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梧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梧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梧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梧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梧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梧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10.31•【字号】梧财资〔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梧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梧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梧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市财政局对《梧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梧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梧财资〔2011〕1号)进行了修订。

经梧州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将修订后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由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五条梧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是梧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负责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经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经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
三条“经营性资产”的相关问答
【法规类别】上市公司
【修改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经营性资产”的相关问题与解答(2018年修订)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4.29
【实施日期】2016.04.29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经营性资产”的相关
问答
(2016年4月29日)
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
1 / 1。

2018年大额资产转让进场交易管理办法

2018年大额资产转让进场交易管理办法

2018年大额资产转让进场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大额资产转让管理,提高企业资产转让公开透明度,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32号)、《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资产转让,应当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公司大额资产转让,适用本办法。

各所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出适合本企业的大额资产转让进场交易管理制度,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四条大额资产范围: 单宗净值1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等各类资产,为大额资产。

单宗净值是指:单笔资产账面原值扣除累计折旧和减值后的账面余额。

第五条大额资产转让应进场,即在依法设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对于确需在公司内全资或绝对控股企业之间协议转让大额资产,按照公司《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协议转让规定执行。

第六条大额资产转让申报程序申报资产转让事项时,同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企业资产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二)企业资产转让方案;(三)转让方资产证明文件;(四)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大额资产转让审批程序(一)企业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转让,按照公司《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二)除(一)外的其他大额资产转让审批流程:1. 公司财务部将转让申报资料、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报公司法律顾问审核,由法律顾问签署审核意见;2. 财务部会商相关部门,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形成书面决议;3. 公司章程、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定要求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项目,报公司董事会审批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公司在一年内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资管新规(银发〔2018〕106号)2180427

资管新规(银发〔2018〕106号)2180427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2018年4月27日)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

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

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进入强制清算程序之中,较之于非国有企业的资产交易,目前我国各类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产权交易规则对于国有企业的规定种类繁多,且与国有企业相关的讨论与争议始终存在且部分尚无定论,其中以国有资产交易尤为突出,强制清算案件中,相较于非国有企业的资产处置的一般性问题,清算组开展国有资产的处置工作时,不仅面临一般性问题,还有国有资产所特有的特殊性问题。

笔者将基于在北京市的办案经验,从国有企业的识别、国有企业资产交易的分类、强制清算程序中国有资产处置的要点分析、强制清算程序中国有资产处置的难点分析四个方面初步探讨强制清算程序中应关注的国有资产的要点问题以及应对之策。

一、国有企业的识别关于国有企业的称谓繁多,例如“国有企业”“国家出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等,而关于国有企业的定义也规定在不同的法律、行政法规之中,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就对国有企业的定义予以统一,目前关于国有企业的定义的规定主要有以下法律法规,具体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9年5月1日生效,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中首次出现“国家出资企业”的表述,即该法第五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而,结合该法其他条款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范围应仅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享有出资人权益,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换言之,“国家出资企业”范围仅限于被国家直接出资的一级公司,而对于“国家出资企业”再行对外投资的二级或其他各级子企业则不属于“国家出资企业”。

(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6月24日生效,以下简称32号令)32号令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的认定标准,即32号令第四条所规定的三类企业:1、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即“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2、国有控股企业:“控股”又进一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全资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并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二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或本条第一类国有控股企业持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3、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即“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西宁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西宁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

西宁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提高国有资产处置质量和效率,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青海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青财资字[2018]2254号)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对外捐赠、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资产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和质量;(二)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浪费;(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四)坚持资产处置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一)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改变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资产;(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实行信息动态管理。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定专门人员,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

第九条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诚实守信,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方可参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活动。

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作为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事关国家利益和人民福祉。

为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稳定,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与使用,2018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一、重大事项定义根据《办法》,国有资产权益变动额度下限等于行业监管部门规定值的,以及超过行业监管部门规定值的,就都被认定为重大事项。

因此,在国有企业中,重大事项定义的范围非常广泛,如企业并购、重组、吸收合并、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权益变动事项,股东会决议等投资重大事项,与债券相关的重要事项等。

二、报告审批程序国有企业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必须先向经济运行监管部门进行报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当经济运行监管部门做出审批决定后,国有企业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将重大事项的决策、批准、实施、结果等情况报告国资监管部门和地方国资监管部门。

