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制度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重庆人文科技学院保密工作实施办法》《重庆人文科技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精神,为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做好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学校对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第三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原则。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坚持“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事前审查、全面审查、依法审查”和“一事一审”的原则,严格执行“涉密不公开,公开不泄密”的保密要求。
第四条学校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在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并具体指导、监督和检查校内各单位的保密审查工作。
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第一责任人,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做好本单位及管辖范围内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五条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内容。
1.凡是标有“绝密”“机密”或“秘密”等字样的涉密文件、材料等信息;2.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4.公开后可能带来负面影响的信息;5.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认为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对尚未定密但可能涉密的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确需公开的,须征得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
第六条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
各二级单位日常工作中拟公开的一般信息,由各单位自行做好保密审查。
可能涉密的重大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1.二级单位填写《重庆人文科技学院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初审,提出是否公开的初审意见。
二级单位对无法确定是否涉密的信息,应及时报学校保密办;2.二级单位对初审认为可以公开的信息,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审;3.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流程
附件1****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承担以下职责:(八)受理直属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申请;(九)开展保密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信息公开过程中泄密事件,直接查处或组织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附件2****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中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保密审查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
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依据本单位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
同步审查意见由公文制作部门提出,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同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第十条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
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
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第十四条本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进行确定。
发现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对本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相关部门和市保密工作部门进行确定。
第十五条需要报相关部门或者市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政府信息的,本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工作制度
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信息公开、宣传报道、会议、培训、展览等活动中的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真实、审慎稳妥、及时准确的原则,确保信息宣传的安全和有效性。
第四条单位应当明确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工作。
二、审查范围和内容第五条信息宣传保密审查范围包括:(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四)涉及敏感事件、敏感话题的信息;(五)其他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信息。
第六条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二)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三)信息是否涉及敏感事件、敏感话题;(四)信息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五)信息是否有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或不正当竞争等风险。
三、审查程序和责任第七条信息宣传保密审查程序分为初步审查、重点审查和审批三个环节:(一)初步审查:由信息宣传稿件的撰写人或责任部门进行,对稿件进行初步筛选,确保稿件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涉及敏感内容。
(二)重点审查:由信息宣传保密审查部门的专人负责,对初步审查合格的稿件进行重点审查,确保稿件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审批:由单位负责人进行审批,对重点审查合格的稿件进行最终审批,确定稿件的公开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一)信息宣传稿件的撰写人应对稿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二)信息宣传保密审查部门的责任人对审查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三)单位负责人应对信息宣传保密审查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一、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各科室、直属单位在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体彩审查意见。
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三、宣传信息档案中心为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负责单位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其主要职责:对单位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
四、信息发布前应履行如下程序:由信息提供的科室、直属单位提出审查意见,经宣传信息档案中心进行保密审查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对经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信息,应说明理由。
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程序中应增加确定信息是否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的程序。
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要求,提出其是否可以公开的意见,并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五、拟公开涉及突发事件、重要数据等需要审批的信息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机关规定确定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
六、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经宣传信息档案中心进行保密审查,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公开。
七、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八、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造成泄密的,应尽快向上级主管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查处。
九、各科室不得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
十、对拟公开的信息未审查或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纳入本单位保密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
