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实务若干问题探讨

合集下载

深圳市中医院、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中医院、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中医院、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1【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62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飞袁劲秋吴志【审理法官】李飞袁劲秋吴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中医院;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北京大学深圳临床医学院);肖正会;邓小霞;邓梅琳【当事人】深圳市中医院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北京大学深圳临床医学院)肖正会邓小霞邓梅琳【当事人-个人】肖正会邓小霞邓梅琳【当事人-公司】深圳市中医院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北京大学深圳临床医学院)【代理律师/律所】邹合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邹合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邹合强【代理律所】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深圳市中医院;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北京大学深圳临床医学院)【被告】肖正会;邓小霞;邓梅琳【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广东韩江司法鉴定所受原审法院委托进行鉴定,该鉴定所及鉴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合法,对于医方所提异议,鉴定机构两次回函作出解释、说明,中医院和北大医院在上诉状中所列理由均系自己单方理解、分析,不足以让本院得出“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或“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结论。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2019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2019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13•【字号】•【施行日期】2019.11.13•【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2010年4月2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障与促进第三章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第四章中药与制剂第五章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规范中医药行业管理,保护和增进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特区内从事中医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中医中药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保护、引导、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将中医药事业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中医药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中医药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中医药发展规划的草拟和组织实施;(二)中医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三)中医药继续教育、师承教育、健康教育的管理以及对外交流工作;(四)中医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市、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市卫生健康部门组织成立中医药专家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重大课题调研,为中医药发展提供建议;(二)整理、研究中医药文献资料和民间中医药诊疗方法、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与技术发展;(三)为有关部门制定中医药管理政策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1.07•【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施行日期】1997.11.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七日)第一条据《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每一万人口(包括暂住人口)设立一个医疗机构的原则对医疗机构实施总量控制,各区结合本区的人口分布、医疗资源、医疗需要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区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报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各区制定的规划基础上,根据统筹规划的原则,制定全市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三条符合《规定》所列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申请执业资格考试时,应提供身份证、学历证等有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四条执业资格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知识答辩。

理论知识考试合格者方可参加专业知识答辩。

第五条深圳市常住户口人员申请执业资格考试须具有在区(县)级以上医院一年以上的临床经验。

不符合条件者,须在深圳市区级以上医院临床实习一年,经院方证明合格,方可申请执业资格考试。

第六条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受理期间统一受理医疗机构的开办申请。

申请开办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拟申请开办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筹建申请。

第七条公民申请开办个体或合伙诊所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并在深圳市有住所;(二)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三)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四)至申请日止,二年内未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五)符合《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申请开办门诊部、诊所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二)开设的科目、医疗设备、专业卫生人员状况;(三)拟设医疗机构的建筑面积;(四)污水、污物的处理方案。

《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序号违法行为违反规定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处罚情节处罚内容1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录入或者上传至卫生健康信息化平台《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为居民提供疾病预防、检验检查、诊疗、康复、护理等健康服务记录的信息录入或者上传至卫生健康信息化平台。

《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录入或者上传至卫生健康信息化平台的;罚款从重逾期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逾期之日前12个月内因相同违法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2、有其他法定从重情节。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逾期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逾期之日前12个月内因相同违法行为受过1次行政处罚;2、无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

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从轻逾期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法定从轻情节。

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2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为居民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未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服务对象、新生儿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

《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为居民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

罚款从重逾期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逾期之日前12个月内因相同违法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2、有其他法定从重情节。

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逾期不改正,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逾期之日前12个月内因相同违法行为受过1次行政处罚;2、无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19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19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19修正)【发文字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0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6【实施日期】2019.04.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16年8月25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第三章医疗机构登记第四章医疗执业管理第五章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第六章医疗监督管理第七章行业自律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范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医疗机构登记、医疗执业管理、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医疗监督管理以及行业自律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医疗执业行为应当尊重生命、维护健康、遵循医学规律、体现人文关怀。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尊重医务人员,维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事业的组织领导,将医疗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保障居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第五条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特区医疗卫生行政管理相关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不分投资主体、经营性质,在医疗服务准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科研教学和学科建设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一宗深圳民营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案件分析

