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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07•【字号】咸政办发〔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20〕2号秦都区、渭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12月31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7日咸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咸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

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一)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罐、废油漆桶、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二)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物品,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和织物等;(三)厨余垃圾,是指家庭废弃的有机易腐生活垃圾,包括固体食物、蛋壳、瓜果皮核、茶渣等和果蔬、水产市场产生的有机易腐垃圾,包括废弃菜叶、水果、鱼虾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卫生用纸、一次性餐具、塑料包装袋、烟蒂、清扫渣土、大棒骨、贝壳等。

陈致平与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致平与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致平与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规划【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8【案件字号】(2020)陕04行终1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宏刚周昌柱张娟【审理法官】刘宏刚周昌柱张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致平;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当事人】陈致平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陈致平【当事人-公司】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韩晓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张胜利陕西世创律师事务所;杨玛莉陕西秦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韩晓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张胜利陕西世创律师事务所杨玛莉陕西秦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韩晓张胜利杨玛莉【代理律所】陕西天之骄律师事务所陕西世创律师事务所陕西秦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致平【被告】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合法性行政复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上诉人陈致平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违规建(构)筑物决定书》是咸阳恒辉仓储物流中心与咸阳恒信纺机器材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后,该公司所建设的相关建筑物,在咸阳恒信纺机器材有限公司已被注销情况下,作为公司的股东为维护公司及自身股东权益不受侵害,以股东个人名义提起诉讼,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同时,被上诉人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上诉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违规建(构)筑物决定书》,上诉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上诉人对于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具有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穆斌与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穆斌与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穆斌与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3【案件字号】(2020)陕04行终1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宏刚周昌柱张娟【审理法官】刘宏刚周昌柱张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穆斌;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当事人】穆斌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穆斌【当事人-公司】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穆斌【被告】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撤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穆斌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穆斌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7 19:22:49【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7月29日16时左右患者黄远华因胸闷、胸痛到华康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变异性心绞痛、急性冠脉综合症。

因医院硬件条件限制,院方建议其去具备条件的医院行冠脉造影检查,经反复建议和思想工作,黄远华拒绝。

院方对黄远华开具对症药物,黄远华离院后于当晚在其住处死亡。

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黄远华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致心肌梗死而死亡。

黄亮亮支付鉴定费17300元。

经双方申请,本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黄远华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京)法源司鉴(2019)医鉴字第77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黄远华存在陈旧心梗组织学改变,其自身疾病的严重性是导致其死亡的基础,院方对其未收入院密切观察及对症治疗,未协助转院、未签署离院风险及病情告知书面材料,存在一定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死亡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02•【字号】咸政发〔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咸政发〔202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市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阳市人民政府2024年3月2日咸阳市202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024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四届五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深化拓展“三个年”活动,纵深推进西安—咸阳一体化,加快打造秦创原科技成果转化先行区,着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民营经济、开放型经济、数字经济,切实稳预期提信心、促改革聚活力、惠民生增福祉、防风险保安全、强党建抓落实,努力实现经济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加快建设现代化“西部名市丝路名都”,为谱写陕西新篇、争做西部示范贡献咸阳力量。

主要预期目标是:生产总值增长6%左右,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同口径增长6.5%左右,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6.5%、8%左右,城镇新增就业4.5万人以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控制在3%以内。

重点工作任务:(一)扬优补短聚链成群,推动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取得新提升。

以新型工业化为方向,以制造业为本,以实体经济为重,依托“16+8+3”产业链架构,着力打好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攻坚战。

