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条规定细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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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是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制定的_______。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一)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二)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三)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适用规定

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适用规定

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适用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全省公安行政执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权限。

第三条全省公安机关及所属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定和《湖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细化标准》)。

本规定和《细化标准》施行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使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坚持合法性为前提,符合立法目的和法治精神,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处罚种类和幅度,不予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形有规定的,不得突破其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是为了合理规范而非剥夺裁量权,应当根据过罚相当、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要求,从违法行为目的、动机、方式以及违法行为的性质、对象、次数、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合理确定裁量情节和幅度,避免僵化、机械执法。

(三)科学性原则。

结合实际细化、量化,既符合客观事实,又具有可操作性。

对不具备细化、量化条件的,可以不作细化、量化,或者作出原则规范。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收集与裁量情节相关的证据,严格依据证据准确认定裁量情节,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合理适用裁量标准:(一)违法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三)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和范围;(四)违法行为手段的恶劣程度;(五)违法所得数额的大小;(六)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程度;(七)违法行为的次数;(八)违法行为侵害的对象;(九)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办学条件底线20条细化标准

办学条件底线20条细化标准

办学条件底线20条细化标准办学条件底线20条细化标准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底线要求20条细化标准1.消除D级危房。

新建校舍抗震设防类别不低于重点设防类,满足综合防灾要求。

项目标准要求消除D 级危房无D级危房。

新建校舍应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类别进行建设,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应满足综合防灾要求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

2.多层校舍建筑每幢不少于2部楼梯,楼梯坡度不大于30度,护栏坚固。

项目基本要求楼梯多层校舍建筑疏散楼梯数量及宽度应满足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每幢不少于2部楼梯,小学楼梯踏步宽度不小于260mm,踏高不大于150mm, 中学楼梯踏步宽度不小于280mm,踏高不大于160mm,楼梯坡度不大于30度。

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安全,不易攀爬,高度不应低于1.10m。

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1.5kN /m。

疏散楼梯不得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楼梯设置要求应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50099)规定。

3.教室和宿舍内外墙面平整,无明显尖锐突出物体,室内无裸露电线。

项目基本要求墙面教室、宿舍内外墙面应平整,无明显尖锐突出物体,室内线缆应采用暗线敷设。

4.教学用房室内采光良好,照明设施完善,光线充足。

项目基本要求设施设备按《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配备适合学生特点和有利于开展具有当地特色的体育活动所需器材。

9.因地制宜设置满足校园安全需要的围墙或围栏。

项目基本要求围墙(围栏)满足校园安全需要,技术参数参照12YJ9-1《室外工程》中的“围墙”部分。

10.新增图书为适合学生年龄特点的正版图书,配备复本量应视学校规模和图书使用频率合理确定。

项目基本要求图书小学生均图书不低于15册,初中生均图书不低于25册;复本量小学不超过10册,初中不超过15册。

细化危险作业管理规定(3篇)

细化危险作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所有涉及危险作业的岗位和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品生产、高空作业、电气作业、爆破作业、焊接作业、起重作业等。

第三条本规定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危险作业安全进行。

第二章作业前的准备第五条作业前的准备(一)作业前,作业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二)作业部门应根据作业内容,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明确作业步骤、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

(三)作业部门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第六条作业许可制度(一)危险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不得进行作业。

(二)作业许可应由作业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并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三)作业许可内容包括: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人员、安全措施、应急处理预案等。

第三章作业中的管理第七条作业人员管理(一)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技能和操作水平。

(二)作业人员应熟悉作业内容、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掌握应急处置方法。

(三)作业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变作业内容、作业步骤和安全措施。

第八条作业现场管理(一)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隔离措施,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二)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确保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三)作业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

第九条监督检查(一)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危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作业许可、作业方案、安全措施、作业人员资质等。

第四章作业后的处理第十条作业完成后,作业部门应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清理,确保作业现场无残留物。

