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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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经济法学》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6)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经济法学》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6)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经济法学》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6)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经济法学》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6)论述题 1. 试述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和区别。

答: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最为密切。

两者都是调整经济关系的。

民法作为历史上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对经济法的产生和形成有过重大的影响;民法的许多概念、范畴、制度、原则,经济法都可通用。

经济法产生后,它的主旨思想、理论观点,对民法的发展也在起着变革的作用。

在横向经济关系领域内,它们经常需要交错、配合调整。

(2分)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1)两者调整范围不同。

(2分)经济法调整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以交换为中心所发生的财产关系;经济法调整纵向的经济关系与一定范围的横向的经济关系,还调整经济组织内部一些重要经济关系;民法则不调整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也不调整经济组织内部关系;经济法也不调整民法中的平等的人身关系。

(1分)(2)主体构成不同。

(2分)民法中的主体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经济法主体体系更为广泛,包括法人,也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和内部组织。

民法主体只讲平等性;经济法主体体系则是承认一定的必要的层次性的。

(1分)(3)主旨思想不同。

(2分)民法是“个体权利本位”;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

(1分)(4)调整手段不完全相同。

(2分)民法主要采取民事手段,经济法则实行综合调整。

可采取民事手段、行政手段,甚至于刑事手段。

(1分)2. 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相互联系以及区别。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相互联系是:(1)两部法同属于竞争法的范畴。

都属于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

(2分)(2)由于两部法的密切联系,有的国家采用统一立法模式,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统一立法,统一调整,也有些国家采用综合立法模式,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采用单行法律、法规予以规制,但该法律、法规中既有规制反不正当竞争的内容也有规制反垄断的内容,对两类行为进行综合规制。

经济法论述题汇总

经济法论述题汇总

经济法论述题汇总1.了解“绿色GDP”P46-48(1)绿色GDP,指用以衡量各国扣除自然资产损失后新创造的真实国民财富的总量核算指标。

简单地讲,就是从现行统计的GDP 中,扣除由于环境污染、自然资源退化、教育低下、人口数量失控、管理不善等因素引起的经济损失成本,从而得出真实的国民财富总量。

(2)对于我国而言,绿色GDP 有两点特别有意义并具有针对性:①从新的计算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个国家如果通过大量消耗自然资源来促使GDP 的增长,却不能使创造性资本和人力资本相应增加,表面看起来轰轰烈烈,但“增长不等于发展”,在虚假繁荣的背后,财富没有增加多少,甚至出现财富的负增长。

②自然资源是重要的,但是自然资源匮乏并不能证明一个国家或地区不能发展。

如果注意在人力资本和创造性资本上大力开发,自然资源贫乏的国家或地区也可以发展很快,人均财富也可以达到很高水平。

(3)实践证明,没有环境意识的增长是危险的,是不可持续的。

我国相关部门也为绿色GDP的推广作了诸多努力。

这意味着可持续发展因其所具有的开放性、涵盖性与前瞻性,着眼于未来经济、社会与生态协调发展的需要,必将整合既有的经济法理念与制度,成为经济法乃至整个传统法律部门的基本指引与导向。

2.如何定位现代政府(现在政府应具备的基本品性)P59-60(1)有限政府:把市场的还给市场。

有限政府并非指政府的规模、职能和权力越小越好,也非指软弱无力的政府,而是表明政府权力、职能和规模保持在合理有效的范围内,为防止政府职能的泛化和异化,而合理划分政府、市场及社会各自承担的职能和责任,将三者的结构、机制和功能保持在动态协调、互补的体制框架内。

由此,政府应逐步退出竞争性经济领域和社会自治领域,把资源配置、生产经营和社会自治的功能交给市场、企业和社会团体,这既有利于降低干预成本,提高干预效果,又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与社会的功用,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的利益需求。

(2)有效政府:既非无为,亦非无所不为。

《经济法》中论述题汇总

《经济法》中论述题汇总

《经济法》中论述题目汇总1)简述加强经济立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保证。

2)试述经济法调整的对象。

3)简述经济法对企业组织管理关系的法律调整。

4)简述经济法对市场管理关系的法律调整。

5)试述经济法对宏观经济调空关系的法律调整。

6)简述经济法对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的法律调整。

7)简述经济法的概念及其含义。

8)试述为什么说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9)简述经济法保障经济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作用。

10)简述经济法主体的范围。

11)简述经济法主体的特征。

12)简述经济职权的特征。

13)简述经济权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4)简述公司的分类。

15)简述公司法的原则。

16)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7)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8)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载明的事项。

19)简述股东的出资方式。

20)简述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种类。

21)简述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22)简述清算组的职权。

23)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24)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25)简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26)简述股份发行的原则。

27)简述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

28)简述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

29)简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

30)简述股票与债券的区别。

31)简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32)简述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特征。

33)简述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特征。

34)简述私营企业的特征。

35)简述合营企业劳动争议的解决。

36)简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区别。

37)简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管理形式。

38)简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回收投资的办法。

39)试述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40)简述关于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的问题。

