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工业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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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工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改革实施方案

齐鲁工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改革实施方案

齐鲁工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以及《山东省教育体制改革推进计划(2011—2015)》精神,深化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建设进程,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学校决定响应十八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总结成果,分析问题,全面深化学分制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遵循现代高等教育和人才成长规律,更新教育教学观念,明确教学中心地位,牢固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核心,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优化教学资源配置,全面深化学分制改革,建立健全学生学习动力机制和教师教学评价机制,着力培养基础厚、能力强、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二、改革目标1.改革和完善教学组织模式、学籍管理、教学质量评价、学生学习评价等管理制度,建立起以学分制为核心的科学化、规范化的教学管理体系。

2.建立以学生为主体,以选课制为基础,导师制为重要保证,包括选课制、导师制、学分绩点制、学分互认制、重修制、主辅修制等在内的学分制管理制度。

3.完善按学年注册、按学分缴费、按学分毕业、按绩点授予学位的管理模式,赋予学生自主选择课程、选择教师、选择学习时间的权利,搭建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和适应经济社会需要的平台。

4.深化教育教学、人事、财务和后勤管理等制度的改革,积极整合、利用、挖掘学校教育教学资源,进一步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营造学生成长成才的良好环境。

三、主要内容(一)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在尊重学生个性发展,贯彻因材施教,实施分级教学和分类指导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人才培养方案。

1.优化课程结构,压缩毕业学分要求。

认真规划课程设置,建立动态、融会贯通和可持续发展的课程体系。

四年制本科专业毕业总学分控制在170学分以内。

工业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新)

工业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新)

工业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新)工业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教育改革的要求,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学分制是一种贯穿全局的教育教学管理系统,以学分为核心,以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为目标,以实现教育教学的综合管理和高效运作为手段,优化教育教学质量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工业大学实行学分制,以培养学生的实际能力和创新精神为主要目标,使学生达到行业标准,适应社会的需要,达到工业大学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大学学分制的任务是为工业大学培养具备本科教育的基本素质、科学的知识基础、宽广的思维视野、良好的人文素质、创新精神和实际能力的应用型人才。

第二章学分的获得和管理第五条学生在工业大学取得学分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1、走完全部课程合格后通过考核获得学分2、通过不同形式的学科竞赛或其他实践性活动获得学分3、通过专业实践或实习获得学分4、通过其他符合工业大学规定的途径获得学分第六条学分是反映学生学习成果的重要指标,工业大学按照学生所修的课程、专业实践、实习和社会实践的相关要求,设定学分规定。

第七条工业大学对课程设置学分,严格按照国家高等教育规定、课程安排、考核制度、教师组织教学、教学质量等细节进行审定,将课程学分量确定为学生学习该课程必要的知识、技能和思想修养的重要标志。

课程学分量设置应当满足学生学习该门课程所需知识、技能和思想修养的难易程度与工作量。

第八条工业大学师生个人显现学生学习和发展的真实情况,相互了解,相互配合,共同关心学生学分获得及其影响因素,以达到学分的合理分配。

第九条工业大学重视学分的动态管理,按照国家高等教育规定制定学分管理制度,使学分的获得和管理得到规范和优化。

第三章学分的统计和考核第十条工业大学以学年为周期,对学生获得的学分进行统计。

学分统计应当满足学分获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公正性的原则。

第十一条工业大学设立学分累积与考核管理系统,对学生获得的学分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考核。

齐鲁工业大学收费公示

齐鲁工业大学收费公示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互联网营销方向)
同上
8800
8800
同上
鲁价费企备【2015】24号
适用于2015年、2016年招收的学生
工业设计(3D仿真方向)
同上
8800
8800
同上
鲁价费企备【2015】25号
适用于2015年、2016年招收的学生
通信工程(移动通信技术方向)
同上
8800
8800
同上
鲁价费企备【2015】2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函【2016】60号
1、课程学分学费
元/学分
100
100
同上
适用于2016级、2017级学生
2、专业注册学费
同上
适用于2016级、2017级学生
其中:普通文史类
元/生学年
400
400
同上
适用于2016级、2017级学生
理工经管类
同上
400-1200
45
同上
实践课程考核费
元/科次
65
65
同上
毕业论文指导、答辩费(文科)
元/人次
230
230
同上
毕业论文答辩费(理科)
元/人次
260
260
同上
6
高等学校住宿费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财【1996】101号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鲁价费发【2011】64号
国内学生住宿费
详见文件
同上
留学生住宿费
详见文件
同上
9600
9600
同上
鲁价费企备【2016】115号
适用于2016年-2018年招收的学生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外包)

某某大学关于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

某某大学关于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

**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校学分制教学改革,规范收费行为,完善收费管理办法,促进教育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选课为前提,以学分为学习计量单位,以取得规定的基本学分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

