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
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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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档案造假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份等信息的;(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的;(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关于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思考(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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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思考(2篇)第一篇:关于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思考干部人事档案是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于干部队伍的建设和选拔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造假、风评管理不公等,对此需要采取一些对策来解决。
首先,造假问题是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中的一大难题。
一些干部通过虚报个人学历、培训情况等来提高自己的竞争力,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阻碍。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信息的真实性核实,建立完善的信息采集、核验和储存体系,确保干部档案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对于发现造假行为的,要严肃追责,以儆效尤。
其次,风评管理不公也是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中的一个问题。
一些地方或单位在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存在着任人唯亲、搞派系、关系户等不正当行为,致使风评不公。
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监督和制度建设,通过建立公正、透明、公平的选拔任用机制,确保干部的晋升是基于能力和表现的,减少人情关系的干扰。
此外,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还存在一些管理上的问题,如信息繁琐、审核程序复杂等。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需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推行信息化管理,实现信息的快速流转和共享。
同时,要简化审核程序,减少繁琐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综上所述,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中存在的问题有造假、风评管理不公和管理上的问题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信息核实、建立公正的选拔任用机制以及推行信息化管理等对策。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干部队伍的优秀和选拔任用工作的公正,推动干部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篇:关于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思考干部人事档案是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和保障,对于干部队伍的建设和选拔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不全、审查不严等,对此需要采取一些对策来解决。
首先,干部人事档案中存在信息不全的问题。
一些干部在填写档案信息时,存在着敷衍塞责、随意填写的情况,导致档案内容不全面、不准确。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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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逐步开始走入大众视野,并且逐步走向正规化。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是管理工作过程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档案的完善与真实对于干部的选拔、国家安全体系的维护以及社会公平性的保持有着重要的意义。
为了能够保证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正规合法性,国家不断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行为的约束,从《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等一系列的文件颁布,为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提供了基本的保障,并且在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过程中,管理内容将会变得更加完善。
但是在当下管理体系的运行过程中,依旧存在着一定的漏洞与不足,难以将规定中的要求进行实际落实。
在运行过程中,由于政府部门对档案管理有着十分严格的要求,使得档案管理人员无法进行有效的权力发挥,体系运行较为死板。
并且在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过程中,缺乏社会公众的监督,忽略了群众对于管理成效的评价。
由此针对当下,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有效分析,并且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关的对策,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干部人事档案基本概念(一)人事档案。
人事档案指的是公民在成长过程中能够被国家承认的、所记录的个人成长经历、学历进步以及在生活工作中的日常表现等内容,将所有信息进行归纳总结并且登记于档案之中进行妥善保存。
人事档案在社会公众管理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代表着公众在过去生活中的一切重大事件的历史记录,能够为企业任用职工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支持。
按照公众身份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学生档案、干部档案以及工人档案,这三种类型基本囊括了社会中的每一个群体。
(一)干部人事档案。
干部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党的组织建设、干部管理等工作中,反映干部政治思想、成长经历、品德诚信、业务能力等情况的历史记录。
干部人事档案是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针对国家公务员以及按公务员标准进行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所建立起的人事档案。
