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权法的出台背景与规定的物权体系及重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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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权法的出台背景与规定的物权体系及重点规则(杨立新)

中国物权法的出台背景与规定的物权体系及重点规则(杨立新)

中国物权法的出台背景与规定的物权体系及重点规则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8-4-30《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立法,已经成为正式的法律。

这部法律出台的历史背景是什么,规定的物权是何种体系,其规定的主要物权规则有哪些重要的变化,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本文就此进行探讨。

一、《物权法》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一)《物权法》之前的中国物权制度的发展新中国的物权制度是在1949年革命胜利之后建立起来的。

首先,全民所有制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革命取得胜利之后,用革命的手段剥夺国民党政府及官僚资本家的财产,并把它收归全民所有而建立起来的。

其次,用没收地主阶级的财产,将土地和生产资料分给农民,建立了农村的土地私有权,之后又在互助组、初级社的基础上,建立了合作社所有制,并且改制为人民公社的形式,建立了农村的农民集体所有权。

再次,对于城市的工厂实行私有制,资本家享有工厂的私有财产权,后在1956年的社会主义改造中,通过赎买,实行了国家资本主义,成立了公私合营的所有权制度。

因此,在那个时候,所有权的形式包括国家所有权、合作社所有权、个体劳动者所有权、资本家所有权,以及公民生活资料所有权。

这个时期的物权体系基本上就是所有权,存在的典型的他物权是典权,其他的他物权几乎不存在。

“文革”之后,经过拨乱反正,受到摧残的物权制度得到恢复,但主要的物权仍然是所有权。

那时候的教科书也仅仅在研究所有权,并不研究他物权。

所有权的形式包括国家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个体劳动者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公民生活资料所有权。

经过改革开放,中国的物权制度活跃起来,创造了更多形式的物权种类,特别是在他物权中,出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等用益物权,以及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担保物权。

即使是在坚持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的基础上,所有权体系也随着城市居民住房制度的改革,出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种新型所有权。

中国制定《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政策导向

中国制定《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政策导向

中国制定《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和政策导向《物权法》是确认和保护多种所有制经济,充分发挥公有制优越性的重要措施。

它的颁发将对中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中国公民日益关注的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的理念,最终在这部法律中得以充分体现和真正明确。

本文将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显著特点、主要内涵、政策导向等方面进行论述和分析,供政府、研究和企业等相关人士参考。

改革开放20年来,中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群众普遍要求切实保护他们通过辛勤劳动积累的合法的私有财产,《物权法》正是这样一个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急需推出的一部保护中国民事主体财产权益的重要民事法律。

1993年,中国正式开始了《物权法》的起草工作,这部历时15年制定的法律草案历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十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八次审议.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的审议次数之最。

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通过向社会全文公布草案,举行座谈会和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据此进行了多次修改,终于在目前结束的中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高票审议通过,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在中国施行。

《物权法》的颁发将对中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中国公民日益关注的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的理念,最终在这部法律中得以充分体现和真正明确。

制定《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中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就是《物权法》的制定、解释、适用、研究的最基本的规则。

这些基本原则在《物权法》中并不是一些抽象和空洞的教条,而是集中体现了物权的总体精神,是《物权法》规则体系的总概括。

它具体地体现在《物权法》的具体条文中,并且是有关物权的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因此《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物权法》的最基本的问题之一。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调整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物权法重点法条

物权法重点法条

物权法重点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讲解】本条规定了三个问题:物权法的调整的范围、物的概念、物权的概念。

1、《物权法》与《合同法》都属于财产法,两者的分水岭是:《物权法》规范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而《合同法》所规范的对象则是财产的流转关系。

2、关于物的概念,第二条第2款规定: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种,但是没有具体规定物的构成条件,实际上“民法上的物”应当具有下列几方面的条件:(1)应当是人体之外的客观物质并且是有体物(2)应当独立成一体的客观物质,若不能独立成一体的物则属于物的组成部分不能独立成为物权的客体。

