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合集三篇)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合集三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篇1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成员的权利及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名称:“XX县XX烤烟种植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住所:XX县XX镇XX村。
第四条成员出资总额:肆万壹仟肆佰元人民币(每亩按20元出资会费)。
第五条设立人(成员)数:12人;其中自然人:12人。
第六条本社是由主要从事烟叶生产的农民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七条本社的宗旨: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全面实行烟叶标准化生产,实现社会化分工,专业化服务,减工降本,提质增效,维护社员利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八条本社遵循的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100%从事烟叶生产烟农;(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可分配盈余主要按成员出资额比例返还。
第九条本社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本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社主要开展下列服务活动:烤烟及其它农产品种植、销售。
具体内容,按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章成员第十一条凡是烟叶生产的农民,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理事会同意,可以成为本社成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提升农民收入,加强农民自我组织和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是在地方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主导下,地域相近、业务相补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同组成的经济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联合社的名称为___________。
第四条联合社的地址为___________。
第五条联合社的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六条联合社按照民主选举的原则,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执行机构。
第七条会员大会是联合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每年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 讨论并通过联合社的章程、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2. 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3. 审核和批准联合社的年度工作报告和经济收支情况报告等。
第八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_____年,由理事长领导,成员包括___________。
第九条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_____年,由监事长领导,成员包括___________。
第十条联合社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由理事会选派。
执行机构的职责包括:1. 履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授权的职责;2. 制定并执行联合社的年度工作计划,报告工作进展;3. 负责联合社的财务管理、人员管理和合作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章会员权益和义务第十一条加入联合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联合社的会员,并享有以下权益:1. 参与联合社管理和决策;2. 平等分享联合社经济成果;3. 享受联合社提供的培训和技术支持;4. 获得合理的回报和分红。
第十二条联合社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 忠实履行与联合社的合作协议;2. 积极参与联合社的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3. 维护联合社的声誉和利益;4. 遵守联合社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四章资金来源和分配第十三条联合社的资金来源包括会员的入资、社员投资及合作项目收益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结合组成依法成立的经济组织,是法人实体。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住所、范围、营业期限等依法登记,并经登记部门颁发社会信用代码。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目的是为了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农业科技推广、农产品加工和销售、农业信息服务等活动,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资金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可以采取资金合作社、劳动合作社、资源合作社和互助合作社等形式。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进出,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职权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由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组成,并设立合作社经理。
第八条社员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社的重大事项,并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的成员。
第九条理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构,由社员大会选举的代表组成,并任命合作社经理。
理事会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条监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由社员大会选举的社员组成,负责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活动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合作社经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责人,由理事会任命,负责协调合作社各项工作。
第四章准入与退出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条件包括符合合作社宗旨和业务范围的要求,并能按章程履行义务。
入社申请需经社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社员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决定的退出规则办理。
第五章分配的方式和原则第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收益按照约定的方式和原则进行分配,可根据社员的出资额、劳动投入、资源贡献等进行合理分配。
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社员的贡献和经营业绩进行分红,社员可以通过购买合作社股权等方式分享经济收益。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由社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纳税,及时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接受监督。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由自愿结合起来的农民为实现共同经济利益和社会福利而组成的经济组织。
第二条合作社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为:_____________。
第四条合作社的住所为:_____________。
第五条合作社的经营年限为无固定期限。
第六条合作社的宗旨为:_____________。
第七条合作社对外经济合作事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第八条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为___________。
第九条合作社设立下列管理机构:1. 理事会2. 监事会第十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由___________名会员组成,其中包括___________名常务理事。
