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操纵人员岗位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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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站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核电站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核电站安全操作管理制度一、引言核电站是一种复杂而高风险的能源发电设施,对其安全操作管理十分重要。

本文旨在介绍核电站安全操作管理制度,确保核电站运营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护公众和环境的利益。

二、安全责任1. 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核电站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安全操作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2. 确定安全责任人:核电站应明确安全责任人,负责监督和管理核电站的安全操作。

安全责任人需具备丰富的核能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

3. 建立安全委员会:核电站应建立安全委员会,由安全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组成,在重大事故和紧急事态时负责协调应急措施。

三、安全操作管理制度核电站安全操作管理制度是保障核电站运营安全的基础。

以下为核电站安全操作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安全培训与资质要求- 所有核电站人员需经过专业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认证,确保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 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提高人员的技能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2. 操作规程与程序- 制定详尽的操作规程和操作程序,明确操作流程、工艺参数和操作要求。

- 保持操作规程的及时性,随着技术和管理的发展,对操作规程进行定期更新和修订,并及时向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3. 应急预案与演练- 制定全面且可行的应急预案,包括紧急事态下的撤离、救援和应急措施,并针对不同紧急情况进行具体应急方案的制定。

- 定期组织演练,测试预案的有效性和应急响应能力,及时改进和完善预案。

4. 安全设备与保护措施- 确保核电站的安全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 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辐射泄漏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作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5. 安全监测与评估- 建立完善的安全监测系统,对核电站各项参数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 定期进行安全评估,评估核电站的安全性能和操作管理的有效性,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改进。

四、监督与执法为了确保核电站的安全操作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加强监督与执法措施:- 政府监管机构需对核电站的安全操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核电站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和换发2012年第二批核动力厂操纵人员执照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和换发2012年第二批核动力厂操纵人员执照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和换发2012年第二批核动力厂操纵人员执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公布日期】2012.06.27•【文号】国核安发[2012]125号•【施行日期】2012.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国家核安全局关于颁发和换发2012年第二批核动力厂操纵人员执照的通知(国核安发[2012]125号)国家能源局,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秦山核电有限公司,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关于程鹏等122人申请核电厂反应堆操纵人员执照的函》(国能电力〔2012〕128号)、《国家能源局关于林学忠等30名核电厂反应堆操纵人员换发执照的函》(国能电力〔2012〕154号),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秦山核电厂操纵人员取照的请示》(中核运行安发〔2012〕9号)、《关于秦山第二核电厂操纵人员申请新换发新执照的请示》(中核运行安发〔2012〕25号)、《关于秦山第三核电厂第十一批操纵员资格审查申请的报告》(中核运行安发〔2012〕58号)、《关于秦山核电厂林学忠等操纵人员换发新执照的请示》(中核运行安发〔2012〕68号),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大亚湾核电厂/岭澳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换发的请示》(广核运〔2012〕26号)、《关于2012年大亚湾核电厂和岭澳核电厂申请颁发操纵员(RO)/高级操纵员(SRO)执照的请示》(广核运〔2012〕40号),福建宁德核电有限公司《关于2012年宁德核电厂第一批高级操纵员(SRO)取照和曹光炳高级操纵员差异性取照考资格审查的请示》(闽宁核〔2012〕14号)、《关于宁德核电厂陈振平和张楠两位同志操纵员(RO)资格复核审查的请示》(闽宁核〔2012〕17号),辽宁红沿河核电有限公司《关于辽宁红沿河核电厂高级操纵员资格审查的请示》(辽红核〔2012〕23号)收悉。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福建漳州核电厂1号机组运行许可证颁发前综合检查报告》的函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福建漳州核电厂1号机组运行许可证颁发前综合检查报告》的函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福建漳州核电厂1号机组运行许可证颁发前综合检查报告》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公布日期】2024.08.25•【文号】国核安函〔2024〕80号•【施行日期】2024.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关于印发《福建漳州核电厂1号机组运行许可证颁发前综合检查报告》的函国核安函〔2024〕80号中核国电漳州能源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检查组于2024年8月12日至16日对你公司福建漳州核电厂1号机组运行许可证颁发前核安全和环境保护设施情况进行了综合检查。

现将检查报告印送给你公司,请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检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要求,确保福建漳州核电厂1号机组运行安全。

国家核安全局2024年8月25日福建漳州核电厂1号机组运行许可证颁发前综合检查报告检查单位名称: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受检单位名称:中核国电漳州能源有限公司检查日期:2024年8月12日至16日一、检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六)《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七)《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文件;(八)《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九)《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十)《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十一)《核动力厂调试和运行安全规定》;(十二)《福岛核事故后核电厂改进行动通用技术要求(试行)》;(十三)福建漳州核电厂1、2号机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十四)福建漳州核电厂1、2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运行阶段);(十五)福建漳州核电厂1、2号机组质量保证大纲;(十六)福建漳州核电厂1、2号机组调试大纲;(十七)福建漳州核电厂1、2号机组在役检查大纲;(十八)核电厂建造、安装和调试适用的相关标准规范;(十九)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审评原则和管理要求等。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和再培训大纲编制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和再培训大纲编制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和再培训大纲编制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11.1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和再培训大纲编制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管理,国家能源局研究起草了《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和再培训大纲编制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1年12月18日前,以传真(010-********)或电子邮件(***************.cn)的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联系电话:************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和再培训大纲编制规范》(征求意见稿)国家能源局综合司2021年11月18日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和再培训大纲编制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与执照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用于指导核电厂编制操纵人员培训和再培训大纲(以下简称“培训大纲”)。

