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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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愁 安放于心的守望——《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立法简介

乡愁 安放于心的守望——《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立法简介

时代主人2016.10●“暧暧远人村,依依墟里烟。

狗吠深巷中,鸡鸣桑树颠。

”置身江西传统村落,在粉墙黛瓦中触摸岁月的沧桑,在千年窑火中品味青花的素雅,在小桥流水中仰望古樟的葱茏,在宁静悠然中平抚心灵的躁动。

乡土、乡情、乡趣、乡俗,让人驻足,让人沉醉。

“中国最美的乡村”俨然成为江西的名片。

为留住乡愁,使传统村落不再沉寂,2015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向省委、省政府送阅《凭什么来护佑故土家园———赴皖调研“古村落保护与利用”考察报告》,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一致认可报告提出的从法治建设入手,加强古村落保护的建议。

2016年9月2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首部传统村落保护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围绕着“保护什么?”“谁来保护?”“怎样保护?”这三个核心问题,立法者下足了功夫。

一、传统村落法意的权衡由于没有上位法,何为“传统村落”,成为立法应首要解决的问题。

国家是自2012年起开展传统村落申报认定工作的。

当年,我省共登记上报700余个村落。

2012-2014年,我省分三批共125个村落入选中国传统村落,列全国第6位。

传统村落的界定若仅限定为国家名录范畴,远不能满足我省传统村落保护的需求。

但传统村落保护若全保尽保,有无必要?是否能够?目前,我省入选的125个中国传统村落在完成有关工作后,可获得300万元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2015—2016年,江西的省本级财政又整合了2亿元用于20个传统村落开展保护项目实施。

为了加大传统村落保护资金的投入,有的建议设立发展基金,有的建议设立专项资金。

但是,政府性基金和财政专项资金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设立,地方性法规不能创设。

近年来,国家不断清理、缩减政府性基金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

因此,关于传统村落保护资金的投入,《条例》第五条和第十条主要从财政预算保障、财政资金整合、信贷支持和发挥政府引导社会资本作用等方面作了相关规定。

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第三章保护与利用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传统村落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建设美丽乡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传统村落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抢救优先、合理利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传统村落保护的投入和扶持。

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传统村落保护负主要责任,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各项工作。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全省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申报、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传统村落内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旅游、财政、环保、国土、林业、农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统村落的日常管理,具体承担以下工作:(一)配合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二)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护发展项目;(三)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四)依法制止违反规划的行为;(五)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第七条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做好以下工作:(一)按照法律、法规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要求,做好村民宣传和传统村落保护工作;(二)组织村民制定村规民约,指导、督促村民按照传统村落保护要求,保护文物古迹,合理使用传统建筑;(三)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四)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的构件,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五)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命名江西省第一批省级传统村落的批复-赣府字〔2017〕5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命名江西省第一批省级传统村落的批复-赣府字〔2017〕5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命名江西省第一批省级传统村落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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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命名江西省第一批省级传统村落的批复
赣府字〔2017〕54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旅发委:
你们《关于恳请批准公布第一批省级传统村落的请示》(赣建文〔2017〕94号)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你们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命名江西省第一批省级传统村落。

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照《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布。

2017年7月18日
——结束——。

江西制定传统村落整体保护规划

江西制定传统村落整体保护规划

信息化建设4结语业财一体信息化建设是勘察设计行业 转型升级的客观要求,也是企业总体信息化 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业财一体化系统是由 不同业务领域的管理系统和模块组成,具有 复杂性、系统性、科学性的大型管理工程。

只 有结合自身发展的实际需求,更新企业业财 融合理念,规划并积极推动业财一体化建 设,才能实现降低企业成本和风险,提升企 业经济和管理效益,把握数字化转型机遇,推动管理与技术创新,数字与智能化转型升 级,实现企业价值创造。

参考文献:[1|吕俐.信息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血转型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一体化智能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经验谈[)].中国勘察设计2〇14(〇5):62-65.[2] 李延滨.业财一体化在建筑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运用方法及优化对策[J].金融经济,2019(16):126-130,[3)孙华男,韩志慧.事业部制央企推行业财一体化的研究〇].价值工程,2019,20(15):48-50.•信息•江西制定传统村落整俥保护规划为把传统村落改造好、保护好,指导 全省传统村落整体性、系统性、有效性保 护,近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江西省传统村落整体保护规划》,进一步 完善全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顶层设计。