GB50202-2018《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修编后的变化及解析

GB50202-2018《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修编后的变化及解析

GB50202-2018《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修编后的变化及解析《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2018)已于2018年3月16日发布,并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同时废止(以下分别简称“新标准”及“旧规范”)。

本文从标准的总体框架,强制性条文的变化、条文内容的增减、修订等变化内容进行了分析和对比,以便于相关人员理解及应用新标准。

引言: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修订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经笔者总结其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几点:1. 完善了验收的基本规定,增加了验收时应提交的资料、验收程序、验收内容及评价标准的规定;2. 强制性条文原来旧规范有7条,新标准仅为1条;3. 细化了验槽的程序与要求;4. 调整了分部分项工程,引入了新技术、新工艺,增加了特殊土地基基础、地下水控制和边坡等工程的验收规定;5. 引入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中的科学抽样方法;6. 修改了数据格式及要求,删除了原规范中与具体验收内容不协调的规定。

一、完善了验收的基本规定,增加了验收时应提交的资料、验收程序、验收内容及评价标准的规定1.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验收规定的要求;(2)质量验收的程序应符合验收规定的要求;(3)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4)质量验收应进行分部、分项工程验收;(5)质量验收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解析:本条文规定了地基与基础分部的验收内容、标准及程序。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和程序”中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2018)的“基本规定”中均未提及子分部工程验收的程序和要求,即从国标规则层面并没有强制要求相关参建单位进行子分部工程验收。

企管处“严高细”细化规定

企管处“严高细”细化规定

企管处2012年“严高细”工作标准为认真贯彻和落实好集团和总公司提出要做好严高细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整个企管处的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企管处在对近期工作认真自我剖析的同时,结合当前处内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限制工作质量提升的主要矛盾进行了“严高细”标准的细化,具体如下:《一》企管处处内纪律考核标准为加强处内人员的工作纪律,打造一支强的管理队伍,树好企业的管理形象,特对处内人员的工作纪律标准作以下要求:一、纪律标准:1、上午上班前必须提前10分钟到达办公室,参加处内日常碰头会议,若无特殊原因迟到者,一次扣罚20元,不参加一次扣罚50元。

2、每天工作时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离岗位,聚堆聊天;外出大门时必须填写出门证,并要保证内容详尽、全面、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假公济私,每发现一次违规现象扣罚50元。

3、工作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管理和生产秩序,杜绝特权主义,带头遵守总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知制度而犯制度者从严从重处理。

4、工作期间要以服务一线为准则,接听电话态度要热情,话语要有礼貌,语言要简练。

5、上班期间严禁炒股和上网查看与工作无关的信息、资料和影视,一经发现,将按照总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6、认真及时完成处内分配的各项工作,不得出现失误,对上级领导或发出通报、招标论证、比价单等都必须确保内容全面、文字严谨、数据准确,若出现错别字、错误数据或拖期完成,每有一次扣罚10—50元。

7、对日常工作必须做好笔记,并逐项进行落实,且保证日清日结,对办理拖拉或完成质量不达要求的每次给予20-100元罚款。

8、对处内请假或加班都要作好记录,并将累计作为工资核算的依据。

9、对处内或总公司领导的工作安排,要有检查、有落实、有汇报。

二、落实考核:处内员工必须遵照以上标准执行,工资中列支500元作为标准执行费用,通过自查和处内复查两种方式兑现考核,每有一项不达要求,给予10元以上罚款,直至扣完列支考核工资。

《二》企管处处内现场细化标准为了提高企管处整体现场水平,提高处内人员服务一线的的质量和效率,并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对处内办公现场标准作如下要求:一、室内物品放置标准:1、室内不要摆放无用物品,对废弃物品要及时清理。

七条规定条款解读

七条规定条款解读

目录第一条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生产。

(1)第二条必须设立安全机构,保证安全投入,建立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培训自救互救常识。

