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企业备案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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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动植物检验检疫程序

第三章 动植物检验检疫程序

第二节
检疫申报(报检)
检疫申报,也称报检。是动植物检疫程序中 的必经环节。检疫物在到达前或到达时,货 主或代理人必须及时向检疫机关进行检疫申 报,以利于办理提货手续。
第二节
检疫申报(报检)
一、检疫申报的基本含义
检疫申报(quarantine declaration):是检疫物输 入或输出时由货主或代理人向检疫机关及时声 明并申请检疫的法律程序。 检疫申报的主要作用:是使检疫人员在接到货 主或代理人递交的报检材料后,为进一步核对 相关单证和实施检疫做好必要准备。 检疫申报是一法定程序,是动植物检疫的必经 环节,由货主或代理人和检疫人员共同完成。
第一节
四、检疫许可的基本手续
检疫许可
科研等需要办理特殊许可主要包括3个步骤: (1)领取单证 引进单位提供有关证明和说明材料后, 到当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领取许可证申请表 (2)报请批准 引进单位填写申请表后报国家动植物 检疫机关审批。 (3)批准输入 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根据申请和待批 物进境后的特殊需要和使用方式,填发许可证,标 明批准的数量、检疫要求、进境口岸、许可证有效 期等内容,并委托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核查和 监督使用。
第二节
检疫申报(报检)
二、检疫物范围与报检机关
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中,执行检疫申报任务 的检疫机关主要是各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货主在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时,应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时,应 向出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时, 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出境口岸不 再报检。
第二节
检疫申报(报检)
二、检疫物范围与报检机关
在进出境动植物 检疫中,哪些检 疫物需向动植物 检疫机关进行申 报呢?

2021《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2021《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企业名称
企业注册地址
企业办公地址□同上;□其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业务联系人联系电话
进境产品种类
输出国家/地区
承诺书
重庆海关:
我公司郑重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遵章守纪,诚信经营,做进境食用水生动物业务的合法经营者。

我公司将认真建立进境食用水生动物的经营档案,并接受海关定期审核。

进境食用水生动物经营档案内容应包括:每批进境食用水生动物的报检号、品名、数/重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境外注册养殖和包装企业及注册号、进境食用水生动物的流向等信息,经营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如有违反,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收货人(公章):
法人代表(签名):
二○年月日。

入境动物及产品检验检疫指南(佛山).

入境动物及产品检验检疫指南(佛山).

入境动物及产品检验检疫指南(佛山)一、办理机构和办理时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检科星期一、星期四下一、办理机构和办理时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检科星期一、星期四下午1:00—4:30二、办理地址和联系电话佛山江湾一路21号,一楼12号窗口。

电话:83980105三、初审受理条件和时限(一)初审受理条件1.申请的动物或动物产品是否为禁止进境物;输出和途径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物疫情;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定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等。

2.视申请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或特许审批物的不同,所需材料提供是否完整性和保持有效。

(二)初审受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生产、加工、存储、隔离场所考核的时间不包括在工作日内,由受理机构在受理时告知)。

四、办理检疫许可证的依据和范围《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规定:“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及其它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第五条规定,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类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规定:“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商得中国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并按照指定的口岸和路线过境”。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的,货主应当事先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过境转移,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以上几条规定,是动物检疫审批的法律法规依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对动物检疫审批的范围做了如下规定:(一)动物检疫审批1.活动物: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虾、蟹、贝、蚕、蜂等)、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2.食用性动物产品:生的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鲜蛋、鲜奶。