专业注册学费是指对不同专业收取的年度学费;学分学费是指以专业基本毕业学分为计算基础收取的学费。

第四条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部分,住宿费和代收费等按照省有关规定收取。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六条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学生需求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按学年计收。

专业注册学费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基本学费总额-学分学费标准×专业基本学分数)÷基本修业年限。

第七条学分学费按学分计收,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100元。

第三章学费结算第八条学生在每学年初交纳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在每学期选课数据确定后按实际修读学分交纳学分学费,即专业注册学费按学年收取,每学年收取一次,学分学费按学期收取,每学期收取一次。

第九条学生交纳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后,方可注册学籍;交纳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后,方可取得修课和课程考核资格。

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不能按时交纳学费的学生,需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关缓交手续后,方可取得注册和选课资格。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交纳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

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标准低于原专业的,差额部分转入下学年专业注册学费;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标准高于原专业的,按差额补交。

因转专业补修课程的,需交纳补修课程的学分学费。

转专业前已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某某大学关于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的有关规定

某某大学关于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的有关规定

**大学关于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学生学完某一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相应学分。

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学校实行导师制管理。

导师根据所指导学生的具体情况,指导学生以主修专业为主确定修业计划、修读课程、学习进程、发展方向等。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大学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来校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参军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服役期满后,可在退役当年或第二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我校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如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校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必须按规定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不具有学籍。

齐鲁工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改革实施方案

齐鲁工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改革实施方案

齐鲁工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以及《山东省教育体制改革推进计划(2011—2015)》精神,深化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建设进程,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学校决定响应十八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总结成果,分析问题,全面深化学分制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遵循现代高等教育和人才成长规律,更新教育教学观念,明确教学中心地位,牢固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核心,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优化教学资源配置,全面深化学分制改革,建立健全学生学习动力机制和教师教学评价机制,着力培养基础厚、能力强、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二、改革目标1.改革和完善教学组织模式、学籍管理、教学质量评价、学生学习评价等管理制度,建立起以学分制为核心的科学化、规范化的教学管理体系。

2.建立以学生为主体,以选课制为基础,导师制为重要保证,包括选课制、导师制、学分绩点制、学分互认制、重修制、主辅修制等在内的学分制管理制度。

3.完善按学年注册、按学分缴费、按学分毕业、按绩点授予学位的管理模式,赋予学生自主选择课程、选择教师、选择学习时间的权利,搭建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和适应经济社会需要的平台。

4.深化教育教学、人事、财务和后勤管理等制度的改革,积极整合、利用、挖掘学校教育教学资源,进一步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营造学生成长成才的良好环境。

三、主要内容(一)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在尊重学生个性发展,贯彻因材施教,实施分级教学和分类指导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人才培养方案。

1.优化课程结构,压缩毕业学分要求。

认真规划课程设置,建立动态、融会贯通和可持续发展的课程体系。

四年制本科专业毕业总学分控制在170学分以内。

XX工业大学学分制学费收缴管理办法

XX工业大学学分制学费收缴管理办法

XX工业大学学分制学费收缴管理办法按照xx自治区教育厅实施学分制的总体要求,为配合学校学分制改革,根据《XX自治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收费原则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高等学校以学分计算学生的学习量, 以取得专业最低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部分,是指将按学年计收学费改为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

实行学分制收费后,本专科学生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含重新选课及超出培养计划修读学分的学费)不高于实行学年制学费总额。

学费分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

专业学费是指以学年制学费标准为计算基础,为满足专业基本运行和调节不同专业差异,每学年对不同专业收取的学费。

学分学费是学校根据当前学生培养运行成本的需要,确定的每一学分的收费标准。

各类专业学年制学费标准见附件。

二、收费时限每学年第一学期,学校将根据各专业学年学费标准预收新学年学费,学费结算按学校计划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重修课程须先缴纳课程学分学费,再完成重修报名相关事宜。

三、收费计算1.学分学费学分学费按自治区物价部门审批结果执行,每学分60元。

学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可补考一次(实践教学环节、任选课须重修),补考后仍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必须重修。

补考免费,重修在基本学制内按规定标准缴纳学分学费。

在基本学制内,学生超出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之外所修读的学分,均需按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学生经学校批准免考的课程,须缴纳相应学分学费,方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2.专业学费专业学费根据自治区物价部门审批的学年制学费标准和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设定的最低毕业学分确定。

专业学费=(学生完成学业应缴纳的学年制学费总额一该专业学生的最低毕业学分X60)/该专业规定学制。

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未按学校规定缴纳专业学费的学生不予学籍注册。

3.学生修读双学士学位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需按规定缴纳相应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改革,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学生学习量计算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最低学分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的发展需要。