41)简述哪些情形不予宣告破产。

42)简述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效力。

43)简述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44)简述宣告企业破产的法定条件。

45)简述破产清偿顺序。

46)简述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经济法论述题汇总

国际经济法论述题汇总

国际经济法论述题汇总1、永昌公司某某某某年的销售收入为200万元,销售成本为80万元,缴纳的增值税税款为34万元,营业税税金为40万元,消费税税金为20万元,该公司某某某某年应缴纳的所得税为()万元。

A、19.8B、3.3C、15D、18答案:C2、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A、违反《经济法》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B、违反《经济法》只承担经济责任C、违反《经济法》只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不能追究单位的责任D、刑事责任不属于经济法律规范规定的范畴答案:A3、某内资企业1999年全年营业收入为1.5亿元,在计算其应纳所得税额时,容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总额为()。

A、15万元B、48万元C、42.49万元D、33万元答案:B4、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

A、200~400元B、200~500元C、200~600元D、1000~5000元答案:D5、江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投资款于2006年9月1日到位,10月1日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10月5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11月1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

该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时间从()开始。

A、11月1日B、10月5日C、10月1日D、9月1日答案:A6、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

A、法律援助B、支付令C、社会救济D、依法制裁用人单位答案:B8、甲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乙为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

当甲无力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清偿乙的债务时,乙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行使的权利是()A、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B、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C、以该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D、依法请求人民生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答案:D9、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责任范围的是()。

A、没收违法所得B、罚金C、责令停产D、吊销执照答案:B10、下列关于我国审判制度有关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经济法——论述题

经济法——论述题

三、分析论述题1、从经济法角度分析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在经济法的视野中,国家的角色定位永远都是为维护市场经济的效率和秩序服务的。

当市场的自身缺陷需要国家权力的介入时,国家就通过市场秩序强有力维护者、市场经济活动直接参与者、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制定者的身份保证市场经济的效率和秩序;当国家调解存在失灵可能时,经济法又通过经其定位为市场经济规则避守者的方式限制公权力的行使,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和效率。

一、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简而言之,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二、国家通过经济法维护市场经济的效率与秩序1、市场经济的效率与秩序强有力的维护者2、通过经济法国家的角色体现为市场秩序强有力的维护者3、通过经济法,国家的角色体现为市场经济活动的直接参与者4、通过经济法国家的角色体现为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的制定者三、经济法上的国家干预:主要是指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是尊重市场经济机制的干预。

1、市场机制是国家干预的前提2、推动市场经济体制的高效率运转是国家干预所要达到的目的3、国家干预自身也要接受市场的干预国家干预分为公权干预和私权干预。

1、公权干预是国家依法凭借自己的权力,以强制的方式,调整经济关系。

2、私权干预是国家为了引导市场、稳定市场或者克服市场的缺陷,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活动的干预方式。

“需要国家干预”应当是一种“双向”选择的结果,即某种法律关系的形成,一方面要取决于市场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又要取决于国家经济职能的需要,同时还要考虑到国家干预能力的实际状况。

四、经济法涉及的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包括两个层面:1、国家作为一种外部力量,在对市场主体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或其他管理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国家对经济个体的部的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调控。

五、市场秩序经济关系市场秩序经济关系指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过程中,为了维护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研究生考试论述题经济法的责任

研究生考试论述题经济法的责任

研究生考试论述题经济法的责任
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中各方行为的法律规则。

在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经济法的责任变得愈加重要。

经济法的责任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市场经济主体的责任
市场经济主体包括企业、个人、政府等各方。

企业应当遵守市场规则,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

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从事非法经济活动。

政府则应当加强市场监管,保障市场公平有序运行。

二、金融机构的责任
金融机构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履行风险管理、合规经营、保护客户利益等职责。

特别是在金融市场风险大幅增加的情况下,金融机构的责任尤为重要。

三、法律制度的责任
法律制度是约束市场经济的基础。

经济法的制定和完善,需要考虑经济发展和社会利益。

同时,法律制度也需要保护弱势群体,避免市场利益过度扩张造成的社会问题。

总之,经济法的责任不仅涉及市场经济主体,还涉及法律制度。

只有各方共同配合,才能够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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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简答题及论述题

经济法简答题及论述题

1、简述欺骗性标示行为(假冒行为)之表现形式。

(1)假冒她人得注册商标(1分)(2)侵犯知名商品得特有权(2分)(3)名称混同(1分)(4)虚假表示(1分)2、简述低价倾销行为得构成要件及其例外情形。

低价倾销行为得构成要件:(1)行为主体——经营者(卖方)(1分)(2)主观方面——故意,目得在于排挤竞争对手(1分)(3)客观方面——行为人进行了以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得行为(0、5分)(4)侵犯得客体——社会正常得竞争秩序(0、5分)低价倾销行为得例外情形: (每点0、5分)(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得商品或者其她积压得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3、简述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得主要内容。

(1)特定得部门与行业(2)法律特许得具有垄断性质得行为(3)反垄断法明文规定得行为(4)特定时期与情况下得垄断与联合行动(5)属于特定组织得公益行为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规定得消费者权利有哪些?安全权、知悉真情权、受教育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维护尊严权、受害求偿权、依法结社权、监督批评权5、简述生产者得产品质量义务。

