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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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7月4日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20年7月20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发布,根据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羁押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七章立案、撤案第一节受案第二节立案第三节撤案第八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第七节查询、冻结第八节鉴定第九节辨认第十节技术侦查第十一节通缉第十二节侦查终结第十三节补充侦查第九章执行刑罚第一节罪犯的交付第二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第十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十一章办案协作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发布根据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第四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六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七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二章刑法各论概述

第十二章刑法各论概述

第十二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和体系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刑法各论在我国刑法学中的地位;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

1.刑法各论,也称刑法分论、罪刑各论、罪刑分论,研究的内容是各种具体的犯罪及各种具体犯罪的刑事责任,刑法各论是整个刑法学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

2.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是规定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

这些法律规范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即刑法典的分则部分、单行刑法如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以及附属刑法即其他非刑事法律、法规中关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部分。

二、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的关系刑法总则所规定的内容,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内容;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联系。

3.刑法总则规定的是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包括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构成犯罪的一般要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刑罚的种类及刑罚的具体运用制度等内容,是定罪与量刑过程中的一些共性的问题,而刑法分则规定的则是各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条件及刑罚,包括罪状、罪名及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等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刑法分则,包含了刑法典的分则部分以及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关于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内容。

4.总则的基本内容是从分则的具体规定内容中抽象和概括出来的,对分则具有指导作用;而分则的基本内容则是把总则规定的原理、原则具体化三、刑法各论的体系犯罪的分类和排序。

5.依照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是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确立的基础; 我国刑法分则对10大类犯罪进行排列的依据主要是以各类犯罪的危害程度轻重为序。

第二节罪状、罪名、法定刑一、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6.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由罪状和法定刑构成。

二、罪状罪状的概念;罪状的种类;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形式、引证罪状。

7.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特征的描述。

8.根据对罪状描述方式的不同,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罪状:(1)简单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只简单地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2)叙明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详尽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3)空白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直接叙明犯罪的特征,而只是指出该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刑法外);(4)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形式;(5)引证罪状,即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种犯罪的特征(刑法内)。

刑事诉讼法学(湘潭大学)知到章节答案智慧树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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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湘潭大学)知到章节测试答案智慧树2023年最新第一章测试1.以下关于刑事程序法与刑事实体法的关系,说法错误的是()参考答案:程序法不具有独立价值2.下列不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的是()参考答案: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3.我国《刑事诉讼法》一共经历了五次修改。

()参考答案:错4.我国传统的纠问式诉讼有不告不理的特点。

()参考答案:对5.关于刑事诉讼的特点,以下选项正确的是()参考答案:刑事诉讼是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刑事诉讼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刑事诉讼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第二章测试1.以下不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特点的是()参考答案:起诉法定主义2.以下合议庭组成不合法的是()参考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由审判员五人组成合议庭3.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由公安机关执行。

()参考答案:错4.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参考答案:错5.下列关于人民检察院的说法中,错误的有()参考答案:各级人民检察院由检察委员会统一领导本院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的,只能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第三章测试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关于这一原则的理解,下列哪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参考答案: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共同行使2.以下不属于应当不公开审判的情形是()参考答案: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3.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是调整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对4.《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意味着我国已经正式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

()参考答案:错5.关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特征的描述,下列哪些是正确的?()参考答案: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往往包含着丰富的诉讼原理,体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原则第四章测试1.某县法院受理了一起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参考答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判2.被告人甲系退伍军人,被告人乙系现役军人。

规范刑法学(第五版)(上下册)(刑法学文丛)

规范刑法学(第五版)(上下册)(刑法学文丛)

06
第三十二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三十三章妨害社会 管理秩序罪Ⅰ:扰乱
公共秩序罪
第三十四章妨害社会 管理秩序罪Ⅱ:妨害
司法罪
第三十五章妨害社会 管理秩序罪Ⅲ:妨害 国(边)境管理罪
第三十六章妨害社会 管理秩序罪Ⅳ:妨害 文物管理罪
第三十八章妨害社 会管理秩序罪Ⅵ: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

