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CNAS
CNAS-R01
![CNAS-R01](https://img.taocdn.com/s3/m/da1960c58bd63186bcebbcd8.png)
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Rules for the Use of Accreditation Symbols and Reference to Accreditation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1.目的与范围1.1为保证CNAS徽标、国际互认联合徽标、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标识与认可证书的正确使用,防止误用、滥用徽标、标识和误导性宣传,维护CNAS的信誉,特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适用于CNAS徽标、国际互认联合徽标、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标识与认可证书的管理,规范获准认可的机构对认可标识的使用及认可状态的宣传。
2.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ISO/IEC17011:2004《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2.2ISO/IEC17000:2004《合格评定术语和总则》2.3ISO/IEC导则2:2004《标准化和相关合格评定活动通用术语》2.4IAF ML2:2004《IAF国际互认标识使用通则》2.5ILAC—P8《ILAC-MRA补充要求以及已认可实验室使用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指南》2.6《IAF MLA国际互认标识许可协议》2.7《ILAC-MRA国际互认标识许可协议》2.8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2.9CNAS—RL01《实验室认可规则》2.10CNAS—RI01《检查机构认可规则》3.术语和定义本规则引用ISO/IEC导则2、ISO/IEC17000和ISO/IEC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3.1CNAS徽标:代表CNAS机构本身的图形标识。
3.2认可标识:CNAS颁发的、供获准认可的机构使用的、表示其认可资格的图形标识。
3.3认可状态声明:用以表示认可资格的文字说明。
3.4认可制度:CNAS实施认可活动的规则、准则、程序和管理。
CNAS-R01-2017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CNAS-R01-2017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887bb4c949649b6649d74712.png)
第 1 页 共 17 页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1 目的与范围
1.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为保证 CNAS 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 认可标识与认可证书的正确使用,防止误用或滥用标识和认可证书,以及错误声明认 可状态,维护 CNAS 的信誉,特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 CNAS 对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国际互 认联合认可标识、认可证书及声明认可状态的要求。
5.2 认证机构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特殊要求 5.2.1 获得 CNAS 认可的认证机构应在其公开文件或网站上正确宣传认可及国际互认
2017 年 01 月 01 日发布
2017 年 01 月 01 日实施
CNAS-R01:2017
第 6 页 共 17 页
相关知识。 5.2.2 获得 CNAS 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应在 CNAS 认可范围内所颁发的管理体 系认证证书上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
4 CNAS 徽标和国际互认标志式样
4.1 CNAS 徽标 4.1.1 CNAS 徽标式样
2017 年 01 月 01 日发布
2017 年 01 月 01 日实施
CNAS-R01:2017
第 3 页 共 17 页
4.1.2 CNAS 徽标规格 CNAS 徽标的规格如图所示,可成比例放大或缩小,应清晰可辨。
允许不得使用 CNAS 徽标;CNAS 根据有关规定使用徽标。
4.2 国际互认标志 4.2.1 IAF-MLA 标志 4.2.1.1 IAF-MLA 标志式样
4.2.1.2 IAF-MLA 标志颜色 IAF-MLA 标志的基本颜色为蓝色或黑色。
认证认可标徽标志及证书的使用规则-CNAS
![认证认可标徽标志及证书的使用规则-CNAS](https://img.taocdn.com/s3/m/548eb12a0066f5335a81215e.png)
认证认可标徽标志及证书的使用规则-CNASCertification Accreditation Logo, Mark and Certificate-CNAS1.范围Scope本文件规定了获得认证证书的组织使用认可标志、认证机构标徽和IAF国际互认标志的规则。
This file is used to regulate the authorized organizations using Certification Mark, Certification Body Logo and IAF International Mutual Accreditation Mark.2.规范性引用文件References2.1CNAS-CC01:2011 (ISO/IEC 17021:2011)2.1 CNAS-CC01:2011 (ISO/IEC 17021:2011)2.2 CNAS-R01:2010认可标志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2.2 CNAS-R01:2010 Rules for the Use of Accreditation Symbols and Reference to Accreditation3.术语和定义 Vocabulary and Definitions3.1 标志:依法注册的商标或其它受保护的符号、它是按照认可机构或认证机构的规则颁发的,表明一个机构所运行的体系已经被证明为可信或有关产品或人员符合某一特定标准的要求。