一是壮大重点产业。

做优清洁低碳能化产业,抓住政策机遇加快新民高端能化园发展,积极推进CFB等项目,推动甲醇、乙二醇向下游延伸。

赵刚与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刚与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赵刚与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1【案件字号】(2020)陕04行终1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宏刚张娟周昌柱【审理法官】刘宏刚张娟周昌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刚;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当事人】赵刚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赵刚【当事人-公司】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田亚红北京创律师事务所;王超北京创律师事务所;张胜利陕西世创律师事务所;宋博亚陕西玖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田亚红北京创律师事务所王超北京创律师事务所张胜利陕西世创律师事务所宋博亚陕西玖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田亚红王超张胜利宋博亚【代理律所】北京创律师事务所陕西世创律师事务所陕西玖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赵刚【被告】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征收合法违法罚款合法性审查勘验笔录举证责任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莫仕与咸阳市民政局,咸阳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莫仕与咸阳市民政局,咸阳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莫仕与咸阳市民政局,咸阳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3【案件字号】(2021)陕04行终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宏刚周昌柱张娟【审理法官】刘宏刚周昌柱张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莫仕;咸阳市民政局;咸阳市人民政府;荣丽萍【当事人】莫仕咸阳市民政局咸阳市人民政府荣丽萍【当事人-个人】莫仕荣丽萍【当事人-公司】咸阳市民政局咸阳市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耿华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郝丽萍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刘强陕西咸通律师事务所;肖宏宇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宋奇陕西培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耿华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郝丽萍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刘强陕西咸通律师事务所肖宏宇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宋奇陕西培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耿华郝丽萍刘强肖宏宇宋奇【代理律所】陕西耿民律师事务所陕西咸通律师事务所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陕西培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莫仕;荣丽萍【被告】咸阳市民政局;咸阳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上诉人莫仕在诉咸阳市教育局及荣丽萍行政许可纠纷案中,该案经审理后,终审判决及再审裁定均认为上诉人莫仕认为咸阳市教育局及荣丽萍提供的多份证据系伪造,但未提供证据支持,故驳回了其诉请。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第三人复议机关关联性行政复议可诉性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民办中学咸阳东方高级中学,原举办者为原审第三人荣丽萍。

2012年6月12日,上诉人莫仕与荣丽萍签订《联合办学及办学回报分配协议》,将莫仕登记为举办人。

2013年8月30日,莫仕与荣丽萍签订协议,莫仕承诺不能履行相关约定承诺即将自己名下的全部投入(股份)转让给荣丽萍。

2013年9月1日,咸阳东方高级中学理事会决定同意莫仕辞去东方中学法人代表、理事长职务,同意由荣丽萍担任新一届法人代表、理事长职务。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智慧城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任务的通知-咸政办发[2011]147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智慧城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任务的通知-咸政办发[2011]147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智慧城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任务的通知正文:----------------------------------------------------------------------------------------------------------------------------------------------------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智慧城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任务的通知(咸政办发〔2011〕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按照市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要求,为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力推进智慧城市重点项目建设,确保各项目按期高标准高质量建成,经和有关部门协商,现将智慧城市九个重点项目建设工作任务分解落实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咸阳市信息化基础资源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包抓领导:李聚合副市长协助领导:曹琳平市政府副秘书长第一责任人:白秋生市政务信息办主任参建成员:王义川市政务信息办副主任吴继东市政务信息办副主任曾长青市财政局副调研员刘超产市政务信息办纪检组长侯勃峰市政务信息办总工程师董小昌市电信公司副总经理项目建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务信息办,由白秋生兼任主任。

二、咸阳市社会管理与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项目包抓领导:赵润民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聚合副市长协助领导:曹琳平市政府副秘书长第一责任人:白秋生市政务信息办主任参建成员:王义川市政务信息办副主任吴继东市政务信息办副主任侯勃峰市政务信息办总工程师曾长青市财政局副调研员黄煜市人社局副调研员王水军市公安局副局长乔禄瑞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赵续生市民政局副局长陈志会市卫生局副局长沙石市住建局总规划师张荣智市农业局副调研员孙立波市教育局纪检组长李满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副主任相彦刚市残联副理事长祝晓敏市邮政局副局长项目建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务信息办,由王义川兼任主任。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中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中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中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3•【字号】咸政办发[2006]146号•【施行日期】2006.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中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咸政办发〔2006〕146号)秦都、渭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了促进集中供热商品化、市场化,不断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市政府决定从今年采暖季开始,将我市市级财政供养人员采暖补贴由“暗补”变为“明补”,并印发了《咸阳市市级财政供养人员集中供热补贴“暗补”改“明补”实施方案》(咸政办发〔2006〕114号)。

