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 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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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司法考试学院

法的特征

今天我们对法理学法的本体中的法的特征作下复习,法有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六大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三种规范:

(1)自然规律:自然事物之间关系

(2)技术规范:人与自然之间关系

(3)社会规范:人与人之间关系

(4)法律属于社会规范,此外还有道德、宗教、习惯、组织内部的规则等2.法律是社会规范,所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调整只具备个人意义行动3. 法律只针对行动、不针对思想

(二)法是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1.国家形成法律有两种基本方式:制定和认可

2.两种认可:

(1)明示认可:立法认可习惯的效力,具备普遍拘束力

(2)默示认可:司法认可习惯的效力,不具备普遍拘束力

(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1.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

2.近代以来,法的普遍性也要求平等地对待一切人的普遍性,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近代以来,法律虽然与一定的国家紧密联系,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但是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

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

(四)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1.自然规律和技术规范不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2. 法律之外的社会规范,通常只以义务为内容

3. 法律并非同等的看待权利与义务,有时权利本位、有时义务本位

(五)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1.任何社会规范都有强制力

2.法律是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社会规范,也可称之为特殊强制力

3. 相比其他社会规范,法律拥有最强的强制力

(六)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1.可争讼性

2.可裁判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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