第二章培训目标与内容第三条【培训路径】培训大纲应明确运行相关工作岗位及职责,根据岗位职责制定培训路径、目标和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培训阶段:基本安全培训、现场操作员培训、操纵员培训、高级操纵员培训、值长培训。

原则上培训应按顺序进行,完成上一阶段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阶段。

其中,操纵员核电基础理论、系统与运行培训可提前开展。

第四条【基本安全培训】基本安全培训目标是培养良好的安全意识和行为规范,以获得独立进入核电厂实物保护区工作的资格。

培训内容包括工业安全、核安全、应急管理、辐射防护等,由通用和个性化两部分组成,通用部分各核电厂等效和互认;个性化部分与本电厂机组特点有关,如本电厂的实物控制区、辐射防护区、消防响应行动等。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操纵人员现场考试实施细则》《核电厂操纵人员模拟机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操纵人员现场考试实施细则》《核电厂操纵人员模拟机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操纵人员现场考试实施细则》《核电厂操纵人员模拟机考试实施细则》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
•【公布日期】2021.04.07
•【文号】
•【施行日期】2021.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
正文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核电厂操纵人员现场考试实施细则》《核电厂操纵人员模拟机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管理,规范核电厂操纵人员现场考试和模拟机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民用核设施操作人员资格管理规定》《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与执照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核电厂操纵人员现场考试实施细则》和《核电厂操纵人员模拟机考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能源局
2021年4月7日
附件:1、《核电厂操纵人员现场考试实施细则》2、《核电厂操纵人员模拟机考试实施细则》。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标准化管理内容探讨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标准化管理内容探讨

现代经济信息458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标准化管理内容探讨张 莉 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摘要:本文通过对操纵人员执照考核标准化管理内容的探讨,指出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标准化管理是一种高效的、适合于福清核电厂实际工作的运行机制,分享福清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的工作经验,以期有助于推动核电行业操纵人员执照考核标准化管理工作的发展。

关键词: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标准化管理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06-0458-01一、前言操纵人员执照考核工作是核电厂开展操纵人员执照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核电厂人力资源政策长期目标的实现方式,本文通过对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标准化的描述,阐述了在严格遵循核安全法规及能源行业标准的条件下,核电厂通过制定的管理标准、资源配置标准、工作流程,实施操纵人员执照考核标准化管理工作,严格的选拔出足够胜任力的核动力厂操纵人员,为核电厂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提供有效的人力资源支持。

二、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内容操纵人员执照考核是鉴定操纵人员知识水平的执照资格考试,考核通过现场考试、模拟机操作考试、笔试闭卷考试、口头提问的组合方式,要求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指定的方式完成考核任务,通过考核充分考查参试者所掌握的核反应堆知识和技能,由具有资格的考官最终评定其考核结果。

三、实施操纵人员执照考核流程标准化管理的必要性操纵人员执照考核具有考核纪律的约束性、考核过程的重复性、考核时间的规范性、考核任务的长期性、考核结果的严肃性等特征,为保证操纵人员取照考核的各阶段文件、流程操作、物资配备的准确性,保证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结果的公平,制定好与实际工作切实吻合的执照考核工作标准,在工作中将工作标准化向纵深推进,实施有效的执照考核标准化管理支持操纵人员执照考核是非常有必要的。

1.操纵人员执照考核标准化可以使工作保持较高的完成质量操纵人员执照考核考试类型特殊,考试文件构成复杂,管理工作的复杂性仅通过示范等方式无法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关于优化核电厂操纵人员资格管理的建议

