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旧)
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几个重点领域预防腐败工作的决定》(赣发[2009]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辖区内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出具、监督管理以及建设项目全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前,确需对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划条件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的重要依据。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规划条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规划条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将规划条件抄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划拨决定书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第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严格执行规划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并不得改变原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条件。
第八条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转让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必须严格依据经法定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该地块的控制要求。
建筑工程中的建设用地规划要求
建筑工程中的建设用地规划要求建设用地规划是指对城市、社区、乡村等用地进行合理布局和规划,以满足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求。
在建筑工程中,建设用地规划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本文将介绍建筑工程中的建设用地规划要求,包括用地功能布局、用地面积计算、用地保护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
一、用地功能布局建设用地的功能布局是指将不同类型的用地(例如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合理分配和布局在城市规划范围内。
在建筑工程中的建设用地规划中,需考虑到项目的功能需求和区域发展规划,确保不同类型的用地相互协调、有序布局,实现合理的用地利用。
同时,还需考虑到用地的配套设施和交通便利性,以提高用地的利用效率和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
二、用地面积计算在建筑工程中,需要根据项目的规模和功能,准确计算用地的面积。
用地面积的计算要考虑到建筑物的占地面积、绿地的面积、道路和停车场的面积等因素,并结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计算。
此外,还需对用地的有效利用率进行评估,以确保用地的经济和环境可行性。
三、用地保护用地保护是指对建设用地进行合理保护和管理,防止因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而导致的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在建筑工程中的建设用地规划中,需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规章制度,严格控制土地开发强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同时保护农田、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等特殊用地的完整性和可持续性。
四、环境影响评价建筑工程中的建设用地规划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评估工程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风险,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包括对土壤、水资源、气候、生态系统等方面的评估,以及对大气污染、噪音污染、固体废物处理等环境问题的分析和预测。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确保建筑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中的建设用地规划要求包括用地功能布局、用地面积计算、用地保护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
合理的用地规划是建筑工程可行性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只有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用地规划,才能实现城市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的幸福生活。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9.03•【字号】•【施行日期】1994.08.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邯郸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4年4月23日河北省邯郸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6月2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进行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系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邯郸市的城市规划区,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执行;县(市)的城市规划区,由县(市)人民政府界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必须符合市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合理控制市区规模、积极发展小城市,坚持科学布局、提高城市整体功能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保护文物古迹、自然景观、城市风貌,体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特点,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和改善环境质量,并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项目,应纳入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计划、分步骤实施。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4.1)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四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参照本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建管处接收、核实申请材料附件1:调增规划条件中容积率指标的,调增规划条件中容积率指标同时进行控规优化的市管重要区域内:43个工作日(含控规优化:54个工作日)市管重要区域外:38个工作日(含控规优化:49个工作日)申请1、土地业主、建设用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市国土部门的书面申请(涉及控规优化的应附优化示意图)2、测绘单位出具的用地界址测绘成果3、土地权属文件(复印件)4、规划条件通知书等其它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建管处组织编制单位完成论证材料(调增容积率:15个工作日)(调增容积率同时控规优化:20个工作日)论证建管处组织专家会评审报审材料(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建管处将调整方案交局信息中心制作公示图并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10个工作日)公告1、规划信息公开审核表2、公示图审批1、调整方案3、公告反馈意见2、专家评审意见建管处拟定请示和批准文件,由局办公室报市政府备案及存档(3个工作日)1、报请市政府审批规划条件调整的请示3、办理情况说明2、批复代拟稿1、编制单位出具的论证材料2、土地业主提供的概念设计方案函复申请人建管处核发规划条件分局核发规划条件市管重要区域内市管重要区域外审批通过的审批未通过的评审通过的评审未通过的建管处将调整材料报局审批管理业务办公会审查、局长办公会审批(10个工作日)建管处将调整材料报局审批管理业务办公会审批(5个工作日)市管重要区域外市管重要区域内核发条件处室(分局)将调整后的规划条件交局信息中心组织公示并抄告市国土局批后公布抄告市国土局材料包括:请示及批准文件、调整后的规划条件等办理1、必要性论证报告2、调整方案建管处将优化方案交局信息中心进行控规维护。