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的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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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的解决措施发表时间:2019-09-04T16:16:14.767Z 来源:《工程管理前沿》2019年第13期作者:李娟[导读] 从多个角度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剖析,并从人员素质、管理体制、法规建设、技术支持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
济宁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摘要:人事档案是选拔任用人才干部的重要凭证,它的真实性必须坚决予以维护,但近年来,我国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案例层出不穷。
文章从多个角度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剖析,并从人员素质、管理体制、法规建设、技术支持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
关键词:干部人事档案,档案职业道德,档案法,人事档案透明干部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劳动(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人事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记述和反映人员经历、德能勤绩和工作表现的,以个人为单位集中保存备查的各种方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 陈智为,邓绍兴,刘越男.档案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425.]]它是经过组织认可的个人材料,是选拔任用人才干部的重要凭证,它的真实性必须坚决予以维护。
这不仅关系到识人辨才的客观性,关系到选人用人的准确性,更关系到干部人事工作的公信力。
[[[] 孙红丽.干部人事档案造假形式及解决途径[J].兰台内外,2011(1):24.]]1. 增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九条规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档案管理人员的政治素养、业务水平、科学文化知识、职业道德修养等综合素质是确保档案工作质量的关键。
[[[] 严金瑜.浅谈人事档案诚信缺失问题及对策[J].办公室业务,2015(6):81.]]对此,必须要提高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质量,打造一支符合现代人事档案管理要求的人才队伍。
改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作风。
王亚丽的人事档案中显示,她生于1978年,1990到1995年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医院做药剂师。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及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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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及解决途径发布时间:2021-11-03T03:34:47.439Z 来源:《工程管理前沿》2021年第17期作者:陆杭[导读] 一个企事业单位,干部档案管理是重要的基础工作,是选拨、调配的重要依据,又是一笔财富。
陆杭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黑龙江哈尔滨150000)摘要:一个企事业单位,干部档案管理是重要的基础工作,是选拨、调配的重要依据,又是一笔财富。
文中简介了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同时总结了目前干部档案管理存在六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给予了应用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人事档案;选拨;调配人事档案是社会公共信息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真实地记载和反映了每个人经历、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等,是每个人自身成长历史的真实记载,为个人求职、单位求才提供大量丰富、动态、真实有效的原始资料和数据。
因此管好用好人事档案,对人才资源开发起着重要作用。
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重要性所谓的人事档案就是指在进行人事管理活动中对工作人员德才和表现的记录和反映。
人事档案是以单个人为单位进行的,通过制作档案可以为日后的工作提供更多人员参考资料。
我们可以知道,人事档案中记录了每个人的社会经历、自然状况、学历等状况,它可以客观的反映出一个人的政治信仰、工作情况、思想品德状况、奖惩状况以及业务能力等。
人事档案具有完成、原始和真实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人事档案有利于组织部门的人才流动、选人用人以及职称评聘、调资、参加社会保险等。
作为一种历史记录,档案是国家和党的一笔重要财富。
所以要对档案工作起到足够的重视。
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一)档案管理意识不强,重视力度不够。
没有把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作为重要工作列入单位的议事日程,忽视档案部门的基础建设、制度的完善、管理人员的配备及工作方法的更新。
片面地认为人事档案工作只是收收管管、翻翻找找、查查看看,没有什么难度,谁都可以做,能应付得过去就行。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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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中组发〔2015〕23号第一条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档案造假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分等信息的;(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的;(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的问题及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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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审核的问题及处理措施作者:谢碧瑜来源:《现代企业》2019年第05期干部人事档案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干部的重要依据,体现了干部的基本诚信,也反映了组织人事部门的管理水平。
档案材料是反映干部诚信、道德的重要依据材料,是称量干部品德的重要方面。
刘云山强调,党员干部要对党忠诚,个人档案都弄虚作假,还讲什么忠诚,对档案弄虚作假的行为怎么惩治都不过分。
对于干部人事档案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一、个别材料涂改或真实性存疑1.材料涂改。
如果发现涂改的,必须认真進行鉴别,确认清楚准确信息。
2.材料真实性存疑。
一些材料的造假行为比较隐蔽,从单独的某份材料上看不出来,要对档案中的相关材料进行深入对比分析和逻辑推理,必要时结合信访、举报等情况综合研判。
3.涂改造假的识别。
①干部档案反复印证核实。
档案正本内部关联材料和信息前后印证。
对档案中的一些关联材料和关联信息相互进行印证。
对正本档案中有涂改造假嫌疑的,可从单位调取档案副本,进行核实。
②文书档案记载印证核实。
干部的出生日期等情况在办理干部任免、调动、工资、奖惩等工作中也可能会有相应的记载,可以通过查阅相关的文书档案进行印证核实。
③户籍档案记载印证核实。
如果干部档案中干部的出生日期涂改造假,可以通过户籍档案有关记载进行印证核实。