3.1 Mark: Legally registered trademarks or other protected symbols which is awarded according to the ruleof accreditation or certification orgnizations. It is indicated that the system run by the institutions has been proved to be credible or the products and personnel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a particular standard.3.2 标徽:认证机构使用的一种符号,作为表明其身份的一种形式,通常具有自己的风格。
01 CNAS-R01:2015《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01 CNAS-R01:2015《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c5ffd6220b4c2e3f572763f1.png)
5.1 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通用要求
5.1.1 CNAS 拥有 CNAS 认可标识的所有权;合格评定机构在认可范围和认可有效期 内按照本规则以及相关要求的规定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其他机构 不得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合格评定机构拥有 CNAS 认可标识的使用权, 但不得转让认可标识使用权。CNAS 对合格评定机构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 可状态的情况进行监督。
注:本规则中合格评定机构指获得 CNAS 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及相关机构、检验机构 和其他评估/核查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验室、检验机构。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未注明日期, 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GB/T27011《合格评定 认可机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 ISO/IEC 17011) 2.2 GB/T27000《合格评定 术语和总则》(等同采用 ISO/IEC 17000) 2.3 IAF ML 2《IAF-MLA 国际互认标志使用通则》 2.4 ILAC-R7《ILAC-MRA 国际互认标志使用规则》 2.5 LAC-P8《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检验机构使用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的补充要 求和指南》
5.2 认证机构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特殊要求 5.2.1 获得 CNAS 认可的认证机构应在其公开文件或网站上正确宣传认可及国际互认
2015 年 06 月 01 日 发布
2015 年 08 月 10 日第一次修订
2015 年 09 月 01 日 实施
CNAS-R01:2015
第 6 页 共 16 页
认可标识使用管理规定
![认可标识使用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b887ea8833d4b14e8524686c.png)
CNAS认可标识使用管理规定文件编号:QX/ZY/05-02文件版本:B01 生效日期:2018-04-01*****检测中心发布文件类别管理规定类第1页共4页修订状态版本修订记录编写审核批准生效日期文件类别管理规定类第2页共4页1 目的加强对本检测中心对CNAS相关认可标识的管理,对CNAS认可标识、ILAC-MRA/CNAS标识、认可证书的正确使用及认可状态的声明,确保符合CNAS-R01的规定。
2 范围适用于本检测中心在认可范围和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对CNAS认可标识、ILAC-MRA/CNAS 标识、认可证书的正确使用及认可状态的声明。
3 专用语和缩略语3.1 CNAS 认可标识:CNAS 授予的、供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的,表示其特定认可资格的图形,通常由 CNAS 徽标和标明认可制度的文字、注册号组成。
本检测中心的认可标识式样如下图(CNAS网站下载):中国认可检测TESTINGCNAS L96523.2 ILAC-MRA/CNAS标识:属于 CNAS 认可标识的特殊形式,由ILAC-MRA国际互认标志和CNAS 认可标识共同组成的图形。
本检测中心的ILAC-MRA/CNAS标识如下图(CNAS网站下载):中国认可国际互认检测TESTINGCNAS L96523.7 认可状态声明:表示认可资格的文字说明。
3.8 授权签字人:经 CNAS 认可,有能力签发带认可标识的实验室或检验机构报告或证书和声明认可状态文件的人员。
3.9 CNAS 认可标识章:将 CNAS 认可标识刻制在特定的材料上,供本检测中心在认可范围内出具的检测报告上加盖的印章。
4 职责4.1授权签字人负责签发带认可标识的检测报告,并对签发的检测报告负责。
4.2检测中心主任负责认可标识、认可状态声明、认可证书用于文件、宣传品、网页等非检测文件类别管理规定类第3页共4页4.3质量主管负责本文件的宣贯与监督执行。
4.4 质量监督员负责监督CNAS认可标识和国际互认联合标识及认可证书的正确使用。
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
![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7047771e376baf1ffc4fadb7.png)
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Rules for the Use of Accreditation Symbols and Reference to Accreditation(征求意见稿2010-3-6)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1.目的与范围1.1 为保证CNAS徽标、国际互认联合徽标、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标识与认可证书的正确使用,防止误用、滥用徽标、标识和误导性宣传,维护CNAS的信誉,特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CNAS徽标、国际互认联合徽标、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标识与认可证书的管理,规范获准认可的机构对认可标识的使用及认可状态的宣传。