(1)第三条必须建全危险因素档案,定期排查、整改和检测隐患。

(6)第四条必须对涉火、涉电、涉气等危险作业,实行工作票(作业票)和操作票(操作牌)制度。

(9)第五条必须保证高温、高压、高速、高空等作业场所的隔离与防护。

10 第六条必须执行“先通风,先检测,后作业”程序,严格有限空间以及生产、使用(伴生)气体作业场所的管理。

(12)第七条必须保证人员密集场所指示明确、通道畅通,防止火灾和踩踏事故。

(14)附件 (16)一 XX检修总厂危险作业规定 (16)二 XX厂操作牌管理制度 (21)条款解读第一条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生产。

【条文释义】首先企业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最基本的证照,如工商营业执照(工商部门),税务登记证(税务部门),组织机构代码证(质监部门),社保登记证(社保部门);如果生产经营范围有需要经前置审批的项目则还需要办理《安全生产(经营、使用)许可证》(安监部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质监部门)等。

另外还会有一些企业要办理排放污染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之类,根据企业类型不同证件需要也不一致。

总之,企业应根据行业类别及自身实际,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必须做到证照齐全,并在有效期内。

【主要要求】1、按照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办齐相应证照。

2、注意及时取得或延期各类证照,并使之保持在有效期内。

第二条必须设立安全机构,保证安全投入,建立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培训自救互救常识。

【条文释义】(一)应建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对不同行业和规模的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等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七条规定内容

七条规定内容

七条规定内容1. 尊重他人:在任何场合下,我们都应该尊重他人的权益和尊严。

不论是在家庭、学校还是工作场所,我们都应该以友善的态度对待他人,不使用侮辱、歧视或冷嘲热讽的言辞。

2. 遵守法律法规:作为公民,我们有责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不违反交通规则、不进行违法活动以及不参与其他违法行为是我们每个人的基本义务。

3. 诚实守信:诚实是一种美德,我们应该通过自己的言行来树立信任。

不撒谎、不欺骗他人,并且履行自己的承诺是我们作为诚实守信人的基本要求。

4. 保护环境:我们应该爱护我们的家园,尽力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合理使用资源、节约能源、垃圾分类等行为都是我们作为环保者的责任。

5. 尊重个人隐私: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隐私权,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的私人空间和个人信息。

未经他人同意,不窃取、泄露他人的个人隐私是我们作为尊重他人的基本准则。

6. 互相帮助:团结友爱是人际关系的基础。

我们应该乐于助人,给予他人帮助和支持。

在社区和公共场合,主动参与志愿者活动或者帮助弱势群体都是我们作为互助者的应尽之责。

7. 文明礼仪:文明礼仪是社会共同进步的基石。

我们应该尊重公共秩序,不回避排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等行为。

不仅要做到自己的文明,还要以身作则,传递文明的力量,影响他人。

这七条规定是我们作为一个文明社会中的基本准则。

遵守这些规定,不仅能够带来和谐的人际关系和良好的社会风气,同时也对我们个人的成长和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

尊重他人的行为能够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培养友善的交往方式,使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

遵守法律法规能够维持社会的秩序和稳定,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诚实守信的行为能够赢得他人的信任和尊重,树立自己的良好形象。

保护环境的行为能够给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一个美丽的地球家园。

尊重个人隐私能够构建一个更加信任和和谐的社会关系。

互相帮助的行为能够提升社会的凝聚力和团结力,创造彼此互助的良好氛围。

文明礼仪的行为能够提高我们的社会形象,保持公共场所的秩序和清洁。

“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方案

“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方案

“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以下简称“七条规定”),切实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自治区煤管局、吐鲁番地区煤管局、鄯善县煤管局关于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的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了《安顺煤矿开展》,具体内容如下: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地区、鄯善县安全生产会和煤炭工作会议精神,以“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为主题,以“铁规定、刚执行、全覆盖、真落实、见实效”为总的要求,深入宣传贯彻落实《七条规定》,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执行遵守《七条规定》及自治区制定的《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细化要求(暂行)》(以下简称《细化要求》),切实落实煤矿矿长安全生产主题责任为抓手,保护矿工生命安全,杜绝各类事故,推动我矿健康稳定发展。