④技术鉴定核实。
笔迹鉴定。
每个人的书写习惯不同,不同阶段的书写风格也有差异,通过技术手段鉴定笔迹,可以确认是否造假。
二、部分档案缺少重要材料1.1988版、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
对缺少的按以下方法处理:当时在填写范围之内的,要尽量查找、收集;1988年版《干部履历表》确实找不到的,不再补充填写;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确实找不到的,应该补充填写。
2.大专以上学历学位材料。
大专以上学历学位材料是审核工作的重点。
对此类问题处理的方法是: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要尽量查找、收集齐全。
特别是对各类毕业生登记表,一定要尽量查找,实在找不到原件的,可到学校找复印件,并注明出处。
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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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档案造假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份等信息的;(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的;(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干部档案审核规范和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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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阅读干部档案审核标准和处理办法序号审核项目审核标准处理办法1 出生年月审查出生年月,应按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有关规定进行查核,出具认定。
出生年月不一致的,以干部档案或户籍档案中最早记载为准;按照不重复得利的原则,因入伍、升学、就业等,将年龄改大的一律不得改回;出生年月涂改后难以辨认的,应当经公安机关鉴定或采取其他方法核实后,按其涂改前填写的情况予以认定。
没有依据或依据不充分的认定不予承认。
更改出生年月的,应有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调查情况、认定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
没有批复或调查情况、认定意见的,不予承认;没有依据或依据不充分的更改不予承认。
按本人入学、参加工作、入党时间以及家庭成员的年龄等信息进行综合比对和逻辑推算,分析出生年月是否合理。
经综合分析,存在不合理情况或逻辑错误的,须进一步核查。
2 参加工作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记载前后不一致的,须按规定进行组织认定。
更改参加工作时间的,须有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批复、相关调查及证明材料。
更改参加工作时间没有批复的不予承认;没有依据或依据不充分的更改不予承认。
3 入党情况入党时间填写准确。
要注意不同时期中共党员入党时间的计算方法,1982年9月6日至今,入党时间以支部大会接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须经上级党委批准)。
不同档案材料中填写的入党单位及入党介绍人是否一致,入党后填写的规定材料中“政治面貌”栏目是否及时填写了“中共党员”,入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如存在信息不一致、入党程序不符合规定等情况,干部本人需作出书面说明并开出认定表附于本人档案材料内。
序号审核项目审核标准处理办法3 入党情况中共党员须有《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停止党籍后经批准恢复党籍的,须有审批材料。
缺少《入党志愿书》的,要认真查找;确实找不到的,由发展其入党的单位党组织出具证明,并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核,证实其党员身份,现单位党组织在补填《入党志愿书》中说明情况,提出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如入党介绍人证明等)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
![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https://img.taocdn.com/s3/m/b15503c22af90242a995e54e.png)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方法一.审核的重点:涉及到干部任免审批表上的信息都要审核。
要注意“三龄两历一身份”,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和奖惩,审核时要重点把握。
突出对“六类问题”的严格清理。
一是涂改造假问题。
重点审核“三龄二历一身份”信息是否存在涂改造假,干部身份、学历、奖惩等材料是否涉嫌伪造,提干、提职是否存在违规,是否出具虚假认定或认定不准等情况。
(这里要强调一下,审核中发现有涂改、造假情况的一定要详细认真记录,汇总后进行核查,确属人为的组织上要给予处分,这是各级领导特别强调的。
这点大家一定要严肃认真对待,不能含糊,不能只登记缺少材料情况里,补充几份材料或让本人说明情况材料装入档案)二是信息不一致问题。
审核档案中“三龄二历一身份”、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等重要信息的记载是否前后一致,有无自相矛盾之处。
三是重要材料缺失问题。
重点审核入伍升学、入党入团、任免调动、学历学位、奖惩处分等重要依据材料是否缺失或不完整。
四是认定说明不符合规定的问题。
审核档案中的认定材料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佐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具有说服力和鉴证作用。
五是信息不准问题。
重点审核干部的重要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是否与原始依据材料记载一致。
六是错装混装问题。
审核档案材料是否与干部本人相符,是否存在“张冠李戴”现象。
二、审核方法及工作用表使用。
1、工作用表。
涉及工作用表总共4类,一是干部人事档案审核登记表。
和原来的表有区别,这次审核登记时用的表(已印制)。
二是干部任免审批表。
是中组部要求必须填的(已印制)。
三是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表。
这个表和以前下发的一样。
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认定表每本档案都要填,最后要归入干部档案第五类。
2、审核方法。
第一个是《干部人事档案审核登记表》出生时间—重点看“三张表”。
①最早记载出生时间的材料。
一般是入团志愿书、招工表、报考登记表、入伍审批表以及体检表。
②最新任免表。
这是组织上掌握的时间。
③身份证号记载(公务员登记表或履历表)。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7934b6c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9a.png)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公安干部人事档案造假处理办法
为了有效地解决公安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有必要制定、实施适当的处理办法。
1、收集有效证据:在初步确认存在档案造假时,应当尽快收集有效证据,例
如持有的原始档案材料、健康体检记录、学历文凭等,全面梳理可疑的档案项目,确定涉及档案条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加强管理:要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建立科学完善的档案调查流程和回复机制,严格规定签单程序,在提交、修改和鉴定等过程中,坚持签字确认制度,并定期检查人事档案的修改、更正以及健康体检回复情况。
