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建筑市场规范发展

合集下载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10.28•【字号】•【施行日期】2019.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社会信用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10月28日附件江西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评定和归集第三章信用信息发布与应用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完善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依法诚信建设经营,根据《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

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

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下面是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1.政府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

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建筑企业引进新技术和新材料,提高建筑质量和效率,加快建筑业从传统制造业向现代服务业的转型。

2.加强规范管理。

建立健全建筑行业的标准体系和监管体系,强化对建筑企业和建筑工地的监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建筑质量不断提升。

3.鼓励创新科技应用。

通过加大对建筑科技研发和创新的支持力度,推动新技术、新材料在建筑中的应用,提高建筑质量和效率。

4.增加技能人才培养投入。

加强对建筑工人的培训和技能提高,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技能素质,为高质量建筑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5.加强建筑业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合作。

建立建筑企业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沟通和合作机制,及时解决质量问题,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6.加强市场监管。

完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和市场监管体制,防止建筑业中的低价竞标、虚假宣传等现象,打破以数量和速度为导向的发展模式,推动建筑业转向质量为导向的发展模式。

7.鼓励建立良好的企业信用体系。

建立建筑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对建筑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对信用较好的企业给予优惠政策,对信用较差的企业实施限制措施,倡导诚信建筑的理念。

8.增加资金支持。

加大对建筑业的资金支持力度,提供低息贷款、担保等金融政策支持,降低建筑企业的资金成本,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10.完善建筑业绿色发展机制。

推动建筑业向绿色发展模式转变,提倡绿色建筑、节能建筑和可持续建筑的理念,减少建筑对环境的影响,实现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各方的合作和努力,才能实现建筑业的转型升级,推动建筑质量的不断提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8.30•【字号】浙建〔2021〕8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8号各市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本意见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对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信用评价。

对各类专业承包企业,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施信用评价。

(二)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统一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依托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建设和管理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应用。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信息采集、信用等级确定和评价结果使用等工作。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的信息采集和评价结果使用工作。

二、评价方法(四)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用打分制,由企业基本信息分(40分)、良好信息加分(40分)、不良信息扣分(70分)三部分组成,满分150分。

(五)企业基本信息分由基础能力分、项目基本信息分、工程业绩分三部分组成,满分40分。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一、集中采集、公开信用信息。

为解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暂行办法》规定:一是明确界定信用信息的定义,即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第4条);二是加强信用信息采集管理,要求依托建筑市场监管平台集中采集信用信息(第5条),明确信息采集责任,特别是要求加强对工程项目信息的核查(第6条);三是规定了通过平台集中公开信用信息(第9条),并明确了公开期限,即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优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3年,不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6个月到3年(第10条)。

二、推动信用信息共享。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作用,《暂行办法》要求:一是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市场主体的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第7条)。

二是加快信用信息共享,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推动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第8条)。

三、强化信用信息使用。

《暂行办法》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信用好的实行激励措施,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法采取惩戒措施(第12条)。

同时,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信息(第13条)。

此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和举报处理机制(第27、28条),并及时通过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做好信用信息变更(第11条)。

四、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

《暂行办法》要求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明确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标准和条件(第14条),并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第15条)。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为1年,期限届满可移出名单(第16条)。

对于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要采取惩戒措施,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第17条),并通报给其他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第18条)。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滨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滨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滨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和全市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住建厅《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导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评价(是指建筑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信用综合量化评分及信用评级)、归集、交换、公开、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建设单位、企业和从业人员。

本办法适用的企业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单位,以及工程总承包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

本办法适用的从业人员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技术负责人等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制定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完善“全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市一体化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评价、归集、交换、公开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原则上统一使用市一体化平台开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第五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和招标人评价信息构成。

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迫在眉睫

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迫在眉睫

序、 信息 收 集 、 价 主体 、 价结 果 应 用 等 还缺 乏 评 评
明确规 定 。虽 然一 些 地方 对企 业 和个 人 不 良行 为 作 了规 定 .但 由于各 地制 定 的不 良行 为 标准 各不
维普资讯

