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交易所及规章制度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Shanghai Gold Exchange,简称SGE)是中国境内唯一的全国性黄金交易市场,成立于2002年。
作为中国黄金市场的核心,SGE的现货交易规则是黄金交易者和投资者必须了解的重要内容。
1. 交易时间SGE现货交易的交易时间分为夜盘和日盘。
夜盘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晚上9:00至次日凌晨2:30,日盘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00至下午3:30。
节假日期间,交易时间可能会有所调整。
2. 交易品种SGE的现货交易主要包括黄金、白银、铂金和钯金等贵金属品种。
其中,黄金交易是最为活跃和主要的交易品种。
3. 交易规则SGE现货交易的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成交价格确定:SGE的交易价格是以人民币/克为单位,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由形成,采用连续竞价的方式进行交易。
(2) 交易单位:黄金交易的交易单位为标准金重量单位克,白银为标准银重量单位千克,铂金和钯金为标准金重量单位盎司。
(3) 交割方式:SGE现货交易采用实物交割方式,即交易双方按约定的交割日将黄金实物交付给买方,交割地点为上海。
(4) 交易保证金:SGE要求交易者在进行交易前交纳一定比例的交易保证金,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保证金的交纳比例根据交易品种和交易者的身份不同而有所差异。
(5) 交易手续费:SGE对交易者收取一定比例的交易手续费,用以维护交易所的正常运营和管理。
(6) 交易结算:SGE的交易结算采用T+D(交割日交易日)交收制度,交易当天成交的交易将在交割日进行交割结算。
(7) 交易风险管理:SGE建立了完善的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交易限额管理、交易风险准备金管理等,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4. 交易者资格要求SGE对交易者的资格要求比较严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注册会员:交易者必须是SGE的注册会员,注册会员需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包括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人等。
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交易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询价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促进黄金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211号)、《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银发[2011]93号)、《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以下简称“询价业务”)包括:1. 经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核准的市场参与者,通过交易所提供的询价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所询价系统”),以双边询价方式达成的交易。
2. 经交易所核准的市场参与者,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以双边询价方式进行的交易,交易品种为交易所指定在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挂牌的交易品种。
上述第二类询价业务又称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询价业务(以下简称“银行间询价业务”)。
银行间询价业务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执行。
第二章 市场参与者— 1 —第三条交易所对询价业务实行备案管理,市场参与者须向交易所提交书面备案报告,经交易所核准后方可开展询价自营和代理业务。
第四条获得银行间询价业务资格的机构席位可直接获得交易所询价系统交易权限。
第五条具备询价代理业务资格的交易所会员对其代理客户实行询价业务准入管理。
第六条代理会员应建立健全代理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风险管控措施。
第七条会员的自营、代理询价业务应通过交易所询价系统完成交易,不得私下对冲。
第八条会员对其自营交易承担履约责任,客户对其委托的交易承担履约责任。
第三章 交易时间和交易品种第九条交易所询价业务的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及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除外)。
各交易品种交易时间及其它参数详见《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交易细则》。
第十条交易所询价业务的交易品种包括“询价Au9999”、“询价Au9995”。
第十一条交易所询价业务的交易类型分为即期交易、远期交易和掉期交易。
中国黄金管理制度
中国黄金管理制度一、黄金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国家主导原则:作为重要的贵金属,黄金的管理应当由国家主导,政府应当负责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
2. 市场化原则:在国家主导的前提下,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保持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有效运行。
3. 透明原则:黄金管理应当保持透明,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确保公众了解市场情况和政府政策,增强市场参与者的信心和合作意愿。
4. 风险控制原则:黄金市场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对市场波动和不确定性进行有效控制。
5. 法治原则:黄金管理应当依法进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黄金管理制度的内容1. 黄金储备管理:作为国家的重要财富储备,中国应当建立健全的黄金储备管理制度,保障黄金安全和有效运用。
2. 黄金市场监管:建立健全的黄金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稳定和发展。
3. 黄金金融产品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多样化的黄金金融产品,满足市场需求,促进金融市场发展。
4. 黄金定价机制:建立合理、透明的黄金定价机制,引导市场价格形成,促进市场合理竞争和价格稳定。
5. 黄金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黄金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合作,促进国际黄金市场的互动和发展。
三、黄金管理制度的挑战与机遇1. 挑战:当前,全球金融市场面临诸多挑战,中国的黄金管理制度也不例外。
市场风险和不确定性加剧,监管缺失和薄弱,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并存,这些都对中国的黄金管理制度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2. 机遇:然而,挑战之外,也存在着机遇。
中国的黄金市场规模巨大,市场参与者众多,金融科技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也为黄金管理带来了新的机遇。
通过深化改革和创新,完善监管体系,优化市场环境,中国的黄金管理制度有望迎接新的挑战,实现更好的发展。
四、黄金管理制度的建设路径1. 强化监管:建立健全的黄金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对黄金市场的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秩序。