现就落实该《方案》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集中供热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有利于规范供热市场,促进供热企业改革,提高集中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

因此,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教育和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确立“热是商品”的观念,强化“谁用热,谁交费”的意识,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

市财政局务必于今年11月底前将供热补贴发放到位。

市级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为供热体制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已享受集中供热的市级财政供养人员要积极带头缴纳热费,绝不能以职务之便免交、少交或拒交热费。

二、严格集中供热收费管理一是要推行集中供热收费公开。

由市监察局牵头,市物价局和市公用事业总公司参与,利用新闻媒体、计算机网络、社区宣传栏等载体,向社会公开集中供热热费的收缴办法、标准和依据等事项。

二是要加大热费收缴力度。

各供热企业要积极开展上门收费服务,采取多种措施提高热费收缴率,并对历年集中供热热费拖欠情况进行清理,逐户追欠,必要时采取法律和新闻媒体曝光等手段进行追缴。

秦都区、渭城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发挥社区管理第一责任人作用,积极配合供热企业做好热费收缴和追欠工作。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智慧城市数字城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智慧城市数字城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智慧城市数字城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11•【字号】咸政办发〔2016〕103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智慧城市数字城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6〕1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智慧城市数字城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1日咸阳市智慧城市数字城管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切实发挥数字化城市管理功能,不断完善城市长效综合管理机制,增强各区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城市管理责任意识,强化对城市管理的监督考核,提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城市容貌环境秩序,营造更加宜居和谐环境,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坚持以量化数据考核为主的原则;(三)坚持综合考核与分类评价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整体考核由咸阳市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实施。

第四条市数字城管工作的考核对象包括:秦都区政府、渭城区政府,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城建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广局、市体育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旧城办、市供热燃气办、咸阳湖管理处、市水务集团,高新区管委会、大西安(咸阳)文体功能区管委会、新兴工业纺织园管委会,市供电局、电信咸阳分公司、移动咸阳分公司、联通咸阳分公司、广电网络咸阳分公司,在条件具备时,考核对象扩展到西咸新区咸阳境内的各新城。

第五条考核范围:现有数字城管精细化管理系统覆盖范围,即西至纺织工业园区,北至大西安(咸阳)文体功能区,南至统一大道,东至朝阳四路;城市出口沿线范围是:迎宾大道至机场,208省道吴家堡至陵召十字转盘,文林路至北上召十字312国道,总面积约为85.59平方公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08年度优秀企业家和工业发展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08年度优秀企业家和工业发展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08年度优秀企业家和工业发展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9•【字号】咸政办发[2009]49号•【施行日期】2009.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08年度优秀企业家和工业发展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通报(咸政办发〔2009〕49号)2008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工业系统干部职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工业强市为目标,使我市工业经济继续保持了较快的发展势头。

为了总结经验,弘扬先进,推动我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决定,对在2008年工业发展中成绩突出的张喜文等30名优秀企业家、秦都区人民政府等10个工业发展先进集体和李建民等30名工业发展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市政府希望受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再创辉煌。

