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专利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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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01•【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支持深圳市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与香港、澳门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合作,促进科研资金便利流动,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产学研融合,根据国家鼓励港澳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内地相关科技计划的原则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是深圳市科技计划的组成部分,是深圳与香港、澳门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的重要载体,每年在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支持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条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以下简称“深圳申请单位”)。

(二)香港公营科研机构或者创新及科技基金下成立的研发中心(以下简称“香港申请单位”)。

(三)澳门高校与科研机构(以下简称“澳门申请单位”)。

前款第(二)项所称香港公营科研机构,是指在香港受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根据香港法例《专上学院条例》(第320章)注册的自资本地学位颁授院校、香港生产力促进局、职业训练局、制衣业训练局以及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等机构。

第四条深港澳科技计划项目重点面向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技术开发和成果产业化,包括以下三类:(一)A类为深港、深澳联合资助项目。

深圳与香港、深圳与澳门通过政府间合作协议设立的深港澳联合资助项目,由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香港创新科技署以及澳门科学技术发展基金联合征集、联合评审、联合资助。

深港、深澳两地申请单位就同一合作项目分别向本地科技部门递交申请,通过两地联合评审立项后,由两地科技部门分别给予资助。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市场拓展扶持分项资金国际科技交流资助项目操作规程一、资助内容南山区企业市场拓展扶持分项资金国际科技交流项目资助对象为南山区内中小型科技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产业园区、行业协会和科技服务机构。

资助项目包括赴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进行科技项目对接及引进、科研合作、高层次人才引进、国际市场考察。

二、资助额度及方式(一)资助项目必须通过年度立项并实际完成。

每个申报单位年度资助项目不超过4个,单个项目实际支出不低于1万元。

(二)每个项目参与单位年度可获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每个项目组织单位年度可获资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三)每个项目最多可支持申报单位2人费用(含参与单位与组织单位),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为项目统一标准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2万元/人。

(四)每个项目组织单位可获组织费用资助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以实际发生金额计算)。

(五)申报单位发生的费用必须直接通过本公司或单位银行账户支付,凡是现金、个人、关联公司支付的项目费用不予支持。

资助方式:本资助计划属审核类,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实行单位申报、材料审核、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三、申请条件(一)项目参与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南山区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参加的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项目已通过立项;(二)项目组织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在南山区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产业园区管理单位、行业协会及科技服务机构;2. 具有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组织资质及能力;3. 组织的国际科技交流合作项目已通过立项;4. 每个项目组团企业数不少于10家。

四、申请材料(一)登录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平台/egrantweb/,网上填报《深圳市南山区企业市场拓展扶持分项资金国际科技交流资助项目申请表》;(二)发票、银行付款或付汇凭证、项目组织单位提供的统一费用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验原件);(三)出国人员的护照(复印首页和出入境记录页)复印件一式一份(验原件);(四)出国人员当月及之前连续6个月的社保核定单(加盖社保部门公章)复印件一式一份(验原件);如出国人员为法人代表可用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替代法人的社保单(验原件);(五)相关活动的批文、协议或组织部门的正式红头通知等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六)项目执行所发生的组织费用清单、发票复印件或相关票据证明;(项目组织单位提供)(七)单位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由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八)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他辅助说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九)活动总结、现场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参加人员签到表、照片、活动发放的资料、新闻报道等,验原件);(组织单位申报提供);(十)科技企业需提供按期填报高新统计报表的证明(区统计局开具)。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9.22•【字号】深财行规[2011]9号•【施行日期】201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行规〔2011〕9号)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深圳速度”向“深圳质量”转变,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联合制定了《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深圳速度”向“深圳质量”转变,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的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仅含专利、商标、版权,下同)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如下:(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三)受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专项资金申请,并组织考察、评审、审核,对资助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四)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五)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对资助项目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六)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

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省、市级重点科技打算配套资助项目申请书

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省、市级重点科技打算配套资助项目申请书

(本申请书连同附件材料双面打印装订后盖骑缝章)(装订要求:胶装,一式一份)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省市级重点打算配套资助项目分项资金国家、省、市级重点科技打算配套资助项目申请书项目名称:申请单位:(盖章)单位地址:项目负责人:(签名)联系电话:项目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单位网址:申请日期:年月日南山区科技创新局二〇一二年编制填写说明一、申请书各项内容须如实填写,各项栏目不得空缺,无此内容时填“无”,数字一概取整数;单位名称需与营业执照一致;有选择项的项目请选择相应项数字填写或在选择框内打勾。