(1)产品质量担保义务:产品不存在缺陷、产品应当符合默示得质量保证、产品质量应当符合明示得质量保证(2分)(2)产品质量标识义务(1分)(3)特殊产品得包装必须符合相应得要求(1分)(4)生产者得其她产品质量义务(禁止性义务).(1分)6、简述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之区别。

(1)瑕疵产品一般不存在安全问题,无危险;而缺陷产品存在不合理得危险.(1分)(2)瑕疵产品经明示后可上市,可以由消费者自行决定接受与否;缺陷产品不可以上市,不可以接受;(2分)(3)瑕疵产品通常产生违约责任,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缺陷产品产生侵权责任,以损害赔偿为原则。

(2分)7、简述生产者所承担得严格责任得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

A、产品存在缺陷;B、缺陷产品造成了损害;C、损害与产品存在得缺陷具有因果关系。

经济法论述题

经济法论述题

1.试述经济法的法律属性;答题要点:第一,经济法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人们行为的法律规范,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意志的体现,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国家调节是经济法本质属性的引发点和核心,是我们认识经济法本质属性的关键;第二,如从国家调节产生的社会根源及其所负担的历史使命来看,则国家调节实际上是国家职能的社会化,是现代国家在履行一种社会公共职能,即社会调节职能;由是观之,作为国家调节之法的经济法,其实质乃是一种社会性法,是关于社会调节之法;2.试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答:㈠经济法原则有各种类型:基本原则与局部原则;普遍原则与特有原则;㈡经济法原则一般是指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即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其所有的法律规范及从其制定到实施全过程都必须贯彻的原则;现代各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基本一致;㈢经济法原则的基本特征和确立依据:⑴经济法原则的基本特征:①、法律规定性—由经济法所确立;②、行为准则性—在其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准则;③、普遍实用性—在经济法全部或一定范围内具有普遍实用性;④、定限性—只适用于经济法范围;⑤、抽象性—不同于具体行为规范,只为人们行为指示基本方向和模式;⑥、稳定性—即使经济形势和某些经济政策发生变化,基本原则不变; ⑵经济法原则的确立依据法的调整原则是由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一定社会关系时,在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的基本准则;经济法的原则是由经济法所确立的,在其调整特定社会关系时所遵循的基本准则;㈣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和要求;⑴、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经济法保障国家对各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开发利用:①、建立合理的宏观经济结构,调整各种宏观经济比例;②、开发利用资源,应兼顾眼前和长远利益,控制其规模和速度;③、关注与经济相关的其他社会效益环境影响;⑵、兼顾各方经济利益;①社会公共利益同各个体利益和各局部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因为无个体和局部便无社会总体可言;②社会公共利益同各个体利益和各局部利益又常常是矛盾的,即个体和局部利益常常同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这时需要国家予以协调;㈤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适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同兼顾各方经济利益,虽然各有具体要求,但二者是密切联系的;二者必须有机结合起来,共同构成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全部内容;各国国情不同,经济法基本原则也有各自的一些特殊性;但各国的特有原则只是普遍性原则在各国的具体体现;中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仍然是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和兼顾各方经济利益,其特殊性在于:要特别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的总体经济效益;3.试述经济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之间的关系;答: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经济法律关系也须由此三个要素构成.一个经济法律关系必须首先参加者主体;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此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参加者通过设定权利义务所要获得的财物,所要实现的行为,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三者紧密连,缺一不可.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形成的启动者;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者;是经济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财物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以及行为的实施者.它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没有主体就没有经济法律关系,有些主体的特殊性还常常决定着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内容,是确定主体之间关系的性质和量度的,是联系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它们实质上就是经济法律关系本身,当然更不可缺少.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经济目标和经济利益.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也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落实和体现.没有客体的经济法律关系是毫无目的,毫无意义的.所以客体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要素.经济法的一些部门法就是依客体划分而建立起来的;4. 试述现代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和思想根源;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原因是市场缺陷的存在和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一市场缺陷的存在市场不是万能的,国家应转变职能,不能只是充当守护神,应对国家经济的发展承担起监督、管理的职责;具体市场的缺陷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市场障碍的存在;第二、市场的惟利性.市场的惟利性是指投资经营者所关注的是经济利益,并往往表现为眼前可实现的利益;对于当前赢利率低或无利可图甚至亏本或者投资期限长、风险大的行业或产品,人们往往不愿投资;第三、市场调节机制的被动性及滞后性.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二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大型组织的产生及其影响三国家的能动反应1消除市场竞争的障碍,阻止组织的扩大,限制组织的成长;2针对市场普通主体不愿介入的公共、公益事业等行业和产品,大规模发展出国家所有权,同时也是为了解决微观上自由竞争和私人行为的无序性,国家自觉或不自觉地通过国有产业来替代私有组织;3调整总量平衡,保持社会均衡发展;成了国家的核心职责,这促使大批新型法律规范的产生;以往的私法仅仅调整微观主体和微观行为,竞争的宏观无序性往往导致总量失衡,导致频繁的经济危机的产生;4企业内部的结构设置、权利安排、财务事宜等,成为法律规范的对象;在自由经济时期,这些问题由企业自主安排,国家法律不予干涉;5、试述企业法、公司法的法律属性;6、试述宏观调控法在现代经济法中的核心地位;答:㈠⑴定义:宏观调控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是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2宏观调控法产生和发展的必要性:①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③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㈡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地位及作用:1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2特征:都属于经济关系范畴、都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特征、在各类宏观调控关系中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之间存在着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有时也存在着调整、合作的关系;3宏观控制的地位:是国家间接调节社会经济之法,是高层次的经济法.市场经济愈发达的国家愈加重视宏观控制法,并使之居于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4宏观控制法的作用:具体包括基本目标和具体目标.基本目标为:保持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具体目标为:经济增长,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㈢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内容的构成;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政府在管理,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宏观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和体现国家意志的流转和协作关系;①宏观调控关系是政府在对国民经济实施宏观调控过程中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财政税收管理,金融管理,产业政策管理,计划,社会分配,对外贸易管理关系等为宏观调控关系的主要内容.②政府为了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对特定市场主体的组织及其行为实施规制而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就是市场规制关系.这些经济关系主要有:市场主体规制关系;因处理不完全竞争而形成的规制关系;因处理自然垄断而形成的规制关系;因处理信息偏在而形成的规制关系.3经济法调整的直接体现为国家意志的流转和协作关系,最终反映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与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具有同质和密不可分性.;⑷宏观调控法的实施是经济法实施的内容;在宏观调控中,政府从长远的利益出发,在产业调节,计划,投资,金融,税收,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领域管理与自己有隶属关系的经济组织,并引导其他经济个体的经济活动,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㈣只有建立和完善宏观调控法,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行为,使之正确地运用计划,产业政策,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调控国民经济整体,实现产业,区域,阶层利益与发展的平衡,协调.通过引导人们的社会经济行为趋于理性,直接使国民经济整体效益得以最大限度实现. 经济法才能实现社会经济效益原则;所以说,宏观调控法在现代经济法中具有核心地位;7、试述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构成要件.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规定确定了该行为构成违法的三个要件:1,被假冒,仿冒的商品须为知名商品.