(6个工作日)维护控规优化1、审定会议纪要2、维护任务单3、优化方案附件2:调整规划条件中用地性质或公共配套设施内容及规模的,按调整内容和深度分为:控规修改、控规优化、控规修正一、内容界定控规修改:控规修改是对控规的规划用地结构、用地性质等重要规划控制信息进行调整,其主要内容包含以下情况:1、对控规未明确用地性质的地块需确定用地性质的;2、对文物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紫线、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绿化(地)绿线、轨道交通黑线、重要市政管廊棕线、特殊要求黄线等规划色线的调整,且不属控规优化和控规修正的;3、对控规明确的用地指标、建控线、建筑高度等规划控制要求的调整。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划设计条件核提办法 (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划设计条件核提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06.03.07•【字号】规地字〔2006〕180号•【施行日期】2006.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规划设计条件核提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地字〔2006〕180号各区县局(处)、各有关部门:《规划设计条件核提办法》已经2006年2月5日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规划设计条件核提办法(试行)》二○○六年三月七日附件规划设计条件核提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依据《城市规划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高速环路外侧绿线范围内的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
其他地区参照执行。
第三条规划设计条件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建设要求,是指导和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重要依据。
行政划拨用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作为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总平面规划方案依据。
有偿使用用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是土地使用条件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相关规定,核提规划设计条件。
第五条拟订规划设计条件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为依据;(二)严格执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等规定;(三)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四)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条件;(五)合理用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注重城市景观;(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环境;(八)现有建成区改造应从实际出发,合理利用、逐步完善,保护建筑与空间的环境协调。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的内容有哪些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的内容有哪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有效期限一年。
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还包括以规划条件为主要内容的附件。
在有效期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有效期与国有土地使用证相同。
随着社会发展以及建设速度的加剧,建设用地的也变得越来越紧张,对建设用地的规划也十分严格,要想变更建设用地许可证也变得不容易,要满足一系列严格的条件。
那么对于变更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和满足哪些条件呢。
接下来,小编将在本文中详细讲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的知识。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一)属于行政划拨用地,因机构变化等原因申请更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提交以下资料:1、按要求填报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申请报告各一份;2、原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条件(原件)和地块相关资料、批准文件等;3、市编委及相关部门关于申请单位的身份证明文件;4、城乡规划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已出让的土地依法转让,且不改变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需要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提交以下资料:1、按要求填报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及申请报告各一份;2、该地块原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条件(原件)及相关资料、批准文件等;3、载明有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依法办理转让的相关资料、批准文件,地块需特别注明的情况和事项等资料;4、转让双方其它相关协议、要求和需要说明的材料;5、受让单位法人资格证明;6、城乡规划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通过司法程序的取得的建设用地,需要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提交以下资料:1、按要求填报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及申请报告各一份;2、该地块原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条件(原件)及相关资料、批准文件等;3、通过司法程序产生的有效执行文件;4、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5、城乡规划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凡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一律不予直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登记和变更。
规划设计条件建议书
一、用地情况(一)规划建设用地位置、范围。
地块一:位于隆阳区九龙路北段西侧,北关翻新厂。
原土地使用证面积为实测面积为地块二:位于隆阳区如意巷北段、农民街西厂。
1、原土地证使用面积为2、按政府会议记要,要求退让道路面积,退让面积为3、按规划要求退让道路控制红线面积为4、该宗地西侧原土地证留有3 米通道,经北关管委会允许,再留 1 米的通道,现通道面积为5、该宗地扣除以上三项面积,剩余面积为二、用地使用性质使用性质:经咨询保山市隆阳区规划局查询,地块一、地块二为住宅用地。
三、用地使用强度(一)临人民大道进深约 150 米宽用地为商业办公用地,面积约 34489 m,容积率: 5.5,建造密度: 35 % (临人民大道商业办公用地规模及界线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不得增加商业办公用地面积且必须保证临人民大道第一排建造为商业办公建筑。
商业办公用地部份调整为居住用地后,其容积率等指标按居住用地指标执行)。
(二)临体育南路进深约 100 米宽用地为商业办公用地,面积约 45563 m,容积率: 5.0,建造密度: 30 %。
该用地可兼容住宅,但商业办公建造面积不得少于30%。
(三)居住用地面积约 197352.8 m ,容积率 3.1,建造密度22%。