黄金交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黄金交易安全,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黄金市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黄金交易的企业、金融机构、个人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条黄金交易安全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 依法经营,规范操作;3. 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4. 强化责任,落实监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成立黄金交易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黄金交易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黄金交易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企业、金融机构应设立黄金交易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黄金交易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交易安全措施第七条黄金交易应遵循以下安全措施:1. 交易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了解市场行情,评估风险;2. 交易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交易规则,确保交易真实、合法、合规;3. 交易后,应妥善保管交易记录,确保交易数据的完整、准确、安全;4. 交易过程中,应加强风险控制,合理设置止损、止盈点,防止交易风险扩大;5. 交易过程中,应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第八条黄金交易安全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健全黄金交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2. 定期对员工进行黄金交易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3. 加强交易系统的安全管理,确保交易系统稳定、可靠;4. 加强交易场所的安全管理,确保交易场所安全、有序;5. 加强交易数据安全管理,确保交易数据安全、保密。
第四章风险防控第九条黄金交易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采取以下措施:1. 制定风险防控预案,明确风险防控责任;2. 加强市场监测,及时发现市场风险;3. 严格执行风险控制措施,降低交易风险;4. 加强内部审计,确保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到位;5. 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报告风险情况。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条黄金交易安全管理委员会定期对黄金交易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有效实施。
黄金的管理制度
黄金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黄金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金融机构、金融从业人员和黄金市场相关主体从事黄金交易、结算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黄金管理依法合规、诚信管理、风险防范、创新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监管机构第四条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全国黄金市场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黄金市场的监管工作。
第六条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的黄金市场相关工作。
第七条金融监管部门有权对黄金市场相关主体进行检查、调查、处罚,并可以依法要求有关方面提供协助,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条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工作,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章金融机构第九条从事黄金交易、结算活动的金融机构须依法合规开展业务,获取相应的经营许可。
第十条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内控管理、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制度,保障业务运作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要加强内部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合规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配合,积极配合相关检查、调查和处罚工作。
第四章金融从业人员第十三条从事黄金交易、结算活动的金融从业人员须取得相关从业资格,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第十四条金融从业人员要加强自律意识,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不得擅自决策或作出不当承诺。
第十五条金融从业人员要不断提升业务素质和从业能力,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工作,促进市场规范发展。
第十六条金融从业人员要加强学习和实践,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防范道德风险和业务风险。
第五章黄金市场相关主体第十七条黄金市场相关主体要加强自律管理,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黄金市场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监管机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配合检查、调查。
第十九条黄金市场相关主体不得故意或者过失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的信息,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黄金回收店规章制度大全
黄金回收店规章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黄金回收店的经营行为,保障顾客权益,本规章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黄金回收店的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第三条黄金回收店的经营目标是诚信经营,保障顾客权益,确保黄金回收业务的合法合规进行。
第四条黄金回收店的全体员工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黄金回收店将对员工进行培训,使员工了解本规章制度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员工必须时刻维护黄金回收店的声誉和形象,服务顾客,做到诚信守法,规范经营。
第七条员工应当自觉接受公司的监督和检查,如有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公司将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章服务规定第八条黄金回收店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办理黄金回收业务。
第九条黄金回收店必须进行认真认证,对顾客的身份资料进行核实,保障交易的真实合法。
第十条黄金回收店对顾客持有的黄金进行实时检测,确保黄金的真实性和质量。
第十一条黄金回收店应当以公平公正的原则回收黄金,不得有偷换、掺假的行为。
第十二条员工在为顾客服务时,应当礼貌热情,提供专业的回收服务,解答顾客疑问。
第十三条员工应当妥善保管顾客的隐私信息,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三章内部管理第十四条黄金回收店制定岗位职责清晰,明确员工工作内容和工作目标。
