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法律依据

鉴定⼈出庭作证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当事⼈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民法院认为鉴定⼈有必要出庭的,鉴定⼈应当出庭作证。
经⼈民法院通知,鉴定⼈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付鉴定费⽤的当事⼈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
这个是我国在法律层⾯上对鉴定⼈出庭制度作出的明确规定,除此之外,在2020年5⽉1⽇起实施的新修改的《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中将鉴定⼈出庭作证制度,进⾏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七⼗九条规定,鉴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之规定出庭作证的,⼈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三⽇前将出庭的时间、地点及要求通知鉴定⼈。
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的,应当由从事鉴定的⼈员代表机构出庭。
第⼋⼗条规定,鉴定⼈应当就鉴定事项如实回答当事⼈的异议和审判⼈员的询问。
当庭答复确有困难的,经⼈民发运准许,可以在庭审结束后书⾯答复。
⼈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书⾯答复送达当事⼈,并听取当事⼈的意见。
必要时,可以再次组织质证。
第⼋⼗⼀条规定,鉴定⼈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民法院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对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予以处罚。
当事⼈要求退还鉴定费⽤的,⼈民法院应当在三⽇内作出裁定,责令鉴定⼈退还,拒不退还的,由⼈民法院依法执⾏。
当事⼈因鉴定⼈拒不出庭作证申请重新鉴定的,⼈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条规定,经法庭许可,当事⼈可以询问鉴定⼈、勘验⼈。
询问鉴定⼈、勘验⼈不得使⽤威胁、侮辱等不适当的⾔语和⽅式。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修订版-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NO:SC091942)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7月3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
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02年7月2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证明力,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本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环境损害鉴定;(五)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鉴定事项。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从事前款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司法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从事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业务以外的鉴定机构、鉴定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五条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为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对鉴定事项的审查1.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1)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2)与待证事实无关联的问题;(3)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问题;(4)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非专门性问题;(5)通过法庭调查、勘验等方法可以查明的事实;(6)对当事人责任划分的认定;(7)法律适用问题;(8)测谎;(9)其他不适宜委托鉴定的情形。
2.拟鉴定事项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争议较大的,应当先对其鉴定技术和方法的科学可靠性进行审查。
所涉鉴定技术和方法没有科学可靠性的,不予委托鉴定。
二、对鉴定材料的审查3.严格审查鉴定材料是否符合鉴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提供符合要求鉴定材料的法律后果。
4.未经法庭质证的材料(包括补充材料),不得作为鉴定材料。
当事人无法联系、公告送达或当事人放弃质证的,鉴定材料应当经合议庭确认。
5.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材料,应当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定,不得直接交由鉴定机构、鉴定人选用。
三、对鉴定机构的审查6.人民法院选择鉴定机构,应当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执业范围等事项。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的指导意见(2020)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的指导意见(2020)2020年05月27日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的指导意见司规〔20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了规范和指导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在法庭上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从鉴定依据、鉴定步骤、鉴定方法、可靠程度等方面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在法庭上当面回答质询和提问的行为。
二、人民法院出庭通知已指定出庭作证鉴定人的,要由被指定的鉴定人出庭作证;未指定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时,由鉴定机构指定一名或多名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签名的鉴定人出庭作证。
司法鉴定机构要为鉴定人出庭提供必要条件。
三、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到庭作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不到庭书面申请:(一)未按照法定时限通知到庭的;(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到庭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到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到庭的;(五)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