为全面摸清家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江西启动了全省的传统村落调查登记工作,共登记上报800余个传统村落。

根 据规划,到2025年,江西省将初步构建起传统村落保护体系,全省传统村落得到基 本保护,村落人居环境得到全面提升,传 统村落成为乡村振兴先行示范区。

到2035 年,全省传统村落得到全面有效保护,建成3处传统村落集中连片示范区,作为江西乡村振兴和旅游发展的样板区、传统文化的重要展示区和示范区。

同时,这一规划对传统村落的发展路径进行了分类指弓I,根据传统村落的资源情况、产业特点和发展条件等,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分别提出重点发展、嵌入发展、融合发展、活化传承等适应不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思路,并对传统村落依托的城市、产业、交通、旅游服务等支撑体系提出完善策略。

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传统村落,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建设美丽乡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较为丰富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具有地域文化特色或者传统风貌的村落。

第四条传统村落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抢救优先、活态传承、合理利用、兼顾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注重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坚持保护与改善村(居)民生产生活相结合,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安排保护发展资金。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统筹整合各类财政资金,用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传统建筑保护等工作。

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传统村落保护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应当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各项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发展改革、旅游、财政、环保、国土、林业、农业、公安、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相关工作。

第八条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日常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配合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二)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护发展项目;(三)协助落实消防安全、白蚁防治责任;(四)依法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行为;(五)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现行有效发布:2017-10-07实施:2017-10-07基本信息效力级别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7-10-07实施日期2017-10-07发布机关国务院法律修订2008年4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发布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与管理,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国家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申报与批准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城市、镇、村庄,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三)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四)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4.01•【字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8号•【施行日期】2002.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8号)《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由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4月1日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2年3月28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和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加快本省城镇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镇包括村庄、集镇、建制镇(不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一)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二)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三)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

第四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有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组织村镇规划的编制、调整和实施,建立健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档案;(三)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的审核、审批工作;(四)负责村镇规划区内公共设施和村容镇貌的管理工作;(五)依法查处违反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农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办法

农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办法

农村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农村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发展活动。

第三条农村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二)尊重历史、尊重传统、尊重自然、尊重人文;(三)整体保护、活态传承、创新发展、共建共享。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所需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财政、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传统村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保护规划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农村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明确保护范围、保护重点、保护措施、发展目标和实施步骤。

农村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并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第八条农村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规划期内,确需调整农村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九条农村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村落的历史沿革、现状和价值评估;(二)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三)保护原则和目标;(四)保护措施和实施步骤;(五)发展定位和产业发展策略;(六)保障措施和监管制度。

第三章保护措施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等进行认定,并予以保护。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7〕2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7〕2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7〕2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全面提升我省文物保护利用水平,加快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到2020年,文物事业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文化“走出去”、提高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中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努力实现从文物大省向文物强省的新跨越。

——全面摸清全省文物资源状况,建立起遍布城乡的文物保护网络,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得到落实,有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基本实现向公众开放。

——建立完善主体多元、结构优化、特色鲜明、富有活力的博物馆体系,馆藏文物展示利用效率明显提升,文博单位文化创意产品体系逐步形成,文物保护的科技含量和信息化水平逐步提高,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作用更加彰显。

——设区市级以上博物馆馆舍设施建设全面改善,馆藏文物技术保护和预防性保护水平逐步提升。

——文物行政执法能力不断增强,安全设施设备和力量建设逐步健全,建立完善文物安全防范体系、安全责任体系和执法督察体系。

——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有所拓展,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

二、明确职能责任(一)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责任主体,要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切实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管理和监督职责。

传统村落保护文件

传统村落保护文件

传统村落保护文件
1.前言
随着现代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许多具有历史文化底蕴的传统村落正日渐式微甚至消失。

