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残疾人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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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

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

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
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是指为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医疗保障、教育保障、就业保障等各方面的保障措施和制度。

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存权利,提高其生活质量和社会地位。

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福利、医疗保障、教育保障、就业保障等方面。

社会福利方面,包括残疾人津贴、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就业补贴等,旨在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和福利待遇。

医疗保障方面,包括残疾人医疗补助、残疾人医疗康复补助等,旨在保障残疾人的身体健康和康复治疗。

教育保障方面,包括残疾人教育补助、残疾人教育培训等,旨在提高残疾人的学习和职业技能水平。

就业保障方面,包括残疾人就业援助、残疾人就业培训等,旨在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能力和就业机会。

除了这些方面的保障措施之外,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还应包括残疾人权益保护、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通过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促进残疾人的全面发展和融入社会,使其享受公平、公正、优质的社会服务和福利待遇,实现“共建共享、共同发展”的社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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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1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公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已由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1年12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月2 0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12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时研究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有关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四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为残疾人服务。

第五条乡镇(街道)、村(社区)配备残疾人联络员,负责联系辖区残疾人,建立工作档案,及时反映残疾人需求,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其工资或者工作补贴等待遇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保障残疾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应当有残疾人候选人。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积极培养、选拔、任用残疾人干部。

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残疾人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当与本单位残疾人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5.12•【字号】•【施行日期】1994.05.1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4年5月12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4年5月1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第三条凡本省境内的残疾人,除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伤残证件者外,经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残疾标准鉴定后,由县残疾人联合会核发《残疾人证》。

残疾人凭证在本省范围内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有关待遇。

革命残疾军人,因工致残人员凭有效证件,除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待遇外,还可以享受国家和省所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四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禁止歧视、侮辱、侵害、虐待残疾人。

残疾人应自尊、自信、自强、自立,遵纪守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事业。

应采取各种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并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使残疾人事业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相应地协调发展。

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

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

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是社会对残疾人群体的保障和关怀的重要举措。

下面将详细介绍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的相关内容。

一、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1. 社会保障政策:国家为残疾人制定了一系列社会保障政策,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等,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提供基本的医疗和养老保障,确保其基本生活权益。

2. 残疾人就业援助:国家对残疾人就业进行援助,通过提供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资金补贴等方式,促进残疾人就业,提高其自我保障能力。

3. 生活补贴: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中,国家还为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以弥补其因残疾而导致的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的减退,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

4. 康复服务保障:针对残疾人的康复服务,国家建立了康复工作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咨询、康复评估、康复训练和康复辅助器具等服务,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和工作能力。

二、关爱服务体系:1. 社区服务中心:国家建立了社区残疾人服务中心,为残疾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心理支持、法律援助等服务,方便残疾人生活,并从中收集残疾人的需求和反馈,为政府制定更好的服务政策提供参考。

2. 教育服务:国家鼓励残疾人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提供特殊教育服务,包括提供残疾人教育专业人员、改造学校环境、提供助学金等,确保残疾人接受到优质的教育。

3. 医疗服务:国家建立了残疾人医疗服务网络,为残疾人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包括定期的健康体检、疾病治疗和康复治疗等,维护残疾人的身体健康。

4. 心理服务:国家设立残疾人心理咨询中心,为残疾人提供咨询和心理支持,帮助他们调整心态、面对困境,提高自我认同感和幸福感。

5. 法律保护:国家制定法律法规,对侵害残疾人权益行为予以打击,并设立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改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的措施:1. 完善制度: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建设,包括政策的修订和创新,提高关爱服务的覆盖范围和质量。

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

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的重大问题;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完善扶助措施,提高保障水平,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第五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章程或者接受本级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协助做好有关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行业管理工作,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为乡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备残疾人专职委员,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彩票公益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服务业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发展规划,将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作为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按照教育用地或者社会福利用地形式,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并在立项、规划、建设经费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第八条县级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确定残疾评定定点医院,根据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做好残疾评定工作。

