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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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04•【字号】渝经信发〔2020〕128号•【施行日期】2020.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财政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经信部门、财政部门,有关单位、企业: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力度,充分发挥重庆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在推动全市产业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与示范作用,进一步规范示范企业的认定管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文件精神,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对《重庆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渝经信发〔2014〕7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2020年11月4日重庆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力度,充分发挥重庆市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在推动全市产业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与示范作用,进一步规范示范企业的认定管理,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企业是指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服务制造业发展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以及应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高新技术企业。

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 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 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只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重要条件,还有更多其他相关条件和要求,需要企业自行申报时提交并接受审核。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技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技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技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21•【字号】九龙坡府发〔2005〕43号•【施行日期】2005.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技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九龙坡府发〔2005〕4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技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9月28日经区政府第43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一日重庆市九龙坡区科技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为大力发展科技企业,进一步规范科技企业评选和管理,加强对科技企业扶持和服务,加快推进科技兴区,根据国家、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条件第一条科技企业是指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科技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为主要业务的科技型企业。

科技企业包括科技服务机构、科技中介组织、技术研发单位和科研院所,但不包括单纯经销科技产品的组织。

第二条申请认定九龙坡区科技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九龙坡区范围内(包括高新区);(二)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主导产品符合国家产业目录;(四)与业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具有大专以上(含同等学历)的科技人员占固定职工总数的比例20%以上,或者不少于3名专职科技人员;(五)企业技术性收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收入占企业全年总营业收入的40%以上,或者技术性收入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20%以上;(六)企业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投入占企业全年总营业收入的2%以上;(七)企业有明确的组织章程、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统计等有关报表,按国家规定缴纳税费,诚信守法经营。

重庆市高新企业优惠政策

重庆市高新企业优惠政策

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有关优惠政策汇编一、高新技术企业(一)税收1、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两年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建设学习型社会和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216号)2、大学科技园区内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经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实行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减免期满后,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重庆市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渝府发[2001]4号)(二)国土房管1、经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内或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的高新技术企业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给;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公示地价标准的50%-70%计算,并可以挂帐处理,但转让时须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涉及新增用地的,免收公路建设附加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地方收益部分,可作为国家股全额注入该企业。

----《重庆市关于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促进西部大开发的意见》(渝府发[2001]3号)2、北部新区执行灵活优惠的土地出让和房屋租赁政策。

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出口加工型企业,工业用地实行优惠地价。

需要租用厂房从事科技开发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可向北部新区主管部门申请享受房租补贴。

----《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渝委发[2001]26号)(三)投资及融资1、北部新区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投资入股、定额补助、发行企业债券和贷款实行贴息等方式,扶持设立在北部新区的软件产业、光电子产业、生物医药及新药、农林畜优势资源增值转化等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加工型企业发展。

——《重庆市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渝委发[2001]26号)2、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资本扩张。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05•【字号】渝科委发〔2017〕36号•【施行日期】2017.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标准化正文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科委发〔2017〕36号各区县(自治县)科委、万盛经开区科技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渝委发〔2016〕29号),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规范和落实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工作,市科委对《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7年5月5日附件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渝委发〔2016〕29号),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扶持和鼓励科技型企业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科技型企业工作的组织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决策指导、考核评价与监督检查等。

各区县(含万盛经开区、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璧山高新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科技型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和推荐。

市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区县推荐的科技型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抽查复核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科技型企业是指有研究与试验发展(以下简称“R&D”)人员、R&D经费支出和科技成果的企业。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符合国家政策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资产状况和知识产权清晰,会计核算健全,R&D经费支出归集规范。

重庆市高企和产品有关优惠政策汇编

重庆市高企和产品有关优惠政策汇编

一、高新技术企业(一)税收1、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两年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长期科技规划纲要建设学习型社会和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216号)2、在重庆市两个国家级开发区、北部新区和重大科技园区,经批准享有进出口权的生产型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总产值70%以上的,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地税发[2001]379号)3、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工业企业,生产性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7.5%税率应纳企业所得税。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国税发[2003]165号)4、大学科技园区内经园区管委会审核,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经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所得税实行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减免期满后,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重庆市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渝府发[2001]4号)5、大学科技园区内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对园区内新办的中外合资生产型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2年免征所得税。

----《重庆市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渝府发[2001]4 号)6、凡设立在重庆市的国家鼓励的内资企业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中列举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产品和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各种经济成分的内资企业,在2010年底之前,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重庆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细则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国家相关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重庆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重庆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机构包括: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协调指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统称:认定机构)、组织推荐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咨询受理中介机构、财务中介机构)。