二、申请单位应当认真阅读《国家、省、市级重点科技打算配套资助项目操作规程》(申报指南),该规程第二条所列的项目范围为本资助打算的配套资助范围,深圳市级项目必需是“深圳市重大产业技术攻关打算、重点实验室、企业研发中心与工程技术中心等重大产业打算项目”,除此之外,其他项目不予资助。

三、请务必填写负责人、联系人深圳本地有效电话,以便及时接收项目审核、立项等有关信息。

四、本申请书封面的项目名称固定为“国家、省、市级重点科技打算配套资助项目”(不含双引号),不得更改。

本申请书第5页“国家、省、市重点科技项目立项情形”中应填写具体的项目名称,且应与国家、省、市立项文件中的项目名称完全一致。

五、有关指标说明一、法人代码:应采纳国家统一规定的法人代码,没有法人代码的应先办理法人代码本。

二、信誉品级:指由本企业的开户银行核定的信誉品级。

六、同一单位申报多个项目配套资助的,只需填写一份申请书,并在本申请书第5页中填写各个项目的具体情形。

七、申请单位网上提交材料后,请紧密关注初审结果。

如初审材料被退回的,申请单位应当依照退回意见补充相关材料并按规按时刻从头提交。

如申请单位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未按规按时刻从头提交的,将被视为舍弃申请。

如初审通过的,请耐心等待进一步的通知。

经审核通过的申请单位在收到提交纸质材料的通知后,须打印完整材料(一式一份,A4规格,双面打印,附有目录及页码,胶装成册),签字盖章后报送南山区科技创新局(区委大楼A1101室)。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版)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版)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日期:2014-12-18 字号【大中小】颜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积极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深圳速度”向“深圳质量”转变,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发〔2 004〕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科技强省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7号)的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加强我市知识产权(仅含专利、商标、版权,下同)工作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如下:(一)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二)受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专项资金申请,并组织考察、评审、审核,对资助项目实施跟踪管理;(三)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四)负责组织项目验收,进行绩效评价;(五)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职责如下:(一)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二)会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款;(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对专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进行评价;(四)参与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一)编制项目预算;(二)负责项目实施;(三)对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四)接受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五)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的有关情况,并对资料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申报-知识产权贯标的五大好处

项目申报-知识产权贯标的五大好处

技术创新对现代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促进作用正在日益增强。

但就国内目前的状况而言,无论是初创型企业,还是已形成规模的大型企业,技术创新的成果却不一定都能产生商业价值。

常有企业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研发出的产品却被轻易山寨,由于没有知识产权,企业甚至连后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都很难做到。

知识产权为什么会成为企业的“软肋”?核心原因是很多企业的知识产权人才配置不合理,对知识产权的布局、运营能力更是薄弱。

如何建设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体系,是企业直面的难题,而“贯标”就是我国政府推进解决这一难题的有效方式。