经人民法院同意,未到庭的鉴定人可以提交书面答复或者说明,或者使用视频传输等技术作证。
四、鉴定人出庭前,要做好如下准备工作:(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了解出庭的相关信息和质证的争议焦点;(三)准备需要携带的有助于说明鉴定的辅助器材和设备;(四)其他需要准备的工作。
五、鉴定人出庭要做到:(一)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尊重事实;(二)按时出庭,举止文明,遵守法庭纪律;(三)配合法庭质证,如实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四)妥善保管出庭所需的鉴定材料、样本和鉴定档案资料;(五)所回答问题涉及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阐明;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应当如实回答;(六)依法应当做到的其他事项。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11.02•【文号】司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司法鉴定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司法保障制度。
进一步深化改革,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完善体制机制,严格监督管理,不断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人民为中心,以改革为动力,以质量为核心,以问题为导向,持续深化改革,强化公益属性,强化监督管理,优化执业环境,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功能作用。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进一步深化改革,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必须进一步坚持党对司法鉴定工作的全面领导,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在行业全覆盖,推进党建与业务有机融合、协同发展;必须进一步健全完善科学管理、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统一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促进司法鉴定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持续提升;必须进一步加强质量建设和队伍建设,严格监督管理,推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金钱、人情、虚假”鉴定和“多头、重复”鉴定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必须进一步强化司法鉴定公益属性,坚持客观公正价值导向,严格收费管理,完善保障措施,努力让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鉴定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司法鉴定在促进司法公正、维护人民权益、推进依法治国中作用进一步发挥。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流程指南》的通知-渝司发〔2020〕71号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流程指南》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流程指南》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两江新区司法局,万盛经开区党工委政法办,高新区综合执法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切实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司法局制定了《重庆市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流程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
重庆市司法局2020年12月21日重庆市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流程指南为了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切实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效率,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流程指南。
一、总体要求(一)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
(三)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严格按照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在审核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四)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不得接受未经委托方确认的鉴定材料。
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调取或者补充司法鉴定材料,司法鉴定人应当通过委托方组织实施。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修订版)-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司法鉴定人承诺书及法律依据

承诺书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确保司法鉴定质效,为法院审、执中心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规定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承诺如下:(一)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按照时限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时应遵守廉洁纪律,不得与司法技术部门工作人员、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不正当交往。
(三)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四)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鉴定材料,如需进行破坏性检验检测,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
(五)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六)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对回避的要求。
(七)司法鉴定收费应当由鉴定机构和申请人商定,协商时可以国家相关标准为基础。
(八)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法院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应当退还鉴定费用。
(九)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时依法接受监督。
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鉴定行业规定的,不仅要接受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还要接受法院处罚。
