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核定税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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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指南练习题答案

最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指南练习题答案

最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指南练习题答案一、单选题1、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D)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A、30日B、20日C、40日D、60日2、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以()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D)的罚款,同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其限期缴纳。

企业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税款。

A、10000元以下,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B、5000元以下,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C、3000元以下,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D、2000元以下,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3、下列关于收入确认时间错误的是(B)。

A、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B、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收到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C、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D、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4、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a),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A、15%B、20%C、30%D、25%5、下列税金不得所得税前扣除的是(D)。

A、资源税B、印花税C、土地增值税D、企业所得税6、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c)的部分准予扣除。

A、2%B、2.5%C、14%D、15%7、下列关于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利息费用的扣除错误的是(D)。

A、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B、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8、对医药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a)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税收政策和征税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确保政策调整和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国务院通知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我国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政策调整,既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又是规范所得税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因此,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的各项工作,掌握这项政策调整给征管和收入带来变化的有关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其中产生的有关问题,确保政策到位、征管到位。

二、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

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及其投资者的所得税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因此,应认真作好宣传解释工作。

从事所得税工作的人员要首先学习和理解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和意义,领会规定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向广大个人投资者广泛宣传国务院通知对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办企业的重要意义、所得税政策调整的具体规定和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征收管理各项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3.04•【字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1.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为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水平,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即: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2.23•【字号】京地税征[2004]61号•【施行日期】200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61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我市实施发票改革以后,为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源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市局下发了《关于对原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征管办法的通知》(京地税法〔2002〕385号),对个体工商户实行以票控税。

该办法的实施对解决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实际执行过程中定额征收不规范、定额普遍偏低、不按规定调整定额或者长期不调整定额的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在该办法实施的过程中也产生了部分个体工商户不使用、很少使用发票或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现象,使“以票控税”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为进一步完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即在继续实施原定征管办法的同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部分个体工商户仍继续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

对货物运输业个体工商户的管理按照市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农民个体工商户的管理要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的有关要求严格落实执行。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如有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调整)登记表(略)2.定额核定通知书(略)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三日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的征收和管理,适应征管和发票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1.16•【字号】大国税发[2009]2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国税发〔2009〕20号)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各地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密切配合。

《征管法》案例分析

《征管法》案例分析

同时, 稽查局还向刘某下达了《 同时 , 稽查局还向刘某下达了 《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 随后,又下达了《税务处罚决定书》 书》,随后,又下达了《税务处罚决定书》,对刘某应补 缴的增值税一律定性为偷税,并处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 缴的增值税一律定性为偷税,并处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 问题: 问题: 1、刘某每月都是按税务局核定的税额缴纳税款 , 为什么 、 刘某每月都是按税务局核定的税额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要认定其行为属偷税行为? 税务机关要认定其行为属偷税行为? 2、请你根据以上案情回答税务机关的处理 ( 处罚 ) 决定 、 请你根据以上案情回答税务机关的处理(处罚) 是否正确?为什么? 是否正确?为什么?
案例四: 案例四:为什么什么按定额缴税反成偷税 案情:某市专门经营汽车配件的个体工商户刘某, 案情:某市专门经营汽车配件的个体工商户刘某,从2002 月开始经营, 年 2月开始经营, 每月按照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 月开始经营 缴纳税款。其中, 缴纳税款。其中,2002年2月-12月核定的应纳增值税额为 年 月 月核定的应纳增值税额为 每月60元 月增加到每月800元。 每月 元,2003年1月增加到每月 年 月增加到每月 元 2004年4月17日, 市国税稽查局的人员来到汽配商店, 向 年 月 日 市国税稽查局的人员来到汽配商店, 刘某下达了《税务稽查通知书》 并检查了河南省永成市、 刘某下达了《税务稽查通知书》,并检查了河南省永成市、 鹿邑县及江苏省徐州市、 鹿邑县及江苏省徐州市、南京市等多家固定客户的销售情 况。 5月7日,市国税稽查局正式向刘某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 月 日 市国税稽查局正式向刘某下达了《 年第一、 年一季度, 书》:2002年第一、第二、第四季度和 年第一 第二、第四季度和2003年一季度,汽 年一季度 配商店实际销售额分别达到278000元、449000元、342277 配商店实际销售额分别达到 元 元 元、472296元;分别超过原核定定额 元 分别超过原核定定额218000元、389000元、 元 元 282277元、412296元,合计应补缴增值税 元 元 合计应补缴增值税52062.92元。 元