下面来详细看看知识产权贯标的五大好处。

1、获得政府的资助补贴企业通过“贯标认证”后,可以向当地省、市、区各级政府申报贯标奖励。

以深圳市某企业为例:企业贯标后,广东省补贴5万元奖励,深圳市再补贴20万元奖励,企业所在的龙华新区还会补贴30万奖励。

上述奖励加起来就是55万元,可见补贴力度还是很大的。

深圳市贯标资助情况广东省: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经备案给予每家5万元资助。

深圳市: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资助。

深圳福田区:上一年度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在福田区注册的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资助;(最高资助:广东省5万+深圳市20万+福田区10万=35万元)龙华新区:上一年度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在龙华新区注册的企业,给予每家30万元资助,每年不超过10家;(最高资助:广东省5万+深圳市20万+龙华新区30万=55万元)大鹏新区:上一年度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在大鹏新区注册的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资助;(最高资助:广东省5万+深圳市20万+大鹏新区10万=35万元)龙岗区:上一年度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在龙岗区注册的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资助;(最高资助:广东省5万+深圳市20万+龙岗区10万=35万元)盐田区:上一年度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在盐田区注册的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资助;(最高资助:广东省5万+深圳市20万+盐田区10万=35万元)南山区:上一年度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在南山区注册的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资助;(最高资助:广东省5万+深圳市20万+南山区20万=45万元)宝安区:通过国家贯标认证并在有效期内、在宝安区注册的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资助,每年不超过10家;(最高资助:广东省5万+深圳市20万+宝安区20万=45万元)深圳光明新区:上一年度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在光明新区注册的企业,给予每家30万元资助;(最高资助:广东省5万+深圳市20万+光明区30万=55万元)目前,全国极大部分地区都出台了关于贯标奖励的相关政策,只是金额上有所不同,大致在5万-55万元之间。

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科〔xx〕168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并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五届六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一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研发资金是在市级财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以及促进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的资金。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和市科技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主管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管理职责,资金使用单位负责按规定实施资金项目。

其中:市财政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资金监管部门,其职责是:(一)审核报批市科技研发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年度支出结构计划。

(二)对资金项目安排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

与市科技部门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三)按要求拨付资金。

必要时委托商业银行按照资金使用合同要求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四)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资金整体使用绩效评估。

市科技部门是市科技研发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一)提出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预算.决算,编制年度市科技研发资金支出结构计划。

(二)组织资金项目预算申报和评审,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送财政部门审核。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资金计划,必要时与资金项目单位签订资金监管合同。

(四)负责资金项目管理,监督项目实施,组织资金项目验收以及项目的绩效评估。

(五)负责组织资金回收,以及对违反资金使用合同的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处理。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企业研发投入支持计划操作规程【模板】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企业研发投入支持计划操作规程【模板】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企业研发投入支持计划操作规程一、政策内容引导区内科技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3%的研发投入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研发投入支持计划由企业研发投入支持计划、研发投入20强支持计划组成,两类分支持计划不重复奖励同一家申请单位。

依据企业在南山纳税申报的营业收入、研发投入、纳税总额等数据进行核算。

本项目的申报企业应符合《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二、设定依据1、《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资金实施细则》三、申报对象和条件申报对象:在南山注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

支持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10亿元以下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9%;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10亿元及以上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7%;(2)在南山区上一纳税年度纳税总额不少于100万元,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少于100万元。

(3)本项目与《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中“第二十二条鼓励企业加大自主研发投入”不予以重复资助。

四、资助方式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实行单位申报、材料审核、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五、办理流程(一)申请单位登录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网上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二)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受理单位申请、初审项目申报材料,区科技创新局复审项目申报材料;(三)申请单位接到提交纸质材料通知后按要求提交纸质材料;(四)区科技创新局拟定资助计划;(五)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组织对申请单位的注册情况、在地统计开展情况、地方财力贡献、商业贿赂和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进行核查;(六)拟资助项目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七)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八)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九)拨付资助经费。

2024深圳专利代理人补贴

2024深圳专利代理人补贴

2024深圳专利代理人补贴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文件关于“在2023年底前全面取消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资助”的工作要求,取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22〕10号)第六条(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第七条(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
获评中国专利奖的,金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0万元,银奖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优秀奖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

第二十七条实施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奖励。

奖励条件和标准为:
(一)申请人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科研机构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深圳开展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工作;
(二)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已在申请人单位连续服务1年以上,申请本项奖励时仍在职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每人一次性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在此基础上,拥有法律资格证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每人一次性3万元的标准给予额外奖励;
(三)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后,在取得该资格
时所在的企业或机构已连续服务5年以上,申请本项规定的奖励时仍在职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每人一次性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四)申请人的工作人员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取得知识产权专业中级或高级技术职称,已在申请人单位连续服务1年以上,申请本项规定的奖励时仍在职的,对所在企业或机构按照中级职称每人一次性3万元、高级职称每人一次性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所称的高级职称包括正高级和副高级;。

