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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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

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

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一、背景孕产妇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指标。

准确、全面、系统地了解并掌握孕产妇死亡的基本状况、主要死亡原因和影响因素,目的在于掌握不同地区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及其变化规律,为卫生行政部门决策和制定改善孕产妇保健服务的措施提供可靠依据。

二、监测范围和对象(一)监测范围:全县。

(二)监测对象:1.监测地区内有本地户口的孕产妇,包括计划外的孕产妇。

2.户口不在监测地区的所有非本地户口的孕产妇。

注:(1)凡在监测地区内的孕产妇(包括本地户口或非本地户口)从妊娠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不论妊娠时间和部位,凡与任何与妊娠处理有关或由此加重病情等原因造成的死亡均报告孕产妇死亡,但不包括意外原因(车祸、中毒等)导致的死亡。

(2)监测地区内死亡的孕产妇,无论本地或外地,无论死亡地址是在家中、途中或医院,均由所在地监测医院上报。

三、监测内容、指标(一)内容1、监测区内的活产数;2、孕产妇死亡数和死亡原因;3、孕产妇死亡的地区和人群分布;4、死亡孕产妇接受卫生保健服务情况。

(二)指标1、孕产妇死亡率;2、孕产妇死亡率的变化趋势;3、孕产妇的死因构成和影响因素。

四、监测资料的收集与上报(一)渠道:由村→镇→县三级网络逐级上报,建立以县妇幼保健院为中心的孕产妇死亡报告系统,要求各级均有专人负责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报。

(二)方法:1、监测地区每发生一例孕产妇死亡,在24小时内,均由监测点所在地医院向镇安县妇幼保健院保健科电话报告孕产妇死亡的一般情况(具体要求见孕产妇死亡登记册)。

2、监测点所在地医院妇幼人员组织专人(主管医生)到本医院、村医、接生员或个体行医者处调查或了解与死亡有关的病史,包括孕期、产时、产后情况,发病与死亡经过,还要注意询问死者的既往史。

如该孕产妇死亡发生在家中,无医疗保健人员或接生员在场,则应入户了解有关死亡过程及病史,写出死亡病例摘要或死亡调查小结,然后填写死亡报告卡,并由所在地医院医务科组织院级孕产妇死亡评审,最后于发生死亡10天内将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院级评审记录报县妇幼保健院保健科。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一、目的为了获得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准确数据,查找影响死亡的相关因素,提高妇女儿童保健工作质量,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制定本制度。

二、报告范围1. 孕产妇死亡:指在孕期、分娩期、产后期(产后42天内)以及在孕产期并发症治疗过程中发生的死亡。

2. 围产儿死亡:指在出生后7天内死亡的婴儿,包括死胎、死产和活产新生儿死亡。

三、报告时间及流程1.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发生后,科室应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医院医务科。

2. 医院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填写死亡报告卡,并将相关资料报送至上级主管部门。

3. 上级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对死亡案例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报告报送至相应级别人文社科。

四、报告内容1. 孕产妇死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信息: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2)生育情况:孕次、产次、孕周、分娩方式等。

(3)死亡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

(4)死亡前治疗情况:住院时间、手术史、药物使用史、并发症等。

(5)死亡后处理:尸检情况、死亡证明书、户籍注销等。

2. 围产儿死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信息:母亲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2)生育情况:孕次、产次、孕周、分娩方式等。

(3)死亡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

(4)围产儿情况:出生体重、身长、Apgar评分等。

五、调查与分析1.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发生后,医院应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调查,采集病史,分析死亡原因,查找存在的问题。

2. 医院应定期对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案例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3. 医院应将调查分析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并积极参与相关科研、培训等活动,提高保健工作水平。

六、管理与监督1. 医院应设立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报告流程。

2. 医院应加强对死亡报告和调查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报告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上报工作制度

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上报工作制度

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上报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信息的收集、报告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孕产妇和儿童健康问题,预防和控制孕产妇和儿童死亡,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孕产妇死亡、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规定》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等从事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三、工作内容1.孕产妇死亡监测(1)各级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孕产妇死亡情况,包括死亡日期、死亡地点、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孕次、分娩方式、死因及死亡诊断等。

(2)妇幼保健机构应定期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收集、整理孕产妇死亡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孕产妇死亡原因,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1)各级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包括死亡日期、死亡地点、年龄、性别、出生体重、死因及死亡诊断等。