保护和传承传统村落具有重大意义,不仅能够保护珍贵的文化遗产,也是对我们民族优秀传统的弘扬。

为了确保传统村落的有效保护,特制定本保护文件。

2.保护目标
本文件旨在保护具有历史、文化、科学、经济、社会等综合价值的传统村落。

这些村落包括:保存完好的历史文化景观村落、民族特色村落、传统手工艺村落等。

3.保护原则
(1)尊重历史和文化传统,保持村落原有风貌;
(2)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实现可持续发展;
(3)因地制宜,注重特色保护;
(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形成合力。

4.保护措施
(1)立法保护: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保护责任和要求;
(2)规划引导:编制保护规划,科学规范保护活动;
(3)资金支持:政府投入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4)人才培养:加强专业人才培养,提供技术支持;
(5)宣传教育: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众意识;
(6)产业发展:发展特色产业,提高村民收益。

5.保护管理
成立传统村落保护委员会,统筹协调保护工作,并建立保护监督机制。

委员会由政府、专家、村民等多方代表组成,确保决策科学民主。

6.结语
传统村落是中华文明的见证,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

让我们共同努力,用实际行动保护好传统村落,将中华民族灿烂文化遗产代代相传。

江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

江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

江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江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已经2008年1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新雄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三日江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正常生活;(二)财政供养为主;(三)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相结合;(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不断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条件,提高供养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统计、卫生、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上报和供养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受理、民主评议、公告、上报和日常生活照料工作。

第五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捐助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2019)

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2019)

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27•【字号】•【施行日期】2019.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2016年9月22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第三章保护与利用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传统村落,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建设美丽乡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较为丰富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具有地域文化特色或者传统风貌的村落。

第四条传统村落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抢救优先、活态传承、合理利用、兼顾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注重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坚持保护与改善村(居)民生产生活相结合,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安排保护发展资金。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统筹整合各类财政资金,用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传统建筑保护等工作。

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传统村落保护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应当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各项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江西制定传统村落整体保护规划

江西制定传统村落整体保护规划

建筑管理Building Management 建筑技术开发Building Technology Development第48卷第2期2021年1月|项目经理|安全负贡人安全员|技术负贵人—安全员工材料部门^ 7安装部门负责人丄劳资预图1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机构网络位应对各部门制订管理制度。

例如,应给工人足够的休息时间,不能一味追求建设速度。

针对材料管理部门,铁路需要的成本材料都由该部门批准下发,该部门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中规定的数量下发材料,不能浪费资源也不得偷工减料。

对于施工部门应制订制度,让施工部门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去建设项目,不能与建筑建设工艺相违背。

这就说明在建筑建设过程中应严格管理,将制度细化、标准化,将遵守规定这一理念贯穿于参加建设部门的每一个人,上面严格管理,下面自觉遵守。

2.2加强对建设工程资源的控制和管理单位应更加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部门、设计部门及监管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各自的职责所在,加强彼此的沟通与合作,一起针对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方案的分析,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贯彻落实管理措施,为建筑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提供重要保障,实现建筑工程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建筑工程的根本就是成本利用,如果想让建设单位的效益最大化,一定要按标准使用成本。

成本管理部门应增加对各类成本的了解,选择性价比更高的成本方案。

而且各个单位应珍惜使用设备,防止设备损坏换新,减少不必要的支出。

单位也应沟通好各项事宜,同时,建设单位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禁出现违法的行为,消除建筑建设工程中的质量隐患。

2.3加强施工监管力度建筑建设工程中,参加建设的单位应多注意施工部门,建筑建设成功后不仅要关注当下的使用情况,还应关注建筑的延续使用情况,这都是施工部门的职责。

施工单位是出现突发情况的主要部门,上级单位应重点监测施工部门,排除安全隐患。

监管时针对地质复杂的地段,应通过多种形式的勘测方式,不漏掉任何一种安全隐患,要保证获得的所有勘测数据可靠、精确。

江西省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规划编制与实施暂行办法

江西省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规划编制与实施暂行办法

江西省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规划编制与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的保护工作,科学合理地编制保护规划,统筹安排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内的各项保护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和《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并参照建设部、国家文物局颁布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申报国家、省级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必须按本办法编制和实施保护规划;已获得国家、省级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称号但尚未编制保护规划的,应按本办法完成保护规划的编制,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参与编制。

