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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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绪论 (3)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3)

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认定 (4)

(一)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4)

(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 (4)

四、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宣告 (5)

五、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5)

(一)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问题 (5)

(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

(三)父母子女关系 (6)

六、确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意义 (7)

(一)使我国的立法更加丰富和完善 (7)

(二)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是保障结婚条件和结婚程序的实施,处理和制裁违法婚姻的需要 (7)

(三)避免了不必要的法律冲突,维护了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8)

七、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8)

八、参考文献 (10)

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摘要: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古代罗马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说:“婚姻是男女的结合,包含有一种不能分离的生活方式。”已成立的婚姻不一定有效,有效的婚姻一定成立。婚姻的不完美会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为了保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全面建立防治违法婚姻的法制机制,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婚姻关系予以解除。我国现行《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了突破性进展但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婚姻;权利义务;合法权益;《婚姻法》

绪论

婚姻与家庭不可分离,婚姻是家庭的基础,是社会肌体上的细胞组织,承担着多方面的社会职能。婚姻状况的好坏,既关系到当事人的利益,也关系到子女、家庭和社会的利益。结婚即婚姻的成立,它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这样的行为就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而形成无效婚姻或依法可撤销婚姻。已经成立的婚姻不一定有效,有效的婚姻则一定是依法成立。婚姻是男女双方以长期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结合。当成立的婚姻不具备法定的有效要件时,法律就会认定其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因此,必须用法定的条件或程序来规范人们的结婚行为。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概念

男女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婚姻,各国法律一般都有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规定。从婚姻法

的有关规定来看: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已经进行结婚登记,但不具备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婚姻。无效婚姻制度, 是规定无效婚姻的构成原因、认定、宣告程序及法律后果, 调整无效婚姻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

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违背另—方的真实意愿,胁迫另一方与之结婚,受胁迫的一方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可撤销婚姻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 可以使这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认定

《婚姻法》第10条和11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情形,分别为:

1、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

(1)重婚的,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包括两种行为方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行为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虽然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双方为直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指婚姻当事人婚前患有性病、严重精神病未经治愈、先天性痴呆以及某些已被实践证明的、不应结婚的其他传染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或其他疾病(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的不在禁止之列),婚后所患病症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指违反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时男早于22周岁,女早20周岁。

2、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所谓“胁迫”,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以给

对方或对方的亲友的自由、身体、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做出虚假的意思表示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宣告

程序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性规定主要是指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请求期间以及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

宣告婚姻无效的主管机关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而是有特定的请求权人。请求权人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厉害关系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和其中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

可撤销婚姻的宣告机关既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婚姻登记机关若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问题,应由人民法院审理。关于请求权人法律有明确规定,因为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手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这样的规定是和婚姻主体享有完全的婚姻自由相适应的。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起一年之内提出,而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地当事人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一年内提出。

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一)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问题

我国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均采取宣告溯及既往的态度。《婚姻法》第12 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效力后,婚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从当事人结婚之时,婚姻就没有法律效力,而不是从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宣告之时才没有法律效力。这种婚姻关系不论结婚的事实是否发生,结婚时间是否长久,婚姻关系自始不被法律所承认。

自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区别。如前所述,自始无效婚因严重违背社会公益要件,违反社会的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应当自始无效,有溯及力。而可撤销婚姻只是一般性地违背社会的私益要件,违法程度不是很严重。应从被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即宣告撤销之前婚姻还是有效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撤销宣告无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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