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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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关于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关于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关于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16•【文号】国监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4.16•【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监察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督正文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关于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监发〔20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委,中央纪委各派出机构:现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2018年4月16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第三条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

第四条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五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六条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测试题库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测试题库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测试题库一、单选题1.《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为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制定本规定。

(C)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B.《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C.《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规定,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先由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B)A.检察机关B.监察机关C.纪检机关3.《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规定,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给予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

其中,受到处分的,如果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其撤职等政务处分。

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开除公职。

(B)A.严重警告、记过B.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C.记大过、开除党籍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解除(C)A.酌情B.经审批C.自动5.《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作出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B)A.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B.事业单位工作人员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6.《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已经被,监察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A)A.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B.检举揭发,不宜继续在相关岗位的C.立案查办,尚未形成处分结果的7.《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规定,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在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监察机关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其享受的待遇。

—1 —(C)A.降低B.取消C.降低或者取消8.《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履行主体责任,依照等规定,对公职人员给予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适用问题初步研析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适用问题初步研析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适用问题初步研析(经周岩老师授权,本号加注后,以原创形式发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020年6月20日审议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结合《监察法》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以来的政务处分工作实践,现就《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适用中面临的较为突出的几个问题作一初步探讨分析。

一、政务处分与处分的关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施行后,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政务处分和任免机关、单位依法作出的处分之间并无实质不同,但二者在适用范围等方面有鲜明的差异。

其中,二者之间的“同”主要表现在“三个相同,一个基本相同”,即:一是处分具体种类相同;二是处分适用规则相同;三是处分惩戒后果相同;四是处分实体依据基本相同,但任免机关、单位依法作出的处分适用的处分依据范围远远大于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比如,企业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授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内部惩戒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处分其任免的公职人员的处分依据等。

【zy注:概念是法律的基础,学习中如果概念搞不清楚,法律的含义也就搞不清,也就无法准确执行。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确立了对公职人员的惩戒,既有政务处分,又有处分。

由于处分种类繁多,包括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政纪处分、军纪处分(《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校纪处分(《教育法》第29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处分)等,脱离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语境后,处分一词可能出现指代不明。

因此,必须厘清各种概念的含义及其关系。

注者个人倾向认为,纪律处分应为包含最广的概念。

其次是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政纪处分、军纪处分、校纪处分等概念。

其中,政务处分指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处分,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官方释义,“处分的名称各不相同,政务处分专属于监察机关”。

政纪处分对应《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的处分一词。

在政纪处分中,由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可称之为行政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知识题库答案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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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知识题库答案大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是一个很多人都需要去学习的,其中很多是跟自己的工作息息相关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知识题库答案大全一起看看!一、判断题1、《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施行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继续有效,前者并不取代后者。

(√)2、给予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的,应当在处分决定中写明处分期间。

(√)3、政务处分轻重程度不必与党纪处分程度相匹配。

(×)4、政务处分期满后不再履行解除程序。

(√)5、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提前解除须视身份而定。

(√)6、对人大、政协选举或者任命的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须先履行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程序。

(×)7、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政务处分,需要履行通报手续。

(√)8、责令村主任辞职程序是县级监察机关向其所在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上级管理单位(机构)提出建议。

(√)9、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已经被立案调查,不适宜继续履行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暂停其履行职务。

(√)10、政务处分决定送达本人所在单位执行外,还要视受处分人具体身份函告相应的机关或者群众组织等单位。

(×)11、政务案件,不需履行错误事实见面程序。

(×)12、对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在二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关变更手续。

(×)二、填空题1、为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定。

2、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3、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
分暂行规定》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23.11.06
•【文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1号
•【施行日期】2023.11.06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
第51号
关于废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决定
(2023年11月6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5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和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是指政府对公职人员或政府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实施的一种行政处罚制度。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了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以规范和约束公职人员的行为,并推动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和工作效能。

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规定了政务处分适用范围包括政府工作人员和公职人员,对于违反党纪国法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象包含一般工作人员、领导干部以及重要岗位人员等。

二、政务处分的程序与流程。

规定了政务处分的程序与流程,包括接到举报或发现问题后的初核、组织调查、听证审理、处分决定等环节,采取集中统一办理的方式,确保处理工作的公平公正。

三、政务处分的种类和力度。

规定了政务处分的种类和力度,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等,根据违纪违法的性质和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力度,目的是惩戒违纪者,净化政府机关的政治生态。

四、政务处分的救济和复核程序。

规定了政务处分的救济和复核程序,对于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人员可以依法提出申诉和复核,确保被处分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政务处分的公示和通报机制。

规定了政务处分决定的公示和通报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开处分决定,形成警示教育效果,增加处分的威慑力,维护公正和公平。

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于加强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和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有重要的意义。