(四)用地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用地、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不得纳入用地建造密度和容积率指标计算。
四、规划设计要求(一)建造高度:满足湛江民航机场净空控制要求。
(二)建造层数:地上层,地下经批准可建 2 层地下室用作停车及其它配套附属用房。
(三)建造退让距离:1、体育北路道路红线宽度 60 m,道路中心线控制点坐标及控制高程为:X:52043.984,Y:35277.230;X:51817.600,Y:34954.700,高程 13.1;X:51691.900,Y:34594.700,高程 14.5;X:51710.30,Y:34181.100。
道路南侧设 20 米宽绿化隔离带,建造后退体育北路绿化带边线不少于7 米。
【条件】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知
【关键字】条件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知(建筑类)一、为什么要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九条又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目的在于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为土地管理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内行使权属管理职能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2、哪些建设工程需要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新征用地的;2、用地性质或面积发生变化的建设项目;3、土地权属发生变化的建设项目;4、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办理拆迁手续的。
三、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报送哪些图纸、文件和资料?取得哪些审批文件?并应注意哪些事项?(一)建设单位应报送下列图纸、文件:1、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份。
2、计划批准文件(限政府投资项目)1份。
3、市勘测院出具的勘测放线成果1套。
4、涉及规划地铁控制线的建设项目,出具市地铁管理部门的意见;5、涉及规划紫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出具市文化部门的意见;6、涉及土地整合的建设用地,出具市国土部门整合土地的意见。
7、涉及航空限高的建设项目,出具规划处的航空限高要求或空军对航空限高的要求。
8、其它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二)建设单位送齐上述图纸、文件,经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将在法定工作日七天审批完毕,经审核不同意的,规划管理部门将予以书面答复。
(完整版)规划设计条件
规划设计条件一、用地概况(一)用地位置:广州市南沙区庆盛枢纽区块启动区,庆盛大道东侧。
具体位置详见附图。
(二)用地性质: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
(三)用地面积:用地面积6378平方米,均为净用地.(四)地形图号:0-58-16,0-58-20。
二、经济技术指标(一)容积率≤1.0,建筑密度≤45%,绿地率≥15%(以上指标均按可建设用地面积6378平方米计算)。
(二)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6092平方米。
(三)建筑限高:≤20米。
三、公共服务及市政设施配套要求本地块无公共服务及市政设施配套要求。
四、城市设计要求(一)规划设计方案应符合“高端化的技术标准、国际化的设计理念、精细化的实施把控、品质化的空间特色”的要求,即:1、高端化的技术标准。
倡导绿色建筑理念,运用前沿的技术方法,采用清洁能源,体现成熟的节能低碳技术集成,最大限度的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创造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尊重南沙当地气候环境,落实体现低碳节能环保。
2、国际化的设计理念。
在充分解读整体城市形象和空间特色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先进设计理念,打造具有国际风范、功能与艺术相融合的城市风貌,充分体现建筑与人的关系。
3、精细化的实施把控。
从项目前期到投入使用,在材质、色彩、绿化、公共空间等元素的精细化设计与工程实施把控方面,应体现全周期、各个环节的紧密对接和精细控制,保证地块建设内容的高完成度,并实现绿色施工。
应保证地块内公共开放空间的精细化设计和完成度。
4、品质化的空间特色。
创造多元、弹性、活力的公共空间,强化与周边地块功能与景观的匹配与融合,确保区域的有机协调,提升城市活力。
(二)建筑设计方案应有利于周边地区环境价值的提升,体现品质化、精细化设计;建筑单体风貌宜服从群体风貌要求,与建筑群体风貌协调;多栋建筑组成建筑群时应高低错落;原则上临湖泊等自然水面、绿地、广场、山体等开敞空间以及文保单位、历史建筑的建筑单体应按前低后高原则控制建筑高度,其中一线建筑高度原则上应少于建筑退让开敞空间和保护建筑的距离,并严格控制建筑物的面宽;应着重建筑临街界面设计,鼓励通过建筑拼接、建筑屋顶一体化设计等方式,形成界面连续、立面风貌、色彩、材质协调的街道界面,打造尺度适宜、富有活力、设计精致、具有人情味的街道;户外广告和招牌不得在建筑屋顶轮廓线以上(含裙楼轮廓线)设置。
1(已废)《城市规划条例》自1984年1月5日起实施
城市规划条例颁布时间:1984-1-5发文单位:国务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国家领导和管理城市建设的规定,为了合理地、科学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把我国的城市建设成为现代化的、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城市,不断改善城市的生活条件和生产条件,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城市按照其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业人口总数,划分为三级:大城市,是指人口五十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人口二十万以上不足五十万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人口不足二十万的城市。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城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城市,都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城市规划,按照规划实施管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管理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并服从城市规划和管理。
第四条城市规划的任务是:根据国家城市发展和建设的方针、经济技术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区域规划,以及城市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建设条件,布置城镇体系,合理地确定城市在规划期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布局,统一规划、合理利用城市的土地,综合部署城市经济、文化、公共事业及战备等各项建设,保证城市有秩序地、协调地发展。
第五条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平时与战时、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并且考虑治安的需要以及地震、洪涝等自然灾害因素,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第六条城市规划必须合理地、科学地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
城市建设应当节约土地,尽量利用荒地、劣地,少占耕地、菜地、园地和林地。
第七条城市规划必须切实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城市绿地,搞好绿化建设。
第八条城市规划应当切实保护文物古迹,保持与发扬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第九条城市规划必须因地制宜。
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
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建设项目住宅小区建设地点西固7#、8#街坊建设单位兰州石油化工公司规划性质居住用地一、总体要求1、规划建设用地面积:约8.65公顷(合86500平方米)。
2、用地性质:居住用地3、规划要点:该地块属旧城区,其改造要结合周边环境,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原则编制修建性规划方案。
方案应满足最小日照要求。