(2)妇幼保健机构应定期对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收集、整理5岁以下儿童死亡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儿童死亡原因,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工作流程1.死亡报告(1)各级医疗机构、社区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等发现孕产妇或5岁以下儿童死亡,应立即填写死亡报告卡,并上报至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

(2)妇幼保健机构收到死亡报告卡后,应进行审核、登记,并上报至上级主管部门。

2.数据分析与报告(1)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定期对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对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情况进行分析,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死亡原因,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五、工作时限1.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应在死亡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

妇幼保健院孕产妇死亡监测工作制度

妇幼保健院孕产妇死亡监测工作制度

妇幼保健院孕产妇死亡监测工作制度
1.了解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掌握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死亡原因,制订有效的措施。

2.监测对象为辖区内(不管其户口所在地)死亡的孕产妇。

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期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包括妊娠各期和不同部位,凡与妊娠有关或因妊娠病情加重及治疗上的原因造成的死亡,但不包括妊娠各期的意外死亡和外省来就医而死亡者。

3.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孕产妇死亡病历调查报告》,并报所在区县妇幼保健院。

区县妇幼保健院接到《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后进行调查核实,24小时内进行网上直报。

4.统计时限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每年10月15日以后补漏的上年死亡数放到下一年度统计。

5.通过查户籍档案、生命统计等方式,核对15-49岁育龄妇女死亡名单,从育龄妇女死亡名单中筛查孕产妇死亡名单,与上报的孕产妇死亡报告卡核对,避免漏报。

6.参加相关的工作例会和培训:负责对基层妇保医生进行孕产妇死亡监测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7.加强孕产妇死亡补漏、质控工作的管理,孕妇产妇死亡病例要经过区县级、市级评审,质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

福建省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2006-2010)剖析

福建省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2006-2010)剖析

福建省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2006年-2010年)孕产妇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地区社会经济和卫生发展的重要指标,为分析我省不同地区的孕产妇死亡率、人群分布特点和死因变动规律,制定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实现《福建省妇女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提出的到2010年孕产妇死亡率在2000年基础上下降25%的目标,制定福建省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

一、组织领导与各级职责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孕产妇死亡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省级孕产妇死亡评审。

各设区市和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孕产妇死亡监测工作的实施,组织开展市、县级孕产妇死亡评审。

省妇幼保健院为全省孕产妇死亡监测的业务指导单位,负责监测工作的培训及技术咨询,资料的收集审核、质量控制、完成年度分析报告,具体实施省级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

各设区市妇幼保健院(所)负责组织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相关人员培训,收集、审核、汇总上报辖区内监测资料、进行质量控制、完成年度分析报告;实施市级孕产妇死亡评审;接受省级检查,负责县(市、区)级监测工作督导。

各县(市、区)妇幼保健院(所)负责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监测资料的收集、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评审、质量控制与上报;接受省、市级检查,负责乡级人员培训、督导。

各级医疗机构履行监测职责。

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做好孕产妇死亡及危重孕产妇的上报;配合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完成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及漏报调查工作。

二、监测范围和对象(一)监测范围:全省各县(市、区)均为省级孕产妇死亡监测点,其中鼓楼区、台江区、芗城区、连江县、连城县、平和县、霞浦县、浦城县、建瓯市、宁化县同时为国家级监测点。

(二)监测对象1.监测对象:全省各县(市、区)内孕产妇(包括流动人口孕产妇) 。

2、监测对象的归属上报原则(城市以区,农村以县为监测单位)本省户籍孕产妇死亡和活产儿:(1)居住在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上报常住人口;(2)嫁入(办理婚姻登记)异地,户籍未迁入,由嫁入地上报常住人口;(3)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满一年,由居住地(不包括专程就医)上报常住人口;居住不满一年,仍由户籍所在地上报常住人口。

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

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
研究并分析孕产妇死亡率和死因变化规 律,提出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有效地降低 孕产妇死亡率,是当前妇幼保健的重要任务
2020/8/3
监测对象和范围
• *监测范围:
• 以全县作为监测区

