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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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重点讲解

《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重点讲解

《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重点讲解第一讲《劳动合同法》一、劳动合同法适用的范围1、劳动合同法适用的用人单位。

所有的用人单位,它包含经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包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还包含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2、劳动合同法适用的劳动者。

我市的在编人员和近几年为乡镇招录的本科毕业生不适用劳动合同法,除此之外,所有在劳动合同法适用的用人单位中工作的劳动者。

3、保姆、家庭钟点工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因为他所服务的是家庭,而不是劳动合同法调整的用人单位。

4、为个体包工头打工的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

个体包工头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虽然没有工商执照,但他是应该起执照而没有起执照,属非法用工,也按有工商执照对待。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必须的1、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以在建立劳动关系前订立劳动合同,也可以在建立劳动关系后订立劳动合同,但最晚不得超过一个月。

2、如果用人单位在用工一个月还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将从用工第二个月的第一天开始为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共支付11个月。

如果用工一个年还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上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4、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用人单位一份,必须给劳动者一份。

三、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法立法需要重点解决的几个问题

社会保险法立法需要重点解决的几个问题

众 多方 面的利 益 , 国 家经济发 展 和 社 会 稳 定具 有特 殊 重要 的 意 义 , 们 认 为 立 法 的 时 对 我 候 一定要 十 分慎 重 , 学 习借鉴 西方 发 达 国 家的 先进 制 度 文 化 的 同时 , 充 分 考虑 我 国 在 要 地域 辽 阔 , 中、 东、 西三 大板 块 的经 济发 展 水 平存 在 巨大的 差 异 的 国情 , 坚持 “ 覆 盖 、 广 保 基本 、 弹性 、 有 可持 续 ” 的立 法理 念 , 而不 能急 于求成 , 目追 求 高福 利 。 盲 关键 词 : 会保 险 法 ; 老保 险 ; 社 养 制度设 计
革的发展道路。20 年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 08 社会保险法》 既不是对 上世纪 5 , 0年代劳动保险立法的简单
总结 , 也不 可能 是对发 达 国家社 会保 险制 度 的简单 模仿 , 是结 合 中国庞 大 的人 口, 富先 老 的国情 , 过制 而 未 通 定 全新 的社 会保 险法 来构 建具 有 中 国特 色 的社会 保 障制度 体 系。
我国社会保险立法可 以分为 3 个历史阶段 : 第一阶段是 18 96年至 19 93年。它以 18 年 国家实施劳动 96
合 同制 、 建立 国营企业 职 工待业 保 险制度 等 为改革 的重要标 志 , 这一 阶段 是将 社会保 险改革 作为 国有企 业 改 革 的配套措 施 ; 第二 阶段 是 19 9 3年 至 19 98年 , 明确将 社会 保 险制度 作 为社会 主义 市场 经济 体 系 的五 大支 柱


社 会 保 险 法 的艰 难 历 程
在我 国, 社会保险是以国家为主体 , 在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 , 通过立法手段 , 运用社

最终版社会保险法重点内容解读5.10

最终版社会保险法重点内容解读5.10
主讲人:彭宇龙
2、加大违反社保法的处罚力度
附表四 违反社会保险法的处罚对比
违法种类 未进行社 保登记的
处罚部门
新旧处罚对比 旧:单罚制--责任人1000-10000元
社保行政部门 新:双罚制--单位1-3倍 责任人500-3000
社保费征收部 未按时足 门、有关行政 额缴费 部门
骗取社保 待遇 社保行政部门
主讲人:彭宇龙
(一)养老保险制度的新规定 1 2 3 4 5 6
明确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与筹资方式(11条) 明确个人账户的处置(14条) 明确了缴费不满十五年的处理(16条) 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17条)
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19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13条)
主讲人:彭宇龙
1.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 我国社会保险的基本框架
基本养老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主讲人:彭宇龙
《社会保险法》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 入了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 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 第二,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 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 险制度。 第四,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当参照本法 规定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
第14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
主讲人:彭宇龙
4、明确了缴费不满十五年的处理
现行政策:“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不 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 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问题:企业转制断保或外出务工未保。不能起到养老保障 的作用,也不能体现社会公平。 三审稿:首次突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 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 待遇。” 四审稿:再次突破——取消可以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的表述,提供多项选择。

1935年美国《社会保障法案》[重点]

1935年美国《社会保障法案》[重点]