全市各级各部门各企业以及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进一步解放思想,拼搏进取,争创佳绩,为加快咸阳工业经济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2008年度优秀企业家和工业发展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二○○九年三月十九日附件2008年度优秀企业家和工业发展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单一、2008年度优秀企业家(30人、各奖励2万元,与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优秀企业不重复奖励)张喜文中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长庆石化分公司总经理申小林彩虹显示器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强明祥陕西渭河发电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团柱陕西兴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许光辉陕西火石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矿长宫惠明陕西柴油机重工有限公司总经理翟所国陕西长武亭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赵超咸阳步长制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刘沛林陕西彬长大佛寺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景辉咸阳华润纺织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新华西北二棉集团公司董事长李连祥旬邑中达燕家河煤矿总经理吴根柱咸阳宝石钢管钢绳有限公司总经理袁毅东西安航空制动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刘宗山冀东海德堡泾阳水泥有限公司总经理殷夏阳国营四达机械制造公司厂长王智林陕西航空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春杰陕西声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贾韵梅陕西华特玻璃纤维有限公司董事长石德恒咸阳市天然气总公司总经理向诗国咸阳际华新三零印染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忠岭陕西八方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徐水根陕西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春陕西海天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赵玉东鲁洲生物科技(陕西)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斌陕西奉航橡胶密封件有限公司总经理张爱宾北京汇源集团咸阳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黄建华凯迪西北橡胶有限公司董事长任厚坤咸阳安德利果蔬汁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幸生陕西蓝马啤酒有限公司总经理二、2008年度工业发展先进单位(10个、各奖励5万元)秦都区人民政府渭城区人民政府兴平市人民政府彬县人民政府咸阳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咸阳市财政局咸阳市工业办公室咸阳市国土资源局咸阳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咸阳市招商局三、2008年度工业发展先进个人(30名、各奖励1000元)李建民彬县人民政府县长王生江旬邑县人民政府县长严希民咸阳市招商局局长冯望云咸阳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局长师曼莉咸阳市环保局副局长康峰人行咸阳支行副行长贺建权咸阳市统计局副局长董世忠秦都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李晓曦渭城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文涛兴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裴黎明三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陈卫东乾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杨高峰秦都区经济发展局局长刘宝林渭城区经济发展局局长袁团会兴平市经济发展局局长魏浩三原县经济发展局总工蒙恩博彬县经济发展局局长任登朝乾县经济发展局副局长杜永平永寿县经济发展局副局长李全保泾阳县经济发展局副局长余明清武功县经济发展局局长范益龙礼泉县工业发展办公室副主任辛有钢淳化县经济发展局局长刘纳民旬邑县经济发展局副局长秦和平长武县经济发展局局长何念念咸阳市工业办科长宁鑫人行咸阳支行科长李崇选咸阳市统计局科长何建峰咸阳市招商局科长张建军咸阳市工业办副科长。

市县区重点项目

市县区重点项目

50000
15000
26000
建设主体及部分配套工程
秦都区人民 政府、沣西 新城管委会
李 鹏 33675611
陕西省医疗器 9 械检测中心
建设主体实验楼、特种实验楼 (含电磁兼容实验室)、生物 续建 评价实验室、综合服务楼、医 疗器械产品陈列展示中心、以 及业务用房
陕西省食 2013- 品药品监 2015 督管理局 自筹
50000
15000
15000
秦都区人民 完成综合服务楼及实验楼部 政府、沣西 分基础工程建设 新城管委会
李 鹏 33675611
渭城区(1个) 占地1095亩,建设1000兆瓦/年 光伏电池组件生产线和200吨/ 续建 年电子级单晶硅生产线及配套 设施(总投资100亿元,一期投 资额50亿元) 20122014 (一 期建 设年 限)
50000
18530
31470
完成配套公用工程及设备安 装
兴平市 人民政府
李立斌 38836097
武功县(1个) 项目占地307亩,分两期建设, 陕西伟宏 一期工程已建成投产。二期工 2013- 钢结构有 续建 程生产车间、办公研发楼、员 2015 限公司自 工宿舍及配套设施、购置安装 筹 设备等
1
1
咸阳汽车商贸 物流园
2012- 各入园企 2050000 2016 业自筹
930000
70000
秦楚、海纳、奔驰等公司主 体及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秦都区 人民政府
张日耀 13892916283
延长2000万套 2 /年子午轮胎 生产线
占地面积2500亩,建设2000万 续建 套/年全钢、半钢汽车子午线 轮胎和工程子午线轮胎生产线
106000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与岳会敏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与岳会敏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与岳会敏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3【案件字号】(2020)陕行终1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炯张慧颖赵婧【审理法官】徐炯张慧颖赵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岳会敏;袁知毅;张岳梅;咸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岳会敏袁知毅张岳梅咸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岳会敏袁知毅张岳梅【当事人-公司】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咸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张胜利陕西世创律师事务所;郭宁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胜利陕西世创律师事务所郭宁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胜利郭宁【代理律所】陕西世创律师事务所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咸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被告】岳会敏;袁知毅;张岳梅【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本规定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中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证据:(一)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二)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三)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共同被告第三人质证新证据行政复议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8年11月5日,高新管委会以“东南坊村村民岳会敏”为相对人作出《强制拆除通知书》载明:“……现我管委会决定于2018年11月6日对你户进行强制拆除……”涉案实施意见中,第二部分规定实施人为征迁小组,第五部分第(七)项规定“对已移交的房屋进行拆除”,第(八)项规定“解决遗留问题,对于超过征迁期限,仍不配合征迁工作的被征迁户,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省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优秀信息员的通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省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优秀信息员的通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省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优秀信息员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8•【字号】陕政办字[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0年度全省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优秀信息员的通报(陕政办字〔2011〕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2010年,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科学发展、富民强省的决策和部署,及时搜集、报送了大量信息,为省政府领导了解情况、指导工作、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涌现出一批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政务信息工作再上新台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西安市政府办公厅等45个先进单位、田地等43名先进工作者、苟群芳等48名优秀信息员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争取更大的成绩。