应按组团规模合理配置公建配套设施,特别是社区用房和老年人、儿童活动用房及场地。
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范、标准进行规划设计。
规划方案要做到功能分区明确、空间环境优美、配套设施完善,使用方便。
二、规划设计技术指标及要求1、用地使用强度:1.1容积率:<=2.5 1.2建筑密度:<=25%2、建筑设计要求:建筑设计和群体布置应内容丰富协调;沿规划道路布置的建筑要优化立面造型设计,力求新颖、美观,具有能同其周边建筑环境相和谐又具有鲜明特色的建筑风格,以丰富城市景观、美化沿街环境。
公建配置应按组团规模合理设置托幼、文化活动站、居民健身设施(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社会服务中心(含老年人服务中心)、社区内菜市场(或交易点)、治安室、储蓄所、邮电所、变电所、路灯配电室、公厕、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燃气调压站、供热站等公共服务设施。
2.1建筑规模: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2.2建筑层数:高层、多层2.3建筑高度: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2.4建筑色彩:建筑色彩应与周边建筑环境、自然环境相协调。
2.5建筑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高层建筑退道路红线净距10.0米以上,多层建筑退道路红线6.0米以上2.6退用地边界距离:四周沿用地界线布置的建筑满足退地界半距要求。
2.7建筑间距:应符合国家住宅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和《兰州市重点区域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2.8交通入口方位:机动车出入口尽量设置在城市支路和内路上。
2.9停车数量:机动车停车率不低于20%,其中,地上停车位不少于30辆;自行车不少于2000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1993年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标[1993]54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137-90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一、总则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
其规划组织结构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4、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5、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6)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7)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8)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6、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二、术语、代号1、城市居住区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05]89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12.02施行日期2005.12.10文号芜政[2005]89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05〕89号二00五年十二月二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芜湖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本市市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或调整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控制老城区建设规模,合理发展近郊城镇和建制镇,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各项建设必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
任何建设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城市风貌,影响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四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依据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本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办理实施细则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办理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和规划许可“多审合一”改革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19〕43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规划用地改革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19〕1997 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受理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的;(二)新建、扩建、改建、拆建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的;(三)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实施以前合法取得且尚未建设的建设用地。
二、受理条件(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的要求;(二)符合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法定规划;(三)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已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完成项目立项、用地报批、征地拆迁等工作;(四)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协议书;(五)拟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六)申请资料齐全。
三、办理材料(一)基础材料1.《立项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1.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社团法人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社会诚信服务凭证或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2.成立项目公司的,原受让人、项目公司均需提供并加盖公章);3.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法人及受托人身份证。
(二)其他视具体办理业务需要提供的材料1.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新办《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要件不需提供);(2)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4.0.2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4.0.2.1规划布局和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0.2.2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嗓场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
4.0.2.3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及美化环境;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人)表3.0.3
居住规模
层数
建筑气候区划
居住区
I、II、VI、VII
III、V
IV
低层
33~47
30~43
28~40
多层
20~28
19~27
18~25
多层、高层
17~26
17~26
17~26
小区
低层
30~43
28~40
26~30
多层
20~28
19~26
18~25
中高层
17~24
