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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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外环高速公路南段原材料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西安外环高速公路南段建设管理处《工程

材料管理实施细则》和《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要求,为

了规范和细化材料管理和质量控制,保证实体工程质量,特

制定本原材料准入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重要原材料实行准入制度,管理处组织

质量科、试验检测中心、各驻地办成立重要原材料评审委员

会负责对项目使用重要原材料实行考察和准入(进行入围准

入厂家包括水泥、钢材、外加剂、锚具、橡胶支座、钢绞线、专用孔道灌浆料、隧道用土工布和防水板、桥梁伸缩缝等材

料厂家)。

第三条对于一般原材料原则上不进行考察入围,但厂

家生产设备、工艺、规模、产品质量、履约能力、社会信誉

等必须达到相关规定要求,必要时由试验检测中心组织相关

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审核并报管理处备案。(不进行入围准

入材料厂家包括粗细集料、路基填料、土工格栅、粉煤灰、

石灰、无缝钢管、型钢、金属波纹管、止水带、半圆管、双

壁波纹管等材料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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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凡在本项目使用的各种原材料,必须满足国家

制定的关于公路施工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技术操作

规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及安全措施

的要求。特殊原材料的采购、运输、贮存和使用,除必须满

足公路施工的技术、质量、安全要求外,还必须满足相关行业、相关规范的特殊要求和西安外环高速公路南段相关规定

的要求。

第五条凡用于本项目的所有原材料,不论在采购、运输、存储、加工、使用过程中有多少管理环节,施工单位都

必须严格按本项目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以及监理单

位所要求的频率和方法进行检测,按施工监理程序逐级报验,施工单位最终对原材料负全部质量责任。监理单位严格按规

定的抽检频率进行抽检,检查结果与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本

项目的特殊要求进行对比决定是否使用,对原材料质量负监

理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管理处成立以质量安全科相关人员为成员的组

织管理机构,负责对各级试验检测机构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

和管理,对全线原材料质量进行督查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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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西安外环高速公路南段试验检测中心成立以试验检测中心主任为首的质量巡查小组,主要检查原材料特别是交通材料的供应渠道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进场前后质量是否一致,进场数量和使用数量是否吻合,检测频率是否达到要求。负责全线原材料质量的巡查、检查、抽查工作,检查进场的重要及一般原材料是否已经批复、按照规定频率对全线原材料抽检试验;检查重要原材料是否为入围厂家,是否按规定的频率进行外委检测,是否按照监理程序进行报批,是否建立相应的外委检测、批复台账等。

第八条驻地办成立以驻地办高级驻地首的质量巡查小组,负责驻地办所辖各合同段原材料质量的巡查、检查、旁站合同段原材料试验过程并签认试验资料、按照规定频率对原材料进行抽检并独立试验,见证取样交通材料、及时督促外委送检及报批工作,严禁不合格原材料及未报批的原材料用于本工程。

第九条各施工单位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质量自检体系,成立原材料质量巡查组,配备足够试验检测人员,负责本合同段原材料质量的巡查、检查、试验检测工作;做好交通产品外委送检工作对进场的交通产品及时进行外委检测,建立健全各类试验检测台账,检测合格后及时报批各类原材料,未报批的原材料严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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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原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十条规范及合同文件涉及的原材料必须符合本项目

技术规范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以及合同文件的要求,凡规范

及合同文件未涉及而本项目需要使用的原材料,应符合有关

行业标准的规定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第十一条采用任何替代原材料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新工艺、新材料必须经管理处同意才可以在本项目上使用。

第十二条所有用于本项目的原料,其取样与试验检测

频率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取样试验

1、试验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在施工单位试验

室进行。凡是没有旁站的试验结果监理不予签字认可。

2、施工单位应为监理工程师的试验与取样提供方便,

抽样外委、复检、补充试验有关的一切试验费用应由施工单

位负责。

第四章原材料的储存及场地建设

第十四条各类原材料在采购、运输、加工、搬运和使

用过程中,要保证其质量不受损坏。原材料存储要按照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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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环高速公路南段建设管理处《工程材料管理实施细则》和《试验检测管理实施细则》文件要求建立入库、出库台帐,做到帐物相符,入库、出库、试验、加工、使用记录台帐一一对应,保证原材料使用过程的每个环节溯源。

