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四版)课程精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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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四版)
总则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第三章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章 合同的保全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八章 合同的终止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十章 合同的解释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重要知识点 ➢合同的概念与特点 ➢合同的种类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合同在合同法理论上也称契约。 《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
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行为 (二)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三)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二、合同的种类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七)预约(预备合同)和本约(本合同) 所谓“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将来应当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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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二、合同的种类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
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指当事人双方存在对价给付关系的合同。 ➢无偿合同,指当事人双方无对价给付关系的合同。 典型无偿合同:赠与、借用、保证 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合同,且无约定时推定为无偿合同:委托、保管、自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二、合同的种类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
式合同是指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 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 ➢ 区分标准:订立合同是否需要采取一定的形式; ➢ 区分意义:关系合同的效力——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效力如何? 1.原则:不成立或不生效 2.例外:因履行而治愈(《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 3.特殊情况: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 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法215)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6类):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六个月以上的 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
然人间的借款合同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意义主要在于: 第一,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在债权合同中,许多合同只能是有偿的,不可
能是无偿的,如果要变有偿为无偿,或者相反,则合同关系在性质上就要发 生根本的变化。 第二,义务的内容不同。 第三,主体要求不同。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立的合同,称为“本约”。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二、合同的种类 (八)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根据订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否为自己谋取利益,合同可以分为“为订约人自
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此种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 ➢2.该合同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 ➢3.该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须通知第三人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二、合同的种类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根据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等给付义务,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
同。 标准:是否双方相互承担给付义务; 典型单务合同:赠与、借用、自然人借款、保证、附义务赠与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的区分具有如下意义: ➢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 ➢2.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 ➢3.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二、合同的种类 ➢(三)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
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条件,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
和实践合同。 区分意义:不交付标的物的责任: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典型实践合同:定金、保管、借用、自然人借款
第二节 合同关系
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合同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它与其他法律关系的一个区别在于合同关系的
相对性。 (一)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二)合同内容的相对性 第一,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
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 第二,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第三,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第二节 合同关系
一、合同关系的构成 合同关系又称合同法律关系,是发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依法成立生效合同所
产生的法律后果。该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为合同的主体、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客 体。 (一)合同关系的主体 ➢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是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二)合同关系的内容 ➢合同关系的内容包括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又称合同债权和 合同债务。 (三)合同关系的客体 ➢合同关系的客体为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第二节 合同关系
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三)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
将责任推卸给他人。 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
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
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与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
二、粮食购销案 ——论合同的相对性原理
➢[案情介绍]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项粮食购销合同,合同的附则约定“有关交货事宜由 丙公司出面协调解决。”该合同第5项约定:应在天津某粮库交货。后来, 甲公司因嫌交货地点及交货时间不合适,便找到丙公司,要求变更时间和地 点。丙公司即与甲公司达成一份补充协议,协议中将交货地点由天津变为石 家庄,将交货时间由2000年12月变更为2000年10月。补充协议订立后,甲公 司将该协议送交给乙公司,要求乙公司于2000年10月将货物发往石家庄某粮 库。乙公司收到该协议后,提出因交货时间提前而无法准备货源,并提出交 货地点变更,使其费用增加,甲公司必须为此提供补偿。双方不能达成协议 ,甲公司便以乙公司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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