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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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章程所有条款之内容,经全体成员确认无任何涂改)

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章程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本社名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

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本社成员共名。其中:农民成员名,所占比

例%;企业成员名,所占比例%;

本社成员以货币出资方式,出资总额为万元(大写:万元)人民币。其成员出资方式、出资额如下:

第四章成员的入社、退社、除名

第四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第五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六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八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九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六章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第十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构成,不设理事会和监事会。设理事长和执行监事各1名,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执行监事;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审议批准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十一)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长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执行监事提议。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1名理事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成员大会选举为本社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修定章程、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六)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七)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八)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十七条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1名执行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成员大会选举为本社执行监事,是本社的监察人员,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工作人员的工作。

第十八条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成员大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本社经理由成员大会聘任,对成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本社现任理事长、以及理事长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执行监事。

第二十一条本社理事长、执行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执行监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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