是否(3)应当能够满足人类的需要(4)应当具有经济价值,一个物是否具有经济价值取决于是否具有希缺性。

(5)应当是人类能够控制的物质。

3、关于物权的概念《物权法》对于物权的概念说明了物权具有如下之特征:1、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民事财产权2、物权是支配型财产权,与请求权相对应3、物权是绝对权,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义务人具有排他效力。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讲解】本条规定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是近代物权法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其含义有二:其一,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规定之外的物权,若当事人创设了一项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或者创设的某种物权不同于物权法所规定的物权不发生物权的效力。

但这不意味着创设物权的合同也无效,合同时有效的,只是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其二,法律之外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也不能创设法律所未规定的物权种类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引言:物权法经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将自10月1日起施行。

分5编19章,247条。

下面着重介绍物权法基本的概念、原则和制度,主要是总则编的规定。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略)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物和物权定义】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物权法是规范有形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从法学角度看,整个社会生活可以划分为:民事生活领域和政治生活领域。

民事生活领域,包括全部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

政治生活领域包括国家的组织、国家的活动即立法、司法、行政以及人民政治权利的行使等。

民事生活领域和政治生活领域所应遵循的法律规则是不同的。

宪法、刑法、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等“公法”,就是政治生活领域的法律规则;民法就是民事生活领域的法律规则。

在民法当中,有关经济生活的法律规则,称为财产法;有关家庭生活的法律规则,称为家庭法(亲属法)。

财产法再分为债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和继承法。

债权法,主要是市场交易关系的法律规则(合同法);物权法,是有形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规则;知识产权法,是无形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规则;继承法,是自然人死后的遗产处理的法律规则。

民法上将财产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

有形财产,以是否可以移动为标准,分为不动产和动产。

土地、建筑物,属于不动产;船舶、飞机、机动车、彩电、冰箱、手机等,属于动产。

物权法就是关于动产、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法律规则。

权利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的权利,称为所有权。

《物权法》课件

《物权法》课件
一、物权法概述
【案情介绍】乔某家的一只母羊领着三只小羊跑进薛某 的地里,薛某以乔某的羊损坏了自己的庄稼为由,将该 母羊牵回自己家中。发生争执后,经村干部调解,薛某 愿意将该羊送回,但主张须乔某先赔偿其损失。乔某向 法院起诉,请求薛某返还财产。
【法律问题】 1、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的概念
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特的自然属性或由当事人的意思具 体指定的物。
不特定物是指当事人仅依抽象的种类、品质、数量予 以限定的物。
2007年3 月16日,十届 人大五次会议 通过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物 权法》(形式 意义的物权 法)。
三、中国物权法立法情况简要介绍
《物权法》制定前的物权立法:民法通则, 担保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法,水法,矿业法等 。
1、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2、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3、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2021年4月23日
4、地役权
【案情介绍】甲房地产公司购得位于海滨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观海”为理念设计并建造高层观景商品住宅楼“观海公寓”。为 防止住宅楼“观海”的景观受到损害和限制,与前邻靠近海滨的乙学 校协商,达成协议,乙学校在20年内不得在该处兴建高层建筑,甲公 司则每年向乙学校支付10万元补偿金。甲公司和乙学校未到登记部门 对该协议进行登记。3年后,丙房地产公司在他处建设高级校舍,与乙 学校协商无偿置换,乙学校同意,遂将自己的校舍转让给丙房地产公 司,未向丙房地产公司提及其与甲公司之间的协议。丙公司置换取得 该校舍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建设高层住宅。甲公司向丙公司出示其 与乙学校之间的协议,要求丙公司立即停止建设。遭到拒绝后,甲公 司诉请法院确认乙、丙之间置换房屋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问题】

物权法第一章节物权法概述

物权法第一章节物权法概述
排他性
物权是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利,无须他人行为的介入。
支配性
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等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
法定性
物权的特征
物权具有排除他人干涉和侵害的效力,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
排他效力
优先效力
追及效力
归一力
在同一物上存在数种权利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有担保债权具有优先于无担保债权的效力。
公平原则
总结词:诚信原则是指在物权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中,各方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严守承诺,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方式损害对方的利益。
诚信原则
04
物权的种类与特征
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
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平等保护原则
总结词
自愿原则是指物权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设立、变更和终止物权关系,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干涉。
详细描述
自愿原则是物权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强调物权主体有权自主决定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在物权关系中,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转让、抵押等权利,不受政府、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干涉。这一原则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自愿原则
总结词
公平原则是指在物权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中,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一方获得不正当的利益或遭受不公平的损失。
要点一
要点二
详细描述
公平原则是物权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要求在物权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中,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防止出现权利滥用或利益不公的情况。在实践中,公平原则要求在确定权利和义务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以确保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制度】简述我国物权法的体系及其重要意义

