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第一篇: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整改落实情况报告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整改落实情况报告第二检查组:3月29日,贵组对我办2008年以来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了检查,充分肯定了我办在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方面取得的成绩,并指出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
我办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拟清工作思路,切实加以整改。
一是加强领导,确保整改落到实处。
党组高度重视检查组反馈的意见,检查汇报会结束后,立即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两位党组成员牵头负责整改落实工作,明确专人具体抓落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整改工作落实。
二是分析原因,理清整改思路。
针对检查中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逐条进行梳理,认真分析问题存在的主客观原因,必然性和偶然性因素,找准问题存在的关键,理清思路、研究措施、着力整改。
三是拟定计划,确保整改实效。
针对资料不全、手续不完备、该装档未装档等问题,采取倒排时间表、明确责任人等方式,拟定整改工作计划,查漏补缺。
目前,整改工作正有条不紊进行。
第二篇:关于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报告关于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四项监督制度及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情况的报告根据淄博政办发[**]86号和***[**]1号文件规定,市审计局内设9个科室,核定行政编制为26名。
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统计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正科级非领导职数2名,副科级非领导职数3名。
另根据[**]84号,市审计局数据管理中心、普查中心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合署办公,核定事业编制10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2人。
十七大以来,市审计局共进行6次竞争上岗,提拔任用科级干部10人,其中:科长2人(主任科员提拔为科长1人),副科长(副主任)6人,副主任科员2人;局机关提拔任用科级干部9人,市审计局数据管理中心1人。
截止今年11月,局机关已配备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正科级非领导职数1名,副科级非领导职数3名。
党组讨论决定任免事项守则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1.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干部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2.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问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
3.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4.党委(党组)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与会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5.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人选的推荐考察、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形、理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6.与会成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最后表态。
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会议讨论决定情况由专人如实记录,决定任免事项应当编发纪要,并按规定存档。
7.讨论的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8.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9.干部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10.严守纪律,不准任人唯亲,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干部,不准泄露讨论决定情况,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1.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干部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2.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向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
3.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4.党委(党组)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与会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5.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人选的推荐考察、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形、理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6.与会成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贵人应最后表态。
意见分岐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会议讨论决定情况由专人如实记录,决定任免事项应当编发纪要,并按规定存档。
7.讨论的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8.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9.干部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10.严守纪律,不准任人唯亲,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千部,不准泄露讨论决定情况,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干部任用条例》问答对几个疑难问题的解答
《⼲部任⽤条例》问答对⼏个疑难问题的解答2019年3⽉,党中央颁布了新修订的《党政领导⼲部选拔任⽤⼯作条例》(以下简称《⼲部任⽤条例》)。
今年4⽉,党建读物出版社出版了中组部⼲部⼀局编著的《⼲部任⽤条例(2019)问答》(以下简称《问答》),围绕条例修订内容,针对基层反映的疑点、难点问题,采取问答的形式,对⼲部选拔任⽤相关规定的精神要义、操作⽅法、程序步骤,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作了深⼊阐释。
对照条例内容仔细琢磨50个问答,感觉对于新修订条例的理解更加深刻,掌握了部分条⽂的操作要领。
此前困扰我的⼏个疑难问题,有的是基层经常来电请⽰的,有的是参加选⼈⽤⼈专项检查发现了但找不到处理依据的,通过学习《问答》都找到了答案。
⼀、能以提⾼职级待遇的办法让领导⼲部提前退出领导岗位或离岗休息吗?实际⼯作中,有的地⽅考虑到领导⼲部临近退休年龄时⼲劲减弱,往往采取提⾼职级待遇的办法让临近退休年龄的领导⼲部提前退出领导岗位或离岗休息。
