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和住房货币分配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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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制度

公司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制度一、背景和目的:为了提高员工的生活质量和工作满意度,同时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加入公司,特制定本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在职员工。

三、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一)住房补贴标准:1.城市一线、二线和部分三线城市的员工,按照员工的职级和岗位级别划分住房补贴标准,分别设定相应的补贴额度。

2.城市四线及以下的员工,统一设定一定的住房补贴标准。

(二)住房补贴发放方式:1.员工每月的住房补贴将以现金形式发放至员工的工资卡上,作为员工的正常报酬的一部分。

2.员工在离职时将不再享受住房补贴,最后一个工作日的补贴金额将作为当月发放。

四、补贴标准调整:(一)调整时机:1.公司每年将根据经济发展和通货膨胀情况,对住房补贴标准进行评估和调整。

2.公司还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业绩,对住房补贴标准进行个别调整。

(二)调整方式:1.公司将以公司内部通知的形式告知员工住房补贴标准的调整情况,并明确调整后的生效日期。

2.调整后的住房补贴标准将在新生效日期后开始执行。

3.员工对住房补贴标准调整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公司的投诉渠道进行申诉,并会及时反馈申诉结果。

五、管理监督:(一)制度执行:1.该制度的执行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包括发布制度和解答员工相关问题。

2.人力资源部门还将定期对住房补贴的发放情况进行核查,确保制度的正确执行。

(二)违规处理:1.如发现员工违反相关规定,擅自操作住房补贴相关事项,将会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2.对于以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住房补贴的员工,公司有权要求其全额返还,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纠纷处理:1.如员工对住房补贴标准的发放和调整有任何疑问和异议,可以随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诉。

2.人力资源部门将及时处理员工的申诉,并确保公正公平的处理结果。

六、其他事项:(一)住房补贴属于公司的福利政策之一,不转为现金或其他形式。

(二)员工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提供真实的住房相关证明材料。

房屋津贴给付办法

房屋津贴给付办法

房屋津贴给付办法一、概述房屋津贴是企业为了提高员工的生活质量,满足其住房需求而提供的一种福利措施。

为确保津贴的有效发放和管理,本办法制定了房屋津贴的具体给付规定。

二、津贴标准1. 本企业根据员工的实际住房情况,分为三个层次的津贴标准:A 级、B级和C级。

2. A级标准适用于无自有住房的员工,B级标准适用于拥有一套自有住房的员工,C级标准适用于拥有两套或以上自有住房的员工。

3. 津贴标准将按照每月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确定,具体比例可根据企业的经济状况及员工的住房需求进行适当调整。

三、申请与核算1. 员工在入职时可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相关材料并提交有效证明文件,包括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合同等。

2. 人力资源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津贴标准核算员工的津贴金额。

3. 每年一次的津贴核算周期为上一年度的12个月,核算结果将在1月份公示,员工可根据公示结果对津贴金额进行申诉。

四、津贴发放1. 津贴将通过工资卡直接发放至员工个人账户中,每月与工资同时到账。

2. 员工在领取津贴时,需确认核准并签字确认,并保证提供的相关信息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3. 若员工提供的证明文件有虚假情况,企业有权停止其津贴发放,并依据公司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五、津贴调整与终止1. 津贴的调整应满足以下条件:员工住房情况发生变化、员工工资标准调整、企业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

2. 调整津贴应由员工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人力资源部门将重新核算津贴金额,并及时调整发放。

3. 若员工不再符合津贴发放条件,如自有住房被出售或出租等情况,津贴将自动终止。

员工需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请终止津贴,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六、违规处理1. 若员工在津贴核算和发放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企业有权终止其津贴发放,并根据公司规定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2. 经核实且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企业有权追究员工的法律责任,并保留进一步追诉的权利。

公司住房补贴的管理制度

公司住房补贴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住房补贴的管理,保障员工的基本住房需求,提高员工的生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公司住房补贴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确保补贴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二章补贴标准第四条公司住房补贴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新员工住房补贴:对新入职员工在入职满一年后,给予一定金额的住房补贴。

2. 住房困难补贴:对住房面积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或住房条件较差的员工,给予一定金额的住房补贴。

3. 住房改善补贴:对因工作需要搬家或在原有住房基础上进行改善的员工,给予一定金额的住房补贴。

第五条住房补贴标准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 员工职级:根据员工的职级和岗位,确定不同的补贴标准。