2.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ISO/IEC 17011:2004《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2.2 ISO/IEC 17000:2004《合格评定术语和总则》2.3 ISO/IEC导则2:2004《标准化和相关活动通用术语》2.4 IAF ML 2:2004《IAF国际互认标识使用通则》2.5 ILAC-P8《ILAC-MRA补充要求以及已认可实验室使用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指南》2.6 ILAC-R7《ILAC-MRA标识使用规则》2.7 《IAF MLA 国际互认标识许可协议》2.8 《ILAC-MRA 国际互认标识许可协议》2.9 CNAS-RC01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2.10 CNAS-RL01 《实验室认可规则》2.11 CNAS-RI01 《检查机构认可规则》3.术语和定义本规则引用ISO/IEC导则2、ISO/IEC17000和ISO/IEC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3.1 CNAS徽标:代表CNAS机构本身的图形标识。
3.2 认可标识:CNAS颁发的、供获准认可的机构使用的、表示其认可资格的图形标识。
CNAS R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CNAS R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2b790a2aa45177232f60a290.png)
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Rules for the Use of Accreditation Symbols and Reference to Accreditation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1 目的与范围1.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为保证CNAS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与认可证书的正确使用,防止误用或滥用标识和认可证书,以及错误声明认可状态,维护CNAS的信誉,特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CNAS对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CNAS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认可证书及声明认可状态的要求。
注:本规则中合格评定机构指获得CNAS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及相关机构、检验机构和其他评估/核查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验室、检验机构。
2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未注明日期,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GB/T2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ISO/IEC 17011)2.2 GB/T27000《合格评定术语和总则》(等同采用ISO/IEC 17000)2.3 IAF ML 2《IAF-MLA国际互认标志使用通则》2.4 ILAC-R7《ILAC-MRA国际互认标志使用规则》2.5 LAC-P8《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检验机构使用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的补充要求和指南》3 术语和定义本规则引用GB/T27000(等同采用ISO/IEC17000)和GB/T27011(等同采用ISO/IEC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3.1 CNAS徽标:代表CNAS机构的特定图形,CNAS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3.2 认可注册号:CNAS授予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特定英文字母和数字组合。
3.3 CNAS认可标识:CNAS授予的、供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的,表示其特定认可资格的图形,通常由CNAS徽标和标明认可制度的文字、注册号组成,具体式样见本文件附录1和附录2。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abc8105608a1284ac85043b4.png)
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Rules for the Use of Accreditation Symbols andReference to Accreditation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2018年03月30日发布2018年03月30日实施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1 目的与范围1.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为保证CNAS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与认可证书的正确使用,防止误用或滥用标识和认可证书,以及错误声明认可状态,维护CNAS的信誉,特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CNAS对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CNAS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认可证书及声明认可状态的要求。
注:本规则中合格评定机构指获得CNAS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及相关机构、检验机构和其他评估/核查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验室、检验机构。