第十五条员工应当服从公司管理,不得私自接受顾客回收黄金,保障公司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员工应当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不得擅自调整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公司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根据工作表现给予相应的激励或处罚。
第十八条公司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和培训制度,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水平。
第十九条公司要保障员工的工作环境和身体健康,设立员工福利制度,提升员工的归属感。
第四章纪律要求第二十条员工要自觉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得有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员工不得私自调整公司贵重物品、不得私自盗窃或挪用公司财产。
第二十二条员工不得利用公司的资源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如赌博、吸毒等。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保证金调整
市场风险状况
当市场风险状况发生变化时,交易所可能会调 整保证金比例,以控制市场风险。
政策调整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交易所可能会对保证金比 例进行调整。
其他因素
交易所还会考虑其他因素,如会员或客户的信用状况、交易活跃度等,来调整 保证金比例。
04 交割规则
交割期限
交割期限
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交易双方在达成交易后的某一特定日期进行实物交割。 这个日期通常在交易达成后的1-3个工作日之内,具体时间由交易双方协商确 定。
诉讼解决
如果仲裁无果,交易双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 讼,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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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交易双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交易所规定规格和质量要求的实物黄金、白银等贵金属进行交付。
期货转现货
如果交易双方在期货市场上达成交易,可以在期货转现货的过程中进行实物交割。期货转现货的交割方式可以降 低交割成本和风险。
05 风险管理规则
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制度是指交易所根据市场风险情况,对部分或全部合约设定涨跌幅度限制,当市场价格波动 超过一定幅度时,交易所会采取暂停交易等措施,以减少市场的波动。
03
交易所会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 暂停交易等措施,以减少市场的波动。
06 信息披露规则
信息披露内容
交易信息
包括交易品种、交易时间、 交易价格、交易量等。
持仓信息
包括会员和客户的持仓量、 持仓分布等。
结算信息
包括结算价格、结算数量、 结算金额等。
交割信息
包括交割日期、交割地点、 交割方式等。
黄金期货
以黄金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通过买卖期货 合约赚取差价。
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
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摘要:一、上海黄金交易所简介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组织架构三、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品种与服务四、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五、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会员管理六、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七、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变更与终止八、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附则正文: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
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会员提供黄金、白银等贵金属的交易、清算、交割与仓储等服务。
一、上海黄金交易所简介交易所成立于2002 年,总部位于上海市。
交易所旨在发挥黄金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促进黄金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我国黄金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交易所是国家级黄金市场,是我国黄金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组织架构交易所的组织架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等。
会员大会是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交易所的决策机构,监事会是交易所的监督机构,管理层是交易所的执行机构。
交易所还设有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相关领域的专业事务。
三、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品种与服务交易所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黄金、白银等贵金属。
交易所提供交易、清算、交割与仓储等服务,为会员提供了一个安全、高效、便捷的交易平台。
四、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方式、交易费用、交易限制等。
会员需遵循交易所的交易规则,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五、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会员管理交易所实行会员管理制度,会员分为综合类会员和金融类会员。
会员需满足一定的条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方可成为会员。
交易所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会员应遵守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六、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交易所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如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
交易所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会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黄金店规章制度
黄金店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维护黄金店正常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员工和店铺的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经营范围本店依法经营黄金珠宝首饰,包括黄金制品、铂金制品、镶嵌首饰、玉石制品等。
严禁经营假冒伪劣、非法交易等违法行为。
第三条消费者权益保护1. 本店销售的黄金珠宝首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质量保证、售后服务,保证消费者权益。
2. 本店提供正规发票,确保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合法性。