第十五条进场材料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后,应明确标示规格、使用部位、已检验合格的标牌,不合格材料必须及时清除出场。

第十六条袋装水泥、钢材、钢绞线应上盖下垫,需设置防雨、防潮、防尘的专用储存库。袋装水泥必须搭建符合规范要求的水泥库,不同标号的水泥分库存放,堆垛高度不宜超过10袋。

第十七条不同料源、品种、规格的原材料必须分类堆放整齐,做好分类标识,界限分明,分界墙要有足够高度、强度。堆放场应清理、整平、硬化和围砌,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将原材料堆放于公路用地范围内。已检验合格的原材料和待检原材料要分开堆放,不许随进随用。为防止石料离析,堆放石料不宜过高且应分层存放。

第十八条拌和站、料场、钢筋加工厂及预制场的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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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不合格原材料不许在现场存放,如检验不合

格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清出现场,并做

好处理记录。

第五章材料质量试验检测具体要求

第二十条为了实现西安外环高速公路南段项目工程建

设质量目标,加强所用原材料的质量控制,确保用于工程原

材料的质量符合施工规范及本项目技术规范要求,现将各类

原材料质量控制和试验检测相关要求如下:

1.水泥

1.1所用水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硅酸盐水泥》

及《道路硅酸盐水泥》的规定。要选择生产规模较大,年产

量120万吨以上优质的旋窑水泥,水泥质量稳定,碱含量较

低的生产厂,在使用过程中不准轻易或频繁地更换水泥,以

免发生混乱。

1.2承包人应将有关所用(或拟采购)水泥生产厂家的

下列资料报管理处。

1.2.1水泥生产厂的概况,应包括:厂名、厂址、电话、生产品种、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等内容。

1.2.2所用(拟采购)水泥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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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所用(拟采购)水泥的最近日期监督检验报告复

印件。

1.3驻地办应对承包人拟采购水泥生产厂家进行现场调

查了解。经调查了解后,认为该水泥生产厂家的生产条件不

能够保证及时供应满足要求的水泥时,承包人应另外选择水

泥生产厂家。

1.4水泥进场时,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通报进场

水泥的数量、品种、强度等级及存放地点。并提供进场水泥

的出厂质量证明书复印件。

1.5进场水泥应按不同生产厂家、品种、强度等级及编

号按批分别存储在专用仓罐或水泥库内(每垛不超过10

袋),水泥库的地面要硬化,并应高于原地面10cm,并确保

雨水不能侵入。水泥库的面积不应太小,应满足不同品种、

强度等级、编号的水泥分别堆放的需要。存放过程中要防止

水泥受潮和混入杂物。如存储不当能够引起水泥质量发生变

化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时,应在使用前对其质量进行复验。

1.6取样规定:袋装水泥同生产厂家、同品种、同强度

等级、同编号的水泥每100吨为一验收批。散装水泥每车为

一验收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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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取样方法:袋装水泥在堆放地点随机从20袋水泥

中取出等量样品;散装水泥在卸料处可连续也可从20个以

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不少于12kg。

1.8留样规定:抽取的水泥样应充分混匀并分为两等份,一份进行检验,一份密封保管90天。

1.9对进场水泥的检查:对于进入现场的水泥,试验监

理抽样时应注意检查下列几个方面的问题。

1.9.1要检查袋装水泥的水泥袋或散装水泥的标签卡片

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即是否清楚地标明工厂名称、生

产许可证编号、品种的名称代号、强度等级、生产日期和出

厂编号。

1.9.2要检查包装袋或标签卡片所标内容是否与厂家提

供的试验报告单一致,特别是品种、强度等级、编号、出厂

日期。

1.9.3要检查水泥是否有板结、发硬或硬块现象。

1.10水泥的检验项目:细度、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胶砂强度、碱含量(每种水泥送检一次)。抽