第十一条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由___________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___________名常务监事。
第十二条理事会和监事会分别选举产生_____________名执行成员,由理事会和监事会选举其中一人担任合作社的主任。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合作社设立办事机构,具体职责由理事会决定。
第三章会员权益和义务第十五条合作社的会员权益包括:1. 共同享有合作社经营利益;2. 有权参与合作社决策、监督和管理;3. 享有合作社服务和支持。
第十六条合作社的会员有下列义务:1. 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决议;2. 按照规定认购股份;3. 接受合作社的监督和管理;4. 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合作社会员有权自愿退出合作社,但退出合作社应提前___________个月书面通知理事会,并清算其在合作社的权益。
第十八条合作社会员因违反法律法规、章程和决议,损害了合作社利益的,理事会有权作出纪律处分,并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资金与会计管理第十九条合作社的资金来源包括:1. 会员认购股份;2. 盈余的提取;3. 贷款和投资收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完整版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由自愿的农户以合作经营为主要形式组成的农业经济组织,依法成立,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拟章程,自负盈亏。
第二条合作社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
第三条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可以选择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联社等形式,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合作经营。
第四条合作社的成立应当遵循自愿、性质民主、平等互助、互利共赢的原则。
第五条合作社应当依法纳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
第六条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经营,有序竞争,不得从事违法、不正当经营活动。
第二章合作社的组织和管理第七条合作社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开展议事决策、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会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合作社的全体成员或其依法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九条合作社的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工作。
理事会成员应当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履行职责期限为三年。
第十条合作社的监事会是对理事会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由合作社成员选举产生,履行职责期限为三年。
第十一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资金、财务以及决策活动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第三章合作社的会员第十二条合作社的会员是指直接参与合作社经营活动并享受合作社权益的农户。
第十三条合作社的会员应当遵守章程规定的义务,履行出资、劳动和管理等职责。
第十四条合作社的会员应当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共同努力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第十五条合作社的会员有权利参与合作社的议事决策、享受合作社的分红以及得到合作社的其他权益。
第十六条合作社的会员应当充分保护合作社的利益,不得损害合作社的声誉和利益。
第四章合作社的财务和纳税管理第十七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实际情况编制财务报表,定期进行内部核查和外部审计。
第十八条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财务纳税申报和缴纳。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简称“合作社”,是由农民或农民组成的经济组织。
合作社以提高农民的生产力和经济收入,促进农业现代化、农民增收致富为宗旨,依法独立开展经济活动。
第二条合作社的注册地址为______,业务范围为______。
第三条合作社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独立财产权,独立开展经济活动,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第四条合作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市场经济原则,依法纳税,遵守商业伦理,保护合法权益,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股权第五条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为民事法人,由农民自愿参加,按照自愿入股、按劳分红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运营。
第六条合作社的股东是农民,每个农民在合作社中的股份按照其投入的产出、劳动以及其他合作条件决定。
第七条合作社的股东有权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并享受相应的权益和红利分配。
第八条合作社的股权可以根据股东决定进行有偿转让,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组织结构和职权第九条合作社设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
第十条合作社的理事会由代表大会选出,设置主席、副主席和秘书等职务。
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的会议,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秘书负责书记工作。
第十一条合作社的监事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副主任和秘书等职务。
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的会议,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秘书负责书记工作。
第十二条合作社的经理层由理事会选聘产生,设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等职务。
总经理负责合作社的日常运营和决策,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合作社的经营管理由经理层负责,负责合作社的经济活动和运营工作。
第十四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工作流程、决策程序等。
并定期对合作社的经营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十五条合作社应当加强对股东情况的了解和沟通,尊重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并及时公开合作社的经营情况和决策结果。
第五章财务管理和红利分配第十六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合作社的经济活动进行记录、核算和报告。
农民专业合社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合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合社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合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社名称:[合社名称]。
第三条本合社的住所:[合社所在地]。
第四条本合社的宗旨: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水平。
第五条本合社的业务范围:(一)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农业技术、农业机械等服务;(二)开展农产品加工、销售、运输、仓储等业务;(三)组织农业技术培训、农业科技推广;(四)开展农业合作与交流;(五)其他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业务。
第二章成员第六条本合社成员资格:(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等;(二)承认本合社章程;(三)自愿加入本合社。
第七条成员入社程序:(一)提交入社申请书;(二)缴纳入社费;(三)经合社理事会审核批准;(四)领取成员证。
第八条成员权利:(一)参加合社的民主管理,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优先享有合社提供的服务;(三)分享合社的盈余;(四)监督合社的工作;(五)退出合社。