不只限于儿童监测街道(乡镇)三网监测县10
个。

2020/8/3
监测对象和范围
• ﹡监测对象1
• 监测地区内的全部孕产妇。 • 凡在监测地区内的孕产妇从妊娠开始至妊 • 娠终止后42天内死亡者,不论妊娠时间和部 • 位,由于任何与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的或因 • 妊娠而病情加重及治疗原因造成的死亡均报 • 告孕产妇死亡。
• * 直接产科死亡:孕期、分娩期和产褥期由于 干
• 预、疏忽、治疗不当或这几种原因引起的一系列 事
• 件所造成的产科并发症引起的死亡。(流产、异
位 • 妊娠、妊娠剧吐、死胎、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前置胎盘
2020/8/3
监测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容、指标和相关定义
• *间接产科死亡:由于原有的疾病或妊娠期 间
• 发生的疾病所引起的死亡。这种疾病不是 直
2020/8/3
内容
• ● 孕产妇死亡监测的目的和意义 • ● 监测对象和范围 • ● 监测内容、指标和相关定义 • ● 监测资料的收集 • ● 孕产妇死亡监测各种报表的填
写 • ● 孕产妇死因分类
2020/8/3
孕产妇死亡监测的意义
﹡ 孕产妇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经 济、文化发展的重要指标。
2020/8/3
监测对象和范围
• 但妊娠期间的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 、
• 自杀等)导致的死亡不包括在内。 • 以下意外除外
• ★ 药物过敏 • ★ 麻醉 • ★ 抑郁症自杀 • ★ 癫痫跌落

孕产妇死亡监测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监测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监测报告制度一、目的为了加强对孕产妇死亡情况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孕产妇健康的问题,提高孕产妇保健工作水平,确保母婴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监测报告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孕产妇死亡情况监测报告工作。

三、监测报告内容1.孕产妇基本信息: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

2.孕产妇死亡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

3.孕产妇生育情况:妊娠次数、分娩次数、流产次数、剖宫产次数等。

4.孕产妇保健情况:产前检查次数、产后访视次数、母乳喂养情况等。

5.孕产妇疾病史和家族史:孕产妇既往病史、手术史、药物过敏史等。

6.孕产妇死亡相关因素:孕产妇死亡相关因素调查表。

四、监测报告流程1.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在发现孕产妇死亡情况后24小时内,将死亡情况及上述相关信息报告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

2.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将死亡情况及上述相关信息报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

3.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7天内,对死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

4.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定期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报告。

五、监测报告要求1.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加强对孕产妇死亡情况的监测,提高报告质量。

3.各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对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孕产妇个人信息。

六、监测报告结果运用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孕产妇死亡监测报告结果,及时调整孕产妇保健工作计划,加强孕产妇保健工作。

2.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孕产妇死亡监测报告结果,及时调整孕产妇保健服务措施,提高孕产妇保健服务质量。

3.各级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孕产妇死亡监测报告结果,及时改进医疗保健服务,提高孕产妇救治水平。

七、监测报告制度管理与监督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监测报告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文山州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

文山州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

文山州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一、背景介绍孕产妇的死亡是世界范围内关注的一个重要健康问题。

在中国,孕产妇死亡率一直是卫生健康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

为了及时发现和解决文山州孕产妇死亡问题,制定并执行一套科学且有效的监测方案是必不可少的。

二、目的和重要性制定文山州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的目的在于:1. 及时监测孕产妇死亡情况,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2. 分析死亡原因,找出可能存在的问题;3. 制定预防措施,促进孕产妇健康和生育安全。

三、监测内容文山州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的监测内容包括:1. 建立完善的孕产妇死亡报告系统,确保及时收集和汇总死亡数据;2. 收集孕产妇死亡的相关信息,包括年龄、生育史、孕妇期间的疾病史等;3. 分析孕产妇死亡的原因,包括妊娠合并症、分娩并发症等;4. 按照死亡的时间分布和地域分布进行统计;5. 进行孕产妇死亡案例的深度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四、监测方法和流程1. 建立孕产妇死亡监测领导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协作关系;2. 设立数据收集点,确保及时准确地收集死亡数据;3. 加强研究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技能和知识水平;4. 将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形成监测报告;5. 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制定预防措施,并将其纳入相关的政策和规划中;6. 定期评估和改进监测方案,确保其科学性和可行性。

