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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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

论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

论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在现代社会的行政管理领域,行政合同作为一种灵活有效的管理方式,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与普通民事合同不同,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往往被赋予了一定的特权。

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所享有的特权,并非是对合同平等原则的破坏,而是基于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的需要。

这些特权主要包括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面变更合同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权等。

首先,行政机关拥有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

这是确保行政合同能够按照预定目标和公共利益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

在行政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有权对合同相对方的履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例如,在政府与企业签订的环保项目合同中,行政机关有权监督企业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环保标准和措施进行生产经营,是否达到了预期的环境保护效果。

其次,行政机关具有指挥权。

这一权力使得行政机关能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相对方的履行行为进行指挥和调度。

比如,在应对突发事件时,行政机关可能会要求承担应急物资供应任务的企业按照特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生产和运输,以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再者,行政机关享有单方面变更合同权。

这一特权的存在是为了适应公共利益的变化或者因不可预见的情况而对合同进行必要的调整。

但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行使这一权力并非毫无限制,应当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比如,由于城市规划的调整,原本规划为商业区的土地需要变更为公共绿地,行政机关可以据此变更与相关开发商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但应当对开发商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给予合理的补偿。

另外,行政机关还有单方面解除合同权。

当出现法定的事由,如相对方严重违约、公共利益需要等,行政机关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然而,这种解除权的行使也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原则,并且要对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给予适当的保护。

论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

论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

论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在现代社会的行政管理领域,行政合同作为一种灵活且富有弹性的管理手段,被广泛运用。

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与民事合同不同,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往往被赋予了一定的特权,这些特权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同时也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以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公平正义。

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享有的特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

行政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有权对行政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这是确保合同目的得以实现、公共利益得到保障的重要手段。

例如,在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可以监督企业是否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在公共工程建设合同中,行政机关可以监督施工方是否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进行施工。

这种监督权使得行政机关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合同履行中的问题,防止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二是对合同的变更、解除权。

由于行政事务的复杂性和多变性,行政机关可能需要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法律法规的变化,对已经订立的行政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

比如,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政府为了调配医疗资源,可能需要变更与相关企业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的数量、价格等条款;又如,当法律法规对某项行政许可的条件进行了修改,行政机关可能需要解除与不符合新条件的相对人签订的行政合同。

当然,行政机关行使变更、解除权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原则,不能随意为之,否则就可能构成违约,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对相对人的指挥权。

在行政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有权对相对人进行指挥。

这种指挥权体现在对相对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时间、地点等方面的要求。

例如,在抗洪抢险的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可以指挥施工队伍在特定的地段进行堤坝加固工作;在城市规划的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特定的规划方案进行建设。

浅谈行政合同中的行政特权

浅谈行政合同中的行政特权

浅谈行政合同中的行政特权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也开始参与其中,并且与相关利益攸关方的关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从以往的领导控制,到如今的协商合作,行政合同已成为政府和利益攸关方之间的一种重要桥梁,并且正在不断地发展壮大。

随着行政合同的普及,它所带来的各种问题也日益凸显,尤其是关于它的特权。

本文将重点关注行政合同及行政特权的概念,并从不同角度深入探讨其产生原因、范围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探讨了我国行政合同中行政特权的产生原因,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引出我国行政合同立法需要思考的问题。

关键字:行政合同;行政主题;行政特权历史是持续向前发展的,社会是持续发展的,经过了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再到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

随着时代的发展,政府和公民的关系已经从冲突转向了协同合作。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单纯的行政强制力已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其作用日益受到制约,因此,亟需一种与之相适应的新型行政强制力。

时至今日,在行政法范畴内,已经有了合意存在的依据与空间,作为反映政府与公民共同意愿的行政合同应运而生,是行政法从专制的工具到管理的手段、再到对行政权力的控制,以及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的结果,是公法与私法的相互渗透,是公法精神与自由意志的相互交融,也是在民主的基础上确立的一种更加温和而灵活的行政管理手段。

1.行政合同中行政特权的性质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也被称为行政优益权,或行政合同优先权、行政主体特权,它指的是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合同的一方主体,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合同的订立或执行过程中,所依法享有的优先于行政相对人的强制性权利。

对于“特权”概念的界定,行政合同与民事、商业合同相比,存在着一种“特权”,这是因为与民事、商业合同相比,行政合同中的一方权利、义务并不对等。

其次,只有在合同履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该权利;再次,从本质上讲,行政特权是一种强制力,其行使受到了合同条款和行政法的限制;最后,行政机关所享有的这种特权贯穿行政合同的始终,因此,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特权的性质即以行政权为基础的强制性权力。