2 0 年 1月 1 07 5日, 建设部颁布 < 建筑市场诚信行 为信息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办法 >) < 和 建筑市 场各方主体 不 良行 为记录认定标准 >( 以下简称 < 标准 >)针对建筑市场 9方责任主体 , , 共制定 了 1 5条不 良行 为认定标准 。. 7 这 是全国建设 系统 的一件大事。< 办法 > 的颁布 , 标志着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迈 出重要一步。< 办法 > 的实施
制 度 , 建 设现 代市 场 体 系 的必要 条件 , 是 也是 规 范 市 场经 济秩 序 的治 本之 策 。 十六 届六 中全会 审 议
通过的 《 中共 中央 关 于构 建社 会 主 义和 谐社 会 若
问题 。《 办法 》 标 准》 和《 的发布 , 就是 贯彻 落实这 一
指示 的直接 成果 ;建 设部 部 长 汪光 焘 也认 为 ,办 《
将 为 建筑 业 的 发 展 提 供 一 个 良好 的外 部 环 境 , 于 规 范 建筑 市 场 秩 序 、 变 政 府 职 能 、 止 建 设 领 域 拖 欠 工 程 款 等 有 对 转 防
着重大的意义。 < 办法 》 < 和 标准 > 的贯彻落 实, 必将有助于加快建立健全法律保障 、 经济制衡、 信用约束 、 政府监管的
用体系建设具有重 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 意义。本期特编辑 了本专题 , 介绍 < 办法 > < 和 标准 > 的相 关内容 ( 文件 详见 “ 政务视 窗” 目 )供大家学 习参考。 栏 ,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03•【字号】沪国资委综合[2012]417号•【施行日期】2012.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国资委综合[2012]417号)各委管单位:为大力践行“公正、包容、责任、诚信”的价值取向,着力打造“诚信国企”,根据本市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和安排,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沪委发[2012]13号)和《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3-2015年行动计划》(沪府发[2012]75号)文件精神,结合具体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委管单位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进一步认识信用体系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要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

社会信用是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的坚实基础。

国有企业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树立良好的企业诚信形象对于建设“诚信上海”至关重要。

近年来,委管单位积极探索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一些单位初步形成诚信经营的管理制度和防范诚信风险的工作机制。

但在实际运行中,也暴露出思想认识有待提高、防范信用风险能力有待提升、信用管理体系有待完善等问题,切实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十分紧迫和现实的重要任务。

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是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树立诚信形象、防范信用风险的客观需要;是履行社会责任的有力保障。

各委管单位必须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信用体系建设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立足实际,将本市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与企业发展的内在需要有机结合,大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2-017建市【2017】241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7建市【2017】241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9.12•【字号】浙建〔2024〕7号•【施行日期】202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浙建〔2024〕7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现将《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2〕16号)废止。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9月12日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本意见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对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信用评价。

对各类专业承包企业,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施信用评价。

(二)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统一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依托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建设和管理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应用。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信息采集、信用等级确定和评价结果使用等工作。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6.27•【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局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企业:《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已通过市司法局审查并取得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6月27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行业诚信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诚信登记的办理、变更及注销第三章诚信登记的使用管理第四章综合考评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完善建筑行业诚信体系,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广东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建筑行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纳入诚信管理范围:建筑业企业(分施工和劳务两类),工程监理企业,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深基坑第三方监测企业,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检测机构。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0〕10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0〕10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中心,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9月8日附件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本办法适用的企业包含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等企业、单位。

本办法适用的从业人员包含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技术负责人等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和检测从业人员,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现场专业人员、技术工人等现场管理作业人员。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8.30•【字号】浙建〔2021〕8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8号各市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本意见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对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信用评价。

对各类专业承包企业,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施信用评价。

(二)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统一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依托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建设和管理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应用。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信息采集、信用等级确定和评价结果使用等工作。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的信息采集和评价结果使用工作。

二、评价方法(四)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用打分制,由企业基本信息分(40分)、良好信息加分(40分)、不良信息扣分(70分)三部分组成,满分150分。

(五)企业基本信息分由基础能力分、项目基本信息分、工程业绩分三部分组成,满分40分。

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公共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公开、评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活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包括取得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第四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建立“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省诚信平台),统一发布全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公共信用信息。

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本辖区建筑市场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对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使用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共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构成。

各方主体基础信息包括登记注册信息、资质信息、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注册执业人员和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信息、工程业绩信息等。

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包括身份证明和履历信息、注册执业信息、职称信息、业绩信息、继续教育信息等。

良好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获得的与工程建设活动相关的表彰、奖项等信息。

不良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信息,以及其他部门认定的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的、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

2023国考申论范文: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合力共建信用社会

2023国考申论范文: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合力共建信用社会

2023国考申论范文: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合力共建信用社会2023国考申论范文: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合力共建信用社会近年来,信用已经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

信用体系建设对于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强和改进。

本文将从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当前面临的问题以及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措施三个方面进行论述,旨在提出合力共建信用社会的建议。

