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申报指南(国农办[2013]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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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农业部科研任务(专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农业部科研任务(专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农业部科研任务(专项)申
报指南》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科技与农机
【发文字号】农办科[2014]22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4.05.15
【实施日期】2014.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农业部科研任务(专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农办科[201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渔业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
院,农业部、教育部共建高校:
现将《2015年度农业部科研任务(专项)申报指南》予以印发,并就有关情况说明如
下。

一、关于立项指南
遵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精神,我部对未来一个时期影响我国粮食安全、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对前期农业科研立项和研发成果产出与应用进
行了系统分析,并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技术用户、学术团体、专家以及相关管理。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2014年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农办办[2014]13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2014年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农办办[2014]13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2014年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2014年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农办办[2014]13号)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精神,根据部领导批示要求,制定了《农业部2014年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农业部办公厅2014年4月9日农业部2014年信息公开工作要点2014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一年。

做好今年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中央决策部署和农业部中心工作及公众期盼,坚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原则,以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要求,突出公开重点,统筹协调推进,着力强化制度机制建设,加强与公众互动沟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不断提高农业部门公信力,更好地发挥信息公开对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促进作用。

一、突出抓好信息公开重点工作一是推进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信息公开。

围绕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农业部一号文件精神,编印国家支持粮食增产农民增收的政策措施,并在农业部网站及时公开。

结合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特点,发布政策法规解读专题材料,印制有关农业补贴的宣传手册、明白纸和挂图等,有效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将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

(各有关司局、直属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二是推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信息公开。

2014年省级农业支持与保护竞争类项目 申报指南

2014年省级农业支持与保护竞争类项目 申报指南

附件1:2014年省级农业支持与保护竞争类项目申报指南为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进一步加大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力度,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省整合省级农业支持与保护类专项资金6项,集中申报。

有关事项要求如下:一、耕地质量提升综合示范区项目。

以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为目标,重点支持耕地质量提升万亩综合示范区建设,根据当地实际,集成推广秸秆生物腐熟还田、增施商品有机肥料、绿肥种植、酸化土壤改良以及水肥一体化等培肥改土技术,并对改土培肥效果进行跟踪监测,辐射带动培肥改土技术推广应用。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示范区建设物化产品补助、技术推广补助、专业化服务补助和项目管理考核补助等四方面。

其中,物化产品补助主要用于对示范区应用商品有机肥、秸秆腐熟剂、酸化土壤调理剂、绿肥种子、根瘤菌剂等物化产品补贴;技术推广补助主要用于对项目区开展多层次的技术培训,编制集成技术体系及技术实施方案,编印技术培训及宣传资料,标牌制作,物化产品补助台账登记造册,以及项目区基层农技人员工作补助;专业化服务补助主要用于支持专业化服务组织开展统一耕种收、秸秆腐熟剂与商品类有机肥等土壤改良剂施用、绿肥翻压等专业化服务;项目管理考核补助主要用于为项目区提供信息服务、专家指导、测产验收、资料归档、工作考评等。

(一)申报主体:各县(市、区)土肥(耕保)站。

(二)申报条件:(1)每个综合示范区面积不少于1万亩,相对集中连片,与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相衔接,区内有粮食作物种植大户或家庭农场或农民合作组织;(2)耕地面积大于60万亩的县(市、区)申报的示范区数量不超过3个,耕地面积小于60万亩的县(市、区)申报的示范区数量不超过2个,不同示范区之间建设内容应各有侧重;(3)推广应用的技术能够以物化产品形式补贴给农户应用到田,并辐射带动周边农户。

应用的物化产品类别、数量和资金量须量化;(4)每个示范区实施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5)绿肥种植限苏南及沿海地区县(市、区),全省总体规模在30万亩左右,秸秆生物腐熟还田限去年农业部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县(市、区),实施规模与2013年相当。

农业部关于2014年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2014年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2014年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11•【文号】农计发[2014]77号•【施行日期】2014.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2014年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通知(农计发[2014]77号)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厅(局、委、办):为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2014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发挥现代农业示范区引领作用的部署,按照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再认定一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有关要求,我部决定组织开展2014年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申报创建工作。

根据《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条件拟申报创建的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应符合《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规划编制科学、主导产业清晰、建设规模合理、基础设施良好、科技水平先进、运行机制顺畅等创建条件,并达到以下要求:(一)现代化水平先进。

依据《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办法(试行)》,拟申报示范区2012年农业现代化建设水平综合得分处于本省前列,其中地级市应处于全国前列且不低于60分。