经市(地)级残疾人联合会审定,符合残疾标准的残疾人,由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救助残疾人和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工作,形成全社会尊重和关爱残疾人的良好舆论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新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新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8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康复第三章教育第四章劳动就业第五章文化生活第六章社会保障第七章无障碍环境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23年修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23年修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将残疾人专业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并在立项、规划、土地供应、建设经费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在每年本级留存的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残疾人事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研究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生、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残疾人组织,配备人员,做好残疾人服务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对于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残疾人联合会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释义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释义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释义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通过大力发展残疾人事业,切实保障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文化生活和社会保障等基本权利,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为了帮助社会各界更好地学习、宣传、贯彻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联特编辑此稿对有关条文进行解读。

一、《残疾人保障法》修订和施行的重大意义对残疾人保障法的修订,是惠及全国八千多万残疾人的一件大事,对于发展我国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残疾人保障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发展残疾人事业和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基本法律。

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最新情况,总结了十七年来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内外残疾人立法的最新成果,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体现了社会的文明进步。

《残疾人保障法》不仅对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基本权益的实现、促进残疾人全面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残疾人保障法》的修订和施行,不仅是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人权保障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二、《残疾人保障法》的立法宗旨《残疾人保障法》的立法宗旨一是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发展残疾人事业;三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四是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三、《残疾人保障法》的主要内容《残疾人保障法》共分九章六十八条,分别为总则,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法律责任,附则。

哈尔滨市残疾人保障办法(2012)

哈尔滨市残疾人保障办法(2012)

哈尔滨市残疾人保障办法(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7•【字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哈尔滨市残疾人保障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宋希斌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哈尔滨市残疾人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黑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残疾人的残疾评定、康复、医疗、教育、培训、社会保障、文化生活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保障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保障工作经费和人员待遇。

第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市)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及接受同级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编制本行政区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残疾人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并承担同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交通运输、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保障相关工作。

第七条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由以下部分构成:(一)政府财政拨款;(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中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的专项资金;(四)社会募集资金;(五)社会捐赠资金;(六)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获得的其他专项资金。

《中国宪法》 第十五章 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中国宪法》 第十五章  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二、妇女权利保护的几种类型 1、妇女政治权利保护 2、受教育权的保护 3、经济权利保护 4、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 5、人身权利保护
第二节 儿童权利保护
一、儿童权利保护的概念 儿童作为权利主体,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广 泛的权利,而这种权利的实现程度直接关 系到国家发展的未来。儿童因身心尚未成 熟,在其出生以前和出生以后均需要特殊 的保护和照料,并在法律上给予特殊保护。
二、残疾人权利的保护范围
残疾人与正常人一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 的权利和自由,并同时享有特殊的权利, 主要包括:
1、劳动就业权的特殊保障 2、政治权利的特殊保障 3、受教育权的特殊保障 4、人格权的特殊尊重
第四节 华侨、归侨和侨眷权利保护
一、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概念 华侨是指侨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归侨是指曾居于国外、现已回到祖国 定居的我国公民;侨眷是指华侨在国内为主。
二、华侨、归侨和侨眷权利保护范围
1、归侨、侨眷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 民权利,在全国和地方人大代表中有适当 名额的归侨代表;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受法 律保护;
二、儿童权利保护的范围 1.享受社会安全的权利 2.享受特殊保护权利 3.抚养权 4.受教育权 5.独立的人格权 6.儿童的收养权 7.残疾儿童的特殊权利
第三节 残疾人权利保护
一、残疾人权利保护的意义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而困难的群体,其人权 需要特殊保障。在人权保障体系中,对残 疾人人权的切实保障反映了一个国家人权 发展的实际水平,并从广泛的意义上体现 了人权的价值。
第十五章 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 特定主体的权利是指法律规范明示的受到 特别保护群体的权利。从宪法的规定看, 特定主体中主要包括妇女、儿童、老年人、 残疾人与华侨等。
第一节 妇女权利保护

