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如法网7.3更新必修检察官法、检察院组织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2024年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7.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20年10月26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作了修订,已报经中央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7月4日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构建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保证人民检察院及其办案组织、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职权,实现权力与责任、放权与管权有机统一,保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
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违反检察职责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依纪依法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三条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误后果发生,但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对错误后果发生仅有一般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检察人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属司法瑕疵,不因此承担司法责任。
第四条司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遵循司法规律,体现检察职业特点;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责任与处罚相当;坚持惩处与教育结合,追责与保护并重。
县检察院部门职责
学习县人民检察院、各科室职责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权(一)性质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职权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监督是指人民检察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参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活动,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的专门监督。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主要承担下列职责: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定、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定、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根据上述规定,检察机关的法律职能主要包括批准和决定逮捕,提起公诉,职务犯罪侦查,以及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释义:第三十五条
第三⼗五条检察官不得有下列⾏为: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论,参加⾮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等活动,参加罢⼯; (⼆)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作秘密; (七)滥⽤职权,侵犯⾃然⼈、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作; (⼗)利⽤职权为⾃⼰或者他⼈谋取私利;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私⾃会见当事⼈及其代理⼈,接受当事⼈及其代理⼈的请客送礼; (⼗三)其他违法乱纪的⾏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检察官不得从事某些违法犯罪和违背职责要求的⾏为的禁⽌性规定。
检察官是代表国家对法律实施监督以及依照法律对犯罪进⾏追诉的执法⼯作者。
这⼀⼯作性质要求检察官本⾝必须具备优良的品德和素质,必须做到纪律严明,遵法守法,清正廉洁,刚直不阿。
这是保证检察官依法履⾏职责的基本要求,也是为落实党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依法治国的基本⽅略⽽对检察官提出的基本要求。
本条规定针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具体情况和当前在检察官队伍建设⽅⾯的实际做法和经验,明确规定了作为⼀名检察官所不得有的⾏为。
这些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有利于加强检察官队伍建设,提⾼检察官的素质,同时也有利于⼈民群众对检察官的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本条第⼀项的规定,检察官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论”,不得“参加⾮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等活动”,不得“参加罢⼯”。
检察官是代表国家的司法⼯作⼈员,是国家法律的忠实执⾏者和维护者,并承担法律监督的职责,因此,维护国家的政治稳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是检察官必须履⾏的义务,也是对检察官政治上最基本的要求。
所谓“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论”,是指有意向他⼈传播对国家名誉或形象具有侮辱、诽谤性的⾔论,诋毁国家声誉,这种⾔论可能是⼝头的,也可能是⽂字的。
检察院业务基础知识
目录第一章人民检察院业务11组织机构11.1检察院级别与管辖11.2最高人民检察院机构设置21.3省级及以下检察院机构设置22基本制度23基础业务33.1线索管理业务33.2控申业务73.3反贪业务173.4反渎业务223.5侦监业务223.6公诉业务293.7民行业务403.8监所检察业务443.9检察技术业务503.10检察委员会业务503.11预防业务514专业术语544.1控告544.2举报544.3初查544.4交办544.5移送544.6转办544.7赔偿确认544.8涉检信访554.9审查起诉554.10实体性审查554.11程序性审查564.12不起诉564.13简易程序574.14普通程序简易审574.15刑事抗诉584.16第二审程序抗诉584.17审判监督程序抗诉584.18侦查与侦察584.19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人民监督员)594.20通缉594.21边控594.22侦查监督604.23审查批准逮捕60 4.24审查决定逮捕60 4.25刑事立案监督60 4.26侦查活动监督60 4.27初查614.28刑事申诉614.29刑事赔偿614.30刑赔复议614.31管辖案件614.32交办案件614.33复议案件614.34复核案件624.35撤抗复议案件62 4.36请示案件624.37监督审案件62 4.38监督检察624.39全流程案件624.40案件考评634.41合并案件634.42追诉634.43职务犯罪634.44快审635简称645.1检察院645.2最高检、高检、高检院645.3省级院645.4市级院645.5区县院、基层院645.6自侦645.7反贪645.8反渎645.9渎检655.10案卡系统655.11案卡转库65附:参考资料65图例索引图 1检察院业务框架3图 2举报中心业务流程4图 3控申部门人员组织结构关系图8图 4控申部门受理案件流程图8图 5举报初核案件10图 6刑事申诉案件12图 7刑赔/刑赔复议案件15图 8检察院反贪部门组织机构图17图 9直接受理案件办理阶段示意图20图 10线索接收20图 11初查环节线索办理流程21图 12侦查环节案件办理流程21图 13检察院侦监部门组织机构图22图 14审查批准逮捕案件流转过程23图 15省级以下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案件流转过程25图 16省级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案件流转过程27图 17检察院公诉部门组织机构图30图 18侦查机关(部门)发起的案件在公诉部门的流转33 图 19监督审案件在公诉部门的流转34图 20公诉部门审查起诉业务流程35图 21公诉部门二审案件办理业务流程37图 22公诉部门监督审案件办理业务流程39图 23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组织结构图41图 24民行案件办案流程43图 25监所检察部门行政机构设置图45第一章人民检察院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类必备知识点总结
检察类必备知识点总结一、基本概念1.1 检察机关的职责和作用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构,其职责是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合法、公正和高效进行,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1.2 公诉、抗诉和检察监督检察机关行使的主要职能包括公诉和抗诉,即对犯罪案件进行起诉和抗诉;另外,检察机关还行使检察监督权,对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
1.3 检察机关的组织架构检察机关包括最高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队检察机关。
各级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领导下的各级检察院依法互相监督。
1.4 检察官的职责和权利检察官作为检察机关的执法人员,负责实施对犯罪案件的检察职能,具有执法权和监督权,并负有保守法律秘密的义务。
1.5 公诉人的职责和权利公诉人是检察机关对犯罪案件进行起诉的执法人员,负责向法院提起公诉,对刑事审判活动进行指导,并行使其他法定职权。
二、刑事立案和侦查阶段2.1 立案条件和程序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包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当追诉、有充分的证据以及适用法律的情形等。
立案程序包括接报、审查、决定立案、发出立案通知书等。