国家级或省级贫困县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改革创新举措实。

拟申报示范区所在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业改革工作,在创新粮食生产保障机制、农业支持保护机制、可持续发展机制、农业经营体系、农村金融制度、农业管理体制等方面开展了先行探索,并取得较好成效。

列入国家级或省级农业相关改革试验范围的县(市)可优先申报。

(三)区域代表性强。

拟申报示范区发展特色突出、建设抓手有力、示范主题鲜明,在区域乃至全国具有典型代表性,不支持同一区域与已认定示范区类型、模式相同的县市创建。

(四)示范作用明显。

拟申报示范区在推动土地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以及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在农业规模化、标准化、市场化、机械化、科技化、水利化等方面为引领区域现代农业发展提供了较多的经验借鉴,示范带动作用强。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指南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指南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8.30•【文号】农办财[2013]77号•【施行日期】2013.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指南的通知(农办财〔2013〕77号)为做好2014年农业部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现将2014年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指南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4年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申报工作按照公开申报、自下而上、逐级编制的原则,由符合相关资质和条件要求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项目指南要求,逐级编报项目申报书,各级主管部门不得代编代报。

各项目申报单位要认真编制项目申报书,合理测算编报项目支出。

资金经济分类预算表中支出科目不得随意调整。

各级主管部门要做好审核、汇总上报工作,避免无效申报。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的有关规定,从严编制“三公经费”和会议费等预算。

地方及非预算单位上报项目一律不得安排“三公经费”支出,同时要严格控制会议费支出。

三、项目申报工作通过纸质文件和农业财政项目管理系统(网址:http//)同时申报(948项目不通过农业财政项目管理系统申报)。

纸质文件须由省级主管部门以财字或计财字文件报送,所附项目申报材料须通过农业财政项目管理系统打印形成(带有固定标识),报送我部相关业务司局(2份)和农业部财会服务中心(1份),纸质文件和管理系统报送工作请于2013年9月30日前完成,超时不予受理。

四、未尽事宜请与农业部财会服务中心和财务司联系。

农业部财会服务中心项目业务处薛宇亮,电话:************,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330房间,邮编:100125农业部财务司专项资金处丁祥勇,电话:************附件:2014年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指南农业部办公厅2013年8月30日。

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农业(果业)局、财政局: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农办计〔2013〕51号)精神,为切实做好2014年项目申报工作,明确投资方向和申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及指标。

根据《指南》确定的申报重点区域涉及的省份,我省今年可申报的项目共7个类别,分别为:良种繁育及加工基地项目、原原种扩繁基地项目、牧草种子繁育基地项目、园艺类良种繁育及生产示范基地项目、畜禽良种繁育项目、水产品苗种繁育及养殖基地项目、秸秆养畜项目。

各类项目申报指标以农业部最终确定的数据为准。

二、申报依据及数量。

严格按照《申报指南》要求,认真对照规定的各类项目申报条件,结合各地产业发展重点,会同本级农发部门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各地要本着科学严谨、宁缺勿滥的原则,在优势产区、重点龙头企业及重点科研院所组织申报。

上一年度已申报的项目并符合今年的申报条件,各地要予以优先申报。

2009-2013年期间承担过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且尚未竣工验收以及拟申报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的单位不在此次申报范围内。

各设区市每类项目申报数量应控制在1-2个。

三、申报要求及程序。

项目由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实行自下而上、逐级联合申报,严格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11〕169号)文件执行。

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须由具备农业工程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并达到相应深度要求。

四、申报时间。

请各地农业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于8月26日前,将项目申报书报省农业厅计财处及对口业务处(局),待研究通过后,由设区市农业局会同财政局于9月20前联合行文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八份),逾期将不予受理。

对各地申报的项目,省农业厅将会同省财政厅依据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后,按规定限额择优上报。

附件: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正文:----------------------------------------------------------------------------------------------------------------------------------------------------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深化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做好2014年试点项目的申报,提高申报项目的质量和水平,现将《2014年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组织做好试点项目申报工作。

附件:《2014年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指南》附1: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书附2: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项目实施方案国家标准委办公室2014年4月8日附1编号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书试点名称:申报单位:推荐单位:实施时间:年月日填写说明1. 要求准确、如实填报。