【制度】简述我国物权法的体系及其重要意义

【关键字】制度简述我国物权法的体系及其重要意义11级文秘班:石永淼我国物权法的体系:物权法的体系等同于物权法的内部结构。

我国物权法的基本体系如下: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物权的保护,第二编所有权;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编用益物权;第十章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地役权,第四编担保物权;第十五章一般规定;第十六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二节权利质权;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五编占有,第十九章占有。

物权法的重要意义:物权法是关于财产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明确财产所有、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

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制度。

因此可以说,物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

物权法中所说的“物”,是指“有形财产”,即看得见、摸得着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汽车、手机等,是与无形财产(如知识产权)相对应的。

有形财产,以是否可以移动为标准,分为不动产和动产。

土地、建筑物等,属于不动产;船舶、飞机、机动车、彩电、冰箱、手机等,属于动产。

所谓物权,就是支配物、享有物的利益,以及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这就是说,物权法是关于动产、不动产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则。

所谓“归属”,是指某项财产归属于谁,实际上讲的就是所有权。

所有权,是人们对自己的财产的权利。

所谓“利用”,是指利用他人的财产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利用”他人财产的“使用价值”,即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制定物权法最直接的目的是可以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定纷止争。

依靠物权法确定的规则能够明确归属,定纷止争,稳定经济秩序。

(2)物尽其用。

物权法不仅有物的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规定,也有他人利用物的权利的规定,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同时,从基本法的层面作出明确规定,切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也是物权法的目的之一。

[参见]《民法通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合同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担保法》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排他(对世权)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物权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物的归属是指物的所有人是谁,这是对物进行利用的前提。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但是,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

而在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关系,虽然也涉及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但此类关系主要是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不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法律法规之解读物权法课件

法律法规之解读物权法课件
• 设立抵押权应当采用书面合同 • 不得约定到期抵押财产归债权人
法律法规之解读物权法课件
2、质权:动产转移占有出质给债权人的担保物权。
应当书面合同,转移交付时成立。
权利质权: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 提单—交付权利凭证成立。无凭证,登记 可转让基金、股权、知识产权财产权、 应收帐款—登记成立
1、抵押权:不转移占有,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优先受偿 权利。
• 建筑物(包括正在建立),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抵押权成立
• 交通运输工具、船舶、航空器—合同生效时成立,但未登
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 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公益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不得抵押
案例:王从张借录音机,卖给李。李支付3000元购买。 张是否有权从李要回录音机?
注明:物权法中第106条规定:可以是不动产,且无合法 占有前提条件。另外关于盗赃遗失物有偿返还如通过拍卖 或公开市场购买取得。
法律法规之解读物权法课件
2、先占: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取得所有权实 事。——台湾立法,我国物权法无规定归国有 条件:1)无主物2)动产(文物,珍稀保护动物,采捕权人 先占除外)3)所有的意思
王和张是好朋友,各自出了一半钱养了一只狗,咬伤 邻居李,必须赔偿医疗费3000元。那么李问王要医疗费, 还是问张要?
法律法规之解读物权法课件
• 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其建筑物的住宅,经营性用房专有部分所 有权对专有部门以外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第6 章)
1、小区道路归属业主共有 2、小区绿地业主共有明示属于个人除外 3、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物业用房归业主共有 4、车位车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物权法的立法背景、内容、意义