2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未注明日期,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GB/T2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ISO/IEC 17011)2.2 GB/T27000《合格评定术语和总则》(等同采用ISO/IEC 17000)2.3 IAF ML 2《IAF-MLA国际互认标志使用通则》2.4 ILAC-R7《ILAC-MRA国际互认标志使用规则》2.5 LAC-P8《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检验机构使用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的补充要求和指南》3 术语和定义本规则引用GB/T27000(等同采用ISO/IEC17000)和GB/T27011(等同采用ISO/IEC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3.1 CNAS徽标:代表CNAS机构的特定图形,CNAS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3.2 认可注册号:CNAS授予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特定英文字母和数字组合。
3.3 CNAS认可标识:CNAS授予的、供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的,表示其特定认可资格的图形,通常由CNAS徽标和标明认可制度的文字、注册号组成,具体式样见本文件附录1和附录2。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CNAS-R01)修订说明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CNAS-R01)修订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915fe314fe4733687e21aa9e.png)
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CNAS-R01)修订说明
(征求意见稿阶段)
1.文件修订原因
1)CNAS已于2008年10月20日签署IAF-MLA在产品认证领域的互认协议,为规范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在产品认证领域的认可标识使用有必要进行修订。
2)2009年9月ILAC发布ILAC R7:09/2009 Rules for the use of the ILAC MRA Mark,该文件规定了ILAC-MRA标志的使用要求。
为满足上述要求,对《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CNAS-R1:2006(2007第一次修订版)进行修订,并在修订时修正原文件中的错误、调整引用文件的变化。
2.文件修订后主要变化
主要针对以下部分内容加以修订:
1)根据ILAC R7对4.1.3 徽标颜色增加补充;
2)根据ILAC R7对“4.3 ILAC- MRA/CNAS联合徽标”调整相关内容;
3)5.3.1.0补充明确法律责任;
4)5.3.2由于认可准则换版,修改体系认可标识使用要求引用文件和相关表述;
5)在“6.1 IAF- MLA/CNAS联合标识”中增加IAF-MLA在产品领域互认标志的使用内容;
6)根据ILAC R7对“6.2 ILAC-MRA/CNAS联合标识”调整相关内容;7)调整9对误用、滥用标识处理的要求;
8)根据删除“10附则”部分;
9)引用文件调整及其他编辑性调整。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文件带修订标示稿。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八日。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程序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程序](https://img.taocdn.com/s3/m/ac0d14f6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f8.png)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程序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程序1目的为保证分析测试中心正确的使用CNAS 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与认可证书,正确声明认可状态,维护分析测试中心和CNAS 的正确权益,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适用于分析测试中心使用CNAS 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认可证书及声明认可状态的要求。
3职责授权签字人:负责CNAS认可标识章的保管和使用。
负责CNAS 认可标识使用批准和认可状态声明。
4工作程序4.1标识的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4.1.1CNAS 秘书处向分析测试中心提供CNAS 认可标识式样,供其使用。
4.1.2分析测试中心应按照CNAS 秘书处颁布的式样正确使用CNAS 认可标识,保证CNAS 认可标识的完整性;CNAS 认可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且应清晰可辨;CNAS认可标识可以采用电子版,直接复制电子版报告上一报告一起打印,也可以将CNAS认可标识制成印章,印章必须采用特定材料制作,基本颜色为蓝色或/和黑色,应内容清晰、经久耐用。
4.1.3分析测试中心应以认可证书上标注的机构名称或CNAS 同意的名称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4.1.4带CNAS 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应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授权范围内签发。
4.1.5分析测试中心应将CNAS 认可标识置于其签发的报告首页上部适当的位置。
也可在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等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CNAS 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可采用印刷、图文和印章(印章仅限分析测试中心认可标识)等方式。
