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简九篇综述》封二所刊《皇门》简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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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簡九篇綜述》封二所刊《皇門》簡簡
釋
(首發)
蘇建洲
彰化師大國文系
《文物》2010年第5期登刊了李學勤先生的一篇重要文章:《清華簡九篇綜述》,1文中將先前已披露過的清華簡第一冊中的九篇簡文2:《尹至》、《尹誥》、《程寤》、《保訓》、《耆夜》、《金縢》、《皇門》、《祭公》、《楚居》做了更進一步的介紹,同時每篇簡文附上一支簡影(封二)。承蒙友人惠贈李先生文章,筆者有幸一覽清華簡的真跡。在拜讀李先生文章後,筆者想對文中未做考釋的《皇門》簡文做一簡單的討論,底下試說之:
首先,李先生文章並未明說每篇簡文附上一支簡影,當然也未說明哪一支簡是哪一篇竹簡的內容。但經過比對之後,還是可以知道編號0664者應該就是《皇門》簡。簡文內容如下(請參見文末附圖):
【弗】卹王邦王家[一],隹(惟)俞(偷或醜)德用[二]。以(愍?)求于王臣,弗畏,不恙(祥)[三]。不肯惠聖(聽)亡(無)辠之(辭)[四],乃隹(惟)不訓(順)是(之)(辭)[五]。我王訪良言於是[六] 0664 相對應的今本【據《四部叢刊》影印明嘉靖二十二年章蘖刊本】,補足文意作:(依黃懷信先生斷讀)3
至于厥後嗣,弗見先王之明刑,維時及胥學于非夷。以家相厥室,弗卹王國王家,維德是用。以昏求臣,作威不祥,不屑惠聽,無辜之亂辭是羞于王。
王阜良,乃惟不順之言于是。人斯乃非維直以應,維作誣以對,俾無依無助。王念孫《讀書雜誌‧逸周書》校改後(底下簡稱《王校》),認為應讀作:4以昏臣作威不詳,不屑惠聽無辜之辭,乃維不順之辭是羞于王,王阜求良言,于是人斯乃非維直以應,維作誣以對,俾無依無助。
【簡文簡釋】
[一]【弗】卹王邦王家:【弗】字依今本補。首字作,與《周易》38「卹」字作同形,亦見於《周易》簡42及《三德》簡16,可知釋為「卹」沒有問題。此外,簡本的「邦」,今本改為「國」。類似《孔子詩論》簡3的「邦風」,後世改為「國風」。
[二]隹(惟)俞(醜)德用:今本作「維德是用」。孫詒讓《周書斠補》曰:「『德』上當有一字,而今本脫之,此上下文所言者皆惡德也。」5對照簡本來看,孫說是頗具卓識的。「俞」字作:
,比對(愈,《上博六‧用曰》簡4)、(逾,《景公虐》2正)可知確為「俞」,依文義可讀為「醜」。俞,余紐侯部;醜,透紐幽部,二者音近可通。《詩‧小雅‧斯干》:「無相猶矣」,《鄭笺》:「猶當作瘉。」《詩‧小雅‧鐘鼓》:「其德不猶」,《鄭笺》:「猶當作瘉。」6而「醜」從「酉」聲,可見俞、醜通讀沒有問題。此外,《說文》「牏」字云:「一曰(讀)若紐。」而「醜」、「丑」聲音非常相近,此亦可以證明俞、醜可以通讀。「醜」常訓為「惡」,7如《說文》曰:「醜,可惡也。」《詩‧小雅‧十月之交》:「亦孔之醜」,毛傳曰:「醜,惡也。」則「醜德」即「惡德」也。另一種考慮是讀為「偷」。《論語‧述而》:「則民不偷」,皇侃《疏》曰:「偷,薄也。」《淮南子‧脩務》:「偷慢懈惰」,高誘注:「偷,薄也。」8則「偷德」即「薄德」。「惡德」、「薄德」文獻均常見。「惟【俞】德用」的句式亦見於《尚書梓材》:「肆王惟德用」。