第三十七章妨害社 会管理秩序罪Ⅴ:
第一节危害公共卫生罪概述 第二节危害公共卫生罪分述
第一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概述 第二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分述
第一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概述 第二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分述
第一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概述 第二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分述
第一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概述 第二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分述
01
第二十七章 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 秩序罪Ⅴ: 金融诈骗罪
02
第二十八章 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 秩序罪Ⅵ: 危害税收征 管罪
03
第二十九章 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 秩序罪Ⅶ: 侵犯知识产 权罪
04
第三十章破 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 序罪Ⅷ:扰 乱市场秩序 罪
05
第三十一章 侵犯公民人 身权利、民 主权利罪
第一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第二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分述
第一节侵犯财产罪概述 第二节侵犯财产罪分述
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分述
第一节妨害司法罪概述 第二节妨害司法罪分述
第一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概述 第二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分述
第一节妨害文物管理罪概述 第二节妨害文物管理罪分述
危害公共卫生罪

马工程《刑事诉讼法》12章侦查

马工程《刑事诉讼法》12章侦查

(二)询问证人、被害人的法定程序与要求
1.询问证人、被害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询问时,侦查人 员不得少于2人。 应在法定的询问地点进行。
不得另行指定其他询问地点,并对证人、被害人进行变相 拘禁以获取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 2.询问应个别进行,以避免相互串通或相互影响。 3.告知其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 证要负地法律责任。 4.询问证人,应当为证人提供客观、充分地提供证言地条件。
1、应经过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查询财 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执行。 2、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和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可以轮候冻结。 3、冻结存款和汇款的期限为6个月,冻结证券的期限为2年。 4、对冻结的证券,侦查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 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 5、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应当在3日以内通知金 融机构等单位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财产的所有人。
第十二章 侦 查
第一节 侦查基本理论 第二节 侦查行为 第三节 侦查终结 第四节 补充侦查 第五节 侦查监督
第一节 侦查基本理论
一、侦查的概念和特征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

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

施。

特征(略)

(一)外国的侦查体系

1.侦诉一体的组织体系。

6.被扣押物,经查明确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解 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增加:查询、冻结
(一)查询、冻结的概念
指侦查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而依法向金融机 构、证券公司、邮电机关或企业查询犯罪嫌疑人 存款、汇款等财产,并在必要时予以冻结的一种 侦查活动。

刑法复习资料8(共同犯罪)

刑法复习资料8(共同犯罪)

第十二章共同犯罪刑法分则一般是以一个人单独实行犯罪为模式的,对二人以上实施以单独犯罪为模式的犯罪,如何解决其各自的刑事责任,分则条文无规定。

这就需要对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条文进行研究。

第一节概述一、概念:《刑法》第25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特征:(一)主体要件——二人以上,并在相应犯罪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例:甲(36岁)唆使其8岁的女儿实施盗窃。

间接实行犯或间接正犯指把他人作为中介或工具实施犯罪行为,其所利用的中介人由于具有某些情节不负刑事责任或不发生共同犯罪关系,由其本人就该罪行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人。

例:甲(13)、乙(15)、丙(17)三人一同盗窃。

利用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精神病人的行为;利用他人的无罪过行为、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等等。

5(二)客观要件——二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

即各共犯者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彼此联系、相互配合,成为一个有机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共同作用于危害结果。

1、行为方式: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结合。

2、行为分工:组织行为、实行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

7(三)主观要件——二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即各共犯者通过犯意联系,明知自己与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8认识因素——1、共同犯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危害后果的认识是共同犯罪故意成立的基础;2、共同犯罪人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性质及其危害后果的认识是共同犯罪故意成立的必要条件,是共同犯罪人之间主观联系的存在前提;3、共同犯罪人对自己与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性质及其危害后果的认识是共同犯罪故意成立的关键,是共同犯罪故意认识因素的核心。

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包括:共同希望、共同放任、既有希望也有放任。

各共犯者之间主观上有犯意联系。

即各共犯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法表明其愿意共同实施某种犯罪。

共同犯罪故意是联系各共犯者的精神纽带,它把各个共犯者单个的犯意联结为一体,使各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统一起来,成为相互配合的共同犯罪活动。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第一章刑法的基本原则1.罪刑法定,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的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确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的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是指对于任何人,无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是指犯多大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法院也应该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个方面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第二章刑法的效力范围1.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2.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溯及力。