2.2 侦查程序和手段刑事侦查是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调查活动,包括侦查活动的程序、侦查地点、侦查手段等。
侦查手段包括搜索、搜查、抓捕、视听、检查、侦验等。
2.3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证据的形式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等。
对证据的保全要求克服丢失、损坏、篡改、谎报等情形。
2.4 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权利包括知情权、申辩权、辩护权、取保候审权等。
检察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必须严格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诉阶段3.1 起诉条件和程序刑事案件起诉条件包括证据确实、犯罪构成、刑法定罪、法定量刑和诉讼时效等。
起诉程序包括起诉决定的发出、起诉书的书写、前置审查、申请变更控告、保留起诉权、检察建议等。
监察官法应知应会知识
监察官法应知应会知识
监察官法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监察官的职责和权利
的法律法规。
监察官法是人民法院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工具之一。
它保证了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具有平等、公正、公平、务实的原则;建立了对司法机关的有效检查机制;明确了法官、检察官及其他司法机关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自主权;规定了监察官的立法资格和监督活动的范围等。
监察官法规定,监察官应当拥有医学、法律、经济和会计等专业知识,有三年
及以上从事司法工作的经历,具备得体的上岗资格,拥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
具体来说,监察官在司法实践经验方面,应该拥有基本法律知识,熟悉司法程序和程序技巧,深刻理解和准确执行公认的司法原则,并有能力掌握执行司法依据的法律知识。
此外,监察官还应当掌握审判技巧,掌握基本法律论述,有能力准确判读证据,能结合具体案件分析客观事实,并能准确把握案件核心问题。
此外,监察官还应当拥有丰富的司法行政实践技能,正确应用行政条例等行政法规,有着对司法工作检查和监督的准确把握和执行能力。
因此,针对担任监察官的法官和检察官,应该拥有高超的执法能力,完善的法
律素养,聪明的判断能力以及勤劳而审慎的工作作风,强调公安、公平、准确和严肃的立法理念,力求实现社会公平和司法正义,既能贯彻司法公正,又能坚持全面、客观、准确的司法检查活动。
工作心得:关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分析和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分析和思考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以我国宪法为依据,对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工作任务、活动原则、职责权限、履职程序和机构设置、人员任免等进行调整和规范的基本法律,是构建我国检察制度的法律基础。
尤其是对于检察机关组织人事制度的建立,必须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法律基础,同时,也是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具体化。
现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在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通过的,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其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首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明确了新时期我国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这为我国检察机关的恢复重建以及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检察机关的检察工作也取得长足的进步,但是面对新时期民主法制的新问题、新挑战,已实行20多年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却有点“力不从心”,很多地方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趋势和当前检察工作的具体需要。
另外,虽然建立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基础之上的检察机关组织人事制度已日臻完善,但是近些年来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影响着检察机关干部人事工作的顺利开展,甚至影响到整个检察工作的大局。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有必要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行修改,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检察机关组织人事制度。
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应注意的两个问题(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应坚持的基本原则自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进一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以及检察制度发展的方向以来,有关检察理论及具体工作机制的研究和探索均取得丰硕的成果,检察体制改革实践也有明显的进展,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和有益的启示,这些都为进一步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7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76号
发布日期: 2017.09.01
实施日期: 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检察机关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022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2001)[20010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01修正)[20010630]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7修正)[2017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
第三章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检察官的条件
第五章任免
第六章任职回避
第七章检察官的等级
第八章考核
第九章培训
第十章奖励
第十一章惩戒
第十二章工资保险福利
第十三章辞职辞退
第十四章退休
第十五章申诉控告
第十六章检察官考评委员会
第十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2020如法网7.3更新必修检察官法、检察院组织法
1 •翩人民法激最高人民捡舷举出的宴于审判、检票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劣尊,应当卫野对具血法律築文,幷符合立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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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丹塚分子•B粳68处朋金的9E3E分子C作为舉犯戡楚处有明猛刑TO3界分子D被三氓刑的閒分子习筈LE确3对理处级時犯乔剥C域秋假住tJTifi外次行的,旳£、;夭定或看此韋后()日内•田如级如a关向相应営緞敢怯机关还宴报済备星占兰。
检察院组织法的解读
检察院组织法的解读
(原创版)
目录
1.检察院组织法的背景和意义
2.检察院组织法的主要内容
3.检察院组织法的亮点和特点
4.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5.结论
正文
一、检察院组织法的背景和意义
检察院组织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和加强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和运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组织和运作是否规范、有效,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制的建设和运行。
二、检察院组织法的主要内容
检察院组织法主要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架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架构、检察官的任命和考核、检察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三、检察院组织法的亮点和特点
检察院组织法的亮点和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权限,增强了人民检察院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二是规定了检察官的任命和考核制度,提高了检察官的素质和能力;三是完善了检察工作的程序和要求,保证了检察工作的公正和公平。
四、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检察院组织法的实施对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方面,它规范了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和运作,提高了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效率和效果;另一方面,它提高了检察官的素质和能力,增强了人民检察院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作用。
五、结论