深圳市初创企业政府补贴项目

深圳市初创企业政府补贴项目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 线填报申请书(包括研发项目清单和研 发人员名录等),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 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企业 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 码证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
(一)网上申报系统填报时间 为:3月30日-4月25日。 (二)纸质申请材料提交时间 为:4月25日-4月29日。
(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 人资格的企业,或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 深圳企业; (二)企业已建立研发支 出台账; (三)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 上企业已建立内部研发机构; (四) 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应符合《国家重点 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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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补贴与优惠贷款项目
条件
1.企业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有专利发明。 其中:软件著作权7件 以上。 3.企业科技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 不低于10%。 4.近三年研发费用占营业额比例要求。 年营业额5000元以下,研发费用占比不 低于营业额的5%
说明(一)第一批申报时间安排 Nhomakorabea 2017年04月 (二)第二批申报时间安排: 2017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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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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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数量:受科技研发资金、战略性新 兴产业资金和未来产业资金年度总额控 技术攻关项目资助申请 制,单个项目资助强度一般不超过600 万元。 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入库 企业给予研发支持。(一)已入国家高 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二)企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 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应符合《国家 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
深圳市政府补贴与优惠贷款项目
序号 项目 优惠措施
优惠一、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 优惠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所得 免、减征企业所得税。 优惠三、研发费用按150%加计税前扣除 。 优惠四、可享受各区相应 认定补贴,南山区5万补贴。 优惠五、进入高新区股份代办系统进行 股份报价转让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最 高180万元资助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1999年9月24日深府[1999]17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已经市政府二届1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1998年2月9日发布 1999年9月23日修订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中共深圳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深发[1995]32号),进一步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加快实现把我市建成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战略目标,现就有关扶持政策措施规定如下:一、为促进我市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有效、合理地配置政府资源,增强政府产业导向决策的科学性,由市政府聘请国内外著名科技、经济(金融)、管理和法律专家,充实深圳市科技顾问委员会,其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充分发挥科技顾问委员会在制定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重大高新技术项目投资活动方面的评估、论证、咨询和推介等功能,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扶持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二、进一步加大财政对科技的投入,其中,市本级科技三项经费1999年达到当年预算内财政支出的2%,以后逐年增长,“十五”期间达到预算内财政支出的2.5%。

区、镇财政也须相应增加对科技的投入。

三、推动建立和完善以政府引导的、以企业为主体的、以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相结合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体系,大力促进和支持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

增强市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和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投融资和担保功能。

1999年由市财政出资5亿元,发起成立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市财政增加对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注资,到2000年使其资本金达到4亿元,以后视市场需求和公司发展情况增加注资。

四、鼓励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来我市设立风险投资机构。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高新区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租金减免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高新区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租金减免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高新区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租金减免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01•【字号】深科技创新规〔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高新区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租金减免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深府办〔201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融资园区产业用房(以下简称产业用房),是指按照市政府投融资工作部署,由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投控公司)负责运营管理的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深圳湾科技生态园、深圳湾创业投资大厦、深圳湾创新科技中心、深圳市生物医药创新产业园等5个园区的产业用房。

第三条深圳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自创区服务中心)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产业用房租金减免申请进行审核,市投控公司负责根据审核结果实施租金减免,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委)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园区产业用房年度租金减免额度不超过该园区产业用房年度租金总收入的20%。

各园区租金减免额度可以调剂使用,上一年度未用完的租金减免额度可以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

市投控公司应当于每年2月前核算各园区截止上年度末累计可用的租金减免额度,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科技创新委。

第五条市自创区服务中心每年定期发布租金减免申请指南,载明申请材料、实施期限等内容。

第六条申请租金减免的单位应当为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的机构,与市投控公司签订产业用房房屋租赁合同并已入驻,未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经国家、省、市政府认定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或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核心成员(含带头人)持有30%以上公司股份的企业;(二)近五年内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三)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含“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四)获得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或资助的;(五)获得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客空间(众创空间)认定或资助的;(六)经市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七)上年度为100家(含)以上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含“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机构;(八)获得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件(含)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2件(含)以上,且上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4%的;(九)市政府支持的对本市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或机构。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家省市级重点计划配套资助分项资金使用操作规程第一条为促进我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创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先行区,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分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区内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核高基重大专项、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广东省重大科技专项、广东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省部产学研合作专项、深圳市重大产业技术攻关计划、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企业研发中心与工程技术中心及国家、省、市工业和信息化、发改、财政部门相关重大产业项目给予配套资助,对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国专利奖的获奖项目给予相应的奖励性资助,对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给予配套资助。