贵州残疾人保障条例

贵州残疾人保障条例

贵州残疾人保障条例贵州残疾人保障条例发布时间:202X-12-03关注和有效解决残疾人保障问题、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加快残疾人的小康建设,已经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整体建构。

下文是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欢迎阅读!贵州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全社会应当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的地方留存部分中划出不低于5%的比例,由财政全额拨付到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支持残疾人福利事业和体育事业的发展。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经费和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尊重残疾人对公共政策和残疾人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法保障残疾人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各级人大、政协在选举、推荐代表、委员时应当有残疾人的候选人。

残疾人较多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有残疾人代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

第六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引导、帮助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康复第三章教育第四章劳动就业第五章文化生活第六章社会保障第七章无障碍环境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条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十五”实施方案

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十五”实施方案

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十五”实施方案我国6000万残疾人中,近一半的残疾人生活状况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相当一部分生活贫困,400多万残疾人需要国家和社会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在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过程中,不失时机地大力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切实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是“十五”期间的重要任务。

依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残疾人基本需求得到保障;城镇残疾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创造条件适当提高残疾人生活保障水平。

二、主要措施1.调查摸底,建立档案县(市、区)残联组织对贫困残疾人家庭逐户摸底,准确掌握贫困户的家庭经济和实际生活水平,建立残疾人社会保障对象档案,并及时掌握变化情况,为落实保障措施提供依据。

2.落实现行保障法规、政策(1)城市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以及残疾人中的“三无”对象全部纳入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差额救助标准。

各类企业应依法为残疾职工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确保残疾职工在年老、生病、失业、工伤、生育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将残疾职工纳入。

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做好自由职业、个体就业残疾人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工作。

继续落实好集中供养、定期补助、临时救济在内的各项保障措施。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依据政策接纳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2)农村继续实行对贫困残疾人的救济、扶助政策。

已进行税费改革的,要将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列入乡镇财政支出;尚未进行税费改革的,继续实行救济和统筹扶助等政策。

已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切实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适当提高差额救助标准。

继续落实好五保供养措施。

各类敬老院、养老院等机构依据政策接纳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对分散供养对象,提供生活保障和服务,保障供养对象吃、穿、住、医、葬和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

第十五章 残疾人社会保障

第十五章 残疾人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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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给辅助工具 给与特殊照顾 优先与辅助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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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环境保障
1、含义
指国家和社会保证残疾人能够进出和享 用公共建筑、设施、公共住房和公共交 通工具,并通过宣传促进公众对残疾人 的理解,消除种种妨碍残疾人参与社会 生活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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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做法:
无障碍环境→无 障碍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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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组织建设
本公约所称"残疾人"一
词,系指因经正式承认
身体或精神损伤在适当
职业的获得、保持和提
升方面的前景大受影响
的个人。
6
第37届联大通过的《关于残疾人 的世界行动纲领》
残疾人并不是一个单一性质的群 体,包括精神病者,智力迟钝者, 视觉、听觉和言语方面受损者,
行动能力受限者和"内科残疾"者等。
7
根据1990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2条规定
善组织——国际狮子会签署协议,发起了一项造 福盲人的系统工程:由国际狮子会资助“视觉第 一,中国行动”1500万美元。
21
二、教育保障
• 教育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保障患有残
疾的儿童、青年和成年人享有平等地
接受初等、中等和高等教育的机会,
使残疾人教育成为教育系统的一个组
成部分。
• 普通教育优先+特殊教育
但一般生活中很少人使用,而是改用“身体不自由”。
4
• 【残疾人权利宣言】
“残疾人”一词的意义是指任何由于 先天性或非先天性的身心缺陷而不能 保证自己可以取得正常的个人生活和
社会生活上一切或部分必需品的人。
(联合国大会于 1975 年 12 月 9 日第
3447(XXX) 号决议宣布)

社会医学 15第十五章 弱势群体社会医学(白丽)