五、资源支持和合作机制为了保证监测方案的顺利执行,需要得到以下各方的资源支持和合作:1. 地方卫生健康部门,提供人员和物质上的支持;2. 医疗机构,提供相关数据和技术支持;3. 孕产妇家属和社区居民,配合并支持监测工作的开展;4. 文山州政府,提供政策和经费上的支持。

六、预防策略和措施根据监测结果和分析,可以制定以下预防策略和措施:1. 加强孕前保健工作,提高孕产妇的健康素养;2. 加强孕产妇临床管理,及时识别和处理疾病风险;3. 提高医务人员的技术和服务水平,确保安全分娩;4. 加强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孕产妇的相关知识水平;5. 完善孕产妇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全程跟踪和协助支持。

危重症孕产妇监测实施方案

危重症孕产妇监测实施方案

危重症孕产妇监测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孕产妇健康是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危重症孕产妇的救治是产科领域的重大挑战。

孕产妇死亡率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卫生保健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而危重症孕产妇的监测和管理是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关键。

本实施方案旨在建立和完善危重症孕产妇的监测体系,提高救治水平,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二、组织管理与职责1. 成立危重症孕产妇监测领导小组,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政策、指导协调、监督评估等工作。

2. 设立危重症孕产妇监测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数据收集和报告等工作。

3. 各级医疗机构应设立产科危重症监护室,配备专业的医疗人员和相关设备,负责危重症孕产妇的救治和监测工作。

三、监测对象与内容1. 监测对象:所有在监测期间内发生危重症的孕产妇。

2. 监测内容:包括危重症孕产妇的基本情况、病情变化、救治措施、转归等情况。

四、监测方法与流程1. 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危重症孕产妇的监测制度,对危重症孕产妇进行及时的识别、评估和救治。

2. 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收集、整理和上报危重症孕产妇的相关信息,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危重症孕产妇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五、培训与技术支持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定期的危重症孕产妇救治培训,提高医疗人员的救治能力和紧急应变能力。

2. 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医疗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的医疗技术和设备,提高危重症孕产妇的救治水平。

六、质量控制与评估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重症孕产妇监测质量控制制度,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危重症孕产妇的救治效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七、总结与展望本实施方案旨在建立和完善危重症孕产妇的监测体系,提高救治水平,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孕产妇死亡实施方案

孕产妇死亡实施方案

孕产妇死亡实施方案孕产妇死亡率是一个国家和地区卫生状况的重要指标,也是评价一个国家或地区妇女保健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

为了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必须制定一套完善的实施方案。

以下是一个具体的孕产妇死亡实施方案:一、提供教育和宣传1.加强孕产妇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包括孕前保健、孕期保健、分娩过程以及产后保健等方面的知识。

2.组织开展孕产妇健康知识的培训课程,目标人群为孕妇及其家属、保健医生和护士等。

二、加强孕产妇健康监测和评估1.建立完善的孕产妇健康档案,包括孕产妇基本信息、孕期检查、分娩过程记录以及产后随访等内容。

2.对孕育期妇女进行孕期检查和孕期评估,及时发现和干预高危孕妇。

三、改善孕期保健服务1.提供免费或低价的孕期保健服务,包括孕期检查、营养补充、疫苗接种等。

2.开展孕妇关爱活动,提供心理支持和社会支持,减轻孕妇的心理压力。

四、提高分娩质量1.加强分娩过程中的监测和干预,确保分娩过程的安全性。

2.改善孕产妇的分娩环境,提供适宜的分娩条件和设施。

五、加强产后护理服务1.加强产后护理的宣传教育,提醒孕妇和家属产后注意事项和护理要求。

2.提供专业的产后护理服务,包括产妇伤口护理、婴儿喂养指导等。

六、建立健全的应急救援体系1.加强医疗机构的应急救援能力,培训医护人员的紧急救治技能。

2.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保障孕产妇发生严重情况时的及时救治。

七、加强监督与评估1.建立孕产妇死亡监测和评估机制,定期报告孕产妇死亡情况。

2.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孕产妇保健工作,提高孕产妇死亡的预防和控制水平。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的落实,可以有效减少孕产妇死亡的发生,提高孕产妇的健康水平,促进妇女保健事业的发展。

同时,还需要在政策、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多方面干预,打造一个良好的孕产妇保健环境,为孕产妇提供全面、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南宁市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