一、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1. 促进经济发展:信用体系作为市场经济下的基础制度,具有推动经济增长、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作用。

信用的建立与蔓延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效率。

2. 提升社会公平正义:信用是社会交往的基础和纽带,诚实守信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信用体系的建设可以推动社会诚信风尚的形成,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3. 加强社会管理和治理:信用体系可以为政府提供重要的治理工具。

通过完善信用体系,可以有效监督和管理各类市场主体,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二、当前面临的问题1. 信用缺失问题:部分市场主体缺乏诚信意识,欺诈行为屡禁不止,导致市场不规范、秩序混乱。

2. 数据隐私问题: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大量个人和企业数据,而对数据的收集、存储和使用应严格遵守相关隐私保护法规。

3. 信息不对称问题:市场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对商品质量难以准确把握,造成恶性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

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措施1. 完善立法和制度:加强信用体系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个人和企业的信用责任和权益。

建立健全信用记录、授权机构和行业信用评价标准等制度。

2. 增加宣传教育力度:加强社会信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诚信意识和道德水平,推动形成尊重信用、守信经营的社会风尚。

3. 健全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全面、准确、及时的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公开透明,提高信用体系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4. 建立激励和惩戒机制:对守信行为予以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严肃打击,形成守信者有益、失信者受损的机制。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11.28•【字号】浙建〔2022〕16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改《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建〔2022〕16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经研究,对《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浙建〔2021〕8号)进行修订,现予以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1月28日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信用“531X”工程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本意见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对具有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信用评价。

对各类专业承包企业,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施信用评价。

(二)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统一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依托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建设和管理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应用。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信息采集、信用等级确定和评价结果使用等工作。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3.20•【字号】深建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年3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和公开第三章信用评价第四章信用信息的使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主体的信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主体,包括:(一)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

(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监理、造价、预拌混凝土、预制生产、检测、招标代理等企业。

(三)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以下简称注册执业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建筑市场主体履行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建筑市场规范发展菏泽市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赵西彦
[内容摘要]众所周知,建筑业不仅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而且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

而当前,建筑施工信用缺失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社会反响比较强烈。

如何建立起统一的市场监控平台和监管标准?如何建立起有力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这些都是目前需要亟待解决问题。

[关键词]市场监控平台监管标准奖惩机制
[正文]
建筑行业是一个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在国民经济生活中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如何让建筑业迈进诚信的大门,创建建筑业界的和谐,企业开发出令人放心的产品,已成为当前关注的焦点。

随着中国步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时期,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中国建筑市场将迎来令人乐观的发展前景。

而且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投融资体制和公用事业管理体制的改革等,都将为建筑市场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由于我国当前正处于建设高峰时期,建筑市场的发育尚不完善,体制和机制还未完全理顺,综合执法体系有待强化,市场主体缺乏信用意识,履约意识较为薄弱,加上建筑市场供求失衡等等原因,致使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明显滞后。

一个诚信缺失的社会或国家无论如何是不能够建立起完善的市场经济
体制的。

因此,在我国当前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大力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势在必行。

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一是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目前,政府信用信息共享不够,部门信用信息垄断严重,信息公开滞后。

根据2002年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建筑市场有关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信用档案的通知》要求,尽管一些地方建立了信用信息平台,但平台或依附在本单位的政务网上,或依附在地方政府的政务网上,而且相互独立,互不衔接,信用信息资源不能共享,造成了资源浪费。

二是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结果。

目前,对具体评价指标、评价标准、评价结果应用等还缺乏统一规定,各地制定的行为标准各不相同,评价方法也不一样,造成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不能互认,甚至形成新的市场壁垒。

一、建立统一的市场监控平台
应充分认识统一的市场监控信息平台的“千里眼”优势,深入细致做好信息平台建设。

完善的诚信信息系统是诚信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建立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的基础,能够确保诚信信息搜集整理及时准确和实现共享。

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总体要求,以培育良好的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为重点,通过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和全社会广泛参与,建立客观公正的建筑企业、监理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为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提供依据,为社会各界查询有关信用信息提供服务,为社会公众对建筑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投诉提供有效途径。

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体系架构应该按照部省市三级建设,并在区域范围内建立区域信息平台,区域平台应是建立物理性平台和虚拟性
平台的互相配合。