社会医学 15第十五章  弱势群体社会医学(白丽)
据了解,晓云家庭生活在一个小村里,母亲在生下她一年后和别的男人私奔,爸爸因此 精神不正常,她和哥哥由年迈的奶奶爷爷照料。晓云从小特别懂事,因为不想爷爷奶奶 那么辛苦,她小学毕业后就外出打工,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就给家中寄回2000多元,而 在纽扣厂做一个纽扣晓云只能得到1.2分。
晓云的遭遇无疑为这个本来就充满着悲剧气氛的家庭里蒙上一层阴影。老年人,精神病 人,悲情的儿童,这样一个家庭充分诠释了弱势群体在社会中面临的种种困境。而最让 我们唏嘘感叹的是,处在豆蔻年华的晓云却承受了这样一个不应该在她这个年纪承受的 伤痛。
度的肢体残缺、活动障碍、体内器官功能不全、精神和行 为异常、智能缺陷等。 2.残疾人(the disabled persons) 是指在心理、生 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部分 或全部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二)残疾的分类 1.缺损(impairment) 2.残疾(disabilities) 3.残障(handicaps)
126.2 191.5 251.8 338.3
117.1 219.5 362.1 538.8
两周患病率 174.2 76.9 49.7 74.9 136.0 227.2 322.7 465.9
2008年 慢性病患病率 6.4 8.7 20.2 51.3 121.7 259.5 419.9 645.4
18周岁 37.7 36.9 18.0 4.4 0.0 1.4 36.9 0.5 0.0
及以上残 疾人
(二)就业与经济来源
目前,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得到较大改善,残疾人小 康实现程度达到63.1%;2011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 显示,劳动年龄段生活能自理的城镇残疾人就业比例 为33.2%,农村残疾人就业比例为50.3%。有劳动能力 但未就业的残疾人的生活来源:城镇中依靠领取基本 生活费的占32.2%,依靠离退休金的占16.9%;农村中 依靠领取基本生活费的占13.5%。

南京市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

南京市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

南京市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政府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残疾人保障工作。

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称残联)具体承担协调、指导、督促有关残疾人保障服务工作。

发改、建设、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物价、工商、房产、交通运输、旅游、文广新、卫计、体育、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

第四条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留存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和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按规定比例用于残疾人事业。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发展残疾人事业提供捐助和服务。

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社会保障第五条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相关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享受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称低保)待遇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七条对盲人按摩企业的从业残疾人参加职工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所需单位缴纳的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最多为3年。

对盲人按摩企业的从业困难残疾人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适当补贴。

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含盲人按摩个体工商户)的残疾人,对其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本市公布的当期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多为3年。

第八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设立残疾人专项险种。

鼓励、支持各类残疾人组织和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参加商业保险提供帮助。

第九条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残疾人社会保障书

残疾人社会保障书

残疾人社会保障书尊敬的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及公民:残疾人社会保障是构建人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关乎着残疾人的基本权益和社会进步的方向。

为了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确保残疾人能够享有完全的社会权益,我们制定了本残疾人社会保障书,旨在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为残疾人实现全面、平等、有尊严的社会保障提供坚实的法律和政策保障。

第一章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第一条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实施应遵循公平、公正、改善残疾人生活质量的基本原则,以确保残疾人在社会保障方面享有与非残疾人平等的待遇。

第二章残疾人社会保障的范围与内容第二条残疾人社会保障的范围涵盖残疾人的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方面。

第三条残疾人生活方面的社会保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提供适应残疾人生活需要的辅助器具和设施;2. 提供残疾人旅行和交通出行的便利措施;3. 保障残疾人的住房问题,提供适合残疾人居住的环境。

第四条残疾人医疗方面的社会保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提供免费或者优惠的医疗服务,保证残疾人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2. 提供残疾人所需的康复护理服务,包括康复设施和专业的康复团队。

第五条残疾人教育方面的社会保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提供优质、免费的教育资源,确保残疾人享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2. 配备专业的教育人员和辅助设施,提供个性化的教育服务。