3、加强监督:把不断加强个人档案管理的责任职能纳入公安机关的重要考核
指标,形成有效的部门内部遴选、职称考评等考核方式,以及各种激励措施,为正当管理人事档案提供保障和动力。
4、教育宣传:要将预防、消除档案造假行为作为涉及公安业务责任承担和重
要素质修养的重要内容,在管理层、业务层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上把它做到纳入教育宣传内容中,让每一位干部都能够牢记:不可以拿虚假档案给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切不可铤而走险,玩弄公安系统。
以上为关于处理公安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的办法,贯彻执行,将有效地解决
这一问题,为保证国家安全、促进公安机关的发展和提高员额的任务繁重责任打好基础。
规章制度:XX厅干部档案任前审核实施细则
![规章制度:XX厅干部档案任前审核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e70d96b1d1f34693daef3efb.png)
规章制度:XX厅干部档案任前审核实施细则按照中央组织部、省委组织部关于从严管理、从严把关、从严审核干部档案的要求,为避免和防止因对干部档案管理不规范、审核不严格造成新选拔任用干部失察失误问题,根据《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中组发〔2014〕9号)及《关于建立干部档案任前审核责任制的意见(试行)》(X组通字〔201X〕3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干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审核程序(一)拟提拔处级干部档案任前审核1.凡厅党组向省委组织部提出处级干部选拔任用意见的,由人事教育处对拟沟通人选干部档案进行严格审核并填写《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
无问题的,由干部本人、审核人、人事教育处处长、厅党组书记在《认定表》上逐级签字。
发现有档案涂改的,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的,“三龄二历一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和身份)重要信息记载不一致的,要立即查核并向厅党组报告,在未核准前一律暂缓沟通推荐;经核准无问题的,将干部档案连同《认定表》一并报送省委组织部。
2.省委组织部复核并填写《干部基本信息复核确认表》。
无问题的,启动干部选任工作程序。
复核发现问题的,不影响提拔任用的启动干部选任程序;影响提拔任用的,由人事教育处和驻厅纪检监察室联合进行查核整改。
3.按照省委组织部要求,派出干部考察组,对干部档案及《认定表》《确认表》的,向省委组织部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厅机关拟提拔科级干部档案任前审核人事教育处对厅机关拟提拔科级干部的档案进行审核。
无问题的,由干部本人、审核人、人事教育处处长、厅党组书记在《认定表》上逐级签字后存入干部档案,并启动干部选任工作程序。
发现有档案涂改的,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的,“三龄二历一身份”重要信息记载不一致的,立即查核并向厅党组报告,在未核准前一律暂缓提拔使用。
查核后不影响提拔任用的启动干部选任程序;影响提拔任用的,由人事教育处、驻厅纪检监察室联合进行复核整改。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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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一、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1、查借阅人员必须是2名中共党员,持有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和查阅干部档案介绍信,不得凭借“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和其它联系工作介绍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2、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规定,确定是否提供和提借什么材料,并对提供查阅的档案进行登记.3、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干部人事档案.4、查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密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5、查阅人员要爱护干部人事档案,严禁在档案材料上圈画、批注、涂改、折叠,不得抽换、拆散档案材料.6、未经档案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复制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不允许把档案内容抄在笔记本上.摘录的材料要细致核对,经档案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公章后,方可使用.7、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借出.因特殊需要干部死亡、办理退休允许借一次须按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审批手续办理必须是正科级单位政工人员,并填写借出登记.借出的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交无关人员翻阅,不得转借,不得复制,限期归还.最多不超过15天二、干部人事档案计算机管理制度爱护机器设备,熟悉机器性能,按程序规范操作.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建立完整的档案信息数据库,利用该系统完成档案查借阅、转递、目录及零散材料的管理和“四统一”管理.3、以干部人事档案和干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正式文件为依据采集信息并及时维护,确保信息内容的准确、完整和新鲜.4、新进干部档案和零散材料的信息录入在三个月内完成;干部档案索引每半年打印一次;日常管理信息每年汇总一次,并做好有关资料的立卷工作.5、对新维护的档案管理信息要及时备份,并登记备份的时间和主要内容.6、不得随意使用外来磁盘,确需要使用时要进行病毒检查,防止机器故障造成信息的损坏或丢失.7、未经批准不得提供、复制干部信息,无关人员不得查看干部信息,贮有保密信息的载体严禁外传.软件应由专人保管.8、利用干档信息对干部队伍进行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三、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补充制度1、按照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收集归档规定,经常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干部任免、调动、考察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入党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干部材料,充实档案内容.2、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必须是组织上形成的,或者是组织上审定认可的材料,未经组织同意,个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收集.3、凡新参加工作的国家干部、地方新安置的部队转业干部,都应填写“干部履历表”和“干部自传”,审核后,补充进干部人事档案.4、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形成部门,在材料形成后的一个月内,将材料主动送交主管干部人事档案的部门归档.5、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及时、主动地向有关部门索要应归档材料.6、注意做好材料收集中的安全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材料内容.7、认真办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登记和交接手续.