分析测试中心不得将CNAS 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用于样品或产品(或独立的产品部件)上,使相关方误认为产品已获认证。
4.1.6分析测试中心应在认可范围和认可有效期内按照CNAS-R01:2019《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以及相关要求的规定使用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不得在与认可范围无关的其他业务中使用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认可标识的使用要求
![认可标识的使用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f0d10180f12d2af90242e6bb.png)
(1)实验室或检验机构应将CNAS 认可标识置于其签发的报告、证书首页上部适当的位置。
(2)CNAS 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应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授权范围内签发。
(3)如果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签发的报告或证书结果全部不在认可范围内或全部由分包方完成,则不得在其报告或证书上使用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4)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签发的带CNAS 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中包产品认证标志含部分非认可项目时,应清晰标明此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
(5)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签发的带CNAS 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中包含部分包项目时,应清晰标明分包项目。
实验室或检验机构从分包方的报告或证书中摘录信息应得到分包方的同意;如果分包方未获CNAS 认可,应标明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
(6)如果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签发的报告或证书中包含CNAS 与其他认可机构签署多边或双边互认协议的信息,相关内容应经CNAS 书面准许。
实验室或检验机构不应在签发的报告或证书上使用其他签署多边承认协议认可机构的认可标识,除非其获得其他签署多边承认协议认可机构认可或CNAS 与其他认可机构间有特定双边协议规定。
(7)对于多地点的实验室或检验机构,CNAS 认可标识使用或认可状态声明不应使相关方误认为未获认可地点的相关能力在认可范围内。
(8)实验室或检验机构在非认可范围内的所有活动(包括分包活动)中,不得在相关的来往函件中含有CNAS 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描述,出具的报告或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也不能提及、暗示或使相关方误认为获CNAS 认可。
(9)如果实验室或检验机构同时也通过管理体系认证,报告或证书上只允许使用CNAS 认可标识,而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10)实验室或检验机构不得将CNAS 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用于样品或产品(或独立的产品部件)上,使相关方误认为产品已获认证。
(11)实验室签发的带CNAS 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中若含对结果解释的内容,应作必要的文字说明,并明确所指的具体规范、标准,以避免客户产生歧义或误解。
CNAS-R01_2017《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等20份认可规范类文件修订内容差异对照表
![CNAS-R01_2017《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等20份认可规范类文件修订内容差异对照表](https://img.taocdn.com/s3/m/04a19e0e0b4e767f5bcfce00.png)
附件:认可规范文件(CNAS-R01:2015与CNAS-R01:2017)修订内容差异对照表填表说明:(1)请用下划线标注修订内容与原条款的不同之处;(2)请于备注中注明“新增”、“删减”或“内容变更”。
认可规范文件(CNAS-RC01:2017与CNAS-RC01:2014)修订内容差异对照表填表说明:(1)请用下划线标注修订内容与原条款的不同之处;(2)请于备注中注明“新增”、“删减”或“内容变更”。
修订内容差异对照表(1)请用下划线标注修订内容与原条款的不同之处;(2)请于备注中注明“新增”、“删减”或“内容变更”。
修订内容差异对照表填表说明:(1)请用下划线标注修订内容与原条款的不同之处;(2)请于备注中注明“新增”、“删减”或“内容变更”。
认可规范文件(CNAS-RC07:2014与CNAS-RC07:2017)修订内容差异对照表填表说明:(1)请用下划线标注修订内容与原条款的不同之处;(2)请于备注中注明“新增”、“删减”或“内容变更”。
CNAS-SC12:2017(第三次修订)与CNAS-SC12:2010(第二次修订)差异对照表(1)请用下划线标注修订内容与原条款的不同之处;(2)请于备注中注明“新增”、“删减”或“内容变更”。
CNAS-SC14:2014与CNAS-SC14:2017(第一次修订)差异对照表(1)请用下划线标注修订内容与原条款的不同之处;(2)请于备注中注明“新增”、“删减”或“内容变更”。
CNAS-SC15:2017(第四次修订)与CNAS-SC15:2015(第三次修订)差异对照表填表说明:(1)请用下划线标注修订内容与原条款的不同之处;(2)请于备注中注明“新增”、“删减”或“内容变更”。
次修订))修订内容差异对照表填表说明:(1)请用下划线标注修订内容与原条款的不同之处;(2)请于备注中注明“新增”、“删减”或“内容变更”。
次修订))修订内容差异对照表填表说明:(1)请用下划线标注修订内容与原条款的不同之处;(2)请于备注中注明“新增”、“删减”或“内容变更”。
31(程序文件)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程序2021最新版
