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医大行政法2014考试法学双学位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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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医科大学行政法双学位
名词解释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实体性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依法行政原则,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拘束。
该原则具体又可分为三项原则:
1、法律创制原则:
2、法律优越原则:
3、法律保留原则
判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五个方面的标准:(1)不得超越职权。
(2)不得滥用职权。(3)主要证据确凿。(4)适用法律正确。
(5)符合法定程序。
二、尊重和保障人权在行政法领域的要求:
1、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
2、行政机关应积极履行职权,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自由。
3、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不得侵犯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
4、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注意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包括所有权和继承权。
三、越权无效,是指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我国的越权无效(在行政诉讼法中称为超越职权),包括四种情形:无权限,级别越权,事务越权,地域越权
四、重点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
1、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经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
2、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即使发生有违法情形,只要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相对人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损害公益。
3、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公益可以废止,但应利益衡量。
4、行政机关作出撤销或改变其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这种违法情形不是因为相对人过错,应对相对人损失予以赔偿。
五、重点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比例原则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比例原则又称为最小损害原则。广义比例原则包括:
1、妥当性原则(行政权力的行使,是否能达到法定目的)
2、必要性原则(行政权力的行使,达到行政目的即可)
3、均衡原则(狭义比例原则)
程序性基本原则
一、正当程序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
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本教材所阐述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为狭义的正当程序原则,其要求主要有以下三项:
1、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
2、说明理由
3、听取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公开就是要求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
三、行政公正原则是对行政权行使的程序性要求
行政公平是民主国家的要求,在民主国家里,全体公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同等的机会。行政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
行政公平原则是宪法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2、行政救济
一、申诉和控告
申诉,在行政法上是遭受国家有关机关违法或者不当处理的公民向国家机关陈述事实和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申诉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具体而言,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有关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解决行政案件的全部活动。
三、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其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所依法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行政简易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论述题:评述行政诉讼法中的简易程序
根据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只能适用普通程序,这对于确保案件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实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同时也要看到,对行政案件不论难易,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一定程度上也浪费了司法资源,增加了当事人讼累。为了尽量避免这一问题,2014年新行政诉讼中设置简易程序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下面就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新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具体为(一)被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