第三条本分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为区科技创新局、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是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申请本分项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一)近两年内在税收、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二)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三)近两年内违规使用政府资金的。

第五条资助内容及标准。

对国家、省、市级重点计划配套项目,单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其已得到上级部门实际资助经费的10%,且总额不超过20万元,每个单位年度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国专利奖的项目,每个获奖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单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其获得国家、省、市资助金额的50%,且总额不超过50万元。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我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159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我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159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我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我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府〔2008〕15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32号)和市第四次党代会关于加快我市动漫基地建设、重点发展动漫游戏等文化产业的要求,为推动我市动漫游戏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对我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一)成立深圳市推动动漫游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由市政府领导任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深圳报业集团、广电集团、出版发行集团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我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重大项目的决策。

(二)在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家咨询评审委员会下设动漫游戏行业工作委员会,成员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涉及动漫游戏产业链各环节的专家组成,负责对我市动漫游戏产业重大项目提出论证意见,参与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评审,为制定我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提供专家咨询,参与制定动漫游戏行业技术规范等。

二、加强政府引导和财政资金扶持力度,推动形成成熟的动漫游戏产业链(三)做好动漫游戏行业政策制定和享受扶持政策的动漫游戏企业认定工作。

由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产办)牵头,组织市相关部门,参照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的行业认定标准,制定动漫游戏企业认定和分级标准、年审管理办法,并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和年审工作。

(四)从2006年起,每年从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资金,重点支持动漫影视、教育动漫、网络游戏开发、手持多媒体终端等领域的原创产品的创作生产,以及深圳市民族民间动漫游戏素材库、动漫游戏产业信息平台、公共技术检测平台等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

知识产权贯标-好处、流程以及相关问题

知识产权贯标-好处、流程以及相关问题

知识产权管理贯标一、什么是知识产权贯标:“贯标”是什么:对于企业来说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

标准号是GB/T29490-2013。

“贯标”由谁制订: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国家标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订,经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颁布,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贯标”核心主旨:为建立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规范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引导,指导和帮助企业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现对知识产权的科学管理和战略运用,提高国际、国内市场竞争能力。

二、知识产权贯标作用:1、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基础条件企业应当有明确的知识产权管理方针和管理目标。

并要知识产权管理“领导落实、机构落实、制度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

企业应当建立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职责等。

2、规范知识产权的资源管理围绕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资源管理、信息资源管理。

对上述管理活动涉及的知识产权事项作出了相应的规范。

3、规范企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明确规定了企业研究与开发活动、原辅材料采购、生产、销售、对外贸易等重要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要求。

以确保企业生产经营各主要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活动处于受控状态,避免自主知识产权权利流失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4、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的运行控制围绕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四个重点环节。

明确规定了企业在知识产权权利的创造和取得、权利管理、权利运用和权利保护四方面的规范性要求。

5、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文件管理和合同管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各类活动,应当有相应的记录并形成档案。

特别是对企业对内、对外的合同管理作出明确要求。

6、明确规定企业应建立知识产权动态管理机制企业应当对自身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分析,并对照管理目标对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以确保管理目标的实现。

X年度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X年度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X年度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总108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附件12015年度广东省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专题一、企事业专利申请促进工作。

(一)广东省小微企业运用专利信息促进专利申请项目1.项目目标开发适合小微企业的专利信息产品,构建科学畅通的小微企业专利信息促进服务渠道,帮助我省小微企业低成本获得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专业专利信息服务,降低小微企业获取和运用专利信息成本,提高小微企业专利信息运用能力,有效提高小微企业专利申请数质量。

2.项目名称及数量(1)项目名称。

广东省小微企业运用专利信息促进专利申请项目。

(2)数量。

本项目拟立项不超过10个。

3.申报条件(1)申报主体。

广东省内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信息服务机构。

(2)基本条件。

广东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经营场所,专业从事专利代理或专利信息服务人员在10人以上,有稳定的服务对象,有较独立、完善的专利信息服务体系,具有较强的专利信息服务与利用能力,拥有企业专利信息服务成功案例。

4.申报材料(1)《广东省小微企业运用专利信息促进专利申请项目申报书》;(2)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复印件;(3)近两年的财务报表;(4)开展专利信息服务有关证明材料;(5)人员资格证明;(6)机构所获荣誉证明;(7)其他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