取样品后应立即进行上述项目的检验工作。一般情况下要等

三天强度结果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特殊情况下,在细度、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合格情况下,也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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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判定规则及处理程序

1.11.1凡初凝时间、安定性中的任何一项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时为废品。

1.11.2凡细度、终凝时间中的任何一项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时和强度低于商品强度等级规定的指标时为不合格品。

1.11.3出现废品水泥或不合格水泥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会同承包人将该批水泥封存,严禁使用。并按规定填写不合格材料处理意见表,及时上报驻地办、试验检测中心、管理处。

1.12每批水泥必需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许可方可使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监理工程师应拒绝使用该批水泥。

1.1

2.1进场水泥无生产许可证。

1.1

2.2进场水泥的标志与承包人所提供的水泥出厂质量证明书不符。

1.1

2.3进场水泥随意堆放发生混杂或受潮或混入杂物。

1.1

2.4进场水泥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1.1

2.5用于混凝土生产的水泥的生产厂家、品种、强度等级与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上所列水泥的生产厂家、品种、强度等级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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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碎石

2.1要选择规模较大,生产设备较好,碎石规格齐全的

碎石厂作为供货单位。选择碎石时要特别注意碎石的压碎值、坚固性、吸水率、针片状、含泥量指标,必要时对硫化物、

氯离子含量、碱集料反应等指标进行检测(尤其是用于配制

C40、C50混凝土)。

2.2驻地办应对承包人拟采购碎石场进行现场调查了解。经调查了解后,认为该碎石场的生产条件不能够满足要求时,承包人应另外选择碎石场。

2.3碎石进场时,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通报碎石

的产地、规格、进场数量及存放地点。

2.4承包人对进场的碎石应按不同的产地、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杂。在装卸和堆放过程中,应防止颗粒离析和混

入杂质。

2.5取样规定:同产地、同规格、同一进场时间,每

500m3为一验收批,每批碎石取样一组。

2.6取样数量:最大粒径小于等于25mm取40Kg,最大

粒径大于等于31.5mm取样80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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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取样方法: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由各均匀分布的五个不同部位取得大致相等的15份组成一组样品。

2.8碎石的检验项目根据JTG/T F50-2011《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要求: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指标值、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坚固性、碱集料反应等指标(每一料源测定一次全项)。

2.9判定规则:凡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粒含量、压碎指标值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均为不合格的,处理程序同不合格水泥。

2.10每批碎石必需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许可方可使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监理工程师应拒绝使用该批碎石。

2.10.1进场碎石在运输、装卸和堆放过程中发生颗粒离析或混入杂质。

2.10.2进场碎石随意堆放,发生混杂。

2.10.3进场碎石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3.砂

3.1所用砂应为质地坚硬、颗粒洁净的天然河砂。选择砂场时要特别注意砂的含泥量、泥块含量和10mm以上粒径的颗粒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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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驻地办应对承包人拟采购的砂场进行现场调查了解。经调查了解后,认为该砂场的生产条件不能够满足要求时,

承包人应另外选择砂场。

3.3砂进场时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通报产地、规格、进场数量及存放地点。

3.4承包人对进场的砂应按不同的产地、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杂。在装卸和堆放过程中应防止离析和混入杂质。

3.5取样规定:同产地、同规格、同一进场时间每200m3

为一验收批,每批砂取一组试样。

3.6取样数量:10kg。

3.7取样方法:取样时先将取样部位的表层铲除,然后

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8份,组成一组样品。

3.8砂的检验项目根据JTG/T F50-2011《公路桥涵施工

技术规范》要求: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坚固性、碱集料反应等指标(每一料源测定一次