它制定明确了政务处分的法定程序和处分种类,提高了政府机关的行政效能和廉政建设水平,加强了对公职人员的监管和约束力度。

同时,政务处分也是强化廉洁从政的重要手段,通过给予相应的处分力度,清洗政府机关的不良现象,强化公职人员的责任意识和道德观念,维护政府机关的公信力和形象。

总之,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制定和实施,为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它对于构建廉洁政府机关、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廉洁从政人员队伍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关于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关于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关于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16•【文号】国监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4.16•【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督正文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关于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监发〔20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委,中央纪委各派出机构:现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2018年4月16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第三条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

第四条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五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六条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第三条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

第四条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五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六条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期间、政务处分适用规则,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等情况,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

第七条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严重违犯党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党组织先做出党纪处分决定,并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先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先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监察机关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2020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2020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2020
1.本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

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公职人员相关的内容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实现党纪与法律的衔接,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

(草案一二审稿对照表)
2.统一设置处分的法定事由和适用规则。

此前政务处分根据监察对象身份不同分别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

3.明确任免机关、单位可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作出处分。

监察机关作出的惩戒称政务处分(程序、复审复核适用本法),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称处分(程序、复核申诉适用有关规定),“一过不两罚”。

4.实现对国企管理人员、村居干部、聘用人员等政务处分有法可依。

《监察法》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实现监察全覆盖,但是本法出台前对上述人员缺乏处分的实体法依据,无法给与政务处分。

5.明确从旧兼从轻的朔及力原则。

对于发生在2020年7月1日前的
行为,原则上不适用本法。

比如对于非党村干部在2020年7月1日前的违法行为(延续的除外),不能适用本法给予政务处分,而应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进行处理。

6.实现纪法衔接、法法衔接等。

与党纪处分相匹配,与刑法、行政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相衔接。

当然,本法还有很多具体问题有待进一步解读和细化。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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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作者:
来源:《公务员文萃》2018年第07期
近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规定》明确了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监察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均可以作为政务处分的依据。

《规定》施行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继续有效。

2020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学习心得体会(3篇,研讨发言材料参考)

2020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学习心得体会(3篇,研讨发言材料参考)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学习心得体会(1)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出台,通过立法健全完善政务处分制度,强化了对公职人员监督,完善了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为基层纪检监察政务处分和处分工作提供了依据、指明了方向。

作为一名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忠于职责,敢于担当,在遵纪守法上做好表率、带头遵守、维护、执行法律法规。

通过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我有以下几点体会:一是顺应时代,进一步规范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正式施行,是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基础上的进一步深化,将所有公职人员全面纳入政务处分的范围,消除死角和盲区,真正做到公权力行使到哪里,法律监督就跟踪到哪里,政务处分就覆盖到哪里,实现党纪与法律的无缝衔接,为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强化监督实效提供法律保障。

二是时不我待,进一步强化学习提升。

“立身百行,以学为基。

”作为一名新进纪检监察干部,我要在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纪检监察法律法规上当引领、做表率,带头学习、带头遵守、带头执行、带头宣传,不断提升自己的依法执纪能力。

三是学以致用,进一步指导推进工作。

作为派驻纪检监察组的一员,我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权力运行的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同时,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做到执纪执法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织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学习心得体会(2)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对处分谁、谁来处分、处分什么、怎样处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着力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构筑起惩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对建设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具有重要保障作用。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2020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2020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2020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行政处分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处分制度的全国性法律中国。

在《监察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行政处罚概念的基础上,有必要通过立法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完善和完善行政处罚制度。

也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以及重要保证。

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推进从严治党、从严治官政府制裁是对违反法律的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

公职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

制定政府制裁法,有利于加强对公职人员的全面监督,促进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党。

记者注意到,在监察法提出政务处分概念之前,对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惩戒称为“处分”,其依据是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在党纪处分覆盖全体党员的同时,“处分”却未能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惩戒的对象上还留有空白地带。

比如,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非党员村委会组成人员,由于其既不是党员,也不是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其“微腐败”等违法行为无法给予处分,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把法定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有利于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职人员队伍。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表示。

规范政务处分活动,提高监察工作法治水平政务处分法的出台,是不断总结实践经验、解决具体问题,精准立法的结果。

监察法对政务处分制度作了原则规定,没有对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以及政务处分的适用规则、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监察法施行后,为解决工作急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制定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作为实施政务处分的过渡性规范,为起草政务处分法探索经验。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全文)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全文)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第三条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

第四条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五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六条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期间、政务处分适用规则,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等情况,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

第七条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严重违犯党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党组织先做出党纪处分决定,并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先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先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监察机关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2020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

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三条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第四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五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七条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第八条政务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六个月;(二)记过,十二个月;(三)记大过,十八个月;(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政务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务处分期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公职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2020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2020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第三条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

第四条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五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六条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期间、政务处分适用规则,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等情况,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

第七条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严重违犯党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党组织先做出党纪处分决定,并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先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先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监察机关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中纪委、国家监委: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全文)

中纪委、国家监委: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全文)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工作,促进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第三条 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

第四条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五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六条 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期间、政务处分适用规则,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等情况,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

第七条 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严重违犯党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党组织先做出党纪处分决定,并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先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先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监察机关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2020年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3篇