四、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1、对收集的干部档案材料必须根据中组部的有关规定进行认真鉴别,不属归档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2、归档的材料必须真实、完整、文字清楚,对象明确,手续完备.3、不属归档范围的材料,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凡销毁材料,必须详细登记,并报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4、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必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墨汁书写.凡圆珠笔、铅笔、红墨水、纯蓝墨水书写的材料,必须经过复制方可归档.5、归入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均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进行整理立卷.五、干部人事档案转递制度1、转递干部人事档案或材料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2、县及相当于县经上的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直接转递干部人事档案.3、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4、干部人事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5、转递档案必须填写“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办理登记手续.6、接受单位收到档案后,应认真核对,并在“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的回执上签名盖章,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未退回,转出单位要查询,以防丢失.7、干部人事档案应随着干部的工作调动或职务的变动及时转递,避免人档分离.8、凡是转出的干部人事档案或材料均应严密包封,并加盖机密章.六、干部人事档案检查核对制度1、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对所管理的档案要定期地进行检查核对,一般每半年核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2、凡提供利用的干部人事档案,在收回时,要严格检查,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入库.3、整理好的干部人事档案入库前,要逐人、逐卷、逐份、逐页进行检查核对,发现差错,及时纠正.4、转出和接受干部人事档案时,应将材料与目录检查核对一遍,防止张冠李戴或缺少材料.5、凡收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应检查是否属于归档材料,是否完整齐全,是否符合归档要求,是否手续完备.6、输入计算机的干部人事信息须与干部人事档案核对无误后方可使用.七、干部人事档案保管保密制度1、严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保管保密工作.2、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设立专用档案库房室,配置铁质档案柜,妥善保管干部人事档案.3、干部人事档案库房室必须备有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安全措施应经常检查,保持库房的清洁和适宜的温、湿度.4、干部人事档案库房室和档案柜,应明确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办理好交接手续.5、非管理及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档案库房室.6、严禁用电话、电报索取或提供有关干部的全面材料和涉及干部政治历史问题或其它重要问题的材料.7、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泄露有关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8、严禁任何人携带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和娱乐场所.9、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草稿、废纸等,不得乱扔、乱抛,一律按保密纸处理或销毁.八、送交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制度1、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教育培训、审计、统战等部门,应建立送交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归档的工作制度.2、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形成部门,应在材料形成的一个月内,主动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3、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滞留应归档的材料.4、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与各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保持收集材料的渠道畅通.5、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对未能按时递交档案材料的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6、发现递交归档的材料,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补送或补办手续.干部人事档案管理人员职责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保管应管干部的人事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2、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3、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的转递;4、登记干部职务、工资的变动情况;5、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的情况;6、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7、调查研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情况,制定规章制度,搞好干部人事档案的业务建设和宏观业务指导;8、推广、应用干部人事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9、定期向档案管室移交死亡干部的档案;10、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文件-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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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自2018年11月2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干部人事档案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在党的组织建设、干部人事管理、人才服务等工作中形成的,反映干部个人政治品质、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三条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干部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属于党和国家所有。