南宁市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

⑵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或乡镇卫生院监测人员接到下 级关于孕产妇死亡线索报告后,于3日之内须到相关部门、 机构或入户核实线索的真实性,并报上级妇幼保健机构。
⑶ 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接到报告后,要求与该孕产 妇死亡有关的各医疗保健机构及乡、村级妇幼的医疗保健 人员、接生员或个体行医者,在3日之内调查了解与死亡 有关的病史,包括孕期、产时、产后情况,发病与死亡经 过,还要注意询问死者的既往病史。如该孕产妇死亡发生 在家里,无医疗保健人员或接生员在场,则应入户调查相 关知情人员有关死亡过程及病史情况。然后填写死亡报告 卡及调查附卷,并写出病历摘要或死亡调查小结,上报区 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孕产妇死亡发生在医疗保健机 构的,由该机构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直接报南宁市妇幼
如某项目后有 括号,请在括 号内填写相关 内容
第22项 要注意填 写手术医院平均每 年做剖宫产术多少 例。
第28项 调查结论 (省级专家评,居委会/村医报告,入户 调查区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登记保存,实行每月零报告制度。注意不能漏 项,末次月经及避孕措施不能填“不详”或“无”。
县、区级评审:县、区级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 组负责辖区孕产妇死亡病例的评审,每月评审1 次。评审资料每月报送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市级评审:市级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负责本 所辖县(市、区)孕产妇死亡病例的评审,每 季度评审1次。评审资料及时报送区妇幼保健院。
评审后1个月内,市妇幼保健院将评审结果以书 面的形式反馈给县级妇幼保健院。由县妇幼保 健院将市级评审结果转达至发生孕产妇死亡的 医疗保健机构。
死亡调查报告及病历资料的要求
1.死亡病历复印件必须完整; 2.需复印孕产妇孕期检查的所有资料; 3.孕产妇在多家医疗机构就诊,凡接诊的机构均需

孕产妇死亡质控方案共25页

孕产妇死亡质控方案共25页

3、将从市(县)、乡镇(街道)两级医 院、公安、防疫、计生等相关机构 和部门抄录的该乡活产及死亡名单, 与村医、村接生员(保健员)、村妇女 主任、村会计等的有关出生及死亡 记录核对,并入户调查核实。
村(居委会)级:
将从市(县)、乡镇(街道)两级医院、公安、防 疫、计生等相关机构和部门抄录的该村(居委 会)活产及死亡名单,与村医、村接生员(保健 员)、村妇女主任、村会计等的有关出生及死 亡记录核对,并入户调查核实。
省级监测人员
医院相关资料、病 案室有关登记本、 县级户籍管理、县 计生、防疫站有关 记录、火化证明存

六、质量控制时间
省级于每年12月25前完成质量控制 并上报质量控制报告。
市级于每年11月20前完成质量控制 并上报质量控制报告。
县(区)级于每年10月20前完 成质量控制并上报质量控制报告。
二、质量控制的内容
1、活产漏报率=漏报的活产数/(上报 活产数+漏报活产数) ×100%
2、孕产妇死亡漏报率=漏报死亡数/ (上报死亡数+漏报死亡数) ×100%
3、卡片填写的错误率=抽查卡片的错误 项目数/(抽查卡片数×每张卡片项目 数)×100%
4、卡片填写的完整率=抽查完整卡片数 /抽查卡片的总数 ×100%
还应随机入户访谈,了解本村出生、死亡 情况。
五、漏报调查流程
村级监 测人员
妇女主任、计生专 干、村支书、会计
核实出生与死亡 名单、入户访谈
乡级监 测人员
乡镇卫生院 乡镇派出所 乡镇计生委
乡镇卫生院分娩登记 本、出生医学证明、 预防接种卡、系统管 理登记本、计生登记、 户籍管理
市、县级 监测人员
医疗机构 县公安局 县防疫站 县人口计生委 火葬场 民政部门

孕产妇死亡监测制度

孕产妇死亡监测制度

确保孕产妇死亡监测数据的正确性和上报及时性,提高XX孕产妇死亡监测的质量,特制订孕产妇死亡监测工作制度。

2、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三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1年)》(国发(2011) 24号)
《母婴安全行动计划(2018-2021年)》(国卫妇幼发(2018) 9号)
国家、省、市关于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相关文件
《中国妇幼卫生监测工作手册》2019版
《浙江省卫生监测区统计工作手册》3、内容:
3.1.监测对象:从妊娠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的所有孕产妇。

