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第九章 旅游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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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旅游合同法律制度
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学习者应当了解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掌握相关规定在旅游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违约问题中的适用,了解在实践中因旅游合同所产生的争议以及相关的解决措施。
要点:旅游合同的概念,法律特征,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旅游合同的一般性规定;旅游合同常见法律问题。
第一节旅游合同概述
一、旅游合同1、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旅游合同目前在学术上存在争议:
委托合同说。行纪说。居间说。混合说。服务合同说。
旅游合同是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双方因此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旅游合同的法律特征1、旅游合同主体的特定性
一方只能是旅游经营者——旅行社
2、旅游合同的标的是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
3、旅游合同的内容是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
4、旅游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合同当事人互负对等给付义务的合同。
5、旅游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法规对合同的成立、生效有特定形式要求的合同。实践中,旅游合同多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且通常采用国家旅游行政部门推荐的合同范本。
三、旅游合同的双方的权利义务1、旅行社的权利和义务(1)旅行社的权
利:向旅游者收取费用。案例--240p
(2)旅行社的义务
①提供合同约定服务的义务
②保证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③委派正规的随团人员的义务
2、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1)旅游者的权利
①要求旅行社提供合同约定服务的权利
②享有人身、财产安全受保障的权利
③要求旅行社委派正规的随团人员,即合格的导游、领队带团旅游的权利
④对旅行社的违约行为,有权要求赔偿。
(2)旅游者的义务向旅行社交付合同约定的旅游费用。
四、有关旅游合同的立法目前我国的《合同法》是将旅游合同作为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中总则部分的规定。
第二节旅游合同的有关规定
一、旅游合同的订立旅游者和旅行社经过协商,就旅游的行程、价格、路线
等要素达成一致意见,就是旅游合同的订立。
1、订立旅游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
2、旅游合同条款①旅游行程②旅游价格③违约责任
具体来说,按《合同法》第12条规定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案例――243p
3、旅游合同订立的过程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1)要约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要约须具备两个条件:
①内容具体明确。
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撤回要约;撤销要约;要约失效。
(2)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③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④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的期限内做出
4、旅游合同的成立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和条件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成立的具体情况见244p
二、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效力。
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当事人具有订立合同的法定资格
②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③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自成立时起生效。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2、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指已经成立的但欠缺法定生效要件因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合同。其须具备的
法律特征是:
①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
②无效合同不得履行
③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当然无效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无效合同的各类: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案例-245p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案例-246p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3、可撤销、可变更的旅游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缺陷,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
(1)重大误解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违背真实意思而订立的合同
4、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该合同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法律后果通常有三种:
①返还财产②赔偿损失③追缴财产
三、合同的履行
是指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实施合同的过程中,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
1、合同履行的原则①全面履行原则。②协作履行原则。
2、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原则-《合同法》62条(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3、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1)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债务:(2)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债务: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对旅游合同中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旅游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