3. 本店尊重消费者隐私,不得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4. 本店在商品销售、维修、退换货等方面,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员工管理1. 员工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尊重消费者,不得有任何损害消费者和店铺利益的行为。
2. 员工应接受培训,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店铺规章制度,具备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3. 员工着装整洁,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
4. 员工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5. 员工不得泄露店铺商业秘密,遵守店铺保密协议。
第五条商品管理1. 本店商品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标识,明示商品的材质、含量、工艺等信息。
2. 本店建立健全商品质量检测制度,确保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 本店加强库存管理,确保商品安全、防盗、防损。
4. 本店严禁销售假冒伪劣、非法交易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环境卫生1. 本店保持店内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2. 员工遵守卫生规定,保持个人卫生和工作区域卫生。
3. 本店建立健全垃圾处理制度,确保垃圾及时清理、分类处理。
4. 本店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配备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第七条营销活动1. 本店根据市场需求,开展各类营销活动,提高店铺知名度和竞争力。
2. 本店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广告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虚假广告。
3. 本店开展促销活动时,明示活动规则,确保消费者公平参与。
4. 本店加强与其他企业的合作,拓展业务渠道,提高经营效益。
第八条客户服务1. 本店提供优质服务,耐心解答消费者疑问,提供专业的购物指导。
上海黄金交易时间和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时间和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是中国唯一的黄金交易场所,于2002年10月31日成立,是国内金融市场的一个新兴板块,为广大投资者提供黄金现货交易平台。
作为全国性的专业性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承担着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保障市场透明和公正的重要角色。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上海黄金交易时间和规则。
1.交易时间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时间分为交易日和非交易日两部分,其中交易日指正常工作日,非交易日指节假日休息日等。
交易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30。
非交易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
2.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按照公开竞价方式进行现货黄金交易。
1)价格:价格是由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的,根据买卖双方的报价,由交易所按照市场供求关系确定成交价格。
2)买卖方:交易的参与者分为买方和卖方,交易双方可以选择市价或者限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3)交易方式:市价和限价交易方式4)撮合方式:上海黄金交易所采用双向匹配撮合方式,即买方和卖方同步公布价格和数量,系统根据双方的价格和数量进行撮合成交。
5)交收:交易所以指针的方式规定交割日,并规定了交割品种、交割方式、交割数量、交割地点等相关细则。
买卖双方在交割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交割。
3.交易费用交易费用包括交易手续费和交易保证金。
交易手续费按照交易量不同而不同,交易保证金则根据交易所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而定。
交易所还规定了相应的风险准备金制度,为投资者提供风险控制保障。
风险准备金的数额由交易所根据市场需求与供给相匹配的原则测算得出。
4.交易注意事项1)在交易时,应提前查看行情,了解市场情况,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避免盲目跟风。
2)交易时应注意行情波动,灵活调整交易策略,避免因市场不利而加大交易量。
3)对于投资者而言,也需要注意交易品种与个人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程度,避免在交易过程中因收益低而承担过高的市场风险。
总之,上海黄金交易所作为国内唯一的黄金交易场所,其交易时间和规则是影响黄金交易的重要因素。
贵金属交易管理制度
贵金属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贵金属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所属机构从事贵金属交易活动。
第三条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钯金等金属。
第四条贵金属交易是指投资者通过金融市场进行贵金属买卖、提取、存放等活动。
第五条贵金属交易应遵循合法、公平、真实、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交易规则第六条投资者在贵金属交易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不得从事操纵市场、传播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投资者应当按照自己的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贵金属交易,不得盲目跟风投资。
第八条资金交易应当以自有资金为主,不得采取信用杠杆交易。
第九条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当合理公开,不得存在隐性收费。
第十条投资者须按规定在特定时段内进行交易,不得擅自延长交易时间。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一条投资者应当认真研究市场行情,了解贵金属价格波动规律,控制交易风险。
第十二条投资者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设定止损点,及时止损割肉,保护本金安全。
第十三条投资者应当及时关注市场风险提示,避免盲目跟风交易,陷入风险中。
第十四条投资者应当妥善保管账户信息,避免账户遭到盗窃或其他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投资者应当选择正规、有信誉的贵金属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避免陷入非法交易。
第十六条投资者发现异常市场波动或其他风险情况时,应及时向交易所或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本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贵金属交易活动的监管。
第十八条本公司应当定期对贵金属交易活动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本公司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
第二十条本公司应当加强对客户的风险评估,确保客户符合交易条件。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应当配备专业的风险管理团队,及时处理风险事件,保障客户权益。