物权法的立法背景、内容、意义

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变动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物权的发生:包括物权的取得和物权的设定。 物权的变更:狭义的物权变更指物权客体和内 容的变更,指在不影响物权归属的前提下变更 物权的效力和范围等内容。 客体变更:标的物量上的增减。如因附合而增 加,因毁损而减少。 内容变更:如用益物权期限的增减,抵押权次 序的变化,地上权使用方式之变更。 物权的消灭,分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前者, 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后者,因权利移转或抛 弃而消灭。
物权的法律上分类
所有权:民事主体对自己的不动产
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 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 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
用益物权: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
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 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民事主体依
法享有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 草地等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 等农业生产为内容而进行占有、使用 和收益的权利。
准物权
采矿权、渔权等
物权学理上的分类
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依法 享有的支配权,如所有权。
他物权: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 享有的支配权,如用益物权。
物权学理上的分类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 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
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 如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地上权, 永佃权,抵押权,典权等。
物权的效力
(2)物权请求权 其四,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
关系。此处所要区别的主要是物权请求 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当物 被他人侵害造成损失的时候,物权人对 侵权行为人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此种 请求权系债权性质的请求权,而非物权 请求权,两者具有根本区别。

《物权法》的立法背景及标准制度创新

《物权法》的立法背景及标准制度创新

《物权法》的立法背景及制度创新[内容纲要]:《物权法》的宣布是我公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本文剖析了《物权法》立法背景、基本理论和制度创新。

这对于完美社会主义法律系统,保护公民私有财富,促使非公经济发展,建立和睦社会等有侧重要意义。

[重点词]:物权、物权法、立法背景、制度创新《物权法》历时14年,8次提交审议。

环绕物权法的诸多争辩,终在全国“两会”上得以停息。

2007年3月16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物权法》以高票获取经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

一、物权法的立法背景依照国家立法例划,到2010年,我国要出台《民法典》,目标是基本建成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法律系统,《民法典》的内容包含五大多数:主体编、合同编、物权编、债权编和责任编。

法律条则起码要超出1000条。

为了实现立法目标,一定早日拟订《物权法》。

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特意建立了以粱慧星、王利明为首的两个课题小组,从事《物权法》的草拟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拟订了许多市场交易规则,同时十分关注财富的归属和利用问题。

1986年经过的《民法公则》,特意有一节规定了财富全部权和与财富全部权相关的财富权。

1993年物权法开始草拟,1994年正式列入立法计划。

1998年3月,建立了民法典研究小组,开始了对物权法的研究和议论工作。

2002年1月,宣布了《物权法(征采建议稿)》。

2002年12月23日,《民法》(草案)被初次提请审议,物权法是作为此中的一编。

2004年,对民法草案第二编物权法进行了改正完美,形成了物权法草案。

从2004年10月至2006年10月,十届人大常委会先后六次对草案进行审议。

2006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经过了相关议案,决定将物权法草案提请2007年3月举行的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经过《物权法》。

近3000名人大代表的投票结果:同意的2799人,反对的52人,弃权的37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讲义

第二单元 所有权
D:决定聘不聘请以及聘请哪家物业服务企业,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要注意如下几点: (1)开发商是最早的业主,所以有权聘请物业 服务企业,但是,小区业主有权更换; (2)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机构是业主共同决定 的事项,业委会无权决定; (3)物业服务机构只是一个服务机构,由业主 选定,对业主负责。
第二单元 所有权
所有权及其限制——征收征用 一、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绝对性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 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设立用益物权和 担保物权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的相对性 1.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征收征用 3.相邻关系 4.没收、查封等等
第一单元 物权与物权法
二、作用 1.学理的总结,便于学习与掌握 2.补充法律规定的漏洞
第一单元 物权与物权法
三、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 2.物权法定 3.公示公信 4.公序良俗
第一单元 物权与物权法
物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基本法与单行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
第一单元 物权与物权法
物权法的作用: 一、定纷止争 二、物尽其用
第一单元 物权与物权法
物权变动——怎样才算您取得了物权? 一、不动产登记 1:登记的范围:不动产与特殊动产→不动产 2:登记机关:不统一→统一 3:登记效力:登记生效→不动产登记生效与动 产登记对抗。 4:登记费用:排除了登记评估、按价值收费、 年检等重复收费的情况。
第一单元 物权与物权法
5:登记责任:实质审查与赔偿责任 6:登记查询: 7:几种特殊的登记 A:更正登记 B:异议登记 C:预告登记
第二单元 所有权
私人财产所有权 1.范围: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 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 法权益。 2.原则:私人的合法财产受 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 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