2. 编号由国家标准委统一填写。

3.“试点名称”应按试点的主体内容填写,应体现试点项目的主要特色。

4.“推荐单位”应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名称用全称填写,不能省略。

5.“试点内容”参照《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中主要任务填写。

6.“试点主要参与单位”包括承担单位和其他参与单位。

7. 本申报书中有关项目页面不够时,可加附页。

8. 项目申报材料,应按照规定格式填写,要求计算机打印,并统一使用A4纸装订。

一、基本情况表试点名称申报单位试点内容(200字以内)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申报单位负责人职务/职称联系电话传真E-mail推荐单位联系人职务/职称联系电话传真E-mail试点主要参与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E-mail二、实施方案简述(1000字)对试点的目的意义、现状和发展基础、总体目标、主要任务、效益分析及保障措施等进行简要叙述。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做好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工作,明确相关政策和要求,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积极申报项目,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科学选项,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11]169号)等文件要求,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联合制定了《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现予公布,请据此做好项目申报准备工作。

附件: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附件: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申报指南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三农”工作的一系列部署,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总体目标和要求,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促进农村合作经济发展、推动农产品产销对接方面的行业优势,进一步突出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引导带动作用,促进农产品现代生产流通方式发展,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扶持范围、重点、对象和立项条件2013年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实施的项目,以及部分省份实施的农产品产销对接试点项目(具体试点范围在下达分省分类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指导性指标和申报方案时明确)。

(一)合作社、龙头企业项目。

1.扶持范围:围绕棉花、果蔬、茶叶、食用菌、畜产品、蜂产品等供销合作社传统特色产业实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合作社实施的种植养殖基地、加工及流通类项目,龙头企业实施的规模化、工厂化种植养殖及加工、流通类项目。

2.扶持重点:继续以扶持合作社项目为主,兼顾龙头企业项目,中央财政资金的70%以上用于扶持合作社。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2014年度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申报指南的通知-农办科[2013]26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2014年度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申报指南的通知-农办科[2013]26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2014年度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申报指南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发布2014年度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申报指南的通知(农办科[2013]26号)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度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财教便函[2013]43号)的有关要求,我们遴选了2014年度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的建议项目,形成了《2014年度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申报指南》,现予以发布。

请按要求组织申报。

联系人:魏锴联系电话:************农业部办公厅2013年4月16日2014年度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申报指南(农业部二〇一三年四月)第一部分申报须知一、组织部门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财务司会同有关行业司局共同组织实施。

二、专项定位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围绕农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开展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强调形成主导产品、主推技术、规程规范、决策支持方案等实用技术成果,并在生产上集成示范。

2014年度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重点围绕强化支撑农业稳定发展、提升现代种业、创建“美丽乡村”、促进南海渔业生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开展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等共性技术的研发与集成示范。

三、申报领域及项目共计8个领域、83个项目。

(一)种业重点开展主要粮油作物分子育种平台构建、品种选育和种子加工技术研究。

1.主要粮食作物前育种技术集成与分子育种平台构建2.中国超级稻重点区域目标产量高效育种3.玉米高产耐密宜机收新品种选育4.超高产杂交小麦创制5.油菜“早熟三高”新品种选育6.主要瓜菜良种生产质量全程控制与种子采后处理7.农作物种子快速安全脱水及内质分选(二)渔业重点开展南海渔场判别、高效捕捞、网箱养殖及船载渔获物加工技术研究。

农业部关于2014年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补充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关于2014年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补充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关于2014年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补充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全国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经验交流会后,各地认真贯彻会议精神,积极要求扩大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数量和规模。

为顺应各地呼声,充分发挥示范区引领作用,我部决定适当扩大今年示范区创建规模,增加申报数量,现将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增加申报指标在《农业部关于2014年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通知》(农计发[2014]77号)已下达54个创建指标基础上,本次追加78个指标,使第三批示范区申报总量达到132个。

各省申报控制数附后。

二、支持部分现代化水平较高的市开展创建在继续坚持以县(场)为主创建的基础上,支持东部沿海地区、大城市郊区和大型垦区等部分条件较好的地级市或副省级、省级市,开展整市创建或选择部分县市开展区域创建。

创建市级示范区须符合以下要求:党委政府重视。

市委市政府创建意愿强,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措施针对性强、力度大,能有效整合财政、组织资源开展建设。

创建区域内有关县(市)积极性高,对整市创建认同度较高,非省直管县。

现代化水平高。

按照《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办法(试行)》,创建市2012年农业现代化建设水平综合得分处于全国前列且不低于60分(一般应达到70分以上),区域内各县市发展水平较为均衡。