所谓知名商品是为广大消费者所知,在市场上较为畅销,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判断商品是否为知名商品,重要的是以该商品在相关的一定市场领域内是否有较高的知名度为标准.2,该外观标志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所谓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指经营者为自己的知名商品所设计的具有创造性和显着特点的外部形象.有别于通用的名称,包装,装潢的.3,对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擅自作相同的使用或者作相近似的使用,致使与他人知名商品发生混淆.这是构成假冒,仿冒知名商品标志的极为主要的要件.对擅自使用完全相同的名称,包装,装潢即假冒行为较容易认定.8、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答: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内在联系;从广义上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以竞争行为或者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二者有相似之处,在推动和保护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相互交叉、互为补充;⑴,一个国家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前提条件是这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自由竞争,如果没有自由竞争,经营者就不存在自由订立合同的可能性,也不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打破垄断和引入竞争是国家颁布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前提,可以说,反垄断法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提供了保障;⑵,反垄断法的实施也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合和补充;如果一个国家只是反垄断,而不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企业就可能会滥用它们的自由竞争权利,随意侵犯其他企业的正当权益,或者侵犯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对限制竞争和反对不正当竞争是同等重要的任务,市场经济既然会同时出现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就会成为一对双胞胎,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市场经济本能和内在的要求;⑶、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不仅互为条件,很多情况下又交叉存在;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这些行为之所以被视为不正当竞争,是因为它们具有不合理性,即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来说显得不公平,另一方面,这些行为如果真正达到损害市场竞争的程度,行为人一般都占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些行为从而也可被视为限制竞争的行为或者垄断行为,受反垄断法的制约;我国台湾1999年修订后的公平交易法第18条转售价格协议和第19条拒绝交易行为和歧视行为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即这些行为在该法中虽然被视为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但它们同时也应被视为垄断行为;9、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答:反不正当竞争法强调市场竞争应遵循的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遵守公认商业道德以及不得滥用竞争权利等原则;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对立法目的作了明确说明:“为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其着重点在于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⑵反不正当竞争法正是在促进和保障竞争的同时,起到了抑制竞争中产生的消极影响的作用;⑶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从规范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入手,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有失诚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危害,并缔造自由、公正的竞争秩序,体现的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对市场进行微观调控;反不正当竞争法着眼于对竞争秩序的保护;10、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部旨在规范秩序,倡导公平有序竞争的法律;此法对于保护合法市场参与者的权益和打击不法市场经济行为有着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由、、、等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共同构成;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11、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㈠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2、试述经营者的产品责任义务;P202㈠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①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③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④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对生产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的规定;⑤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⑦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⒅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㈡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销售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未事先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书、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②销售者依法负责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③销售者未按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部门责令改正;④对于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等问题,如果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产品购销、加工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⑤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期中1.1996年7月,某市煤气公司通过媒体并在营业厅内发出通告,通告规定,凡由该煤气公司用户,安装煤气灶具和煤气热水器,必须购买煤气指定的M牌产品;否则一律不予通气;不少用户在通告发布前已经根据自己的意愿购买了其他品牌的灶具及热水器,请求煤气公司予以检验并准予使用,均遭到拒绝;试分析:1煤气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违法行为2这类行为为什么应被法律所禁止3这类违法行为应由什么执法机构予以查处4执法部门对煤气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做何处理答题要点:1煤气公司的行为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2由于这类行为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排斥了处于平等交易地位的经营者,限制了竞争,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3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由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所在地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4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2、某市百货公司在装饰大门时,制作了酷似美国迪斯尼米老鼠的大型电动米老鼠塑像,手托商品招揽顾客,一时轰动全城,顾客盈门;这一问题立即引起了当地工商部门的注意,责令百货公司立即拆除,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将由百货公司负责;试分析:本案中工商部门的行为属于哪一种法律调整的范围;答题要点:1本案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为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期中3、江西某县某厂假冒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名义,高价出售伪冒劣质汽车零配件,被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发现,,诉至有关政府部门;有关部门责令某厂登报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并处罚款;试分析:本案中发生的主要法律关系性质及其法律调整;答题要点:江西省某县某厂假冒行为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政府在履行其对市场进行微观管理的经济职能过程中与违反有关市场管理方面的经济法规定的某厂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是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之一,具体地说,是市场管理关系;因此,在经济法调整下形成的法律关系,毫无疑问是国家经济调节法律关系;某厂应对其违法国家经济调节行为承担登报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接受罚款或停止侵害等经济法律的责任;4、2000年×月的国内数家生产某电器的大型企业召开同行协调会,针对目前市场上供大于求,竞争剧烈的状况,对价格问题进行“内部”协调;该会上企业达成共识,对某电器商品实行“自律价”,即各企业在销售产品时不得用低于自律价的价格打开市场,避免所谓“恶性竞争”;该协调会又对另一种电器进行协调,约定自会议结束时起三天内一律将该电器价格上调10%;试分析:1.该协调会的价格行为是否符合价格法的规定2.该协调价格行为有何危害性答题要点:1我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在供大于求的市场条件下,经营者降低价格让利给消费者也是一种竞争策略,只要该价格不低于成本,不是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为目的;协调会的行为干预了企业的自主定价权,更为甚者,该行为属于价格法所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既是一种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是一种不正当价格行为,它干扰了正常的竞争活动,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是一种违背价值规律,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完整版)经济法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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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1. 试述经济法的法律属性。