希望全省信息机构和信息工作者以先进为榜样,围绕大局,突出重点,创新思路,努力把政务信息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附件:2010年度全省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优秀信息员名单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附件2010年度全省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优秀信息员名单先进单位1.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5.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6.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7.省国家安全厅8.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9.省商务厅10.省教育厅11.省农业厅12.省水利厅13.省财政厅14.省交通运输厅15.省环境保护厅16.省统计局17.省地方税务局18.省质量技术监督局19.省物价局20.省粮食局21.省地方电力公司22.西部机场集团23.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24.西安海关25.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26.省电力公司27.省国家税务局28.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9.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30.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31.省政府驻广州办事处32.省政府驻天津办事处3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34.韩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35.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36.周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37.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38.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39.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40.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41.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42.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4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44.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45.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先进工作者1.田地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王宝红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3.项维平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4.刘永涛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5.曹琳平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6.孙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7.姚继宁省国家安全厅8.苏园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9.王红学省商务厅10.申雪峰省教育厅11.雷小军省农业厅12.赵作杻省水利厅13.周建国省财政厅14.杨军省交通运输厅15.张育奎省环境保护厅16.王萌省统计局17.肖泰鸿省地方税务局18.王永红省质量技术监督局19.周选悌省物价局20.杨照涛省粮食局21.白亮明省地方电力公司22.谭少飞西部机场集团23.介长利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24.薄团会西安海关25.董春梅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26.王晓云省电力公司27.范利民省国家税务局28.方玉润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29.吴东方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30.刘山虎省政府驻广州办事处31.李方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32.郭蓉韩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33.滑益平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34.谢宏亮周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35.常宣文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36.王瑕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37.吕晓军千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38.崔红军靖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39.杨志敏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40.张勇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41.王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42.刘亚龙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43.黄波汉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优秀信息员1.苟群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钟磊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3.蒋爱民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4.任毅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5.白景中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6.王雁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7.赵陆明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8.唐敏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办公室9.师建新省国家安全厅10.马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1.李小娟省商务厅12.陈潇潇省林业厅13.武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14.余宁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5.南文涛省民政厅16.何礼红省司法厅17.张述嵩省统计局18.徐永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9.方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王宇辉省国防科技和航空工业办公室21.关洁省经济信息中心22.李静省经济信息中心23.赵育宏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24.王鹏西安海关25.杨荣陕西煤矿安全监督局26.张景省气象局27.国庭亮省测绘局28.赵海波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9.陈爽西北电网公司30.刘宝宇西安铁路局31.陈宜艇省政府驻上海办事处32.程京侠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33.刘冲省政府驻武汉办事处34.王雅丽省政府驻新疆办事处35.陈琰琳省政府驻天津办事处36.杨谦寅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37.张涛高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38.赵应林凤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39.黄天湖岐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40.秦宝平彬县人民政府办公室41.张新忠白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42.郭天文蒲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43.李志吉南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44.易长建略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45.马本军石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46.叶苗白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47.储贻军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48.贺学华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省政务督查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省政务督查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省政务督查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7•【字号】陕政办函[2012]36号•【施行日期】2012.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省政务督查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陕政办函〔2012〕3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2011年,全省政府系统广大督查工作者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扣科学发展、富民强省的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线,狠抓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督查督办,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和网民留言,在维护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破解发展难题、落实重大项目、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一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为表彰先进,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充分调动广大督查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推动全省政务督查工作再上新台阶,通过综合考核评比,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西安市人民政府等27个先进单位和王佩峰等35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