二、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主题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确保活动取得实效,我矿成立“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矿安全科,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次活动的具体工作。

三、步骤和内容(一)集中宣传阶段(3月上旬—5月10日)。

1、此阶段根据自治区、地区、鄯善县煤管局关于《七条规定》的相关要求和安排部署,我矿矿长组织全体员工学习《七条规定》、《细化要求》和致矿长的一封信。

给全体矿工宣讲《七条规定》和《细化要求》,并组织考核。

所有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与矿长签订承诺书,当场考核并签订承诺书,启动主题实践活动。

我矿主要负责人与鄯善县煤管局签订“五项承诺”。

2、我矿切实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本矿活动方案,加大学习《七条规定》及《细化要求》的宣传学习力度,结合春节后复工培训,组织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体员工集中学习,利用安全会、班前会、宣传标语等形式加大学习宣贯力度,切实提高我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体员工自觉遵守并执行《七条规定》及《细化要求》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自治区党委政府出台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七项规定

自治区党委政府出台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七项规定
主题 , 增 强 目的性 , 并 根 据 主 题 实 事
动, 简化机场迎送 , 简约外事接待。 五是改进新 闻报道 。《 规定》 要 求, 要简化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新 闻报道 , 精 简 全 区性 会议 活 动新 闻报 道, 规范领导同志考察调研活动新 闻 报道 , 优化 领 导 同志 涉外 活 动新 闻报 道, 规范重大专项工作和专项活动新 闻报 道 , 严 格 文稿 发 表 , 加 强新 闻 报
2 0 1 3 年 第2 期总 第6 1 5 期
时 政 要 闻
自治区党委政府出台 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 系群众七项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 十八届 中央政 治局关 于改进工作作风 、 密切联系群 众 的八项规定》 和《 贯彻落实( 十八届 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 、 密切 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实施细则》 精 神, 结 合我 区实 际 , 自治 区党 委 、 政 府 日前出台了 《 关 于改进工作作风 、 密 切联系群众 的规定》 ( 以下简称 《 规 定》 ) ,从 7 个方面作出 2 8 项具体要 求。
需发放 。
求, 领 导干部要 以身作则 , 带头改进
工作作风 ,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 , 带头密切联 系群众 , 带头解决实际问 题。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 实际情况 ,
三是精简规范文件简报。 《 规定》
要求要减少各类文件简报 , 按隶属关 系、 职权范 围和规范程序行 文 , 规 范
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 、 上级文件已直 接发 至基 层 的 , 不再 制 发文 件 或层 层
转发 文件 。要严 格 按 照党 委 、 政府 的 职责 范 围确 定发 文 主体 , 减 少 党政 联
费。 各地区各部门要本着务实高效的
原则 , 严格 清 理 、 整顿 、 切 实 减少 各 类 会 议 活动 。严 格 控制 以 自治 区党委 、 政 府 名 义 召开 的全 区性 会 议 和举 行 的重 大活 动 。 自治 区党 委 、 政府 要 建 立“ 无 会周 ” 制度。 各部 门召开本 系 统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规培训分解

辐射安全与防护法规培训分解
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31号令 本办法是按照《安全与防护条例》的规定细化并制定核技
术利用许可的实施内容与程序。 四、《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 》8号文件
加强对我国γ射线探伤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核技术利用有关术语
•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 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特点之六:加强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 安全和防护管理(续)
• 进行安全和防护年度自我评估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 置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的安全与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
素许可、备案、存放、回收、保卫制度 G. 放射性固体废物专营和许可制度 H. 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预提
法律责任
• 第48条 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或者玩忽职 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 准文件的; •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执法主体是县以上环境保护部门
① 限期整改 ② 行政处分 ③ 罚款 ④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⑤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条例的总体框架结构(续)
第七章,附则,5条 • 对军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监督
管理、职业病的防治、放射性同位素运输等进行 补充规定; • 对条例中的主要名词术语进行了定义,并规定了 本条例的实施时间等。
核技术利用管理现状(续)
3、业主响应 开展辐射工作的业主单位,明确了自己在
辐射工作中承担辐射安全与防护的法律责任的意识。按 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从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 的硬件投入,各类管理规章制度的修订,自主监测的仪 器适用性,从业人员的专业与安全防护知识培训等方面 纷纷开展自查。