十二、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范文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范文 为做好拟公开的信息保密审查,应制定规范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下面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篇 1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信息公开过程 中出现泄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及监察支队(以下简称“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 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保密审查工作应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 后公开原则。
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 保密局会同国家旅游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实行部门负责制。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制作或获取的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提出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 或不公开的意见,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后送局保密员审核;未经保密员审查的信息严禁通过 各种渠道公开发布。
第六条拟公开信息中如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该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应由主办部门负责, 并以局面形式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方送局保密员审查。
第七条 对拟公开的重要信息(全局性信息,涉及到国家、省、市领导的信息),信息生成部 门应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送局保密员审查;特别重大的信息,局保密员应当送局主要领导审查。
第八条 对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由局保密委员会上报市保密 委员会确定。
第九条 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责任部门必须填写《无锡市旅游局信息公开保密审 查表》(见附件),相关责任人就审查内容应当签名表示确认。
第十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局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提出质 疑的,由局相关部门负责说明不予公开的依据和理由。
档案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档案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引言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信息公开和保密问题备受关注。
信息公开的透明度不仅是政府治理的一个标志,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然而,同时也需要避免因信息公开导致泄密和危机发生。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个人权益,需要建立起一套科学、完善的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档案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了保障官方信息的安全性和准确性,确保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安全法》4.其他有关信息发布和保密相关法规审查范围档案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的审查范围包括以下方面:1.所有发布到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平台的官方信息。
2.通过向社会发布并可以影响公众利益的信息。
审查机制1.信息发布部门在发布信息之前,需要审查该信息的内容是否存在泄露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可能。
2.信息审查分为实名制审查和网络保密审查。
实名制审查在发布信息之前,信息提交者必须通过实名认证,并提交相关凭证文件,如工作证明、身份证等。
审核通过后,信息发布部门方可发布该信息。
网络保密审查在信息实名认证通过后,还需进行网络保密审查,该审查主要针对信息的安全性、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等进行核查。
通过网络保密审查的信息,方可发布到网络媒体和官方社交媒体平台,否则应予以拒绝。
审查标准为了保障信息的安全性和准确性,档案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采取一系列严格的审查标准。
1.法律合规性审查:对于所有信息进行法律合规性审查,确保发布的信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2.专业性审查:对于包含专业性的信息,需由具有相应专业背景的人员进行审查,如医学、法律、档案学等。
3.保密性审查:对于所有信息进行泄密风险评估和保密性审查,确保发布信息不会泄露国家重要机密和个人隐私。
4.事实准确性审查:对于所有信息进行事实准确性审查,避免误导和错误。
后续监督为了确保信息发布后不会有违法行为和泄密事件,档案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还设立了后续监督机制。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局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宣城市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具有信息公开权限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我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
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我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我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指定专门审查人员,实行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具体科室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科室工作人员负责对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及时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各科室要依据我局制定的涉密事项一览表比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各科室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
提供信息的科室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再交由本单位专门审查人员进行最终审查,分管领导签发确认。
对拟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有关主管领导进行审查和确定。
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
对上互联网信息的发布,信息发布单位应填报《上网信息保密审查签发单》,履行审签手续。
第八条送审信息或其载体,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传递送审。
第九条各科室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由承担保密审查的人员负责;经承担审查任务的主管领导确认可以公开而造成泄密的,由分管领导负责。
2024年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范文(三篇)
2024年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范文1、为确保校务公开的真实性、有效性、安全性以及形式的适当性,特此制定本制度。
2、在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公开校务信息之前,必须按照既定的校务公开程序,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预先审核。
3、我们致力于建立健全校务信息公开保密管理机制,并坚持“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未经严格审核的校务内容,一律不得对外公开。
4、校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应着重审核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要素,确保其符合《校务信息公开》的相关法规与要求。
5、校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拟定校务信息的主动公开、免予公开、申请公开等内容,并填写校务信息公开签发单。
该签发单需提报分管领导进行审核,再由主要领导进行审批签发。
每月底,办公室需将校务信息公开情况汇总,并填写月报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用于备案。
若遇到重要校务信息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情况,应填写重要校务信息公开审核申请表,报请学校校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批,待批准后方可公开。
6、对于因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而导致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违规行为的情况,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7、若校务公开人隐匿或提供虚假信息,或泄露依法应受保护的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信息,给学校、个人及其他相关方造成损害和负面影响的,将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燕河营镇中学2024年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范文(二)____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____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筹与协调局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工作的整体运行,其具体职责涵盖以下几个方面:一、负责制定并实施本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的相关制度与规范,同时监督其有效执行与落实情况。