一宗深圳民营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案件分析

一宗深圳民营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案件分析发表时间:2017-10-20T15:12:42.603Z 来源:《中国误诊学杂志》2017年第14期作者:谢炳亮陈思俊余锦林周亮梁丽娟[导读]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经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卫生监督分所摘要:《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经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全国首部地方性医疗基本法规。

本文通过对卫生监督行政执法中发现的一宗深圳民营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案件进行分析探讨,介绍了案件简介、非卫生技术人员和非医师的认定、法律适用、争议要点、经验与思考等内容,从实际案例出发,分析在《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施行后该如何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和非卫生技术人员予以行政处罚,为卫生监督部门打击非法行医提供思路。

关键词:卫生监督;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医疗机构;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罚1 案情简介2017年5月,深圳市某区某卫生监督分所执法人员对辖区的某民营综合门诊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门诊部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的诊疗科目中有口腔科,该门诊部口腔科某工作人员持有《医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该门诊部口腔科中发现患者陈某的门诊病历1份,该病历上有该工作人员的签名。

经进一步调查,该门诊部主要负责人承认:该名工作人员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该门诊部使用其为患者陈某开展口腔诊疗活动并书写了病历。

该名工作人员也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2 非卫生技术人员和非医师的认定本案调查至此,关于该名工作人员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开展诊疗活动的情形,是认定为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还是非医师行医?办案人员对此案件进行合议,有不同意见。

2.1 卫生技术人员的定义《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八十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中对卫生技术人员的定义基本相同。

医疗机构常见违法问题大汇总

医疗机构常见违法问题大汇总

医疗机构常见违法问题大汇总!千万别犯在很多时候,其实并不是医生故意要违规或者医疗机构经营者刻意去触碰法律,而是因为一些细节被我们忽视了,要么是对相关法规条文不了解,要么是觉得没多大点事,抱有侥幸心理。

但就是一些看似不起眼的行为,促使很多人不小心触碰了红线。

那么,医疗机构一般都容易出现哪些违法问题呢?超范围执业XX省XX县XX镇某诊所自2016年6月至2016年11月29日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累计收入为30100元。

2018年1月,嘉善县卫生监督所对该诊所作出了罚款3000元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超出登记范围执业累计收入三千元以上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就要处以3000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也就是说,如果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执业,那么医疗机构的老板可能永远也无法做医疗机构的老板了。

医师跨界2017年7月,《XX商报》报道,XX市XX区执法人员在对申某高诊所进行日常卫生监督时发现,申某的执业范围为外科专业,但他却在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月19日期间,为患者陈某、刘某芳等人开具的门诊处方笺329张,诊断病情均为内科范围的咳嗽或上呼吸感染。

并且申某诊所曾于2016年4月14日因超出登记范围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何维友开展诊疗活动,曾受过卫生计生部门的行政处罚。

为此,相关部门吊销了其《医师资格证》,终身不能从事医疗活动,且其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被注销。

相关法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或者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通过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通过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通过为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范医疗执业行为,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并通过,将于2017年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历时两年、历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四次审议后终于尘埃落定,这项旨在固化医疗改革成果、改善医患关系的特区法规,昨天在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表决稿较四审稿修改不大,分级诊疗、医患纠纷处理机制、维护医疗秩序等方面的顺利问世。

因补充完善医改内容延至四审《医疗条例》被誉为深圳医疗基本法,与以往多是政府部门起草法规草案不同,《医疗条例》是人大主导开门立法的一次成功试水。

在2014年立法筹备阶段,市人大常委会聘请第三方调查机构对我市4000名医护人员和6000名市民进行问卷调查,采用走访调研、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

彼时,正值全国医患矛盾开始凸显的时期,分级诊疗制度等一批深圳医改成果也亟须固化,因此《医疗条例》从一开始起草就被寄予厚望。

记者了解到,一般特区法规经三审后即可付诸表决,但出于进一步补充完善条例中涉及医改成果的内容,今年4月三审后,市人大常委会将其延期至四审表决,补充完善了分级诊疗制度、医师诊疗量限制、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医疗服务信息化建设等内容,同时还增加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医疗技术创新等内容。