七项制度具体要求范文(4篇)

七项制度具体要求范文(4篇)

七项制度具体要求范文以下是七项制度的具体要求范本:1. 党委(党组)会议制度:(1) 定期召开党委(党组)会议,提前确定议程;(2) 积极围绕重大决策和工作安排进行讨论和决策;(3) 会议记录完整,对决策结果进行追踪和落实。

2. 党的组织生活制度:(1) 党支部要定期组织党员进行组织生活会,一般每月至少一次;(2) 组织生活会要严格按照组织生活制度的要求进行,包括民主评议、述职述廉等环节;(3) 会议记录要完整,对于重要问题要做详细讨论和决策。

3. 党费收缴和管理制度:(1) 党员要按时交纳党费,党支部要定期进行党费的收缴;(2) 党费管理要规范,建立党费使用管理台账,确保党费使用合规;(3) 定期公示党费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党员监督。

4. 党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1)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要按照党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行;(2) 坚持党的组织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干部选拔推荐的程序和规范;(3) 加强干部培养和交流,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公正、科学、合理性。

5. 重大决策事项报告制度:(1) 在重大决策事项上,要加强党委(党组)集体决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2) 重大决策事项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接受监督和指导;(3) 对决策事项的执行情况要进行追踪和评估,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6.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1) 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的监督机制,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制度;(2)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察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3) 推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向更加公开、公正、透明的方向发展。

7.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1) 党组织要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任务;(2)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机制和重要事项的报告制度;(3) 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和监督,提高廉政风险防控能力。

七项制度具体要求范文(2)一、坚持党的领导制度1.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党中央对全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山东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级监管细化规定

山东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级监管细化规定

山东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级监管细化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药监综械管〔2022〕7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山东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级监管坚持“风险管理、科学监管,全面覆盖、动态调整,落实责任、提升效能”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开展的分类分级监管及检查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级监管工作,制定并发布《山东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并在综合分析研判风险的基础上动态调整。

各设区的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级监管工作。

第五条根据生产企业整体监管信用状况、企业数量和监管资源配置情况,结合监督检查、不良事件监测、产品召回、投诉举报、案件查办和风险会商等情况,省局、各设区的市市场监管局每年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风险程度进行分析研判,科学划定监管级别。

第六条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组织研究确定实施四级监管的生产企业名单和由四级监管调整为三级及以下监管级别生产企业名单,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省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根据省局检查计划负责具体组织开展四级监管生产企业的检查工作。

第七条省局各区域检查分局负责研究确定辖区内实施三级、二级监管的生产企业名单,以及由三级、二级监管调整为一级监管的生产企业名单,告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负责组织开展实施四级监管以外的其他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检查工作。

第八条设区的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监管级别的划分和调整第九条按照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管划分为四个监管级别。

《四川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解读

《四川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解读

《四川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解读人民网成都12月19日电12月1日,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四川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委办〔2016〕5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了便于各地、各部门的学习贯彻落实,四川省综治办就《实施办法》进行了解读。

如下:《实施办法》起草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杀人、爆炸、抢劫等八类严重暴力犯罪案件,非正常上访、群体性事件持续下降。

2015年,全国涉枪、涉爆犯罪案件分别下降43%、9.9%,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下降12.5%,命案现案破案率达98.3%,人民群众安全感稳步提升。

从各地实践看,凡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落实到位的地方,一定是刑事案件少、零刑事案件社区多的地方,一定是治安案件少、人民群众满意度高的地方,一定是矛盾纠纷少、社会和谐稳定的地方。