代表性较强。

创建市现代农业发展特色鲜明,具备一定规模的耕地面积,在产业类型、资源禀赋等方面具有典型性,引领带动能力强。

对尚无县级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创建市,按照农计发[2014]77号文要求的程序申报;对已有县级示范区拟扩大示范范围、创建市级示范区的,按照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由符合条件的市政府申请、经省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报我部认定,不计入本次申报分配名额。

我部将对市级示范区单独评审,严格标准、严控数量。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园区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园区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国农办[2013]233号【发布部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发布日期】2013.11.04【实施日期】2013.1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农办〔2013〕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积极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园区试点,是促进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措施,是优化农业综合开发布局的重大举措。

依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2013年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国农办〔2013〕9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14年第一批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指标的通知》(国农办〔2013〕190号)等有关规定,2014年将继续推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园区试点,试点期为2014-2016年。

现就2014年新立项的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项目申报立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四化同步”的总体要求,大力支持大规模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农业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大力扶持股份合作和专业合作组织、专业大户或家庭农场、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和农业竞争力;大力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通过试点,以点带面,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加快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

二、目标任务通过现代农业园区试点,采取政府政策引导、加大扶持力度、强化科技支撑、创新体制机制和发挥市场机制等措施,加大现代农业综合开发力度,用规模化理念开发农业、低碳化理念改良农业、标准化理念提升农业、产业化理念发展农业、工业化理念装备农业、市场化理念经营农业,力争到2016年,园区内建设规模较大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节水高效的高标准农田,形成运作规范、组织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或家庭农场,培育带动能力强、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重点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特色产业,建成规模优质高产粮食生产基地、名特优新经济作物(或林果业)规模种植基地、规模化标准化畜禽(或水产)养殖基地、粮食等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生态观光、农村居民安置和休闲等各类功能区,在全国打造成一批规模化、生态化、标准化、机械化、科技化、信息化、专业化、集约化、市场化水平高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园区。

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8.02•【文号】规山函[2013]136号•【施行日期】2013.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规山函[2013]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厅(局)、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为做好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的申报工作,明确相关政策和要求,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积极申报项目,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科学选项,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国农办[2011]169号)等文件要求,我们组织编制了《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申报指南》(详见附件,电子版见http:///中“公告公示栏”或http:///),现印发给你们,请据此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附件: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申报指南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013年8月2日附件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申报指南一、指导思想和原则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的总体要求,结合林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及全国油茶产业发展规划等,围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努力改善区域生态环境,保障国家粮油安全,提高林产品有效供给能力,提升林业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林业可持续发展。

着力构建我国粮食主产区、生态脆弱区生态安全屏障,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加强高标准经济林示范基地建设,重点建设油茶、核桃、油用牡丹等木本油料生产示范基地,提高木本油料等林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加强科学化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标准,建设一批区域骨干性、示范指导性项目,改善和提高农林业生产条件,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推进现代林业发展。

)秸秆养畜项目

)秸秆养畜项目

《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指南》2013-08-07 15:25:38来自农业部网站文章标签: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项目申报合作社项目扶植项目(三)秸秆养畜项目。

1.秸秆养畜联户示范项目(1)区域重点黄淮海肉牛肉羊优势产业带、东北肉牛奶牛优势产业带为重点区域,西北、西南肉牛肉羊集中生产地区为次重点区域。

(2)申报条件①秸秆青贮、黄贮工作基础好,有区域扶持政策的地区优先考虑,支持肉牛、肉羊养殖发展的项目优先考虑。

②肉牛、奶牛、肉羊中小规模养殖场户数量多,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较快,建设区域相对集中。

③项目申报单位为县级畜牧技术推广事业单位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④县级畜牧技术推广事业单位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具有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资格,有丰富的秸秆饲料推广工作经验,组织能力和技术力量强。

当地政府重视、支持秸秆利用及推广工作。

申报单位能够独立使用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培训工作。

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报须符合以下条件:在当地县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满3年,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成员户数50户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监督机构;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健全,对成员实行盈余返还的优先考虑;专业服务网络比较健全,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能带动周边农民形成区域性产业带(群);在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获得省、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表彰的、地方政府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优先考虑。

申报单位依托技术支撑机构利用部分项目资金(控制在项目财政资金总额的8%以内)开展技术推广培训工作。

(3)建设模式秸秆养畜联户示范项目由申报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肉牛或奶牛存栏20头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实施,项目申报单位负责养殖场户选择、可研报告编制、项目建设管理等工作;养殖场户具体承担项目建设内容。