行政合同中的特权

行政合同中的特权

行政合同中的特权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运用合同方式管理国家事务是现代国家一个日渐增长的现象,尽管行政主体有时不得不利用命令方式完成行政任务,但很多时候,行政主体是用富有弹性的合同方式来代替生硬的命令完成行政任务。

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行政合同行为是通过契约的方式将国家所要达到的行政管理目标固定化、法律化,并在合同中规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做既是为迎合现代,行政民主观念的更新——被管理方与管理方具有更趋平衡的地位,增加被管理方在行政中的参与民主,发挥相对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也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益。

这也体现了行政合同的魅力是权利因素与契约精神的有效结合:一方面它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通过相互交流与沟通而达成的协议,另一方面作为签约一方的行政主体仍保持其原有公权力的身份,保证其行政目的。

我们知道,一般意义上的合同是当事人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所进行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基于这一点,再加上对行政合同内容与效力的考察,行政法学界部分学者认为行政合同主体双方权利义务对等或者说地位在本质上平等,这也许是对行政民主化的一种美好期望。

然而,正如日本学者和田英夫所说的:“行政契约最终要附带条件,而且必然在行政法上受到修正、加工和改变,从而与私法契约相区别。

”连向来以平等自居的英国人也通过判例形式得出“契约不能束缚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结论。

可见,行政合同中权力因素确实存在。

这种权力在行政合同中是以行政主体特权的形式存在的,这应该是行政合同的一个特点。

所谓的特权是指在普通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不可能享有的权力,具体概括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特权是指:在行政法上确认的或在行政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作为签约一方的行政主体为实现公共利益之目的,而享有的不同于普通合同中规定的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关系而存在的对合同单方面行使公权力的强制性权力。

论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

论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

论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在现代社会的行政管理领域,行政合同作为一种灵活且富有弹性的管理手段,日益受到行政机关的青睐。

行政合同既具备合同的一般属性,又因其行政性而具有独特的特点,其中行政机关所享有的特权便是一个重要方面。

行政合同,简单来说,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与民事合同不同,行政合同中的行政机关并非仅仅作为平等的合同一方,而是拥有一定的特权,以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和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

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享有的特权首先表现在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指挥权。

行政机关基于其行政管理职责,有权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和指挥。

这是因为行政合同的目的往往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行政机关需要确保合同的履行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例如,在某项公共工程建设的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有权监督施工方的工程进度、质量和施工方式,有权要求施工方按照特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以保障公共工程的按时、按质完成。

行政机关的变更、解除权也是其特权的重要体现。

在行政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公共利益需要或者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等情形,行政机关有权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这种特权的存在是基于公共利益的优先性。

然而,行政机关行使这一特权并非毫无限制。

行政机关必须基于法定的理由和程序,并且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合理的补偿。

例如,由于城市规划的调整,原本规划建设的公园需要变更位置,行政机关有权解除与原土地承包方的合同,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予承包方相应的补偿。

行政机关还享有对违约相对人的制裁权。

当相对人违反行政合同的约定,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对相对人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如罚款、责令改正、收回特许权等。

这种制裁权的行使是为了维护行政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特权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2024论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主体特权

2024论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主体特权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论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主体特权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行政合同1.2 行政主体1.3 行政特权第二条:合同主体2.1 行政主体资格2.2 行政主体权限第三条:行政特权的范围与限制3.1 行政特权的范围3.2 行政特权的限制第四条:行政合同的订立与生效4.1 订立程序4.2 生效条件第五条:行政合同的履行与监督5.1 履行义务5.2 监督机制第六条:行政特权的行使与责任6.1 行使条件6.2 法律责任第七条:行政合同的解除与终止7.1 解除条件7.2 终止效果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8.1 协商解决8.2 行政复议8.3 行政诉讼第九条:保密条款9.1 保密内容9.2 保密期限第十条:违约责任10.1 违约行为10.2 违约责任承担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1.1 生效条件11.2 变更程序11.3 解除条件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释与适用法律12.1 合同解释12.2 适用法律第十三条:合同的签订地与签订时间13.1 签订地13.2 签订时间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附加条款14.2 附录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行政合同:本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1.2 行政主体:本合同所指的行政主体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1.3 行政特权:行政特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依法享有的特殊权利,包括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第二条:合同主体2.1 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必须具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等条件。

2.2 行政主体权限: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行使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合同条款、决定合同的履行方式、监督合同的履行、解除或终止合同等。