二、对本机关拟对外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确保无涉密信息泄露。
三、负责就政府信息是否可公开等存在不确定性的事项进行申报与审批。
四、开展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工作的数据统计、情况分析以及定期报告等,为决策提供依据。
五、针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政府信息泄密事件,迅速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政务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档案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档案局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市档案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市档案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领导工作。
市档案局办公室具体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开展保密审查并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四条保密审查工作分两种情况进行:(一)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市档案局主动公开政务信息主要有三种方式,即:以市档案局名义正式印发的文件,对外报送信息以及相关部门变更原发布信息内容等。
对上述三种形式的信息公开,在对外公开前,发起部门应首先提出是否涉密的初步意见,报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除市档案局已经下发通知且非涉密的各类制度、规定、办法、业务规范外,对申请人的公开申请事项,受理部门暂无法确定申请信息是否涉密的,受理部门应当及时提报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第六条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务信息:(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是指对即将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制度。
它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起到保护国家安全和涉密信息的作用,确保信息公开不会泄露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等重要信息。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信息公开范围的确定: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哪些信息可以进行公开,哪些属于保密范畴。
2. 信息公开申请:个人或组织向相关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时,需要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必要的身份证明材料。
3. 信息公开审查程序:相关部门对申请的信息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可以公开。
审查程序一般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决定公开。
4. 信息公开保密措施:如果信息涉及国家安全或个人隐私等敏感内容,可能会采取保密措施,如删除敏感信息或对信息进行脱敏处理。
5. 信息公开结果通知:审查结束后,相关部门将结果通知申请人,说明是否批准公开以及公开的方式和时间等。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目的是平衡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要加强监督和管理,避免滥用信息保密审查权力影响公开透明原则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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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保密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信息发布保密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发布工作,保护信息安全,确保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的所有信息发布工作人员。
第三条信息发布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遵守信息保密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息发布工作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加强对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保密意识和技能。
第五条信息发布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信息泄露或风险隐患,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六条信息发布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本单位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保密规定进行信息发布工作。
第二章信息发布工作的权限管理第七条信息发布工作人员应明确自己在信息发布工作中的权限,不得超越权限进行操作。
第八条信息发布工作人员应按照权限对信息进行分类管理,不得随意修改、删除、泄露信息。
第九条信息发布工作人员在处理机密级别及以上的信息时,必须进行身份认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第十条信息发布工作人员不得将信息发布工作中的权限私自转移或借用给他人。
第十一条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离职或调离本单位时,应及时将权限移交给继任者,并清除个人在系统中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信息发布工作的操作规范第十二条信息发布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操作指南进行信息发布工作。
第十三条信息发布工作人员在处理信息时,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将信息用于非法或违法活动。
第十四条信息发布工作人员应保持工作区域的整洁,不得随意移动或触碰信息发布设备。
第十五条信息发布工作人员在外出或离开工作岗位时,应及时锁定电脑和文件柜,确保信息的安全。
第十六条信息发布工作人员接触的文件、材料等应当按规定归位,不得随意携带或带离单位。
第十七条信息发布工作人员应定期备份系统数据,并保密备份文件的存放位置。
第四章信息发布工作的安全保障第十八条本单位应配备信息安全专职人员,负责信息发布工作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本单位应制定紧急情况下的信息发布工作应急预案,保障信息发布工作的正常运作。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五篇)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____政府信息发布保密____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____政府信息发布保密____工作领导小组负责____协调局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____工作,承担以下职责:(一)制定本机关政府信息发布保密____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二)对本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____;(三)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的申报;(四)对政府信息发布保密____工作的统计、分析和报告等;(五)对已____或可能____的政府信息采取补救措施;(六)负责查处本机关或督促查处本系统发生的____事件,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重大____事件;(七)对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指导和督促各单位建立、落实政府信息发布保密____制度;(八)受理直属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____事项的申请;(九)开展保密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信息公开过程中____事件,直接查处或____查处重大____事件。
附件2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二)第一条为确保____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依据《____保守国家____法》及《____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____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要依照《____保守国家____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____。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保密____,是指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____、商业____、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____,并就是否公开作出____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____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____;先____、后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保密____的依据是《____政府信息公开条例》、《____保守国家____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____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____标志和其他相关标志。
保密审查制度
为做好保密审查工作,预防信息泄露,应制定规范的保密审查制度。