第二十二条本公司应当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合作,配合监管部门对贵金属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
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制度
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制度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制度一、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全球经济的不断变化,黄金交易所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黄金交易和风险管理的重要责任。
为了保障黄金交易所的正常运营,有效控制风险,制定一套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势在必行。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1. 市场风险a) 黄金价格波动风险:由于全球经济形势、地缘政治等因素影响,黄金价格可能出现剧烈波动。
b) 黑天鹅事件风险: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恐怖袭击等可能对市场产生重大冲击。
2. 信用风险a) 会员违约风险:会员可能因各种原因无法履行合约义务。
b) 客户违约风险:客户可能无法按时支付货款或提供充足担保物。
3. 操作风险a) 内部操作失误:由于人为错误或系统故障导致交易操作出现错误。
b) 外部操作失误:与其他金融机构或第三方合作时,可能发生操作失误或信息传递错误。
三、风险控制措施1. 市场风险控制a) 设立市场监控系统:建立实时监测黄金价格和市场波动的系统,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应对措施。
b) 制定风险管理策略:根据市场情况和历史数据,制定合理的风险管理策略,包括止损、对冲等方法。
2. 信用风险控制a) 会员准入审核:对申请成为会员的机构进行严格审核,评估其资信状况和经营能力。
b) 客户信用评估:建立客户信用评估体系,根据客户的资产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进行评估,并设定相应的限额和担保要求。
3. 操作风险控制a) 内部控制流程:建立完善的内部流程和审批机制,确保交易操作符合规定,并设置权限分级管理。
b) 外部合作监管:与其他金融机构或第三方合作时,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包括签订合作协议、定期检查等。
四、风险监测与报告1. 风险监测a) 建立风险监测系统:通过技术手段建立风险监测系统,对市场波动、会员和客户违约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b) 设定预警指标:根据历史数据和市场情况,设定预警指标,一旦超过预警线即触发相应的应对措施。
2. 风险报告a) 定期风险报告:制定定期风险报告制度,对各类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向相关部门和管理层汇报。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是指在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的现货黄金交易所需遵守的规定。
以下是一些主要规则:
1. 交易时间:交易时间为每个工作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5:30。
2. 交易品种: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现货交易品种主要包括Au99.95、Au99.99、Au100g、Au50g、Au10g、Au5g、Au2g、Au1g等。
3. 交易单位:现货黄金交易单位为克,最小交易单位为1克。
4. 交易方式:交易采用集中竞价和连续竞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集中竞价在每个交易日上午9:00至9:15进行,连续竞价在9:15至11:30和13:30至15:30之间进行。
5. 交易限制:个人投资者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现货交易中有一定的交易限制。
例如,个人投资者在每个交易日的买入和卖出总量都有一定的限制。
6. 交割方式:交割方式为线下交割,即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认可的交割机构进行实物黄金的交割。
7. 交易费用:交易费用包括交易手续费和交割费用,费用标准由上海黄金交易所制定。
以上是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的一些主要规则,具体详情可参考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公告。
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
一、概述上海黄金交易所是我国国内黄金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黄金交易与服务的职能。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上海黄金交易所制定了业务监督管理规则,以便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
二、监管机构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监管机构包括交易所监督部门和监管委员会。
交易所监督部门负责具体的监管工作,监督委员会负责对交易所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业务监督管理规则的内容1. 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明确了交易的时间、方式、标的、价格等规则,以保证交易的公平和透明。
2. 会员管理:交易所对会员资格、会员权益、会员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保障会员权益,维护交易秩序。
3. 交易监管:上海黄金交易所通过严格的风险控制和监管措施,确保交易活动的安全和稳定。
4. 信息披露:交易所要求会员和交易参与方按照规定进行信息的披露,以保证市场信息的透明和公开。
5. 案件处理:对于交易违规、欺诈等行为,上海黄金交易所明确了相应的处理流程和处罚措施。
四、监督与执法1. 监督工作:交易所监督部门负责对会员和交易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
2. 执法措施:对于违规行为,交易所监督部门将根据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交易资格等。
3. 自律监管:交易所要求会员自觉接受自律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自行整改,加强内部监督。
五、监督管理规则的意义1. 维护市场秩序:监督管理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公平、公正。
2. 保护投资者权益:监管机构通过对市场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投资风险。
3. 增强市场信心:监管规则的存在和执行,有助于增强市场参与者的信心,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六、发展趋势1. 加强技术监管:随着科技的发展,上海黄金交易所将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交易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
2. 健全监管制度:不断完善监督管理规则体系,提高各项规则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黄金店安全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总则为加强黄金店安全管理,确保顾客、员工及财产安全,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店所有员工及经营活动。
二、安全管理职责1. 店长负责黄金店的整体安全管理工作,对店内安全负总责。
2. 安全主管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对店内安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确保本部门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4. 所有员工应遵守本制度,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