1935年美国《社会保障法案》包括11条内容,其中9条是联邦参与州原来就有的项目,1条是全新项目,即老年保险(OAI),最后1条是结束条款。

第一条,确立联邦对州拨款,支付老年援助的一般费用。

在当时这是法案中最没有争议和最普遍、最主要的项目,这就是为何作为第一条的原因。

第二条,关于老年受益(后来成为养老保险)问题,确立了老年年金缴费体制,设计了公式计算受益水平。

实际上,当时只有工业和商业领域雇员覆盖在内。

第三条,确立联邦对州拨款,管理失业补偿的问题。

确立州必须先有州立法条款,然后才能够得到补助。

第四条,规定联邦对州未成年儿童援助资金。

第五条,包括四个分别的项目,主要是对儿童、母亲和伤残人员的帮助。

第六条,关于提供帮助州公共健康服务资金的规定。

第七条,规定建立“三成员”社会保障委员会,来管理社会保障法案中的项目,并负责推荐提供经济安全的有效方法。

第八条,规定支付养老保险(OAI)的税收问题,如何支付,以及谁来支付。

第九条,是失业补偿管理的税收条款。

第十条,主题是对需要帮助的盲人的援助。

第十一条,结论条款,定义了法案中和管理细节上的一些术语。

1935年美国的《社会保障法》,第一次使用了社会保障法的概念,第一次在一部法中规定了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等社会保障的内容,确立了社会保障普遍性和社会性原则,从此,社会保障作为一个基本法律制度被许多国家确立并实施。

提问者评价一、《社会保险法》出台的背景和目的1935年美国制定出台《社会保险法》有其内外背景:从外部背景看,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帝国主义阶段,美国成为“托拉斯帝国主义”国家。

美国经济呈现出跳跃式发展,1894年美国工业总产值为英国的2倍,法国的3倍多,占世界第一位。

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的1913年,美国工业总产值占世界的三分之一以上,比英法德日四国总和还多,成为世界第一工业强国。

经过第一次世界大战,,美国工业产值已经占整个资本主义世界总值的48.5%。

社会保障学重点整理

社会保障学重点整理

社会保障学重点整理社会保障学第一节社会保障概念一、社会保障释意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最早出现在1935年美国颁布的《社会保障法》中1944年,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费城宣言》正式采纳了“社会保障”一词。

国际劳工组织的解释:“通过一定的组织对这个组织的成员所面临养老、疾病预防或治疗、失业等风险提供保障的行为。

”各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和需要对社会保障的含义作出了不同的界定和解释。

我国的界定:通过立法,动员社会社各方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需要;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的一种社会制度。

三、社会保障内容及层次(一) 社会救济国家和社会对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给予无偿救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救济是社会保障层次中最低层次的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保障公民的最低生活需求。

经费源于政府财政和社会捐赠,给付标准低于社会保险。

救助对象:①.无劳动能力、无依靠、无生活来源的孤儿、残疾人,以及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且无子女的老人;②.有收入来源,但生活水平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人;③.有劳动能力,有收入来源,但由于自然或社会灾害,而使生活一时无法维持的人。

(二) 社会互助社会团体、工会、妇联、民间等群众团体组织开展的群众性互助互济、慈善救助等活动。

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捐赠和成员自愿交费,以及政府税收等方面的支持。

(三) 社会优抚政府及社会对军人等从事特殊工作的人及家属予以优待、抚恤和妥善安置的措施和制度。

优抚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人员:现役军人和武警官兵;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等。

(四) 社会福利广义的社会福利:政府为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文化生活及增进整体国民福利水平,提供的各种各种文化教育津贴、家庭补充津贴、住宅津贴等,各种公共卫生、公共娱乐、市政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等。

《社会保险法》与基本养老保险1

《社会保险法》与基本养老保险1

学 习 《 社 会 保 险 法 》--养老保险
一、《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的亮点 政 府 财 政 对 养 老 保 险 承 担 的 责 任
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补贴的责任
承担制度转轨的成本 承担养老保险管理运行的成本
对养老保险基金承担兜底责任
学 习 《 社 会 保 险 法 》--养老保险
一、《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的亮点 关于视同缴费年限
学 习 《 社 会 保 险 法 》--养老保险
1951年 2月 《劳保条例》实施,范围在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和合作经营的 工厂、矿山及其附属单位以及邮电、航运、铁路三个产业所属企业和附属单位实行。
我 国 扩 大 企 业 养 老 保 险 覆 盖 面 基 本 历 程
1953年,《劳保条例修正草案》扩大了实施范围,增加了矿场、交通事业单位的 基本建设单位和国营建筑公司。
学 习 《 社 会 保 险 法 》--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法》与基本养老保险
荆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
赵德昶
二0一一年五月
学 习 《 社 会 保 险 法 》--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法》关于养老保险的条款
第10条,明确了参保范围和公务员养老保险。 第11条,明确了制度模式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构成。 第12条,明确了缴费基数,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13条,明确了政府对视同缴费年限和补贴基金的责任。 第14条,明确了个人账户的支付、记账利率和余额继承。 第15条,明确了基本养老金构成和确定和主要因素。 第16条,明确了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及有关问题处理办法。 第17条,明确了遗属待遇和病残津贴。 第18条,明确了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第19条,明确了跨统筹地区就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及待遇计发。 第20-21条,明确了建立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22条,明确了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64条,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