答: (1)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

当今社会经济沿着分工与综合两个方向并行发展,经济法正反映了经济关系这两种发展趁势的要求。

另外,经济法对经济关系全过程进行系统调整。

(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当今社会,在市场经济领域内,利益主体多元化,经济关系复杂化,这就需要正确处理各种经济矛盾,平衡各种经济活动,协调各种利益关系。

(3)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

现代经济法是在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中产生的,也是在它们的对立统一中存在且发挥作用的。

(4)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以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再来处理和协调彼此间的关系。

“社会责任位”思想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符合社会发展方向。

试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答: (1)遵循和综合运用经济规律的原则。

是经济法的首要原则。

经济立法时,应以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作为立法的基点,不能强制规定那些客观上还不具备条件的目标和内容。

如果经济法规不符合客观发展的实际,应及时修改、增删、废除。

( 2)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的原则。

各种经济成份长期共存,其同发展。

无论哪种经济形式都要进入市场,平等自由竞争。

经济法通过不断调整,理顺经济关系,使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共荣。

( 3)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原则。

市场在资源配置上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在微观经济生活中起主导作用。

必须加强国家自觉有意识的调控,在经济的发展方向、布局、产业结构等方面,通过计划,经济手段、经济信息等影响、引导市场,进而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济活动。

( 4)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

责权利效四者的关系应是:责字当先,权由责定,利由责生,效是中心。

在经济法领域内,无论是在经济法主体上还是在经济关系和经济过程中,这四项都应该是统一的,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是经济法最基本的原则,是最能体现经济法本质的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论述题

国际经济法论述题

国际经济法论述题(一)国际经济法主体包括那些?一、个人。

个人作为一般的民事关系主体,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

但由于个人受物力、财力所限,因此,个人在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有限。

二、法人。

包括法人、法人集团、跨国公司等。

是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最积极、最活跃,也是数量最多的部分。

跨国公司凭借其优厚的财力、物力,人力优势和先进的技术、管理水平,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三、国际组织。

大多数国际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国际经济组织都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有独立承担法律诉讼的能力,有些国际组织甚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国际组织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具有法人资格。

国际组织和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际组织和法人、跨国公司之间具有签订协议的能力,有接管买卖财产的能力,有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

四、国家。

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然而国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表现为它享有不可被剥夺的主权豁免权。

未经国家同意,国家的主权行为和财产不受外国管辖和侵犯。

国家不能作为被告在外国法院出庭、应诉,国家财产不能作为诉讼标的以及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