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其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3月11日
1总则
1.0.1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2.0.31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2.0.32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齐齐哈尔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5)
齐齐哈尔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5)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6.30•【字号】•【施行日期】1995.06.30•【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齐齐哈尔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5年5月25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齐齐哈尔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管理全市城市规划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承办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报批并组织实施,组织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
(三)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负责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检查、监督,依法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五)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察、城建档案以及城市规划的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和人才开发。
(六)负责对各县(市)、区城市规划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规划部门)在市规划部门指导下,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人员凭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城市规划检查证,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和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查。
新旧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
浅析新旧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一·框架体系的变化新版的标准对原有标准的大、中、小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进行了调整,改成了分层次控制的综合用地分类体系,主要有城市与乡镇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城市与乡镇用地附加分类几个部分构成,表现了城市与乡镇一体化发展的需求。
3.2重要内容的变化新版的标准对原标准进行了结构性的调整,在具体的内容方面,着重体现在对相关的概念划分和内涵进行了改变。
在概念方面,新增了城市与乡镇居民建设用地、区域其他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城市与乡镇用地等。
在内涵的调整方面,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城市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绿化广场用地等均有所调整。
除此之外,新标准还可以原标准的公共设施用地分为公共办理和公共办事用地和商业办事设施用地两个大类。
二·“居住用地”的调整(1)原有的四级中类标准调整为三级标准。
“一类居住用地”: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
这类用地在我国大多数城市中均匀一定数量,通常在现状居住用地调查分类时采用。
“二类居住用地”: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改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
(2)居住用地小类调整:将居住用地小类调整为“住宅用地”和“服务设施用地”2类,其中:“住宅用地”既包括住宅建筑用地,也包括城市支路以下的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服务设施用地”指居住小区以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在二类居住用地中增加“保障性住宅用地”小类,以体现国家关注低收入群众住房问题的公共政策。
(3)中小学用地划入“教育科研用地”。
三·公共设施用地的分化调整将原有“公共设施用地”拆分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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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位置:南珠大道以西,北海大道以南
用地性质:商业、办公、居住用地
用地面积:29448.418平方米
容积率:多层≤1.2,高层≤2.8
建筑密度:多层≤28%,高层≤25%
绿地率:≥35%
建筑退让红线:北退道路红线3米以上,东(临南珠大道部分)退道路红线15米以上;(不临道路部分)退用地红线0.25H且不小于4米,西
退道路红线3米以上,南(两段)各退用地红线0.5H且不小于
6米。
建筑间距:主朝向H:D=1:1且不小于6米,侧向间距不小于4米
建筑高度控制:临南珠大道建筑16米以上,其余建筑50米以下
出入口:北侧、西侧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停车位:0.3机动车位/100㎡建筑面积;2自行车位/100㎡建筑面积
其他要求: 1、南珠大道道路红线60米范围内不可建住宅;
2、多层(高层)指建筑以多层(高层)为主。
北海市规划局
2019年8月5日
用地位置:南珠大道以西,北海大道以南
用地性质:商业、商务、居住用地
用地面积:5910.04平方米
容积率:≤2.8
建筑密度:≤25%
绿地率:≥35%
建筑退让红线:多层北退道路红线4米以上,东退道路红线20米以上,南退用地红线0.5H且不小于6米,高层满足技术管理规定要求。
建筑间距:满足技术管理规定要求。
建筑高度控制:≥16米。
出入口:北侧、东侧可各设置一处机动车出入口。
停车位:居住:建筑面积90㎡及以上住宅1.0机动车位/户;建筑面积90㎡以下住宅0.8机动车位/100㎡建筑面积;1非机动车位/100㎡建筑面积。
商业、商务:1机动车位/100㎡建筑面积;1非机动车位/100㎡建筑面
积,停车位需配套充电基础设施。
居住部分不允许配置机械车位。
特别说明: 1、建筑退红线距离均按建筑正投影外边沿线计算;
2、居住建筑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为60%-70%,商
业建筑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为20%-30%,商务建
筑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为5%-10%。
3、按国家规范及北海市政府北政发〔2010〕57号、北政发〔2016〕10号文
要求配建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临街处设1座附建式城市公厕,建筑面积不
少于60平方米。
按不低于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且面
积不得低于50平方米,不得设置在地下室。
4、须进行无障碍、安保(物防、技防)、信报箱设施设计;
5、须按海绵城市相关要求进行设计,具体参照《北海市海绵城市规
划设计指引》。
须制定节约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6、居住建筑须符合广西自治区绿色建筑日照要求,即每套住宅至少
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大寒日三小时要求;
7、场地竖向须服从市政道路规划,临道路交叉口用地须服从道路交
叉口设计。
8、须编制夜景灯光方案;
9、须编制园林景观方案;
10、须提交4个以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由两家以上设计单位进
行设计,其中至少有一家为未在北海注册设计资质的外地设计单
位,各建筑设计方案造型须有较大区别;
11、以上指标仅用于设计及土地评估时参考使用;
12、以上设计条件有效期为一年,解释权为北海市自然资源局所有。
北海市规划局
201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