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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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12.21•【字号】穗府[1987]85号•【施行日期】198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穗府(1987)85号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为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建设规划管理第一节工业建设规划第一条工业建设,应根据本市的性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着重发展技术密集型工业及其他轻工业,严格控制耗能多、占地广、污染严重、交通源大的工业项目。

第二条新建和扩建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应布置在远郊工业区和卫星城镇,近郊工业区原则上不再安排。

规划工业区分布见附表一。

第三条市中心区内现有分散的工业企业,应逐步进行调整。

对用地省、运输量小和污染少的工厂,应结合旧城改造,集中建设综合性的工业楼;对易燃、易爆、污染严重、运输量大的工厂,应有计划地实行关、停、转、迁。

第四条大中型工业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工作,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充分论证。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应征求市规划局的意见。

第五条工业建设项目的有关环保、市政、能源、交通、绿化等工程或设施,应同步建设,同时使用。

第二节仓库区规划第六条仓库和堆场的设置,必须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按使用性质、物资流向、运输方式和安全防护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东江口西岸、杨梅岭、夏元、南岗为港口仓库区;新塘、石马、塞坝口、大干围为一般性仓库区;沙洛、大石、南岗为船舶基地或仓库区;苍头为危险品仓库区;南岗、加庄及南岗为油库区。

第七条危险品仓库应布置在远郊。

市区内现有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安全防护规定的危险品仓库、堆场,应有计划地外迁。

第八条仓库区内应有相应的停车和装卸场地,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或装卸货物。

第三节交通建设规划第九条铁路客运站,应统一建设各项配套工程和综合服务设施,并设置相应的交通广场和停车场。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新)

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新)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本细则。

本市城市规划区即本市行政区,含市辖各区和各代管县级市的全部区域。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

市辖各区、特定管理区的城市规划部门,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市、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各建制镇或者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建制镇或者开发区规划工作。

建设、土地管理、房屋管理、环境保护、市政、公安消防、文化、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按密度分区进行规划控制。

不同密度分区内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密度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

(一)市区城市规划密度分区除特别控制区外分为 4 个密度区:密度 1 区:市中心区内环路以内,番禺区市桥镇中心,花都区新华镇中心。

密度 2 区:广园路以南、华南大道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区芳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洞大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

番禺区市桥镇、花都区新华镇除密度一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番禺区洛溪、大石、石楼、增城荔城镇、从化街口镇中心区。

密度 3 区:芳村区的花地河以东及石围塘地区;海珠区的新洲、赤岗、南洲地区;黄埔区、天河区的环城高速路—广深高速公路以南地区及天河区的龙洞地区;白云区的华南大道以南及江高城市副中心地区。

番禺区东涌、灵山城市副中心,花都区新华城市副中心。

密度4 区:密度1、2、3 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含不可建设区)。

各密度分区的具体范围详见表1—1《广州市市域规划密度分区图》。

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202427

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202427

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202427首先,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根据用地性质的不同,分
为多种类型的容积率指标。

比如,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分为普通住宅容
积率、小高层容积率、高层容积率等。

其次,在计算容积率时,需要根据实际建筑物的情况,包括建筑物的
高度、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一般来说,容积率的计算公
式为:容积率=建筑总面积/用地面积。

建筑总面积包括各个楼层的建筑面
积之和,用地面积即为规划用地的面积。

此外,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还规定了具体的容积率数
值要求。

比如,普通住宅容积率一般不超过 2.5,高层容积率不超过 4.0,工矿仓储容积率一般不超过1.5等。

这些数值要求根据不同类型的用地和
城市规划的要求而定,旨在控制防止城市建筑过度密集或过度膨胀。

最后,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还对容积率的执行和监管
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要求地方规划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建筑项目进行审批和
核准,确保建筑物的容积率符合要求。

同时,对于违反规定或超过容积率
要求的建筑项目,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总结起来,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是为了控制和规范城
市建筑规模和密度,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套指导性文件。