然而,为了适应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国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宣布自愿放弃豁免权,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从事各种经济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由国家授权的负责人代表国家进行民事和经济活动。

(二)具备什么样的条件要约才有效?参考答案: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而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订货而发出的商品目录单、报价单以及一般的商业广告,因为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因此,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②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经济法论述题

经济法论述题

试比较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

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是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两种主要形式,二者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产生依据不同。

瑕疵与缺陷分别是二者的产生依据,瑕疵与缺陷的不同直接导致了两种责任的区分。

瑕疵与缺陷不仅是二者的区分标志,也是两种责任在产生依据上不同的表现。

2、性质不同。

产品瑕疵责任是一种单纯的违约责任,是以当事人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为责任承担前提,可以说是一种合同责任;产品缺陷责任则是典型的侵权责任。

<1分)3、归责原则不同。

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销售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生产者的产品缺陷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1分)4、责任主体不同。

产品瑕疵责任由销售者承担,受害人可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或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可向真正责任者追偿。

而对于产品缺陷责任,受害人既可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5、免责条件不同。

销售者事先就“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这一瑕疵作出说明的,可免除瑕疵担保责任;对于产品缺陷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人流通的;(2)产品投人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人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6、产生时间不同。

产品瑕疵责任不以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产品缺陷责任以造成一定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

7、赔偿方式和范围不同。

对产品瑕疵,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对产品缺陷,生产者或销售者须赔偿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其他重大损失。

<1分)8、诉讼时效不同。

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 1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 ;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试比较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异同(主要从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权责分配等方面区阐述)(2006年7月试题)答:公司治理结构,在法律上的含义主要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经济法论述题(全)

经济法论述题(全)

论有限合伙制度有限合伙制度是合伙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它由两种合伙人组成,一是普通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是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也是有限合伙最典型的特征。

但就此制度的组织形式而言,对外在整体上也同样具有无限责任的性质。

由于兼具了“有限”责任对合伙人的保护和“无限”责任对债权人的保护的优点,有限合伙制度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丰富了企业的组织形式,多样化的企业组织形式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首要条件,社会和法律应尽可能多地为投资者提供实现投资的多种渠道和方式。

再之有利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但是有限合伙制度也有一些不合理之处,需要完善。

我国的有限合伙制度,应进一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严格限制有限合伙人的退伙,在我国建立限制分派和资产取回制度。

建立对普通和有限合伙人的法律约束机制,让有限合伙制度更好地为促进经济发展服务。

一下提出几点建议:1.进一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首先要严格限制有限合伙人退伙。

新的《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人退伙的情形规定得过多。

实际上,有限合伙人原则上不存在退伙问题。

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其出资可以自由转让(只须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所以,正如股东出资一样,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不需要从合伙企业中抽回,其完全可以通过自由转让收回投资,而退伙意味着该部分出资从合伙企业中抽回。

再次,建立限制分派和资产取回制度,限制分派和资产取回制度类似于公司法上的资本维持制度,旨在扩大或维持合伙的一般财产,可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建立对普通和有限合伙人的法律约束机制。

首先,应规定有限合伙人出资首付比例,可以借鉴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规定 ,即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首付比例应不低于50% ,否则,应承担相应的缴足资本责任。

再次,增加普通合伙人的义务和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可以规定普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业务的过程中,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持有的任何财产、从财产中产生的利润或利益 ,普通合伙人利用合伙机会产生的利润或利益 ,有定时向有限合伙人报告的义务。

国际经济法论述题汇总

国际经济法论述题汇总

论述题1.试析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间接投资的区别。

答: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资本以货币形式或以技术设备、原材料等有形资产或专利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形式直接投入国外企业,并且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承担风险,从利润中收回投资的一种投资方式。

采用这种方式投资,增强了企业的活力,促进了人力资源的开发,并且可以利用投资者的国际网络使企业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同时,这种投资方式有利于投资者进入资本输入国的国内市场,获得价格低廉的原材料和其他资源,享受优惠的税收待遇,躲避关税与非关税壁垒,从而获得更大的投资效益。

直接投资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补偿贸易、对外加工装配。

间接投资者通过购买企业债券等方式向企业投资,由发行债券的企业用来经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投资者支付一定比率的利息,并在约定的时间偿还本金。

这是一种简易可行的投资方式,投资者仅持有一定收益的证券,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也不直接享有对企业的所有权或控股权。

具体表现形式有:债券投资、租赁业务、信托业务。

2.试述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主要内容。

答: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出租整个船舶,承租人按月或按日支付租金。

主要如下:1、船东保证条款⑴船舶适航。

⑵航行范围。

⑶交船。

⑷船东供应项目。

⑸提单。

2、租船人责任条款⑴租船人供应项目。

⑵租金。

⑶停租。

⑷租期和还船。

⑸装卸。

航次租船合同在租船运输中得到广泛应用。

它是尾完成特定航次运输,由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达成的运输协议。

出租人提供适航船舶或舱位并把货物运往目的地,承租人提供满载货物并按货物重量支付运费。

主要内容如下:1、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公司名称;船舶名称与国籍;货物名称、装货日期;装货港、目的港及费率。