3. 2.监测内容
3. 2.1活产数、孕产妇死亡数和死亡原因。

3. 2. 2孕产妇死亡的地区和人群分布。

3. 2. 3死亡孕产妇接受卫生保健服务情况。

3. 2.4流动孕产妇死亡情况。

3. 3报告程序XX孕产妇死亡监测上报流程图
监测网络相关内容
XX卫健局妲幼健康科
斗—3天之内
3.4.报告要求|宁波市妇幼保健院保健部
3.4.1发现孕产妇死亡的,应在3天内组织院内进行死亡病例讨论,并提供一切有关治疗、抢救经过以及原始病例复印件,一个月内填好《孕产妇死亡个案表》及有关材料。

3. 4.2每季度上报《孕产妇死亡监测报表》,每半年上报《孕产妇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和《育龄妇女死亡登记表》
3. 5.质量控制
每半年一次质控调查,填写孕产妇死亡质量调查表,每年进行汇总和分析, 提出改进措施。

历次修订时间:2005年08月、2012年07月。

妇幼保健院孕产妇死亡监测工作制度

妇幼保健院孕产妇死亡监测工作制度

妇幼保健院孕产妇死亡监测工作制度
1.了解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掌握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死亡原因,制订有效的措施。

2.监测对象为辖区内(不管其户口所在地)死亡的孕产妇。

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期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包括妊娠各期和不同部位,凡与妊娠有关或因妊娠病情加重及治疗上的原因造成的死亡,但不包括妊娠各期的意外死亡和外省来就医而死亡者。

3.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孕产妇死亡病历调查报告》,并报所在区县妇幼保健院。

区县妇幼保健院接到《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后进行调查核实,24小时内进行网上直报。

4.统计时限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日为一个统计年度,每年10月15日以后补漏的上年死亡数放到下一年度统计。

5.通过查户籍档案、生命统计等方式,核对15-49岁育龄妇女死亡名单,从育龄妇女死亡名单中筛查孕产妇死亡名单,与上报的孕产妇死亡报告卡核对,避免漏报。

6.参加相关的工作例会和培训:负责对基层妇保医生进行孕产妇死亡监测的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7.加强孕产妇死亡补漏、质控工作的管理,孕妇产妇死亡病例要经过区县级、市级评审,质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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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栗坡县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2006年-2010年)孕产妇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地区社会经济和卫生发展的重要指标,为分析我县不同地区的孕产妇死亡率、人群分布特点和死因变动规律,制定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实现《云南省妇女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提出的到2010年孕产妇死亡率在2000年基础上下降25%的目标,制定麻栗坡县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

一、组织领导与各级职责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县孕产妇死亡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组织县级孕产妇死亡评审,。

各乡镇负责组织辖区内孕产妇死亡监测工作的实施,组织开展乡村两级孕产妇死亡监测和入遍及调查。

省妇幼保健院为全省孕产妇死亡监测的业务指导单位,负责监测工作的培训及技术咨询,资料的收集审核、质量控制、完成年度分析报告,具体实施省级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

各设区市妇幼保健院(所)负责组织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相关人员培训,收集、审核、汇总上报辖区内监测资料、进行质量控制、完成年度分析报告;实施市级孕产妇死亡评审;接受省级检查,负责县(市、区)级监测工作督导。

各县(市、区)妇幼保健院(所)负责本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监测资料的收集、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评审、质量控制与上报;接受省、市级检查,负责乡级人员培训、督导。

各级医疗机构履行监测职责。

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做好孕产妇死亡及危重孕产妇的上报;配合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完成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及漏报调查工作。

二、监测范围和对象(一)监测范围:全省各县(市、区)均为省级孕产妇死亡监测点,其中鼓楼区、台江区、芗城区、连江县、连城县、平和县、霞浦县、浦城县、建瓯市、宁化县同时为国家级监测点。

(二)监测对象1.监测对象:全省各县(市、区)内孕产妇 (包括流动人口孕产妇) 。

2、监测对象的归属上报原则(城市以区,农村以县为监测单位)本省户籍孕产妇死亡和活产儿:(1)居住在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上报常住人口;(2)嫁入(办理婚姻登记)异地,户籍未迁入,由嫁入地上报常住人口;(3)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满一年,由居住地(不包括专程就医)上报常住人口;居住不满一年,仍由户籍所在地上报常住人口。