第六条残疾人就业方面的社会保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制定相关政策,推动残疾人就业机会的公平分配;2. 提供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增强残疾人的就业能力;3. 提供就业岗位的适应性改造和必要的职业辅助服务。

第三章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实施机制及责任主体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并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相关政策和法律,确保残疾人享有社会保障的权益。

第八条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提供合适的资金和支持。

第九条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实施应当建立健全的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和权力分工。

残疾人社会保障

残疾人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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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在的问题:(需求层次上升) 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低,滞后于经济社 会发展的总体水平 救济色彩重(传统残疾人观)。 不能满足残疾人高层次的发展需求。 统筹渠道单一,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用 较为混乱。 随机性强,尚未规范化与法制化。
• 三、改革探索:以劳动福利型为主体模式,以单 • • • • • • •
纯福利型为辅助模式 (一)主体模式:劳动福利型模式(P82) (一)主体模式:劳动福利型模式(P82) 1、含义: 2、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 残疾人社会物质帮助 • 残疾人社会安全保障 • 残疾人社会发展保障
(二)辅助模式:单纯福利型模式(P282) (二)辅助模式:单纯福利型模式(P282) 1、活保障 (五)福利保障 (六)环境保障
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
• • • • • • • •
一、发展历程:初创 →停顿→再创阶段 停顿→ (一)初创: 1949-1965:游离失所→ 1949-1965:游离失所→收养、救助+基本权利 1951《劳保条例》 1960中国聋哑人协会 1951《劳保条例》;1960中国聋哑人协会 (二)停顿1966- (二)停顿1966-1976 (三)再创阶段1977→ (三)再创阶段1977→今 1984年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984年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988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1988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第15章 15章
残疾人社会保障
本章介绍了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概念、 本章介绍了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概念 、 原 则、内容、组织建设以及我国残疾人社 内容、 会保障的发展与探索等内容。 会保障的发展与探索等内容。下面我们 一起学习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内容。 一起学习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内容。 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内容主要有: 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内容主要有: (一)康复保障 (二)教育保障

第十五章 残疾人社会保障

第十五章  残疾人社会保障

山东经济学院公共管理系
二、残疾人社会保障
➢ (一)传统观点:遇风险时,给予基本物质 帮助。
➢ (二)发展观点:独立的人格与社会价值。
三、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原则
➢ (一)机会均等原则: ➢ (二) 特别扶助原则
山东经济学院公共管理系
四: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意义
➢ 残疾人保障水平是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 文化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一路走来,愿相亲相爱的人,相濡以沫,同甘共苦,百年好合。愿有情有意的人,不离不弃,相惜相守,共度人生的每 一个朝夕……直到老得哪也去不了,依然是彼此手心里的宝,感恩一路有你!
第十五章:残疾人社会保障
§15.1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概述 一、什么是残疾人
研究模式 生物医学
经济
社会政治
残障的定 义
核心概念
生理上的伤 害或限制
伤残
结业能力上的 限制与缺乏
残障
个人身心缺陷与环境互动的 结果
障碍
分析焦点 临床医学 解决方案 医疗建议
生活利益 职业训练
公共政策的伤残对公民的影 响
权利法案
删掉哦,当然包括最后一页,最后祝 人海茫茫,不求人人都能刻骨铭心,但求对人对己问心无愧,无怨无悔足矣。大千世界,与万千人中遇见,只是相识的
开始,只有彼此真心付出,以心交心,以情换情,相知相惜,才能相伴美好的一生,一路同行。 然而,生活不仅是诗和远方,更要面对现实。如果曾经的拥有,不能天长地久,那么就要学会华丽地转身,学会忘记。
反混乱。 ➢ 随机性强,尚未规范化与法制化。
山东经济学院公共管理系
三、改革探索:
➢ (一)主体模式:劳动福利型模式
含义: 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残疾人社会物质帮助 残疾人社会安全保障 残疾人社会发展保障