(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一)本承诺书中所指的鉴定工作,包含法院在审、执工作中委托的司法鉴定和司法评估工作。
(十二)本承诺书应由鉴定人在接受法院委托之后签订并装入鉴定意见正本。
承诺人(签章):年月日。
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实现.doc

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实现摘要鉴定人作为司法鉴定活动的具体实施主体,应当出庭接受质证,这是由其特殊的诉讼地位以及鉴定结论对于案件审判结果的决定性作用所决定的,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就其鉴定结论出庭接受质证的却极少,究其原因既有立法制度上的不完善,也有鉴定人自身的主观原因,鉴定人不出庭作证将直接影响诉讼程序的公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借鉴国外相关规定,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可以从明确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人身安全保障制度及经济补偿制度等方面着手,重新构建1套有利于我国鉴定人制度良性发展的制度设计。
关键词:鉴定人;鉴定结论;出庭作证;立法建议ABSTRACTAs the main body of the appraisal,appraiser must appear to wittness in court , its because of their unusural function in the judicature as well as the decided funtion of the appraisal result to the cases result. But in our country, appraisers are always not to appear in court on their writtings to answer the questions in the indicature practice. The reasons are what the legislation is not to be perfect and also the appraisers are not to appear in the court. But the appraisers absence would affect the fair procedure directly and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the litigants. Profiting by the corrlation stipulation of the oversea, and on the special detialls of our country, we can develop the system design which is good for the system of the appraiser again, by clearing about the appraisers duty and consuming the system of the personal safety protection and the economy compensates.Key words:Appraiser ;Appraisal result:Witness in court;Legislative suggestions..............................注:【包括:毕业,任务书,】。
司法鉴定人员出庭制度

司法鉴定人员出庭制度提要:司法鉴定人员在法院法庭或仲裁机构仲裁庭其所实施的鉴定过程、鉴定结果和意见进行解释说明,并回答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事实裁判者的询问,可以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质证权,帮助事实裁判者理解、认定司法鉴定的按要求,也“符合司法鉴定揭露事实真相、服务司法公正的目的”。
我国已确定了司法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的义务。
但是,从构建司法鉴定人出庭规则的角度上分析,在诉讼法中笼统地规定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并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还远远不够。
关键词:司法鉴定;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包括法庭和仲裁庭等,是就其所实施的鉴定过程、鉴定结果和意见进行解释说明,并回答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事实裁判者的询问的行为。
但是,这里所要论述的司法鉴定人出庭行为不仅限于此,而且还包括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可称为专家辅助人受诉讼当事人聘请出庭就司法鉴定相关问题提出意见、进行询问或者与司法鉴定人对质的行为。
因此,出庭规则,是指规范司法鉴定人、专家辅助人出庭行为的规则。
司法鉴定人出庭是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质证权,帮助事实裁判者理解、认定司法鉴定的按要求,也“符合司法鉴定揭露事实真相、服务司法公正的目的”。
而规范的出庭行为是司法鉴定人出庭的目标得以实现的有力保障。
其次,司法鉴定人在法庭上展现规范的专业的行为举止,尊重同行,准确规范地回答各种询问,如此规范的出庭行为有利于增进社会公众对司法鉴定活动和司法鉴定执业人员的理解,从而树立司法鉴定人员的职业形象。
司法鉴定人员充分准确地阐释司法鉴定的过程,分析司法鉴定检验的结果和鉴定意见、方法和行为,在任何时候都应当误了非议、大方得体,并与适当的伦理行为保持一致。
一、出庭规则的要求1.依法出庭依法出庭是出庭规则的前提性要求和规范出庭行为的基础。
在我国,尤其要强调司法鉴定人出庭,因为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出庭的几率非常小,只有 1.7%左右,远远低于美国专家证人的出庭率。
在英美法系,专家证人需要出庭提供专家证言,对其检验报告进行解释,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交叉询问,出庭是一种常态。
浅析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制度

浅析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制度化了鉴定人不出庭的理念。
从司法实践看,鉴定人的出庭率极低,导致鉴定人出庭的法律规定形同虚设。
新刑诉法第187条明确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是我国首次在刑事诉讼中将鉴定人出庭作为一种义务予以明确,不仅对鉴定人出庭的案件范围作了合理的限定,还对鉴定人不出庭的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规定,为鉴定人出庭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应当值得注意的是,新刑诉法对鉴定人出庭的案件范围所作的合理限定仍然是以人民法院的裁量权为依托,即鉴定人是否需要出庭是以人民法院的决定为准。
这一规定仍然需要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立法理念、厉行法治的基础上合理、准确的适用裁量权,方能使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发挥积极作用。
二、正确适用和规范鉴定人出庭新刑诉法对于鉴定人出庭作证作出的仍然是较为原则性规定,其薄弱环节在于作证程序规范的缺乏,如何在实践中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范势在必行。