总的来说,检察院组织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和加强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和运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法规类别】检察综合规定【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发布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实施日期:1987年11月24日)宣布失效【发布部门】101【发布日期】1954.09.21【实施日期】1954.09.2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市、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按照需要可以设立分院。
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按照需要可以设立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专门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各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若干人和检察员若干人。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领导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委员会。
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领导下,处理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行使下列职权:(一)对于地方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措施是否合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二)对于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公诉,支持公诉;(三)对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四)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对于刑事案件判决的执行和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六)对于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有权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
检察院组织法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三)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1983年9月2日删去第四款)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程序
第三章 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的任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1983年9月2日修改)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
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程序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并且认为有犯罪行为时,应当依照法律程序立案侦查,或者交给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认为必须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二十六条 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助理检察员和书记员各若干人。经检察长批准,助理检察员可以代行检察员职务。书记员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检察院院规章制度
检察院院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检察院的管理和服务,规范工作秩序,保障法律规定的检察活动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章。
本规章适用于全国各级检察院的管理和工作。
第二条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责是执行法律监督、检察侦查和公诉职能。
检察院应当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维护国家的法律权威。
第三条检察院的工作原则是依法办案、保证独立、勤勉尽责、公正廉洁、服务人民。
第四条检察院应当坚持依法履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全面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全面从严治党。
第五条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实行科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六条检察院应当加强作风建设,建立廉洁自律机制,坚决抵制各种形式的腐败行为。
第七条检察院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全体干警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八条检察院应当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交流,积极服务社会、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九条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依法履行职能,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检察院的组织机构包括院领导班子、各部门和检察人员。
第十一条检察院的院领导班子是检察院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检察院的全面工作。
第十二条检察院应当建立各部门,明确部门职责和工作任务,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
第十三条检察人员是检察院的主要工作力量,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法律尊严。
第三章工作规范第十四条检察院应当建立科学的工作机制,保证工作的高效率和高质量。
第十五条检察院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不得以任何名义干预司法活动。
第十六条检察院应当坚持依法办案,保证案件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十七条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检察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八条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案件审查机制,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
第十九条检察院应当实行网上办案,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检察院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查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检察官的素质,加强对检察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第三条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检察官的职责:(一)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二)代表国家进行公诉;(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履行检察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三章义务和权利第八条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四)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五)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六)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九条检察官享有下列权利:(一)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二)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六)参加培训;(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八)辞职。
检察院组织法的解读
检察院组织法的解读
近日,中国通过的新修订的《检察院组织法》正式实施,旨在强化
和优化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和职能,进一步提升司法公正、加强反腐
败斗争,并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
首先,新修订的《检察院组织法》加强了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
根
据新法,检察机关的职责主要包括公益诉讼、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
特定检察等领域。
这一安排有助于确保检察机关在司法审判和行政执
法中发挥更加有效的作用,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另外,新法还明确了各级检察院的组织管理体制。
根据新法规定,
各级检察院均设有检察委员会,负责重大决策和监督检察工作的落实。
同时,各级检察院将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检察机构设置,合理分工、
明确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此外,新修订的《检察院组织法》还强调了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
根据新法,检察机关将加强人才选拔和培养,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
质和业务能力。
这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的法律水平和工作能力,更好地履行职责,服务于人民群众。