同时,有关经济运行和国资监管部门应当共同开展监管工作,严格把控重大企业事项的风险预警和防范措施。

三、明确审慎原则《办法》明确了国有企业在处理重大事项时必须遵循的审慎原则,即合理确定事项的价值、风险与收益,充分评估事项对企业和国家利益的影响,保护国有资产财产权益,促进国有资产价值的增长。

同时,要强化信息披露和内部管控,严格审查合规性及风险管控等,确保重大事项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四、强化责任约束《办法》对国有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约束也进行了规定。

国有企业应明确事项的内部组织、负责人和领导责任,强化制度约束,建立内部人员行为准则,对全体员工进行守法、诚信、勤奋、务实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企业治理透明度和经营能力。

在国有资产管理的范畴中,国有企业需要对重大事项进行合理的决策、科学的评估和可靠的实施,以保障国家资产安全与增值。

《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与规范,对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和整体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34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34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有效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攻坚战,现就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从现在到二〇二〇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要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突出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特别是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扶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得到人民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切实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

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严格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积极稳妥化解累积的债务风险,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堵住“后门”,坚决遏制违法违规举债。

地方政府举债要与偿还能力相匹配,是必须遵循的经济规律。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作为当前财政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依法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既要开好“前门”,稳步推进政府债券管理改革,强化政府债券资金绩效管理,提高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效益,发挥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支持补齐民生领域短板,又要严堵“后门”,守住国家法律“红线”,坚守财政可持续发展底线,加大财政约束力度,硬化预算约束,坚决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18〕147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18〕147号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资委关于下发施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国资产权〔2018〕147号各省属企业:《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云南省国资委2018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资委2018年5月31日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提高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制。

经省国资委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由省国资委或经省国资委同意具有备案职能的省属企业按管理权限分别负责,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为备案管理单位。

经省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国资委负责核准。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经营性资产”的相关问题与解答(2。。。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经营性资产”的相关问题与解答(2。。。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三条“经营性资产”的相关问题与解答(2018年修
订)
颁布⽇期:2018-09-10
执⾏⽇期:2018-09-10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问:《上市公司重⼤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三条第⼀款第(四)项规定,“充分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发⾏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续”。

当上市公司发⾏股份拟购买的资产为少数股权时,应如何理解是否属于“经营性资产”?
答:上市公司发⾏股份拟购买的资产为企业股权时,原则上在交易完成后应取得标的企业的控股权,如确有必要购买少数股权,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少数股权与上市公司现有主营业务具有显著的协同效应,或者与本次拟购买的主要标的资产属于同⾏业或紧密相关的上下游⾏业,通过本次交易⼀并注⼊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性、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

(⼆)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需拥有具体的主营业务和相应的持续经营能⼒,不存在净利润主要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情况。

对于少数股权对应的经营机构为⾦融企业的,需符合⾦融监管机构及其他有权机构的相关规定;且最近⼀个会计年度对应的营业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三项指标,均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同期合并报表对应指标的20%。

上市公司重⼤资产重组涉及购买股权的,也应当符合前述条件。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8.09.10,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1.27。

2018年“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2018年“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2018年“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3)第三章决策方式 (5)第四章决策程序 (6)第五章决策执行 (7)第六章决策监督 (8)第七章责任追究 (9)第八章附则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监督,防范决策风险,提高决策水平,促进科学发展,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集体决策原则。

凡涉及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由公司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职代会进行集体讨论作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原则。

“三重一大”决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相关规定履行审议批准程序。

(三)坚持民主决策原则。

领导班子成员要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四)坚持科学决策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企业实际,强化决策事前的调研、论证。

坚持决策程序,加强对决策后执行环节的监督和检查,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第四条公司党委、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决策人员,对参与决策时的个人意见负责;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在自己分管事务的决策中分别承担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制度的主体责任;公司党委对本企业内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负有领导和监督责任。

第二章“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第五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一)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要决定、工作部署的意见和举措。

(二)公司关于党的建设、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部署。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8〕235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8〕235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8〕2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福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18日福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承接福州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应严格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履职尽责、优化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所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公司重大资产处置制度

公司重大资产处置制度

公司重大资产处置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资产转让行为,加强企业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资产的合理流动、防止企业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企业资产,是指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企业资产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企业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资产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企业资产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六条转让的企业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资产不得转让。