第三张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1.犯罪,概括的说,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处罚,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四章犯罪客体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2.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具体的物。

第五章犯罪客观方面1.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的事实特征。

2.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和意识支配下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3.危害结果,狭义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的法定的实际损害或者现实危险状态。

刑法总论主要名词解释

刑法总论主要名词解释

第一章刑法概述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狭义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与结构。

总则、分则各为一编,编下设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但书:在具有多段结构的条款中,如果用“但是”表示转折关系的,在学理上,但是以后的这段文字称为但书。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何种行为构成犯罪、成立犯罪需要哪些条件,对犯罪应当如何处罚,都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

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而言之,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犯多大的罪,便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做到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行相称,罚当其罪。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刑罚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等情况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同等的保护。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溯及力的一项原则,指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如果既往的行为按照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则按照新法处理,即新法具有溯及力。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见《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构成: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第五章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刑法学教学大纲

刑法学教学大纲

《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的性质与任务刑法学课程是法律高职专业必修的一门专业基础课。

本课程的任务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根据,通过对刑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掌握我国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各种原理、原则和制度,培养学生运用刑法理论并根据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案件中的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要求学生做到:1、了解刑法学和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概况。

2、明确刑法学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及其理论体系。

3、掌握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4、掌握我国刑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

5、学会运用刑法理论并根据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案件中的问题。

本课程的教学要求中,“了解”、“明确”、“掌握”、“学会”是四个由低到高、逐步深入的能力层次要求。

“了解”是指知道有关情况;“明确”是指在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正确理解有关名词、概念、知识的含义,并能准确表述;“掌握”是指在明确的基础上,能把握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制度的完整内容;“学会”是指在掌握的基础上,能运用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并结合基本制度,分析和解决有关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

本课程考核中,要求“了解”的部分不作为考核内容;要求“明确”的部分作为一般考核的内容;要求“掌握”、“学会”的部分作为重点考核的内容。

三、课程的学时和学分本课程课内学时192,6学分。

1学年开设。

第1学期讲授刑法总论部分,第2学期讲授刑法各论部分。

四、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绪论【教学内容】1、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刑法学的概念。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

2、刑法学的研究方法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对研究刑法学的指导作用。

刑法学的具体研究方法。

3、刑法学的体系刑法学的理论体系。

刑法学理论体系与刑法体系的联系与区别。

【教学要求】1、了解刑法学的研究方法与体系。

2、明确刑法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学习重点】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发布根据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第四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六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七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二章 量 刑

第十二章 量 刑

2013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 刑法学第1页 第十二章 量 刑一、累犯: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一)一般累犯:1.概念: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条件:(1)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注意从形式上看不出是过失的过失犯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

(2)前后罪都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以内。

(4)已满18周岁。

(《修正案(八)增加》)(二)特别累犯:1.概念: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2.条件:(1)前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后两种系《刑法修正案八》增加)(2)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任何时间。

不要求前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三)其他应注意的几点:1.前罪必须被判处刑罚,被免予刑罚或缓刑的不构成累犯。

因为前罪没有执行,不存在屡教不改的问题,但缓刑被撤销的例外。

2.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

因此:(1)主刑执行完毕但附加刑没有执行完毕的,也可构成累犯。

(2)就一般累犯而言,前后罪的时间距离5年也是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开始计算:如果主刑执行完毕超过了5年,即使附加刑执行完毕没有超过5年,也不成立一般累犯。

3.前罪被假释的,一般累犯前后罪的时间距离5年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计算。

4.刑事责任:(1)应当从重处罚;(2)不得缓刑;(3)不得假释。

【例题·单选题】关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2010-2-8)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

甲成立累犯B.甲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十二章 共同犯罪)【圣才出品】

曲新久《刑法学》(第4版)(复习笔记 第十二章 共同犯罪)【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共同犯罪一、共同犯罪概述1.共同犯罪的概念与性质(1)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可以作广义与狭义之分。

①广义的共同犯罪广义的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所有故意犯罪,其中包括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a.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既可以由单独犯实施也可以由二人以上实施的犯罪。

b.必要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典分则的犯罪构成要件明确规定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才能成立的犯罪。