总体而言,新修订的《检察院组织法》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
国的司法体制,提高司法公正,加强反腐败斗争,促进全面依法治国
的进程。
通过这一法律的实施,我们可以期待更加公正高效的检察工作,更好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和公民权益的正当性。
同时,这也将为中
国的法治建设提供更加健全和完善的制度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8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民检察院的设置和职权第三章人民检察院的办案组织第四章人民检察院的人员组成第五章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置。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官培训条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官培训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7.01.08•【文号】高检发政字[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0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官培训条例》的通知(高检发政字[200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现将《检察官培训条例》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检察官培训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检察院二○○七年一月八日检察官培训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检察官队伍专业化建设,推进检察官培训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检察官培训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把政治理论培训放在首位,以增强法律监督能力为核心,以专业化建设为方向,强化管理,注重质量,讲求实效,为检察事业发展提供可靠的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检察官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分类培训、分级实施。
第四条检察官有依法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检察官培训与任免、考核相结合。
检察官未参加本条例规定的培训或参加培训后未通过考试、考核的,不得任职和晋级。
第二章培训种类、内容与形式第六条检察官培训分为任职资格培训、领导素能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
其中,任职资格培训包括初任检察官培训、晋升高级检察官培训。
第七条初任检察官培训的对象为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拟任检察官的人员,内容包括检察官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检察制度、检察实务和办案技能等。
重点是使其具备检察官基本履职能力。
培训时间不少于90天。
第八条晋升高级检察官培训的对象为拟晋升高级检察官的人员,内容包括法学前沿理论、检察管理、司法改革理论与实践、高级检察官实务和重大疑难案件分析处理技能等。
检察学法用法
检察学法用法一、法律知识学习作为检察人员,学习法律知识是基本素质和必备技能。
通过系统学习法律基础知识、刑事诉讼法、刑法等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掌握法律概念、原则和法律制度,了解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和案例分析,提高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
二、法律实务操作检察人员的实务操作是检验其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的重要方式。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熟练掌握调查取证、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实务操作技能,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同时,还需要关注法律实务中的新问题和新情况,不断学习和掌握新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提高自身的实务操作能力。
三、法律文书写作法律文书是检察人员在工作中所必需的重要工具。
检察人员需要熟练掌握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抗诉书等法律文书的写作技巧和规范要求,确保文书的逻辑清晰、语言准确、格式规范。
同时,还需要注重文书的证据收集和整理,确保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法律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是检察人员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
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和研究,可以深入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掌握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
同时,还可以通过案例分析,提高自身的法律思维和判断能力,为今后的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五、法律职业道德作为检察人员,必须具备高尚的法律职业道德。
要始终坚持公正、廉洁、勤勉、保密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在工作中,要始终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同时,还要注重自身的形象和言行举止,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和社会形象。
总之,检察学法用法是检察人员的基本素质和必备技能。
只有不断学习、掌握和应用法律知识、实务操作、文书写作等技能和方法,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思维和判断能力,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为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更大的贡献。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知识竞赛试题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知识竞赛试题《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知识竞赛试题一、单项选择题(请从给出的选项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1.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自起施行。
A.2018年10月26日B.2018年11月1日C.2018年12月1日D.2019年1月1日2.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由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A.十二三B.十二六C.十三三D.十三六3.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通过的。
A.1977年B.1978年C.1979年D.1980年4.《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人民检察院性质的表述是:。
A.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B.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行政机关C.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政治机关D.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5.人民检察院依照设置。
A.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B.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C.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D.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6.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的干涉。
A.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B.党政机关、团体和个人C.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D.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7.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A.领导指导B.领导领导C.指导指导D.监督监督8.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依法享有。
A.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B.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C.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D.参与权、建议权和知情权9.在xq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检察官任免,依照的有关规定。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最高人民检察院D.xq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0.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经同意,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辖区内特定区域设立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