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崔玉东等四名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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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工大校发〔2012〕42号签发人:邢永明关于给予崔玉东等四名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

各有关部门、单位:

崔玉东,学号201120905021,理学院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11-2班学生。该生于2012年5月29日因无故旷课受到警告处分(校发〔2012〕23号)后,继续无故旷课,累计达到50学时。

王方,学号200920516035,化工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10级学生。该生于2012年3月26日因无故旷课受到警告处分(校发〔2012〕9号)后,继续无故旷课,累计达到50学时。

冉敏易,学号201020303053,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环境工程专业10-2班学生。该生于2011年4月29日因无故旷课受到警告处分(校发〔2011〕26号)后,继续无故旷课,累计达到50学时。

李昊凝,学号201130401020,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专业11-4班学生。该生在2012年7月9日进行的《高

等数学B(二)》考试中,让他人代替其参加考试。

以上行为在学生中造成了较坏影响,为严肃校纪校规,教育本人,警示他人,经2012年9月6日校长办公会研究,根据《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决定给予崔玉东、王方、冉敏易开除学籍处分;根据《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五款第一项有关规定,决定给予李昊凝开除学籍处分。

此决定

内蒙古工业大学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学生处分决定

内蒙古工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2年9月10日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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