必要的共同犯罪包括“聚众型”犯罪和“对向型”犯罪。

②共犯理论分类a.根据共同犯罪人的分工不同,将共同犯罪分为正犯和共犯。

实行犯罪的人是正犯(也称为实行犯),没有实行犯罪的人是共犯(也称为非实行犯)。

b.狭义的共犯包括教唆犯和帮助犯。

③正犯分类a.根据实行者的人数多少将正犯分为单独正犯和共同正犯。

一人单独实行犯罪的是单独正犯。

两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是共同正犯b.根据实行者是否直接实行犯罪又可以将正犯分为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直接实行犯罪的人是直接正犯。

利用他人为工具实施犯罪的人是间接正犯。

(2)共同犯罪的性质①共同正犯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关系a.“犯罪共同说”认为,共同正犯必须是数人共同实行特定的犯罪,或者二人以上在完全相同的犯罪构成的范围内成立共同正犯。

b.“行为共同说”认为,共同正犯的成立不要求各个行为人必须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只要二人以上实行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可,各个行为人以不同的犯罪意图实施了其他犯罪时也可以成立共同正犯。

c.“犯罪共同说”强调行为人主观故意和结果的共同性,而“行为共同说”强调行为本身的共同性。

②正犯与共犯的关系a.“共犯从属性说”认为,共犯成立的前提是正犯人实施了一定的犯罪行为,因此共犯的成立应当从属于正犯。

b.“共犯独立性说”认为,共犯的行为是共犯人本身固有的行为,是共犯人反社会性格的表现,即使正犯没有实行犯罪,对于共犯也应当独立处罚,因此共犯行为不从属于正犯行为。

c.从我国刑法规定的情况看,基本上采用了“共犯独立性说”。

考研《法学综合》(学术学位) - 考试大纲

考研《法学综合》(学术学位) - 考试大纲
重点: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概念、特征及表现形式;危害行为(作为、不作为)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地位和作用;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八章 犯罪主体
重点:刑事责任能力及其影响因素;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及处罚原则。
第九章 犯罪主观方面
重点: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犯罪的故意和过失、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罪过之间的区分标准;意外事件及其特点;犯罪目的;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理论。
3.于世忠主编:《中国刑法学总论》(第二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4.于世忠主编:《中国刑法学分论》(第二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5.李峰主编:《民法学》(第二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第十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重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概念、条件以及两者之间的差异;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重点: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条件及其各自的刑事责任;法律既遂及分类
第十二章 共同犯罪
重点: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罪数
重点:一罪、数罪的认定;能够区分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重点:国家结构形式理论(单一制、联邦制模式,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地方自治理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方式),当代中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行政区划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制改革与地方分权,一国两制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主要内容)。
刑法学
第一章 刑法概述
重点:了解刑法的概念,掌握刑法的解释。
l.简答题:10分;2.案例分析题:10分。
刑法题型和分值:(共45分)
l.简答题:10分;2.论述题:20分;3.案例分析题:15分。

刑法学(上册刑法总论)教案

刑法学(上册刑法总论)教案

《刑法学》(上册·刑法总论)教案(中央开放专科)前言刑法学是法律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属于必修课,分两个学期开设。

全书可分为刑法学一般理论、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和刑罚论四部分。

刑法学一般理论包括:绪论、第一章刑法概述、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犯罪论包括:第四章犯罪概念、第五章犯罪构成、第六章犯罪客体、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第八章犯罪主体、第九章犯罪主观方面、第十章排除犯罪性的行为、第十一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第十二章共同犯罪、第十三章罪数。

犯罪论部分是全书的重点。

刑法学的核心问题及刑法学学科中的一切问题,都同犯罪问题有关。

刑事责任论:第十四章刑事责任。

刑罚论包括:第十五章刑罚概说、第十六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十七章刑罚裁量、第十八章刑罚裁量制度、第十九章刑罚执行制度、第二十章刑罚消灭制度。

学习方法:自学为主,在全面学习的基础上,着重把握各章的重点内容,尤其是案例分析题,必须结合上册·刑法总论的一般理论和下册·刑法各论的具体罪刑知识,才能得出正确的答案。