比如条例在分级诊疗制度中增加了对不同层级医疗机构职能的基本划分,并规定二、三级医院可以限制接诊非急诊、非转诊患者等。

值得一提的是,8月19日举行的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指明了未来医疗改革的五大方向,其中分级诊疗制度是重中之重。

过度医疗行为至少罚10万规范和保护医务人员从业行为是制定《医疗条例》的另一个重点。

从规范的角度,该条例重点监管过度医疗的行为,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以虚假诊断、夸大病情或者疗效等方式,欺骗、诱使患者接受诊疗。

违反者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10万元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卫生技术人员责令暂停执业一年,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19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19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2016年8月25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第三章医疗机构登记第四章医疗执业管理第五章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第六章医疗监督管理第七章行业自律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范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医疗机构登记、医疗执业管理、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医疗监督管理以及行业自律管理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医疗执业行为应当尊重生命、维护健康、遵循医学规律、体现人文关怀。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尊重医务人员,维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事业的组织领导,将医疗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保障居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第五条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特区医疗卫生行政管理相关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不分投资主体、经营性质,在医疗服务准入、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职称评定、等级评审、科研教学和学科建设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二章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第七条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按照需求导向、统筹兼顾和发展创新的原则拟定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深圳:发布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深圳:发布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深圳:发布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医院管理论坛》
【年(卷),期】2016(0)9
【摘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近期通过了《深圳市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成为我国首部地方性医疗基本法规。

条例首次将医疗机构明确为公共场所,规定全部病历向患者公开,并授权二级、三级医院限制接诊非急诊、非转诊患者等。

条例取消了医疗机构设置许可,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经营资格的许可,即执业登记,全面取消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数量、等级、床位规模、选址距离等限制,由举办方根据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自行筹建。

【总页数】1页(P4-4)
【关键词】医疗机构设置;经济特区;深圳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经营;卫生行政部门;人大常委会;公共场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9.2
【相关文献】
1.《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实务若干问题探讨 [J], 张红升;曹勇;邓琦琳;葛亮;刘松;吴国荣
2.从一起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服务案探讨《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适用的有关问题 [J], 郭艳玲
3.浅谈《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中医疗机构的登记条件 [J], 胡安冬
4.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 (深圳市政府1993年1月14日发布) [J],
5.《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的立法特色探析 [J], 张洪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2019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2019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2019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6•【字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0号•【施行日期】2019.04.26•【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疾病防控综合规定正文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2018年6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急救网络第三章医疗急救人员第四章医疗急救秩序第一节院前医疗急救第二节院内医疗急救第三节社会急救第五章保障与评估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医疗急救事业发展,健全医疗急救服务体系,规范医疗急救行为,提高医疗急救能力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内对突发急症或者意外伤害等患者实施的医疗急救,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医疗急救,包括院前医疗急救、院内医疗急救和社会急救。

院前医疗急救,是指在深圳市急救中心(以下简称市急救中心)统一指挥调度下,在患者被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对患者实施现场抢救、运送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等医疗和救护活动。

院内医疗急救,是指医疗机构在急诊科室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紧急救治和监护的医疗活动。

社会急救,是指由非医疗急救人员现场实施的救护患者的活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急救事业纳入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医疗急救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

第五条市卫生健康部门是医疗急救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本市医疗急救网络布局规划;(二)拟定、制定医疗急救相关政策和标准;(三)对全市医疗急救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评估考核;(四)统筹、协调重大社会活动医疗急救保障工作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工作;(五)组织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的普及培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关于批转《当前试办经济特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批转《当前试办经济特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批转《当前试办经济特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2.12.03•【文号】•【施行日期】1982.12.0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特区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批转《当前试办经济特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1982年12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原则同意《当前试办经济特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纪要》,现转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试办经济特区,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贯彻执行对外开放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

广东、福建两省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都要加强对特区工作的指导,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及时解决前进中出现的新问题,力求使特区办好。

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分工由谷牧同志具体负责。

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也都要确定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本部门与特区有关的工作。

当前试办经济特区工作中若干问题的纪要(1982年11月15日)一九七九年七月,中央决定试办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