笔者认为,鉴定人出庭作证规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申请。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应当在庭前或是庭审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庭前申请的应以书面为宜,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在期限内作出答复。
当庭申请的可以口头申请,合议庭可以当庭经过合议后作出是否准许的答复或在休庭后再作出答复。
(2)鉴定人出庭的通知。
当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要求鉴定人出庭,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82条之规定通知鉴定人,并将通知书在开庭三日以前向鉴定人送达。
(3)鉴定人作证资格的审查。
在国外,专家证人在作证以前,由法院(或者律师)对其教育、训练或经验等作必要的询问,以确定他具有资格。
但我国新刑诉法对此没有进行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可在庭审前书面审查鉴定人身份,在开庭时依照新刑诉法第185条的规定,宣告鉴定人名单并当庭核实其身份,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对鉴定人申请回避。
论司法会计鉴定中的鉴定人出庭制度

论司法会计鉴定中的鉴定人出庭制度【摘要】司法会计鉴定作为司法鉴定的一部分,在诉讼过程中发挥着重大作用,它解决了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为法官判案提供了重要依据。
可就在我们认识到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证据价值的同时,也看到这一证据在实践中存在质证困难。
不能或者无法质证成为辩护方遇到的一个巨大难题。
与此相伴的是,作出该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鉴定人极少出庭参加质证,这就缺乏了质证开展的前提条件。
因此,明晰鉴定人出庭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了解我国的制度构建现状,完善现行的司法会计鉴定中的鉴定人出庭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司法会计鉴定;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司法鉴定结论是我国的法定证据形式之一,毕竟仅是证据的一种,不是客观真实的完全反映,其客观性、合法性、相关性都需要在法庭上经过质证。
鉴定结论只有经过质证才有可能成为有效证据。
而质证制度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便是鉴定人出庭制度。
这一制度作为质证程序开展的一个重要环节,直接影响到鉴定结论在该案中可能的定性,进而影响到审判程序及结果的公正。
一、司法会计鉴定中鉴定人出庭制度的内涵司法鉴定制度是重要的诉讼证据制度之一,在理论和实践中占有重要地位。
在司法证明活动中,司法会计鉴定的鉴定人出庭制度是指作出该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有鉴定资质的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出庭作证的制度。
之所以对此进行强制规定,就是为了让鉴定人亲自出现在法庭上发表证言,证明鉴定结论虽然是对各种反映客观事实的鉴定材料分析得出的拟制事实,但这种判断性结果是建立在科学实验基础上,可以对涉案的专业性问题鉴别、评判。
同时,鉴定人出庭也是遵循言词规则的具体体现,是司法鉴定活动的重要环节,是对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质证制度的有力补充。
在这一活动中,鉴定人作为专业人士,因委托关系被动参与诉讼,不可以主动介入到案件中,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时需要遵循回避原则,发表的鉴定结论只是专家意见,对法官没有约束力。
因此,鉴定结论需要质证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通常认为,在具体的案件中,应当严格适用证据审查制度,“专家证据会受到严密的批判性审查,这对不负责任的专家证言将构成严重威慑”。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的指导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的指导意见司规[20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了规范和指导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在法庭上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从鉴定依据、鉴定步骤、鉴定方法、可靠程度等方面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在法庭上当面回答质询和提问的行为。
二、人民法院出庭通知已指定出庭作证鉴定人的,要由被指定的鉴定人出庭作证;未指定出庭作证的鉴定人时,由鉴定机构指定一名或多名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签名的鉴定人出庭作证。
司法鉴定机构要为鉴定人出庭提供必要条件。
三、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到庭作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不到庭书面申请:(一)未按照法定时限通知到庭的;(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到庭的;(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到庭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到庭的;(五)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
经人民法院同意,未到庭的鉴定人可以提交书面答复或者说明,或者使用视频传输等技术作证。
四、鉴定人出庭前,要做好如下准备工作:(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了解出庭的相关信息和质证的争议焦点;(三)准备需要携带的有助于说明鉴定的辅助器材和设备;(四)其他需要准备的工作。
五、鉴定人出庭要做到:(一)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尊重事实;(二)按时出庭,举止文明,遵守法庭纪律;(三)配合法庭质证,如实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四)妥善保管出庭所需的鉴定材料、样本和鉴定档案资料;(五)所回答问题涉及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阐明;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应当如实回答;(六)依法应当做到的其他事项。
关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新规定

关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新规定司法鉴定人指具备《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司法鉴定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新规定司法部发布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修订后的通则共六章50条,新增10条。
新增加“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一章作为第五章,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作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必须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庭规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等。