平时应多做练习,通过做大量的练习,才能把握这门课程的重点。

期末考试:由中央电大命题,考试涵盖面很广,各章都有可能出题。

根据2002年7月的试题,考试题型包括:填空题(占20%,每空1分,大约10道题)、不定项选择题(占20%,每题2分,10道题)、名词解释(占20%,每个4分,5个名词)、简答题(占24%,每题8分,3道题)、案例分析题(占16%,1道题)。

面授内容:提示重点,讲解难点,分析案例。

目的是帮助大家掌握重点,理解难点,通过考试。

(期末总复习会给大家编复习资料)绪论一、什么是刑法学(教材2页)二、什么是刑法(教材2页)刑事实体法(教材2页):也称实体刑法,是程序刑法的对称。

从实体上规定国家刑罚权的内容及其实施的法律,即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也可以称为本来意义上的刑法。

广义刑法的所有内容均属实体刑法,它以刑法典为中心,包括单行刑事法规及附属刑法,都是对国家刑罚权的实体宣告。

12第十二章 刑事起诉书

12第十二章  刑事起诉书

(一)首部 一 首部
1.标题 . 在文书顶端正中分两行书写检察机关名称和文书种类。 在文书顶端正中分两行书写检察机关名称和文书种类。 2.编号 . 在标题右下方写上: 诉字[年度] 在标题右下方写上:“×检×诉字[年度]×号。” 3.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姓名(包括化名、别名 ,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 被告人姓名 包括化名、别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 包括化名 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若为国家工 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 若为国家工 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犯罪的,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 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犯罪的,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 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年月日、逮捕年月日, 、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拘留年月日、逮捕年月日,在押被告 人的羁押处所。 人的羁押处所。
2.起诉理由及法律根据 .
(1)提起公诉的理由 提起公诉的理由 这是起诉书中的又一重点内容,也是起诉书正文的结论。 这是起诉书中的又一重点内容,也是起诉书正文的结论。要求在总结被告人的 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明确罪行的性质、特点、主观恶性程度、 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明确罪行的性质、特点、主观恶性程度、危害后果及认定被告 人的从轻、从重或减轻、加重处罚的情节。写作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人的从轻、从重或减轻、加重处罚的情节。写作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首先要写清对全案的结论性意见。对集体犯罪,要指 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首先要写清对全案的结论性意见。对集体犯罪, 明集团的特征。然后,按照主犯、从犯的顺序依次概括写明罪状等。 明集团的特征。然后,按照主犯、从犯的顺序依次概括写明罪状等。 ②对被告人犯罪事实应高度概括,有针对性地评价被告人行为的性质、情节。 对被告人犯罪事实应高度概括,有针对性地评价被告人行为的性质、情节。 被告人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如是故意,其主观方面的恶性程度、 如,被告人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如是故意,其主观方面的恶性程度、被告人 犯罪行为的恶劣情况、手段使用、对社会的危害性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 犯罪行为的恶劣情况、手段使用、对社会的危害性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均应 具体表述。 具体表述。 (2)起诉的法律依据 起诉的法律依据

共同犯罪死刑复核暂缓送监的法条

共同犯罪死刑复核暂缓送监的法条

共同犯罪死刑复核暂缓送监的法条共同犯罪死刑复核暂缓送监的法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共同犯罪死刑的复核、暂缓送监等措施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合法权益的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共同犯罪死刑复核暂缓送监的法条适用于人民法院对共同犯罪死刑的复核、暂缓送监的审判活动。

第三条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联合实施的犯罪行为。

第四条共同犯罪死刑复核暂缓送监的审判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程序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共同犯罪死刑复核暂缓送监案件的复核、暂缓送监审判机关应当有独立的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公正的审查,给予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

第六条审判机关应当通过对证据、法律和事实的全面、公正的审查,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是否应当处以死刑。

第七条审判机关在共同犯罪死刑复核暂缓送监过程中,应当重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严禁对被告人采取酷刑、非人道待遇或违反人权的行为。

第八条审判机关应当及时与各相关部门合作,互通情报,进行侦查取证,确保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共同犯罪死刑复核第九条共同犯罪死刑复核是指人民法院对共同犯罪死刑判决的合法性和事实准确性进行审查的程序。