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资产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企业资产等相关部门负责企业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企业资产转让的监督管理第八条企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资产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资产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二)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资产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资产转让事项并报董事会批准;(三)选择确定从事企业资产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四)负责企业资产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五)负责企业资产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六)履行董事会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九条企业对企业资产转让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所属企业的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并报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研究企业资产转让行为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三)研究、审议重要子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事项,决定其他子企业的资产转让事项;(四)向上级企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有关资产转让情况。

第十条企业资产转让可按下列基本条件选择产权交易机构:(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企业资产交易的政策规定;(二)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严格审查企业资产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能够定期向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企业资产交易情况;(四)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企业资产交易活动的需要;(五)产权交易操作规范.连续3年没有将企业资产拆细后连续交易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12.15•【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结合我区实际,对《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西财资产〔2018〕257号)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实际修订本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并在三个月内报区财政局备案。

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2023年12月15日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号)、《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京财资产〔2015〕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城区各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含临时机构,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

区财政局负责制定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章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监管。

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具体工作,切实承担资产处置主体责任。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调拨)、捐赠、转让(出售)、置换、报废、损失核销(报损)等。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29•【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8.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原中国银监会2017年第9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6月29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三章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市场化、法治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健康有序开展,规范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运作,与各参与主体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开展债转股业务,确保洁净转让、真实出售,坚持通过市场机制发现合理价格,切实防止企业风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转移,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防范相关道德风险。

第四条银行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实施债转股,应当通过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转让债权,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

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化为股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先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再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形式实施债转股,收购价格由双方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

国务院关于2018年度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

国务院关于2018年度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

国务院关于2018年度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10.23•【分类】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正文国务院关于2018年度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2019年10月23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有关要求,形成了《国务院关于2018年度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主要内容如下: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基本情况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规模不断壮大,管理能力不断增强,职能作用不断提升,保证了行政事业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需要。

截至2018年底,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额33.5万亿元,负债总额9.9万亿元,净资产23.6万亿元。

其中,行政单位资产10.1万亿元,事业单位资产23.4万亿元。

中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额4.7万亿元,负债总额1万亿元,净资产3.7万亿元。

其中,行政单位资产0.8万亿元,事业单位资产3.9万亿元。

地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额28.8万亿元,负债总额8.9万亿元,净资产19.9万亿元。

其中,行政单位资产9.3万亿元,事业单位资产19.5万亿元。

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统计,截至2018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484.7万公里,全国内河航道通航里程12.7万公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296处,文物藏品总计4960.4万件(套),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1200多万套。

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一)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

一是加强顶层管理制度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制定出台《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管理制度,为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2018年修订)-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2018年修订)-国家规范性文件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问题与解答(2018年修订)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的,有哪些注意事项?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所配套资金比例不超过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100%的,一并由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予以审核”。

其中,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怎么计算?答:“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不包括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以现金增资入股标的资产部分对应的交易价格,但上市公司董事会首次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决议前该等现金增资部分已设定明确、合理资金用途的除外。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认购募集配套资金或取得标的资产权益巩固控制权的,有何监管要求?答:在认定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交易情形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拟认购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应股份在认定控制权是否变更时剔除计算,但已就认购股份所需资金和所得股份锁定作出切实、可行安排,能够确保按期、足额认购且取得股份后不会出现变相转让等情形的除外。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取得标的资产权益的,以该部分权益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相应股份在认定控制权是否变更时剔除计算,但上市公司董事会首次就重大资产重组作出决议前,前述主体已通过足额缴纳出资、足额支付对价获得标的资产权益的除外。

独立财务顾问应就前述主体是否按期、足额认购配套募集资金相应股份,取得股份后是否变相转让,取得标的资产权益后有无抽逃出资等开展专项核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8年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审批决策权限 (2)
第三章审批决策程序 (5)
第四章信息披露 (6)
第五章附则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重大资产的处置行为,加强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资产处置包括以下行为:
(一) 购买(收购)、出售资产;
(二) 置换资产(或股权);
(三) 租入或租出资产;
(四) 赠与或受赠资产;
(五) 债权或债务重组;
(六) 报废资产;
(七) 核销资产。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或动力,或者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第二章审批决策权限
第三条公司资产处置(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大会审批: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作为计算依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