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期刊名称】《中国农业综合开发》
【年(卷),期】2013(000)010
【摘要】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2013年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国农办[2013]92号),为更好地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如下: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升农业竞争力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大力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强化现代农业发展的产业支撑。

通过财政扶持,壮大一批带动能力强、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一批运作规范、组织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一批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特色产业。

【总页数】3页(P3-5)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3
【相关文献】
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J],
2.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J],
3.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J],
4.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2011年6月27日) [J],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5.山西省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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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4年度农业技术服务创新项目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4年度农业技术服务创新项目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4年度农业技术服务创新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5.23•【文号】农办财[2014]46号•【施行日期】2014.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4年度农业技术服务创新项目的通知(农办财〔2014〕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为进一步推动各省(区、市)农业部门加快实现财务工作“三个转变”,创新财政支农投入与管理机制,增强财政支农政策组织设计能力,探索试验一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措施,充实重大财政支农政策项目库,我部2014年继续实施农业技术服务创新项目。

一、项目目标当前,我国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加速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适度规模经营快速发展,科技应用水平稳步提升,都对金融和社会资本投资提出了迫切需求。

但由于多方面原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还不能得到有效满足。

这是当前农村金融领域最突出的矛盾之一,也是制约现代农业发展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今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拓宽“三农”投入资金渠道,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通过贴息、奖励、风险补偿、税费减免等措施,带动金融和社会资金更多投入农业农村。

近期,国务院专门召开全国农村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对金融支农工作进行了系统部署。

为破解农村金融服务难题,探索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贷款贵”问题的有效模式,2014年农业技术服务创新项目重点支持利用财政资金促进金融支农,主要支持省级农业财务部门结合本省(区、市)农业农村发展实际需要,创新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撬动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支持农业农村发展,针对农民迫切需要、对农业生产促进作用显著,探索试验具有前瞻性、区域性、关键性的金融支农政策措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2014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2014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2014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07.25
•【文号】农办机[2011]42号
•【施行日期】2011.07.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科技
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2014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的通知
(农办机[201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
《2009-2011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包括年度调整中增加的产品)将于今年底到期。

为做好《2012-2014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编制工作,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农机发[2005]7号),我部编制了《〈2012-2014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予印发。

请各地按照《指南》要求,认真组织好相关企业申报和产品审核推荐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我部报送相关材料。

《指南》及相关附件除发布本书面文本外,同时在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ht-tp://)发布。

附件:《2012-2014年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报指南(略)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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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2013年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国农办〔2013〕92号),为更好地择优选项,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如下: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提升农业竞争力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大力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强化现代农业发展的产业支撑。

通过财政扶持,壮大一批带动能力强、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一批运作规范、组织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一批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市场竞争力强的优势特色产业。

二、扶持范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一般产业化项目、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

1.一般产业化项目扶持范围为:农产品、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

扶持对象为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立项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项目一般安排在农业综合开发县。

同时,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利用农作物秸秆生产有机肥料项目建设。

2. 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根据区域优势产业发展及县域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开展农业基础设施、良种繁育、农业污染物防治、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公益性项目建设,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农产品精深加工、流通体系及品牌建设,支持与龙头企业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合作化组织开展农业基础设施、规模化标准化种植养殖基地等项目建设。

三、主要政策1. 一般产业化项目包括财政补助项目和贷款贴息项目,中央财政下达的2014年一般产业化项目资金,80%以上用于扶持财政补助项目,20%以下用于扶持贷款贴息项目。

用于安排财政补助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60%以上(含)用于扶持龙头企业;40%以下(含)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

龙头企业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为100万元至30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规模为50万元至150万元。

地方财政资金投入比例按现行政策执行。

项目单位按政策规定落实相应的自筹资金投入。

其中,龙头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的财政补助资金总额;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筹资金不低于所扶持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50%。

具体比例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依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贴息项目资金用于固定资产贷款贴息,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贴息资金规模不低于50万元,优先扶持粮油加工及“菜篮子”产品贷款贴息项目。

贴息范围为2012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包括2011年签订贷款合同、申请连续贴息的贷款)、在2013年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

贷款贴息要求单笔贷款100万元以上,最高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6000万元。

贷款贴息期限一般为2年;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作的项目连续贴息期限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贴息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2. 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在2013年基础上适当扩大试点。

2013年已开展试点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2014年的试点项目比2013年增加1倍;2013年未开展试点工作的省(黑龙江、西藏除外)和部分中央农垦(兵团)企业,2014年的试点项目个数比照2013年试点省个数安排。