同时,号召全省各地各部门和广大督查工作者,要以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为榜样,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建设绿色、现代、开放、和谐、奋进的新陕西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2011年度全省政务督查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附件2011年度全省政务督查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单位(一)设区市(5个)西安市人民政府宝鸡市人民政府渭南市人民政府商洛市人民政府铜川市人民政府(二)省级部门(11个)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文物局(三)县(区)(11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政府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白水县人民政府安塞县人民政府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勉县人民政府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政府商南县人民政府杨陵区人民政府二、先进个人(35名)王佩峰(省公安厅)陈建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刘全喜(省环境保护厅)马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李超(省交通运输厅)张欣(省农业厅)朱建军(省林业厅)卜园园(省商务厅)许颖(省地方税务局)胡晓冬(省新闻出版局)孙超(省旅游局)张建瑞(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门巧娟(省物价局)丁金木(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王涛(西安铁路局)张琦(西安市人民政府)李周祥(宝鸡市人民政府)崔宏建(咸阳市人民政府)梁顺利(渭南市人民政府)任俊青(延安市人民政府)成杰(榆林市人民政府)徐有业(汉中市人民政府)毛良韶(安康市人民政府)王军(商洛市人民政府)李建军(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张秋英(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政府)梁建斌。

吴宝勤与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吴宝勤与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吴宝勤与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3【案件字号】(2020)陕04行终1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宏刚周昌柱张娟【审理法官】刘宏刚周昌柱张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吴宝勤;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吴宝勤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吴宝勤【当事人-公司】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吴宝勤【被告】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撤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吴宝勤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吴宝勤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8 01:07:41吴宝勤与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陕04行终12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宝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会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赵景辉,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景雪峰,区长。

审理经过上诉人吴宝勤因与被上诉人咸阳市秦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2行初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都区2019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都区2019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都区2019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5.23•【字号】咸秦政办发〔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都区2019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咸秦政办发〔2019〕1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秦都区2019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5月23日秦都区2019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为了切实做好2019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高对地质灾害事故的反应能力和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现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适应于全区范围内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需要由区政府处置的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预防、治理、排险及善后工作。

二、工作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职能部门分类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主体责任,做到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运用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多种手段相结合,有效规避地质灾害风险,任何单位、个人都有预防地质灾害、报告险情的义务;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排险救援的义务。

(三)集中领导、统一指挥。

区政府成立由国土秦都分局和区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地质灾害事故防治指挥部,开展排险救援工作,保证排险救援规范有序的开展。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15•【字号】咸政办发〔2015〕18号•【施行日期】2015.02.15•【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15〕18号秦都区、渭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现将《咸阳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15日咸阳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咸阳市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通知》(建城〔2014〕179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5〕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掌握我市城区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长度、管材、管径、埋深等信息,建立智慧城市的地理信息管理系统基础平台,实现城市地下管线数据动态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运行效率,为城市防灾、减灾及城市的建设发展提供相应的地理信息和决策支持。