5.申报程序(1)申报推荐。

符合条件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信息服务机构向所在地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各地市知识产权局通过资格审查后择优向我局推荐。

(2)受理审查。

省知识产权局对各地市知识产权局推荐的项目进行受理审查,认为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进入评审阶段。

(3)评审立项。

省知识产权局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评审。

经资格审查、专家评审及公示后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信息服务机构,由省知识产权局批准成为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期为1年。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深圳产业升级发展服务,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1〕9号)的有关要求,制定了《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操作规程》。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二○一二年三月九日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操作规程第一条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发挥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促进我市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1〕9号),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条件:(一)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二)企业的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已经制度化,企业管理层及研发人员的培训率达到80% 以上,员工的培训率达到60% 以上;(三)企业已建立科技开发专利检索制度,主要研发人员会使用专利信息系统,会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四)企业知识产权申请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的年增幅高于全市平均增幅10%以上或专利申请量居全市同行前10名;(五)企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指对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投入)占企业研发投入5%以上;(六)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有关企业,其发明专利代理量、商标代理量和纳税额均居全市同行业前列,且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七)企业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无违反相关行业管理规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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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专利资助政策
深圳市南山区发明专利技术实施资助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推进南山区知识产权战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南山区知识产权分项资金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南山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南山区知识产权分项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立项、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资助方式
第三条申请本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企业注册地在南山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实施项目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方向,其生产、销售已有一定规模,申请企业上年度销售额不少于30万元,具备实施该专利技术的必备条件;
(三)实施项目必须具有1件以上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企业是专利权人,或申请企业与专利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且专利证书授权期限没有超过5年(以材料受理日期为准);
(四)专利技术有较高的技术创新水平,有后续的创新潜力和发展空间,对提高相关产品的附加值及市场竞争力有突出的作用。

第四条本资助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由区财政局向受资助单位一次性拨付资金。

第五条本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年/单位。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本资助的范围包括:
(一)项目实施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场地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
合作单位进行合作生产等费用;
(四)直接参加项目实施的工作人员工资性费用;
(五)为进行产品生产、产业化市场调研考察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上述费用之外与承担项目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申请材料与审批程序
第七条申请本资助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南山区发明专利技术实施资助申请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发明专利实施项目可行性报告;
(四)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需验原件),并加盖专利权人印章;属于转让的专利
技术,需要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五)专利权利要求书;
(六)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七)企业其他资质材料,包括:本申请书内涉及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特殊行业
许可证、其它立项证明、政府及部门颁发的企业证书(如高新技术企业等)、产品质量认证、环保证明等。

第八条区科技(知识产权)局受理申请单位的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
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一次性向申请单位告知申请材料
需要补充的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向区科技(知识产权)局提交。

第九条申请本资助的审批程序是:
(一)区科技(知识产权)局初审申报单位资格及申报材料,确定申报项目是否受理;
(二)区科技(知识产权)局组织项目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三)区科技(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考察和本年度资助计划安排,初步确定立项项目名单和资助额,提交联席会议讨论;
(四)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拟立项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
(五)区科技(知识产权)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六)区科技(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目标和资金使用计划;
(七)区财政局凭立项文件和项目合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评审专家与申请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

一经发现不申请回避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十一条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区科技(知识产权)局提出。

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区科技(知识产权)局应立即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对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科技(知识产权)局与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第五章管理与验收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需严格执行合同内容,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在执行过程中资金使用有实质性的变动,项目承担单位事前需以书面形式报南山区科技(知识产权)局,并执行区科技(知识产权)局的回复意见。

第十四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需在1个月内向区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并同时按要求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及项目资金专项使用情况审计报告。

区科技局直接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具体过程及要求,遵照区科技(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有关知识产权资助项目验收办法执行。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对于项目承担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分项资金的行为,区财政局、科技(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经费、三年内不受理资金申请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参与评审、评估及咨询的专家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
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项目和经费的评审、审计和评估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项目和经费的评审、监理、审计和评估资格。

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知识产权分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区科技(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区知识产权分项资金管理工作出现失误,审批资金有失公平、公正,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区知识产权分项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的,以及有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操作规程由区科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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