过合理计算和管理建筑物的容积率,能够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城市建
设的质量和效益,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

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

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是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制定出合理的容积率指标,以保证城市土地的有效利用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下面将详细介绍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的相关内容,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

一、容积率的概念与意义容积率(Floor Area Ratio,简称FAR)是指建筑物总建筑面积与占地面积的比值,用来衡量土地利用的密度与程度。

容积率的大小与建筑物的高度、占地面积、用地性质等有关,通过控制容积率,可以合理安排建筑物的高度、体量和楼面面积,实现城市土地的最佳利用和空间效益的最大化。

二、广州市容积率的计算办法1.容积率的计算公式广州市容积率的计算公式为:容积率=建筑物总建筑面积/地块面积。

其中,建筑物总建筑面积指的是建筑物各层建筑面积之和,包括地上各层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

2.容积率的控制标准广州市根据不同的城市区域和用地性质,制定了相应的容积率控制标准。

例如,市区内的商业、办公和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控制标准为3.0,而新城镇和郊区的容积率控制标准为1.83.容积率的计算方法广州市根据用地性质和建筑物类型的不同,制定了相应的容积率计算方法。

例如,住宅用地的容积率计算方法是按照总建筑面积除以地块面积来计算;而商业和办公用地的容积率计算方法是按照总建筑面积除以地上建筑面积来计算。

4.容积率的调整条件广州市规定,对于特定的建筑物类型和用地性质,容积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例如,对于特色商业街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等特定用地,容积率可以适度放宽,以鼓励特色产业的发展。

三、容积率的管理实施广州市对容积率的管理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容积率的控制与审核广州市对建设项目的容积率进行严格的控制与审核,确保容积率计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市规划部门会根据土地利用计划和建设项目的规划要求,对项目的容积率进行审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2.容积率的公示与公开广州市要求所有建设项目的容积率计算结果必须在项目审批过程中进行公示和公开,并向社会公众进行公示。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第三条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四条密度分区第五条实施性规定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第十条城市基础测量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第四章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分类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第十六条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第五章详细规划管理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控制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第二十条竖向标高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第二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第二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第六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第二十九条零星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第三十三条其它交通设施第三十四条管线的布置第三十五条河涌水系规划控制范围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第三十七条规划验收第三十八条分期验收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用语说明第四十条溯及力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附表:附表一: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道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附录: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

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

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
一、计算办法的背景和目的
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是依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的。

其背景在于规范广州市建筑面积计算的
准确性和公正性,以保证建筑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同时也为市民提供
更好的城市生活环境。

二、计算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建筑面积的定义
(二)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1.地上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采用建筑平面图面积进行计算,不包括
外部控制点及外墙厚度。

2.地下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采用地下建筑平面图面积进行计算,不
包括外墙厚度。

(三)建筑面积的分类
1.建筑物总建筑面积:指建筑物的全部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和地下的
全部面积。

2.可分摊建筑面积:指建筑物中多个业主共有的部分,如共用走廊、
门厅等,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分摊给各业主。

(四)建筑面积的计算标准
1.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计算标准:按照实际建筑物所占的地面积计算,不得低于规划要求的占地面积。

2.可分摊建筑面积的计算标准:按照实际可分摊部分的面积计算,比例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必须明确在建筑设计方案中。

三、计算办法的实施与效果
总结起来,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是为了规范广州市建筑面积计算而制定的一项重要规定。

其内容主要包括建筑面积的定义、计算方法、分类和计算标准等方面。

通过执行该办法,可以提高建筑面积计算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为广州市的城市规划和建设提供科学依据,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办法》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办法》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规范城市规划管理的公示工作,建立和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公示的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和《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和各区规划分局在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进行公示的,适用本办法。

特定管理区、县级市城市规划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建设、国土、工商、城管等部门协助监督规划管理公示的实施。