2. 住房面积:根据国家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确定住房补贴的面积标准。

3. 住房条件:根据住房的设施、环境等因素,确定住房补贴的金额。

第三章补贴申请与审批第六条员工申请住房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1.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 户口簿复印件。

3. 住房证明材料。

4. 工资证明材料。

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住房补贴申请流程:1. 员工填写《住房补贴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2. 部门负责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3.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4. 公司领导审批。

5. 人力资源部门发放补贴。

第四章补贴发放与管理第八条住房补贴按月发放,具体发放日期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规定。

第九条住房补贴发放方式:1. 通过银行转账直接发放至员工个人账户。

2. 通过公司内部发放,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条住房补贴的管理:1.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住房补贴的申请、审批和发放工作。

2. 员工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申请住房补贴。

3. 公司定期对住房补贴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补贴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福建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

福建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

福建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1999/10/13【颁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99)文178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闽政[1998]32号)和《福建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住房补贴办法的原则:(一)在国家、省、市统一政策指导下,充分考虑各级财力以及单位住房资金状况,量力而行。

(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实现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变,建立新的住房建设和分配制度。

(三)立足于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原有住房资金的转化,将原有各种渠道的住房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资金。

(四)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福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工作年限和住房面积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住房补贴发放范围,对象和补贴标准:(一)福州市区的省、市、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均属实施范围。

(二)对象:1、1998年12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编在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1)没有享受过实物分配公有住房的。

A、无房户B、居住自有私房者。

即:居住祖传、馈赠、自费购买的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但不含解困房和公房拆迁所安置的住房。

(2)虽已享受实物分配公有住房,但未享受公有住房优惠政策,本人愿意并经批准退出现租住公有住房的。

(3)虽已购公有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本人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

(4)购买公有住房时将私房面积合并计算的,其合并计算的私房面积部分以及合并后仍未达标的部分予以补贴。

以上对象凡本人及配偶在本地、外地、本单位、外单位分配公有住房、房管部门直管房以及参加过集资建房等,均属享受过实物分配公有住房。

2、1998年12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职工。

(三)职工享受住房面积以省政府闽政[1995]40号文件规定的控制标准上限为准。

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办法

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办法

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办法为全面推进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做好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实行全额和差额预算管理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无房职工,以及已购公有住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含有私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

二、补贴标准1.计发职工住房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的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厅级110平方米、处级85平方米、科级75平方米、一般职工65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以及具有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按科级干部购房面积标准发放住房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事业单位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知识分子计发住房补贴的面积标准,按房改政策已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在长沙市区内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采取一次性计发住房补贴的方式。

个人住房面积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职工职务可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职工职务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

个人工龄补贴额=职工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龄(含大专以上学龄)×年工龄补贴额×(职工职务可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职工职务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

其中,住房面积补贴标准249.30元/平方米,工龄补贴标准5.96元/年·平方米;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采取按月补贴方式,即在参加工作后25年内按月计发住房补贴。

个人月补贴额=补贴比例×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额。

现行补贴比例为11.37%,月平均工资额不包括统一发放的津补贴。

补贴比例今后根据房价和职工生活水平的变化进行调整。

3.在长沙市区以外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面积补贴、工龄补贴标准及补贴发放方式,按单位所在地房改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1998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因职务、职称变更后应提高的住房补贴,按新任职务、职称增加的可享受住房建筑面积和补贴标准计算。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暂行)根据《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云政发〔1999〕154号),为加强省级住房补贴管理,保证货币化住房分配改革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和补贴对象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费由省财政全额拨付的省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云南省委、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下称“省级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条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确定及管理。

适用本办法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对单位职工住房、职工工资领拨渠道等进行全面清理,如实填报住房补贴申报材料。

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属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审查无误的数据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报省直房改办审核,经省直房改办核准后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审核合格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确定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予以安排住房补贴资金。

单位未完全停止福利性实物分房,或隐瞒售房收入等单位住房基金情况,不按规定交省财政厅代管的,不得列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资格每年均须由省财政厅审核认定。

第三条住房补贴对象。

省级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1.2001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职工;2.2000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未参加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以及参加了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第四条对于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住房建筑面积已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已接受过国家和单位发放的用于补助职工自建或购买住房的资金的职工,本人生前未实行住房补贴的去世职工,违反规定两处或多处分房的职工,均不再计发住房补贴。