第四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科学管理、改革创新,服务广大干部人才,服务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服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第五条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二)依规依法、全面从严;(三)分级负责、集中管理;(四)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五)方便利用、安全保密。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第七条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第八条中央组织部负责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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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2018-01-25 06:29第一条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档案造假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分等信息的;(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的;(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档案造假行为的原因及解决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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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事实依据,也是执政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更是可以开发的政治资源,理应受到各级党政部门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和严格管理。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档案造假却成了某些部门和单位出现的一种通病。
其中最典型的表现是有些人“年龄越填越小、工龄越填越早、学历越填越高”。
针对这些问题,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党政部门按照中央部署带头开展了档案清理整顿工作,受到各界的好评。
一、档案造假的主要问题客观地说,档案管理总体是好的,但在某些部门和单位确实程度不同地存在着造假问题。
直到目前,这些问题还在某些地方暗流涌动。
主要表现如下:一是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分等信息。
二是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身份等材料。
三是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
四是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
五是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
六是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
七是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
八是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
九是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
十是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的材料。
档案管理出现这些造假问题,暴露出党政管理的某些部门和单位的工作确实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让造假的当事人有机可乘、有空可钻,直至做出违背党和国家相关要求的错误[收稿日期]2019-11-26[作者简介]王怡飞(1971-),女,黑龙江宾县人,档案员,主要从事档案管理研究。
[摘要]档案造假,是档案系统存在的通病。
其原因,既有私欲膨胀、诚信缺失的个人问题,也有相关部门管理松弛、监督缺位的组织因素。
按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抓好档案系统的依法治理工作,彻底解决造假问题,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法治;档案造假;依法整治[中图分类号]G412[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341(2020)01-0125-03·文化学研究·档案造假行为的原因及解决的对策王怡飞(大庆市体育运动学校,黑龙江大庆163001)2020年2月总第218期第1期大庆社会科学DaQing Social Sciences Feb.,2020Serial No.218No.1125··行为,给党和国家,以及部门、单位乃至社会都造成了恶劣影响,使诚信受到践踏、公平受到损伤、文明受到摧残。
干部人事档案八项规章守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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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八项规章制度1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八项制度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一)根据“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干部档案的范围,原则上应与干部管理范围相一致”的规定,干部人事档案(下称档案)必须统一由主管该干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
(二)对具备管理条件的单位,由本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三)各事业单位管理的干部,其档案可由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
(四)凡履行了选(招)聘手续的聘用制干部(指工人身份),在聘用期间,其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对解聘或聘用期满不再续聘,其档案应转至所在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管理。
若再次被聘,其档案仍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五)管档人员本人档案和其直系亲属的档案,应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或所在单位分管领导保管。
(六)离退休干部的档案,仍按原在职时的干部管理权限保管。
(七)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被开除公职以及出国不归、失踪逃亡人员,其档案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进行保管。
(八)干部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原单位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后,重新安排工作的,其档案由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保管。