国税发(2010)19号 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19号  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19号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文号:国税发[2010]19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时间:2010-2-20编辑时间:2010-2-26实施时间:2010-2-20失效时间:法规类型:税款征收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全国阅读人次:138评论人次:0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核定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其实际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二)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三)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2006)16号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2006)16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6月28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六年八月三十日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

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暂行办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暂行办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豫国税发﹝2005﹞141号【发文日期】2005-05-31【实施时间】2005-07-01【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注释:全文失效。

参见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国税发﹝2010﹞119号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我省各级国税机关重视所得税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开展了所得税精细化和规范化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但是在日常管理中,仍然存在着征管不到位、个别基层单位企业所得税亏损面较高的情况。

为了增强所得税政策执行的统一性,进一步加强所得税基础性管理工作,提高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增加所得税收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和文件规定,制定了《河南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 ﹝2005﹞64号)规定,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范围。

严禁按一定数额销售收入或按行业全部实行核定征收的做法。

可结合本地实际,分重点、分行业、分步骤地对 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 征收方式进行评估检查, 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管理。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上传路径: FTPCENTRE所得税处公用目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河南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7月1号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

7月1号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居民企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第三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第二章核定范围第六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2.09•【文号】国税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现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1.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协查函2.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处理联络函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据实申报企业适用)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核定征收企业适用)5.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标分析表(据实申报企业适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二月九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制定本规程。

一、汇算清缴工作内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首先按照《办法》的规定,自行调整、计算本纳税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自核本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税款并缴纳应补税款;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下发汇缴事项通知书,办理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工作,并进行资料汇总、情况分析和工作总结。

二、汇算清缴工作程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分为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各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时间要求安排如下:(一)准备阶段。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宣传辅导。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关于印发,核定征收【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鲁地税发﹝2006﹞25号【发文日期】2006-03-02【实施时间】2006-03-02【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企业所得税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省局(税收管理二处)。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方法。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核定征收对象是指不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具体包括山东省境内由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的以下纳税人: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五)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或者拒不提供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难以查帐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七)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企业核定税款通知书(doc 3页)

企业核定税款通知书(doc 3页)

企业核定税款通知书(doc 3页)
GNGS-QL-HD004
核定税款通知书
()国税核通字〔〕第号

由于你(你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对你(你单位)
的税款进行核定,核定结果如下:核定增值税为元;
核定消费税为元;
核定税为元;
核定税为元;
核定税款总计为元。

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告知事项: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填写须知
1、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所列六种行为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对其核定税款时使用。

3、填写说明:
(1)送达对象“”:税务当事人名称;
(2)“你(你单位)”: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所列举的具体行为;
(3)“现对你(你单位)”:核定税款的期间;
(4)“核定为”:除增值税、消费税以外的其他国税机关需要核定的税种。

4、本文书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当事人一份,税务机关一份。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3.30•【字号】冀地税函[2007]70号•【施行日期】2007.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函〔2007〕70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关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管的补充规定(一)按照《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要求,各县(市、区)地税机关对定期定额户的典型调查户数不得低于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含)。

对其进行典型调查时,应深入分析,准确测算出所需要的系数和数据,力求定额的合理性。

(二)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要求,全省统一定额执行期为一个公历年度;开业不足一个公历年度的,以当年实际经营期为一个定额执行期。