随后,国务院先后批准了它们的位置和区域。

一九八0年八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公布中外。

今年以来,这四个特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批转<广东、福建两省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发<1982>17号文件)精神,按照陈云同志关于“特区第一位的任务是认真总结经验”的批示,总结经验,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工作又有新的进展。

我国试办经济特区,是根据对外开放的要求,参考国外经验提出来的。

它是我国人民民主政权管辖下的一个行政区域,在政治、思想、文化上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在经济上坚持以社会主义经济为领导,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存在,在对外经济活动中采取更加开放的方针,吸引外资,引进技术,发展生产,扩大出口,改善人民生活,稳定边境地区秩序。

我们的特区,是利用国外资源和国际市场的一条特殊渠道,为实现党的十二大提出的现代化建设宏伟战略目标服务。

办好经济特区,对收回香港、促进台湾回归,实现社国统一大业,也具有重要意义。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违法时间达三个月以 上,或一年内再次以该 案由被处罚,或造成患 者伤害,但未达到重度 残疾或死亡,或其他应 属于一般情节的: 1、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 万元。 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 上。 未造成患者伤害,且擅 自执业时间三个月以 下,且一年内首次以该 案由被处罚的: 1、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
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
的,并处违法所得三
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款,造成患者重度残
疾或者死亡的,并处
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
倍以下罚款,吊销其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证、相关诊疗科目或 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
一 般
证:(一)超出执业登
记的执业地址、服务
对象、诊疗科目开展
执业活动的;
从 轻
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 万元。 4、违法所得二万元以 上。
者伤害,但未达到重度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
残疾或死亡,或其他应 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
罚款,造成患者重度
属于一般情节的: 款。
残疾或者死亡的,并
1、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
或者违法所得低于二
十倍以下罚款,吊销
万元。
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
证、相关诊疗科目或
1、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 五倍以下罚款。
1、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 以下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 四倍以下罚款。
万元。 2、违法所得二万元以 上。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 没 收 违 从 造成患者死亡:
上。
得,并处违法所得八倍
《 深 圳 经 济 特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业 许 可

关于未成年病患近亲属知情同意权及伪造医学文书的案例分析

关于未成年病患近亲属知情同意权及伪造医学文书的案例分析

关于未成年病患近亲属知情同意权及伪造医学文书的案例分析作者:香丽娟练强甘露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20期摘要笔者在处理一起辖区内持证医疗机构的投诉纠纷时,发现该医疗机构涉嫌为未成年人实施手术时未取得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伪造医学文书及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等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认定该医疗机构为未成年人实施手术时未取得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伪造医学文书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其处以罚款40000元及不良执业行为记4分。

本文对本案中若干问题进行探讨及提出建议。

关键词知情同意伪造医学文书行政处罚作者简介:香丽娟,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卫生监督所,医疗保健监督科科员,主要从事公共卫生;练强、甘露,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卫生监督所。

中图分类号:D92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7.141深圳市作为我国的经济特区在行政管理上有自己的特色,尤其在行使地方立法权方面,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次会议于2016年8月25日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案例就是使用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对该医疗机构进行处罚。

一、案情简介(一)案情经过2017年9月13日,卫生监督员根据患者杨某家属反映的情况对深圳某门诊部进行检查发现:(1)该门诊部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机构名称:深圳某门诊部,有效期限至2021年11月23日。

(2)查二楼诊室,坐诊医生周某,能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及多点执业备案查询结果,查《深圳市宝安区社会医疗机构医生接诊日志表》,可见2017年8月31日杨某的诊疗记录。

(3)门诊部能提供患者杨某的《手术同意书》,患者签名处为“杨某”。

全国首部医疗法规:强制医师入协会 医院可限制接诊人数

全国首部医疗法规:强制医师入协会 医院可限制接诊人数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近日提请广东省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记者了解到,该条例为全国首部地方性医疗法规。

在审议过程中,强制医师加入行业协会、医院可限制接诊人数等规定引起了广泛关注。

条例命名突破局限在此之前,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对草案及草案修改一稿进行了审议。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向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等单位书面征求了意见,专门赴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专题立法调研活动,听取市、区人大代表和社区群众代表的意见,并召开多次座谈会,分别听取教科文卫工委、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机构专家、非公立医疗机构代表的意见。