第一章 物权法概述

• 2.物权法是强行法
• 物权具有排他性,涉及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容当
事人以合意加以改变或排除。
• 如:<物权法>第4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 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
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 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
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 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
• 如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 革法》,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 例》。。。。。
三、1956年至1986年的中国物权立法
• 1956年,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 中国建立起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农村的土地私有 制已经不复存在。地上权、地役权等不动产物权也随之消 失。加上这一时期全盘接受苏联的民法理论,认为用益物 权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关系 的特殊产物,不再适应于 中国,担保物权可以放置于合同法中。对此,中国当时的 立法予以接受。1957年以后,法律虚无主义盛行,物权 制度在劫难逃。
第五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基本原则概述
• 基本原则的含义 • 基本原则的功能
在制定该部法律时贯穿始终的 基本精神
作为对法律条文理解和解释的 基准 执行法律时的一般拘束力

物权法的出台背景、物权体系及重要规则

物权法的出台背景、物权体系及重要规则

因此,地役权登记并非强制性登记,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约
一、《物权法》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二)《物权法》出台前两次大的理论争议
第三,认为“不制定财产法就是将知识产权等财产排除在 基本法律制度之外,有失偏颇。不同形式的财产在其权属、 权利变动、效力范围上有很大的区别,试图制定一部包罗所 有财产形式的财产法是不切实际的。 第四,物权法的逻辑结构并非完全封闭的。
• (二)《物权法》出台前两次大的理论 争议 • 1999-2005,基本循序渐进,争议多在 于制度安排,即立法者无法确定何种制 度安排是可行的、立法究竟应该反映社 会生活的现状还是主动为社会生活提供 新的模式。
一、《物权法》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一、《物权法》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二)《物权法》出台前两次大的理论争议

四、《物权法》中具有进步意 义的制度及基本内容
(三)不动产征收补偿制度
《物权法》专门规定第42条,明确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
要,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
青苗的补偿费用等,并且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二,统一登记范围,包括统一不动产物权的登记范围和 不动产登记内容的范围; 第三,统一登记办法,建立统一的登记程序; 第四,统一登记效力,以登记生效主义为原则,以登记对 抗主义为特例。
四、《物权法》中具有进步意 义的制度及基本内容
(二)动产交付形式
《物权法》第二章第二节对动产交付作了专门规定,其中
此,构成了中国大陆物权法的基本架构。它的缺点是过于简
单,没有规定详细的物权规则。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作用
物权法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 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作 用。
4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对于所有民事主体的物 权给予平等保护,无论其所有
制性质、经济实力等因素。
2024/2/29
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在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物权时,应当遵循自愿 原则,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进 行。
拆迁补偿中的争议解决
在拆迁补偿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争议和纠纷。应建立 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 式,确保争议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26
小区车位、车库归属问题
车位、车库的产权归 属
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属于小区公共配 套设施,其产权归属应根据规划批准 文件和房屋买卖合同等确定。如果车 位、车库计入公摊面积,则其产权归 全体业主共有;如果车位、车库未计 入公摊面积,则其产权归开发商所有 。
2024/2/29
28
THANKS
感谢观看
2024/2/29
29
21
拾得遗失物制度
01
拾得遗失物的法律性质
拾得遗失物属于法定之债,拾得人负有返还义务。
2024/2/29
02 03
拾得遗失物的处理程序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权利人领 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 费用。
拾得遗失物的法律后果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 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
2024/2/29
2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 转的方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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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国物权法的出台背景与规定的物权体系及重点规则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立法,已经成为正式的法律。

这部法律出台的历史背景是什么,规定的物权是何种体系,其规定的主要物权规则有哪些重要的变化,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本文就此进行探讨。

一、《物权法》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一)《物权法》之前的中国物权制度的发展新中国的物权制度是在1949年革命胜利之后建立起来的。

首先,全民所有制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革命取得胜利之后,用革命的手段剥夺国民党政府及官僚资本家的财产,并把它收归全民所有而建立起来的。