相反,凡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往往都是社会治安问题突出、群众不满意的地方。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健全落实领导责任制”。

2016年1月11日,中央深改组第20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规定》。

2月2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关于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规定》(厅字〔2016〕8号)。

把综治领导责任制落实好,事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全局,与每个家庭、每个人的安全与利益息息相关。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规定》,结合四川实际,着手起草《四川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的实施办法》,12月1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执行。

《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今年3月10日,四川省委书记王东明批示,要求“研究制定我省实施办法”。

省委深改组就贯彻落实中央《规定》做出安排并列入审议计划。

公司7s管理制度

公司7s管理制度

公司7s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公司7s管理制度是公司内部管理的基本框架,是规范公司内部行为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策略第四条公司将以提高运营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内部管理为核心目标,推行7s 管理制度。

第五条公司将通过7s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的自律性和责任心,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六条公司将持续优化7s管理制度,适应市场变化和企业发展需要。

第三章 7s 管理模式第七条公司7s管理模式包括:精神(Seishin)、整理(Seiri)、整顿(Seiton)、清洁(Seiso)、清浊(Seiketsu)、素养(Shitsuke)、安全(Safety)等七大要素。

第八条公司将通过对七大要素的整体管理,不断提升企业内部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员工素质。

第九条公司将严格按照7s管理模式,规范日常管理行为、优化内部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具体管理第十条公司将通过制定具体的7s管理制度,将其贯彻执行到日常工作中,确保各项管理要求得到落实。

第十一条精神(Seishin)管理要求:1. 公司将加强文化建设,树立积极向上的企业精神。

2. 公司将通过内部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整理(Seiri)管理要求:1. 公司将对办公场所、设备、资料等进行合理整理、分类、标识。

2. 公司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精简冗余、提高利用率。

第十三条整顿(Seiton)管理要求:1. 公司将制定并执行合理的工作流程、作业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2. 公司将加强对现场管理,保证现场秩序井然、物品摆放有序。

第十四条清洁(Seiso)管理要求:1. 公司将建立清洁工作标准,确保清洁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2. 公司将实施定期的清洁检查和保洁保养,保障工作环境清洁舒适。

第十五条清浊(Seiketsu)管理要求:1. 公司将进行文明、整洁、有序的办公环境教育培训。

适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适用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
初次违法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元以下的罚款
二次以上不改正的;具有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
处以~元的罚款
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
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未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
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涉案药品大部分未销售的
并处货值金额~倍的罚款
涉案药品大部分已销售的;涉案药品中有劣药的
并处货值金额~倍的罚款
二次违法的;涉案药品中有假药的;购进药品中有特殊管理药品的;
并处货值金额~倍的罚款
三次以上违法的;具有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
并处货值金额~倍的罚款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并处货值金额~倍的罚款
涉案药品购进渠道非法且大部分未销售的;涉案药品购进渠道合法但大部分销售;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涉案药品;无证经营劣药的;
并处货值金额~倍的罚款
两年内再次违法;无证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无证经营假药的;
并处货值金额~倍的罚款
两年内三次以上违法;造成严重社会危害或者人身伤害,具有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建有真实完整药品购进记录的,药品购进记录未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年的

66 条细化措施

66 条细化措施

66 条细化措施细化措施是指在某个具体的目标或计划中,为了更好地实现目标或计划,而对原有的措施进行更加详细、具体的规定和细化。

在管理和执行过程中,细化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细化措施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把握目标和任务的要求,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列举66条细化措施,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细化措施。

1.明确目标和任务的具体要求,确保细化措施的制定能够切实地解决问题。

2.制定细化措施时,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资源的可行性,确保措施的实施可行性。

3.细化措施应具备明确的责任人和执行时间,以确保措施能够按时完成。

4.细化措施的执行过程中,要不断监督和检查,确保措施的执行效果。

5.对于需要跨部门合作的细化措施,要确保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避免信息的滞后和误解。