此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草案修改一稿进行了研究修改,经深圳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二稿。

深圳市政府办公厅认为,立法初衷是制定全国首部地方性医疗法规,若定位于“管理”过于局限,建议保留草案名称“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全国人大教科文委和国家卫计委也一直高度关注本条例的制定,在起草、修改调研过程中表示希望该条例能定位为地方性医疗基本法规,为国家基本医疗卫生法的制定提供地方经验。

而草案修改二稿在恢复完善部分医疗改革内容之后,对相关内容重新进行了调整、编排并补充完善了其他内容,根据目前的内容和上述意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名称恢复为“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医改内容法定化草案修改一稿删除了草案中分级诊疗预约挂号、急慢分诊、医师诊疗量限制等条款。

二审中有委员提出,深圳是全国首批医改试点城市之一,在医改方面有不少亮点,应当把其中重要内容法定化。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研究认为,诸如分级诊疗基层首诊这样的改革制度,虽然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但由于不同层级医疗机构之间职能的科学划分、基层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配置以及医疗水平提高、分级诊疗的监督管理等工作不能一蹴而就,居民就医观念的改变也非一朝一夕之功,需要发挥立法的引导作用。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1996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1996年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199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7.10•【字号】•【施行日期】1994.09.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1994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7月1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条件和医务活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医疗机构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或者个人自筹资金在特区单独或联合开办,面向社会的诊所、门诊部、医院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服务的宗旨,遵守医疗卫生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医疗道德规范,坚持文明行医,保证医疗质量。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深圳市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

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行政法规和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医疗机构进行资格评议。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医疗机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及布局合理、结构完整、功能齐全、服务便捷的原则,制订市、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市、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定期公布。