市规划局成立公示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公示的事项、内容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公示领导小组下设公示办公室,负责城市规划公示工作的具体审查、协调、检查和监督等工作。

公示领导小组、公示办公室的组成另行规定。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由公示领导小组审查确定不公开的行政许可事项外,其余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进行公示。

对涉及规划布局重大调整或对社会公众和他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事项应予以公示。

第五条公示办公室设立公示投诉信箱,受理有关投诉,及时纠正公示过程中的不当行为。

第二章公示内容第六条下列事项和内容,应当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公示(简称“受理公示”):(一)申领或调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公示如下内容:项目立案号、用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名称、用地位置、用地面积。

(二)申领或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示如下内容:项目立案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

第七条下列事项和内容,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决定前公示(简称“批前公示”):(一)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建设项目选址,公示如下内容:项目立案号、用地单位名称、用地项目名称、规模、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拟选位置。

广州市实施《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办法.docx

广州市实施《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办法.docx

广州市实施《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2007 年 06 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和代管各县级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市所辖各区行政区域,本办法称市区。

本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开发区、保税区、珠江管理区等,本办法称特定管理区。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限内,市区规划建成区和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本办法称城市规划发展区。

本市城市规划区,即本市行政区,含市辖各区和各代管县级市的全部区域。

第三条广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将逐步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全覆盖。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编制。

第五条规划管理单元是在城市规划区内,为了便于规划管理,依据一定的原则,综合考虑多种影响因素划定的。

规划管理单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编制单位。

规划管理单元的划分一般遵循以下原则:(一)行政街道界限范围;(二)明显的地理界限(如河流、铁路等);(三)城市土地利用结构、功能内在关联性;(四)土地使用性质的同一性;(五)主次干道围合的街坊;(七)适度的用地规模(城市建设区旧城中心区以0.2- 0.5 平方公里为宜,新区以 0.8 - 1.5 平方公里为宜;非城市建设区,视具体情况定)。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特定管理区内非重要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由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县级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但涉及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控规时,需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设计条件。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由规划管理单元导则(即法定文件)、规划管理单元地块图则(即管理文件)和技术文件三部分构成。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正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广州地区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建设必须执行“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的方针,严格控制城市人口的机械增长和耗能多、占地广、污染严重、交通源大的工业项目,着重发展技术密集型工业。

市中心区的人口和部分企业事业单位,要有计划地向市郊工业点和卫星城镇疏散。

第四条城市建设必须执行节约土地的国策,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

第五条城市建设实行新区开发与旧城区改造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带状组团式的布局统一规划,成片、成线地进行综合开发与改造,搞好相应的各种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六条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称市规划局)是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的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各区、县、镇的城建管理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本区、县、镇的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协同做好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的编制与管理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详细规划。

全市的近期建设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由市规划局与有关单位协同编制。

城市重要地区(段)规划、居住小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由建设单位根据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要点,委托有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编制。

城市街区规划,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该规定分为多个章节,涉及城市规划的各个方面。

首先是规定了城市
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求和程序。

广州市作为南方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城市
总体规划的编制对于城市的发展至关重要。

规定中明确要求城市总体规划
必须充分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多个因素的影响,合理确定城市的功能
布局、土地利用、交通网络等。

其次是明确了城市分区规划的编制要求和管理办法。

城市分区规划是
城市规划的具体化和细化,对于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土地利用、建筑控
制等进行规划和管理。

规定中规定了分区规划应当科学合理,兼顾经济发
展和环境保护,同时要求各个区域之间在规划上要相互关联,形成有机的
整体。

同时,该规定还明确了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要求和程序。

城市建
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是确保城市建设与城市规划相一致的重要环节。

规定中
明确要求建设项目必须在经过规划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且项目建设必须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

此外,该规定还对城市规划的监督、评估、修改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规定中明确要求城市规划的实施过程应当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
和不足,并及时进行修改和优化。

