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无偿使用证明范本]土地无偿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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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无偿使用证明范本]土地无偿使用证明【--租赁合同】
无偿使用证明是公司自行出具的证明。但是无偿使用房产,承租方是要按房产原值交房产税的,原值*70%*1.2%,远远大于有偿使用公司代个人缴纳的房产税,所以还是选择签一个,可以把租金写低一些,去地税代-开-房-租-发-票,交一些房产税。
房屋无偿使用证明只要你与房东签订即可,但税务人员不是蠢人,签订时要合符常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__》财税〔xx〕128号文件规定:
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因此,即使签订了房屋无偿使用证明合同,其房产税应当由实际使用人按照房屋原值减除10%-30%后余值依照1.2%计算缴纳房产税。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因此,贵公司作为应税土地实际使用人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值得说明的是,按照房屋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大大小于按照租金缴纳的房产税。
1、没听说过什么办理土地使用证明。目前农村建房,先是办建房手续(有的地方叫“建房许可证”),房子建好以后办《土地使用证》。
2、不知道你说的“购置宅地”是何种意思?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禁止买卖。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可以申请宅基地,无偿使用集体土地建房。如果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给予对方适当补偿而获得土地使用权,也只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建房,办理办建房手续,最后办理自己名下的土地使用证。所以不存在要转让方办手续的问题。
本市近期预申请出让的地块,无论是商用、住宅、商办用地,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都提到“土地期满后处理方
法”。比如,居住用地―――奉贤区庄行镇南亭公路南侧、冷泾港东侧区域地块,其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是“出让人无偿收回”;商办用地―――漕浦4号地块,其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是“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商业用地―――唐镇新市镇A-1-7地块,其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是“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
有关“土地使用期满无偿收回”的消息,昨天在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现场,包括大华集团董事长金惠明、新长宁集团董事长冯在内的市人大代表都表示“不知情”。
而余亮表示,近期没有新的重大土地政策出台。“预申请须知”中提到的“土地期满后处理方法”,只不过是把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前移”到了预申请阶段,等于“事先告知”。
按照余亮的说法,现行的土地出让合同有“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相关内容。随后找到一份《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范本。
其中,第27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28条规定:“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
市规土局在网站上说明:预申请须知中的“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是针对《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第28条的内容,明确该宗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该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理方式。
也就是说,预申请出让须知提到的“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其实是摘选了土地出让合同的部分语句。由于除了开发商外,外界普遍没机会看土地出让,此次公布出来后,便形成了对“使用期满土地要回收”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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