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门监控系统设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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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13

? 4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

? 4.6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 4.6.1防火门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由常开防火门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支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常开防火门关闭的联动触发信号,联动触发信号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或防火门监控器联动控制防火门关闭。

?2疏散通道上各防火门的开启、关闭及故障状态信号应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

? 4.10.2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自动打开涉及疏散的电动栅杆等的功能。

? 4.10.3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打开疏散通道上由门禁系统控制的门和庭院电动大门的功能,并应具有打开停车场出入口挡杆的功能。

? 6 系统设备的设置

防火门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未设置消防控制室时,应设置在有人

值班的场所。

电动开门器的手动控制按钮应设置在防火门内侧墙面上,距门不宜超过

0.5m,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0.9m~1.3m。

防火门监控器的设置应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设置要求。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GB25506-2010

?5控制和显示要求

? 5.3消防联动控制器

? 5.3.9对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的控制和显示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能显示防火门控制器、防火卷帘控制器的工作状态和故障状态等动态信息;

?b)应能显示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人员密集场所中因管理需要平时常闭的疏散门及具有信号反馈功能的防火门的工作状态;

?c)应能关闭防火卷帘和常开防火门,并显示其反馈信号。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 6.5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 6.5.1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 2 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

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 3 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

? 4 除本规范第6.4.11条第4款的规定外,防火门应能在其内外两侧手动开启;

? 5 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应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

? 6 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8.1.7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 3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 4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 5 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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