![31(程序文件)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程序2021最新版](https://img.taocdn.com/s3/m/ac588519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da.png)
为加强认可标识的管理,保证 CNAS 徽标、国际互认联合徽标、 CNAS 认可标识、国际互认 联合标识的正确使用,防止误用或者滥用标识和认可证书,特制定本程序。
本程序满足 CNAS-R01:2022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的要求。
合用于本检测 中心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认可证书及声明认可状态的要求。
3.1 CNAS 徽标:代表 CNAS 机构本身的图形标识,CNAS 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3.2 认可注册号: CNAS 授予本检测中心的特定英文字母和数字组合。
3.3 CNAS 认可标识: CNAS 授予的、供本检测中心使用的,表示检测中心认可资格的图形。
3.4 国际互认标志:国际认可论坛(IAF )或者国际检测中心认可合作组织(ILAC )拥有所有权, 证明相关国家或者经济体的认可机构所实施的认可制度已正式签署了多边互认协议的图形。
3.5 国际互认联合徽标:由 IAF-MLA 或者 ILAC-MRA 国际互认标志和 CNAS 徽标共同组成的图 形。
3.6 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属于 CNAS 认可标识的特殊形式,由国际互认标志和 CNAS 认可 标识共同组成的图形。
3.7 认可状态声明:表示认可资格的文字说明。
3.8 授权签字人:经 CNAS 认可,有能力签发带认可标识的检测中心报告和声明认可状态文件 的人员。
3.9 CNAS 认可标识章: CNAS 授予给本检测中心, 供在认可范围内出具的报告上加盖的印章。
4.1 检测中心负责人负责监督 CNAS 认可标识章和国际互认联合标识的正确使用。
4.2 质量负责人负责保管 CNAS 认可标识章和国际互认联合标识。
5.1 CNAS 徽标式样:XX 检测中心 ·程叙文件文件编号 ALC-QT-31 版本号 1.0 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最近更新日期编制 批准2022-07-01 2022-07-01/CNAS 徽标的规格如下图所示,可成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应清晰可辨。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介绍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介绍](https://img.taocdn.com/s3/m/bf64744c55270722192ef7b8.png)
3.5 国际互认联合徽标:由 IAF-MLA 或 ILAC-MRA 国际互认标志和 CNAS 徽标共同 组成的图形,包括 IAF-MLA/CNAS 徽标和 ILAC-MRA/CNAS 徽标。 3.6 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属于 CNAS 认可标识的特殊形式,由国际互认标志和 CNAS 认可标识共同组成的图形,包括 IAF-MLA/CNAS 标识和 ILAC-MRA/CNAS 标 识,具体式样见本文件附录 1 和附录 2。 3.7 认可状态声明:表示认可资格的文字说明。 3.8 授权签字人:经 CNAS 认可,有能力签发带认可标识的实验室或检验机构报告或 证书和声明认可状态文件的人员。 3.9 CNAS 认可标识章:将 CNAS 认可标识刻制在特定的材料上,供获准认可的实验 室或检验机构在认可范围内出具的报告/证书上加盖的印章。 3.10 校准标签:校准实验室在被校准的器具上加贴的标明校准状态的标识。
注:本规则中合格评定机构指获得 CNAS 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及相关机构、 检验机构和其他评估/核查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验室、检验机构。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未注明日期,
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GB/T 27011《合格评定 认可机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 ISO/IEC 17011) 2.2 GB/T 27000《合格评定 词汇和通用原则》(等同采用 ISO/IEC 17000) 2.3 IAF ML 2《IAF-MLA 国际互认标志使用通则》 2.4 ILAC-R7《ILAC-MRA 国际互认标志使用规则》 2.5 LAC-P8《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检验机构使用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的补充要 求和指南》 2.6 IAF 2015-14 号决议、IAF 2016-17 号决议、IAF 2017-19 号决议、IAF 201813号决议
课件: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
![课件: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a66cb75376eeaeaad0f33014.png)
5.3.5 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签发的带CNAS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 证书中包含部分分包项目时,应清晰标明分包项目。实验室或检验机构从 分包方的报告或证书中摘录信息应得到分包方的同意;如果分包方未获 CNAS认可,应标明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
5.3.7 对于多地点的实验室或检验机构,CNAS认可标识使用或认可状态声 明不应使相关方误认为未获认可地点的相关能力在认可范围内。
不能使用
国际互认联合徽标 由IAF-MLA或ILAC-MRA国际互认标志和CNAS徽标共 同组成的图形,包括IAF-MLA/CNAS徽标和ILAC-MRA/CNAS徽标。
不能使用
CNAS认可标识 CNAS授予的、供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的,表 示其特定认可资格的图形,通常由CNAS徽标和标明认可制度的文字、 注册号组成。
上部适当的位置。
涉及多个领域?