第二章执业资格第六条特区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原则上实行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七条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的卫生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参加执业资格考试:(一)从事医疗专业工作,具有医、药学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医师以上技术资格;(二)从事医疗辅助专业工作,具有医、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助产士、药剂士、技士等以上技术资格;(三)通过祖传师授,自学从事中医专业工作,具有中医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医师以上技术资格。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实务若干问题探讨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实务若干问题探讨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实务若干问题探讨张红升;曹勇;邓琦琳;葛亮;刘松;吴国荣【期刊名称】《中国卫生产业》【年(卷),期】2017(014)009【摘要】《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下称《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6年8月25日通过,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全国首部地方性医疗"基本法",《条例》在严管"医闹"、禁止倒卖挂号、二三级医院可限制接诊非急诊患者、鼓励社会办医、基层医疗报销多、患者病历6小时内提供、禁止在医疗机构执业场所以虚假信息欺骗、蒙蔽患者等诸多方面都有所突破,为进一步规范深圳经济特区的医疗服务市场提供了有力保障.《条例》施行的很短时间内,深圳卫生行政执法部门积极贯彻执行《条例》,处罚力度提高、监管空前严格,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医疗秩序树立了良好开端.但在《条例》的执法实务中,已经遇到了一些新问题,该文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为《条例》的及时完善提供参考.【总页数】3页(P178-180)【作者】张红升;曹勇;邓琦琳;葛亮;刘松;吴国荣【作者单位】深圳市光明新区卫生监督所综合一科,广东深圳 518107;深圳市光明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深圳 518106;深圳市光明新区卫生监督所综合一科,广东深圳 518107;深圳市光明新区卫生监督所综合一科,广东深圳 518107;深圳市光明新区卫生监督所综合一科,广东深圳 518107;深圳市光明新区卫生监督所综合一科,广东深圳 51810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R19【相关文献】1.热烈祝贺《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顺利颁布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部分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摘要2.在传承中创新在发展中完善一解读《〈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3.深圳:原则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4.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5.深圳:发布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均缺少对个人处罚的明文。C情形尚可用《医师法》调整,F情形则无可处罚。
同属非卫受雇于无证机构违法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的行为,两种情况处罚结
果完全不同,建议《条例》修正时进行调整,以解决对同质违法行为的处罚悬
殊问题。E情形(有证机构的非卫从事护理活动)个人要被处以罚款,但F情形
(无证机构的非卫从事护理活动)则无任何处罚措施,F情形的在无证机构中发
生,社会危害性可能比E情形更大,但处罚上有所背离、显失公正。建议修正时
考量完善。
有观点认为《护士条例》宗旨是保护护士,但对有证机构使用非卫从事
护理活动危害性最小与否提出质疑[5]。笔者认为,如的确认为非卫从事护理活
动社会危害性小于非卫行医,可在修正的处罚条款设计上体现过罚相当。同时
,要进行更为明晰的规定,例如:区分对待非护理学专业毕业人员从事护理活
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是《条例》突出亮点之一,但对于未取得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处罚力度是否加大,要结合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条例》第六十八条
第一款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等;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或者违法所 得低于二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 亡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处违法所得五 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下称《医师法》)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开 办医疗机构行医”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
明文 明文
F
非卫受雇于无证机 未有明文 未有明文
未有 未有
构从事护理活动
明文 明文
前述,D情形适用《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对非卫处罚2万元的违反条款
不明,E情形亦有此问题。此外,
F情形与C情形是类似的(C情形可分为非卫行医和医师以外的卫生技术人员行医
两类,此处主要讨论非卫行医情形),均属非卫受雇于无证机构,《条例》中
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下称《裁量规定》)和《细化标准》,以《细化标准
》第100项为例,对从轻情况的罚款是2万元,但该情形在B2的情形时适用《条
例》的罚款是5万元以上(结合《裁量规定》罚款是7.5万元),同是非医师行
医,罚款相差悬殊。从过罚相当的精神看,是不是意味着C情形(非医师受雇于
无证机构行医)比B2情形(非医师开办无证机构自身行医)的危害性小?如果
罚法》的规定;双罚时对开办者适用《条例》、对受雇者适用《医师法》,法
律适用统一性并不好。此外,C和D的情形都是非医师受雇行医,受雇于无证机
构和受雇于有证机构适用法律不同、处罚程度也可能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建
议《条例》修正时考虑将C情形纳入调整,以保证法律适用统一性和同质违法行
为的处罚尺度。
B2和D情形探讨:B2情形没有加重情节的话,适用《条例》对非医师罚款
生技术工作的人员。该明文对长期以来执法中对(非)卫生技术人员问题的争
议进行了较好解决。非卫生技术人员(下称非卫)从事护理活动常见情形如下

表3
非卫从事护理活动对个人的处罚
编号
情形
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罚种类
《条例》
《护士条例》
E
非卫受雇于有证机 第七十条第 罚款(违反条 未有 未有
构从事护理活动
二款
款不明)
编号
情形
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罚种类
《条例》
《医师法》
A
医师开办无证机构行医
第六十八条 罚没、 第三十 罚没
第一、二款 暂停执 九条
、吊
业、吊