关于优化核电厂操纵人员资格管理的建议
TECHNOLOGY AND INFORMATION
管理与信息化
关于优化核电厂操纵人员资格管理的建议
宋琼 李乐成 生态环境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辽宁 大连 116000
摘 要 介绍了我国核电厂操纵人员资格管理及监管现状,并分析了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指出了目前存在的问 题,提出了完善法规标准、优化“非运行岗位”转“运行岗位”的换照申请流程、加强监管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 核电厂;操纵人员;资格管理
(2)关于“非运行岗位”转“运行岗位”的问题。 HAD103/05规定“持有《高级操纵员执照》(非运行岗位)或 《操纵员执照》(非运行岗位)人员欲转至运行岗位,应向国家
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换照申请,并通过模拟机考试和口试”。 根据核电厂的实际情况,运行人员由于职位晋升、人员
交流等原因,需进行岗位转换。但部分“非运行岗位”人员与 “运行岗位”人员所需知识储备和技能水平要求相似,若严格 按照导则和标准的规定执行,进行岗位转换则需要重新提出换 照申请,增加了执照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定了核设施操纵人员应 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 条例》及一些部门规章、核安全导则、程序等文件规定了运行 执照岗位的范围,并对执照申请和延续申请所需培训考核、授 权管理、运行业绩等各方面做出严格要求。例如:核安全导则 《核动力厂人员的招聘、培训和授权》(HAD103/05-2013)规 定“核动力厂的运行岗位指被授权可以直接操纵核反应堆控制 系统的操纵人员所在岗位”。能源行业标准《核电厂操纵人员 执照考核》(NB/T20257-2013)明确了“运行岗位为持有操纵 员、高级操纵员执照并在主控室值班的岗位”。
笔者以多年来对操纵人员考核监督及岗位信息核查工作的 实践为基础,对我国现有操纵人员资格管理规定进行了梳理, 发现部分核电厂操纵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及现行办法与核电厂实 际情况存在不相适应的问题,并提出优化核电厂操纵人员资格 管理的建议[1]。

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与执照考核管理办法

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与执照考核管理办法

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与执照考核管理办法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与执照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核电行业管理,规范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与执照考核相关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大陆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相关的培训、执照考试和资格审查工作。

操纵人员执照考试包括取照考试、换发新执照考试和执照转移考试。

第三条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有效期为两年,执照失效前需进行换发新执照。

执照转移为持有有效操纵人员执照人员申请转持其他运行机组的同一级别的执照。

第四条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与执照考核工作由国家能源局统一管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国家能源局成立“核电厂操纵人员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为“资审委”),负责全国核电厂操纵人员的执照考核工作,资审委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资审委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和秘书长,由国家能源局聘任,每届任期三年。

资审委委员应具备核电执照考核及核电管理的相关经验。

第七条资审委主要负责审定各核电厂“操纵人员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为“考委会”)委员资格;组织编制和审查核电厂操纵人员取照考试的笔试试题,组织审查取照考试的口试试题;组织审查新建核电厂首批操纵人员取照模拟机考试和现场考试试题;监督核电厂操纵人员取照考试的实施;审查核电厂执照人员的资格;审定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和再培训大纲》,并监督、检查大纲执行情况;组织审查新建核电厂首次考试用模拟机的适用性;为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和执照考核工作的改进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八条资审委秘书处负责资审委的日常工作,并根据资审委要求组建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专家库、委托技术支持单位落实资审委相关职责。

第九条核电厂营运单位成立考委会,负责所在核电厂培训与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的实施。

第十条考委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主任委员由核电厂主管运行的厂级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核电厂和技术支持单位的专家组成。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发和管理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一)-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发和管理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一)-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发和管理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一)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一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发和管理程序(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1 考核标准的制定和核准1.1考核标准的制定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申请者必须通过核电厂主管部门的取照考核,核电厂主管部门应在取照考核前制定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中必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参加考核的人员必须具备的资格;(2)取照考评委员会的组成原则;(3)考题范围、深度和选题方法;(4)考核的评定标准。

1.2考核标准的核准核电厂主管部门制定了考核标准后,必须提交国家核安全局核准。

国家核安全局收到考核标准后,应组织审核,并在从收到考核标准之日起30天内,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核电厂主管部门。

考核标准一经核准就必须遵照执行。

考核标准是国家核安全局对取照考核监督检查的依据之一。

考核标准的修定版也必须报国家核安全局核准。

2 取照考核的准备2.1核电厂主管部门应尽早组建取照考评组织,确定考核方式,编制考核程序,并在考核实施前提交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2.2核电厂主管部门应在开考15天前将应试人员名单、考核日程和考核地点书面通知到国家核安全局。

3 取照考核的监督检查3.1国家核安全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在开考之日两天前到达考核现场对参加考核的人员、考核的各项规章制度、考核的组织准备和考场等进行检查。

3.2国家核安全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对考核过程和考核结果评定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写出监督检查报告。

3.3核电厂主管部门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检查人员提供有关考核的资料,包括考题和标准答案等。