协调指导小组由重庆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及市地税局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科委;组织推荐机构设在各区(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北部新区、西永微电子园区、大学科技园区管理部门;咨询受理中介机构是指认定机构认可的协助受理申报材料并为企业提供申报咨询的机构,咨询受理中介机构原则上只设置一家;财务中介机构是指经认定机构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

认定机构对咨询受理中介机构和财务中介机构实行动态化管理,每年认定一次,并在网上公布认定结果。

第七条职责(一)认定机构协调指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并对认定(复审)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在协调指导小组指导下承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1、负责重庆市范围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组织工作;2、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3、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4、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咨询中介机构和财务中介机构的认定与考核;5、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12•【字号】渝府办发〔2017〕156号•【施行日期】2017.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5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12日重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级高新区)的认定和管理,依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我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高新区,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条市级高新区应成为我市自主创新核心区、科技改革试验区、高端产业辐射区、高端人才聚集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承载区和科学发展模式示范区。

第四条市级高新区应根据全市产业布局,结合本地实际,重点发展有区域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不发展国家禁止或限制发展的产业。

应通过优惠的支持政策、优良的发展环境、完善的服务功能,鼓励和引导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聚集,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化发展。

第五条市级高新区应不断完善企业准入制度,始终保持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的发展方向,对自主创新能力、单位效益和节能环保等考核不达标的园区内企业进行调整。

应强化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强科研平台建设,提升产学研合作层次和水平。

应制定相关措施,吸引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市级高新区内兴办科技服务机构,为孵化企业提供创新创业服务。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申报2010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申报2010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申报2010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6.30•【字号】•【施行日期】201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申报2010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科委(科技局),各有关企业: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2010年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条件1、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八大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根据不同经营规模达到3%-6%的要求。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应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二、办理流程本次申报截止时间为9月20日。

1、自我评价。

参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和服务实施细则

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和服务实施细则

附件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和服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快培育以科技型企业为支撑、以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成长性科技企业为骨干的优质市场主体,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扶持和鼓励科技型企业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依托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建立重庆科技型企业培育库(以下简称“培育库”),为自愿入库的科技型企业提供入库申报、统计分析、科技创新券、科技金融等各类科技管理服务,进一步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企业生长的创新生态环境,推动我市科技型企业培育工作。

第三条各区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县科技型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和推荐。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区县推荐的科技型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抽查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自愿申请入库的科技型企业应当依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符合国家政策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资产状况和知识产权清晰,会计核算健全,研究开发与试验发展(简称“R&D”)经费支出归集规范。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企业有一定数量的R&D人员和R&D经费支出,其中:大中型企业当年R&D人员数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3%,― 1 ―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1%。

小型企业当年R&D人员数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5%,R&D 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2%。

微型企业当年R&D人员数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10%,R&D 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3%。

上述“大中型企业”、“小型企业”以及“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执行。

2.拥有高层次科技人才1名及以上。

3.拥有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作用的具有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1项及以上,包括:高新技术产品、重大新产品、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新药、新型医疗器械、农业机械、动植物新品种、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3项及以上)等。

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区域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促进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规范和加强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重庆市经济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重庆市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委)、重庆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重庆海关负责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市经济信息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组织符合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的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4月30日。

第五条申请重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所建立和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企业技术中心。

申报企业所在区县已开展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原则上应取得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

2.企业年销售额(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软件产品的软件企业年销售额放宽到3000万元)。

3.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4.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重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重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重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即使面对不断出现的问题,每年申请高新技术认证和评价的公司仍然很多。

这些公司为什么要申请新技术资格认证呢?一、审批条件(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二)企业具有核心知识产权,经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法获得,并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效果;(三)发挥核心支持效果的技术归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规模;(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运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运营时刻核算,下同)的研讨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我国境内发作的研讨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讨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七)企业创新能力点评应到达相应要求;(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作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证书有效期行将到期或已到期的企业需重新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税收优惠及好处1、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认定前25%)的优惠所得税率.2、财政支持:各级政府优先考虑给予企业科技项目财政资助.3、用地方面:优先获得办公及工业用地,政府规定地方还可免费用地.4、金融支持:(1)银行每年从信贷总额中划出一定数额的贷款指标作为科技开发专项信贷资金,并在利率上给予优惠.(2)具有融资优势和投资便利,高新技术可以作价入股.(3)可以优先获批各大银行贷款等其他政府性资助项目、优惠项目.d、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5、其他:(1)银行每年从信贷总额中划出一定数额的贷款指标作为科技开发专项信贷资金,并在利率上给予优惠.(2)具有融资优势和投资便利,高新技术可以作价入股.(3)可以优先获批各大银行贷款等其他政府性资助项目、优惠项目.随着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的增长,人们相信对高新技术评价的要求将更加严格。