对鉴定人出庭作证作了规范新增加“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一章作为第五章,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出庭作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必须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庭规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等。
进一步优化了司法鉴定程序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具体情形,严格鉴定人到现场提取检材的程序要求,完善了鉴定标准、重新鉴定、终止鉴定的规定,保证了司法鉴定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进一步健全了司法鉴定防错纠错机制明确补充鉴定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提高了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资质条件,规定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完善专家参加咨询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鉴定机构对鉴定人的内部监督,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
进一步完善了司法鉴定文书规范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并对司法鉴定委托书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强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增加对有瑕疵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的条件和补正措施。
进一步规范了鉴定机构与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或其委托的人,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从制度上保障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鉴定活动不受干扰,保障鉴定活动合法、公正。
司法鉴定之鉴定人出庭

司法鉴定之鉴定⼈出庭
⼀、鉴定⼈出庭的提出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当事⼈对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出庭,法院认为有必要的也会通知鉴定⼈出庭接受质询,鉴定⼈应当出庭。
鉴定⼈接到出庭通知后,认为符合不出庭作证情形的,应写书⾯申请提交法院,由法院决定其是否出庭;对法院准许不出庭的,鉴定⼈可以书⾯的形式答复当事⼈的质询。
鉴定⼈⽆正当理由不出庭的,法庭可以不采纳其鉴定意见。
经法院同意的,可以通过远程视频、声⾳传送等⽅式进⾏作证。
⼆、鉴定⼈出庭的原则
鉴定⼈出庭要尊重法庭和法官,听从法庭指挥。
鉴定⼈针对出庭提出的问题,经法官同意,可对鉴定意见进⾏补充说明或补充鉴定。
鉴定⼈出庭回答问题应局限于与鉴定意见相关的问题,主要说明鉴定程序的公正性和鉴定意见的可靠性等,不就专门问题的不同学术观点展开讨论或争论。
还有⼀点很重要:鉴定⼈出庭要考虑到当事⼈和法官不是专业⼈事,要使⽤明⽩易懂的语⾔或形式多样化的说明,必要时可举⼀些例⼦,或者提供直观形象的照⽚和草图来说明问题。
2020年5月14日起实施的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2020年5月14日起实施的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医类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法医学各专业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法医类司法鉴定依据所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分为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等。
第二章法医病理鉴定第四条法医病理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与法律问题有关的人身伤、残、病、死及死后变化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法医病理鉴定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判断,死亡时间推断,损伤时间推断,致伤物推断,成伤机制分析,医疗损害鉴定以及与死亡原因相关的其他法医病理鉴定等。
第五条死亡原因鉴定。
依据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等相关标准,基于具体案件鉴定中的检材情况、委托人的要求以及死者的民族习惯等,按照所采用的检查方法进行死亡原因鉴定或分析。
死亡原因鉴定通常有以下类型:尸体解剖,死亡原因鉴定。
通过进行系统尸体解剖检验(包括但不限于颅腔、胸腔、腹腔等);提取病理检材,对各器官进行大体检验和显微组织病理学检验;提取尸体相关体液或组织进行毒、药物检验,或者其他实验室检验(必要时)。
根据上述尸体解剖检验和必要的实验室检验结果,结合案情资料及其他书证材料,对死亡原因等进行鉴定。
尸表检验,死亡原因分析。
通过对尸体衣着、体表进行检验,必要时进行尸体影像学检查或提取相关体液检材进行毒、药物检验等。
根据上述检验结果,并结合案情资料等对死亡原因等进行分析。
器官/切片检验,死亡原因分析。
因鉴定条件所限,缺少尸体材料时(如:再次鉴定时尸体已处理),可以通过对送检器官/组织切片进行法医病理学检验与诊断,并结合尸体检验记录和照片、毒物检验结果以及案情资料、书证材料等,进行死亡原因分析。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20年)

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鉴定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适应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司法公正的需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安机关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是指经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并从事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鉴定,是指为解决案(事)件调查和诉讼活动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理论成果与技术方法,对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文件、证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它相关物品、物质等进行检验、鉴别、分析、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或者检验结果的科学实证活动。
第四条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循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保证登记管理工作规范、有序、高效。
第二章登记管理部门第五条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设立或者指定统一的登记管理部门,负责鉴定人资格的审核登记、年度审验、变更、注销、复议、名册编制与备案、监督管理与处罚等。