2、船东责任条款。

3、运费及支付条款。

4、留置权条款。

5、装货与卸货。

经济法学-论述题

经济法学-论述题

经济法学-论述题五、论述题1、试述经济法的法律属性答:(1)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1)一方面,它通过众多的具体的部门经济法,分别调整着各类经济关系,另一方面又在总体上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地调整。

综合调整是经济法特有的功能。

经济法是国家全面调控经济的主要法律部门经济法是天然的法系统工程。

2)经济法当然也要调整具体的经济关系,也要解决具体的经济争议和经济纠纷。

但它对经济关系是就其全过程进行系统调整的,是从头管到尾的,而且调整的重点是在引导参加者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常运行。

(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在我国,就是要正确调处国家所代表的社会整体的意志、行为和利益与企业组织所代表的社会个体意志、行为和利益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正是基于这种客观需要而产生。

(3)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4)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现代经济法是在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中产生的,并存在和发挥作用的。

在经济法出现并形成之后,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在大力运用经济法这一法律手段,不断地调整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关系,为实现自己的经济目标服务。

(5)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是以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的。

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对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

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

2、试论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关系的联系与区别答:(1)区别:经济关系是人际之间的一种基本的社会关系,是物质社会关系,是属于第一性的。

在统治阶级意志制约下的经济关系即为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关系经过相关的经济法律、法规调整后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意志性质的关系,是第二性的。

(2)联系:经济法律关系不是统治阶级可以任意制造的关系,它必须以客观存在的一定的经济关系为基础,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观物质基础。

经济法律关系不是经济关系的原型,也不是经济关系的简单的派生物,而是将统治阶级意志通过法律形式整顿、确认后所形成的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表现形式,为内容的关系,它得到国家法律强制力的保障,对原生的经济关系起巨大的反作用。

论述题(经济法)

论述题(经济法)

精品文档论述市场调节缺陷理论:( 1 )市场的不完全和不公平竞争。

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但竞争必然出现经济集中导致垄断的产生。

垄断的结果就是限制了竞争,破坏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

另一方面,为了争夺有限的资源,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竞争对手,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2 )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弱点。

由于市场多元化主体追求短期利益,当某产品供不应求或稀缺,出现超额利润时,社会资源就向该领域或行业流动,结果导致对同一产品重复投资,造成资源浪费,结果产品供过于求,引发经济危机。

(3 )市场信息的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双方所掌握的信息在数量和质量上存在差异如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败德行为、不利选择及信号失灵(4)市场经济活动产生的外在效应或外部性和公共产品的短缺。

外“部性”主要是指一个经济主体的活动对交易相对方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的影响,这种影响并不以存在某种法律关系为前提,因此其影响是外在的,如果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称之为负“外部性”;反之,如果给第三人带来的是收益,称之为“正外部性”。

(5 )社会分配不公。

社会分配不公既有机会分配的不公,也有资源分配的不公,这些社会分配不公是社会不公平竞争的结果( 6)市场经济的周期性。

经济周期是指经济运行的规律性波动。

论述政府调控缺陷理论:( 1 )政府内部性。

政府作为一个实体,有其组织机构和官员,为了自身的利益,使职能部门背离其行政目标。

(2 )权力行租权力。

行租是指在实行政府干预或管制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市场主体为了谋取由政府干预和管制所形成,通过某种受国家法律或法规保护的“特殊权利”实现的利润租金而进行的,以争取政府的种种优惠为目的的活动。

(3)政府干预手段有限。

因人类知识技能和思想观点的局限性,政府官员所制定的计划、措施也不一定完全符合客观要求。

( 4 )官僚机构膨胀,政策效率递减。

这是政府作为自然垄断组织难以避免的结果。

00043经济法概论-简答论述题

00043经济法概论-简答论述题
203
4
简答题
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
204
争议解决
1
简答题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
204
2
简答题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204
第九章:劳动法
关键词
序号
题型
题目
页码
原则
1
简答题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210
种类
1
简答题
劳动合同的种类。
213
无固定
期限
1
简答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1
简答题
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类型。
189
第八章:消费者权利保护法
关键词
序号
题型
题目
页码
原则
1
简答题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193
消协职能
1
简答题
消费者协会的职能有哪些
195
经营者
义务
1
简答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
199
2
论述题
缺陷产品的召回形式。
200
3
简答题
经营者承担的重要信息披露义务。
123
第四章:专利法
关键词
序号
题型
题目
页码
客体
1
简答题
专利权的客体
134
职务发明
1
简答题
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
135
专利权
范围
1
论述题
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或事项。
136
2
简答题
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条件

经济法:论述题

经济法:论述题

经济法:论述题1、试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与区别。

答: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1)经济法所高速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不是单纯的行政管理关系。

(2)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地位以及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联结状态也不同于行政法律关系,虽有上下层次之分,但彼此却都互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3)经济法律关系中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都是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它从根本上说,应服从的是经济规律。