第九条成员义务:(一)遵守合社章程;(二)履行合社决议;(三)按时缴纳会费;(四)积极参加合社组织的各项活动;(五)维护合社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条本合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一)制定和修改合社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四)决定合社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本合社设立理事会,理事会负责合社的日常管理工作。
理事会由理事会成员组成,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本合社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负责监督合社的财务状况和理事会的决策。
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本合社的经费来源:(一)成员缴纳的会费;(二)合社经营收入;(三)国家扶持资金;(四)捐赠;(五)其他合法收入。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农民的社会经济地位,促进农村现代化建设,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自愿、平等、民主、互利、有限责任的原则,成立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
第二条本社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的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本社的宗旨是:推动农村经济建设,加强农村社会服务,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和经济收益,为农民办实事、解难事,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为乡村振兴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资本构成第五条本社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组织形式,资本主要由农民出资组成,亦可吸收国家、社会资本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投资,从而形成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本社的资本构成包括:农民出资、国家、社会资本和其他有关单位的资金出资。
具体实行“两头倒”的经营模式,确定具体比例由社员大会决定。
第七条本社的资产由社员共同出资,并由本社管理。
如不再从事经营活动或被解散时,本社的所有资产归所有原投资人分配。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管理第八条本社执行会员代表制,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九条社员大会是由全体社员参加的最高权力机构。
社员大会由每年召开1次,由理事会召集。
社员大会议程由理事会提出,或由1/3以上社员共同提出。
第十条社员大会的主要职权是:(一)决定本社的章程和章程的修改;(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三)审议和通过本社的计划、预算、年度经营报告等;(四)审议和批准本社的年度分红和利润分配方案;(五)决定社员投资方式、利润分配方式和分配比例;(六)决定解散本社、清算其资产和负债;(七)制定本社规章制度和执行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本社设理事会和监事会。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
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23年3月14日在福建省大田县桃源镇桃源村307号召开设置大会, 由全体设置人一致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组员旳合法权益, 增长组员收入, 增进本社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颜永超等5人发起, 于2023年2月12日召开设置大会。
本社名称:______________合作社, 组员出资总额_______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__颜永超__【注: 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 三明市大田县桃源镇桃源村, 邮政编码: 366101第三条本社以服务组员、寻求全体组员旳共同利益为宗旨。
组员入社自愿, 退社自由, 地位平等, 民主管理, 实行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 盈余重要按照组员出资额和与本社旳交易量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组员为重要服务对象, 依法为组员提供生产资料旳购置, 农产品旳销售、加工、运送、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旳技术、信息等服务。
重要业务范围如下:(一)组织采购、供应组员所需旳生产资料;(二)组织收购、销售组员生产旳产品;(三)开展组员所需旳运送、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 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征询服务;(五) 对以猪舍折价入股旳实物进行经营管理。
第五条本社对由组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获得旳其他资产所形成旳财产, 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旳权利, 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旳公积金, 按照组员旳出资额及与本社业务交易量, 依比例量化为每个组员所有旳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旳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组员旳份额, 作为可分派盈余分派旳根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组员设置个人账户, 重要记载该组员旳出资额、量化为该组员旳公积金份额以及该组员与本社旳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组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旳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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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现代化而设立的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二章成员第一条:成员资格。
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能够利用并接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均可成为本合作社的成员。
第二条:成员权利。
成员享有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包括参与合作社管理、享有合作社服务、获取合作社盈余分配等。
第三条:成员义务。
成员应当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包括遵守合作社章程、执行合作社决议、参与合作社活动等。
第三章组织形式合作社采取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第四章组织架构第一条:合作社设立理事会,作为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合作社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第二条:合作社设立监事会,负责对合作社的管理和运营进行监督。
第五章入社与退出第一条:入社程序。
申请入社者应当向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成为合作社成员。
第二条:退出自由。
成员有权随时提出退出合作社,但应当提前告知理事会,并按照合作社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六章业务范围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农业生产资料的采购与供应,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七章财务管理第一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
第二条:合作社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向成员公开,并接受成员的监督。
第八章章程修改本章程的修改,应当经合作社成员大会的多数通过,并报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九章附则本章程自合作社成立之日起生效,由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注:本章程仅为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为规范本合作社旳组织和行为,保护本合作社及组员旳合法权益,增进本合作社旳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合作社旳名称:上海XXXX专业合作社。