社会保险法重点内容简介

社会保险法重点内容简介

• 低成本(低工资、低社保)——低价商品出口—— 进口国反倾销征惩罚性关税——出口国政府加大 补贴,弥补工人初次分配不足部分
• 低工资、低社保是经济发展、招商引资的软环境
• 社保是增加企业负担,是额外的成本
• 培训、就业不是政府的主要职能
社会保险法简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
化了政府在筹资方面的责任。 3、扩大了参保人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
4、明确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体制,提高了社 会保险费征收的强制性。
5、强化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6、完善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内容 要点:
(1)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 本框架
社会保险体系框架
养 老 保 险


职镇

工居

基民

本社

养会
面推开,目前参保人数达1.86亿。
• 根据不同的项目、险种确定不同的范围
• 养老保险——城镇劳动者,2.56亿,其中退休人 员5795万
• 医疗保险——4.29亿(其中城镇职工2.4亿,城镇 居民1.89亿)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8.34亿 • 失业保险——城镇劳动者,1.34亿 • 工伤保险——城镇劳动者,1.62亿 • 生育保险——城镇劳动者,1.23亿 • 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居民,7107万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五章 失业保险

第六章 生育保险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法》要点解读及操作实务培训讲义

《社会保险法》要点解读及操作实务培训讲义

五、《社会保险法》中规定各项社会保险制 度的覆盖范围
• 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我国城乡 全体居民; • 2、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用人 单位及其职工; • 3、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 简要介绍目前实践状况,以我市为例,所有涉及失去全部或 大部分土地的失地农民都要解决培训就业和养老保险问题, 重点说明农民有土地如果没有劳作同样没有保障观点
二是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 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
• 一是社会保险属社会收入再分配环节,要体现社会共济, 注重公平,即体现年轻人向老人、收入高向收入低、健康 人向患病的人的再分配(也即帮), • 二是利益共享,体现“包容性增长”的核心价值观。
三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 通过建立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使人人老有所养、病有 所医,构建稳固的社会“安全网”, 有利于促进社会和 谐稳定 • 2、立法目的(第二条) •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 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 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 助的权利。
• 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应按本法规定参加我国的 社会保险; • 此条按国际惯例作出规定,但有双边协议或者多边协议的, 按协定执行(如与德、韩国的互免。体现国民待遇。避免 “双重”参保、缴费等问题) •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办法由 国务院规定; • 本法第10明确规定了未来要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 工作人员的退休养老制度进行改革。目前,公务员在职时 不缴纳养老保险费,退休后退休金由财政负担。由于公务 员退休养老制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筹资机制、待 遇计发和调整办法不同,导致两者差距拉大,部分群体反 映强烈。因此,公务员退休养老制度亟待进行改革。具体 办法该法授权国务院作出规定。

社会保险法辅导讲座-褚国良

社会保险法辅导讲座-褚国良

二、《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原则
(四)确立框架,循序渐进。法律在全面总结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借 鉴世界各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有益做法,确 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基本 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同时,基于我国 社会保险体系建设正处在改革发展过程中,许 多制度还不成熟和完善,需要继续进行探索实 践的实际,法律也保持了适度的灵活性,作出 了一些弹性或授权的规定,为今后的制度完善 和机制创新留出了空间。
一、《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过程和背景
2、经济社会基础。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经济建 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综合国力极大增强, 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人民群众对分享经济社会 发展成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热切期盼。《社会保 险法(草案)》征求意见期间,广大人民群众和社 会保界高度关注,共收集各类意见7万1千多条,赞 同意见占绝大多数,反映了社会保险立法的必要性、 基本精神和立法时机与人民群众的要求是一致的。
一、《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过程和背景
3、实践基础。一是社会保险制度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探索, 积累了成功的经验,如: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要求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社会保险制度和政策体系框架; 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人享有了基本社会 保障;保障水平有了较大幅度提高;社会保险基金规模不断 扩大,支付能力得到加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形成, 服务能力逐步提升。
三、《社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三)扩大了参保人的社会保险权益。主要体现在: 一是为了解决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养老待遇问题, 法律规定可以缴费至满15年,然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或者转入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二是健全了 养老保险中的遗属、残疾待遇制度,规定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 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 取病残津贴(缴费不足15年如何处理?)。三是将 工伤保险待遇中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住院伙食 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 疗补助金”三项费用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社会保险学考试重点