5.3.2 带CNAS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应由授权签字人在其 授权范围内签发。
5.3.3 如果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签发的报告或证书结果全部不在认可范围内 或全部由分包方完成,则不得在其报告或证书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 明认可状态。
5.3.4 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签发的带CNAS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 证书中包含部分非认可项目时,应清晰标明此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
5.3.6 如果实验室或检验机构签发的报告或证书中包含CNAS与其他认可机 构签署多边或双边互认协议的信息,相关内容应经CNAS书面准许。实验 室或检验机构不应在签发的报告或证书上使用其他签署多边承认协议认可 机构的认可标识,除非其获得其他签署多边承认协议认可机构认可或 CNAS与其他认可机构间有特定双边协议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CNAS-R0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Rules for the Use of Accreditation Symbols andReference to Accreditation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2018年03月30日发布2018年03月30日实施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1 目的与范围1.1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为保证CNAS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与认可证书的正确使用,防止误用或滥用标识和认可证书,以及错误声明认可状态,维护CNAS的信誉,特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CNAS对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CNAS认可标识、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认可证书及声明认可状态的要求。
注:本规则中合格评定机构指获得CNAS认可资格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及相关机构、检验机构和其他评估/核查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验室、检验机构。
2 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以下引用的文件未注明日期,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2.1 GB/T2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等同采用ISO/IEC 17011)2.2 GB/T27000《合格评定术语和总则》(等同采用ISO/IEC 17000)2.3 IAF ML 2《IAF-MLA国际互认标志使用通则》2.4 ILAC-R7《ILAC-MRA国际互认标志使用规则》2.5 LAC-P8《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检验机构使用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的补充要求和指南》3 术语和定义本规则引用GB/T27000(等同采用ISO/IEC17000)和GB/T27011(等同采用ISO/IEC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3.1 CNAS徽标:代表CNAS机构的特定图形,CNAS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3.2 认可注册号:CNAS授予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的特定英文字母和数字组合。
3.3 CNAS认可标识:CNAS授予的、供获准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使用的,表示其特定认可资格的图形,通常由CNAS徽标和标明认可制度的文字、注册号组成,具体式样见本文件附录1和附录2。
3.4 国际互认标志:国际认可论坛(IAF)或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拥有所有权,证明相关国家或经济体的认可机构所实施的认可制度已正式签署了多边互认协议的图形;简称IAF-MLA或ILAC-MRA标志。
3.5 国际互认联合徽标:由IAF-MLA或ILAC-MRA国际互认标志和CNAS徽标共同组成的图形,包括IAF-MLA/CNAS徽标和ILAC-MRA/CNAS徽标。
3.6 国际互认联合认可标识:属于CNAS认可标识的特殊形式,由国际互认标志和CNAS认可标识共同组成的图形,包括IAF-MLA/CNAS标识和ILAC-MRA/CNAS标识,具体式样见本文件附录1和附录2。
3.7 认可状态声明:表示认可资格的文字说明。
3.8 授权签字人:经CNAS认可,有能力签发带认可标识的实验室或检验机构报告或证书和声明认可状态文件的人员。
3.9 CNAS认可标识章:将CNAS认可标识刻制在特定的材料上,供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或检验机构在认可范围内出具的报告/证书上加盖的印章。
3.10 校准标签:校准实验室在被校准的器具上加贴的标明校准状态的标识。
4 CNAS徽标和国际互认标志式样4.1 CNAS徽标4.1.1 CNAS徽标式样4.1.2 CNAS徽标规格CNAS徽标的规格如图所示,可成比例放大或缩小,应清晰可辨。
4.1.3 CNAS徽标颜色CNAS徽标的基本颜色为蓝色或黑色。
蓝色:C:100 M:95 Y:25 K:0 (标准色)C:100 M:56 Y:0 K:0 (标准色)黑色:C:0 M:0 Y:0 K:100 (标准色)4.1.4 CNAS徽标使用CNAS具有CNAS徽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其他机构和个人未经CNAS的书面允许不得使用CNAS徽标;CNAS根据有关规定使用徽标。
4.2 国际互认标志4.2.1 IAF-MLA标志4.2.1.1 IAF-MLA标志式样4.2.1.2 IAF-MLA标志颜色IAF-MLA标志的基本颜色为蓝色或黑色。
蓝色:C:100 M:80 Y:0 K:0C:100 M:56 Y:0 K:0黑色:C:0 M:0 Y:0 K:1004.2.2 ILAC- MRA标志4.2.2.1 ILAC-MRA标志式样4.2.2.2 ILAC-MRA标志的颜色ILAC-MRA标志的基本颜色为蓝色或黑色。
蓝色:C:100 M:56 Y:0 K:0黑色:C:0 M:0 Y:0 K:1004.2.3 国际互认标志的使用4.2.3.1 IAF和ILAC拥有IAF-MLA和ILAC-MRA标志的所有权。
CNAS是IAF和ILAC 多边承认协议签署方,并与IAF和ILAC签署了使用IAF-MLA 和ILAC-MRA国际互认标志使用协议,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4.2.3.2 CNAS拥有IAF-MLA 和ILAC-MRA国际互认标志使用权,并根据有关规定使用该标志。
CNAS通常以与CNAS徽标结合(国际互认联合徽标)的方式使用国际互认标志。
4.2.3.3 CNAS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不得单独使用国际互认标志。