第二条合作社住所:上海市青浦区XXXXXXXXXXXX。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三条合作社业务范围:XXXXXXXXXXXXX。
(依法须经同意旳项目,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同意旳项目旳,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
第三章组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第四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旳公民,以及从事与农业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旳生产经营活动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可以运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旳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旳,可以成为本合作社旳组员。
不过,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旳情形除外。
第五条本合作社旳组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组员总数旳百分之八十。
组员总数二十人如下旳。
可以有一种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组员;组员总数超过二十人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员不得超过组员总数旳百分之五。
第六条新组员入社,需向本社理事长提交入社申请,经理事长审核同意后,应当向合作社缴纳出资额,并依法签订书面入社协议。
第七条合作社组员有退社自由。
合作社组员规定退社旳,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旳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组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旳六个月前提出。
第八条合作社组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旳,当然退社:(一)作为合作社组员旳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布死亡且无符合法律和本章程规定条件旳继承人或有符合条件旳继承人但该继承人不乐意入社旳;(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个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作为合作社组员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员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布破产;(五)法律法规规定合作社组员必须具有有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4)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党的决策指导下,按照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的要求,以农民为主体,通过自愿组织、平等合作、共同经营、民主管理、自负盈亏的原则,依法成立、依法管理的经济组织。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宗旨是为合作社成员共同致富、提高生产水平和增强企业竞争力而服务,以更好地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从事农业及相关产业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采取联合体、合作联社的形式,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的优势,扩大农民的经济规模,提高农村经济效益。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自主决定经营范围和业务方式,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合作社成员的出资应当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予以明确。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设立与其自身经营业务相关的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和职能分工。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置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三个组织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管理。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会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合作社成员依法平等参加,行使合作社的最高权力。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合作社的日常决策和管理。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合作社的经济、管理、财务等方面的活动进行监督和审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会计核算,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合作社的资产和财产归合作社所有。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应当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优先向合作社成员分配。
分配盈余后,必须予以公示,并纳入合作社年度经济责任书,接受会员大会监督。
第五章:传承、变更、解散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将其名册、账册、章程等重要资料进行登记、备案、归档。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经济组织建设,提高农民群众的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农专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专合社”)是由具有共同经营和服务需求的农民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
专合社的目的是集中农民的劳动力、资金和经营资源,进行生产经营、服务,通过合作增加收入,改善农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产业竞争力。
第三条专合社的名称为“×××专业合作社”,注册地点为××市/县/区。
专合社的经营范围涵盖×××业务。
第四条专合社的所有者是专合社的成员,根据其投入的成员资金或其他经营资源享有相应的权益和利益分配。
成员参与专合社的经营管理,有权参与决策,并且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五条专合社必须依法纳税,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专合社发展的经营行为应当符合市场规律和经济效益。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注册程序第六条专合社可以选择以下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制、股份制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组织形式。
第七条专合社应当依法完成社名的注册、备案、登记、核准等手续,成为法律上的经济组织。
第八条专合社应当依法注册、备案等手续,设立专合社的法定代表人和理事会。
第九条专合社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专合社的日常经营管理,代表专合社与外部机构进行合作、签订合同。
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并且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专合社的理事会是专合社最高权力机构,由所有成员选举产生。
理事会的职责包括:制定专合社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决定重大事项,监督专合社的经营管理,审议财务报告和分配方案。
第十一条理事会由5至9人组成,每届任期为5年。
第十二条理事会成员的选举程序由专合社决定,应当公平、公正、透明,并采取成员公开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理事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的决议应当经过多数成员认可。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完整版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合作社)。