第五章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

第五章进出口商品监督管理
如拟进口的是可以核销的进境动物产品,同一申请单位第二次申 请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附上一次《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
办理过境动物检疫审批:
过境路线图 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 输入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
证明文件。
17
需要提交的材料〔二〕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 会制定的认证机构:
在指定范围内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开展认证工作 对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对获得认证的产品进行跟踪检查 受理有关的认证投诉、申诉工作 依法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证书。
申请人:目录中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都可作为 申请人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强制认证申请。
4
第二节 出口商品质量许可P144-145
适用范围 管理规定
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的商品,必须获得注册登记,方可出 口。
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即出口质量许可〕的商品,其生产 企业必须获得注册登记,方可出口。
为防止重复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不再实施出 口质量许可制度。
管理机构:各直属检验检疫负责质量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许 可以及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1
监督管理原则P143
检验检疫机构按国家规定对列入目录的出口 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
根据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对有关的进出口 商品实施认证管理
对实施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 查验单证,核对货证是否相符 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根据需要加施商
检标志或者标识
2
第一节 进出口免验商品的报检 P143-144
第五章 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主要内容:
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进 境 检 疫 物
输出国家或地区: 进境口岸: 出境日期:
进境后的生产、 加工、 使用、 存放单位: 运输路线及方式: 进境后的隔离检疫场所:
检 疫 要 求
签字盖章: 签发日期: 有效期限: 备注:
! !!"#$%#& 第一联: & 申请单位存( 凭此联向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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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编号:
申 请 单 位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名称 品种 电话: 数量 重量 产地 法人代码: 邮政编码: 传真: 生产、 加工、 存放单位
进 境 检 疫 物
・ ($’・
检疫物进境核销表
进境日期 检疫物名称 进境量 剩余量 进境口岸 核销官员签字
说! 明 "# 本许可证一式四联: 第一联 ( 申请单位存) , 第二联 ( 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存) , 第三联 ( 指运 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存) , 第四联 ( 审批机关存档) 。 $# 许可证由国家出进境检验检疫局统一印制并编流水号。许可证号由审批机关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 疫局的规定编写。 %# 许可证由计算机打印, 由审批机关主管官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涂改或手写无效。 &# 核销登记表由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填写, 核销仅限于不需要隔离检疫的检疫物。 ’# 领取许可证后, 需要变更内容或超过有效期的, 申请单位应当重新申请。 (# 审批机关及其官员不承担颁发许可证的任何财经责任。如果产地 ( 输出) 国家或地区发生重大动植 物疫情并可能传入我国时,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将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 《 公告》 , 则已 签发的有关检疫许可证自运废止。 )# 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规定, 审批机关将对已签发的许可证予以吊销。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一、项目名称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检疫审批(检疫审批名录见附件1)。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等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商得中国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并按照指定的口岸和路线过境。

第二十八条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以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五条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三)动物尸体;(四)土壤。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或者其授权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由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机关负责。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无重大动植物疫情;(二)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三)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下同)。

第十一条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

第十二条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携带人或者邮寄人应当在口岸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经审批机关同意并经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境。

第十三条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必须事先向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疫情证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准许该动物进境的证件,并说明拟过境的路线,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审查同意后,签发《动物过境许可证》。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填表须知(冻肉产品)》(参考材料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填表须知(冻肉产品)》(参考材料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填表须知(冻肉产品)》(参考材料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填表须知(冻肉产品)按照总局155号文要求,从2021年6月1日起,请各申办肉类产品的企业按照以下要求申报:一、进口肉类应当在贸易合同签订前办理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同一申请单位、同一品种、同一输出国家(地区)、拟从同一结关地入境的,一次只能办理一份检疫许可证。

申请单位按规定逐份使用许可证,即:前一份许可证核销完毕后,才核销使用下一份证。

二、凡许可证未核销使用且已超过有效期的(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突发疫情废止的除外),不再受理该企业当年提交的同一输出国家(地区)、同一肉类品种的申请。

三、申请单位本年度(每年1月1日起算)的获批总量未超过上一年度进口量之前,新的申请不受同一品种肉类前一份许可证核销余量的限制;超过上一年度实际进口量之后以及本年度新备案企业,只能在同一输出国家(地区),同一品种肉类的前一份许可证核销量达75%后,方可提交下一份申请。

(进口量和获批总量系指本公司在全国各口岸的进口量和许可证获批总量)填写网上申请单时,请按以下要求填写:一、申请单位信息:该栏信息在电子key注册的时候已经登记在key里,每次使用key时自动会显示该栏目信息,无须再进行登记。

二、进境检疫物信息:1、“HS编码”、“ciq编码”与“品名”:申请肉类产品须按照《常见进境肉类产品名称(品名)与CIQ代码对照表》填写,“品名”栏目对照表中的“品名”,一字不差的进行填写; 2、“单位”以吨为单位3、“产地”及“输出国家地区”只须需填写至国家名,并填写一致三、运输贸易详细信息1、“输出国家地区”填输出国家名称,请不要填省或州,在该行列表里,仍有国家名称一项可选择。

2“贸易方式”填一般贸易,如属于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请填来料加工。

3如果非过境货物,则“是否过境”填否,“过境口岸”与“出境日期”可不填。

4“进境口岸”与“指运地(结关地)”请按总局公布的指定口岸名称填写。

进出境动物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境动物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检疫监督管理