在现有诚信档案系统的基础上,首先要推动南北两大区域诚信信息平台的建设和试点工作,构建一个区域性城市间联合诚信信息平台;然后,研究逐步将区域间的诚信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以点带面、稳步推进,逐步实现全国联网,构建全国性的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在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综合信息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可向社会开放的建筑市场守法诚信信息平台。

要求相关业务监管部门把对建筑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日常处罚决定和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整理,并按照各自权限通过监管综合信息系统自行上网记录,形成基础性诚信信息,为诚信评价提供信息保障。

就菏泽的情况来看,在积极配合上级工作的同时,应着力加强区域信息平台建设。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调研,从本地实际出发,广泛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制定出暂行标准,对建筑企业进行近期信息采集,通过网络或文件形式公示于社会。

二、探索统一的诚信评价标准
信用评价要统一信用衡量标准体系。

制定全国建筑市场统一的信用等级评定与信用管理标准,使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在统一标准、同一框架下进行,给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参考、使用信用信息提供方便。

就标准的制定来说,应广泛参考工商、税务、信访、劳动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卫生、统计、人民银行、公安、消防等部门意见,使这些部门作为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的参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工作。

同时要侧重社会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及建筑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履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责任,
以及合同签约单位对建筑企业合同履约情况等方面诚信的评价。

同时,尽快建立工程业绩制度,考评记录由职能部门、执法机构人员填写,工程竣工后由质监人员负责收回,后经建设主管部门确认。

每年将业绩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考评结果与企业和项目经理资质年检、升降级、招投标实行挂钩。

每年还对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以及企业诚信等进行年度评价。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不定期对企业进行抽查,随时记录相应信息,按百分制进行综合。

考评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并作为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管理、诚信评价和评优评先的依据,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还以文件和上网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另外,应重点对建设主管部门从政府行政管理的角度采用的信用评价办法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

一方面要突出以诚信为主,通过对企业和个人的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的综合考评,按规定的标准评定相应的等级;另一方面,要实行由计算机根据信用录入信息,自动做出评价的办法提高工作效率,克服人为影响,提升信用管理的公正性。

要积极引导由社会中介机构运用国际通行的信用评级方法,根据适合建筑行业特点的评价指标,全面评价企业和个人信用等级。

目前,菏泽建筑行业可从地方实际考虑,探索建立新机制:一是不断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形成较为完善的质量责任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是认真落实施工许可、图纸审查、建设监理、见证取样和竣工备案制度,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和制度化。

三是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把工作重点向薄弱环节和关键环节倾斜,对不同质量保证能力的企业、不同类型的工程、不同地区的工程,实施不同强度、不同深度的“差异化”监督管理和质量巡
查,从而提高质量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三、构建统一的诚信奖惩机制
诚信奖惩机制是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守信者进行保护,对失信者进行惩罚,发挥社会监督和约束的制度保障。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诚信建设与招标投标、资质监管、市场稽查、评优评奖等相结合,逐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

对于一般失信行为,要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诚信法制教育,促使其知法、懂法、守法;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人员,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社会舆论等综合惩治措施,对其依法公布、曝光或予以行政处罚、经济制裁;提高失信成本,使失信者得不偿失。

性质特别恶劣的,要坚决追究失信者的法律责任。

诚信体系建设要注意调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参与的积极性,从招标投标、资质监管、市场稽查、评优评奖等建筑市场监管的各个环节,研究出台对诚信的企业和人员给予鼓励的政策和措施,并加大正面宣传力度,使建筑市场形成诚实光荣和守信受益的良好环境。

初步建立工程建设质量信用体系,把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业绩状况与市场准入、资质升降、招标投标、企业评优评先、奖惩等相结合,形成了“市场”和“现场”联动的工作机制,体现激励与处罚,服务与管理并重原则,充分调动企业争先创优的积极性,有效地约束和规范企业及个人行为。

从菏泽实际来看,建立奖惩机制,一要完善行政性惩戒机制。

尽快实现各地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联网,信息资源能够通过网络异地互查,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资质管理、项目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执法检查等方面
依法监督提供服务,对失信者惩戒,切实扭转失信违规成本小的状况。

二要逐步形成社会性惩戒机制。

通过信用信息的广泛使用,把失信者对某一方的失信转化为对全社会的失信,使其一处失信用,处处受制约。

三要切实形成诚信激励机制。

在创先评优、资质升级等方面给予守信单位以优先考虑,甚至在招投标竞争中给予加分。

“十一五”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时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阶段,如何实现建筑行业健康发展,行业信用建设无疑将成为重要课题。

积极建设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必将对建筑业健康发展、社会整体和谐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
2、《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王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