其次,用没收地主阶级的财产,将土地和生产资料分给农民,建立了农村的土地私有权,之后又在互助组、初级社的基础上,建立了合作社所有制,并且改制为人民公社的形式,建立了农村的农民集体所有权。

再次,对于城市的工厂实行私有制,资本家享有工厂的私有财产权,后在1956年的社会主义改造中,通过赎买,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实行了国家资本主义,成立了公私合营的所有权制度。

因此,在那个时候,所有权的形式包括国家所有权、合作社所有权、个体劳动者所有权、资本家所有权,以及公民生活资料所有权。

这个时期的物权体系基本上就是所有权,存在的典型的他物权是典权,其他的他物权几乎不存在。

“文革”之后,经过拨乱反正,受到摧残的物权制度得到恢复,但主要的物权仍然是所有权。

那时候的教科书也仅仅在研究所有权,并不研究他物权。

所有权的形式包括国家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个体劳动者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公民生活资料所有权。

经过改革开放,中国的物权制度活跃起来,创造了更多形式的物权种类,特别是在他物权中,出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等用益物权,以及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担保物权。

即使是在坚持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的基础上,所有权体系也随着城市居民住房制度的改革,出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种新型所有权。

物权制度从此活跃起来,变得极为丰富。

同时,在民间,也存在典权、居住权、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物权的形式,法律规定优先权也是一种他物权。

(二)《物权法》之前的物权法基本状况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1949年以来,中国并没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当然也就没有完整的物权法。

但是,这不能否认中国在事实上存在着物权法。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1949年之后至《民法通则》公布实施之前,中国大陆在宪法以及其他法规中,对物权制度有所规定,但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内容并不完整,不系统。

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存在调整物权法律关系的法律。

第二,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通则》在第五章第一节规定了“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民法通则》的这一部分规定实际上就是物权法,不过是一个“微缩”的物权法,是一个“浓缩”的物权法,只规定了物权的“权利宣言”,没有规定物权的具体规则。

这一“微型”的物权法从第71条至第83条,共计13个条文,规定了所有权的概念及其取得制度,规定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公民的个人所有权,规定了继承权、共有权等所有权的内容,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矿权等用益物权,并且规定了相邻关系即相邻权。

《民法通则》的这一部分的条文尽管较少,但是涉及了物权法的基本内容,因此,构成了中国大陆物权法的基本架构。

它的缺点是过于简单,没有规定详细的物权规则。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三,1995年6月30日通过、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担保法》,规定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个担保物权,是对担保物权的完整规定。

在没有制定完整的物权法的时候,中国实际上已经存在了完整的担保物权法。

(三)《物权法》出台前两次大的理论争议1993年,立法机关启动民法典的立法日程,决定尽快起草物权法,并且采用制定单行法的方法,分别制定民法典的各个部分,最后编纂为完整的民法典。

因此,启动了《合同法》和《物权法》的起草工作。

在1999年完成了《合同法》的制定工作之后,《物权法》的起草工作进入了实质性阶段。

2001年,在专家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基础上,立法机关提出了《物权法草案》,开始进行讨论和反复修改,2002年12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随后进行了多次审议。

2005年,立法机关决定将《物权法草案》全文公布,向全民征求意见。

人民群众对《物权法草案》表现了极大的热情,短短几个月,就征集了一万多条修改意见。

随后,立法机关对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和多次审议,直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获得高票通过。

在《物权法草案》起草的过程中,发生了两次大的理论争议。

两次争论的问题是: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1.制定物权法还是制定财产法在《物权法草案》已经形成,正在进行全面修改的时候,学术界提出了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制定财产法而不是物权法,认为《法国民法典》对财产法律关系的规定是财产法,英美法系确定财产关系的法律也叫作财产法,因此,制定一部21世纪的有关财产法律关系的法律,应当叫做财产法,不能叫做物权法。

2001年6月、7月、9月,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接连刊载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郑成思教授的三篇文章,建议不制定物权法而制定财产法,并对中国民法学界进行了尖锐的批评。

对此,民法学界进行了强烈的回应,认为这一意见事关国家民事立法走向,涉及民法学术上的重要理论,如民法调整对象、物权的本质、民法典的结构体例、对“物”、“物权”、“财产权”等基本概念的理解,以及如何看待包括网络技术在内的高科技和知识产权等等,也关系到整个中国大陆民法学界的声誉。