第十条共同犯罪死刑复核的请求权属于被告人、其近亲属、律师和检察机关。

第十一条共同犯罪死刑复核由具有独立审判权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

第十二条共同犯罪死刑复核请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请求人是判决书上被告人或其近亲属、律师和检察机关;(二)请求期限为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三)请求书必须写明请求事实及理由,并附有相关证据;(四)被告人如是在押人员,应当由所在监狱或拘留所负责送达请求书。

第十三条共同犯罪死刑复核的审查程序为三审。

第十四条共同犯罪死刑复核的审查期限为三十日。

第十五条共同犯罪死刑复核的审查结果应当是与事实相符、合法有效的裁判文书。

第十六条共同犯罪死刑复核请求人对于共同犯罪死刑复核的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高检发释字〔2019〕4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已经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12月30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2019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2月30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通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一节拘传第二节取保候审第三节监视居住第四节拘留第五节逮捕第六节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强制措施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七章案件受理第八章立案第一节立案审查第二节立案决定第九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调取、查封、扣押、查询、冻结第七节鉴定第八节辨认第九节技术侦查措施第十节通缉第十一节侦查终结第十章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办理第三节审查批准逮捕第四节审查决定逮捕第五节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第六节核准追诉第七节审查起诉第八节起诉第九节不起诉第十一章出席法庭第一节出席第一审法庭第二节简易程序第三节速裁程序第四节出席第二审法庭第五节出席再审法庭第十二章特别程序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节缺席审判程序第四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五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十三章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刑事立案监督第三节侦查活动监督第四节审判活动监督第五节羁押必要性审查第六节刑事判决、裁定监督第七节死刑复核监督第八节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监督第十四章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交付执行监督第三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第四节社区矫正监督第五节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第六节死刑执行监督第七节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第八节监管执法监督第九节事故检察第十五章案件管理第十六章刑事司法协助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章通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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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没有明确告知退出的意思,不成立中止, 成立既遂。
2
教唆犯的中止
打消被教唆者的犯罪意图,有效阻止其犯 罪既遂。 甲教唆乙入室盗窃,乙在去的路上甲后悔, 便打电话让乙回来,但乙不答应。甲便报警, 并告知被害人让其做好准备。乙入室后被抓。
甲成立中止
3
帮助犯的中止
消除自己的帮助作用
甲在外望风,乙入室正在盗窃保险柜,甲打 电话给乙,表示不再望风,并离开了现场。乙 知道后继续盗窃并既遂。
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的条件?
