)系统的联动功能检测应包括报警信号对相关报警现场照明系统的自动触发、对监控摄像机的自动启动、视频安防监视画面的自动调入,相关出入口的自动启闭,录像设备的自动启动等;8)报警系统管理软件(含电子地图)功能检测;9)报警信号联网上传功能的检测;10)报警系统报警事件存储记录的保存时间应满足管理要求。

11)现场入侵报警系统设备安装的施工工艺、美观度,设备安装位置的合理性,设备走线、接线的规范性。

(2)入侵报警系统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入侵报警系统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应符合下表的要求:(3)入侵报警系统验收的一般要求1)照正式设计文件和工程检验报告、系统试运行报告,复核系统的报警功能和误、漏报警情况,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368的规定;对入侵探测器的安装位置、角度、探测范围作步行测试和防拆保护的抽查;抽查室外周界报警探测装置形成的警戒范围,应无盲区。

2)各类入侵探测器安装位置的合理性、安装结果的美观性、设备走线接线的规范性应符合现场的整体要求。

3)统布防、撤防、旁路和报警显示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4)抽测紧急报警响应时间。

5)当有联动要求时,抽查其对应的灯光、摄像机、录像机等联动功能。

6)对于已建成区域性安全防范报警网络的地区,检查系统直接或间接联网的条件。

检查项目如下表所示:入侵报警系统控制功能及通信功能检查(1)检查前的准备①要有设备平面布置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他必要的技术文件;②按设计要求,对照图纸检查设备、探测器等产品的型号、规格、数量、备品备件等;③检查线路、施工测试记录(如绝缘电阻等)应符合要求。

(2)检查探测器独立防拆保护功能;(3)检查探测器的安装角度、探测范围,并进行步行测试(步行指示灯测试后应关闭),检查室外周界报警探测装置形成的警戒范围有无盲区;(4)检查报警控制器的自检功能、编程功能、布撤防和旁路功能以及报警发生时的声光显示与记录功能;(5)当有报警联动要求时,检查报警后对应的灯光、摄像机、录像机等相关设备的联动功能;(6)对已建成区域性公共安全防范报警网的地区,检查系统是否具备直接或间接联网功能;(7)检查系统与计算机集成系统的联网接口,以及系统对防盗、防入侵报警的集中管理和控制功能;(8)系统应能按时间、按区域(部位)任意编程,设防或撤防;(9)系统应能显示报警时间、部位,并能记录及提供联动电视监控、灯光等控制接口信号;(10)测试紧急按钮到控制器的直接响应时间一般不大于1s,到系统微处理器的响应时间一般为3s以内;(11)紧急按钮通过市话网至报警中心的响应时间不大于20s(电话线路处于主叫状态),检查报警信号是否优先(即报警优先抢占话路),并有防破坏措施;检查当电话线破坏时系统有否辅助办法与报警中心联系;(12)检查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在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能自动切换;(13)检查报警系统的可靠性应满足相关标准及设计技术要求;(14)探测器抽检的数量应不低于10%,探测器数据少于10台时至少检测3台,或全部检测;被抽检设备的合格率为90%时为合格;系统功能和联动功能全部检测,合格率为100%时为合格。

6、系统移交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验收工作完成后,接着是系统移交,单从系统验收角度来说,系统移交并不包含在验收范围内,为了体现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重建设、重管理、重实效的根本宗旨,系统移交就显出其重要性。

(1)系统竣工图纸资料归档要求:(1) 提供符合规定的全套竣工图纸资料;(2) 提供的全套竣工图纸资料应附验收结论(含验收机构人员名单);(3) 以上所有资料要求一式三份,一份提供由公安技防办存档、一份移交由建设单位存档、一份由施工单位归档。

(2)系统竣工图纸资料修改、整理归档要求:(1) 对于系统竣工验收提出整改要求,经落实整改后,提供经整改、校对、整理并符合规定的全套竣工图纸资料;(2) 提供整改的全套竣工图纸资料应附验收结论(含验收机构人员名单);(3) 以上所有经整改完善的资料要求一式三份,一份提供由公安技防办存档、一份移交由建设单位存档、一份由施工单位归档。

(4)系统移交的同时,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系统的操作和维护,并建立相应的系统操作、保养、管理等制度;设计、施工单位应建立、落实维修等售后服务制度。

(5)系统建设使用、设计、施工等各方及其人员应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并知密度控制在最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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