全项)。

3.9判定规则:凡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不满足

要求时即为不合格砂,处理程序同不合格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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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每批砂必需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许可方可使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监理工程师应拒绝使用该批砂。

3.10.1进场砂在装卸和堆放过程中混入杂质。

3.10.2进场砂随意堆放,发生混杂。

3.10.3进场砂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

4.水

4.1拌和混凝土用水应符合JTG/T F50-2011《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拌和用水的规定。

4.2拌和用水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许可方可使用。除符合国家标准的生活饮用水外,其它来源的水均应按《公路工程水质分析操作规程》中规定的方法同时进行化学分析。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监理工程师应拒绝使用该水源。

5.外加剂

5.1用于混凝土的外加剂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以及其它专用外加剂标准的规定。

5.2承包人选用外加剂时,应根据混凝土的性能要求、施工工艺及气候条件,结合混凝土原材料性能、配合比以及对水泥的适应性等因素,通过试验确定其品种和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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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承包人在采购外加剂前,应将有关拟采购外加剂生

产厂家的下列资料报驻地办、试验检测中心、管理处。

5.3.1外加剂生产厂家的概况。应包括厂名、厂址、电话、生产品种、生产规模等内容。

5.3.2拟采购外加剂的最近日期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

5.4驻地办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承包人拟采购的外加剂

生产厂家进行现场调查了解。经调查了解后,认为该外加剂

生产厂家的生产条件不能够保证及时供应满足要求的外加剂时,承包人应另外选择外加剂生产厂家。

5.5外加剂进场时,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通报进场数量、品种和存放地点。并提供进场外加剂的出厂技术文件

(或说明书)复印件。

5.6进场外加剂应按不同产地、品种,编号分别存储并

做好标记。在运输及存储时不得混入杂质或遭受污染。

5.7取样规定:同厂家、同品种、同编号、同一进场合

时间,每10吨为一验收批。每批外加剂取样一组,每组样

品的重量应不小于0.2t水泥所需要的外加剂的量。

5.8取样方法:视每批进料时包装容器的容积,数量随

机从至少10个不同包装容器中抽取等量试样,并混合均匀。- 14 -

5.9留样方法:将样品充分混匀后分为两等份,一份送

到管理处指定的单位进行检验,一份密封保存三个月以备有

疑问时进行复验或仲裁。

5.10对进场外加剂的检查:对于进入现场的外加剂试验

监理抽样时应检查下列几个方面的问题。

5.10.1外加剂(粉状或液体)的包装物上是否在明显位

置上注明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型号、净含量或体积(包括

含量或浓度)、生产厂名、生产日期及出厂编号。

5.10.2包装物所标明的内容是否与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

说明书、合格证相符。

5.10.3要检查粉状外加剂是否受潮,液体外加剂是否析

出沉淀物。是否超过有效期。

5.11检验项目:按JTG/T F50-2011《公路桥涵施工技

术规范》规定执行。

外加剂进场后除按规定送检外,还必须用进场的外加剂

对所用配合比进行复核。当混凝土的塌落度及塌落度保留值、和易性与原设计配合比相符,该批外加剂可以使用。否则,

该批外加剂不得使用。

5.12不合格外加剂处理程序,同不合格水泥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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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外加剂必须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许可方可使用。有下

列情况之一者,监理工程师可拒绝该批外加剂的使用。

5.13.1不按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以及其它专用外

加剂标准规定提供外加剂出厂技术文件(或说明书)的外加剂。

5.13.2进场外加剂在运输及存储时混入杂质或遭受污染。

5.13.3进场外加剂经检验不合格。

5.13.4用于混凝土生产的外加剂的生产厂家、品种与混

凝土通知单上所列外加剂的生产厂家、品种不相符者。

6.钢材

6.1应采用国家大型钢铁集团的产品。

6.2钢材进场时,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通报进场

钢材的数量、品种、规格及存放地点。并提供进场钢材的出

厂质量证明书复印件。

6.3进场钢材应按不同生产厂家、品种、规格及批号分

别存储不得混杂。并保证不得受潮。

6.4取样规定:同厂家、同牌号、同规格、同编号、同

一进场时间每60吨为一验收批,不足60吨时按一批次计。

每批钢筋取样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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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取样数量:每批次应取两组,任取10根。2根拉伸、2根弯曲、6根做可焊性试验(料源时做);同生产厂家、