下面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保密审查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保密审查制度篇1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坚持谁公开谁审查、事前审查、依法审查原则。
二、依据国家保密事项范围,对拟公开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也包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是否涉及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秘密等进行甄别鉴定,以确认拟发布的信息是否可以公开。
三、按照信息公开规定和对保密事项范围,对信息公开目录和拟公开信息分别进行审查。
四、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按照一般审查程序、不明确事项审查程序和特殊情况处理程序进行。
五、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对拟发布公开信息名称、审查依据、审查机构、审查结论或意见、工作过程、审查手续履行、责任人员、审查时间等内容作出详细记录。
六、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一般应当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
七、违反保密法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保密审查制度篇2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 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委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本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三、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区保密局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五、本机关保密审查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
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信息发布保密管理制度
信息发布保密管理制度
是一项组织机构内部针对信息发布行为的控制和管理制度。
其目的是保护组织机构的机密信息不被未经授权的人员泄露和滥用,防止信息安全风险的发生。
以下是信息发布保密管理制度的内容要点:
1. 信息发布授权管理:明确组织机构内的信息发布授权机构和程序,确保信息发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信息发布审查制度:建立信息发布审查流程,对所有即将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查和审核,确保不泄露机密信息。
3. 信息发布许可制度:制定信息发布许可制度,规定只有经过许可的人员才可以发布信息,包括内部和外部的信息。
4. 信息发布平台管理:对组织机构内外部的信息发布平台进行管理,确保信息发布的安全和有效。
5. 信息发布责任追究:明确信息发布的责任和追究机制,对泄露机密信息的人员进行追究和处罚。
6. 信息发布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存在的信息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保障信息发布的安全性。
7. 信息发布培训和意识提升:对参与信息发布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和意识提升,提高其对信息安全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8. 信息发布保密协议:与参与信息发布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明确其保密义务和责任。
信息发布保密管理制度对保护组织机构的机密信息和维护信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是组织机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息发布保密工作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单位信息发布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信息发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文、报告、新闻稿、宣传材料、内部刊物等。
第三条信息发布保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 需知原则:信息发布必须严格按照权限和范围进行,确保信息只向需要知道的人员公开。
2. 最小化原则:在确保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信息的公开范围和内容。
3. 安全性原则: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信息在发布过程中的安全。
4. 责任追究原则:对违反信息发布保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信息分类与定密第四条我单位信息分为以下类别:1. 国家秘密:按照国家秘密的密级划分,包括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2. 商业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包括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管理秘密等。
3. 个人隐私: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包括个人身份、健康状况、财产状况等。
4. 一般信息:不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五条信息定密工作由信息发布保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信息发布单位或个人提出信息定密申请。
2. 信息发布保密工作主管部门对信息进行审查,确定信息类别。
3. 信息发布保密工作主管部门将信息类别告知信息发布单位或个人。
4. 信息发布单位或个人根据信息类别,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信息发布审批第六条信息发布实行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信息发布审批程序如下:1. 信息发布单位或个人填写《信息发布审批表》,内容包括信息内容、发布范围、发布时间等。
2. 信息发布单位或个人将《信息发布审批表》报送信息发布保密工作主管部门。
3. 信息发布保密工作主管部门对信息内容进行审查,确保信息符合保密要求。
4. 信息发布保密工作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将审批结果通知信息发布单位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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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一、为保证公民、法人与其她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各科室、直属单位在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她相关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体彩审查意见。
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与“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三、宣传信息档案中心为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机构,负责单位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
其主要职责:对单位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对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的统计、分析与报告等。
四、信息发布前应履行如下程序:由信息提供的科室、直属单位提出审查意见,经宣传信息档案中心进行保密审查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对经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信息,应说明理由。
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程序中应增加确定信息就是否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的程序。
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与其她要求,提出其就是否可以公开的意见,并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五、拟公开涉及突发事件、重要数据等需要审批的信息时,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与机关规定确定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
六、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经宣传信息档案中心进行保密审查,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公开。
七、对信息不能确定就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法规与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八、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造成泄密的,应尽快向上级主管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与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查处。
九、各科室不得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
十、对拟公开的信息未审查或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将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纳入本单位保密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
十二、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