残疾人与社会保障机制

残疾人与社会保障机制
02
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加大对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的 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03
开展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培训和普及活动,提高残 疾人对自身权益的认识和维护能力。
05
残疾人社会保障机制的国际经验与启示
国际残疾人社会保障机制的经验
美国
英国
美国建立了全面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包括残疾人福利、医疗保障、就业援助等 ,旨在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和权利。
最低生活保障
为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最低 生活保障,确保其基本生活需
求。
灾害救助
在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为 受灾残疾人提供紧急救助。
住房救助
为住房困难的残疾人提供住房 救助,改善其居住条件。
教育救助
为贫困残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 ,确保其接受教育的权利。
残疾人社会福利
残疾人康复福利
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帮助其恢复身体功 能。
提高残疾人社会保障服务水平
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建设,提高服务人 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服务网络,为残疾人提供方 便快捷的服务。
创新残疾人社会保障服务方式,引入科技手段, 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宣传力度
01
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提高社会 对残疾人的关注度和认识度。
由于财政压力等原因,政府对残疾人 社会保障的投入有限,导致保障资金 不足,制约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残疾人社会保障服务水平不高
残疾人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和服务体系 不完善,服务水平参差不齐。
缺乏专业的服务人员,服务人员的素 质和能力有待提高,影响了服务质量 。
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宣传不够
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宣传力度不够, 许多残疾人对于相关政策不了解或了 解不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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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988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二、存在的问题:
➢ 残疾人社会保障低,滞后与经济社会发展 的总体水平。
➢ 救济色彩浓(传统残疾人观)。 ➢ 不能满足残疾人高层次的发展需求。 ➢ 统筹渠道单一,保障基金的管理和运用较
反混乱。 ➢ 随机性强,尚未规范化与法制化。
三、改革探索:
们以安全感和尊重感,有利于实现残疾人 的自身价值 ➢ 有利于保证残疾人生活与福利水平的不断 提高
§15.2 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内容
一、康复保障:
➢ 含义: ➢ 主要服务: ➢ 意义:能力、人格尊严↑+痛苦↓+参与
能力↑+社会家庭负担↓
二、教育保障:(普通教育优先+特 殊教育)
➢ 含义: ➢ 做法 :
二、残疾人社会保障
➢ (一)传统观点:遇风险时,给予基本物质 帮助。
➢ (二)发展观点:独立的人格与社会价值。
三、残疾人社会保障的原则
➢ (一)机会均等原则: ➢ (二) 特别扶助原则
四: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意义
➢ 残疾人保障水平是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 文化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 有利于社会的团结与稳定 ➢ 除满足残疾人基本的物质要求外,还给他
七、法制建设与组织建设
➢ 1990《残疾人保障法》 ➢ 1988 残联 残疾人联合基金
§15.3 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
一、发展历程:
➢ (一)初创:
1949-1965:游离失所→收养、救助+基本权 利 1951《劳保条例》1960中国聋哑人协会
➢ (二)停顿1966-1976 ➢ (三)再创阶段1977-今
➢ (一)主体模式:劳动福利型模式
含义: 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残疾人社会物质帮助 残疾人社会安全保障 残疾人社会发展保障
➢ (二)辅助模式:单纯福利型模式 福利院 家庭 残疾人之家
三、就业保8℅)+分散 优惠扶持(定制、定购)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文化生活保障:
➢ 含义: ➢ 做法:
五、优惠待遇:
➢ (一)救济补助金制度: ➢ (二)供给辅助工具: ➢ (三)给与特殊照顾: ➢ (四)优先与辅助性服务:
六、环境保障
➢ 含义: ➢ 做法:无障碍环境 -无障碍社会
第十五章:残疾人社会保障
§15.1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概述 一、什么是残疾人
研究模式 生物医学
经济
社会政治
残障的定 义
核心概念
生理上的伤 害或限制
伤残
结业能力上的 限制与缺乏
残障
个人身心缺陷与环境互动的 结果
障碍
分析焦点 临床医学 解决方案 医疗建议
生活利益 职业训练
公共政策的伤残对公民的影 响
权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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