第四条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规划的编制单位,应具有乙级以上城市规划资质。

第五条编制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规划,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遵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六条保护规划是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依法进行保护和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其任务是:认真调查和分析历史文化名村名镇的历史沿革、现状风貌、建筑特色和环境质量,结合村镇自身的发展要求,研究确定对现存的下述各类保护对象实施有效保护:(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二)尚未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三)由不可移动文物和其他因素组成的街巷、场地等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空间形态;(四)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和有历史价值的自然遗迹;(五)具有保护价值的水环境;(六)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物体。

保护规划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各类保护对象确定有效保护措施,对村镇保护和建设进行统一部署;科学合理地安排建设用地,达到保护和建设相得益彰的目的。

第七条编制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规划,应当严格保护各类保护对象的历史真实性、环境整体性和文化多样性,以最大限度地真实保护和忠实传递历史文化遗产所承载的历史文化信息。

DB36T 1380-2021江西省赣派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指南

DB36T 1380-2021江西省赣派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指南

ICS13.020Z06DB36江西省地方标准DB36/T1380—2021赣派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指南Guidelines on the protection and utilization of traditional villages of Ganpai2021-04-23发布2021-11-01实施目 次前 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基本原则 (2)5村落保护措施 (3)6村落设施提升 (7)7村落建筑安全 (8)8村落利用 (9)附录A(规范性)赣派民居传统特征及修缮要点 (11)附录B(规范性)传统建筑分类修缮要求 (14)附录C(规范性)各类传统建筑修缮总体要求 (16)参 考 文 献 (18)赣派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指南1范围本文件提供了赣派传统村落的村落保护措施、村落设施提升、村落建筑安全和村落利用等方面的指导。

本文件适用于指导江西省行政区域内赣派传统村落(包括被列入中国传统村落、省级传统村落和县级传统村落,以及其他未被识别、但具有赣派建筑特色需要保护的村落)的布局、建筑及其周边自然环境保护与利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18973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9095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37066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导则GB/T3707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导则GB/T38353农村公共厕所建设与管理规范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201防洪标准GB5035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GB51017古建筑防雷工程技术规范CJJ124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T163村庄污水处理设施技术规程DZ/T0284地质灾害排查规范DZ/T028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JGJ/T245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QX189文物建筑防雷技术规范QX/T231古树名木防雷技术规范WW/T0076文物保护利用规范名人故居DB36/T962古树名木养护复壮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GB50357和WW/T007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古村落保护条例

古村落保护条例

古村落保护条例第三章保护和利用第十五条对古村落应当实行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古村落保护规划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古村落保护规划的要求。

古村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古村落保护规划,完善古村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住环境。

第十六条禁止在古村落重点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古村落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

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公路、铁路、高压电力线路、输油管线、燃气干线管道不得穿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保护规划逐步迁出。

(浙江)在古村落重点保护区内翻建、改建、修缮房屋,装饰、装修建(构)筑物,设置标识、临街广告等,应当符合古村落保护规划要求,并报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基础设施以及进行绿化配置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

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规范新建、扩建基础设施以及进行绿化配置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保障方案,明确相关布局、措施等。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改建、翻建建筑物,因保持或者恢复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的需要,难以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的,在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且不减少相邻居住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的前提下,可以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浙江)第十七条经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在古村落风貌协调区内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其色调、体量、高度、形式等应当符合整体风貌要求,并保证古村落重点保护区轮廓线和主要视线走廊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对古村落内有损毁危险的古建筑进行普查登记,并将普查登记结果报文化部门。

文化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部门根据普查登记结果,组织编制古建筑抢救修缮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江西制定全国首部传统村落保护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西制定全国首部传统村落保护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西制定全国首部传统村落保护省级地方性法规
佚名
【期刊名称】《小城镇建设》
【年(卷),期】2016(0)12
【摘要】全国首部传统村落保护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于2016年12月1目起开始实施,留住“乡愁”实现有法可依。

【总页数】2页(P11-12)
【关键词】地方性法规;传统村落;江西省;保护;省级;有法可依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0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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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文档Document Writing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传统村落是农耕文明的重要载体,拥有独特的的人文与自然景观,以及强烈的地域文化特色,极具保存与保护价值。