如因季节性经营较强等原因造成经营额幅度变化明显的地区或行业,可由各市局根据实际情况按纳税人的经营类别设定季度或半年的定额执行期。

(三)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即当定期定额户的“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该条款适合我省地税系统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户,不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加发票征收方式的个体户。

对实行定期定额加发票征收方式的个体户,其发票开具的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的数据,税务机关应按全额计征。

(四)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要求,各地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对定期定额户采取简并征期,或网上申报纳税,或委托代征等税款征收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3.22•【文号】国税发[2005]42号•【施行日期】2005.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国税发[2005]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要求,为了在全国税务系统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基层意见和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税收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修订了《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两个范本”),形成了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统一框架和制度体系。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鉴于“两个范本”是一项试行的制度,在执行中,各地可结合实际,对“两个范本”做适当的调整和补充。

同时,“两个范本”所依据的总局以上位阶规范性文件截止日期是2004年12月31日,对于此后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地可在“两个范本”的执行中做适当补充。

此外,为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总局决定于今年年中召开全国税务系统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暨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扩大试点工作会议。

各地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在试行“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同时,积极探索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自动考核的实践,为会议总结经验做好充分的准备。

附件:1.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2.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3.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略)4.全国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略)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二日附件1: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核定税款通知书1(doc 2页)

核定税款通知书1(doc 2页)

核定税款通知书1(doc 2页)
GNGS-QL-HD004
核定税款通知书
()国税核通字〔〕第号

由于你(你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对你(你单位)
的税款进行核定,核定结果如下:
核定增值税为元;
核定消费税为元;
核定税为元;
核定税为元;
核定税款总计为元。

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告知事项: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12.24•【字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为规范企业所得税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等文件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具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不适用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类型:(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及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二)汇总纳税企业;(三)上市公司;(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六)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不得事先确定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市地方税务局_____分局定期定额核定税款通知书精选5篇

市地方税务局_____分局定期定额核定税款通知书精选5篇

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分局定期定额核定税款通知书_____市地方税务局_____分局定期定额核定税款通知书_____地税_____定字〔_____〕第_____号———————————————————————————————————————————————————————————_____餐厅:你(单位)已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我分局办理了税务登记,由于你(单位)确无建账能力,聘请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有实际困难,经你(单位)提出申请,我分局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兰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单位)应纳税额进行核定征收。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我分局税收管理员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日先后_____次对你(单位)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调查,通过现场摸底、测算,并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计算,现核定你(单位)月经营额为_____元,每月应缴纳税费金额为_____元。

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应纳营业税_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应纳城建税_____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二项、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_____元;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之规定,应纳教育费附加_____元;根据《湖北省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应纳堤防维护费_____元;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教育发展费的通知》(鄂政发(2021)25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应纳地方教育发展费_____元。

以上应纳款项,自_____年_____月起,请于每月_____日前到我分局办税服务科(_____市_____路_____号)缴纳。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2.13•【字号】青国税函[2002]87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青国税函[2002]87号2002年2月13日)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为适应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确保该项政策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38号《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由分管局长为组长综合业务部门或税政法规部门(简称税政部门)、管理部门或征收部门(简称管理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内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核定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下设办公室在税政部门,具体负责核定征收工作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三条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帐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但未设置帐簿的;二、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三、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四、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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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GS-QL-HD004
核定税款通知书
()国税核通字〔〕第号

由于你(你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对你(你单位)
的税款进行核定,核定结果如下:核定增值税为元;
核定消费税为元;
核定税为元;
核定税为元;
核定税款总计为元。

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告知事项: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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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须知
1、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人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所列六种行为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对其核定税款时使用。

3、填写说明:
(1)送达对象“”:税务当事人名称;
(2)“你(你单位)”: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所列举的具体行为;
(3)“现对你(你单位)”:核定税款的期间;
(4)“核定为”:除增值税、消费税以外的其他国税机关需要核定的税种。

4、本文书为A4型竖式,一式二份,税务当事人一份,税务机关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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