这种作法是否违规,⼤家看法不⼀。
中组部2010年8⽉20⽇印发《关于防⽌县乡领导⼲部任职年龄层层递减的意见》,只是对⼲部任职年龄层层递减问题予以规范,也未对这个问题予以明确。
这次,《问答》第12问明确,不能简单以年龄划线,不得搞领导班⼦成员任职年龄层层递减和“⼀⼑切”,不得把换届提名年龄作为平时调整的年龄界限,不得⽤提⾼职级待遇的办法让⼲部提前退出领导岗位或者离岗休息。
正式回答了这个问题,今后地⽅上就不能再这么操作了。
⼆、可以通过谈话或打电话要求⼲部推荐组织意图⼲部吗?《⼲部任⽤条例》修订后,⼲部选任更加突出落实党管⼲部原则,加强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
实际⼯作中,为了确保组织意图⼈选推荐票数可观不违反群众公认原则,有的党委(党组)书记会把前期分析研判和动议的⼈选与参与民主推荐⼈员沟通,有的要求班⼦成员找分管部门负责同志谈话告知,有的打电话给分管部门负责同志要求投谁的票,是否违规?《问答》第25问明确,在民主推荐前,可以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选,在⼈选所在地区或者单位领导班⼦范围内进⾏沟通。
发言稿学习《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讲话稿
三一文库()/演讲稿范文/发言稿学习《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讲话稿学习《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讲话稿:明确《守则》要求坚持从严任职近日,中组部修订印发了《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并明确了“两个不得”、“三个不上会””和“凡提四必”、“五个不准”的要求。
对人事任免有了更加严格的制度规范,从行动上落实了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清风正气在干部人事任免上得到进一步贯彻。
“两个不得”即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止个人或者少数人专断。
这是在“关键少数”上下功夫。
干部选拔唯有把握住这些关键少数,强调“任用讨论决定关”的作用,才能为干部选拔任用开出一剂不正之风的良方、才能选拔出德才兼备的优秀干部、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这个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时期,选拔的干部必须是符合人民群众心愿的好干部,必须经过党和人民同意认可,必须使任用人选经过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避免个人或者少数人专断的事件发生。
必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形成一个震慑作用。
唯有如此,才能真正选出人民心中的好干部,防止一言堂、任人唯亲、抱团腐败的现象发生。
所以,将“两个不得”纳入到《守则》中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
“三个不上会”即讨论决定时,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问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
这就从程序上保证了干部任免的严肃性。
守好“进门”的程序指令。
没有规矩难成方圆,制定好进门的规矩尤其重要,否则就会导致良莠不分、泥沙俱进。
《守则》明确提出“三个不上会”的要求,这个规则程序,为哪些人、怎么进提供了一个基本遵循,按程序指令办事,才能保证过程健康有序运转,不能降格以求,也不能变通应付,更不能当作聋子的耳朵摆在一边。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五)民主集中制;(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 “十不准”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十不准”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明确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党组)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任免守则学习报告
学习贯彻《干部任免事项守则》情况报告接到组织部文件以后,我单位党总支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党委(党组)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的重大意义,认真组织学习讨论,通过多层次、全方位开展学习贯彻活动,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
现将有关学习贯彻情况汇报如下:
一、深入学习,统一思想认识。
按照要求,及时将《守则》纳入学习内容,安排专人专题领学,要求各支部领导参与学习,切实学深学透《守则》内容。
二、及时安排,扩大知晓范围。
条例出台后,及时通过微信平台发至各支部、处室,要求抓好学习贯彻落实,让广大干部学习、了解、掌握《守则》。
三、突出重点,领会实质。
积极做好《守则》的学习调训工作,通过网络、报刊等渠道自觉加强《守则》的学习,在集中学习会议上,由各支部领学详解,切实做到政策熟、程序熟,吃透条例精神,熟练运用程序,确保条例的顺利有效实施。
通过学习,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深刻认识到:《守则》,是加强干部选任工作的制度保障,是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
是建设高素质的党政干部队伍,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步,我校将继续深入推进《守则》学习贯彻活动,
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干部的认识,明确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要求和举措,完善选人用人工作的制度保障,加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严格按规定的原则、标准、条件、资格、程序和纪律选拔任用干部,切实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
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格遵守纪律要求,严把组织人事纪律关,切实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发布单位】中共中央【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14-01-15【生效日期】2014-01-1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标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干部任免事项议事规则
干部任免事项议事规则概述干部任免事项议事规则是指在组织中对干部的任免事项进行讨论、决策和执行的一套规则和程序。
干部任免是组织管理中的重要环节,任免的公正性、透明度和科学性对于组织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干部任免事项的重要性、议事规则的制定目的、议事规则的基本原则和议事规则的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探讨。
干部任免事项的重要性干部是组织中的中坚力量,直接关系到组织的发展和成效。
正确任免干部,能够提高组织的执行力和竞争力,促进组织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干部任免事项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干部任免事项关系到组织的战略目标和业务发展,任命合适的人员能够推动组织的发展,提高组织的竞争力。
2. 干部任免事项关系到组织内部的人际关系和团队协作,任命合适的人员能够促进团队的凝聚力和协作效率。
3. 干部任免事项关系到组织的声誉和形象,公正、透明、科学的任免程序能够增强组织的公信力和形象。
议事规则的制定目的制定干部任免事项议事规则的目的在于规范干部任免的程序,确保任免的公正性、透明度和科学性。