5 合格评定机构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要求5.1 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通用要求5.1.1 CNAS拥有CNAS认可标识的所有权;合格评定机构在认可范围和认可有效期内按照本规则以及相关要求的规定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其他机构不得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合格评定机构拥有CNAS认可标识的使用权,但不得转让认可标识使用权。
CNAS对合格评定机构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的情况进行监督。
注1:申请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不应使用认可标识。
注2:如果获准认可的校准实验室签发的校准证书被用于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建立测量溯源体系时,应当在校准证书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
5.1.2 合格评定机构应对CNAS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建立管理程序以保证符合本规则的规定,且不得在与认可范围无关的其他业务中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5.1.3合格评定机构应在认可范围和认可有效期内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准确、客观的声明认可状态,不得将认可状态声明用于其或其母体组织的其他活动。
5.1.4合格评定机构应以认可证书上标注的机构名称或CNAS同意的名称使用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5.1.5合格评定机构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时不应产生误导,使相关方误认为CNAS对合格评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证书结果负责,或对此结果的意见或解释负责。
5.1.6当认可要求发生变化,合格评定机构未按时完成转换的,不得继续使用认可标识,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声明认可状态仍然有效。
5.1.7 合格评定机构应按照CNAS秘书处颁布的式样正确使用CNAS认可标识,保证CNAS认可标识的完整性;CNAS认可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且应清晰可辨;CNAS秘书处向合格评定机构提供CNAS认可标识式样,供其使用。
5.1.8CNAS秘书处通过在CNAS网站()下载区内或其他方式向合格评定机构提供CNAS认可标识。
5.1.9 合格评定机构可在报告或证书、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等上使用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CNAS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可采用印刷、图文和印章(印章仅限实验室、检验机构认可标识)等方式。
5.1.10 被暂停认可资格的合格评定机构应在被暂停范围内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得CNAS认可的宣传,并应立即停止在报告或证书、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等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
5.1.11 被撤销、注销认可资格或缩小认可范围的合格评定机构应在CNAS作出撤销、注销或缩小认可范围决定之日起,在被撤销、注销认可资格或缩小认可范围内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CNAS认可的宣传,收回、销毁和删除一切带有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的证书、报告、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等。
5.1.12 认可资格到期后,合格评定机构如未获得新的认可资格,不得继续使用CNAS 认可标识,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声明认可状态仍然有效。
5.1.13 合格评定机构应将认可资格的暂停、注销、撤销以及认可范围的缩小等变化及相关后果及时告知其受影响的客户,不得有不当延误。
5.1.14合格评定机构在认可范围内未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未声明认可状态的,应按照CNAS的规定从事合格评定活动。
5.1.15当合格评定机构因使用CNAS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引起法律诉讼时,应及时通告CNAS,CNAS有权根据诉讼需要亲自申请或要求其申请CNAS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如果采取和解、撤诉等法律行动,应经CNAS书面准许。
5.2 认证机构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特殊要求5.2.1获得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应在其公开文件或网站上正确宣传认可及国际互认相关知识。
5.2.2获得CNAS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应在CNAS认可范围内所颁发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
注:在CNAS的认可范围内,认证机构的认可状态声明表述为:经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Accredited by China National Accreditation Service for Conformity Assessment)与认可注册号。
5.2.3对于获得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在CNAS认可的范围内,如果其客户希望其所颁发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不带CNAS认可标识和(或)不声明认可状态,其客户必须向认证机构和CNAS说明理由。
如果认证机构和CNAS均认为认证机构的客户的理由是合理的,并可接受,可以作为例外。
但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所颁发的不带CNAS认可标识和(或)不声明认可状态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仍被视为在CNAS认可范围内。
5.2.4宣称获得CNAS认可的非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应在CNAS认可范围内所颁发的认证证书上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
5.2.5如果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获得包括CNAS等多个认可机构认可,在同一认可范围内,认证机构决定颁发带有其中一个或多个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应识别出认证标准的差异性,对于有差异性的认证标准,认证机构不应将CNAS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与其他认可机构的认可标识和(或)认可状态声明使用在同一张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上。
5.2.6认证机构在使用CNAS认可标识和(或)声明认可状态时,应与本机构的名称或其标志在同一个页面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