总的来说,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为广州市城市规划提
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和管理框架。

通过规范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
等过程,该规定有助于保证广州市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性,进一步推动广州市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宜居环境的建设。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word版本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word版本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第三条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四条密度分区第五条实施性规定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第十条城市基础测量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第四章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分类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第十六条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第五章详细规划管理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控制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第二十条竖向标高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第二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第二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第六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第二十九条零星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第三十三条其它交通设施第三十四条管线的布置第三十五条河涌水系规划控制范围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第三十七条规划验收第三十八条分期验收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用语说明第四十条溯及力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附表:附表一: 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道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附录: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关于公布实施《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予公布。

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广州市规划管理建筑面积计算办法(正式发布稿)第一条为规范规划管理建筑面积的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中建筑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一般情况下,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遇有本办法第三至十一条所列情况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房屋预售及房屋产权登记时的建筑面积测算,不适用本规定,按照《房屋测量规范》(GB/T17896.1-2000)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8米(3.6+2.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住宅建筑层高大于5.8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

第四条办公建筑层高大于4.5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7米(4.5+2.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按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办公建筑层高大于6.7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

第五条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5.0米且小于或者等于7.2米(5.0+2.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按影面积的2倍计算建筑面积;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7.2米的,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建筑面积。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最新版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确保广州市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1.3 编制依据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编制。

二、城市规划管理2.1 城市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编制应遵循科学性、前瞻性、实用性和创新性的原则,充分考虑广州市的地理、经济、文化、社会等特点,确保城市规划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2 城市规划审批城市规划审批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类审批的原则进行。

各级规划审批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城市规划,确保城市规划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3 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实施应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

各级规划实施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实施。

三、城市建设管理3.1 建设项目的管理建设项目的管理应遵循合法性、可行性、合理性和环境友好的原则。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和质量。

3.2 建设项目的审批建设项目的审批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类审批的原则进行。

各级审批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建设项目,确保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3.3 建设项目的实施建设项目的实施应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

各级实施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实施。

四、城市基础设施管理城市基础设施管理应遵循科学性、前瞻性、实用性和创新性的原则,充分考虑广州市的地理、经济、文化、社会等特点,确保城市基础设施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五、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附则本规定由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广州市实施《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办法

广州市实施《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办法

广州市实施《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办法(征求意见稿2007年06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和代管各县级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市所辖各区行政区域,本办法称市区。

本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开发区、保税区、珠江管理区等,本办法称特定管理区。

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期限内,市区规划建成区和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区,本办法称城市规划发展区。

本市城市规划区,即本市行政区,含市辖各区和各代管县级市的全部区域。

第三条广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将逐步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全覆盖。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编制。

第五条规划管理单元是在城市规划区内,为了便于规划管理,依据一定的原则,综合考虑多种影响因素划定的。

规划管理单元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编制单位。

规划管理单元的划分一般遵循以下原则:(一)行政街道界限范围;(二)明显的地理界限(如河流、铁路等);(三)城市土地利用结构、功能内在关联性;(四)土地使用性质的同一性;(五)主次干道围合的街坊;(六)合理的交通分区;(七)适度的用地规模(城市建设区旧城中心区以0.2-0.5平方公里为宜,新区以0.8-1.5平方公里为宜;非城市建设区,视具体情况定)。

第二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六条市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特定管理区内非重要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由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县级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其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但涉及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的控规时,需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设计条件。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成果由规划管理单元导则(即法定文件)、规划管理单元地块图则(即管理文件)和技术文件三部分构成。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7修改)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7修改)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7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9.22•【字号】•【施行日期】1992.07.1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2年7月1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必须制定城市规划。

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市区,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基本覆盖的区域。