三、安全管理制度1. 人员管理(1)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操作规程。
(2)员工应熟悉店内消防设施、安全通道和紧急疏散路线。
(3)员工应保持个人卫生,不得携带危险品进入店内。
2. 财产管理(1)黄金及贵重物品存放于保险柜,由专人负责保管。
(2)营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点库存,确保贵重物品安全。
(3)保险柜钥匙由店长和安全主管分别保管,不得随意交接。
3. 消防安全管理(1)店内配备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维护。
(2)员工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3)禁止在店内吸烟、使用明火,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4. 安全巡查(1)安全主管负责每日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店长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四、安全流程1. 入店安全(1)顾客进入店内,员工应主动引导,提醒注意安全。
(2)顾客试戴黄金饰品时,员工应确保顾客不携带危险品。
2. 财务安全(1)营业员在收银时,应确保收银台安全,防止现金、贵重物品被盗。
(2)营业员在交接班时,应清点现金、贵重物品,确保账实相符。
3. 紧急疏散(1)发生火灾、地震等紧急情况时,员工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顾客疏散。
(2)员工应确保自己及顾客的生命安全,按照规定路线疏散。
五、奖惩措施1. 对遵守安全制度、积极参与安全管理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黄金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黄金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制度一、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黄金交易的风险控制管理,确保黄金交易的稳定、安全和合规。
通过明确风险控制策略、操作流程和责任分工,达到防范和控制黄金交易风险的目的。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涉及黄金交易的部门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黄金现货、期货、期权等交易品种。
三、风险控制策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黄金交易的合法合规性。
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控制指标和阈值,确保交易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合理配置资金,避免因资金流动性和充足性不足导致的风险。
制定科学的交易策略,避免盲目跟风和过度投机,降低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
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机制,对黄金交易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风险预警。
四、操作流程交易前准备:了解市场行情、分析风险因素、制定交易计划。
交易执行:按照交易计划执行交易操作,做好交易记录。
风险评估:定期对交易风险进行评估,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风险监控:实时监控市场行情、交易对手风险、保证金管理等。
报告与反馈:定期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黄金交易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风险控制措施。
五、责任分工黄金交易部门负责人:负责制定黄金交易风险控制策略,监督执行情况,确保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黄金交易员:按照风险控制策略执行交易操作,及时报告市场行情和交易风险。
风险控制专员:负责制定和完善黄金交易风险控制指标和阈值,对黄金交易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风险预警。
财务管理人员:负责资金流动性和充足性的管理,确保黄金交易的资金安全。
上级管理部门:负责对黄金交易部门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风险控制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效果。
六、培训与考核对黄金交易部门的人员进行定期的法律法规和风险控制培训,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对黄金交易部门的业绩和风险控制措施进行定期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员工绩效挂钩,鼓励员工积极参与风险控制工作。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财务损失或声誉风险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黄金业务管理制度
黄金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规范黄金业务经营行为,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黄金经营企业,并在黄金交易管理、市场营销、客户服务、风险管理等方面具体细则。
第三条黄金经营企业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履行社会责任,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第四条黄金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确保业务管理的规范、安全、合法、高效。
第五条黄金经营企业应当加强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黄金交易管理第六条黄金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资质,并向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第七条黄金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包括交易结算、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
第八条黄金经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黄金交易的法律法规,不得进行不正当交易行为。
第九条黄金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内部人员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制度。
第十条黄金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市场公布关键信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第三章市场营销第十一条黄金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广告宣传的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当比较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二条黄金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客户管理制度,保护客户隐私,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黄金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税收义务,不得逃税、偷税、骗税。
第十四条黄金经营企业应当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四章客户服务第十五条黄金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及时、有效处理客户投诉。