议事规则的制定可以有效地解决以下问题: 1. 避免个人恩怨、权力滥用等不正当因素对任免决策的影响。
2. 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避免任命不适任的人员。
3. 增强组织成员对任免决策的认同和支持,减少决策的争议和纠纷。
议事规则的基本原则制定干部任免事项议事规则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公正性原则:任免决策应公正、公平、公开,避免个人偏见和利益影响决策结果。
2. 透明度原则:任免决策应公开透明,相关信息和决策过程应及时向组织成员公布。
3. 科学性原则:任免决策应基于科学的评估和考量,注重人才的能力、经验和潜力。
4. 参与性原则:任免决策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减少个人决策的主观性和偏见。
5. 过程性原则:任免决策应有明确的程序和规则,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议事规则的具体内容干部任免事项议事规则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 1. 任免事项的确定确定干部任免的事项范围和标准,明确哪些层级、哪些职位需要进行任免决策,以及任免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讨论决定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讨论决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制度,不断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讨论决定,是指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作出党政领导干部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意见,以及对需要呈报上级党委(党组)决定任免的干部提出选拔任用建议的行为。
第三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应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严格执行干部任免的各项程序规定。
第四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对于上级党委管理的地方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决定呈报前,一般在本级党委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成员和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主要领导成员中酝酿。
对于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前,一般在本级党委重要干部人事工作协商小组成员中酝酿。
党政工作部门或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
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
协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双方意见不一致时,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五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讨论决定前,应当报经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一)破格提拔干部的;(二)除领导班子换届、机构改革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地方党委一批调整干部超过60人的;(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六)领导干部超过任职年龄界限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学习心得:为正确选人提供遵循
《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学习心得:为正确选人提供遵循《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学习心得:为正确选人提供遵循近日,中组部修订印发了《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系统概括了干部任免需要注意的重要事项。
个导向,《守则》明确,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规定的干部条,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强化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个不得。
即: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止个人或者少数人专断。
个不上会。
即:讨论决定时,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问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
个凡提必。
即: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个不准。
即:不准任人唯亲,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干部,不准泄露讨论决定情况,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时,要把贯彻执行《守则》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确保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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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自查情况的报告(精选多篇)
关于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自查情况的报告(精选多篇)第一篇:市疾控中心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的自查报告市委组织部:近年来,我中心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各项规定,全面贯彻德才兼备的原则,进一步加快干部制度改革步伐,采取中层干部聘任制,收到了明显成效。
现将我中心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开展学习宣传,增强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自觉性中心高度重视《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利用中心组学习的时机,组织领导干部和两办主任专题学习《干部任用条例》、《省规和监督党政领导干部用权行为暂行规定》以及《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实施意见》等件精神。
使中心领导干部对《干部任用条例》等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提高,对其内容有了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增强了学习贯彻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同时,还在干部群众中广泛进行了宣传。
二、按照《条例》规定,进一步加快干部制度改革步伐在选拔任用干部时,我中心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结合事业单位的性质,从中心实际情况出发,采用聘任的办法选拔任用干部。
1、坚持选人标准。
中心严格按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格选用干部。
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本着推进干部队伍年轻化进程,注重中层干部结构的要求,坚持“凭实绩、重德才”选用干部,使一批政治素质,化程度高的业务骨干,走上了各科室的领导岗位。