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4]24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4]24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4〕240号1994年12月23日)现将《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第一条为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速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的改造,根据《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组织评审、认定、考核、审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主管部门。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评审工作,由市科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及其所研制开发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

第四条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如下:(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及其产品;(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品;(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及其产品;(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及其产品;(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及其产品;(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及其产品;(十一)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及其新产品。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性经营除外);(二)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四)企业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专职人员;(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5%以上。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9.12.24•【字号】渝科局发〔2019〕138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科技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科发区〔2019〕268号)文件精神,为引导和支持科技型企业加大科研投入,发挥科技型企业引领带动作用,提高对实体经济发展的贡献率。

市科技局制定了《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项目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12月24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项目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促进大中小企业创新创业价值链有机融合,增强科技型企业引领带动作用,厚植高质量发展的产业技术基础,根据《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财教〔2013〕433号)和《关于新时期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科发区〔2019〕268号)以及《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9〕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在市级科技计划"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之下设立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项目(以下简称"专项项目),引导和支持科技型企业加大科研投入,研究开发具有创新性、稳定性、可靠性的新技术、新产品和关键部件,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对实体经济发展的贡献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3.02•【字号】渝府发[1999]9号•【施行日期】1999.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渝府发[1999]9号1999年3月2日)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科教兴渝”战略,逐步建立起科技创新体系,加快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步伐,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跨世纪的综合实力,实现把我市建设成为长江上游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新技术产业化,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形成新兴产业和带动传统产业升级,以创新知识为基础的最新科技成果和最新工艺技术的工程化、规模化和商品化。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实施第二条所指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项目和从事与之相关的其它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围绕产业结构调整,从重大项目人手,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将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滚动执行。

市政府为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实施提供优惠政策扶植。

第五条实行激励科技人才的政策,努力营造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人才环境,充分体现知识的价值,创建人力资本与货币资本有机结合的机制。

第二章发展重点第六条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要求,结合高新技术开发优势和技术吸纳能力等条件,重点选择电子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环保技术三大领域的技术开发成果实施产业化,加快信息产业、生物农业和生物医药产业、环保产业的发展。

第七条大力支持我市自主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同时鼓励从国内和国外引进高新技术成果在我市实现产业化。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9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9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意见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9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推动产业升级转型和创新发展,加快建设西部创新中心,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和建设西部创新中心的需求,集聚创新要素,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推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

到2018年,全市新增科技型企业1万家,新增高新技术企业1000家,辅导上市企业100家;到2020年,全市新增科技型企业2万家,新增高新技术企业2000家(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总数突破3000家),辅导上市企业200家。

二、扶持政策(一)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次年起,连续三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额度作为研发专项资金补助,每年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实际额度不超过6%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高新技术企业免缴科研与生产建设用房城市建设配套费。

(四)纳入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管理数据库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后,一次性给予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性后补助资金20万元。

(五)高新技术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按照不超过审定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坏账本金损失的30%给予补偿,每笔贷款损失补偿不超过150万元,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贷款,其贷款实际利率应当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50%。

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庆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渝委发〔2015〕13号),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技型企业是指有研究与试验发展(以下简称“R&D”)人员、R&D经费支出和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企业。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符合国家政策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资产状况和知识产权清晰,会计核算健全,R&D经费支出归集规范。

2.有一定数量的R&D人员和R&D经费支出,其中:大型企业当年R&D人员数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3%,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1%;中型和小型企业当年R&D人员数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5%,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2%;微型企业当年R&D人员数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10%,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3%;企业划型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执行。

3.拥有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的,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作用的知识产权1项及以上。

第三条科技型企业实行自愿申报、审核入库、定期更新、动态管理。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委托各区县(含万盛经开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辖区内企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含高新技术企业)纳入全市科技型企业数据库统一管理。

第四条科技型企业申报入库程序如下:1.企业登录“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数据库”填写《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申报信息表》,并且上传以下材料(扫描件):(1)“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2)上年度会计报表;(3)上年度R&D经费支出情况;(4)近三年获得的科技平台、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企业等证明。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实施财政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实施财政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实施财政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29•【字号】渝财企[2011]169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实施财政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财企〔2011〕169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科委,有关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为扶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以下简称“高创企业”)发展,促进科技创新,《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从认定次年起,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连续三年按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百分之五十计算给予奖励,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为进一步明确有关程序,完善财政奖励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奖励额度的核定和预算管理(一)奖励额度的核定。