职工将原有公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因住房面积的变化而要求调整住房补贴额。

第二章住房补贴的计算和发放第五条住房补贴标准。

1.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1)行政机关按行政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计算住房补贴,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一般干部70平方米;科级干部80平方米;副处级干部90平方米,正处级干部100平方米;副厅级干部120平方米,正厅级干部130平方米;副省级干部220平方米,正省级干部260平方米。

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_员工住房补贴怎么管理

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_员工住房补贴怎么管理

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办法_员工住房补贴怎么管理员工住房补贴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给员工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氛围,鼓励员工长期为企业服务并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以促进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经理及以上岗位人员及其他公司特批人员,其本人不在公司宿舍及其公司提供的设施居住的员工。

3.定义3.1 经理及以上人员:经公司正式录用并成功转正,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而本人长期在公司服务工作的人员。

3.2 特批人员:不在本制度适用范围内,但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经总经理批示可以享受本制度规定的福利的员工。

4.职责4.1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此等工作。

4. 2总经理负责核准本制度制定、修改、废此等。

5.申请条件:5. 1总监级及以上岗位员工在公司服务满六个月以上并成功转正;5. 2经理级岗位员工在公司服务满六个月以上并成功转正。

6.津贴标准:6. 1发放标准是根据员工的岗位按月发放住房补贴,其标准如表:7. 1已转正的正式员工并符合申请条件者,到人力资源部领取《住房申请表》。

7.申请方式:7. 2在提交住房申请表时,须提供租房协议和交房租收据,其中租房协议上须注明(小区名称和房号、房东姓名、电话号码、房屋建筑面积、住房内人员关系和人数等)。

7. 3申请者不提供租房协议,则取消享受该项补贴的权利。

8.住房补贴停发:8. 1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无住房补贴:8. 1. 1凡是离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本公司工作岗位的。

8. 1. 2因各种原因而被停发工资的。

8. 1. 3租房协议到期,未及时(2天内)提供新租房协议和交房租收据的。

8. 1. 4因各种原因而被停发工资,恢复关系后,停发的部分不再补发。

8. 2当出现以下任何一种行为,则取消住房补贴并补偿公司部分:8. 2. 1提供虚假租房协议和交房租收据的。

8. 2. 2本人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他人的。

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制度一、目的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特殊福利体系,减轻经济负担,加强团队凝聚力,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结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1、与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往届大学毕业生;2、家住(户口)在天津市(市内六区)区外;3、未婚,名下无任何房产;三、内容1. 补贴的种类划分与金额:2.提供补贴期限:五年⑴补贴期满后无论是否符合第二条的第2项及第3项人员,公司不再提供以上补贴;⑵享有补贴期间发现存在不满足第二条的第2项及第3项人员,公司将按相关依据(如:结婚登记证、房产证或房产贷款合同等)登记时间,终止提供以上补贴;四、补贴形式补贴形式:住房补贴与水电气补贴以现金的形式在申请人符合条件期间每月进行发放。

省直驻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

省直驻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

山东财政厅省直房委会关于印发《省直驻注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和《省直驻注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办法》的通知鲁财综字[1998]9号省级驻济各部门、中央驻济各单位:为保证省级和中央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及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省直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及《省直驻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1、《省直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2、《省直驻济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办法》3、附表一《职工购房申请及住房资金补偿额计算审批表》及填表说明、附表二《购房职工应交售房款审批汇总表及填表说明》、附表三《未购房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挂帐审批表》及填表说明《省级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资金补偿挂帐专用凭单》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九日附件1省直驻济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操作办法根据《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关于省直机关贯彻实施<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省级驻济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驻济单位可参照执行。

一、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计算、审批1、按照《通知》的规定,对199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各实施单位应首先根据本单位职工的工龄、住房标准、级别、任职年限分别计算出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额,同时按要求将购房职工的有关情况填列附表一《职工购房申请及住房资金补偿额计算审批表》一式五份,然后交其配偶单位填列该表配偶档次的内容;不购房职工按要求填列附表三《未购房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挂帐审批表》。

2、各单位对所填列的附表一、附表三,应组织财务、人事、纪检、房管部门的人员认真进行审核,各主管厅局负责对所属各单位上报的及厅局本身的报表进行审查、汇总,于1998年3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省直房委办,省财政厅、省直房委办分别对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报省直房委会审批,各单位根据省直房委会批复的意见,作为购房职工抵顶购房款或未购房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挂帐的依据。