第三条:行政特权的范围与限制3.1 行政特权的范围: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享有的特权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合同对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

论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

论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

论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行使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事项达成一致,为确保双方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标的本合同标的为甲方在行政合同中行使的特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 对乙方进行行政指导、监督和管理;2. 对乙方违反行政合同的行为进行查处;3. 对乙方进行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4. 对乙方提起行政诉讼或仲裁;5. 其他依法行使的特权事项。

第二条甲方权利和义务1. 甲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合同的约定,对乙方进行行政指导、监督和管理,确保乙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2. 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行政合同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3. 甲方有权对乙方提起行政诉讼或仲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4. 甲方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显失公平;5. 甲方应当对本合同的履行情况保密,不得泄露乙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条乙方权利和义务1. 乙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合同的约定,接受甲方的行政指导、监督和管理;2. 乙方应当如实提供与行政合同有关的信息,不得隐瞒、谎报;3. 乙方在行政合同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4. 乙方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5. 乙方应当对本合同的履行情况保密,不得泄露甲方行政机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2. 甲方滥用职权、显失公平的,乙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3. 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依法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谈谈行政主体在行政协议中的“特权”

谈谈行政主体在行政协议中的“特权”

谈谈行政主体在行政协议中的“特权”行政主体在行政协议中的“特权”一.引言行政主体在行政协议中拥有一定的特权,这意味着在与其他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过程中,行政主体可能具有一些较强的地位、权利或优势。

本文将对行政主体在行政协议中的“特权”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二.行政主体的特权范围行政主体在行政协议中的特权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权力优势:作为行政主体,其在行政协议中可行使一定的特殊权力,如行政命令、行政监督等,这样可以保证协议的实施和履行。

2. 信息优势:行政主体通常拥有更多的信息渠道和资源,这使得在协商和谈判过程中,行政主体能够更好地了解协议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和风险,并做出更为明智的决策。

3. 专业知识:行政主体通常有着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这使得其在协议中的意见和建议能够得到其他当事人的重视和认可。

三.行政主体的特权影响行政主体的特权在行政协议中可能会对其他当事人造成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对等地位:行政主体的特权可能导致其在行政协议中处于较强的地位,这可能对其他当事人的议价能力和权益保护造成一定的压力。

2. 信息不对称:行政主体拥有更多的信息和资源,这可能导致其他当事人在协商和谈判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从而影响协议的公平性和平衡性。

3. 专业意见影响:行政主体在协议中提出的专业意见和建议可能会对其他当事人的决策产生影响,这可能导致其他当事人在协议中的选择受到限制。

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命令:指行政主体依法采取的具有对行政行为的特定要求和规定的指令性文件。

2. 行政监督:指行政主体对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活动。

五.结论行政主体在行政协议中的“特权”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且必要的,然而需要注意在行使特权的同时对其他当事人的公平性和权益进行保护。

在制定和履行行政协议的过程中,应加强对行政主体特权的监督和制约,以确保协议的公平、合法和有效性。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命令:指行政主体依法采取的具有对行政行为的特定要求和规定的指令性文件。

行政合同行政主体优益权论文

行政合同行政主体优益权论文

行政合同行政主体优益权论文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行政合同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的管理手段,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行政合同不仅具有合同的一般属性,还具有行政法上的特殊性质,其中行政主体优益权便是行政合同的重要特征之一。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享有一定的优益权,这种优益权是基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和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产生的。

行政主体优益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首先,行政主体享有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

行政主体有权监督合同相对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行政目标的实现。

例如,在环境保护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有权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采取了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其次,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享有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力。

当出现法律法规的变更、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可以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再者,行政主体还可能享有对合同相对方的制裁权。

如果合同相对方违反合同约定,行政主体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制裁,如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行政主体优益权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一方面,行政主体代表着公共利益,在行政合同中必须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

优益权的赋予使得行政主体能够在必要时采取措施,保障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另一方面,行政合同的履行往往涉及到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行政主体需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主动权,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

然而,行政主体优益权的行使也并非毫无限制。

首先,必须遵循合法性原则。

行政主体行使优益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超越法定权限。

其次,要遵循合理性原则。

行政主体在行使优益权时,应当考虑到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采取的措施应当合理、适度,不能过度损害相对方的利益。

此外,还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

行政主体行使优益权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保障相对方的知情权、申辩权等合法权益。