同规格每300焊接件随机抽检焊接质量试件一组闪光对焊6根,搭接焊3根。

6.6对进场钢筋的检查:对于进入现场的钢筋主要进行

标志和外观检查。

6.6.1.检查进场钢筋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是否与所

提交的出厂质量证明书一致。

6.6.2.检查钢筋本身的外观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6.7检验项目:拉伸、弯曲、焊接质量或可焊性(料源

时做)。

6.8判定规则:拉伸试验、弯曲试验中任何一顶试验结

果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应从同一批中再任取双倍数量的试

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一指标不合格,则判为该批钢筋

不合格。关于钢筋的可焊性试验应按《JGJ18-2012》标准

进行判定。如有2个试件产生脆性断裂,而且复验仍不合格,则可判定该批钢筋不适用于进行焊接。

6.9不合格钢筋的处理程序,同不合格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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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每批钢材必需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许可方可使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监理工程师应拒绝使用该批钢材。

6.10.1进场钢材的标志与承包人所提供的钢材出厂质量证明书不符。

6.10.2进场钢材随意堆放发生混杂或发生严重锈蚀。

6.10.3进场钢材未经检验或检验(或复验)不合格。

7.钢绞线

7.1所购钢绞线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的规定。

7.2承包人在采购钢绞线前,应将拟采购钢绞线生产厂家的下列资料报驻地办、试验检测中心、管理处。

7.2.1钢绞线生产厂的概况,应包括:厂名、厂址、电话、生产品种、生产规模、等内容。

7.2.2拟采购钢绞线的最近日期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

7.3驻地办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承包人拟采购的钢绞线生产厂家进行现场调查了解。经调查了解后,认为该钢绞线生产厂家的生产条件不能够保证及时供应满足要求的钢绞线时,承包人应另外选择钢绞线生产厂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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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钢绞线进场时,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通报进

场钢绞线的数量、规格及存放地点。并提供进场钢绞线的出

厂质量证明书复印件。

7.5进场钢绞线应按照《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第

12.5节的规定妥善保管。

7.6取样规定:同厂家、同牌号、同规格、同编号、同

一进场时间每60吨为一验收批,不足60吨时每批检测一次,每批钢绞线取样一组。

7.7取样数量:每批钢绞线取松弛试样一根,每盘钢绞

线取拉伸试样一根。

7.8检验项目:拉伸性能、弹性摸量、松弛性能。

7.9对进场钢绞线的检查:对于进入现场的钢绞线主要

进行标志和外观检查。

7.9.1.检查进场钢绞线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是否与

所提交的出厂质量证明书一致。

7.9.2.检查钢绞线本身的外观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

规定。

7.10不合格钢绞线的处理程序,同不合格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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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每批钢绞线必需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许可方可使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监理工程师应拒绝该批钢绞线的使用。

7.11.1进场钢绞线的标志与承包人所提供的钢绞线出厂质量证明书不符。

7.11.2进场钢绞线随意堆放发生严重锈蚀。

7.11.3进场钢绞线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8.锚具、夹具和连接器

8.1所购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预应力筋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的规定。

8.2承包人在采购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前,应将拟采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生产厂家的下列资料报驻地办、管理处。

8.2.1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生产厂的概况,应包括:厂名、厂址、电话、生产品种、生产规模、等内容。

8.2.2拟采购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的最近日期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

8.3驻地办以上管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承包人拟采购的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生产厂家进行现场调查了解。经调查了解后,认为该锚具、夹具和连接器生产厂家的生产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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