公司房补管理制度

公司房补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提高员工福利待遇,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房补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和派遣员工。

三、房补发放方式1. 货币化分配:公司可选择以下方式对职工实行货币分配:(1)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即在现行住房公积金基础上,提高住房公积金单位资助比例;(2)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3)按月发放住房补贴;(4)老职工自实施货币化方案之日前已有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一次性发放,以后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按月发放,新职工按月发放;(5)企业对职工现有住房资产评估作价,住房价值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差额发放住房补贴。

2. 企业住房货币分配的标准,可参照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标准,并根据所处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商品房价格水平、单位可转化资金、职工收入水平、职级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房补资金管理1. 公司发给职工的住房分配货币化资金,计入个人账户,按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与住房公积金分别核算。

2. 住房分配货币化资金主要用于购买、建造、维修住房。

3. 职工账户资金余额在离退休时凭离退休证明办理支取。

五、房补发放程序1. 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职级、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每位员工的房补金额。

2. 公司财务部按照人力资源部提供的房补金额,将房补资金划入员工个人账户。

3. 员工可通过公司提供的查询渠道,了解自己的房补情况。

六、房补调整1. 公司根据国家政策、经济形势、企业发展等情况,对房补标准进行适时调整。

2. 调整后的房补标准,自调整之日起生效。

七、违规处理1.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停止发放房补:(1)虚报、冒领房补的;(2)将房补资金挪作他用的;(3)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2. 对违规行为,公司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

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

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鲁政发[1997]10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总体思路是:以实现“居者有其屋”和住房商品化为目的,取消福利分房和实物分房,在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的同时,把职工住房补贴纳入工资,实现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住房建设方式,变单位自行建房为社会统一建房,并实行社会化的物业管理,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职工住房建设、分配新机制。

第三条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水平,到2000年,实现人均居住面积10平方米、户均1套经济适用住房的小康目标。

第二章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第四条发放住房补贴,取消目前单位福利分房和实物分房,实行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

即由目前单位为职工建房,改为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职工住房补贴是职工个人的长期性住房储金,是职工个人购房、建房和租房的重要资金来源。

第五条对199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到1997年底(已退离休的截止到退离休之日),在购买住房时由单位给予一次性住房资金的补偿,即将目前房改购房中的实物优惠变为价值补偿。

具体可在目前实行的工龄折扣的办法基础上变通操作。

1997年前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现行工龄折扣额(即每平方米的折扣金额)×规定的住房面积×工龄(截止退离休之年)×职务或级别系数×现级别任职年限系数(正副职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每任职1年增加1%)。

第六条单位对职工1997年以前的住房资金补偿,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从应付房款中抵扣。

在1997年以前房改中已购房的职工(按标准价购房的职工,应按成本价补足差款,取得全部产权)按本办法计算的住房资金补偿与其当时已享受的价格优惠相比,实行多退少补。

暂未购房的职工,可由单位作挂帐处理,待以后职工购房时再予以兑现。

第七条按照变实物房改为货币房改的原则,1997年前职工住房资金补偿,从单位应收的公房出售收入中解决。

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细则

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细则

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细则一、引言住房问题一直是关系到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为了更好地解决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困难,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促进事业单位的稳定发展,特制定本住房补贴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以下事业单位职工:1、正式在编的事业编制人员。

2、与事业单位签订长期劳动合同(一般为三年及以上)的非在编人员。

三、补贴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住房补贴的发放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符合条件的职工都能享受到相应的补贴。

2、适度保障原则根据单位的经济实力和职工的住房需求,合理确定补贴标准,既要保障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又要考虑单位的财务承受能力。

3、分类施策原则针对不同岗位、职级、工龄的职工,制定差异化的补贴标准,体现合理性和激励性。

四、补贴标准1、按照职工的职级划分补贴档次,例如:初级职称及以下职工,每月补贴_____元。

中级职称职工,每月补贴_____元。

高级职称职工,每月补贴_____元。

2、根据职工的工龄进行调整,每增加一定的工龄,补贴标准相应提高一定的比例。

3、对于特殊岗位的职工,如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人员,给予适当的额外补贴。

五、补贴发放方式1、住房补贴按月发放,直接计入职工的工资账户。

2、职工在符合补贴条件的当月起开始享受补贴。

六、申请条件1、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

2、未享受过单位福利分房、集资建房等优惠政策。

七、申请流程1、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无房证明等。

2、单位对职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实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初审通过后,单位将申请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4、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将审核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职工的住房补贴资格,并按照规定发放补贴。