2. 国家能源局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国家能源局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国家能源局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42件,截至2018年12月31日)
序号
文件名称
1 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核电工程建设报告制度和核电厂运行报告制度的通知
2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关于下发《国家储备石油委托采购收储暂行办法》的通知
3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标准化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9
87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煤制油、煤制天然气产业科学有序发展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4]339号
88 国家能源局关于缓解东北地区电力供需矛盾的意见
国能电力[2014]350号
89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4]545号
90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分解落实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
9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风电开发与电网接入和运行管理协调工作的通知
10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田火灾灭火规划》和《煤田灭火工程综合定额(2008年基价)》的通知
11 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12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3]227号
55 国家能源局关于颁布西藏地区电网建设工程定额和费用计算规定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3]331号
56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交流电网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3]430号
8
57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工程定额与造价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58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59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 60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 61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示范城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62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风电清洁供暖工作的通知 63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验收指南》的通知 64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水电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65 国家能源局 中国气象局关于做好风能资源详查和评价资料共享使用的通知 66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水电健康有序发展有关要求的通知 67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风电产业监测和评价体系建设的通知 68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抽水蓄能电站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69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能源发电工程资料信息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0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地热能应用技术导则的通知 71 国家能源局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金融服务的意见 72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抽水蓄能电站调度运行导则的通知 73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4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大力发展分布式发电若干意见的通知 75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6 国家能源局关于生物质发电统计监测体系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77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物质能供热项目建设技术导则的通知 78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79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通知 80 国家能源局关于防范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的指导意见 81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 82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调整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及确认工作机制的通知 83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已取消电力安全监管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84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单一供电城市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 85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电网安全风险管控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86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煤炭深加工技术装备自主化工作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换发广东大亚湾核电厂等单位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执照的通知-国核安发[2009]69号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换发广东大亚湾核电厂等单位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执照的通知-国核安发[2009]69号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换发广东大亚湾核电厂等单位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执照的通知正文:----------------------------------------------------------------------------------------------------------------------------------------------------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换发广东大亚湾核电厂等单位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执照的通知(国核安发〔2009〕69号)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核电有限公司、泰山核电有限公司、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关于王煊等54名核电厂反应堆操纵人员换发执照的函》(国能电力〔2009〕95号)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关于魏利强等67人换发研究堆操纵人员的执照函》(科工二司〔2009〕317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我局审查了广东大亚湾核电厂等单位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执照申请文件,认为邝叠浓等120人具备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现批准换发执照。