社会保险学考试重点

社会保险学我们要学习的。

为什么要研究社会保险学?(Why)什么是社会保险学?(What)如何研究社会保险学?(How)Why?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

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男有分,女有归。

货恶其弃於地也,不必藏於己;力恶其不出於身也,不必为己。

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礼记·礼运》Aging of Population年轻人(<20);工作者(20<age<64);退休者(>65)t=平均每100名工作人员对应的退休者人数美国的退休潮(Baby boomer) ,中国的计划生育人口问题什么是社会保险?国家依法强制实施,运用保险方式,对劳动者遭遇生育、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特定社会风险,而暂时或者永远失去工资收入的,提供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使他们能够保证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制度的总称。

社会保险和普通商业保险的异同:社会保险是保险学的组成部分,提供保障,转移风险,利用大数定理;政府行为和个人行为,社会系统和经济行为。

社会保险学研究什么?社会保险系统本身运行机制社会保险系统与相关系统的关系社会保险系统本身运行机制:理论的产生背景、研究目的和内在运行规律;社保基金的收集发放和有效投资管理;相关子项目的研究;政府行为引发的立法、行政和业务管理;社保模式的选择与相关系统的关系:与社会保障系统的关系(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与经济运行系统的关系(收入分配,储蓄,劳动力和资本市场) 与社会运行系统的关系(人口结构特征;政治)如何研究社会保险?推荐网站/~munnell/faculty/mitchelo.html/~wfsharpe/第一章社会保险的功能和内涵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强制性(自动入保)满足基本生活的需要注重社会公平(个人酬报不对等,再分配)法制原则(给付权利,津贴标准,机构管理)社会保险的功能: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安定和可持续发展劳动力合理流动调整消费结构,积累建设资金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相同点:操作模式相同,基于特定风险事故的共同分担处理偶然性损失风险转移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补偿交纳一定的保费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关系美国的养老体系:政府强制执行的社会保障计划(Social Security Program)由政府或雇主出资、带有福利的补充社会保障计划:Defined Benefit和Defined Contribution(401(k))。

社保法教案

社保法教案

第一章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理(4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重点掌握社会保障的概念与特征;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社会保障法的特征;社会保障法的原则;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为以后各章节的深入学习奠定基础。

识记和掌握社会保障法的发展过程,和社会保障法的作用。

*教学重点社会保障的概念与特征;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社会保障法的特征;社会保障法的原则。

第一节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沿革*社会保障法产生于1601年英国的《济贫法》,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法则出现在19世纪下半叶的德国。

20世纪20-40年代,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西方国家中已普遍建立,美国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在社会保障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此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世界许多国家相继实施,国际劳工组织也积极促进各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与合作。

*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就已产生,经历了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创立时期、改革时期和停滞时期。

十一界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着手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第二节社会保障法的概念*一、社会保障的概念*(一)社会保障的定义“社会保障”是由英语“Social Security”一词翻译而来,出自1935年美国颁布的《社会保障法》。

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中首次提出“我国将逐步地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社会保障制度雏形”,从此,社会保障一词在我国开始广泛使用以及深入研究。

什么是社会保障?在英国、德国和美国有不同界定,但有共同之处,即都认为社会保障是为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需要某些特殊帮助者提供的保护。

*在我国,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法律对社会成员在生、老、病、死、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或因自然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以此来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

*(二)社会保障的特征*1、社会保障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条件。

*基本生活需求是社会保障的水平线,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要素。

2020年(金融保险)社会保险法(重点内容)

2020年(金融保险)社会保险法(重点内容)

(金融保险)社会保险法(重点内容)社会保险法(重点内容)注:以下内容为个人对社会保险法的重点内容理解、整理,如有疏漏敬请见谅,可自行添加再次整理。

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市居民养老保险三种(青岛将后俩种合二为壹为城乡养老保险)。

缴费年限问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能够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能够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能够壹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例:王某60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保险缴费10年,所以延长缴费五年,65岁按月领取养老金。

王某60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保险缴费8年,所以延长缴费五年,65岁仍未累计缴费至满十五年,能够壹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病残津贴的问题: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能够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壹支付。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养老待遇领取地: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从10年不受年龄限制—前后都超过10年—前10年后10年—回户籍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问题:青岛地区(男25年,女20年)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国家没规定)的,能够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先行支付问题:第壹款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壹)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社会保险法》重点解读