⑷城区与城区间,由孕产妇户籍所在地统计,上报。

⑸离开本省一年以上,不计入省级监测报表统计。

但在国家监测点,应由户籍所在地上报。

外省户籍孕产妇死亡和活产儿:(1)嫁入(办理婚姻登记)我省者,由嫁入地上报常住人口;(2)在我省监测点内居住满一年者,由死前居住地上报常住人口;如死前居住地不详,由死亡发生地上报流动人口。

(3)在我省监测点内居住不满一年者,由死前居住地上报流动人口。

(三)监测相关概念1.活产:妊娠满28周,胎儿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指标之一者。

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达1000克及其以上。

2.孕产妇死亡:在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天之内的妇女,不论妊娠时间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但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导致的死亡。

3.孕产妇死亡率:指一年内每10万例活产儿中,孕产妇的死亡数。

计算方法: 孕产妇死亡率=万/当年活产数当年孕产妇死亡人数10100000 4.监测年度:按照“3+1”年度上报,即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为一监测年度。

三、监测内容1.内容(1)监测区内的活产数;(2)孕产妇死亡数和死亡原因;(3)孕产妇死亡的地区和人群分布;(4)死亡孕产妇接受卫生保健服务情况。

(5)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情况。

2.分析指标(1)孕产妇死亡率;(2)孕产妇死亡率的变化趋势;(3)孕产妇的死因构成和影响因素。

四、监测资料的收集与上报(一)资料收集方法1.报告(1)监测地区发生孕产妇死亡,村级(居委会)应在24小时内报乡(街道)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级(街道)或社区应立即报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2)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医务科应于24小时内将死亡孕产妇的一般情况(真实姓名、详细住址、户口地址、丈夫姓名、联系电话)电话通知所辖的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1个月内书面提供死前经过、抢救诊疗措施及死因诊断。

(3)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危重孕产妇未治愈出院者,相关科室应于出院当天填写高危孕产妇报告卡(包括姓名、年龄、丈夫姓名、户口地址、现居住地址、高危因素、联系电话、出院情况、出院日期)报告本院医务科,医务科应于3天内书面报告辖区的妇幼保健机构,由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追踪。

2.个案调查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接到孕产妇死亡报告,应与乡(街道)有关人员进行个案调查并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个案调查报告,组织县(市、区)级评审后,分别于半年、全年报市级妇幼保健院(所)。

(二)资料的上报省级监测点:1.时间:监测资料按照监测年度每半年上报一次。

乡级: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半年、全年报表,半年、全年育龄妇女死亡名单。

县级: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半年、全年报表、孕产妇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死于市级或死前就诊于市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的育龄妇女名单(死于市级或死前就诊市级医疗保健机构的育龄妇女死亡名单上报市级妇幼保健院,死于省级或死前就诊省级医疗保健机构的育龄妇女死亡名单直接上报省妇幼保健院),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个案及评审资料。

设区市级: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半年、全年报表、县级孕产妇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及县级质量调查汇总表、市级孕产妇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孕产妇死亡报告卡、个案及评审资料、市级质量控制总结、全市孕产妇死亡分析报告。

(3)各级留存资料村级:出生季报表、育龄妇女死亡名单。

乡级:出生季报表、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半年、全年报表、育龄妇女死亡登记表。

县级: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半年及全年报表、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个案、孕产妇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育龄妇女死亡线索表、全县育龄妇女死亡登记表、孕产妇死亡评审记录。

市级: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半年及全年报表、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个案、孕产妇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市级质控、各县质控及汇总)、育龄妇女死亡线索表、孕产妇死亡质量控制小结、孕产妇死亡分析报告及孕产妇死亡评审记录。

省级: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半年、全年报表、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个案、孕产妇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省、市、县质控汇总)、孕产妇死亡监测质量控制报告、育龄妇女死亡线索表、孕产妇死亡分析报告、孕产妇死亡评审记录。

国家监测点:1、纸质报表上报时间:季度报表: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季报表半年报表: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附卷全年报表: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季报表,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及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附卷,育龄妇女死亡登记表,县级以上还应上报孕产妇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每年2月10日前、2月25日前、3月10日前县、市、省分别上报上一年度妇幼卫生监测区县基本情况年报表。