近郊区,是指紧靠市区的居民居住区、蔬菜及主要副食品生产基地、近期城市建设用地等与市区关系密切的区域。

规划控制区,是指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包括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的水源地、机场、港口、交通枢纽及对外交通沿线、电力和通讯走廊、无线电讯保护区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控制地段和重要生产建设基地、风景名胜旅游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从实际出发,处理好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并依据省、市、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计划分步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第三条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四条密度分区第五条实施性规定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第十条城市基础测量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第四章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分类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第十六条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第五章详细规划管理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控制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第二十条竖向标高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第二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第二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第六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第二十九条零星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第三十三条其它交通设施第三十四条管线的布置第三十五条河涌水系规划控制范围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第三十七条规划验收第三十八条分期验收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用语说明第四十条溯及力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附表:附表一: 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道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附录: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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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二条详细规划和技术规定的关系第三条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四条密度分区第五条实施性规定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六条城市规划层次第七条“六线”控制体系第三章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第八条城市规划编制与城市勘察、测量第九条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第十条城市基础测量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工程测量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勘测资料管理第四章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管理第十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第十四条建设用地分类第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第十六条用地面积的最小规模第十七条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第五章详细规划管理第十八条建设用地技术经济指标控制第十九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配套要求第二十条竖向标高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第二十二条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第二十三条传统骑楼街的保护、更新和改造第六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使用功能的确定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的高度控制第二十六条建筑间距第二十七条建筑退让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停车配建第二十九条零星建(构)筑物和建筑物外部附属物第三十条村民和城镇居民住宅第七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交通第三十二条城市轨道交通第三十三条其它交通设施第三十四条管线的布置第三十五条河涌水系规划控制范围第三十六条市政设施第八章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第三十七条规划验收第三十八条分期验收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用语说明第四十条溯及力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附表:附表一: 居住用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工业用地通用厂房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三:普通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四:公园内部用地比例附表五:居住建筑建筑间距表附表六: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边线、河道规划控制边线退让规定附表七:建筑工程临铁路边轨中线退让规定附表八: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退让规定附录: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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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
理办法
1
【发布单位】81905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12-16
【生效日期】198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广州地区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城市建设必须执行“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的方针,严格控制城市人口的机械增长和耗能多、占地广、污染严重、交通源大的工业项目,着重发展技术密集型工业。

市中心区的人口和部分企业事业单位,要有计划地向市郊工业点和卫星城镇疏散。

第四条第四条城市建设必须执行节约土地的国策,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

第五条第五条城市建设实行新区开发与旧城区改造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带状组团式的布局统一规划,成片、成线地进行综合开发与改造,搞好相应的各种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六条第六条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称市规划局)是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的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各区、县、镇的城建管理部门,在市规划局的指导下,负责本区、县、镇的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协同做好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的编制与管理
第七条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详细规划。

全市的近期建设规划每五年编制一次,由市规划局与有关单位协同编制。

城市重要地区(段)规划、居住小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由建设单位根据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要点,委托有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编制。

城市街区规划,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建设各专业规划,由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城镇、村镇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镇、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编制。

第八条第八条编制城市街区规划、重要地区(段)规划、居住小区规划,必须明确用地规模和功能,控制合理的建筑间距、建筑密度和人口密度,合理确定道路系统、公共建筑和市政设施的分布位置,制定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全市的近期建设规划和各专业规划,必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各专业部门的发展计划相衔接,使城市各方面建设协调发展。

城镇规划,应确定城镇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安排各项用地
和建设,使城镇建设协调发展。

村镇规划,应按有关村镇建房用地管理的规定编制。

第九条第九条各项规划的审批权限:
全市的近期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确定。

城市街区规划,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重要地区(段)规划,居住小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专业规划,由市规划局综合平稳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城镇及建制镇规划,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经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村镇和中心村规划,除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应报市规划局审批外,其余由所在的镇、乡人民政府审查后,报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审批,送市规划局备案。

第十条第十条凡属水源保护区、码头仓库区、风景区、珠江两岸、文物古迹、有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的建筑、民居、骑楼、街道等控制范围内的一切建设,均须符合《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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