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条规定细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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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细化要求(暂行)第一条为了准确把握《七条规定》内涵,认真贯彻落实《七条规定》,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建设安全规范》、《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有关规定、标准,制定《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细化要求(暂行)》(以下简称《暂行要求》)。
第二条本《暂行要求》适用于全区各类生产、建设煤矿。
第三条“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细化要求是:
(一)生产煤矿
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齐全,且均在有效期内。
2、煤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及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职能科室、生产区队的负责人取得安全资格证,且均在有效期内。
(二)建设煤矿
1、有批准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2、矿长取得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及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职能科室、生产区队的负责人取得安全资格证,且均在有效期内。
3、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施工、技术的负责人和职能部门、施工区队负责人取得安全资格证,且在有效期内;施工单位应将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及中标文件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备案。
4、监理单位必须取得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监理资质,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取得监理资格证书。
第四条“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细化要求是:
(一)生产煤矿
1、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严禁越界开采(掘进)。
2、必须采用正规采煤方法进行开采,严禁采用淘汰的采煤方法、工艺进行采煤;采煤工作面必须有两个安全出口,且保持安全可靠;工作面推进后应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3、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进行准备;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二)建设煤矿
必须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施工,严禁边建设边生产;符合试生产条件的煤矿经批准后方可进入试生产。
(三)生产、建设矿井
1、必须在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可进行采区准备巷道施工;采区必须在构成采区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2、掘进工作面应采用前探等临时支护方式,永久支护应紧跟工作面迎头,严禁空顶作业。
第五条“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细化要求是:
(一)生产矿井
1、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通风机的选型和安装符合设计要求,能力满足矿井通风需要,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2、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现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实现独立通风。
3、井下爆破材料库、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实现独立通风。
(二)建设矿井
1、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副(风)井贯通后,应安装建井风机或地面主要通风机,实现全风压通风。
2、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得将建井风机安装在井下,且在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形成地面风机供风的全风压系统。
3、进入三期工程前,地面主要通风机必须投入使用并保持正常运行,实现全风压通风。
(三)生产、建设矿井
1、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扇通风。
2、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
3、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4、井下巷道及各用风地点风速、风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无风、微风作业。
5、局部通风机安装、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建设安全规范》规定,风筒出风口的风量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严禁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
6、通风设施(风门、密闭、风窗、风桥等)设置位置合理,安装质量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完好、可靠。
第六条“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细化要求是:
1、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且瓦斯抽采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抽放规范》、《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
2、设立瓦斯防治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瓦斯防治专业队伍;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矿井必须建立钻孔施工等瓦斯抽采专业队伍;突出矿井建立专门的防突机构,配备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和装备。矿井瓦斯防治、防突各项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且有效落实。
3、瓦斯抽采工作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矿井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矿实际设计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实现瓦斯抽采达标;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必须进行施工设计。
4、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计划开采的煤量不应超出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生产安排应与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相匹配,生产准备及回采煤量和抽采达标煤量保持平衡。
5、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采掘作业前,必须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抽采效果达标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6、突出矿井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实施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完成后,必须进行效果检验,检验达标后,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开拓掘进作业。采掘工作面做到防突措施到位;采、掘工作面实施防治突出措施后,必须进行措施效果检验,措施效果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7、应明确安全监控系统管理部门,配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系统维护人员、值班人员;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建立健全安全监控人员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
8、安全监控系统安全装置的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值)、断电点(值)、断电范围、复电点(值)、电缆敷设等都应符合相关规定,且系统运行正常。
9、建设矿井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在揭露突出煤层前形成瓦斯抽采系统,高瓦斯矿井必须在进入三期工程前形成瓦斯抽采系统。所有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10、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11、建设矿井在揭煤前必须超前探查煤层位置;水平巷道水平揭穿缓倾斜煤层的,在距煤层垂距20米以外,其余的在距煤层垂距50米以外开始探查,钻孔深度不小于20米;探查到煤层后,应测定瓦斯压力、含量,观测有无动力现象;有动力现象或测定参数超过临界值的,揭煤时必须编制揭煤防突专项设计,并落实局部防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