《社会保险法》重点解读
《社会保险法》第19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 ,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 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 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
向原参保地发函
转移
•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
定条件的 ,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重点解读
龙山县政府法制办 田润香
目录
• • • • • • • • • • • 一、社会保险法的概念 二、立法背景与制定过程 三、重点内容: 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 明确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 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 完善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 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内容 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制度 法律责任
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2、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3、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 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 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 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
企业提出申请
职工、直系亲属提出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60日内(最长90天)
作出《鉴定结论书》 15日内 不服,可向省级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1年后 伤情变化,可申请复查鉴定 1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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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重点内容)注:以下内容为个人对社会保险法的重点内容理解、整理,如有疏漏敬请见谅,可自行添加再次整理。

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市居民养老保险三种(青岛将后两种合二为一为城乡养老保险)。

缴费年限问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例:王某60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保险缴费10年,所以延长缴费五年,65岁按月领取养老金。

王某60岁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保险缴费8年,所以延长缴费五年,65岁仍未累计缴费至满十五年,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病残津贴的问题: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养老待遇领取地: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从10年不受年龄限制—前后都超过10年—前10年后10年—回户籍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问题:青岛地区(男25年,女20年)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国家没规定)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先行支付问题:第一款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第三十二条规定,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参保人在本市内跨区(市)流动时,个人账户随同转移。

参保人离开本市时,个人账户余额转入新的劳动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转移的,可以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失业保险关于失业期间医疗待遇的问题:(注:失业金领取结束,不再享受待遇)《山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每月按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5%的比例享受日常门诊医疗补助金,住院时可享受并对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报销,同时发放一定数额的住院医疗补助金,医疗补助金跟缴费年限挂钩,最长不超过48个月的失业金。

社会保险法规定是享受基本医疗待遇。

生育保险《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中都有“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的规定。

有关参加生育保险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待遇: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山东省和青岛市的规定都是“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生育津贴计发: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原规定根据个人保险缴费基数)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有个新旧法律适用问题: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的最后一句话是: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问题:(注:先行支付只支付治疗费用。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用人单位先行垫付,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第四十二条规定为第三人先行垫付,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补缴工伤保险后的待遇支付问题: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工伤认定时间:可网上申报(青岛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网社保申报模块),网上申报后还需到现场提交相关材料。

原则上30日内申报,超过30天,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企业负担,超过一年不予受理。

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例如:保安)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注:乘坐公交车,汽车停止行驶,下车过程中摔伤,不认定工伤。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

解读:本次《条例》修改,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不仅将上下班途中的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了认定范围,而且将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纳入工伤认定范围,但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这一限定要求职工凡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都要及时地报告公安交通部门,以便认定事故责任。

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医疗期间待遇:(一)医疗待遇1、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2、到签订工伤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到协议医疗机构报销时,携带的相关材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2、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3、门诊病历;4、医疗费报销凭证。

(二)医疗期间的生活费1、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2、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三)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限。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通知职工本人。

工伤伤残待遇:(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支付给工伤职工的补偿金,其支付标准见下表(支付月数为本人工资的月数):(二) 1-4级伤残的伤残津贴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为本人工资的75%(三) 5-6级伤残的伤残津贴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四)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生活完全不能自理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0%。

(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读:新《条例》一是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调整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进一步减轻参保单位的负担;二是增加了聘用合同解除后也应当享受的待遇,进一步扩大了享受工伤待遇的适用范围。

青岛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因工死亡的待遇:(一)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每月计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解读:本次《条例》修改,调整幅度最大的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是由原来的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二是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发基数,充分体现了全国职工的“同命同价” 。

按照2010年公布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测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约支付38.2万元,约为原工亡标准的3倍左右。

工伤待遇支付的新变化:(一)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解读:本次修订《条例》增加一条,一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复议或诉讼的法律途径,恶意拖延职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时间,使工伤职工的权益受到侵害;二是为了减轻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的垫付压力。

(二)未参保单位不按规定支付职工工伤待遇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2011年7月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申请时,需备齐下列与工伤相关的基本证据材料:①《工伤认定申请表》。

②受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如不能提供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④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的诊断证明书,病历或者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⑤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可不提供)⑥两名以上证人证言(按手印)及证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其他有关工伤认定的新规定:(1)简化了工伤认定流程。

新《条例》第二十条增加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的规定。

工伤认定决定主要有三种结论:认定(或视同)为工伤、不予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终止认定等。

(2)增加了中止程序。

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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