二、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开展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陈俊锋市委常委、副市长副组长:薛泰峰市政府副秘书长张旭东市住建局局长赵斌正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成员:魏俊英市发改委副主任黄锐市工信委副主任姜润市公安局纪委书记赵志荣市财政局副局长王志刚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白小平市环保局副局长梁永道市城建局副局长王普宪市综合执法局副局长陈军宪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杨军市文物旅游局副局长王建国市安监局副局长候勃峰市信息办总工梁兴汉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张科市供热燃气办副主任付剑刚市天然气公司副总经理李志军咸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贺鸿祺咸阳供电局副局长信恒电信咸阳分公司副总经理康慧秦移动咸阳分公司副总经理赵生彬联通咸阳分公司副总经理程湘礼广电网络咸阳分公司副总经理韩剑锋秦都区副区长雷春林渭城区副区长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决策地下管线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地下管线普查工作计划安排,协调解决地下管线普查的重要问题。

史选锋与秦都区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史选锋与秦都区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史选锋与秦都区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7【案件字号】(2020)陕行终5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勇张慧颖张安品【审理法官】王勇张慧颖张安品【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史选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史选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史选锋【当事人-公司】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张华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刘子佳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张胜利陕西世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华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刘子佳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张胜利陕西世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华刘子佳张胜利【代理律所】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陕西世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史选锋【被告】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结合一审裁定和史选锋的上诉理由,本案应当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史选锋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证明驳回起诉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结合一审裁定和史选锋的上诉理由,本案应当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史选锋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据此,对于当事人起诉错列被告,经释明,绝不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史选锋以秦都区政府为被告提起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之诉。

根据查明事实,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系咸阳市自然资源局秦都分局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后,因史选锋未腾交土地而实施的行为。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行《人民防空法》执法检查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行《人民防空法》执法检查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行《人民防空法》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2•【字号】咸政办发[2007]99号•【施行日期】2007.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行《人民防空法》执法检查的通知(咸政办发〔2007〕99号)秦都区、渭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市区各相关工程建设单位:为贯彻国家人防办《关于组织人民防空法执法检查的通知》(国人防〔2007〕48号)、省人防办《关于进行人民防空法执法检查的通知》(陕人防〔2007〕31号)精神,加强人防执法,推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决定于今年6月-7月,集中开展一次人防执法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市政府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和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情况;(二)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人防易地建设费的收缴和追缴及使用情况;(三)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情况;(四)人防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五)人民防空法宣传教育落实情况;(六)人防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解决办法;(七)对《人民防空法》修订、补充的意见和建议。

二、检查安排(一)准备阶段(6月22日-6月25日)制定检查方案,收集自查情况。

(二)检查阶段(6月26日-7月15日)1、检查相关部门贯彻《人民防空法》情况(1)检查市发改委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情况。

(2)检查市财政局将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情况。

(3)检查市建设规划局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情况。

(4)检查市人防办执行《人民防空法》和陕西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情况。

2、检查工程现场(1)检查结建工程单位①长庆油田井下处高层住宅(地下停车场)②咸阳师院综合楼(地下停车场)③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综合楼(地下停车场)④西北国棉一厂1号住宅楼(地下人防工程)⑤铁一局新运集团公司渭阳小区(地下人防工程)(2)检查违法单位①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阳光小区)②咸阳秦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秦税小区)③咸阳瑞田园房地产开发公司(瑞华超市)④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分公司(恬梦园小区)⑤咸阳兴秦房地产开发公司(安谷园小区)(三)整改阶段(7月16日-7月25日)对检查情况进行清理归类,提出整改措施。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区环卫工人工资标准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区环卫工人工资标准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区环卫工人工资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21•【字号】咸政办发[2014]101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区环卫工人工资标准的通知(咸政办发〔2014〕101号)秦都区、渭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为认真贯彻省委、市委关于加大解决民生问题力度的要求,持续提高环卫工人的收入水平,充分调动环卫工人工作积极性,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城区环卫工人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资对象咸阳市城区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从事道路(广场、绿篱、水面)清扫保洁和垃圾(粪便)清运、处理及公厕管理等一线环卫工作的专职环卫工人。

二、调资标准在陕西省最新核定的一类工资区最低工资1280元/月·人的基础上再提高200元/月·人,调整后我市城区环卫工人工资标准为1480元/月·人。

今后,凡遇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我市城区环卫工人工资均按省上核定的同类工资区同期最低工资+200元/月·人的标准执行。