1、高创企业奖励核定的依据:上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地方留成比例(含市、区县两级留成)×50%×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

2、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确认:必须经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并颁发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证书。

没有取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证书或者超过证书有效期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不属于确认范围。

证书有效期指起始年的1月1日至终止年的12月31日。

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享受财政奖励也必须取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证书。

3、产品(服务)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证书列示名称一致,产品零部件销售和维修服务收入不列入收入确认范围内。

4、从事研发设计、系统集成、工程总承包一体化等特殊行业的高创企业,因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不易界定取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证书的,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认定,并委托中介机构确认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再按奖励额度的50%-80%计算给予奖励。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渝科委发[2016]30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3.10
【实施日期】2016.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科委发〔2016〕30号)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万盛经开区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庆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渝委发〔2015〕13号),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我委研究制定了《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6年3月10日
附件
重庆市科技型企业标准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庆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渝委发〔2015〕13号),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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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细则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国家相关税法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重庆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重庆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相关机构包括: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协调指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统称:认定机构)、组织推荐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咨询受理中介机构、财务中介机构)。

协调指导小组由重庆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及市地税局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科委;组织推荐机构设在各区(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北部新区、西永微电子园区、大学科技园区管理部门;咨询受理中介机构是指认定机构认可的协助受理申报材料并为企业提供申报咨询的机构,咨询受理中介机构原则上只设置一家;财务中介机构是指经认定机构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

认定机构对咨询受理中介机构和财务中介机构实行动态化管理,每年认定一次,并在网上公布认定结果。

第七条职责(一)认定机构协调指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并对认定(复审)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指导小组办公室在协调指导小组指导下承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1、负责重庆市范围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组织工作;2、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3、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4、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咨询中介机构和财务中介机构的认定与考核;5、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组织推荐机构负责组织本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工作;完成市认定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咨询受理中介机构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咨询,受理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查。

(四)财务中介机构接受企业委托,依据相关办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技术)收入以及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章申请条件第八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八大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重点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应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第四章申请程序第九条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1日-4月30日和9月1日-9月30日,申报后进行集中评审。

第十条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程序:(一)企业申请1、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本细则第八条进行自我评价。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进行注册登记。

.2、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上传至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在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后,将企业申报号反馈给企业。

3、企业根据获得的企业申报号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并按要求填写申报材料。

企业将申报材料通过网络上传给认定机构的同时,应提交纸质材料给组织推荐机构初审,纸质材料包括:(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经财务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4)经财务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6)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以上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二)审查认定1、材料初审及推荐。

组织推荐机构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及审查表》上签署推荐意见。

北部新区、西永微电子园区、大学科技园区管委会应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及审查表》和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咨询受理中介机构,其它区域的推荐报告和申报材料由企业直接报送到咨询受理中介机构。

2、材料受理及核查。

咨询受理中介机构受理申报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由咨询受理中介机构汇总报送认定机构办公室。

3、复核及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办公室对形式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查。

对复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按技术领域分类,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进行评价,出具评价意见。

4、报批。

认定机构办公室汇总专家评价意见,参考专家评价意见,研究提出本批次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上报协调指导小组审定。

(三)公示备案经认定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

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举报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第十一条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三年。

企业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按新申报认定方式进行,通过复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复审通过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第十三条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及其相关税收政策落实产生争议的,由认定机构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有重大争议的事项交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进行裁决。

第十四条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书面报告认定管理机构进行重新认定。

第十五条高新技术企业更名,需向认定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更名前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更名的证明材料;(三)企业出具的更名申请;(四)企业申报推荐部门(初审部门)出具的企业更名报告。

认定机构对以上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有关意见报协调指导小组审定,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五章罚则第十六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原《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和〈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科委发〔2006〕17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企业注册登记表》附件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附件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批表附件4 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图附件5 名词术语解释附1:企业注册登记表. 附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企业名称(盖章):企业所在地区:省市(区)认定机构办公室:填报日期:年月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二○○八年七月填报说明企业应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要求填报。

本表内的所有财务数据须出自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

1.企业应如实填报所附各表。

要求文字简洁,数据准确、详实。

2.表内栏目不得空缺,无内容时填写“0”;数据有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填写。

3.“研发项目”:详见《工作指引》四、(一)、1中“研究开发活动定义”。

4.“技术领域”是指:《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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