论2024年行政合同中的行政机关职责与特权

论2024年行政合同中的行政机关职责与特权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论2024年行政合同中的行政机关职责与特权本合同目录一览1. 行政机关职责1.1 定义与范围1.2 行政机关权力1.3 行政机关义务2. 行政合同类型2.1 行政指导合同2.2 行政许可合同2.3 行政强制合同2.4 行政服务合同3. 行政机关决策程序3.1 信息收集与处理3.2 公众参与3.3 专家咨询3.4 决策公布4. 行政机关执行与监督4.1 合同履行监督4.2 合同变更与解除4.3 行政机关投诉处理5. 行政机关责任追究5.1 行政机关内部责任追究5.2 行政机关外部责任追究6. 行政机关特权6.1 行政优先权6.2 行政豁免权6.3 行政保密权7. 行政机关与相对人权益保护 7.1 行政机关权益保护7.2 相对人权益保护8. 行政机关与相对人沟通协作 8.1 沟通渠道建立8.2 协作机制构建8.3 信息共享平台搭建9. 行政机关合同纠纷解决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行政复议解决9.4 行政诉讼解决10. 行政机关合同法律适用10.1 国内法律法规适用10.2 国际法律法规适用11. 行政机关合同签订与解除11.1 签订程序与要求11.2 解除条件与程序12. 行政机关合同履行保障12.1 行政机关内部保障12.2 行政机关外部保障13. 行政机关合同培训与宣传13.1 行政机关内部培训13.2 社会公众宣传14. 行政机关合同评估与改进14.1 合同实施评估14.2 合同存在问题改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行政机关职责1.1 定义与范围1.1.1 本合同所称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设立,具有行政管理职能,负责行政事务的组织。

1.1.2 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强制、行政服务、行政指导等。

1.2 行政机关权力1.2.1 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有权对行政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进行监督和管理。

论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

论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

论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在现代社会中,行政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管理方式,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在行政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往往被赋予了一定的特权,这些特权的存在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也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和规范。

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享有的特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监督权。

行政机关有权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合同的履行符合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目标。

例如,在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可以监督企业是否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以保护生态环境。

这种监督权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手段,有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合同履行中的问题,保障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二是指挥权。

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对合同的履行方式、履行进度等进行指挥和调整。

比如,在应对突发事件时,行政机关可能会要求相关企业加快物资生产的进度,或者改变物资的供应方向。

这种指挥权的行使,旨在保障公共事务的顺利进行,应对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

三是变更权。

在特定情况下,行政机关有权变更行政合同的内容。

这通常是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法律法规的变化。

例如,国家出台了新的产业政策,行政机关可能需要对与企业签订的扶持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以符合新的政策要求。

但变更权的行使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并且要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合理补偿。

四是解除权。

当出现法定或约定的情形时,行政机关有权解除行政合同。

比如,相对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或者合同的履行已经无法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行政机关可以解除合同。

但解除权的行使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避免对相对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享有特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根本原因。

行政机关代表着公共利益,在行政合同中行使特权是为了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和维护。

公共利益往往具有不确定性和变动性,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合同的履行。

论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

论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

论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在现代社会,行政合同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被广泛应用。

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在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相较于合同相对方往往享有一定的特权。

这些特权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和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但同时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和讨论。

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享有的特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优益权。

这是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最为显著的特权之一。

行政机关有权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例如,在城市规划中,如果原有的行政合同所涉及的建设项目与新的城市发展规划相冲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

这种特权的行使旨在确保行政机关能够灵活应对社会发展的变化,及时调整行政管理措施,以维护公共利益。

然而,行政机关行使行政优益权并非毫无限制。

行政机关必须基于法定事由,遵循法定程序,并对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给予合理的补偿。

否则,行政机关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二是监督权。

行政机关有权对行政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这是因为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行政机关有责任确保合同的履行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

例如,在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有权监督企业是否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通过监督权的行使,行政机关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合同相对方的违约行为,保障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三是指挥权。

在行政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有权对相对方进行指挥。

这种指挥权是基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和专业知识。

例如,在突发事件的应对中,行政机关可以指挥相关企业按照特定的要求提供物资或者服务。

指挥权的行使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公共安全和秩序。

四是强制履约权。

如果合同相对方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行政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手段促使其履行。

这一特权的存在是为了确保行政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论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初稿)

论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初稿)

论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初稿)论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一、引言行政合同作为治理模式的重要工具,为行政机关与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提供了有效保障。

然而,在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享有一定的特权,这一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