对部分工作任务繁重和特种作业的环卫工人岗位,在执行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可结合作业实际适当提高工资标准。

三、调资时间城区环卫工人本次工资调整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调资工作9月底前全面完成。

今后,城区环卫工人工资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同期进行调整,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文件下发之日起两月内完成。

四、经费保障1、秦都区、渭城区聘用的环卫工人,调资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

2、市级有关部门聘用的环卫工人,调资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从用人单位城市管理维护费中列支。

五、有关要求秦渭两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把本次环卫工人调资工作作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载体,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落实标准要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按期完成城区环卫工人调资工作,切实把这一惠民实事办好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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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启迪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
启迪科技园办字2007(005)号
清华科技园咸阳园区
关于设立秦都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的申请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政府:
清华科技园成立于1994年,作为清华大学社会服务功能的有机外延,致力于为创业企业孵化、高新企业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创新人才培育提供发展空间和卓质服务。

2003年被科技部和教育部评为全国唯一的A类国家大学科技园。

清华科技园(陕西)是清华科技园在全国的第三个分园,依托清华大学产学研优势,服务于西部大开发和地区经济发展。

清华科技园(陕西)包括西安园区和咸阳园区。

西安园区位于西安高新区核心地带,占地46.5亩,建筑面积40000㎡,入园企业50多家,年产值10亿元,已经发展成为高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聚集地。

咸阳园区位于咸阳沣河新区世纪大道中段,规划占地800亩,建筑面积100万㎡,总投资9.6亿元。

世纪大道横贯东西,将园区分为两部分:北区为产业区和研发区,南区为教育培训区和服务配套区。

园区定位打造西部最大的数字医疗产业基地。

目前咸阳园区已有中石油陕西长庆专用车制造有限公司、陕西西大华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西安蓝港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大中型企业相继入住,园区产业初具规模。

为了推进区域创新,为广大创业者创建良好的创业平台,园区依托清华大学产学研优势,2006年启动了企业孵化中心项目建设。

企业孵化中心项目位于清华科技园咸阳园区北区,东起新民路,南到光明路,规划面积90亩,建筑面积55000㎡,由6栋标准厂房组成,总投资8800万元。

旨在向创业者和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创业所需的各种成功要素,扶植创业企业和中小企业迅速发展壮大。

1号孵化器9500㎡标准厂房已于2006年底竣工投入使用,已有西安蓝港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咸阳汇众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咸阳荷立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台资)、咸阳三晋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台资)、西安希莱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美资)、咸阳四达安防技术研究所、咸阳公安科学技术研究所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咸阳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咸阳市专利事务处等科技服务机构正式入住,园区西部数字医疗产业基地初步成型。

2006年12月,园区被咸阳市科技局认定为市级“先进医疗设备企业孵化器”。

园区2号孵化器12000㎡标准厂房正在加紧建设,目前已施工至
1层,预计年内竣工投入使用。

台湾鹏琳企业有限公司已预定了1层部分厂房。

为了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全民创业、家庭创业、自主创业”的战略精神,响应省委、省政府的号召,动员全市广大群众干部积极参与经济建设,投身创业实践,加快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咸阳,咸阳市委市政府、秦都区委区政府先后发出号召,在全市、全区开展解放思想、推进三大创业活动,并提出在沣河新区和马泉工业聚集区建设标准厂房,作为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平台。

为了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以实际行动支持三大创业活动,清华科技园特申请在咸阳园区设立“秦都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面向广大创业者和创业企业开放企业孵化中心标准厂房,作为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平台,入住基地的创业者和企事业单位享受咸阳市和秦都区三大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清华科技园咸阳园区作为国家大学科技园分园,致力架筑科技与经济的桥梁、铺设机遇与成功的道路、搭建创新与创业的舞台,愿积极为推进咸阳地区经济发展、秦都区经济率先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特此申请!
陕西启迪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咸阳园区
二零零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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