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违处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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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县xxx实业有限公司xxx煤矿违纪违规处理细则

二0一九年

xxxxxx矿发[2019]45号

xxx县xxx实业有限公司xxx煤矿

关于公布实施《违规违纪处理细则》的

通知

矿属各单位、职能部门、各班组:

xxx县xxx实业有限公司xxx煤矿《违纪违规处理细则》已经公司安全办公会议于2019年1月5日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元月5日起施行,原2016年12月26日公布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xxx煤矿三违处罚细则》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0一九年一月五日

附:xxx煤矿《违规违纪处理制度》

主题词:公布实施违规违纪处理细则通知

报送:xxx公司

抄送:矿长,副矿长,矿各部门,各班组,办公室存档。xxx煤矿办公室2019年1月5日印发

(共印25份)

目录

第一章劳动纪律篇 (1)

第二章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篇 (4)

第三章入井规定篇 (5)

第四章采煤篇 (6)

第五章掘进篇 (10)

第六章机电运输篇 (13)

第七章一通三防篇 (16)

第八章涉爆篇 (19)

第九章文明生产篇 (21)

第十章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篇 (22)

第十一章附则 (22)

xxx县xxx实业有限公司xxx煤矿

违纪违规处理细则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惩戒教育安全生产违纪违规人员,从而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劳动纪律篇

第01条不服从管理和工作安排的,处50元至200元罚款。

第02条旷工的,除不计考勤外,一般工人按50元/天处罚,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按100元/天处罚;迟到、早退的,一般工人按30元/次处罚,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按50元/次处罚;连续旷工3天以上的,予以除名。

第03条酒后上岗的(入井前四小时内不得饮酒),或者岗中饮酒(包括啤酒、白酒、葡萄酒)的酒后闹事的,对相关责任人(含检身员)处50元至200元罚款。累教不改的(超过3次),予以开除。

第04条因受到处罚(可以提出申诉)而抗工的,按50元/天计算罚款。抗工天数达到3天以上的予以开除。

第05条在井下睡觉或闭目养神的(含地面上班时间内睡觉),根据情节处50元至200元罚款屡教不改的(超过3次),予以开除。

第06条未经同意,私拿他人工具使用,导致丢失、损坏的,除赔偿外(包括因此造成的误工损失),处20元至50元罚款。

第07条寻畔滋事、聚众闹事,在矿区或井下打闹的,根据情节处

50元至500元罚款。

第08条擅自进入井下密闭或栅栏内,及与本人工作无关的区域,处50元至200元罚款。

第09条无正当理由损坏井下各类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的,除赔偿外,处50元至200元罚款。

第10条因受到违章处理,对管理人或举报人辱骂、打击报复的,处50元至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11条带头、唆使他人抗(罢)工或阻碍企业生产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12条因设备故障或临时停电,在矿领导未宣布放弃当班生产前,作业人员擅自离矿下班而影响生产的,处责任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13条擅自将非本单位人员带入矿区而发生打架、偷抢等事件的,由带入者承担相关经济责任,并处50元至200元罚款。

第14条未经矿领导批准,擅自将外来人员带入井下的,处责任人1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处责任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15条未经安全管理科批准,擅自调换工种的,对相关责任人处1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处相关责任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16条偷盗企业、私人财产的,除返还或赔偿外,处50元至500元罚款。

第17条员工家属在矿区矸石山、堆煤场所、井口区域捡煤的,

对该员工处50元至100元罚款。

第18条不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或者车辆、行人经过提升井口时,不听从井口作业人员指挥而强行冒险通过的,处20元至50元罚款。

第19条未经批准,不参加会议和培训的,每次处50元罚款;未经批准迟到、早退的,根据时间长短,每次处30元至50元罚款。

第20条会议或培训过程中,在会场或培训室内接听手机或手机铃声响起的,每次处20元罚款。

第21条在上班时间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工作或活动的,处责任人50元至200元罚款。

第22条上班时间内,不坚守工作岗位擅离职守的,除不计当班考勤外,处50至100元罚款;擅离职守发生事故的,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23条未经批准,不按规定值班的,处责任人50元至200元罚款。

第24条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后勤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事故或影响生产的,根据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处50元至2000元罚。

第25条未经矿领导批准,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加工、制作、修理物件的,处100至200元罚款,涉及企业电费和材料的,应加收电费和材料费。

第26条对“三违行为”熟视无睹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

罚款;发生事故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27条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发生事故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28条不安有关规定或标准指挥安排,导致设备安装或其他构筑设施反工的,处责任人100元至500元罚款。

第29条不落实工作安排,不落实会议决定而影响安全和生产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发生事故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30条不按规定进行相关记录,或记录不及时、不完善的,或记录与实际不符的,处责任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31条未经矿长批准,不按带班计划下井带班的,除不计考勤外,处500元罚款;下井带班迟下井、早出井的,根据迟到、早退时间长短,处50元至200元罚款;应带班而未带班、带班迟下井或早出井,发生事故的,除按《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处罚外,根据情节另外处50元至500元罚款。

第32条不按规定执行手上交接班,导致不能及时供电供风而引起瓦斯超限的,根据报警等级处责任人100元至300元罚款。

第二章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篇

第33条未按规定进行风险管控和开展隐患排查(包括岗位隐患排查)或风险管控、隐患排查不到位的,根据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处50元至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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