其中,大亚湾核电厂张仕为和马丙普、岭澳核电厂梅俊的高级操纵员执照仅限于模拟机教员岗位工作。

批准换发执照的操纵人员名单、执照号码和有效期见附件。

附件:批准换发执照人员名单二○○九年四月十四日附件:批准换发执照人员名单一、大亚湾核电厂序号姓名执照号有效期至1邝叠浓RO(09)001-DY2011年4月15日2曹光炳SRO(09)001-DY2011年4月15日3李焕新SRO(09)002-DY2011年4月15日4张仕为SRO(09)003-DY2011年4月15日5孙开宝SRO(09)004-DY2011年4月15日6陈志远SRO(09)005-DY2011年4月15日7陈圣吉SRO(09)007-DY 2011年4月15日8丁祥华SRO(09)008-DY 2011年4月15日9田辉宇SRO(09)009-DY 2011年4月15日10马丙普SRO(09)010-DY 2011年4月15日二、岭澳核电厂序号姓名执照号有效期至1梅俊SRO(09)001-LA 2011年4月15日2蔡二灵SRO(09)002-LA 2011年4月15日3李云臣SRO(09)003-LA 2011年4月15日4陈家兴SRO(09)004-LA 2011年4月15日5徐树岚SRO(09)005-LA 2011年4月15日6刘腾龙SRO(09)006-LA 2011年4月15日7陈自强SRO(09)007-LA 2011年4月15日三、秦山核电厂序号姓名执照号有效期至1钟小波SRO(09)130-Q1 2011年4月15日2王长征SRO(09)132-Q1 2011年4月15日3王煊SRO(09)137-Q1 2011年4月15日4沙松干SRO(09)138-Q1 2011年4月15日5应黎明SRO(09)141-Q1 2011年4月15日四、田湾核电厂序号姓名执照号有效期至1仲卫东SRO(09)009-TW 2011年4月15日2张迅SRO(09)024-TW 2011年4月15日3冉晓华SRO(09)036-TW2011年4月15日4朱高斌SRO(09)011-TW 2011年4月15日5XXX俊SRO(09)026-TW 2011年4月15日6刘非SRO(09)023-TW 2011年4月15日7修卫彬SRO(09)020-TW 2011年4月15日8赵占奎SRO(09)021-TW 2011年4月15日9赵喜寰SRO(09)031-TW 2011年4月15日10许建军SRO(09)019-TW 2011年4月15日11魏智刚SRO(09)027-TW 2011年4月15日12屈凡玉SRO(09)037-TW 2011年4月15日13王君栋SRO(09)017-TW 2011年4月15日14贲永才SRO(09)040-TW 2011年4月15日15周志军SRO(09)016-TW 2011年4月15日16蒋晓华SRO(09)030-TW 2011年4月15日17汪安平SRO(09)013-TW 2011年4月15日18张毅SRO(09)034-TW2011年4月15日19陈朋SRO(09)033-TW 2011年4月15日20俞家明SRO(09)008-TW 2011年4月15日21王志兵SRO(09)012-TW 2011年4月15日22叶伟SRO(09)032-TW 2011年4月15日23殷明SRO(09)028-TW 2011年4月15日24刘浩SRO(09)038-TW 2011年4月15日25卢铁忠SRO(09)025-TW 2011年4月15日26SRO(09)014-TW2011年4月15日27祁勋SRO(09)029-TW2011年4月15日28曲勇SRO(09)039-TW2011年4月15日29崔勇SRO(09)022-TW2011年4月15日30魏海军SRO(09)007-TW2011年4月15日五、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5.1 5MW低温核供热站序号姓名执照号有效期至1梁锡华高510032012年4月15日2高510052012年4月15日3胡守印高510062012年4月15日4孙栓良高510072012年4月15日5朱江操510112012年4月15日6苏升民操510122012年4月15日7贾立新操510132012年4月15日5.2 屏蔽实验反应堆序号姓名执照号有效期至1陈华高520032012年4月15日2孙栓良高520042012年4月15日3梁锡华高520052012年4月15日4胡守印高520062012年4月15日5苏升民高520072012年4月15日6杨宏伟高520082012年4月15日7付小铮操520012012年4月15日8王瑞偏操520032012年4月15日9钟伟操520052012年4月15日10王宇澄操520062012年4月15日11贾立新操520082012年4月15日5.3 10MW高温气冷实验堆序号姓名执照号有效期至1魏利强高530102012年4月15日2黄鹏高530092012年4月15日3吴晓东高530122012年4月15日4牛道青操530152012年4月15日5刘凌操530162012年4月15日6胡创国操530172012年4月15日7王辉操530182012年4月15日8梁秀霞操530202012年4月15日9张永昆操530222012年4月15日10陈强操530232012年4月15日11王伟成操53024六、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6.1 重水研究堆序号姓名执照号有效期至1周一东高610312012年4月15日2杨彤高610182012年4月15日3张兴旺高610362012年4月15日4周常宝高610372012年4月15日5杜卫军高610402012年4月15日6骆永志操610597窦勤明操610602012年4月15日8张翼飞操610782012年4月15日9逄锦鑫操610812012年4月15日10李睿之操610822012年4月15日6.2 游泳池反应堆序号姓名执照号有效期至1李永章高620092012年4月15日2牛胜利高620042012年4月15日3张伟坚高620032012年4月15日4韩玉祥高620132012年4月15日5王颖操620192012年4月15日6张丽香操620212012年4月15日7郭玥操620242012年4月15日8杨笑操620252012年4月15日6.3 DF-VI快中子临界装置序号姓名执照号有效期至1高650042012年4月15日七、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7.1高通量工程试验堆序号姓名执照号有效期至1袁志敏高710402012年4月15日2刘孜睿高710412012年4月15日3李子彦高710422012年4月15日4胡跃春高710432012年4月15日5邹德光高710442012年4月15日6高710462012年4月15日7陈启兵高710482012年4月15日8宋韬操710232012年4月15日7.2 岷江试验堆序号姓名执照号有效期至1谭晶华高720272012年4月15日2宋涛操720222012年4月15日3王皓操720252012年4月15日7.3高通量工程试验堆临界装置序号执照号有效期至1王国华高740012012年4月15日2唐锡定高740022012年4月15日3范斌操740112012年4月15日4黄献操740122012年4月15日5宋丹操740132012年4月15日6彭学成操740142012年4月15日7梁光远操740152012年4月15日——结束——。

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与执照考核管理办法

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与执照考核管理办法

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与执照考核管理方法一、引言核电厂是一种高度技术含量的设施,对于人员的素养要求极为严格。

核电厂操纵人员是核电站的核心人员,其安全与精准的操纵技能对于核电站的运行安全至关紧要。

因此,核电厂操纵人员的培训和执照管理是核电站安全管理的基础之一、二、培训管理核电站操纵人员培训应遵从国家和行业规定,以岗位需求为导向、以学问、技能、态度为培训目标,以多种培训方式相结合进行。

1. 岗位需求为导向操纵人员培训应当从岗位需求入手,明确培训对象岗位的技能要求,结合工艺流程、技术设备的安全规定、操作规程,订立出相应的培训计划,为后续的进一步认证和考评打下良好基础。

岗位需求分析应当包括从学问、技能、态度等三个方面来评估其岗位绩效,以确保培训内容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2. 多种培训方式相结合多种培训方式相结合,能够有效地提高操纵人员的培训效果。

重要的培训方式包括:面授培训、电子课程、实训、模拟器操作、责任带教、岗位轮训、试用期等等。

面授培训重要是通过课堂教学的方式进行学问的传授,电子课程则是通过计算机网络教学平台开展远程教育,模拟器操作则可以模拟实际操纵环境,使操纵人员可以获得丰富的实战阅历。

责任带教是通过在岗位上引导和带教方式,使学员能够渐渐把握实际操纵技术和方法。

3. 定期考核针对核电站操纵人员,要定期开展考核工作,以确保其拥有必要的操纵本领。

考核内容重要包括:理论学问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岗位技能本领考核、流程规程谙习度考核、思想道德考核等多个方面。