注册饲养场应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疫情或疑似疫情时, 必须及时采取紧急预防措施,并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检验检 疫机构报告。 注册饲养场不得饲喂和存放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动物促生 长剂。对国家允许使用的药物和动物促生长剂,要遵守国家 有关药物使用规定,特别是停药期的规定,并须将所使用药 物和动物促生长剂的名称、种类,使用时间、剂量、给药方 式等填入《管理手册》。 注册饲养场须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切实做好日常防疫消毒 工作,定期消毒饲养场地和饲养用具,定期杀虫、灭鼠、灭 蚊蝇。进出注册饲养场的人员、车辆和笼具必须严格消毒。
隔离检疫和抽样检验
1、隔离场所
2、动物挑选
3、临床检查
4、采样
5、实验室检验
6、加施标志
7、出证
隔离检疫
出境动物的隔离检疫场所一般由货主自行提供,使 用前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并接受其监督检 查; 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挑选 健康无临床症状、符合相关要求的动物进入隔离场 集中饲养 ; 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场的动物进行临床检查和观察, 按规定进行采样和实验室检验; 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动物签发《动物卫生证书》, 并根据需要加施检验检疫封识。
动物检验检疫处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进出境动物检验检疫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概述 进境动物检验检疫 出境动物检验检疫 过境动物检验检疫 检疫结果判定 检疫处理


动物检疫的起源 动物检疫的目的和任务
动物检疫的法律框架
动物的分类及其实施检疫的范围
动物检疫的起源

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检疫要求,强制性检疫标准或 其他必须执行的检疫要求或标准。 中国与动物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疫协

进境植物及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进境植物及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八、进境植物及产品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标 准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 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 第六条 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 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 动。 …… 第七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 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 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 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十、进境植物及产品加工企业管理要求
(一)、卸载和仓储条件要求


货物到货后,企业应及时与检验检疫机构取得联系,未经检 验检疫人员允许,不得擅自对货物卸载,企业配合检验检疫 机构、对进厂过程进行监管。并根据到货情况签署进口植物 及产品回执单,并做好对调入车辆的影照记录。 卸载现场、运输途中货物撒漏的货物要有专人负责收集,并 在专库存放,定期进行无害化处理;
进境植物及产品检验检疫要求

一、进境植物及产品范围 新疆口岸进境植物及产品包括:
一、水果类:(樱桃、芒果、柑桔) 二、粮谷类(如小麦、玉米、大麦等); 三、豆类(如大豆、绿豆、豌豆、蚕豆、鹰嘴豆、干瓜尔豆、 干芸豆等); 四、油料类(如红花子、葵花子等)作物的籽实(非繁殖 用),以及经加工后的副产品(如葵花子粕、红花子粕) 五、饲料类(棉籽粕、菜籽粕、麦麸) 六、棉类、(棉花、棉短绒、棉籽) 七、木材类、(原木、板材) 八、植物源性食品(如干果类、药材类等)
安全卫生检验项目
2014年度进口小麦安全风险监控物质推荐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1.13•【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9号《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2014年11月13日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境、出境及过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动物源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遗传物质、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及制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和贸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风险管理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实施风险管理,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实施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检疫准入、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管理措施。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风险,确定产品风险级别。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填表须知(水产品)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填表须知(水产品)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填表须知(水产品)请各申报企业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水产品许可证申报:1、当申请的“品名” “用途”“产地” “进境口岸” “其他境外生产加工单位” 任何一项发生变化时都需要申请新的许可证。

2、申请新许可证时,上一份许可证需有核销量,或者上一份许可证已过期。

一、申请单位信息该栏信息在电子key注册的时候已经登记在key里,每次使用key时自动会显示该栏目信息,无须再进行登记。

二、进境检疫物信息1、“HS编码”、“ciq编码”与“品名”(必填项):请参考:参考资料4《授权直属检验检疫局开展进境食品检疫审批的产品目录》在系统选择对应的编码及品名如果是0度以下储存,填“冷冻** ” 0-4度储存,填“冰鲜*** ”2、“单位”(必填项):填写净重,根据申请的HS编码来确定计量单位。

3、“产地”(必填项):填输出国家名称,如果申请进口日本水产品的,须该栏中注明水产品原料养殖地区所在县名称三、运输贸易详细信息1、“输出国家地区”(必填项):填输出国家名称,请不要填省或州(除了日本水产品)。

2 “贸易方式”(必填项):填一般贸易,如属于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请填来料加工。

3 “是否过境”:如果非过境货物,填否,“过境口岸”与“出境日期”可不填4 “进境口岸”与“指运地(结关地)”(必填项):请按实际情况填写进境口岸。

5 “进境日期”(必填项):填写时间至少在“申报日期”的一个月之后,与进口时间无影响,实际进口以许可证有效期为准。

6 “目的地”(必填项):请填确切的目的地到省市,例如广东省广州市、广东省南海市,请不要只是填写广东省。

7 “运输方式”(必填项):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空运,江海运输或联合运输。

8 “用途”(必填项):请填写食用。

9 “用途说明”(必填项):与“用途”一栏对应,可填写“食用(自用)”“食用(销售)” “食用(加工)” “食用(销售、加工)” “加工复出口”。

10 “装载方式”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集装箱、散装或者邮寄。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8.02•【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发布 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进境动物(含过境动物)、动植物产品和需要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过境转基因产品的检疫审批。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禁止进境物名录,制定、调整并发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本办法所规定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其他审批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构)负责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初审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过境动物和过境转基因产品的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或者其代理人。