2020年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3篇

2020年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3篇点击查看更多: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2020年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3篇1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简称《政务处分法》,7月1日起施行。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

一、《政务处分法》的颁布意义《政务处分法》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公职人员相关的内容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实现党纪与法律的衔接,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有利于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治吏;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全面依法治国。

二、《政务处分法》的适用人群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三、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政务处分法》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违法情形中,概括出适用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档次。

既包括贪污贿赂、收送礼品礼金、滥用职权等较为常见的一些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也对一些应该予以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四、保障公职人员的权利《政务处分法》进一步明确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政务处分法》将规范政务处分作为重要立法目的,在促进政务处分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权利保障方面进行具体化,有效保障了公职人员的权利。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附暂行规定电子版)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附暂行规定电子版)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附暂行规定电子版)亮点解析:中纪委国家监委发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附暂行规定电子版)近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该规定一共二十三条,内涵丰富,为方便理解,笔者将其亮点梳理如下:亮点一:正确处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若干规定之间的关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了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监察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均可以作为政务处分的依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施行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继续有效,前者并不取代后者。

亮点二:“纪挺法前”的要求,不仅适用于党纪处分,也适用于政务处分。

党员严重违纪,触犯刑律,纪检机关在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不允许带着党籍进看守所、蹲监狱。

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是否必须作出政务处分,一直存在困惑。

如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先由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需要《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电子版请加编辑微信GZaiwutang)亮点三:政务处分轻重程度要与党纪处分程度相匹配长期以来,关于党纪重处分后,是否必须作出政务重处分,没有明文规定,一般按惯例将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程度相适应。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明确作出规定,政务处分轻重程度要与党纪处分程度相匹配: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则政务处分,必须给予其撤职处分。

政务处分条例2020

政务处分条例2020

政务处分条例20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

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第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记大过,18个月;(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观点《政务处分法》的溯及力

观点《政务处分法》的溯及力

观点《政务处分法》的溯及力作者:王为君,湖北省赤壁市纪委监委2020年11月16日《政务处分法》的溯及力,是指《政务处分法》生效后,对以前发生的尚未处理结案的违法行为是否适用。

如果适用,政务处分法就有溯及力,反之就没有溯及力。

法学基础理论对法律的溯及力,有从旧、从新、从轻、从旧兼从轻等不同观点,从旧兼从轻对被审查调查人最为有利,所以《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七条采用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根据该条的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审、复核,适用原处理时的规定,不适用本法。

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法的,依据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违法的或根据本法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理。

■ 这里的“已结案”,是指《政务处分法》生效时,即2020年7月1日零时之前已经作出纪律处分或处理的案件。

那就是已经依照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分别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由监察机关或有关单位作出了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处理。

■ 这里的“尚未结案的案件”,是指《政务处分法》生效时尚未处理完毕的案件,既包括在《政务处分法》生效之前已立案但在《政务处分法》生效之后才处理的案件,也包括在《政务处分法》生效后立案,但涉及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政务处分法》生效前的案件。

■ 这里的“行为发生时”,是指行为从发生到终结的整个时段,而不仅是行为发生的某一个时点。

2020年7月1日《政务处分法》生效后发生的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政务处分法》给予违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这是毫无异议的。

对于公职人员在《政务处分法》生效前的违法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政务处分法》生效之后的,视为是《政务处分法》生效后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政务处分法》给予其政务处分,很多人就不能正确理解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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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2020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共计7章68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六条)
第二章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七条—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政务处分的程序(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复审、复核(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附则(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
6
公职人员包括6类人员
(一)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2
有政务处分权和处分权的机关、单位包括2类
监察机关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
3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3个基本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
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
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6
政务处分有6种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
政务处分的期间分5种情况
警告,六个月;
记过,十二个月;
记大过,十八个月;
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7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的有7种情形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7
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的有7种情形
(一)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二)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5
公职人员犯罪,予以开除的有5种情形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

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14
第三章用14条条款规定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
对各类公职人员科学、统一地设置处分的法定事由,形成与党纪处分相贯通的政务处分制度,做好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衔接,注重突出实践中典型多发的违法类型,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相应的处分幅度,确保政务处分工作依法规范开展,避免处分依据不统一、处分决定畸轻畸重的问题。

4
调查终结后,监察机关应当根据4类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确有应受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政务处分决定权限,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二)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案件;
(三)符合免予、不予政务处分条件的,作出免予、不予政务处分决定;
(四)被调查人涉嫌其他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5
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5类事项
(一)被处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政务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申请复审、复核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4
参与公职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4类需要回避的情形
(一)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其他情形。

3
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的情形有3类
(一)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

5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或者人员有下列5类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一)拒不执行政务处分决定的;
(二)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公职人员的;
(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

11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11类行为
(一)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的;
(二)窃取、泄露调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检举事项、检举受理情况以及检举人信息的;
(三)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四)收受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的财物以及其他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的;
(六)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措施的;
(七)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作、以案谋私的;
(八)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九)违反回避等程序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不依法受理和处理公职人员复审、复核的;
(十一)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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