2014年试点性的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入规模为500万元至800万元、“一县一特”产业发展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入规模为300万元至500万元。

四、项目申报要求(一)一般产业化项目。

1. 财政补助项目(1)项目基本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市场潜力较大,辐射带动能力强,预期效益好;--产品科技含量较高,竞争优势比较明显;--建设方案先进科学,产品技术和工艺路线合理;--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要求,有利于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环保要求,获得相关环保部门的审核或批复;农业面源污染能得到有效治理;农业生产废弃物能得到有效利用;能够确保水资源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种养业生产过程减少农药、化肥、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符合相关农业生产规范要求;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达到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

--投资估算合理,自筹资金来源有保障,筹资方案可行;--土地流转用地或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合法。

(2)项目单位条件龙头企业:--2010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经营业绩良好,2011、2012年连续盈利,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2011、2012年资产负债率一般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企业资产优良,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有较强的自筹资金能力。

2012年固定资产净值300万元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2倍;--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企业一般应不欠税、不欠员工工资、不欠社会统筹保险金;--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财务管理规范,能保证项目按计划建成和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与农民以多种形式,形成联结紧密、科学合理的利益共同体。

龙头企业实施的项目一般应直接带动农户200户以上,加工项目所需原材料的70%以上来自企业注册地,流通设施项目能够带动注册区域农产品进入市场领域。

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为2011年12月31日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合作社法人具有良好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具备相应的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能力。

--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规定,产权明晰,章程规范,运行机制合理,盈余返还。

--经营状况良好,实力较强,财务管理比较规范,净资产不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50%。

--运营规范,农户社员规模较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 贷款贴息项目(1)贷款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用途符合国家金融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2)贷款期限、贴息期限及额度等符合规定要求;(3)项目申报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4)法人代表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诚信记录;(5)贷款项目对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和就业带动作用明显;(6)申报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可靠。

3.不予受理的事项(1)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和淘汰的相关项目(参见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2)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动植物加工流通项目。

(3)中成药深加工、木材深加工、纺织品深加工等项目。

(4)截止到2013年底,同一项目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各个子公司、不同公司但同一法人代表)已获得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连续扶持(含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类项目)满3年的(合作项目除外),不在2014年申报范围。

(5)已申报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的,不在此次申报范围。

(6)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企业和使用有偿资金的企业,2012年未上缴国有股权分红收益和未偿还到期借款的,不得申报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7)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监管黑名单的企业不在申报范围。

(8)上市企业(含控股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不在此次项目申报范围。

(二)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

2014年农业综合开发扶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原则上执行《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申报指南》(国农办〔2013〕115号)及《关于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若干政策规定解释的函》(国农办函〔2013〕41号)立项条件和申报要求,并对相关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1. 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要求符合无公害、绿色、有机等相关农业生产规范,产品质量安全可靠。

2.“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要求列入地理标志产品或原产地保护产品目录及省级优势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等优势农产品。

3. 试点项目均要求“三废”排放及处理措施可行,获得相关环保部门的批复或审核;水资源供需平衡、利用合理,新打机电井获得水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复。

4. 试点项目均要求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处于同行业中等以上水平。

5. 试点项目能够积极探索增加农民资产(本)性收入的有效途径,建立起与农民股份合作经营的利益联结机制,财政资金的30%用于农民合作社或农民持股,并能够在一定期限内选择固定分红、利润分红或股权保底分红等方式,使农民获得收益。

地方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能够帮助龙头企业建立起股份合作制公司治理结构,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持股人享有股权分红收益。

6.如申报单位属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企业和使用有偿资金的企业,2012年未上缴国有股权分红收益和未偿还到期借款的;以及有不良诚信记录或被列入监管黑名单的,不得申报2014年试点项目。

五、其他要求(一)申报程序和时间要求。

1. 具备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本指南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农发机构申报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

其中,财政补助项目、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于2013年10月31日前申报;贷款贴息项目于2014年1月10日前申报。

2. 同一项目单位只能申报一种扶持方式。

3. 越级申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二)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1.财政补助项目、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龙头企业申报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附件,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2011、201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须提供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201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同时须提供电子文档(PDF格式)及附件资料彩色原件扫描。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内容及相关附件要求参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已印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龙头企业可研报告及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书编制参考大纲。

2. 贷款贴息项目:贷款银行批复文件、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贷款卡复印件;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还款凭证;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单位201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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