第五条申请单位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检疫许可证》。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40号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改)正文:----------------------------------------------------------------------------------------------------------------------------------------------------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02年8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2015年11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进境动物(含过境动物)、动植物产品和需要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

海关总署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禁止进境物名录,制定、调整并发布需要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本办法所规定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

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授权的其他审批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构)负责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各直属海关(以下简称初审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的初审工作。

《动植物检疫》期末复习资料

《动植物检疫》期末复习资料

《动植物检疫》期末复习资料一、名解1、动植物检疫:通过动植物检疫是通过法制、行政和技术的手段,防止危险性动、植物病、虫等有害生物的人为传播,保障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和人类身体健康的综合管理体系。

2、动植物检验检疫: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植物病、虫害、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促进农、林、牧、渔各行业发展,保障人民安全,由法定的机构、法定的人员,依照国家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对进出境以及国内流通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以及装载容器、包装物和铺垫材料、运输工具及运输人员,分别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监督管理的一项强制性的技术行政措施。

3、动植物检疫法规:指为了预防、控制、扑灭动植物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保护农林牧业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对外贸易信誉、履行国际义务,由国家制定法令,对进出境和国内地区间调运植物、动物及动植物产品及其它应检物进行检疫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动植物检疫的法规、条例、细则、办法和其他单项规定等。

4、定殖:当一种有害生物进入一个地区后在可以预见的将来长期生存。

5、有害生物风险分析:PRA评价生物或其它科学和经济证据以确定是否应限制某种有害生物以及确定对它们采取任何植物检疫措施的力度的过程。

6、疫区:是由官方划定的已发现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存在与危害,并由官方采取措施控制的地区。

低度流行区:是指经主管当局认定,某种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水平低,并已采取了有效的监测、控制或根除措施的地区。

7非疫区:指有科学证据证明未发现某种有害生物并由官方维持的地区。

8非疫生产点:9、非疫产地:指科学证据表明某种特定有害生物没有发生并且官方能适当保持此状况达到规定时间的地区。

一般应用于作为生产单位操作的任何场所和田地。

25、有害生物风险分析(PRA):以生物的或其他科学的和经济的依据,确定一种有害生物是否应该限制和加强防治措施力度的评价过程。

10、检疫审批:又称检疫许可,指在调运、输入动植物及其产品之前,输入单位须向检验检疫机关预先提出申请,检疫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有害生物风险评估,经过审查做出是否批准引进或动物过境的法定程序。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办理流程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办理流程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办理流程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办理流程:一、受理机构各地检验检疫部门二、申请单位资格审核到省局动植处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单位登记表》,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外经贸部门批准的享有有关进出口权的文件或资格证明(复印件,如适用);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三、申请与注册电子密匙1.电子密匙的申请:请到信城通主页查看“数字证书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信城通在收到相关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寄出电子密钥。

2.业务注册:用户须持电子密钥至省局动植处,填写《申请用户电子帐号注册表》,由局内工作人员为其进行注册工作。

详情可进入信城通主页进入企业申报下的“动植检许可证申报”查看。

四、提交电子申请表1.网上提交《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2.申请单位用数字证书(KEY)点击业务办理中的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再点击登录即进入电子审批程序,按要求完成《电子申请表》中相关信息的录入后提交。

五、提交电子申请表5个工作日内向省局动植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适用于书面申请);2.《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初审考核报告表》(适用于进口栽培介质、皮、毛、骨、粮食、大豆及植物源性饲料等);3.《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复印件,适用于再次申请);4.《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适用于进口动物需使用临时隔离检疫场);5.《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适用于进口动物需使用国家级隔离检疫场);6.农业部的《进口登记证》(适用于进口动物源性饲料);7.邮局签发的栽培介质寄样单(适用于进口栽培介质);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关税配额证》(适用于进口玉米、小麦);9.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适用于过境动物);10.输入国家或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适用于过境动物);11.申请报告、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省部级(含计划单列市)或以上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适用于科研用禁止进境物);12.产品成分检测报告及相关背景材料(适用于混合配制型饲料、栽培介质等);13.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合同(适用于申请单位与加工企业不一致)。