第六条公安部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部属科研机构、院校和专业技术协会,国家移民管理局及其所属单位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所属地市级、县级公安机关,以及省级公安机关所属院校、医院和专业技术协会的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登记管理部门不得收取鉴定资格登记申请人和鉴定人的任何登记管理费用。
登记管理部门的有关业务经费分别列入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的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资格登记第八条鉴定人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人资格证书》,方可从事鉴定工作。
《鉴定人资格证书》由所在鉴定机构统一管理。
《鉴定人资格证书》由公安部统一监制。
第九条个人申请鉴定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职或者退休的具有专门技术知识和技能的人民警察;公安机关聘用的具有行政编制或者事业编制的专业技术人员;(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人民警察职业道德;(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鉴定项目相关的高级警务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或研究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与所申请从事鉴定项目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四)所在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鉴定机构资格证书》;(五)身体状况良好,适应鉴定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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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
轰动全国的“黄静”案中,五份不同的法医鉴定一度成为焦点。
也许普通大众对司法鉴定人的印象限于《大宋提刑官》里“重证据实、民命为重”的宋慈。
然而,在现实生活
中,谁都可以做鉴定人吗?鉴定人必须出庭接受质证吗?鉴定人出庭时该如何应对对方律师们的“百般刁难”?这些都是司法鉴定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近日举行的中国首届司法鉴定高峰论坛上,相关政府官员、专家学者、辩护律师乃至鉴定机构人员纷纷对上述问题提出了看法。
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中国司法杂志社总编王公义介绍了英国的司法鉴定制度。
在英国,对司法鉴定人的管理呈加强趋势,以往具有各行业职业资格和专业职称的人员,经法庭确认都可以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并没有另外的条款,完全由市场进行调节,优胜劣汰。
但自两年前开始,根据议会通过的法案,设立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登记委员会,四年一个周期,进行非强制性的执业资格登记。
也许有人会提出疑问,这样的制度能保证鉴定人提供高质量的鉴定结论吗?王公义-解释说,如果鉴定人错误鉴定、违规操作或不按规定出庭,其鉴定结论自然无法被采信,鉴定人将被市场淘汰出局;如
果鉴定人违法或作虚假鉴定,更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严重者被刑罚处理。
“在英国,大学、科研院所和医疗等机构的司法鉴定人是向控辩双方提供司法鉴定的强大力量,占司法鉴定市场的绝大部分。
”王公义说,“他们是完全独立的社会化、中立性的司法鉴定人。
”
也有一些司法鉴定机构的代表发出了不同的声音。
如重庆法正司法鉴定所的叶元熙就认为,目前中国司法鉴定准入门槛太低了,如果说重新鉴定屡屡出现劳民伤财的话,那么准入门槛太低导致的鉴定人的素质无法保障则“难辞其咎”。
针对我国鉴定人出庭的现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樊崇义教授在研讨会上说,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独立的言词证据,应当接受控辩双方或当事人的发问,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鉴定结论的法庭质证却流于形式,鉴定人不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法庭也无从对鉴定的各个环节进行审查,起不到应有的质证作用。
何以会出现这种现象?樊崇义细数了我国鉴定结论质证程序存在
的问题。
一是缺乏鉴定结论的庭前开示程序;二是立法的矛盾规定导致鉴定人出庭难,质证流于形式;三是质证程序过于职权化;四是对鉴
定结论的质证存在单向性、片面性;五是“质证异议”问题的解决寄予重新鉴定。
该如何“对症下药”?樊崇义认为,审视我国现存的鉴定结论质证程序,在剖析其存在的问题基础上,应当重构我国鉴定结论质证程序:确立鉴定结论庭前开示程序,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完善鉴定结论的交叉询问程序,引入专家辅助人参与质证的制度。
“要充分认识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的意义。
”就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顾永忠教授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他认为,鉴定结论的特点决定了较之其他证据的提供者,鉴定人更应该,也更能够出庭接受质证。
这是因为,鉴定结论属于言词证据,较之实物证据更具可变性;鉴定结论属于意见证据,较之其他证据更具主观性;鉴定结论具有“科学性”,较之其他证据更需说理性;鉴定结论具有“超脱性”和“职业性”,鉴定人出庭阻力干扰校同时,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既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也体现了程序公正。
此外,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有利于鉴定人素质的提高和鉴定事业的发展。
在提高鉴定人的能力方面,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所长沈敏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应通过岗前能力确认、岗前和岗位培训、
执业中的能力验证活动、人员监督等措施确保鉴定人的初始鉴定能力和持续鉴定能力。
顾永忠从多方面详细分析了鉴定人该如何应对咨询。
“首先要树
立信心,勇于接受挑战。
”他鼓励鉴定人说,鉴定人都是专业技术人员,较之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辩护人,具有很强的专业优势。
鉴定结论一般都是在较为可靠、先进的技术设备条件下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知识积累基础上形成的,较之其他证据更具科学性和可靠性。
鉴定人都是在鉴定机构的组织领导下进行鉴定活动,能够得到组织的支持和同仁的协助,有的时候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因此,“面对出庭质询,鉴定人应当信心百倍”。
同时,顾永忠还提示:鉴定人出庭前要对他方如何质证进行预测,做好准备;要分析预测鉴定结论存在的问题特别是薄弱环节;要分析
预测在诉讼活动中他人将对鉴定结论提出何种质证意见;要对预测到
的问题进行重点准备,必要时要进行接受质证的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