八、监督管理1、单位应建立健全住房补贴档案,对职工的申请材料、审核结果、补贴发放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以备查阅。

企业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制度

企业员工住房补贴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解决企业员工住房问题,提高员工生活质量,促进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补贴原则1.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2. 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以及职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等因素具体确定;3. 职工住房补贴额由企业承担,并纳入企业成本。

三、补贴对象1. 企业正式职工;2. 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规定面积标准住房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3. 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自愿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

四、补贴标准及面积1. 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按地方政府规定施行;2. 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3. 每个职工的住房补贴额等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

五、补贴形式1. 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2. 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3. 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六、补贴资金来源1. 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2. 企业销售住房资金;3. 企业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

七、补贴发放及管理1. 企业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2. 企业应建立健全住房补贴发放及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3. 企业应定期对住房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 本制度由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3. 本制度如与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相冲突,以国家及地方政策为准。

九、其他1. 企业应关心职工住房问题,积极为职工解决住房困难;2. 企业应鼓励职工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3. 企业应加强与政府、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的合作,争取更多优惠政策支持职工住房。

长春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细则

长春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细则

长春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实施《长春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长春市城镇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均执行本细则。

第三条长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内容及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发放对象第四条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内容,包括住房补贴、工龄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发放对象是指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住房暂控标准的职工。

职工住房面积是指职工家庭(夫妻)承租的住房面积。

第六条对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职工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月工资的20%逐月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按其月工资的8%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不再为其解决住房,职工也不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第七条对无房职工按其住房面积暂控标准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对租住公有住房尚未达到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的职工,按其住房面积暂控标准与现有住房面积的差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第八条租住公有住房已达到或者超过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的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第九条已购买公有住房且达到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的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未达到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的,按其住房面积暂控标准与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第三章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第十条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为:副市级160平方米,局级130平方米,县处级100平方米,科级70平方米,科员及一般职工60平方米。

第十一条各类人员的技术职称,与行政人员职能相对应,正高、副高、中级、初级职称人员分别对应局级、县处级、科级、一般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

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管理办法【模板】

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管理办法【模板】

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顺利推进省直行政和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根据《甘肃省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政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甘政发[1998]72号)精神,结合省直单位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一)职工本人及配偶均未以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含集资房、安居房和解困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的人员;(二)职工本人及配偶虽以房改房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末达到本人补贴标准的人员;(三)1998年12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二、住房补贴标准在兰州市**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四区内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执行经省政府批准的兰州市的补贴标准(2002年各级职务人员每月住房补贴标准见下表);其它单位执行对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控制标准面积下限的,按各自住房控制标准缺额面积,2002年标准每人每平方米发放住房补贴405元。

三、住房补贴发放方式住房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负责按25年计发,采取按月发放和一次性发放相结合的办法。

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从参加工作的次月起,逐月按标准发放住房补贴;l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工龄在25年以上且未到离退休年龄的无房职工,在其购房时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工龄不足25年的职工,25年内其他年限的住房补贴按月发放。

到离退休年龄的职工,在办理离退休手续时,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

职工住房补贴发放,以1998年11月30日的所任职务为准,在住房补贴发放期间内职务发生变动的,从变动职务的次月起按新职级对应的标准计发住房补贴,累计满25年为止。

职工本人及配偶合计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控制标准下限的,实行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

四、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公有住房(包括单位自管和政府直管住房)售房收入扣除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及房管机构转制资金后的余额;(三)商业银行承办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按规定上缴的利润;(四)公有住房租金收入;(五)单位自筹资金。

住房津贴管理办法

住房津贴管理办法

住房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津贴的发放和管理,保障员工住房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正式员工。

第三条住房津贴的发放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津贴发放条件第四条员工申请住房津贴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二)未享受过单位提供的住房福利;(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标准;(四)年度绩效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

第三章津贴标准与发放第五条住房津贴的标准根据员工的职级、工作年限和家庭住房情况确定。

第六条住房津贴按月发放,与工资一同支付。

第七条员工在享受住房津贴期间,如遇职级变动、家庭情况变化等,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申报,以便调整津贴金额。