[三]以(愍?)求于王臣,弗畏,不恙(祥):今本作「以昏求臣,作威不祥」。彼此有較大的差別。《王校》曰:「此文顛倒錯誤,今改訂如左:以昬臣(昬臣二字連讀。下文『譬若匹夫之有昬妻』,注曰:『喻昬臣也』,是其證。『以昬臣』上有脫文。)作威不詳。不屑惠聽無辜之辭,乃維不順之辭是羞于王。」9王連龍先生則認為:「《王志》校訂此句為:『以昏臣作威不詳,不屑惠聽無辜之辭,乃維不順之辭是羞于王。』王氏臆改原文,不足信據。按:『維慝10是用,以昏求臣』系對應上文『乃方求論擇元聖、武夫』而來。『以』、『乃』古通。《左傳·襄公二十五年》引《書》:『慎始而敬終,終以不困。』《逸周書·常訓》:『慎微以始而敬終,終乃不困。』『昏』,《尚書·牧誓》:『昏棄厥肆祀弗答。』偽《孔傳》:『昏,亂。』孫星衍《注疏》引王引之:『昏,蔑也。讀為泯。』亦通。」11
謹案:由簡文來看,王念孫的改訂確實不可據。但是「以昏求臣」讀起來很彆扭,將「昏」理解為亂也、蔑也似也難講通。筆者以為「」應讀為「愍」,
《史記‧屈原賈生列傳》:「離愍之長鞠」,《正義》愍作惛。12《史記‧晉世家》:「晉侯緡」,《漢書‧古今人表》作「晉侯愍」。《容成氏》簡38「昏山是」,即「岷山氏」。「愍」同「憫」,《說文》:「愍,痛也。」《玉篇‧心部》:「愍,悲也。」《廣雅‧釋詁一》:「愍,愛也。」又「憂也」。13而文獻中論及官吏聽獄時,除所謂「聽獄執中」外,也要求刑罰不可過濫,《左傳‧襄公二十六年》:「善為國者,賞不僭而刑不濫,賞僭則懼及淫人,刑濫則懼及善人,若不幸而過,寧僭無濫,與其失善,寧其利淫。無善人,則國從之。詩曰:『人之云亡,邦國殄瘁』,無善人之謂也。故《夏書》曰:『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懼失善也,……古之治民者,勸賞而畏刑,恤民不倦,……將刑為之不舉,不舉則徹樂,此以知其畏刑也。」《禮記‧王制》也說:「附從輕,赦從重」。故當錯殺無辜時,君上或執法者常感到哀愍,如:
《漢書‧宣皇紀》:「二年春正月,詔曰:《書》云『文王作罰,刑茲無赦』,今吏修身奉法,未有能稱朕意,朕甚愍焉。」
《漢書‧刑法志》:「宣帝自在閭閻而知其若此,及即尊位,廷史路溫舒上疏,言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獄之吏是也。語在溫舒傳。上深愍焉,乃下詔曰:『間者吏用法,巧文寖深,是朕之不德也。夫決獄不當,使有罪興邪,不辜蒙戮,父子悲恨,朕甚傷之。』」
《後漢書‧光武帝紀上》:「三月乙未,大赦天下,詔曰:『頃獄多冤人,用刑深刻,朕甚愍之。孔子云:『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其與中二千石、諸大夫、博士、議郎議省刑法。』」
《前漢紀‧孝宣皇帝一》:「治巫蠱事於郡邸獄,憫曾孫之無辜。」
《前漢紀‧孝文皇帝紀下》:「周勃質朴忠誠,高祖以為安劉氏者必勃也。
既定漢室,建立明主。眷眷之心,豈有異哉。狼狽失據,塊然囚執,俛首撫襟,屈於獄吏。豈不愍哉。」
所以官吏若有哀愍之心,可免冤獄的發生,如:
《後漢書‧蔡邕列傳下》:「於是下邕、質於洛陽獄,劾以仇怨奉公,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