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cpa课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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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述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亦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 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法可由当事人请 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对于动机或目的的错误认识一般不能构成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受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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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为内容表现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 + 法律关系的客体 + 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产生、变动及消灭的原因:法律事实
◦ 法律事实包括:事件 和 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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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经济法与经济法体系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和。 经济法的体系主要由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经济活动法三部分构成。 此外,与经济法密切相关的还有经济诉讼与仲裁法律制度。
经济法CPA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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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 法律的一般理论 一、法律的特征 (一)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二)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三)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四)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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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含义 (二)法律规范的种类
◦ 3、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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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 1、概念: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法 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根据的法律行为。
◦ 所附的条件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
◦ 2、条件的分类 ◦ 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附延缓条件亦称附停止条件 ◦ 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附解除条件亦称附消灭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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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及不发生 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但受欺诈而签订的合同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的除外) ◦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但受胁迫而签订的合同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的除外) ◦ 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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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撤销权 受重大误解、受欺诈、受胁迫、被乘人之危的一方有撤销权 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该1 年的时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者处长。
(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和被撤销后,该民事行自开始时 即无法律效力;并将产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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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
◦ 法律行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这的条件时才可以成立,一般需要满足当事人、意思表示及标的三个 基本的构成要素。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
◦ 法律行为成立后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才可以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生效。一般而言,法律 行为成立时即生效,在特殊的情况下法律行为成立后可以延缓生效或者不生效。
◦ 法律行为应当具备有效的实质要件和有效的形式要件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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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生效的实质要件
◦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 3)该法律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行为生效的形式要件
◦ 1)口头形式 ◦ 2)书面形式 ◦ 3)推定的形式:例如基于多年长期合作的合作一方的某种事实行为 ◦ 4)沉默方式或者说默示的方式:这种只有存在法律的明确规定才可以,否则不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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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系 大陆法系,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 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海洋法系或判例法系 两大法系的区别:
◦ 法律渊源不同 ◦ 法官权限不同 ◦ 诉讼程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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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体系 我国法律体系是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与 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共同组成的一个有机的法律系统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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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律行为制度
一、法律行为理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法律行为的特征有:
◦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 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 是一种合法行为
要注意“法律行为”同“民事行为”的区别
◦ 民事行为除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外,还包括无效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 事行为,以及非法民事行为。
◦ 授权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 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 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
(三)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 假定 + 模式 + 后果 [假定 + 行为 + 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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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渊源和法系 (一)法律渊源
◦ 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 ◦ 部门规章 ◦ 司法解释 ◦ 国际条约或国际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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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意思表示应当采用明示的表示方式,仅仅在十分特写的情况 下(一般是指只有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以默示的状态或方式成立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可分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和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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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行为的分类
◦ 单方法律行为: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 ◦ 多方法律行为:合同、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 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 要式法律行为:票据法律行为 ◦ 不要式法律行为:口头合同法律行为 ◦ 主法律行为:借贷合同法律行为 ◦ 从法律行为:对借贷合同进行担保的担保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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