本文将就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进行深入研究与讨论,希望能够全面了解该问题。

二、行政机关的解释权作为行政合同的一方,行政机关具有解释合同条款的特权。

行政机关在行使解释权时,应当依法合规,不能滥用权力损害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同时,行政机关的解释权也需要受到司法审查的监督与限制。

三、行政机关的变更权行政机关作为合同的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需要变更合同条款。

这一变更权的行使,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并在充分听取民事主体意见的基础上进行。

同时,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违反法律原则。

四、行政机关的宽限权在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常常享有宽限权,即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延长履行时间。

行政机关行使宽限权应当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并必须经过合法程序。

此外,在宽限期限内,行政机关不得滥用权力对民事主体进行不当限制。

五、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在行政合同中还享有强制执行权,即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强制民事主体履行合同义务。

行政机关行使强制执行权应当依法合规,并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程序。

民事主体在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过程中享有相应的权益保护机制。

六、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在行使特权的过程中,如果造成了民事主体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应当遵循公正、合理、补偿性的原则,保护受损害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七、行政机关特权的合理性探讨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行为主体,享有一定的特权是合理的。

然而,行政机关特权的行使也需要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与约束。

对于合理的特权行使,应当给予支持与肯定。

对于滥用特权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与追究相关责任。

八、结论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是一项重要的问题。

合理的行政机关特权的行使能够保障行政合同的有效履行,并维护行政机关与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024年行政合同特权:行政机关的权限与责任

2024年行政合同特权:行政机关的权限与责任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20XXP ERSONAL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行政合同特权:行政机关的权限与责任本合同目录一览1. 行政机关的定义与范围1.1 行政机关的定义1.2 行政机关的类型1.3 行政机关的职责2. 行政合同的概念与特征2.1 行政合同的概念2.2 行政合同的特征2.3 行政合同的法律效力3. 行政机关的权限3.1 签订行政合同的权限3.2 履行行政合同的权限3.3 解除和终止行政合同的权限4. 行政机关的责任4.1 履行合同的责任4.2 违约责任4.3 侵权责任5. 行政合同的签订程序5.1 准备阶段5.2 谈判阶段5.3 签订阶段6. 行政合同的履行与监督6.1 履行合同的程序与要求6.2 合同履行的监督与检查6.3 合同履行的变更与解除7. 行政合同的违约处理7.1 违约的界定与认定7.2 违约的处理方式7.3 违约责任的免除8. 行政合同的争议解决8.1 争议的解决方式8.2 协商解决争议的程序与要求8.3 仲裁与诉讼解决争议的程序与要求9. 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9.1 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制度9.2 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9.3 行政机关内部培训与教育10. 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关系10.1 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权益保护10.2 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沟通与协调10.3 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合作与支持11. 行政机关的保密义务11.1 保密信息的界定与范围11.2 保密义务的履行与要求11.3 保密信息的例外情况12. 行政机关的信息化管理12.1 信息化管理的内容与目标12.2 信息化管理的实施与运行12.3 信息化管理的监督与评价13. 行政机关的风险管理13.1 风险识别与评估13.2 风险预防与控制13.3 风险应对与处理14. 行政机关的持续改进14.1 持续改进的目标与原则14.2 持续改进的实施与监控14.3 持续改进的评估与反馈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行政机关的定义与范围1.1 行政机关的定义本合同所称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设立,具有行政管理职能,负责行政管理事务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2024论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主体特权

2024论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主体特权

2024论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主体特权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1.2 合同定义1.3 合同适用范围第二章:行政主体特权概述2.1 行政主体特权的定义2.2 行政主体特权的法律依据2.3 行政主体特权的行使原则第三章:行政主体特权的具体内容3.1 行政命令权3.2 行政处罚权3.3 行政许可权3.4 行政强制权3.5 行政征收权第四章:行政主体特权的限制与监督4.1 特权行使的限制4.2 特权行使的监督机制4.3 公众参与与监督第五章:行政合同的订立5.1 合同订立程序5.2 合同订立的条件5.3 合同订立的法律效力第六章:行政合同的履行与变更6.1 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6.2 合同履行中的行政主体特权6.3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第七章:行政合同的解除与终止7.1 合同解除的条件7.2 合同终止的程序7.3 合同解除与终止的法律后果第八章: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的途径8.2 争议解决的程序8.3 争议解决的法律依据第九章:附则9.1 合同解释9.2 合同生效9.3 合同修改9.4 签字栏9.5 签订时间9.6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的特权及其行使原则,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合同的合法、合规、高效履行。