行政活动追求的是工作效率,它首先应服从的是长言意志。

(4)经济法主要运用经济手段,也运用行政手段,但它具有辅助的性质,而且一般应与经济手段等结合运用;行政法则是以行政手段为主,它主要以命令与服从的方式实施。

2、试述经济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之间的关系答: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基本、最必需的要素。

三者紧密相连,缺一不可。

主体是经济法律的关系形成的启动者;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者;是经济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财务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以及行为的实施者。

它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没有主体就没有经济法律关系,有些主体的特殊性还常常决定着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是确定主体之间关系的性质和量度的,是联系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的经济目标和经济利益。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也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落实和体现。

没有客体的经济法律关系是毫无目的毫无意义的。

3、试述全民所有制工业的性质、地位和经营形式。

答:1988年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在其第2条中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性质、地位和经营形式等,作了全面、正确的确认和规定,第2条要点可概括为:(1)企业财产属全民所有,国家依照两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2)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经营权;(3)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4)经营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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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论述题:
一、经济法的价值:p49-51
经济法作为法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其价值同其他部门法价值、一般法的价值有着共性,但又有特殊性。

经济法的价值也包含诸如自由、安全、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方面,但其具体内涵有所不同。

经济法注重经济性和社会性,此二者是经济法显著特点,也是认识经济法价值特点的关键。

经济法价值体系中各项价值都鲜明地体现着这样的特点:经济价值中的秩序:这是关于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的秩序,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

在这种经济法秩序下,个体虽然仍是自由的,享有充分的权利,但不得妨害和损害他人和其他公众的自由和权利,不得损害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

经济法侧重以社会为本位,其秩序是关注真正社会利益的秩序。

经济价值中的效率:经济法中的效率主要指经济效率(经济效益),并且这主要是指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包括劳动生产效率、经营效率、资源利用效率、利润率等。

社会总体经济效率由个体和团体经济效率构成,为了总体效率,必须重视个体和团体效率,有时又要限制、牺牲某些个体和团体效率。

同时,为了总体经济效率,还要兼顾长远效率与眼前效率的平衡。

经济效率,不仅指经济量的增长,也应该重视经济质的提高,即经济效益相对应的社会效益。

经济价值中的公平:这里指经济生活的公平,注重的是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

社会总体公平要求绝大多数个体和团体间必须公平,但不要求所有个体和团体间都绝对公平。

它注重的是一种“实质公平”,是符合社会正义的公平,重视机会公平的同时还要重视结果上的公平。

在经济法价值链中,虽然各项价值都很重要,但其中的效率和公平尤其应当予以重视。

有了效率和公平,所谓秩序、自由、安全等才有意义。

公平与效率间的关系:首先,效率与公平两者都重要,不可或缺;其次。

效率和公平这两者是相关的,虽有矛盾,但并不排斥。

二、经济法体系的“三三理论”。

市场三缺陷——国家调节三方式——经济法体系三构成。

这“三三理论”阐明了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法律构成的必然性,同时它也是贯穿经济法学科始终的一条思维主线。

市场三缺陷是指:1.市场障碍;2市场机制具有唯利性;3市场调节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

这三种缺陷体现一种自由市场个体利益本位。

19世纪末,这三种缺陷显露并引发严重后果,促使国家介入市场经济调节。

国家调节三方式是指:1.市场规制;2.国家直接投资经营3.对社会经济引导调控。

一方面,国家经济调节的产生是传统国家职能的重大转变,是国家权力的扩张,这必须有法律依据和授权,另一方面,这三种调节活动都需要制定法律予以规制和保障。

关于国家调节的法律便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为规制和保障国家所采取的第一种调节方式,即国家对市场的干预规制,国家需要制定市场规制法。

它主要包括反垄断(限制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不公平交易规制法(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责任法)。

这类法律需要规定其规制对象的标准和种类、主管机关的职权、处罚方式、实施程序等问题。

第二,为规制和保障国家调节的第二种方式,即国家直接参与投资经营活动,国家需要制定国家投资经营法。

它主要包括国家投资法和国有企业法,其中包括国家投资和国有企业调整和改革的法律。

此外,还包括国家为调节市场而直接参与其他市场经营活动法律。

第三,为规制和保障国家调控的三种方式,即国家对经济的引导调控,国家需要制定
引导调控法(或称宏观调控法)
19世纪20世纪之交,这类法律在一些国家开始大量出现,人们称之为“经济法”。

上述这三个方面的法律便是经济法体系的三个基本组成,即经济法体系三构成。

三、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确认。

(一)市场混淆行为:市场混淆行为,又称“商业混同”“欺骗性交易行为”“仿冒行为”,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商业标识相同或相近的标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相混淆的行为。

主要类型: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2)仿冒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包装。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

(4)伪造、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

(二)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三)虚假宣传行为: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其商品或者服务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公开宣传,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产生误解的行为。

(四)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五)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又叫利诱行为,是指经营者不是以品质、价格及服务争取顾客,而是利用顾客的射幸、暴利心理,以利益不正当地影响顾客对商品或服务的正常选择。

(六)或称商业诋毁、商业诽谤,是指在市场交易中,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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