第四条学校本科学生基本学制为四年(部分专业为五年)。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即在3-8年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获准毕业。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在我校修读本科专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六条课程设置分为通识教育课程、学科/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三类;其中通识教育课程包括通识必修课、通识核心课和通识选修课;学科/专业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实践课程包括集中进行和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七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

学生修完某门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八条学分标准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一)课堂教学:每标准学期(16周)每周上课1学时计1学分,即16学时计1学分;体育课、习题课、实践/实验、上机等教学环节,每32学时计1学分;(二)实践教学: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每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1次(2-3小时),8周计1学分;(三)创新学分:学生参加科研工作或发明创造、重要竞赛等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可获创新学分。

创新学分可以认定为通识选修课学分,修业年限内累计不超过4学分。

学分制管理办法

学分制管理办法

学分制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快推进高等职业院校学分制改革的通知》(鲁教职(2017)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贯彻《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快推进高等职业院校学分制改革的通知》(鲁教职(2017)2号)等文件精神,充分调动教师和学生教与学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做到因材施教,培养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提高教学质量。

二、目的和意义实施学分制的目的是通过建立以选课制为基础,允许学生根据个人志趣与个性差异对所学知识和学习进程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自主选择的学习制度,树立体现因材施教,重视学生个性发展的教育理念,进一步优化人才培养过程,促进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管理模式改革,培养综合素质高、知识结构合理、基础扎实、知识面宽、适应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复合型、创新型高级专门人才,全面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实施学分制的任务是建立弹性学制与选课制下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的高等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教学管理体制、教学运行机制和教学保障体质。

三、学制和学习年限1、标准学制:三年制高职生标准学制为三年;五年制高职生标准学制为五年。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

2、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延期毕业,可以在弹性学制期限内休学创业分阶段完成学业。

三年高职的修业年限为3-6年,五年高职的年限为5-7年。

四、学分计算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培养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1学分折合18学时。

1、一般课程学分的计算办法:课程学分二该课程的课时数÷18°2、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等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类课程,每周为1学分。

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改,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制度,根据《XX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XX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分制是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学生所在年级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学分制以选课为中心,允许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及专业方向,自主选修课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自主选择教师等。

第三条学分制收费是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学生正常完成规定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第四条专业学费根据学生被录取的相应专业收取。

专业学费的收费标准根据XX省物价局核定的我校普通专业学年学费的基本标准确定,专业学费为规定的学年学费减去学分学费之差。

为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学习更多的知识,拓宽知识面,提高就业竞争力,对于在本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以外要求加(选、辅)修其他专业课程的学生,按照所修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加(选、辅)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第五条学分学费是指按照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的学费。

学分学费适用的课程范围包括:1. 正常修读的课程。

学生按照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要求正常修读的课程;2. 重新学习的课程。

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后,学校给予考试不及格而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的学生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的课程;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60≤课程成绩3. 辅(选)修课程。

学生在自己所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外要求加(选、辅)修其他专业课程,可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加(选、辅)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四年制本科生按照160学分和每学分100元计收学分学费,有关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超出该标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9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9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9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13日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保障高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国有企业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校接受社会捐赠等筹措经费的机制。

第四条高校收费是指高校按照国家收费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向学生和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省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高校收费项目、标准及资金管理等。

第二章收费项目第五条高校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

(一)学费是指高校按照规定项目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应由其承担的培养费用。

收取学费的学生范围包括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普通、成人教育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自费来华留学生以及研究生等。

(二)住宿费是指按照规定为在本校接受各类教育的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鲁发改成本〔2022〕744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744号省教育厅:为稳定高校收费政策,根据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明确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733号)规定,现将我省公办高校学分制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我省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的公办高校,学分制学费标准原则上继续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印发的鲁发改成本〔2019〕805号、鲁发改成本〔2019〕806号、鲁发改成本〔2019〕933号、鲁发改成本〔2020〕1086号、鲁发改成本〔2022〕537号,以及鲁价费函〔2018〕72号、鲁价费函〔2018〕74号等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基础毕业学分数调整的学科,其年度收费标准应与2021年招生的学生年度收费标准保持基本一致,即:基础毕业学分数增加的,增加部分不得收取费用;基础毕业学分数减少的,高校可以适当调整专业注册学费标准,但不得超过上年度招生学生的年度收费标准。

三、高校应根据学分制收费规定和实施情况,进一步完善学分制收费方案,切实做好收费公示和教学改革宣传工作,确保新生熟悉学分制收费实施内容、学分选修流程,并适时了解收费清算结果。

四、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22年招收的学生。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8月31日。

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改革,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学生学习量计算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最低学分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的发展需要。

第四条学校本科学生基本学制为四年(部分专业为五年)。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即在3-8年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获准毕业。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在我校修读本科专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六条课程设置分为通识教育课程、学科/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三类;其中通识教育课程包括通识必修课、通识核心课和通识选修课;学科/专业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实践课程包括集中进行和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七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