3、网络报告在国家级监测点,监测资料由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录入电脑,逐级审核同时进行网络报告。

网络报告时间和程序按照《中国妇幼卫生监测数据网络直报工作手册》进行。

五、质量控制(一)范围1.区对街道、乡对村,利用每季度例会,进行质量检查。

2.县级每年组织一次质量检查,活产数漏报调查抽取4-5个乡镇(街道),每个乡(街道)抽取4-5个村(社区)进行。

孕产妇死亡补漏应在全县(市、区)范围内进行。

3.市级每年组织一次质量检查,活产数漏报调查应抽查1/3县(市、区)进行,每县抽查3-4个乡镇(街道),每个乡(街道)再抽查4-5个村(社区)进行。

孕产妇死亡漏报调查在上述抽取的县(市、区)内进行。

4、省级每年组织一次质量检查,活产数漏报调查抽取全省的1/3县(市、区),每县(市、区)抽查2-3个乡镇(街道),每个乡镇抽取3-4村(社区)进行,孕产妇死亡漏报调查在上述抽取的县(市、区)内进行。

(二)质量控制的内容 活产漏报率=%数上报活产数+漏报活产漏报活产数100⨯ 孕产妇漏报率=%数上报死亡数+漏报死亡漏报死亡数100⨯ 卡片填写的错误率=%每张卡片项目数抽查卡片数抽查卡片的错误项目数100⨯⨯ 卡片填写的完整率=%抽查卡片总数抽查完整卡片数100⨯ (三)质量要求1.漏报率:死亡漏报率≤15%,活产漏报率≤10%;2.卡片质量:项目错误率〈1%,项目完整率≥99%。

(四)漏报调查方法1.孕产妇死亡漏报调查:在医疗保健机构病案室及相关科室,抄录15-49岁育龄妇女死亡及危重出院名单,填写育龄妇女死亡线索表,采取调查病历,座谈会、走访等形式核实是否孕产妇死亡。

同时可在计生站、派出所寻找育龄妇女死亡线索。

2.活产数漏报调查:以村级出生季报表为基数,采用多种形式与接生登记本、进出院登记本及计生、公安、防疫等记录本核对。

附件:1.孕产妇死亡评审方法2.孕产妇死因分类3.孕产妇死亡个案调查模式4.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填写说明5.监测点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报表6.孕产妇死亡监测质量调查表7.育龄妇女死亡登记表8.育龄妇女死亡线索表附件1. 孕产妇死亡评审方法一、死亡个案评审程序1、县(市、区)级死亡评审各县(市、区)卫生局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县区内孕产妇死亡个案进行讨论。

设区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应协助做好孕产妇死亡评审的组织工作。

评审目的主要是明确死因,对无法确定死因的疑难病例也应写出初步意见及可能的死因推断;并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十二格表评审方法,进行全面评审,分析每例孕产妇死亡发生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影响因素,评定每一例死亡是否可以避免,提出干预意见。

2、各设区的市卫生局每半年组织有关专家,对辖区县(市、区)报告的所有孕产妇死亡个案进行评审。

3、省级评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每半年对所有孕产妇死亡进行全面评审。

二、死亡个案评审形式1、专家组评审:专家组评审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以有关专家为主体,多学科参加的专家评审会。

充分发挥专家的优势,对死亡个案尤其是疑难个案死因做出分析诊断。

通过专家评审,提高当地产科诊治水平。

2、专题学术会: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本地的产科专业人员参加,以当地近期常见的孕产妇死亡为主题,进行专题讨论。

从病因、临床特征、治疗手段等方面较为系统地进行学习、探讨,同时结合当地对这些疾病的实际诊治情况有的放矢地提出改进措施,可使参加会议的专业人员受益。

3、现场评审: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指导,参加人员以基层产科专业人员为主。

评审现场可选择孕产妇死亡发生较多或死亡个案较典型,或对危重孕产妇治疗、抢救经验丰富的医院或卫生院,先由主管医生全面介绍病史、诊治经过等,然后请专家现场讲解、分析,找出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现场评审可增加专家对专业人员面对面指导的实际操作性。

三、死亡个案评审要求1、死亡卡及病历摘要所有孕产妇死亡评审的个案在评审前要进行核实,死亡卡要求的项目必须填写完整、清楚,不得有缺项、漏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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