2、采用聘任的办法选拔任用干部。
中心对除党委办公室主任外的所有中层科级干部采取每年一聘任的办法。
年初聘任,年底进行考核,考核基本称职的给予谈话戒免,考核不称职和连续两年基本称职的科级干部,下年给予降级或不予聘任。
3、严格选人程序。
对于新选拔的副科级、正科级干部,首先由行政领导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提名,再提交中心领导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同时严格执行任前公示、任职谈话和试用期制度。
对职工不满意和反映有问题的干部,不予任用。
对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下年不予聘任。
关于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自查情况的报告(精选多篇)
关于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自查情况的报告(精选多篇)第一篇:市疾控中心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的自查报告市委组织部:近年来,我中心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各项规定,全面贯彻德才兼备的原则,进一步加快干部制度改革步伐,采取中层干部聘任制,收到了明显成效。
现将我中心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开展学习宣传,增强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的自觉性中心高度重视《干部任用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利用中心组学习的时机,组织领导干部和两办主任专题学习《干部任用条例》、《省规范和监督党政领导干部用权行为暂行规定》以及《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
使中心领导干部对《干部任用条例》等的认识有了进一步提高,对其内容有了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增强了学习贯彻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同时,还在干部群众中广泛进行了宣传。
二、按照《条例》规定,进一步加快干部制度改革步伐在选拔任用干部时,我中心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结合事业单位的性质,从中心实际情况出发,采用聘任的办法选拔任用干部。
1、坚持选人标准。
中心严格按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格选用干部。
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本着推进干部队伍年轻化进程,注重中层干部结构的要求,坚持“凭实绩、重德才”选用干部,使一批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的业务骨干,走上了各科室的领导岗位。
2、采用聘任的办法选拔任用干部。
中心对除党委办公室主任外的所有中层科级干部采取每年一聘任的办法。
年初聘任,年底进行考核,考核基本称职的给予谈话戒免,考核不称职和连续两年基本称职的科级干部,下年给予降级或不予聘任。
3、严格选人程序。
对于新选拔的副科级、正科级干部,首先由行政领导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提名,再提交中心领导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同时严格执行任前公示、任职谈话和试用期制度。
对职工不满意和反映有问题的干部,不予任用。
对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下年不予聘任。
11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一、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干部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问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
三、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四、党委(党组)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与会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五、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人选的推荐考察、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形、理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六、与会成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最后表态。
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会议讨论决定情况由专人如实记录,决定任免事项应当编发纪要,并按规定存档。
七、讨论的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八、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九、干部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十、严守纪律,不准任人唯亲,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干部,不准泄露讨论决定情况,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中国中央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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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1、认真执行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为贤,反对任人为亲。
2、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没有经过组织考察的不上会。
3、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党组)成员到会。
对拟任免干部人选,应逐一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要全面、准确、清楚地介绍所讨论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
5、到会成员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暂缓作出决定。
6、干部任免通知下发之前要复议的,须经党委(党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
7、讨论的干部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8、不得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的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9、地(市)、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的拟任人选,逐步做到分别由省(区、市)、市的党委常委会议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在全会闭会期间,可由党委常委会议作出决定,但在常委会议作出决定前必须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10、严守纪律,标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不准泄露酝酿讨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