B
非医师 B1.开办者不行医 第六十八条 罚没
未有
未有
开办无
第一款
明文
明文
证机构 B2.开办者也行医 第六十八条 罚没
第三十 罚没
第一款
九条
对于A情形,仅从罚款幅度上比较,罚款方面《条例》整体上较《医师法
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应当是删除了A和B1的情形,不会豁免B2
情形的刑事责任。为避免字面表述交叉模糊而影响移送效率,建议《条例》修
正时修改相应表述,以便对B2情形的案由文字表述与非法行医罪的衔接在形式
上更吻合。
2 非医师受雇行医的处罚
对非医师行医者个人的处罚,《医师法》是依据第三十九条,《条例》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贯彻实施在于终端适用,“法无解释则无
法使用”
[6],《条例》适用不可避免需要法条的解释。因此,建议及时对《条例》相关
法条进行补充解释或修正,以解决执法中遇到的新问题,提高执法效率,增强
执法效果,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参考文献
[1].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主要内容和制度创新. /cn/xxgk/z fxxgj/zcjd/201611/t20161115_5309224.htm. [2]. 全国首部!深圳医疗“基本法”通过,六大重点!/2016082 6/n466244867.shtml. [3].《医疗条例》开出首张罚单 龙华一诊所被罚款六千元./htm l/2017-01/05/content_3702830.htm. [4].深圳宝安一无证窝点非法行医被罚8万./n2/2017/0110/c202 846-29576671.html. [4]. [5] 于丽丽,叶晓瞳.一起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人员从事护理活动案引发的思 考[J].中国卫生法制,2014,22(5):57-59. [6] 张红升,曹勇, 张梨梨,等.职业病防治法律实务若干问题探讨[J].中国城乡企业卫生,2 015,30(166):188-190.
则依据第六十八条或第七十条第二款,实务中非开办者的非医师受雇从事非法
行医,对非医师个人的处罚的情形可进行如下分类:
表2
非医师受雇行医的处罚
编号
情形
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罚种类
《条例》
《医师法》
C
受雇于无证机构 未有明文 未有明文 第三十九条 罚没
D
受雇于有证机构 第七十条第 罚款
第三十九条 罚没
二款
C和B2、D情形探讨:C的情形适用《医师法》时,依据《深圳市规范行政
》的力度加大(适用《医师法》时结合《深圳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细化标准(试行)》,下称《细化标准》)。医师开办无证机构且开办者在该
无证机构内行医的A情形,其开办无证机构的目的就是为了行医,但该行为同时
符合第六十八条第二款“除紧急救治外,卫生技术人员在应当进行医疗机构执
业登记而未登记的场所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的”
情形,在具体案件中是按照牵连原则适用还是两款共用存在不同理解。笔者认
为第六十八条第二款是立法本意可能是针对医师受雇于无证机构行医的情形,
因为这种情况在基层执法中经常遇到,而《条例》以前较难对医师进行处罚,
但第二款并未有该意思的明确表示,且第二款的违反条款模糊。再者,即便是
适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该款只在“情节严重”时才进行吊证,行为
可考虑在《条例》修正时进行调整。依据第七十条第一款对卫生技术人员个人
的处罚罚则明确,但对个人处罚违反条款都不明晰,建议在修正考虑完善。
吸收深圳曾有实际案例经验,《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增设了对非卫5
千元的罚款,第七十四条违反条款对应的是第四十二条,但第四十二条中并没
有对非卫的义务条款,建议完善。
5 结语
罚相对不如《医师法》严厉。因此,《条例》的执法社会效果如何,还有待观
察评估。建议及时对上述条款进行解释明晰,解决法律终端适用时理解偏差或
争议带来的困惑,修正时应对上述条款再进行审慎考量。
对于B2的情形,《条例》较《医师法》的罚款力度增加。B1和B2情形在
行政处罚罚款方面没有明显区别,但对于B2的情形,在实践中要区别B1对待。
作者单位:1:深圳市光明新区卫生监督所 综合一科(广东 深圳 518107); 2:深圳市光明新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 深圳 518106)。
作者简介:张红升,1980年出生,毕业于郑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副主任医师,从事公共卫生工作。
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
例》第七十条第二款对非医师个人进行处罚的违反条款不明,不可避免的影响
法律适用。建议《条例》修正时,进行处罚种类调整,并完善相应义务条款。
3 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护理活动对个人处罚的问题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规定: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规定取得
医师、护士(师)、药师(士)、技师(士)等相应资格或者职称从事医疗卫
的”,即“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已不再构成
非法行医犯罪,因此,实践中对于A和B1情形,不管对当事人第几次处罚,均不
需移送公安机关,这符合《解释》精神;但对于B2的情形,被处罚两次后再次
非法行医的,仍应移送公安机关。需要注意的是,适用《条例》对B2情形的个
人进行移送时,应在移送材料中阐清“开办者本人也非法行医”的明示,以免
在2016年12月12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出台以前的司法实践中,发生过医师
开办无证机构被以“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情形而
被法院判处非法行医罪的案例,这种判决明显与“非法行医罪”的立法目的有
所偏离。《解释》删除了“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
因案由字面意思相近混淆而影响移送效率——
因为用《条例》B2情形对个人处罚是按照“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
业活动的”进行的,从字面上看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