第二条合作社的地址为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作社的宗旨是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包括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为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合作社的经营期限为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合作社成员第七条合作社的全体股东为合作社的成员。
第八条合作社成员以自然人和法人为主。
第九条合作社成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要求: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合作社成员享有以下权利:1. 参与合作社的决策和管理;2. 共同分享合作社的利润和经济利益;3. 依法继承和转让合作社的股份;4. 提出合作社事务的建议和意见;5. 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第十一条合作社成员有以下义务:1. 遵守合作社章程和法律法规;2. 缴纳合作社的入股费、年费等;3. 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和活动;4. 共同承担合作社的风险和责任;5. 其他合作社章程约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合作社成员的权益不能转让或受让,但可以依法继承或转让其股份。
第三章合作社的资金第十三条合作社的资金来源包括: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合作社的资金用途包括: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合作社成员应根据其入股份额缴纳相应的入股款,入股款应当在__________日内缴纳至合作社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合作社成员可以自愿缴纳年费,年费用于合作社的运营和管理。
第四章合作社的组织管理第十七条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大会。
第十八条合作社的经营机构为理事会。
第十九条合作社的监事机构为监事会。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和组成方式将在下一章节予以详细说明。
第五章股东大会第二十一条合作社成立后,应召开第一次股东大会。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由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召集。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4篇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4篇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1甲方:___ ___村九组乙方:___ ___村十二组村民李____________合作社于___年搬迁到九组,该址对换给九组集体所有,为了充分利用土地,使其发挥应有的效益,甲方将原合作社旧址承包给乙方发展企业。
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将原合作社:东西长___米,南北长___米,面积为___亩,现有破瓦房___间,承包给乙方管理使用。
二、乙方每年向甲方交承包款20______元,乙方必须在使用前先交当年的承包款______元后使用。
三、合同期为___年1月1日一20______年1月1日,为期___年。
四、乙方在承包经营期间,所建的一切不动产归甲方所有,机器设备等动产归乙方所有。
五、乙方在经营期间,水、电设施及费用甲方不负责。
六、乙方在承包期间负责绍修甲方现有房屋,合同到期保证正常使用。
七、合同到期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双方重新协商,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使用。
本合同一式4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村九组乙方:___ ___村十二组村民__代表人: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2甲方:地址:联系电话:乙方:____________合作社地址:联系电话: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自愿合作经营此项目。
风险提示:应明确约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资金、技术、劳务等不同投入方式的。
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益份额,否则很容易在项目实际经营过程中就责任承担、盈亏分担等产生纠纷。
第二条合作方式:股份合作制方式。
第三条合作期限为________年,自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算起。
期满后双方如有继续合作的愿望,以本协议为基础重新签订协议。
第四条双方共同经营,合作期间所产生的收益有甲乙双方按本协议所约定的比例承担。
第五条合作期间的固定资产和盈余按照取得的净利利润分配,甲方占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合作期间的债务按照上述比例负担。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民聚集经营,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推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的名称为“XX农民专业合作社”,下简称“本合作社”。
第三条本合作社的宗旨是:“服务农民群众,提高农业质量和经济效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为:XXX。
第五条本合作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民主原则为基础,采取自愿、平等、互利、互助的原则。
第六条本合作社的住所为XXXXX。
第二章成员资格第七条加入本合作社必须是非政府组织、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可以是个人或家庭农场。
第八条加入本合作社的成员必须遵守合作社的章程和规定,认同合作社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其他成员的权益和利益。
第三章会员投资第九条本合作社的会员必须按照合作社的经营规模投资,并签订入社协议。
第十条本合作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会员的投资。
会员的投资形式有货币、实物和劳动等。
第四章权益和利益分配第十一条本合作社的成员参与集体经济活动的收益和分配,以及个人投资回报的分配比例由合作社理事会在成员大会上提出,得到法人等大会批准。
第十二条利润分配方式:首先用于本合作社的运营,剩余部分根据合作社的章程进行分配。
本合作社的分红政策为累计分红。
第十三条在本合作社中不得有股权交易,不得以股权为抵押或出借,不得以股权为市场交易或衍生品。
第五章组织架构第十四条本合作社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五条理事会承担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和监督责任,由成员自行选举产生。
理事会成员中应有专业知识、经验丰富、有农业背景等成员,理事会成员任期为三年,可连选。
第十六条监事会对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监督,由成员自行选举产生。
监事会成员中应有专业知识、经验丰富、有财务背景等成员,监事会成员任期与理事会成员同期。
第十七条合作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理事会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程序起草会议议程,成员大会由理事会组织召开。
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
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与性质第一条为规范本农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是由农村劳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合作社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第二章成员与股权第四条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村劳动者,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相应手续,均可成为本合作社的成员。