第四章申请与审批第八条员工申请住房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个人住房津贴申请表;(二)身份证明;(三)家庭成员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四)住房情况证明;(五)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第九条申请住房津贴的审批流程如下:(一)员工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二)部门审核申请人资格;(三)人力资源部门复审并核算津贴金额;(四)单位领导审批;(五)公示审批结果。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条员工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骗取住房津贴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住房津贴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津贴。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部门应定期对住房津贴的发放情况进行审查,确保津贴发放的合规性。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确保其符合单位的具体规定和员工的需求。

公司房屋补贴管理制度

公司房屋补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房屋补贴管理,提高员工生活质量,增强公司凝聚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正式员工。

第三条公司房屋补贴管理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范围及标准第四条公司房屋补贴范围:1. 住房补贴:针对公司员工在市区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不足的情况,给予一定的住房补贴。

2. 租房补贴:针对公司员工在外地工作,需在外租房的情况,给予一定的租房补贴。

第五条公司房屋补贴标准:1. 住房补贴:根据员工所在城市、房屋面积、房价等因素,按照公司规定标准给予。

2. 租房补贴:根据员工在外地租房的实际支出,按照公司规定标准给予。

第三章补贴申请及审批第六条员工申请房屋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1.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 房屋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3. 房屋面积证明;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员工提交申请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八条公司领导审批通过后,人力资源部负责将补贴发放给员工。

第四章补贴发放及核算第九条公司房屋补贴按月发放,于每月固定日期发放至员工工资卡。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房屋补贴的核算工作,确保补贴发放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一条房屋补贴的发放及核算遵循以下规定:1. 房屋补贴作为职工福利费,纳入公司管理费用科目。

2. 房屋补贴的发放及核算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财务制度。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二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房屋补贴的监督与管理,确保补贴发放的公平、合理。

第十三条员工对房屋补贴发放有异议的,可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诉,人力资源部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房屋补贴。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另行规定。

公司房屋津贴给付办法

公司房屋津贴给付办法

公司房屋津贴给付办法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生活成本也随之提高,住房问题成为了越来越多人面临的难题。

为了能够更好地吸引和留住优秀员工,公司推出了房屋津贴政策来解决员工住房问题。

本文将阐述公司房屋津贴的规定和给付办法。

津贴标准公司的房屋津贴标准分为两种情况:1.当员工没有房贷或租房费用时,公司按照员工工作地当地公积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基数的一定比例发放津贴;2.当员工有房贷或租房费用时,公司按照员工房贷或租房费用的一定比例发放津贴。

在以上两种情况下,公司给自己的员工的房屋津贴均有严格的限制,具体标准如下:1.房屋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员工的职位与级别不同而不同,职位与级别越高,房屋津贴越高。

2.房屋津贴标准的调整需要经过公司高层的审批。

3.员工房屋津贴发放标准受到当地住房公积金基数的限制,最高不超过当地住房公积金基数的两倍。

给付办法公司的房屋津贴由财务部门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打入员工个人银行卡账户,不再采用现金发放。

由于房屋津贴一般为月度或季度给付,所以公司需要制定一套完整的给付流程。

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员工提交房屋津贴申请;2.部门经理审批员工房屋津贴申请;3.财务部门根据审批结果计算津贴金额并进行发放。

具体流程如下:申请提交 -> 部门经理审批 -> 财务打款•申请提交:员工向人事部门提交房屋津贴申请;•部门经理审批:部门经理审核员工的房屋津贴申请,确定是否符合标准;•财务打款:财务部门根据经理审核结果计算津贴金额,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打入员工个人银行卡账户。

注意事项在房屋津贴的给与过程中,公司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事项:1.员工离职后,公司将不再为其支付房屋津贴;2.员工需根据公司的规定提交申请,并在请假期间停止津贴的发放;3.违反津贴规定的员工将被停止享受房屋津贴。

4.公司对房屋津贴有最终权限的解释权,漏津、误津的情况以公司最终权威的决定为准。

结论公司房屋津贴的给付办法是维护企业员工权益的一份重要制度,减轻了员工的经济负担,为员工创造了更好的工作环境,也提振了员工的激情和士气。

员工住房福利管理制度

员工住房福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员工住房福利制度,解决员工住房问题,提高员工生活品质,增强公司凝聚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正式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确保员工住房福利的落实。