第十六条黄金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的法律法规,确保客户利益。
第十七条黄金经营企业应当做好客户教育工作,提高客户投资理财的风险意识和金融知识。
第十八条黄金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杜绝虚假承诺、欺诈销售等不当营销行为。
第五章风险管理第十九条黄金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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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交易所及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1983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金银的管理,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对金银的需要,取缔金银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金银,包括:(一)矿藏生产金银和冶炼副产金银;(二)金银条、块、锭、粉;(三)金银铸币;(四)金银制品和金基、银基合金制品;(五)化工产品中含的金银;(六)金银边角余料及废渣、废液、废料中含的金银。
铂(即白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属于金银质地的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的规定管理。
第三条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境内机构)的一切金银的收入和支出,都纳人国家金银收支计划。
第四条国家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国家金银储备;负责金银的收购与配售,会同国家物价主管机关制定和管理金银收购与配售价格,会同有关国家主管机关审批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以下统称经营单位),管理和检查金银市场;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第五条境内机构所持的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留用的原材料、设备、器皿、纪念品外,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处理、占有。
第六条国家保护个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银。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
对金银收购的管理第八条金银的收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
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金银。
第九条从事金银生产(包括矿藏生产和冶炼副产)的厂矿企业、农村社队、部队和个人所采炼金银,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
前款所列生产单位,对生产过程中的金银成品和半成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不得私自销售和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经营单位和使用金银的单位,从伴生金银的矿种和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将回收的金银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但是,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使用金银的单位将回收的金银重新利用的除外。
第十一条境内机构从国外进口的金银和矿产品中采炼的副产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允许留用的或者规定用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金银以外,一律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销售、交换和留用。
第十二条个人出售金银,必须卖给中国人民银行。
第十三条一切出土无主金银,均为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熔化、销毁或占有。
单位和个人发现的出土无主金银,经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除有历史文物价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的规定办理外,必须交绘中国人民银行收兑,价款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公安、司法、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国家机关依法没收的金银,一律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处理或者以其他实物顶替。
没收的金银价款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对金银配售的管理第十五条凡需用金银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使用金银的计划,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供应。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按照批准的计划供应,不得随意减售或拖延。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以及外商,订购金银制品或者加工其他含金银产品,要求在国内供应金银者,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审批予以供应。
第十七条使用金银的单位,必须建立使用制度,严格做到专项使用、结余交回。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不得把金银原料(包括半成品)转让或者移作他用。
第十八条在本条例规定范围内,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使用金银的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
使用金银的单位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据买提供有关使用金银的情况和资料。
对经营单位和个体银匠的管理第十九条申请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第二十条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金银业务范围从事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不得在经营中克扣、挪用和套购金银。
第二十一条金银质地纪念市的铸造发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其他任何单位不得铸造、仿造和发行。
金质地纪念章(牌)的出口经营,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分别办理。
第二十二条委托、寄售商店,不得收购或者寄售金银制品、金银器材。
珠宝商店可以收购供出口销售的带有金银镶嵌的珠宝饰品,但是不得收购销售金银制品和金银器材。
金银制品由中国人民银行收购并负责供应外贸出口。
第二十三条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沿海侨眷比较集中地区的个体银匠,经县或者县级以上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从事代客加工和修理金银制品的业务,但不得收购和销售金银制品。
二十四条国家允许个人邮寄金银饰品、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制定。
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第二十五条携带金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入境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申报登记。