学术界认为,中国的民法传统自清末以来就承继了德国法的传统,在民法典中规定财产关系的法律就叫做物权法。

在法国法中和英美法中确实将其叫做财产法,但是,按照德国法系的传统,财产关系并不仅仅指物权关系,还包括债权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

因此,不能在民法典中规定一个庞大的财产权,而只能按照德国法的传统,规定物权,因此,中国大陆规定财产关系的法律,只能叫做物权法,而不能叫做财产法。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2.物权法草案是否违宪2005年,在物权法草案全民征求意见中,有些人提出了反对意见。

其中最为尖锐的意见,就是物权法草案违宪。

他认为,《物权法(草案)》是一部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开历史倒车的草案。

草案废除了宪法和民法通则中调整财产关系的最核心条款“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实质上妄图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精神和原则取而代之,这是违宪的行为。

认为《物权法草案》违宪的依据,是《物权法草案》没有规定“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即使是在《民法通则》中,也在第73条明确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

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物权法草案》对此没有规定,而是规定所有权一体保护,也就是不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还是私人所有权,都予以平等保护。

这样的规定,就背离了社会主义的方向,违反了社会主义原则。

在极为尖锐对立的讨论中,民法学者指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法国民法典》确立的私权神圣原则,是该法典对世界民法发展的一大贡献。

前苏联制定《苏俄民法典》,确立了与此针锋相对的原则,规定社会主义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在很长时间了,我们奉行前苏联的这个原则,过于强调对公有财产的保护而忽视了对私人所有财产的保护,造成了对私人财产保护不利的后果,侵犯了私人财产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所有权。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当实行的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而不是刻意强调某一种财产所有形式是神圣的,其他的财产所有形式则是不神圣的,国家应当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同时,也应当鼓励、支持和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这样的规定并不是违反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和方向,而是坚持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原则,并不违反宪法原则,是完全正确的。

经历了两次大的讨论之后,《物权法草案》修改成熟,因此,顺利地通过了立法审议,成为了正式法律。

(四)《物权法》的重要社会意义我认为,《物权法》在中国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具有如下重要意义:第一,《物权法》全面肯定和建立了我国的物权制度和物权体系,规定权利人依法享有物权。

特别是《物权法》规定对所有权平等保护,不仅保护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而且特别强调了保护私人所有权,这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应当看到的是,物权就是财产权,是人权的组成部分。

人权以生存权、发展权和尊严权为核心,但是必须有财产权作为重要保障。

尊重个人的物权,就是尊重人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权的基础,就是尊重人权。

因此,没有对物权的保护,人权是不完善的。

规定物权,就是要保障人权。

第二,《物权法》是近30年改革开放胜利成果的记录,是将改革开放取得的胜利成果转化为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保证其继往开来。

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都是在改革开放中创造出来的他物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改革开放创造出来的所有权形式,《物权法》对此都加以肯定,使之成为现实的物权制度。

《物权法》确认这些物权制度,就是肯定改革开放的胜利成果,使其变为法律,可以继往开来,继续下去,使人民得到的这些物权,能够得到法律的保障,也使改革开放能够继续下去。

第三,《物权法》的通过,标志着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完成了关键的核心部分。

完成了《物权法》,就完成了民法典制定工程中的核心部分,从此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就进入了顺畅的时期,就像江河进入开阔的平原河道,列车驶出了崇山峻岭一样。

因此说,《物权法》的通过实施,使民法典距离我们只有“一步之遥”。

第四,《物权法》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完成了最为重要的部分。

因为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标志就是民法典制定完成。

《物权法》的完成,使民法典的制定只有一步之遥,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那么,《物权法》的通过,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完成也就只有“一步之遥”,胜利在望。

二、物权法的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物权法》严格遵循潘得克吞民法体系的传统,将其分为五编,共有19章247条条文。

第一编为“总则”,规定的是物权的一般性问题,分三章分别规定了三个问题,即:基本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及物权的保护。

从条文上说,是从第1条至第38条,共38个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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