学生修完某门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八条学分标准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一)课堂教学:每标准学期(16周)每周上课1学时计1学分,即16学时计1学分;体育课、习题课、实践/实验、上机等教学环节,每32学时计1学分;(二)实践教学: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每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1次(2-3小时),8周计1学分;(三)创新学分:学生参加科研工作或发明创造、重要竞赛等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可获创新学分。

创新学分可以认定为通识选修课学分,修业年限内累计不超过4学分。

齐鲁工业大学2019级学费及住宿费收费

齐鲁工业大学2019级学费及住宿费收费

齐 鲁 工 业 大 学 2019 级 学 费 及 住 宿 费 收 费 标 准 一 览 表
专业分类
专业名称
学费标准 专业注册学费
学制 (元/生.学 标准(元/生.年)学年)学分学费标准 (元/学分)
住宿费标准
英语、日语、翻译
4
文史类 汉语国际教育、广告学
4
法学
4
化学、生物技术、信息与计算科学、应用统计学、海洋 技术
4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4
400 400 400 1000 1200
100 1、长清校区:
100
四人间1200元/
100
人·学年; 六人间800元/人
·学年;
100
八人间500元/人
·学年 100
工业设计、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能源与动力工程、电 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测控技术与仪器(海洋测控方 向)、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软件工程、制 药工程、印刷工程、包装工程、环境工程、环境科学、 理工农类 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材料化学、宝石及 4 材料工艺学、复合材料与工程、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微电子科学与工程、网络空间安 全、机器人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智能科学与 技术、新媒体技术、功能材料
4
医学类 药物制剂、药学
4
产品设计
4
艺术类 音乐表演、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 4
1100
100
1000
100
1000
100
1000
100
5000
100
4800
100
会计学(金融外包方向)
4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嵌入式开发方向)

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学校教学改革,促进教育资源优化配置,保障受教育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最低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

专业注册学费是指对不同专业收取的年度学费,学分学费是指以专业基本毕业学分为计算基础收取的学费。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部分,住宿费和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等收费项目仍按原来的管理办法及规定标准收取。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六条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学生需求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并报省有关部门核准后执行。

专业注册学费按学年计收。

专业注册学费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基本学费总额-专业基本学分数×100)÷基本修业年限。

第七条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分学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的收费标准为100元。

第八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度。

四年制本科弹性修业年限为3至6年,五年制本科弹性修业年限为4至7年。

第九条不同专业根据培养目标和学科特点设定毕业学分和获得学位学分,具体按照《大学本专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般课程以16学时计1学分。

独立开设的实验课、课程设计、研讨课、习题课等以32学时计1学分。

实习、社会调查等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类课程,以一周计1学分。

毕业论文(设计)的学分按时间计算,一般以一周计1学分。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十条学生每学年按不同专业的年度专业注册学费与年度平均学分学费的总额预交学费。

每学年末根据实际修读学分结算一次,毕业时按实际修读学分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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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工业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规范收费行为,完善收费管理办法,促进教育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选课为前提,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按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收费管理制度。

专业注册学费是指对不同专业收取的年度学费;学分学费是指以学生修读的学分为计算基础收取的学费。

第二章收费标准
第五条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学生需求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基本学费总额-专业基本学分数×100)÷基本修业年限
专业注册学费按学生实际修读学年计收,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第六条学分学费按学生修读课程的学分计收,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为100元。

第三章收费管理
第七条学生在每学年初交纳专业注册学费,并按年平均修读学分预付学分学费,每学年末按照实际修读课程学分结算学分学费。

第八条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交清专业注册学费和预付学分学费后方可注册。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交纳学费的,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提交贷款证明后,方可取得注册和选课资格。

第九条学生因故退学的,根据实际学习时间结算专业注册学费,按实际修读学分结算学分学费。

新生报到期间因故退学的,退还全部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

新生报到期限为两周。

第十条学生因故休学的,参照退学退费规定退还相关费用。

复学的,按就读年级学费标准交纳专业注册学费和预付学分学费。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转入专业的注册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从转入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标准低于原专业的,差额部分转入下学年注册学费;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标准高于原专业的,按差额补交。

因转专业补修课程的,
需交纳补修课程的学分学费。

转专业前已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学生考试不及格的可免费补考一次,补考后仍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应当重新学习,并按重新学习课程的学分交纳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学生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按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交纳学分学费,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免收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四条学生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可以提前毕业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结算专业注册学费,按实际修读课程学分结算学分学费。

第十五条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延长修业年限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在校延期修读的,应当交纳专业注册学费和重新学习课程的学分学费;离校延期修读的,应当交纳重新学习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六条学生毕业、肄业、结业前,应当结清专业注册学费和修读课程学分学费,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校际交流学生学费按照校际协议执行。

第十八条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的学费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批复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级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开始施
行,2015级及以前入校的学生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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