针对考核结果,作出相应的评价和奖惩措施,进一步提高核电站操纵人员的培训质量和标准。

4. 不断维护核电站操纵人员的培训工作,应当持续不断地进行,以保证操纵人员的学问、技能和态度不断得到优化和提高。

针对操纵人员的日常培训,应当依据不同岗位和需求,订立出相应的培训布置和计划,包括当日和近来的培训内容,以执行和跟踪效果和轨迹。

三、执照考核管理核电站操纵人员培训的最后目的是为了使其获得合格的操纵执照并获得执照考核认证。

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与执照考核管理办法

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与执照考核管理办法

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与执照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核电行业管理,规范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与执照考核相关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大陆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相关的培训、执照考试和资格审查工作。

操纵人员执照考试包括取照考试、换发新执照考试和执照转移考试。

第三条 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有效期为两年,执照失效前需进行换发新执照。

执照转移为持有有效操纵人员执照人员申请转持其他运行机组的同一级别的执照。

第四条 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与执照考核工作由国家能源局统一管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成立“核电厂操纵人员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为“资审委”),负责全国核电厂操纵人员的执照考核工作,资审委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资审委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和秘书长,由国家能源局聘任,每届任期三年。

资审委委员应具备核电执照考核及核电管理的相关经验。

第七条 资审委主要负责审定各核电厂“操纵人员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为“考委会”)委员资格;组织编制和审查核电厂操纵人员取照考试的笔试试题,组织审查取照考试的口试试题;组织审查新建核电厂首批操纵人员取照模拟机考试和现场考试试题;监督核电厂操纵人员取照考试的实施;审查核电厂执照人员的资格;审定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和再培训大纲》,并监督、检查大纲执行情况;组织审查新建核电厂首次考试用模拟机的适用性;为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和执照考核工作的改进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八条 资审委秘书处负责资审委的日常工作,并根据资审委要求组建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考核专家库、委托技术支持单位落实资审委相关职责。

第九条 核电厂营运单位成立考委会,负责所在核电厂培训与操纵人员执照考核的实施。

第十条 考委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主任委员由核电厂主管运行的厂级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核电厂和技术支持单位的专家组成。

关于核动力厂操纵人员值班记录问题的分析和建议

关于核动力厂操纵人员值班记录问题的分析和建议

关于核动力厂操纵人员值班记录问题的分析和建议摘要:核动力厂操纵人员负责操纵或指导他人操纵反应堆控制系统,直接影响核安全,是核安全重要岗位人员,因此,对操纵人员资格的管理监督,也就成为核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之一。

在核动力厂申请颁发或换发操纵人员执照时,国家核安全局会对操纵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要求其提交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这些材料中包括了证明操纵人员岗位经验的值班记录。

而近年来,监督员在核查中,多次发现核动力厂提交的值班记录存疑。

本文通过对值班记录问题情况、原因进行汇总和分析,希望提出制度、机制上改进的建议措施,以期解决此类问题,避免重发。

关键词:操纵人员资格管理;值班记录;问题分析;建议2010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操纵人员岗位管理的通知》(国核安函〔2010〕86号)(以下简称86号文),以此作为核动力厂操纵人员管理的基础性文件。

随后,国家核安全局发布实施了《核电厂操纵人员资质管理程序》,重新完成了规范操纵人员执照管理的内部设计工作。

2013年,国家核安全局更新了核安全导则文件《核动力厂人员的招聘、培训和授权》(HAD 103/05-2013),将核动力厂运行岗位人员的资格管理作为附件列入其中,该导则对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和良好实践进行了总结,对核动力厂运行岗位人员的资格管理提出了补充指导性意见。

随着我国核电事业的发展,截止2019年12月,我国持有核动力厂操纵人员执照的人员已达2691人,同年经资格审查后,颁发和换发操纵人员执照达1570份。

1 背景在核动力厂的组织机构中,运行部门主要由6个运行值、白班值(有的包含程序组)、大修组、支持人员等组成。

持有运行岗位执照的操纵人员主要分布在运行值、白班值以及大修组。

运行值是指直接操纵反应堆控制系统的班组,包含了主控室操纵员(操纵员一级)、副值长(主任操纵员或操纵员二级)、隔离经理、机组长、值长等岗位。

白班值负责向运行值提供技术支持和轮岗替班,岗位设置与运行值基本一致。

HAF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HAF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颁布机关:国务院颁布时间:1986-10-29实施时间:1986-10-29修订时间:发文文号:时效性:有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在民用核设施的建造和营运中保证安全,保障工作人员和群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民用核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一)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二)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四)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五)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核设施。

第三条民用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必须有足够的措施保证质量,保证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限制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必须保障工作人员、群众和环境不致遭到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辐射照射和污染,并将辐射照射和污染减至可以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设施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权,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起草、制定有关核设施安全的规章和审查有关核安全的技术标准;(二)组织审查、评定核设施的安全性能及核设施营运单位保障安全的能力,负责颁发或者吊销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三)负责实施核安全监督;(四)负责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五)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核设施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六)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核设施的安全与管理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及国际业务联系;(七)会同有关部门调解和载决核安全的纠纷。