6.细化措施的制定应充分考虑不同利益相关方的需求,以便在执行过程中能够更好地解决冲突和矛盾。

7.在制定细化措施时,可以借鉴和参考过去的经验和成功案例,以提高措施的执行效果。

8.细化措施的制定和执行需要有明确的工作流程和操作指南,以确保各个环节的顺利进行。

9.在制定细化措施时,要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以确保措施的成功实施。

10.细化措施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员工的意见和建议,以提高员工的参与度和执行力。

11.细化措施的执行过程中,要及时收集和整理数据,以便对措施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和调整。

12.在制定细化措施时,要考虑到措施的可持续性和长期效果,以确保措施的长期有效性。

13.细化措施的制定和执行需要有明确的时间节点和里程碑,以便对措施的执行进度进行监控和控制。

14.细化措施的执行需要有明确的考核和奖惩机制,以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15.细化措施的制定应考虑到不同环境的变化和变数,以便对措施进行及时调整和修正。

16.在制定细化措施时,要充分考虑到技术的进步和创新,以提高措施的执行效率和效果。

17.细化措施的执行需要有明确的沟通和协作机制,以确保信息的畅通和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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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细化要求(暂行)第一条为了准确把握《七条规定》内涵,认真贯彻落实《七条规定》,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建设安全规范》、《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有关规定、标准,制定《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细化要求(暂行)》(以下简称《暂行要求》)。

第二条本《暂行要求》适用于全区各类生产、建设煤矿。

第三条“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细化要求是:(一)生产煤矿1、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齐全,且均在有效期内。

2、煤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及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职能科室、生产区队的负责人取得安全资格证,且均在有效期内。

(二)建设煤矿1、有批准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2、矿长取得矿长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及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职能科室、生产区队的负责人取得安全资格证,且均在有效期内。

3、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施工、技术的负责人和职能部门、施工区队负责人取得安全资格证,且在有效期内;施工单位应将相关资质、资格证书及中标文件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备案。

4、监理单位必须取得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监理资质,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取得监理资格证书。

第四条“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细化要求是:(一)生产煤矿1、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严禁越界开采(掘进)。

2、必须采用正规采煤方法进行开采,严禁采用淘汰的采煤方法、工艺进行采煤;采煤工作面必须有两个安全出口,且保持安全可靠;工作面推进后应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3、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进行准备;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二)建设煤矿必须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施工,严禁边建设边生产;符合试生产条件的煤矿经批准后方可进入试生产。

(三)生产、建设矿井1、必须在开拓系统形成后,方可进行采区准备巷道施工;采区必须在构成采区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2、掘进工作面应采用前探等临时支护方式,永久支护应紧跟工作面迎头,严禁空顶作业。

第五条“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细化要求是:(一)生产矿井1、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通风机的选型和安装符合设计要求,能力满足矿井通风需要,严禁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2、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现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实现独立通风。

3、井下爆破材料库、充电硐室、采区变电所实现独立通风。

(二)建设矿井1、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副(风)井贯通后,应安装建井风机或地面主要通风机,实现全风压通风。

2、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得将建井风机安装在井下,且在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形成地面风机供风的全风压系统。

3、进入三期工程前,地面主要通风机必须投入使用并保持正常运行,实现全风压通风。

(三)生产、建设矿井1、通风系统中没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采煤工作面利用局扇通风。

2、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一条专用回风巷。

3、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4、井下巷道及各用风地点风速、风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无风、微风作业。

5、局部通风机安装、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建设安全规范》规定,风筒出风口的风量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严禁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

6、通风设施(风门、密闭、风窗、风桥等)设置位置合理,安装质量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完好、可靠。

第六条“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细化要求是:1、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规定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且瓦斯抽采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抽放规范》、《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

2、设立瓦斯防治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瓦斯防治专业队伍;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矿井必须建立钻孔施工等瓦斯抽采专业队伍;突出矿井建立专门的防突机构,配备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和装备。