第五条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和设施;(三)按照本章程规定分享合作社利润;(四)查阅合作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合作社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自由申请退出合作社;(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三)按照章程规定向合作社出资;(四)积极参加合作社的各项活动,促进合作社的发展;(五)维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六)接受合作社的监督与管理;(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合作社实行股权制度,成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章组织结构与职责第八条合作社设立成员大会,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六)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参考范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参考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的组织能力,促进农民合作发展,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准则、组织形式、会员资格、权利义务、经营方式、盈余分配等内容。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规范和约束性文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经济活动的依据。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以合作为原则,依法组织。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股份由农民以土地、农机具、畜禽等生产资料或者经济资金出资组成,每个农民以其出资额或者生产经营规模分配相应的股份。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农民会员自愿组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享风险。
第三章:权利义务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利和义务由会员共同享有和承担。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员享有参与社内决策、共同管理、公平分配收益的权利。
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员应积极参与社内事务,共同维护社团共同利益,保护社团财产和资源。
第四章:经营方式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为主要经营范围,可根据市场需求开展其他相关农业产业。
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组织会员开展规范化、标准化的农业生产活动,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指导和培训体系,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提升会员的农业生产技能。
第五章:盈余分配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由会员共同分享。
第十四条盈余分配按照会员的出资额、贡献度或者劳动付出等指标进行合理的计算和分配。
第十五条在盈余分配中,应充分考虑农民特殊困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困难地区会员的利益。
第六章:章程的修订和解散第十六条对于章程的修订,必须经过全体会员的讨论和表决,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股东)同意,方可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继续经营的情况,经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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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章
程
(本章程所有条款之内容,经全体成员确认无任何涂改)
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章程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本社名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
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本社成员共名。
其中:农民成员名,所占比
例%;企业成员名,所占比例%;
本社成员以货币出资方式,出资总额为万元(大写:万元)人民币。
其成员出资方式、出资额如下:
第四章成员的入社、退社、除名
第四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第五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六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八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九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六章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构成,不设理事会和监事会。
设理事长和执行监事各1名,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执行监事;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审议批准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十一)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
召开成员大会,理事长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执行监事提议。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1名理事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成员大会选举为本社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修定章程、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六)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七)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八)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十七条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1名执行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成员大会选举为本社执行监事,是本社的监察人员,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的工作。
第十八条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成员大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本社经理由成员大会聘任,对成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本社现任理事长、以及理事长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执行监事。
第二十一条本社理事长、执行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执行监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财务管理、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第二十二条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三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成员大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四条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
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五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二十六条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二十七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
第八章章程修改
第二十八条修改本章程,须经成员大会半数以上成员提出,且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九章解散事由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社宣告破产。
第三十条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选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章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
第三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二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第三十三条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一章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本社成员大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2012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