第二章住房福利种类及标准第四条住房补贴1. 公司为员工提供住房补贴,补贴金额根据员工岗位、工龄等因素确定。

2. 住房补贴按月发放,具体标准如下:(1)初级岗位员工:每月补贴500元;(2)中级岗位员工:每月补贴800元;(3)高级岗位员工:每月补贴1000元。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1. 公司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执行。

2. 员工个人缴纳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六条住房贷款1. 公司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住房贷款,贷款额度根据员工工资收入及家庭实际情况确定。

2. 住房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章住房福利申请与审批第七条员工住房福利申请1. 员工需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住房福利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人力资源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员工住房福利审批1. 人力资源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员工申请情况,提出住房福利审批意见。

2. 总经理审批住房福利申请,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住房福利管理与监督第九条住房福利管理1. 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住房福利的日常管理工作。

2. 人力资源部定期对住房福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条住房福利监督1. 公司设立住房福利监督小组,负责监督住房福利政策的执行情况。

2. 员工有权对住房福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举报,公司将对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住房福利政策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公司住房补贴制度模板

公司住房补贴制度模板

公司住房补贴制度模板如下:一、目的和意义为了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凝聚力,解决员工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住房补贴制度。

通过对员工住房补贴的管理,旨在为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员工。

三、住房补贴标准1. 住房补贴金额:根据员工职级、工作年限和公司经济效益等因素,设定不同的住房补贴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1)初级职位:每月补贴人民币 500 元;(2)中级职位:每月补贴人民币 1000 元;(3)高级职位:每月补贴人民币 1500 元。

2. 住房补贴发放时间:每月发放一次,与工资一并支付。

四、申请和审批流程1. 员工需在入职满一个月后,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住房补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人力资源部门对员工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报总经理审批。

3. 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将住房补贴发放至员工工资卡。

五、特别注意事项1. 员工在享受住房补贴期间,如有住房变动,需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2. 员工离职时,应退还已领取的住房补贴。

如员工因特殊情况无法退还,按实际情况予以扣除。

3. 公司在必要时可以调整住房补贴标准,并将调整结果通知全体员工。

4.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如有争议,最终处理权归公司所有。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今后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通过以上公司住房补贴制度模板,可以为员工提供一定的住房补贴,减轻员工的住房压力,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同时,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住房补贴标准,确保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太原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实施细则

太原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实施细则

太原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太原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有关政策规定,搞好职工住房专项补贴的核定、划转、发放和使用管理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属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住房的普查和建档第三条职工住房状况普查和建立单位、职工家庭住房档案,是建立职工住房专项补贴制度的基础工作。

凡实行职工住房专项补贴制度的单位,必须组成由本单位房改(房管)、人事(劳资)、财务负责人和职工代表参加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组”,专一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均须对本单位的住房状况作详尽清查,并在清查的基础上填制《单位住房状况登记表》。

《单位住房状况登记表》应载明下列内容:住房总建筑面积;总套数;座落位置;竣工时间;房屋结构及质量状况;已出售面积、套数;未出售面积、套数;未出售原因;有非成套住房的,详细注明非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房屋状况等。

《单位住房状况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本单位留存,作为单位住房档案基础资料;另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太原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备案。

第五条各单位均须组织本单位职工填制《职工家庭住房状况登记表》。

《职工家庭住房状况登记表》应载明下列内容:职工夫妻双方姓名、身份证号、曾经工作过的单位、现工作单位;家庭总人口;现住房面积;现住房产权状况;除现住房外,职工家庭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其他住房的相关情况。

《职工家庭住房状况登记表》由职工本人填制、职工所在单位审核;夫妻双方不在同一单位且均未分配住房的,应各自分别填制、分别审核;其中一方单位已分配住房的,由现住房产权单位组织职工填制,双方单位分别审核证明。

《职工家庭住房状况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由职工本人留存;一份作为职工住房档案由职工所在单位存档;一份交市房改办备案。

第三章补贴对象的核定第六条住房专项补贴的发放对象,要严格限定为无房户职工和住房不达标准职工,任何单位均不得随意扩大补贴对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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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和住房货币分配发放办法
(讨论稿)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京外事业单位在编在职职工住房补贴情况专项调查的通知》(财综[2008]10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1999年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和〈长沙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通知》(长政发[1999]40号)精神及相关要求,结合基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原则
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保障职工基本需求为前提的原则,尊重历史、尊重实际情况,根据职工的工作年限、职务、职称,合理分配个人住房消费资金。

