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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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我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煤矿火工产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各级、各单位、各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加强煤矿火工品管理的重要性,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井下爆破作业规程》等法规规定,重点抓好煤矿火工品的采购、贮存、井下运输和使用等重点环节管理。一是切实加强煤矿火工品采购管理。各煤矿企业必须按照矿井瓦斯等级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火工品,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二是切实加强煤矿火工品贮存管理。煤矿企业井下爆破材料库的设置必须严格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爆破材料库应包括库房、辅助硐室和通向库房的巷道,库房内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三是切实加强煤矿火工品井下运输管理。煤矿井下运送火工品时,必须把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井下用机车运送火工品时,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四是切实加强煤矿井下火工品使用管理。要建立起火工产品出入库检查、领退登记制度和登记台帐,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储存的矿用火工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对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品,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五是定期检查火工产品。要建立起火工产品的定期检查制度,对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火工品,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及时进行销毁处理。

二、加强对火工产品使用的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各级公安机关、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供电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监分局要加强对各煤矿企业使用矿用火工品的安全监管监察工作,要重点检查煤矿是否向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是否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建立健全了火工品管理制度,包括火工品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出入库检查

(领退、保管、登记)制度、购买(贮存、运送、爆破)等环节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和各种操作规程。对发现存在火工产品使用、保管、运输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矿井,要立即责令企业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要立即予以停产整顿。

三、切实加强对技改矿井和资源整合矿井的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今年是我省煤炭资源整合建设矿井开工建设最多的一年,各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要加大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监察力度,要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安全监管监察纳入日常安全监管和“三项监察”的重要内容,要重点检查建设项目执行行政审批程序、开工备案制度、竣工验收制度情况和施工期间采掘头面的核定情况,要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建设以及“边建设边生产”等违法行为。对不符合条件擅自开工的,必须责令停止施工;对超期联合试运转的,应责令停止试运转;对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资格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对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应责令立即整改或停止施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请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所属相关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落实。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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