第二十六条携带或者复带金银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证明或者原入境时的申报单登记的数量查验放行;不能提供证明的或者超过原入境时申报登记数量的,不许出境。
第二十六条携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应旅游者购买的金银饰品(包括镶嵌饰品、工艺品、器皿等)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凭国内经营金银制品的单位开具的特种发货票查验放行。
无凭据的,不许出境。
第二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出境定居,每人携带金银的限额为:黄金饰品1市两(31.25克),白银饰品10市两(312.50克),银质器皿20市两(625克)。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符合规定限额的放行。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从国外进口金银作产品原料的,其数量不限,出口含金银量较高的产品,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放行。
未经核准或者超过核准出口数量的。
不许出境。
第三十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家给予表彰或者适当的物质奖励:(一)认真执行国家金银政策法令,在金银回收或者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二)为保护国家金银与走私、投机倒把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斗争,事迹突出的;(三)发现出土无主金银及时上报或者上交,对国家有贡献的;(四)将个人收藏的金银捐献给国家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八、丸、十、十一条规定,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
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并处以罚款,或者单处以没收。
违反本条例第八、丸、十、十一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另处以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追回实物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使用用途或者转让金银原材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警告、或者追回已配售的金银。
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直至停止供应。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
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
(五)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
借贷抵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金银进出国境管理规定或者用各种方法偷运金银出境的,由海关依据本条例和国家海关法规处理。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收兑。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追究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已构成犯罪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的施行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金银管理需要作某些变通规定的,由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本条例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有关部门制定的金银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为推进黄金管理体制改革,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促进黄金制品零售市场健康发展,现就黄金制品零售市场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改革黄金制品零售管理审批制,取消黄金制品零售业务许可证管理制度,实行核准制。
二、经营黄金制品(包括K金制品)零售(专营、兼营)业务的单位,应经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核准行)核准,并领取《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以下简称《核准登记证》)。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部门凭人民银行核发的《核准登记证》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消费税认定登记手续。
三、申请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 具有独立、完整的会计财务核算部门和制度。
(三) 具有合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四) 具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金)。
专营店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万元;兼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大中型综合商场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500万元。
(五) 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符合安全条件的库房。
专营店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
兼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大中型综合商场营业面积应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场所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
民族地区专营或兼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资金和营业面积可根据上述原则适当放宽。
四、申请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应向核准行提交以下材料:(一) 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报告。
(二) 企业决策层的决议。
(三)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新设企业提交)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已设企业提交)。
(四) 营业用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五)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会计、出纳员资格证明;经营黄金制品业务人员的简历。
(六) 人民银行认可机构开具的验资证明、银行开户证明。
(七) 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科目设置情况的说明。
五、核准行自接到申请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报告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开办条件的申请单位,核发《核准登记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
六、允许开办黄金制品零售连锁店。
开办黄金制品零售连锁店依照上述第二、三、四条规定核准。
七、黄金制品零售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经营黄金制品零售业务,依据上述第二、三、四条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