(九)各市(县)、区委组织部,各有关部委办局、公司直属单位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应提出本地区、本系统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意见,负责对下属基层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补充制度(一)按照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明确的收集范围,认真做好干部人事档案(下称档案)材料的收集与补充工作。
(二)材料的收集与补充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着重收集反映干部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学识水平、工作实绩等材料。
(三)组织、人事部门要与产生档案材料的各有关部门,建立材料收集联系制度,定期召开联系人会议,及时了解干部信息源情况,掌握材料收集的主动权。
定期向有关部门收集材料,以补充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八项制度范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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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八项制度范本一、档案建立制度:1. 对于新任干部,应在任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立个人档案,并将档案移交至人事部门统一管理。
2. 档案应包括基本信息、学历、工作经历、奖惩情况、培训情况等内容,并定期更新。
二、档案保管制度:1. 档案室应设立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与保管工作,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2. 档案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损坏、泄露等情况的发生。
3. 档案柜应设密码锁,只有授权人员方可打开。
三、档案查询制度:1. 干部本人可以随时查阅自己的档案,但需要提前预约,并由档案室工作人员监督。
2. 他人如需查询档案,需要提供合理的理由,并经审批后才能进行查询。
四、档案借阅制度:1. 干部可以申请借阅自己档案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需填写借阅申请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
2. 他人如需借阅档案,需提供合理的理由,并经审批后才能进行借阅,借阅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五、档案整理制度:1. 档案室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和清理工作,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档案应按照一定的分类、编号和归档规则进行整理。
六、档案备份制度:1. 档案室应定期对档案进行备份,确保档案的安全性。
2. 档案的备份应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
七、档案销毁制度:1. 对于失效的档案,应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销毁。
2. 档案销毁应有完善的程序和记录,并由多人参与,确保销毁过程的安全和可靠。
八、档案安全保密制度:1. 档案室工作人员应签署保密协议,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2. 对于涉密的档案信息,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不被泄露。
以上就是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八项制度的范本,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八项制度范本(2)八项制度范文如下: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责任制度1.明确责任本单位设立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责任制,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和秩序。
2.责任人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责任人是单位的人事部门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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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中组发〔2015〕23号)
第一条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档案造假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
(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分等信息的;
(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
(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
(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
(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
(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
(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
(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
(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
(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
(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的;
(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
(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不配合组织调查,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包括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工作机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的有关人员和其他参与造假人员)进行处理:(一)接受他人请托或者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造假的;
(二)违规查阅、借阅、转递档案等,为他人造假提供方便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存在明显问题的档案材料不及时报告、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四)在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调查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销毁有关证据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
(一)授意、指使或者纵容、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实施档案造假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有关部门对档案造假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的;
(三)拒不执行上级处理意见或者违规变通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