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须知

进境动植物源性食品检疫审批须知
未经口岸或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施检并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不得调出指定注册存放冷库。
7、申请进口肉类产品的企业需要有什么资质,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各直属局对辖区内的进境肉类产品进口单位实行检疫监督制度。直属局对辖区内遵章守纪、诚信经营、具备一定经营进境肉类业务实绩且无任何不良记录的合法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资格认定,报质检总局审定后上网公布,从国家质检总局的网站()“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管专栏”可以查到《获得认定资格的进境肉类产品进口单位名单》。各直属局对认定资格的单位,每年至少抽查二次,以督促、确认各项检验检疫要求和规定是否在经营活动中有效落实。如发现违规经营(夹带、瞒报、存放疫区产品,擅自销售调运、开拆、损毁检验检疫封识、标志,伪造、变卖各种单证等),注销其报批与报检资格。
14、《常见进境肉类产品名称与CIQ代码对照表》;
15、《获得认定资格的进境肉类产品进口单位名单》。
(三)受理条件:
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的单位,应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登记证;应具有网上审批用电子密钥,并在各直属局登记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十条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4、《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第25号令);
5、《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4年第26号令);
(6)退运原因说明、退运协议、出口时所有单证(退运货物)。
2、许可条件
(1)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2)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海关总署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2.03.1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海关总署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加强海关对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的管理,海关总署修改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一、登录海关总署网站(网址:),进入“首页 > 互动交流 > 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

三、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17日。

海关总署2022年3月17日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02年8月2日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5号公布。

根据2015年11月25日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7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令第240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附件50);2022年第四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管理工作,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或外来物种的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海关总署权责清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
编号:
快件运营企业备案还须填写以下内容
报检专用章印模:(使用报检专用章的需提供。

另附页)
填表前请认真阅读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

备案机构(签章)
年月日
(备案表背面)本企业保证: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检验检疫相关规章、规定。

二、服从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企业的管理,遵守报检行业组织的行业管理章程。

强化对企业报检业务和报检人员的日常管理,自觉维护检验检疫报检工作秩序。

三、不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

四、在备案表中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准确的、真实的。

五、按要求认真填写、及时提交与报检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六、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表》中载明的备案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以上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加盖企业公章)
年月日。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审查工作细则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审查工作细则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审查工作细则一、项目信息项目名称: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包括:1.进境(过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2.进境(过境)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号:26005二、审查过程(一)审查流程1.审查流程图2.一般程序(1)申请申请单位通过网络申请方式,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同时,按照不同产品的要求,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相关随附单证。

(2)受理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按照规定时限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单。

对于不在检疫审批范围内的产品,签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履行受理手续后,申请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后通过电子审批系统转到国家质检总局动植司。

(3)审核、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动植司根据国外动植物疫情、法律法规、公告禁令、预警通报、风险评估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等,对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许可证》或《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准通知单》。

审批工作自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4)特殊程序无。

(二)审查环节与经办要求见(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行政审批经办人审查表(见表1、表2)(三)审查方式采用网络申请方式申报,网上审查电子文本。

三、监督检查要求为了严栺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行政审批监督检查工作,强化行政审批责仸追究机制,动植司制定了统一的监督检查制度,具体见附件。

附件:1.《动植司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制度(试行)》2.《动植司内部人员过问审批事项办理记录制度(试行)》3.《动植司行政审批申请人评议制度(试行)》附件1动植司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制度(试行)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要求,为规范动植司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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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企业备案审核表
申请单位:
本表所填内容真实;保证严格遵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有关规定,特此声明。
法人签字:
单位盖章:
备案日期:年月日
地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码:
联系电话:申请进境Fra bibliotekCIQ编码及商品名称:
境内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地址:
姓名(亲笔签字):____________年龄:_____性别____
3、以上人员为企业指定认可的申请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专职人员。
4、非企业的备案人员,一律不予受理许可证的申请。
5、如发生企业名称、法人、备案人员、地址等变更,须办理备案信息变更。
审核意见
审核人年月日
处领导意见
处领导年月日
企业电子注册情况
办理人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__________
联系电请:(手机)(办公电话)_______
姓名(亲笔签字):____________年龄:_____性别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手机)_____(办公电话)__
说明:1、此表适用于进口可食用动物源性产品(燕窝、动物源性中药材等,不包括肉类及水产品)审批企业备案。
2、须提供如下资料①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②《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④法人身份证和备案人员身份证;⑤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⑥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登记证》,⑦税务登记证(以上文件需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⑧境内临时存放地彩色照片及平面图;⑨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信息表;⑨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含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不合格产品追溯、召回和处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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