1.2 合同定义本合同所称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的组织。

本合同所称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订立的合同。

1.3 合同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行政主体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与相对人订立的各类行政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许可合同、行政征收合同、行政处罚合同等。

第二章:行政主体特权概述2.1 行政主体特权的定义行政主体特权是指行政主体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依法享有的特殊权利和权力,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征收权。

2.2 行政主体特权的法律依据行政主体特权的行使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024年版探讨行政协议中政府部门的特殊权力运用版

2024年版探讨行政协议中政府部门的特殊权力运用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探讨行政协议中政府部门的特殊权力运用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 本合同的定义1.2 政府部门特殊权力的定义1.3 行政协议的定义2. 政府部门特殊权力的范围与限制2.1 特殊权力的范围2.2 特殊权力的限制条件2.3 特殊权力的行使程序3. 行政协议的签订与生效3.1 行政协议的签订程序3.2 行政协议的生效条件3.3 行政协议的续签与终止4. 政府部门特殊权力在行政协议中的运用4.1 特殊权力的行使条件4.2 特殊权力的行使方式4.3 特殊权力的监督与制约5. 政府部门特殊权力行使的合法性与责任5.1 特殊权力行使的合法性保障5.2 特殊权力行使的责任追究5.3 特殊权力行使的争议解决6. 行政协议的履行与监督6.1 行政协议的履行义务6.2 行政协议的履行监督6.3 行政协议履行的争议解决7. 违约责任与赔偿7.1 违约行为的认定7.2 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7.3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8. 争议解决方式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仲裁解决8.4 诉讼解决9.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9.1 合同变更的条件9.2 合同解除的条件9.3 合同变更与解除的程序10. 保密条款10.1 保密信息的定义10.2 保密信息的保护期限10.3 保密信息的泄露后果11. 合同的适用法律与争议管辖11.1 适用法律的确定11.2 争议管辖的确定12. 合同的签署与生效12.1 签署程序12.2 生效条件12.3 签署文本的数量与保存13. 合同的附件13.1 附件的说明13.2 附件的效力14. 其他条款14.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4.2 附加条款的添加与修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本合同1.2 政府部门特殊权力政府部门特殊权力是指甲方在行政协议有效期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对乙方实施特定行政行为,以及对乙方相关事项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力。

2024版论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主体特权

2024版论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主体特权

2024版论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主体特权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双方:甲方:(全称)乙方:(全称)鉴于甲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活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1.1 本合同中的“行政主体”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1.2 本合同中的“行政相对人”是指在本合同项下,与行政主体进行行政合同交易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1.3 本合同中的“行政活动”是指行政主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第二条甲方权利与义务2.1 甲方有权依法制定、发布行政合同,并监督、检查行政合同的履行。

2.2 甲方应当保证行政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确保行政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3 甲方应当履行行政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约定的方式、时间、标准提供行政服务或履行行政行为。

2.4 甲方应当尊重乙方的人格尊严,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行政权力。

第三条乙方权利与义务3.1 乙方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合同,并按照行政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3.2 乙方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息或情况,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相关行政活动。

3.3 乙方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3.4 乙方在行政活动中取得的成绩和权益,甲方应当给予保护和认可。

第四条行政合同的签订、变更与解除4.1 行政合同的签订、变更与解除,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4.2 行政合同的签订、变更与解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

4.3 行政合同的签订、变更与解除,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乙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5.2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论文第三部分 我国行政机关特权的范围

论文第三部分 我国行政机关特权的范围

我国对行政合同没有立法规定, 只是在学理上有初步的探讨, 有人认为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有以下权利、选择合同相对一方的权利。

我国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特权应作如下规定: (1) 对合同标的享有决定权。

在普通合同中,其标的是经当事人双方合意而定,但在行政合同中,由于行政主体是公共利益的判断者,因而,合同的原则、范畴及标准的订立只能由行政主体决定,相对人无权对合同标的产生实质性影响。

但合同动议之发生,须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不得出于私利之考虑,如搞创收,等等。

(2) 选择相对方的权利。

为了保证行政合同能够得到实际履行,行政主体可以根据相对人的情况,选择最适合完成该行政管理目标的相对方签订行政合同。

(3) 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和指挥权。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防止相对人为了自身利益损害公共利益,行政主体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和指挥。

(4) 单方变更和解除合同权。

在行政合同的履行中,行政主体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政策的修订和调整,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单方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

当然,这种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必须发生了使行政合同的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或需要变更的客观情况,否则,不能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因行政主体单方变更和解除合同而对相对人造成损失的,要予以补偿。