二、发放对象和范围
有关单位1995年12月31日前符合基地分房条件但无房以及虽已购公有住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含私有住房)的职工,享受住房补贴。

1、1995年12月31日前实行住房补贴;
2、1996年1月1日起在岗职工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三、计算标准
1、按职务计算:职工可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按厅局级(含副厅局级)110平方米,处级(含副处级)85平方米,科级(含副科级)75平方米,一般职工65平方米计算。

2、按职称计算:正高级职称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为110平方米;副高级职称的职工住房面积为85平方米。

3、工人: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按科级干部住房面积标准75平方米计算。

3、工龄年限计算:工龄超过25年的职工按25年计算,不足25年的,按实际工龄计算。

4、以1995年12月31日止的职务、职称以及工龄享受住房面积和补贴为计算标准。

四、计算公式
1、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住房补贴:
工龄补贴额=工龄×5.96元/年×(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职工已享受
住房建筑面积)
住房面积补贴额=249.3元/㎡×(职工可享受住房面积-职工已享受
住房建筑面积)
2、1996年1月1日起住房货币分配:
年补贴额=年档案工资额(不含各种津补贴)×11.37%
五、基地下拨住房补贴标准
1、1995年12月31日前事业单位在编在岗职工补贴100%;
2、有关单位离退休职工补贴100%;
3、超编人员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六、异动人员的计算标准
1、在1995年12月31日前和原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人员,原工作单位应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发放补贴。

2、工龄认定:指在本单位实际在岗累计年限。

大学(含大专)毕业后至参加工作前在家待业的时间不计算工龄。

3、离退休后异地安置(含回原籍安置)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按当时政策已安排到位,或安置费用中包含了住房补偿的,不再发放补贴;安置费未含住房补偿的,可发放补贴,补贴标准按原工作单位按照住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处理。

4、在1995年12月31日前去世的无房或住房未达面积标准的老职工,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在1995年12月31日后去世的无房或住房未达面积标准的老职工,其去世前的住房补贴由原工资关系所在单位根据其住房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发放,并由其继承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支取手续。

5、在1995年12月31日前,因职工职务提升后,所购公房已达到提升后职务面积标准购房时超面积部分是以当时市场价购买的,可发放住房和工龄补贴;超面积部分是以成本价购买的,不再享受住房和工龄补贴。

6、在1995年12月31日前下岗、停薪留职人员,在下岗、停薪留职期间,不发放住房和工龄补贴;下岗、停薪留职以前按规定发放住房和工龄补贴;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可连续计算发放住房和工龄补贴。

7、军队转业或自主择业干部,参照第七条执行。

七、其它有关问题
1、集资建房:1995年12月31日前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部分(或全额)集资建房,应按集资建房的规定明确产权归个人,职工不能再享受住房和工龄补贴。

2、私房:在同一城镇自建、自购、继承父母私房的职工,凡私房面积已达到或超过其职务对应的可享受住房面积标准的,不再享受住房和工龄补贴;未达到的,可按差额面积享受住房和工龄补贴。

配偶在农村或有私房,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享受购房面积标准的职工,可以发放住房和工龄补贴。

职工在当地政府规定转让私房时间界限后至1995年12月31日之前将私房转让过户的,不能领取住房和工龄补贴。

3、商品房:1995年12月31日前转业或分配到工作单位的职工购买了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不能享受住房和工龄补贴;职工购买商品房时间,以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时间确认。

4、夫妻双方婚前一方在1995年12月31日前已购公房(含私房)或参加集资建房,另一方无房可享受工龄补贴。

婚前一方在1995年12月31日前已购公房(含私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的面积未达到享受购房面积标准的,双方均可享受差额面积的补贴。

5、职工家庭按低职务一方享受住房标准,高职务一方可享受差额面积的住房和工龄补贴。

6、市(地厅级)以上劳动模范在实施住房货币分配时,不提高补贴标准。

八、附则
1、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符合局分房条件的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职工采取一次性计发住房补贴的方式。

2、各单位要按时间和要求完成摸底普查、张榜公布及统计上报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
3、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离退休职工和在职职工的住房档案和住房补贴发放情况备查登记制度;
4、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九、本办法由基地住房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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