第五条国家核安全局在核设施集中的地区可以设立派出机构,实施安全监督。

国家核安全局可以组织核安全专家委员会。

该委员会协助制订核安全法规和核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参与核安全的审评、监督等工作。

第六条核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核设施的安全管理,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所属核设施的安全管理,保证给予所属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必要的支持,并对其进行督促检查;(二)参与有关核安全法规的起草和制订,组织制订有关核安全的技术标准,并向国家核安全局备案;(三)组织所属核设施的场内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参与场外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四)负责对所属核设施中各类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五)组织核能发展方面的核安全科学研究工作。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换发秦山核电有限公司等单位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执照的通知-国核安发[2010]98号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换发秦山核电有限公司等单位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执照的通知-国核安发[2010]98号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换发秦山核电有限公司等单位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执照的通知正文:----------------------------------------------------------------------------------------------------------------------------------------------------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换发秦山核电有限公司等单位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执照的通知(国核安发[2010]98号)秦山核电有限公司、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秦山核电有限公司《关于秦山核电有限公司陈绍平等操纵人员换发新执照的请示》(秦核安发〔2010〕132号)、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关于秦山第二核电厂1、2号机组高级操纵员换发新执照的请示》(核秦核安发〔2010〕275号)和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大亚湾核电厂/岭澳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换发的请示》(广核运〔2010〕40号)均收悉。

经审核,现将批准换发执照事项通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我局对秦山核电有限公司、核电秦山联营有限公司和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执照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陈绍平等47人具备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批准换发执照。

附件:批准换发执照人员名单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批准换发执照人员名单一、秦山核电厂: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执照号有效期至1陈文博****************** CQ1A015-102012年6月30日2毛家祥****************** CQ1A016-102012年6月30日高级操纵员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执照号有效期至1陈绍平****************** GQ1A001-102012年6月30日2石忆峰******************2012年6月30日3陈学锋****************** GQ1A005-102012年6月30日4莫雪贵****************** GQ1A006-102012年6月30日5王勇****************** GQ1A007-102012年6月30日值长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执照号有效期至1张文君****************** GQ1A003-10Z2012年6月30日2林学忠642123************GQ1A004-10Z2012年6月30日二、秦山第二核电厂1、2号机组:高级操纵员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执照号有效期至1丁洪浩422226************GQ2A021-102012年6月30日2任明华432422************GQ2A024-102012年6月30日3魏海南372328************GQ2A025-102012年6月30日值长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执照号有效期至1陈加荣****************** GQ2A020-10Z2012年6月30日2刘永刚612102************ GQ2A022-10Z2012年6月30日3梅炳云330623************ GQ2A023-10Z2012年6月30日4胥强****************** GQ2A026-10Z2012年6月30日5曾卫新432524************ GQ2A027-10Z2012年6月30日非运行岗位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执照号有效期至1杨国强510212************ GQ2A028-10F2012年6月30日三、大亚湾核电厂:操纵员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执照号有效期至1马康军512301************ CGDA035-102012年6月30日高级操纵员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执照号有效期至1杨炜*************** GGDA022-102012年6月30日2张德平510213************ GGDA023-102012年6月30日3张立强440301************ GGDA025-102012年6月30日4赵福明****************** GGDA026-102012年6月30日5陈观福440301************ GGDA030-102012年6月30日6张敏****************** GGDA031-102012年6月30日值长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执照号有效期至1陈辉员****************** GGDA018-10Z2012年6月30日2黄勇****************** GGDA019-10Z2012年6月30日3李滔****************** GGDA020-10Z2012年6月30日4李胤440301************ GGDA021-10Z2012年6月30日5张凤斌440301************ GGDA024-10Z2012年6月30日6郑杰民****************** GGDA027-10Z2012年6月30日7郑泽怀****************** GGDA028-10Z2012年6月30日8杨天南440301************ GGDA029-10Z2012年6月30日非运行岗位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执照号有效期至1王清泉440301************ GGDA032-10F2012年6月30日2郭城****************** GGDA033-10F2012年6月30日3李俊敏110225************GGDA034-10F2012年6月30日4苏学丰440301************GGDA035-10F2012年6月30日四、岭澳核电厂1、2号机组:高级操纵员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执照号有效期至1高志刚******************GGDB022-102012年6月30日2刘爱东422127************GGDB024-102012年6月30日3周建平******************GGDB026-102012年6月30日4陈王林440301************ GGDB030-102012年6月30日5李兴德370721************ GGDB031-102012年6月30日值长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执照号有效期至1洪益群10225197010042411 GGDB023-10Z2012年6月30日2卢芳燕362229************ GGDB025-10Z2012年6月30日3朱元理370226************ GGDB027-10Z2012年6月30日4祝刚420122************ GGDB028-10Z2012年6月30日5王树强132440************ GGDB029-10Z2012年6月30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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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操纵人员岗位管理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文件
国核安发[2010]8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操纵人员岗位管理的通知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核电技术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各核电厂营运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核电厂操纵人员岗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国家核安全局对同一营运单位中操纵相同设计核电厂反应堆的操纵人员执照实行统一管理。