矿井瓦斯防治、防突各项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且有效落实。

3、瓦斯抽采工作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矿井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矿实际设计瓦斯抽采达标工艺方案,实现瓦斯抽采达标;采掘工作面进行瓦斯抽采前,必须进行施工设计。

4、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计划开采的煤量不应超出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生产安排应与瓦斯抽采达标煤量相匹配,生产准备及回采煤量和抽采达标煤量保持平衡。

5、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采掘作业前,必须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批准,抽采效果达标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6、突出矿井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实施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

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完成后,必须进行效果检验,检验达标后,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开拓掘进作业。

采掘工作面做到防突措施到位;采、掘工作面实施防治突出措施后,必须进行措施效果检验,措施效果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7、应明确安全监控系统管理部门,配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系统维护人员、值班人员;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建立健全安全监控人员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

8、安全监控系统安全装置的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值)、断电点(值)、断电范围、复电点(值)、电缆敷设等都应符合相关规定,且系统运行正常。

9、建设矿井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在揭露突出煤层前形成瓦斯抽采系统,高瓦斯矿井必须在进入三期工程前形成瓦斯抽采系统。

所有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10、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11、建设矿井在揭煤前必须超前探查煤层位置;水平巷道水平揭穿缓倾斜煤层的,在距煤层垂距20米以外,其余的在距煤层垂距50米以外开始探查,钻孔深度不小于20米;探查到煤层后,应测定瓦斯压力、含量,观测有无动力现象;有动力现象或测定参数超过临界值的,揭煤时必须编制揭煤防突专项设计,并落实局部防突措施。

第七条“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细化要求是:1、煤矿企业、矿井配备应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配备地测副总工程师,设立地测部门和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2、应查清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火烧区、采空区、老窑等积水、断层导水等水文地质情况,情况不清的,应当采取措施查明,在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3、对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响的矿井,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采掘工作前,应当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部门应当提交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安全、生产和地测等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采掘。

4、采掘工作面在接近有积水的井巷、老窑、采空区、导水断层、积水灌浆区等危险区域时,必须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有关要求开展探放水工作,待水害威胁消除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

5、探放水作业时严格执行“三专”规定,即专项设计、专职队伍、专用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等非专用探放水设备进行探放水。

6、必须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有关要求留设防隔水煤(岩)柱,严禁开采防隔水煤(岩)柱。

7、建设矿井在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永久排水系统。

第八条“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细化要求是:1、煤矿应配有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和设置机电管理科室,各生产区队应有机电管理人员,机电设备包机、管理、检查、检修等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齐全有效,并严格落实。

2、入井的机电设备必须取得产品合格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各类机电设备。

3、做到班班对井上下机电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及时维修、更换不合格的设备、设施,确保机电设备完好、可靠,严禁机电设备失爆;有机电设备检查记录。

4、每班对提升系统进行检查,做到提升系统、提升设备完好,各种安全保护装置、信号系统、闭锁设施齐全、完好、可靠。

5、矿井挡车装置、跑车防护装置齐全有效;运输系统及装备的控制系统、专用通信信号保护齐全可靠,严禁带病、超载运转;斜巷保护链及矿车的连接环、链和插销等连接装置合格。

6、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第九条“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细化要求是:1、煤矿、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建设矿井实行煤矿领导及施工单位领导双带班下井,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监督检查。

2、煤矿及施工单位必须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计划,煤矿领导、施工单位领导要坚持按计划下井带班;计划中必须明确每日每班带班矿领导的姓名和职务;领导带班下井计划要在矿调度室公示,当天带班下井领导姓名和职务要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要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要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矿领导交接班记录簿。

4、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要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要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5、煤矿必须健全落实安全培训体系、落实培训责任、完善培训档案,确保各类人员按规定培训。

6、煤矿及施工单位从事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监测监控作业、井下瓦斯检查作业、安全检查作业、提升机操作作业、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瓦斯抽采作业、防突作业、探放水作业的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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