(5)制裁权。

行政主体在行政相对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有权直接依法予以法律制裁,如责令支付违约金、罚款等。

二、行政主体合同优先权的基本内容既然行政主体合同优先权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合同行为时依法所享有的种种优惠条件, 那么从合同内容上看, 这些优惠条件应当是行政主体一方单独享有的合同权利; 就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相对人) 而言, 它只有与此种权利相对应的义务而无对等的权利。

行政合同优先权反映在行政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的整个过程中, 显示出合同的行政法律特性。

(一) 合同标的确定权。

合同离不开标的, 行政合同也一样。

行政合同因为种类不同而标的各异, 但每一个具体行政合同标的, 只能由行政主体依据管理职权及法律许可来确定, 不存在随意性。

论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初稿

论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初稿

论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彭锐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也逐渐进入市场,其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由领导支配转向协商合作,而行政合同作为政府和相对人之间由强制命令到相互协商的一个标志,也得到了不断地发展。

伴随着行政合同的发展,因行政合同而引起的一系列问题也陆续产生,比如关于行政合同特权问题的讨论。

本文主要就是研究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的特权,主要是围绕行政合同概述,对行政合同特权的来源、范围及法律控制等方面展开的。

通过对行政合同的了解,进而了解为什么在行政合同中会存在行政特权,以及这种特权具体包括哪些方面,行政机关行使这种特权有没有限制,有哪些限制,最后归结到具体立法上,提出行政合同立法应考虑的问题。

关键字:行政合同;行政主体;特权Discuss the government department’s prerogative in administrative contractPengruiAbstract: As the market economy developed, the Government came into the market too. And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the people occurred a change delicately, from lead and control to consult and cooperate. And that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is a symbol from order to consul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the people. With the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appeared, a series of problem was came into being, such as about the prerogativ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Article mostly study the prerogativ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primary about the summariz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the sourc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the extension of it and the legal of it etc. via to know the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to know why there are prerogative in the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farther, and which sides the prerogative include concretely, and the government department exert the prerogative whether have confine and which one, finally sum up to frondose legislation, bring forward if the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constitute law, what matters it should consider.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prerogative0 引言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与行政相对人订立的合同,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它不同于行政机关作为私法上的当事人而签订的私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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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的特权彭锐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也逐渐进入市场,其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由领导支配转向协商合作,而行政合同作为政府和相对人之间由强制命令到相互协商的一个标志,也得到了不断地发展。

伴随着行政合同的发展,因行政合同而引起的一系列问题也陆续产生,比如关于行政合同特权问题的讨论。

本文主要就是研究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的特权,主要是围绕行政合同概述,对行政合同特权的来源、范围及法律控制等方面展开的。

通过对行政合同的了解,进而了解为什么在行政合同中会存在行政特权,以及这种特权具体包括哪些方面,行政机关行使这种特权有没有限制,有哪些限制,最后归结到具体立法上,提出行政合同立法应考虑的问题。

关键字:行政合同;行政主体;特权Discuss the government department’s prerogative in administrative contractPengruiAbstract: As the market economy developed, the Government came into the market too. And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the people occurred a change delicately, from lead and control to consult and cooperate. And that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is a symbol from order to consul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the people. With the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appeared, a series of problem was came into being, such as about the prerogativ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Article mostly study the prerogativ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primary about the summariz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the sourc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the extension of it and the legal of it etc. via to know the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to know why there are prerogative in the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farther, and which sides the prerogative include concretely, and the government department exert the prerogative whether have confine and which one, finally sum up to frondose legislation, bring forward if the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constitute law, what matters it should consider.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prerogative0 引言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与行政相对人订立的合同,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它不同于行政机关作为私法上的当事人而签订的私法合同。

行政合同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是我国民主行政不断发展的体现。

行政合同的出现弥补了强制行政行为的不足,使行政相对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据可依,给予了行政相对人一定的主动权,使行政相对人在同行政机关打交道的过程中能够通过合同的形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但行政合同是新生的一种行政行为,各国对于它的法律规定都还不完善,行政合同要如何行使,它在行使的过程中有哪些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的规定,以及行政机关在合同中具体有哪些特权,对这些特权应如何进行限制,这些问题各国理论界都有不同的观点,至今仍争论不休。

本文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对行政合同特权相关理论的研究,来认识行政合同,了解其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点,从而在实际生活中更好地来运用它,弥补强制行政行为的不足,促进行政合同的学术发展及具体立法。