二、直接操纵核反应堆控制系统的值长和操纵人员按运行岗位人员管理,应持有《高级操纵员执照》或《操纵员执照》;模拟机教员和相关法规或安全分析报告要求的其他持照岗位可持有《高级操纵员执照》(非运行岗位)或《操纵员执照》(非运行岗位)。

值长应持有《高级操纵员执照》,且至少应有4000小时作为《操纵员执照》持有人员或1500小时作为《高级操纵员执照》持有人员在核电厂运行的经历。

持有《高级操纵员执照》或《操纵员执照》的人员每12个月在运行岗位值班时间不得少于400小时,其中每6个月在运行岗位值班时间不得少于150小时。

三、核电厂的每个运行值中应至少有一名值长。

对于同时运行一座反应堆以上的,运行值高级操纵员人数至少应比运行的反应堆数多一人。

四、《高级操纵员执照》或《操纵员执照》持有人员同级别转移至不同营运单位并准备运行不同设计核电厂反应堆的,应由拟聘营运单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请,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已完成拟聘营运单位操纵人员培训大纲规定的相应培训,且成绩合格;
(二)通过拟聘营运单位组织的差异性笔试、模拟机考试和口试;
(三)在拟聘营运单位相同岗位监护下,参与拟聘营运单位运行值班不少于100小时。

对于转移至不同营运单位运行相同设计核电厂反应堆的,需满足上述(一)、(三)两项的相关要求;对于转移至同一营运单位并运行不同设计核电厂反应堆的,需满足上述(二)、(三)两项的相关要求。

五、新建核电厂首批《高级操纵员执照》申请人员,应有3000小时等效运行经历,并至少有300小时在核电厂运行岗位工作和600小时在新建核电厂主控室进行调试的经历。

新建核电厂首批值长应有1000小时作为《高级操纵员执照》持有人员在核电厂的运行经历。

新建核电厂执照申请人员,若持有《高级操纵员执照》或《操纵员执照》,且脱离运行岗位不满4年的,其同级别的笔试可由差异性笔试代替。

六、《高级操纵员执照》或《操纵员执照》持有人员,可转持《高级操纵员执照》(非运行岗位)或《操纵员执照》(非运行岗位)。

曾持有《高级操纵员执照》或《操纵员执照》三年以上的,也可向国家核安全局申请持有相同核电厂,相同级别的《高级操纵员执照》(非运行岗位)或《操纵员执照》(非运行岗位)。

《高级操纵员执照》(非运行岗位)或《操纵员执照》(非运行岗位)持有人员转至不同核电厂的,应由拟聘核电厂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请,并通过拟聘核电厂组织的差异性笔试、口试和模拟机考试。

七、持《高级操纵员执照》(非运行岗位)或《操纵员执照》(非运行岗位)人员欲转至运行岗位,可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换照申请,并满足以下要求:(一)脱离运行岗位不满四年,持照期间未脱离运行相关岗位;
(二)体检证明无运行岗位禁忌症;
(三)已完成拟聘核电厂操纵人员培训大纲规定的相应培训,且成绩合格;
(四)通过拟聘电厂组织的模拟机考试和口试;
(五)通过模拟机考试和口试后,在相同岗位操纵人员监护下,参与运行值班不少于100小时。

八、各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加强对操纵人员的管理:
(一)针对每个《高级操纵员执照》或《操纵员执照》申请人员或持有人员建立操纵人员档案。

保存完整的招聘、体检、培训与再培训、考核、取换照、授权、值班记录、运行值班中运行事件处理记录等资料。

(二)将《高级操纵员执照》或《操纵员执照》申请人员或持有人员的培训大纲、再培训大纲和授权程序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若需升版,应在实施后半个月内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三)在差异性笔试前3个月,将原核电厂与拟聘核电厂差异性笔试考核标准及其培训教材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差异性笔试范围不得超出所报范围。

(四)在操纵人员考试前十五日,将考试时间、地点和负责人书面通知国家核安全局,并抄送相关核与辐射监督站。

(五)在根据国核安函〔2009〕32号文向国家核安全局抄报操纵员申请资料时,应同时报送相关人员岗位管理资料(格式见附件),并抄送相关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六)对于运行反应堆,应将当班人员的民用核设施反应堆操纵人员执照,悬挂于核电厂主控室明显位置。

(七)反应堆操纵人员首次担任值长时,营运单位应向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九、原《高级操纵员执照》(只限模拟机教员)或《操纵员执照》(只限模拟机教员)自动转至《高级操纵员执照》(非运行岗位)或《操纵员执照》(非运行岗位)。

附件:民用核设施核反应堆操纵人员岗位管理信息表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核安全操纵员管理通知
抄送:国家能源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环境保护部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成都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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