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工伤认定服务指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参保人员工伤认定服务指南
一、申报时限: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申请材料目录
1、加盖公章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一份(申请人一栏写用人单位名称)
2、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单位加盖公章的事故说明一份(有考勤需提供考勤记录)
4、事故现场两位工友的证明各一份,并附作证工友身份证复印件
5、受伤后医疗记录复印件一份(包括首次门诊、出院小结、X线、CT、MRI核磁共振报告单、疾病诊断书等)
6、用人单位与职工间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7、用人单位委托办理及受伤职工委托代领工伤认定书的相关授权证明
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交
8、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等其他有效证明
9、用人单位、受伤职工住所地及受伤事故点的草图说明
10、居住地证明
患有职业病的需提交
11、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和职业病诊断申请书或其他有关证明.
突发疾病死亡的需提交
12、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
特殊情形需提交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1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要提供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5、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6、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需要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建筑工地需提交:
17、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18、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针对申请人为建筑劳务公司的情形)
三、办结时限
60天内办结(具体办结时间请看受理单)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五、结果
依法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予以送达。
六、咨询途径
联系电话:88225013
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蕙江路567号(鄞州区妇儿医院北面)2楼D14号窗口。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8:30-11:30,13:00-1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