1行政合同概述1.1行政合同的含义与特征在我国,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是指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达成相互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我国的行政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它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和民事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合同中必有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且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平等。

民事合同的当事人中不一定有行政主体,且大多数时候都没有行政主体,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

2、行政合同具有公益性,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签订的,其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

而民事合同一般都是为了个人私利,是在彼此能满足对方个人利益的情形下签订的合同。

3、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主体在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享有优先权。

这是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最主要区别,民事合同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对等,双方都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并享受权利,一般不存在一方有什么特殊的优先权。

4、行政合同受特殊法律规范的调整。

民事合同一般都受《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调整,但我国的合同法中不涉及行政合同,目前我国的行政合同主要受相关行政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调整。

1.2行政合同的种类关于哪些合同属于行政合同的范畴,各国也都有不同的说法。

在法国,认为行政合同主要包括公共工程承包合同、公共工程捐助合同、公共工程特许合同、公务特许合同、独占使用共用公产合同、出卖国有不动产合同等。

在我国,一般认为行政合同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公用征收补偿合同、国家科研合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国家订购合同、公共工程承包合同、计划生育合同。

本文认为。

除了这些一般的行政合同外,我国最近出现的BOO合同和BOT合同,它们也是重要的行政合同,因为不管是BOO 合同还是BOT合同,政府在合同中都起着主导的作用,从项目的招标开始,直至项目完成,政府都有权进行监督和指导,因此,这是典型的行政合同。

BOO合同是指在一些公共建设项目中,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将某项公共项目以合同的形式授权给行政相对人做,项目做完后,行政相对人对所做的项目拥有一定时期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

其实签订这种合同也是政府招商引资的一种方法,它可以获得行政相对人对公共项目提供的融资支持,从而减少政府的投资,使政府有能力建设更多的公益项目,发展公共事业,进而推动社会发展。

目前,我国行政机关签订BOO合同的还不多。

相对于BOO合同,我国政府更多的是采用BOT合同。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这种合同是指政府与行政相对人达成协议,由行政相对人出资建设某一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项目的所有权归政府,但合同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内享有排他的经营管理权。

这种合同不同于BOO合同的地方主要在于行政相对人对项目不享有所有权。

目前,我国许多行政合同都是采用BOT 形式,如2006年12月四川省纳溪至川黔界高速公路及宜宾至川渝界高速公路都是采用BOT合同模式,另外,昆明市政府近几年在招商引资方面也大量采用BOT 合同模式。

BOT合同作为一种新式的行政合同,引起了各国广泛的青睐,尤其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中得到广泛运用并取得很大的成功。

由于BOT合同一般都是政府以招标形式发起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的,因此,它能保证市场机制的充分发挥,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是政府介入市场,从宏观上控制市场经济的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化市场的形成,BOO合同和BOT合同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3行政合同存在的必要性历史是不断前进的,社会是不断发展的,经历了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再到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发展历程,人们的思想在这种发展过程中也在不断发展,民主、民权、民生逐渐取代野蛮暴力、独权专断,法制观念不断形成和发展,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也由对立逐步转向合作。

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单一的行政强制行为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它的行使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为此,需要一种新的行政行为模式以适应社会的发展。

至此,行政法领域已经有了合意存在的基础和空间,这样,作为体现政府与公民合意的行政合同便应运而生,这是行政法从专制的工具向管理的手段、再向对行政权力的控制和对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的发展结果,是公法领域和私法领域的相互渗透,是公法精神和契约自由的相互结合,也是民主理念下建立起来的一种更加柔和并富有弹性的行政管理手段。

2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特权的含义、性质2.1行政机关的含义行政机关是依法成立的代表国家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组织,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体制、职权由宪法和法律进行规定,主要受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调整。

行政机关主要由最高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两大部分组成。

其中,最高行政机关即中央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核心,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是国务院。

地方行政机关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州或县(市、区)和乡镇三级人民政府。

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各级行政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

下级行政机关受上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要取得行政机关的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首先,行政机关的成立应当获得法定机关的批准,即行政机关应依法成立;其次,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要由相关法律明文规定,行政机关自己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自己的职责权限,也不得越权和滥用权力;再次,行政机关的行政编制是法定的,同时按法定编制配备相应的人员,行政机关不得在法定编制之外随便乱设或者取消职位,随意扩大或缩小编制;最后,行政客观要有独立的行政经费,并且有确定的办公地点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另外,行政机关的成立是通过公开的方式宣告的。

需要说明的是,行政机关若要获得行政执法权,还必须得有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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