根据犯罪 概 念的 层 次化理 论 ,哥哥和弟弟 在客观层面上成立共同犯罪。弟弟是主犯,但 由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哥 哥负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属于从犯,可以从宽 处罚。
主观条件
犯意联络
故意
彼此配合
共同的犯罪行为
客观条件
共同故意
片面的帮助
甲明知乙正在追杀丙,由于其与丙有仇,便暗中设 置障碍物将丙拌倒,从而使乙顺利地杀害丙。
结论
片面的帮助犯应认定为共同犯罪,不认定共犯 对甲的行为无法处理,作为从犯。 但乙不知情,与甲不构成共同犯罪。
片面帮助犯构成共同犯罪, 是单向的。
(三)间接正犯
在共同犯罪中,正犯也就是实行犯。此 外还包括帮助犯和教唆犯。
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
张三和李四 有仇,就让自 己 12 岁 的 儿 子 用弹弓去射瞎 了李四 5 岁儿子 的眼睛。
儿子是张三 的犯罪工具, 其后果由张三 承担
利用他人不具有行为性的动作实施犯罪
甲看见乙在梦游,就给了乙一个火 把,让他去把丙的房子烧了。
乙是甲的工具,其放火的后果 由甲来承担。
4、同时犯
甲乙不约而同去杀丙,各自向丙射击, 甲没命中,而乙命中丙的要害致其死亡。 甲:故意杀人未遂;乙:故意杀人既遂 没有犯意联络,不成立共同犯罪
5、实行过限行为
甲乙密谋共同盗窃,甲在门口望风和接应,乙进入房
间窃取财物。乙窃取财物后,为毁灭罪证,放火后离开。
甲:盗窃罪;乙:盗窃罪、放火罪
放火为过限行为,由乙独自承担
甲成立中止
关于共同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11年司考真题卷二第55题]
乙利用甲杀 死了丙,是故 意杀人罪的间 接正犯。二人 构成故意毁坏 财物罪的共同 犯罪。
利用他人无目的无身份的行为实施犯罪
利用他人有故意无目的的行为 二者在传播 淫秽物品罪的 范围内成立共 同犯罪,甲是 传播淫秽物品 牟利罪的间接 正犯。
甲欲实施传 播淫秽物品牟 利罪的行为, 向乙隐瞒牟利 目的,利用乙 去传播。
共同犯罪中的停止形态的认定
直接实行犯的停止形态与单 独犯罪相同 外围者的停止形态取决于实行 犯将共犯行为实施到什么程度
某甲因其邻居某丁曾揭发其犯罪行为,于是找来
乙丙二人,出资一万元要其杀掉丁。于是乙丙二人
携带凶器跟踪某丁到郊区。在下毒手的时候,某丁 苦苦哀求,并当场给乙丙各一万元,请二人放过自 己。乙丙见钱眼开,遂放弃杀人的计划。分析甲乙 丙三人犯罪行为的形态。
承继的共同犯罪
事前共犯 事中共犯
不是共犯
事前通谋
事中通谋
事后通谋
甲为了抢劫乙的机动 车,用刀将乙刺成重伤。 此时,甲的朋友丙路过 此地,甲对丙告知了事 情的经过,并让丙协助 其将乙的机动车开走, 丙照办。甲丙是否构成 共同犯罪?
甲丙构成共 同犯罪,属 于事 中共犯,即承继 的共同犯罪。是 否构 成共同犯罪, 主要考虑犯罪行 为是否终了。
第五条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
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 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
的共犯论处。
交通肇事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作为共同犯罪 论处,此为特例。
3、故意内容不同
甲用面粉骗乙说是海洛因,让乙去贩卖。
甲:诈骗罪; 乙:无罪
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成立共同犯罪
D.惯窃犯甲某一次酒后向乙某传授在公共汽车 上屡屡得手的绝活。第二天,乙就在公共汽车上 试手,窃得3000多元的财物。
ABC
二、共同犯罪的分类
01 02 03
04
任意共犯
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 必要共犯 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 犯罪 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 实施的犯罪。
(1)聚众性共同犯罪: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2 )集团性共同犯罪: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 活动组织罪
甲隐瞒杀人故意,让乙一起教训丙,乙同意。二人 对 丙共同实 施暴力,丙身受重伤 ,抢 救无效死亡。时 候查明,甲起主要作用,乙起次要作用。
甲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部分犯罪共同说
成立共同犯罪,不要求客观行为完全相同, 主观 故意完全相同,只要有部分相同或重合, 就在重合的部分成立共同犯罪。
杀人的故意包含了伤害的故意,甲乙在 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甲定故 意杀人罪,乙定故意伤害罪。乙作为从犯, 可以从宽处罚。
甲:故意杀人罪(未遂) 乙丙:故意杀人罪(中止)
共犯成立中止的条件
共犯关系的脱离
共犯不但要自己停止犯罪行为,还要消除 自己的行为对共同犯罪所产生的物理上和心 理上的作用。
1
共同正犯的中止