在城镇化进程中,传统村落的消失速度令人堪忧,保存状况也是好坏不一。

下文是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欢迎阅读!江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传统村落,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建设美丽乡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较为丰富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备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具有地域文化特色或者传统风貌的村落。

第四条传统村落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抢救优先、活态传承、合理利用、兼顾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注重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坚持保护与改善村(居)民生产生活相结合,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安排保护发展资金。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统筹整合各类财政资金,用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传统建筑保护等工作。

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传统村落保护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应当建立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各项工作。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文物)、发展改革、旅游、财政、环保、国土、林业、农业、公安、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相关工作。

第八条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日常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配合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二)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保护发展项目;(三)协助落实消防安全、白蚁防治责任;(四)依法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行为;(五)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工作。

第九条传统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做好以下工作:(一)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宣传工作;(二)依法组织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将传统村落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居)民按照传统村落保护要求,保护文物古迹,合理使用传统建筑;(三)对有损毁危险的传统建筑进行登记,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四)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的构件,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五)协助落实消防安全、白蚁防治责任;(六)对违反传统村落保护规定和要求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风险补助等措施,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传统村落保护。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认领、租赁、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

第十一条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应当调动原住村(居)民参与的积极性,保障原住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影响原住村(居)民的生产生活。

第二章申报认定和规划编制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村落,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以申报江西传统村落:(一)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总量超过村庄建筑总量的三分之一,较完整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二)村落选址具有传统特色和地方代表性,利用自然环境条件,与维系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反映特定历史文化背景;(三)村落格局鲜明且保存良好,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四)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鲜明,传承形式良好。

第十三条申报江西传统村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三)保护范围;(四)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清单及照片;(五)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申报的意见;(六)保护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十四条申报江西传统村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江西传统村落经批准后,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

江西传统村落的评审认定程序和评价指标体系,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制定。

申报中国传统村落,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与条件,从已批准公布的江西传统村落名录中推荐。

第十五条传统村落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二)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三)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四)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及近期保护项目;(五)传统格局、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要求及措施;(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传播要求;(七)村落发展定位及发展途径;(八)村落人居环境规划。

第十七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合理安排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范围、基本内容等相衔接。

第十八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通过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意见。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关情况作为报送审批材料。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护发展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九条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经批准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的公共场所设置展示牌,公示本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经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编制、报批、公布和备案:(一)保护范围内的历史文化遗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二)传统村落发展定位、发展途径发生变更的;(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评估论证需调整的;(四)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批准机关认为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保护与利用第二十条传统村落应当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第二十一条传统村落的保护与利用应当注重传统文化的延续性,保护传统村落内承载历史记忆、农耕文明的各类载体,传承传统习俗和传统技艺。

第二十二条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传统村落普查工作,登记传统村落的数量、种类、分布、现状等情况,建立传统村落保护管理信息系统,按照一村一档的要求制作传统村落档案,明确保护内容和实施步骤等。

第二十四条对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依法核发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违反保护发展规划的活动:(一)开山、采石、取土、开矿、毁林开荒、填湖造地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二)占用保护发展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域、塔桥亭阁、堤坝涵洞、道路等;(三)修建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四)其他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外,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二十七条在传统村落建设控制地带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其色调、体量、高度、形式等应当与整体风貌相协调,且不影响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轮廓线和主要视线走廊。

对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通过补助、奖励等方式,选择有代表性的实施示范改造;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示范改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维护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初的原则,采用传统技术、传统材料,并在传统村落保护专家的指导下由传统工匠施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培训传统工匠,不断提高传统工匠的技术水平。

第二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

标志牌应当自保护发展规划批准之日起九十日内设置完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完善传统村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住环境和居住条件。

第三十条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配备专门保洁人员,配置垃圾收运设施,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一条传统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村污水治理和农村河道综合治理,保护和修复水塘、水井、沟渠等设施,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建设集中式或者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

第三十二条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统村落防火安全和白蚁防治保障方案,并征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以及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传统村落核心保护区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等,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并配备火灾报警、初起火灾扑救等消防设施。

确因传统村落的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落实各项防火安全保障措施,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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