预备阶段,明确告知其他人自己退出犯罪。 实行阶段,有效阻止其他人犯罪。 甲乙共谋三天后入室盗窃,第二天甲欲中 止,对乙谎称“我胃痛,去不了,你去吧。” 乙相信,独自去实施盗窃,获得财物若干。
甲乙构成抢劫罪的承继的共同犯罪。 甲乙属于共同正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都要对丙的死亡承担责任。
3. 甲抢劫丙,对丙的胸口踢了一脚,乙也参 与进来对丙的胸口踢了一脚,后丙死亡。无 法查明致死一脚是谁踢的。
甲乙构成抢劫罪的承继的共同犯罪。
甲踢死的,甲担责,乙不担责 乙踢死的,甲乙都担责 对于丙的死亡的责任由甲承担。
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实施犯罪
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
甲利用乙杀 死了王某,成 立故 意杀人 罪 。 乙成立过失致 人死亡罪。
甲明知前方是王某, 却 对 乙 谎称 前方有野 兽 , 递给 乙一把 猎枪 让 乙射 击 。乙 没 仔细 看就 开 了 枪 , 结 果打 死了王某。
利用他人其他的犯罪故意
甲不知道丙坐在高 档穿衣镜后面,而乙知 道。乙为了杀丙,唆使 甲向穿衣镜开枪,穿衣 镜被打碎,丙也中弹身 亡。
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 罪,甲乙分别承担过失致人 死亡的刑事责任。
2、故意+过失
医生甲故意将药量加大 10倍,护士乙在给病人服药 时注意力不集中,没有发现这一常识性的错误,致使 病人用药后很快死亡。 甲:故意杀人罪; 乙:医疗事故罪
一人故意,一人过失, 不成立共同犯罪
共犯原则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
简单 共犯 复杂 共犯
共同实行犯
有明确分工
实行犯 教唆犯 组织犯 帮助犯
文字内容
一般共犯
临时性、松散性
特殊共犯
长期性、紧密性(组织)
犯罪集团
?
/
犯罪团伙
三、共同犯罪中的停止形态
甲乙密谋共同盗窃,甲在门口放风接应,
乙入室盗窃。在门口放风的时候,甲觉得害
怕,自己先溜了。后来乙盗走了6000多元的
财物。如何认定甲的行为性质?
作为+作为 甲配钥匙,乙盗窃
行为 方式
作为+不作为 甲故意不锁仓库门,等乙去盗窃
不作为+不作为 夫妻二人对高烧不退的婴儿不救助
(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形 1、共同过失
甲乙是同一建筑工地的建筑工人,二人在脚手架上配 合拆卸物品,喊“一二三”一起朝下扔东西,结果两人 一边干活一边聊天,不慎将离脚手架不远处一路人砸死。
存在重合的常见情形
1.两罪侵犯的法益具有相似性,重罪包含了轻罪的 内容时,在轻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故意杀人 与故意伤害,绑架与非法拘禁,抢劫与盗窃,强奸 与强制猥亵妇女)
2.法条竞合(盗窃枪支与盗窃) 3.在转化犯中,转化前的行为存在重合(教唆盗窃, 转化为抢劫)
共同行为
配合是否一 定需要作为的 形式呢?
解析:据部分犯罪共同说,认定丁与甲在盗窃罪的范围
内成立共同犯罪,对丁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对甲单独认 定为抢劫罪。所以A正确。 对丁应认定为盗窃罪的教唆犯。因为如果没有丁某的教 唆,甲不会实施盗窃行为,更不会转化为抢劫行为;丁某 的教唆行为与甲的抢劫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甲所犯之 罪包含了盗窃罪,对于教唆犯丁,不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所以B错误。 而牧民乙和司机丙加入时,甲的抢劫行为已经完成了, 因此牧民乙和司机丙的行为只是事后帮助甲转移赃物和销 赃的行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都 不是抢劫罪的“事中共犯”。所以CD错误。
来到一公路边;此时甲某又打手机给其好友卡车司机丙,
嘱咐其速来接应;司机丙开车来到并将奶牛运走,事后 四人将奶牛出卖并平分赃款。
问: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A. 虽然甲某的盗窃行为已经转化为抢劫, 但丁某与甲某仍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B. 甲某的盗窃行为已经转化为抢劫,未犯
丁某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丁,可以从轻或 减轻处罚。 C. 对乙、丙要实行有限度的刑事责任,因 为乙、丙属于事中共犯。 D. 乙只构成一般抢劫罪,对于杀害饲养员 的行为不承担责任;丙属于事后帮助的行为, 不构成抢劫罪。 A
承继的共犯中加重结果的责任承担问题
1.甲抢劫丙,将丙打到在地,乙此时参加 进来帮甲捡起了财物,丙经抢救无效死亡。
甲乙构 成抢 劫罪的承继 的共同犯罪,乙 的行 为与 丙的死亡没 有因果 关 系,死亡 结 果由甲承担。
2.甲抢劫丙,将丙打到在地,在甲知情的情 况下,乙参与进来,踢了丙的胸口一脚, 捡起财物。后来丙死亡,查明被乙踢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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